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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法律如何規制

2014-05-04 09:45鄧光揚
檢察風云 2014年21期
關鍵詞:碰瓷李老漢水生

文/鄧光揚

“碰瓷”,法律如何規制

文/鄧光揚

清末一些沒落八旗子弟,平日里手捧名貴瓷器的贗品,穿行于熱鬧街巷,瞅準時機,讓人或車碰上自己,趁機撒手摔碎手中瓷器,然后“義正詞嚴”地索賠。此后,這一騙術被一些出售瓷器的黑心商人升級,在出售或擺放的瓷器上做手腳,專讓路人一碰就碎,甚至不碰就碎,訛人錢財?,F如今,肇始于古玩業的“碰瓷”,被借鑒到多種行當內,衍生出車輛“碰瓷”、馬路上人車“碰瓷”、網絡“碰瓷”、著作權“碰瓷”以及被稱之為“釣魚執法”的公權“碰瓷”……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一些以投機取巧、團伙作案,以“碰瓷”為業的“碰瓷黨”。

萬一“被碰瓷”,甚至不幸遭遇“碰瓷黨”,人們當如何便捷高效維權,執法機關當如何遏制“碰瓷”之風?

肉身撞車慘為植物人,自咽苦果分文不得

浙江寧波李老漢與汽車“碰瓷”撞成癱瘓,寧波鄞州區法院今年9月判決駁回其天價索賠的請求。

此事見諸媒體后,眾網民尤其有車族連呼“解氣”。李老漢自吞“碰瓷”苦果,我們哀其不幸、怒其無良。

2013年10月3日晚6點多,浙江的林成才終于辦妥一項重要事情,春風得意地駕駛父親的奔馳豪車,穿行在寧波市區整潔的街巷,不知不覺來古林中心路。突然,車前“砰”的一聲,一個人影倒在車子左前方。林成才大驚失色,急忙下車,只見血泊中,一位老漢痛苦地呻吟著。

林成才趕緊撥打120急救電話。急救車一路鳴笛,風馳電掣般載著傷者駛進醫院。經過近兩個月的治療,老漢病情有所好轉,但肢體癱瘓的他再也無法下地行走了。

事后,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行人李老漢承擔主要責任,駕車人林成才負次要責任。

出院半年后,經司法鑒定,李老漢的傷殘為一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長期護理。

眾所周知,一級傷殘的傷殘賠償金數額完全等同于死亡賠償金。李老漢的家人粗略估算,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數額高達230多萬元。李老漢的女兒代父向林成才索賠無果,索性作為父親的代理人,手持交通事故認定書、醫院診斷書、醫藥費票據、司法鑒定報告等證據,起訴駕車人林成才、車主林成才之父、承保奔馳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請求法院按責任比例,判令林成才及其父親連帶賠償122萬多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014年7月,法院首次開庭審理此案。被告林成才向法庭提交了行車記錄儀記錄的交通事故現場視頻。

視頻顯示,事發前李老漢已經走到了對向車道,卻突然折回,并小跑著迎向正常行駛的奔馳車。而且李老漢背過身用肩、背部與車頭相撞,這是一個自我保護的動作,任何普通人均可以看出,這起交通事故是李老漢蓄意而為。

林成才的代理律師據此認為,原告李老漢是“碰瓷”。

被告保險公司也在法庭辯論中指出,李老漢如果正常橫穿道路,不可能做出突然轉向撲往行進車輛的反常行為,李老漢明顯是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據此,三被告認為,李老漢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不僅自身受到損害,而且涉嫌構成犯罪,他們拒絕為原告的損失埋單。

兩個月后,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采納三被告的答辯意見,駁回李老漢索賠請求。

■法官釋法

《侵權責任法》27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惫时景钢械乃緳C當然無須為他人故意為之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南京市中院鄧光揚法官進一步認為,道路上人與車,或車與車的“碰瓷”行為,可能使被撞擊車輛失去控制,進而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行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此時,若行為人事后不索財,其行為可單獨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在3至10年有期徒刑間量刑。若“碰瓷”行為不具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但行為人實施了詐騙、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保險詐騙等索財行為的,應結合案件情況確定應單獨適用的罪名。若行為人事后又進行索財的,其行為同時觸犯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侵犯財產犯罪,應當根據牽連犯的處罰原則處理。

螳臂擋車求碾壓,騙錢逾萬陷囹圄

“黃賭毒”最害人,毀身家害親人。趙水生、賈勇均兩名“吸光用光身體不健康”的毒友,難挨沒錢買毒的日子。一天,兩人看了一集電視,說的是—被犯罪分子控制的兒童被逼乞討,乞討錢款數額不達標的,將被迫去碰撞汽車,犯罪分子爾后向車主或車輛駕駛人索賠。兩顆腦袋一撞,嘀咕一陣后,拆開腦袋,相視哈哈大笑:“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豁不出這百十斤身體哪唬得住開車人!”

可是,第二天準備將“美好設想轉化成現實”時,賈勇卻苦著臉對趙水生說:“用身子擋車太危險了,要是運氣不好碰上一個車技‘潮’的主兒,不丟掉小命也會鬧個半身不遂?!边@席話說得雄心萬丈的趙水生也冒冷汗。但他想“幸福不會從天降,要想得到,總得有所付出”,于是兩顆腦袋再度一磕,想出了一招風險可控的新招。

計劃停當,這對毒癮難耐的“活寶”,急匆匆地在南京兒童醫院門口打了一輛出租汽車,車到西康路駐馬坡時,趙水生要求下車。放下乘客,出租車正準備繼續行駛時,車上的賈勇連聲喊停車,說有東西要交給已下車的趙水生。車上的賈勇與車外靠近出租車的趙水生佯裝交接物品,此時,趙水生故意將腳放在車輛右后車輪下,當車繼續行駛時便從他腳背上碾了過去。趙水生在車外痛苦地哇哇大叫,聽見叫喊的賈勇喝令司機停車……

兩人以駕駛員開車不小心將其腳壓傷為由,向駕駛員成功索賠。拿到錢后,兩人交換角色,繼續演下一曲“雙簧”……

有部分駕駛員堅持與他們一同前往醫院進行驗傷。在確診腳部沒有損傷時,兩人仍以腳被壓為由向駕駛員索要補償款。錢款多則數百,少則幾十。兩人共同作案37次,騙得錢款共計人民幣8760元;趙水生還六次單獨作案,利用下車付款之機,故意制造虛假的交通事故,騙取駕駛員錢財人民幣1410元。兩人所騙錢財均用于吸毒。

最后一次,這對自詡“天仙配”的好搭檔再次作案時,被此前受騙被訛的的哥認出并報警,公安機關將兩人抓獲。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水生、賈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先后多次結伙或單獨采用制造虛假交通事故的方法,并隱瞞事實真相,騙取被害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其中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

同時被告人趙水生、賈勇均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遂依法判決被告人趙水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賈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法官釋法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邵曉波法官介紹,本案的案情并不復雜,但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兩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讓腳被被害人的車輛碾壓,造成系被害人不慎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假象,并以此為由對被害人進行要挾,被害人迫于無奈而向被告人支付賠償款或補償款。故兩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要挾他人交付錢財,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第二種意見認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兩被告人為達到非法獲取他人錢財的目的,公然藐視法紀,違反社會管理秩序,故意制造事端,違背財產所有人的意志,強行索取錢財。這種基于流氓滋事的動機、違背他人意志的強拿硬要的情節惡劣行為,應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第三種意見認為構成詐騙罪。兩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制造虛假交通事故,然后隱瞞交通事故是其故意制造的真相,導致被害人產生因自己過失致他人身體損害或痛苦的錯誤認識,并基于這種錯誤認識向被告人交付財物,應以詐騙罪論處。

本案最終以詐騙罪定罪的理由是: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行為結構是:行為人以不法取得財物為目實施欺騙行為——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損失。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在于,是否存在欺詐行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被害人是否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信以為真而自愿交付財物)?!兜缆方煌ò踩ā返?19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本案中,出租車從被告人腳部碾過,看似交通事故確實存在,但該事件卻是被告人有意為之,而非出租車司機過失所之,故不屬意外事件。因此,出租車司機因實行人虛構“交通事故”,而誤以為自己致人身體損傷和痛苦,“自愿”支付錢款以賠償或補償,從而受到財產損失。這完全符合詐騙罪的行為結構和構成要件。

自行車貼碰機動車假摔虛傷真搶錢

江蘇徐州新沂市境內的205國道經過河北、天津、山東、江蘇、安徽、浙江、福建和廣東八個省份,素有八省通衢之譽。膀大腰圓的季海軍、王洪民嫌務農不來錢,怨打工太苦。初夏的一天,他倆聚集了另六名沆瀣一氣的兄弟商量:“咱們八人團結一心,坐擁八省通衢的便利,從外來車輛駕駛員身上搞點錢,那還不是天時、地利、人和呀?”

八人一拍即合,說干就干。當年5月,他們在新沂市境內的205國道上,以及宿新公路徐連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按照預先分工,由王洪民騎自行車主動碰擦一輛正常行駛的山東奧迪車,假裝摔倒后,用事先準備好的雞血涂抹在身上。同伙一擁而上,以發生交通事故撞傷人為由,將奧迪車攔下,團團圍住“肇事”司機索要錢財。另一伙人假意送傷員醫治離開現場。司機剛辯解了幾句,即被這伙人推入副駕駛室,拳打腳踢,最后從他身上翻出1000余元和一部手機,才氣鼓鼓地對司機說了一聲“滾”。

多行不義必自斃。當他們干到第16票時,終于落入警方布下的羅網。

徐州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季海軍、王洪民等八名被告人于5至7月間,共同先后作案16次,每次劫得的財物多則1.2萬余元,少則幾十元。該院認為,這八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相互交叉糾合,制造所謂的交通事故,攔截過往車輛,在索要所謂“賠償款”過程中,采用毆打及暴力脅迫等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他們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屬于共同犯罪。一審判處這八名被告人14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數額不等的罰金。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洪民、張文化認為采用騎自行車貼靠機動車的方法,故意謊稱發生交通事故,并以此為借口向被害人勒索錢物,這種采用“碰瓷”的方法敲詐他人錢物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而非搶劫罪,并以此為由提起上訴。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采用暴力毆打手段將受害人的錢物搶走或以暴力相威脅讓受害人當場交出錢物,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搶劫罪定罪量刑。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本案一、二審過程中,控辯雙訪就本案行為定性產生較大分歧,學界也有不同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宜定敲詐勒索罪。八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與被害人的車輛碰撞,造成系被害人不慎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假象,并以此為由對被害人進行要挾,被害人迫于無奈而向被告人支付賠償款或補償款,故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對被害人采取暴力及暴力威脅的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以達到劫取錢財的目的,符合搶劫罪客觀要件,應定搶劫罪。

徐州中院劉春華法官認為,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本質區別在于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剝奪的程度不同。前者的被害人完全被剝奪意志自由,無法反抗,別無選擇;后者僅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存有一定的選擇自由。本案中,八名被告人在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無果的情況下,其犯意由敲詐勒索轉變為搶劫,客觀上采用了對被害司機毆打的暴力手段,致使被害司機不敢反抗,將被害司機的現金及手機搶走,或以暴力相威脅讓被害司機當場交出現金及手機,既侵犯了財物所有權,又侵犯了被害司機的人身權,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應定搶劫罪。

公共安全不容“碰瓷”

在科技推動下,高速發展的社會給人們提供了更為先進的交通工具,既提高了生產效率也改變了日常生活方式。但是,快速便捷的出行、運輸方式也把傳統社會帶入到了風險社會。從古玩業衍化而來的道路上的人與車、車與車之間的“道路碰瓷”即屬此例,且此新型社會現象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此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已非民事賠償或行政處罰所能解決。

風險社會的高風險需要法律為其創造條件排解風險,而非坐視或縱容風險升級。南京中院卷繼雄法官認為,“道路碰瓷”理應屬于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

在刑事法的視野下,“道路碰瓷”行為作為新型犯罪現象,尤其是“碰瓷”人自傷身體后,并無恐嚇威脅、對人或物實施暴力取財的行為,究竟該如何定性?

筆者認為,可視情以《刑法》114條定罪處罰。該法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敝饕碛捎腥?/p>

其一,在認識因素上,“碰瓷”者并不關心如何避免危及公共安全法益的事實和條件,其追求的是利用“碰瓷”訛詐財,對“碰瓷”可能帶來的不利后果及事態并不在意。

其二,在意志因素上,“碰瓷”者雖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但萬一危害結果出現,“碰瓷”者根本沒有主動防止危害結果發生或加劇的外在行為表征,而是采取進一步的索賠(包括保險理賠、訴訟索賠)行為,其主觀惡性沒有消減而是在進一步延伸,可見,“碰瓷”者放任公共安全法益受侵害。

其三,如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既無法充足該罪構成要件又將輕縱犯罪。刑法第115條規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只有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下才能構成,而“碰瓷者”沒有致人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時,甚至致己重傷時,便無法以此罪規制。相反,只要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法益造成了侵害,即使沒有嚴重后果,也可用(間接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因為這不僅符合該罪構成要件,也與刑法規定的罪狀相一致,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

編輯: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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