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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國新藍圖

2014-05-04 09:43傅達林
檢察風云 2014年21期
關鍵詞:司法行政法治

文/傅達林

法治中國新藍圖

文/傅達林

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法治建設駛上“快車道”。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到“建設法治中國”,從法治“新十六字方針”到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執政黨力行法治的思路清晰可見。10月20日到23日召開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問題”,勾畫出未來法治中國的新藍圖。

在法律體系已經建成、法治設施逐漸完備的基礎上,四中全會意味著中國進入一個新的“法治時刻”。如何經由形式法治實現實質法治?如何發揮法治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主導作用?中國又一次站在了法治轉型的歷史新起點。

法治構建的兩種路徑

無論是作為一種治國方略,還是作為一種生活方式,法治都是一個龐大的有機系統,剛開始構建需要有所側重。不同國家基于不同的歷史傳統和現實狀況,選取不同的方向作為法治的著力點,進而分化出不同的法治進路。

以英美為代表的海洋國家,主要采取的是一種“司法中心主義”路徑,司法機關構成國家法治系統的樞紐,強調法院對法律的發展功能。英國具有深厚的普通法傳統,主張法律是經由法官發現和表述的。他們將法律視為一系列慣例規則,由司法機關闡述與體系化,法院作為普通法固有價值的監護者而存在,并發揮出對法治傳統捍衛的中流砥柱的作用。美國更是以司法審查而著稱,通過“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等一系列判例,落實三權分立的憲法體制,將司法分支置于“憲法解釋者”的地位,從而成功將立法機關和行政部門納入司法控制的范圍。在美國,法治很大程度上就體現為司法審查。

以德法為代表的大陸國家,走的是更接近于一種“立法中心主義”路徑,崇尚制定法的權威與效力,立法機關而非司法機關構成了法治大廈的“拱門石”。德國具有悠久的“法治國”思想,100多年前就頒布了民法典和商法典,強調行政與司法的合法性和可預測性,司法判決嚴格根據法律條文,反對法官造法。法國繼承發揚羅馬法的傳統,立法被認為是普遍意志的表達和一般原則的體現,編纂法典構成法國法治的重要內容。早在19世紀初,拿破侖主持制定的民法、刑法、商法、民訴、刑訴五部法典,對世界許多國家的法律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立法所具有的權威使得司法判決處于次要的地位,判例只是輔助性淵源,法官的職責是實施法律而不是創造法律。

從法治發生的角度看,兩大法系國家的法治進路不同,但日益顯現出相互借鑒的融合趨勢。英美越來越注重制定法的理性成果,德法也不斷吸納判例法的精要。無論是以經驗主義為哲學基礎的判例法,還是以理性主義為哲學基礎的制定法,核心價值觀都體現出對個人權利的尊重,共同點都在于通過法的實施限制公權、保障私權,實現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的辯證統一。

中國真正意義上的法治起步于改革開放,整體上采取的是一條“立法中心主義”路徑。立法被視為黨和人民意志的體現,構成了法治建設的首要和核心環節。通過經濟、行政、社會領域的急速立法,最終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三十多年來,民眾對法治的感知更直接來自對立法的觀察與體驗,但在目睹立法如潮的同時,社會上并沒有相應地增長對法律的信心和期望,甚至懷疑“法”的存在。制定出來的法律為何不能贏得人們的信仰?中國法律的實施究竟遭遇哪些瓶頸?思慮于此,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不得不面對法律實施的困境,進入由形式法治到實質法治的轉型階段。

中國法治的困境

以立法為中心的法治進路,使中國快速進入了“法律大國”。但是與德法的法治進路不同,我們在建立規則的同時忽略了法的實施,由此帶來的矛盾是,龐大的法律體系缺乏普遍有效的貫徹執行,法律與社會之間存在極大的鴻溝,正式規則在國家治理中的貢獻率不高,良好的法治秩序難以形成。因此,法律實施與秩序構建成為當前中國法治建設最突出的問題。

一是執法不嚴帶來公共秩序失范。法律實施的關鍵在于行政執法,政府構成法治秩序構建的主要主體。分析我國社會秩序混亂和公共治理失效,背后無不暗含著行政執法的缺位。以公眾最為關心的食品衛生、公共安全、環境污染等為例,我國在上述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但并不能阻止事故案件的頻發。這些年,大頭娃娃、蘇丹紅、地溝油、瘦肉精、三聚氰胺、毒豆芽、反式脂肪酸、塑化劑、毒膠囊等不斷曝光的食品安全事故,讓食品安全法處于極度尷尬的境地。我國城市居民中有77.8%的人認為目前的食品安全狀況比較或非常差,40.2%的人認為我國食品安全狀況不會有好轉,還有14.5%的人認為會越來越嚴重。同樣,礦難事故屢治不絕,安全生產和監管的法律法規形同虛設。盡管我國年度煤礦事故死亡人數呈逐年下降趨勢,但事故死亡人數卻占全世界煤礦死亡總人數的70%左右。光是2010年全國各類生產事故死亡79552人,平均每天事故死亡218人。遭遇執法疲軟的還有環境污染,全國90%地下水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80%以上河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近年來的環境污染事故更是層出不窮。在更廣的范圍內,行政執法體制不科學、行為不規范、執法嚴而不密,甚至陷入運動式執法的怪圈,各種選擇性執法、通知式執法、釣魚執法、暴力執法等,使得明文規則并不能對社會治理產生預期作用,法的穩定性、持續性功能不彰。

二是司法不公造成公平正義流失。司法承載著“矯正正義”的功能,不僅保障公民權利,更在于維護法治秩序。在理論上,任何法律實施的糾紛和沖突,最終都可以到司法那里去解決,以矯正執法偏失。但由于中國特殊的國情,司法分支始終在國家的政治結構中極為柔弱,不僅無法發揮出英美司法那樣的政治功能,也難以在保障法律有效實施、捍衛社會公平正義上“名副其實”。在三大訴訟領域,都存在干擾審判現象,司法腐敗與不公成為民眾最難以容忍的問題。最為突出的莫過于行政審判,大量案件糾紛無法進入司法途徑,行政訴訟陷入“立案難、審判難、執行難”困境,使得近年來的信訪上訪案件激增。由于司法難以成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政府管理出臺的大量違背法治原則和精神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都難以得到及時糾正,各種社會不公和權利受損,也無法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

三是守法不均構成法治文化障礙。法律實施的狀況,很大程度上還體現在民眾的守法觀念和水平上。但由于傳統人治觀根深蒂固,加之選擇性執法和司法不公的存在,使得整個社會陷入守法不均的格局,遵守規則的老實人往往吃虧,不守規則的人則可能名利雙收,各個領域普遍存在的特權現象、人情關系、潛規則等,都蠶食了法律實施的一體公平。孟德斯鳩說過:“人們遵守法律并不是由于恐懼或由于理智,而是由于熱愛法律?!钡F實往往相反。人人都希望法律能夠得到嚴格的一體遵循,但一旦自己突破法律而獲得某種“優待”,立馬興奮不已。說到底,很多人只是想讓別人遵守法律,而將自己置身于法治的構建之外。這種利益考量下的守法不均,更加刺激了民眾的畸形心理和失望心態,使得守法不是一種公民自覺和責任體現,而是變成一種逐利性的選擇與投機。反過來,這又將影響人們對待法律的心理,甚至潛在地培育出一種反法治的大眾文化形態。

不難看出,中國法治的困境固然很多,如立法不科學、不理性,傳統文化的塑造與影響,社會結構的失衡等;但最主要的問題還在于法律實施嚴重滯后于立法步伐。要實現由形式法治向實質法治的深度轉型,使得法治真正成為我們的內心皈依,就必須構建以法律有效實施和具有極大權威為標志的法治體系,走出“有法而無法治”的困局。

法治路徑的轉型

習近平強調:“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實施,或者實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那制定再多的法律也無濟于事?!碑斍?,中國正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深水區”,各種復雜的矛盾糾紛和利益沖突逐漸顯現,權力的失范與社會治理的失效不斷挑戰社會公平,法治成為求根治本、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良方。在這種背景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強法治中國建設,就是要從以形式法治為主的“立法中心主義”,走向以實質法治為主的“執法中心主義”,促進良法得到良好的實施。

一是在法治體系中確立“大執法”的體制格局。法治體系與法律體系的最大區別,在于其包含了法律的實施過程及效果。而法律實施又是一個包含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法律監督在內不可分割的整體。其中,最為核心的環節就是行政執法與司法,應當在法治體系中凸顯執法體系的重要地位,將司法包含在“大執法”之中,形成中國特色的“大執法”體系。

中國為什么不能走“司法中心主義”路徑呢?因為一方面,中國權力機關與立法機關合一的政治體制,決定了司法機關不可能獲得高于立法機關的權力,更不可能以判例法取代立法機關創造發展法律。這種體制決定了司法機關乃是一種執法機關。另一方面,中國是一個行政化體制國家,客觀上存在一個龐大的行政官僚系統,更多依賴行政權的縱向控制而非不同權力之間的橫向控制,大量的法律法規必須依賴行政機關而非司法機關去貫徹執行。當前由于國家對社會的控制力還比較弱,行政權因其高效、靈活、積極等特點,在處理復雜多變的社會事務方面具有天然的優勢。這些都決定了司法機關不可能取代行政機關去履行日常執法職能。

可見,基于中國不同的政治體制,以法律實施為重心的法治轉型,需要構建一種由司法與行政執法共同構成的“執法中心主義”進路,以推動良法得到良好的實施,重塑法治的權威與公信力。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當中,特別強調了兩方面的法治改革,一是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一是司法體制改革,兩者共同指向法律的實施系統,凸顯出法治中國建設的重心所在。因此,我們不難理解在執政黨的治國理政“總盤子”里,為何對行政體制改革持續傾注心力,為何將司法體制改革置于突出地位予以頂層設計。只有從司法和行政執法領域打通法律運送正義的兩條“大動脈”,才能為整個法治肌體輸送新鮮血液,維系國家、社會肌體的健康。

二是實現行政執法法治化的新常態。在我國,“吃皇糧”的公職人員百分之七十是行政機關公務員,百分之八十的法律要由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執行的,行政執法的實際效果直接決定著法律的實施效果。與此同時,行政權是最容易侵害公民和社會權益的積極性權力,本身需要嚴格的法律限定和規制,“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但是,當前我國行政執法恰恰存在很多問題,如體制不順、權限不清、執法不規范、監督乏力等,整個行政執法因為疏漏或嚴而不密,很難發揮出長期的治理功效。由于缺乏常態化的嚴密執法,不能持之以恒,很難培育和塑造出良好的守法習慣。

因此,應當著眼于推進行政執法新常態,不斷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水平。一是建立健全行政組織法,破解行政執法體制性障礙。以部門職能調整和執法權法定化為牽引,突破執法的部門利益壁壘,改變不合理的分段管理體制,形成相對科學、完整、順暢的執法新體制,實現部門——權限——責任的一體化、清晰化、有序化;二是完善行政程序法,加強行政執法行為規范化建設,建立執法行為規范指引,全面推進行政執法公開,克服釣魚執法、尋租性執法、非文明執法、限制性執法、選擇性執法、運動式執法、疲軟式執法、非法性執法、滯后性執法等,徹底糾正行政執法不嚴格、不常態、不平等的現象;三是健全行政執法問責法律制度,強化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將近年來積累的行政問責制經驗及時上升為法律,力克實踐中的問責疲軟現象,形成內部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多方位的監督格局,倒逼行政執法邁向法治化新常態。

三是確保司法體制改革取得實效。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司法獨立與公正,讓每個人在司法個案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保障法律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中之重。當前,以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為導向的新一輪司法改革正在穩步推進,但由于前幾輪司法改革的不盡如人意,社會上也存在一些憂慮與觀望心態。立足于新的時代背景,司法體制改革的成敗與否,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法治中國建設的實際成效。

要保障司法體制改革順利成功,首先必須從憲法層面和國家治理上,端正對司法功能的認知,凝聚對司法體制改革的共識。若以西方司法為參照系,便可能對司法體制改革發出失望的聲音;而如果過于強調中國的行政化體制傳統,則又可能對進步的司法體制改革深感憂慮。因此,凝聚共識應當回歸憲法,從中國的憲法體制上尋求司法的恰當功能定位,放棄動搖憲法根基的司法超越立法的那種奢望,又要在司法監督行政上爭取更多的能動空間,充分發揮司法在促進國家治理、參與法律秩序建構中的功能作用。

法治轉型的重點和難點,在于司法機構的獨立化運作,保障司法獨立與公正,無疑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目前,對于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社會上都無異議,但對于具體操作中的隱形障礙和利益掣肘,人們則比較擔心。例如,司法去地方化對地方究竟有什么好處?地方黨政官員的真實心態是什么?在人情關系社會,省級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管能否避免地方對司法的干擾?法官職業化改革如何破解既得利益群體的阻力?如何確保改革不走樣?這些問題都需高度重視。某種程度上,設計優良的司改方案只需花費一分精力,落實司改方案則需花費九分精力。而司法體制改革的成功,則與行政執法新常態一起,共同激活法律實施的權威和公信力,最終促使中國從法律之治轉型為良法善治,從法律大國轉型為法治強國。

(作者系西安政治學院法學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

編輯: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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