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達 施玉嬋
【摘 要】 營業稅改增值稅后,建筑企業的負稅及利潤發生了變化。文章通過測算“營改增”后不同稅率下建筑企業負稅和利潤的平衡點,分析了“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影響,以期為建筑企業快速適應“營改增”政策,促進企業發展提供一些建議。
【關鍵詞】 “營改增”; 建筑企業; 負稅平衡點; 利潤平衡點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4)13-0090-05
一、“營改增”的政策概況
我國自1994年重新實施營業稅以來,增值稅和營業稅平行征收,一方面給企業帶來一定重復征稅的負擔,另一方面使課稅對象劃分不明確、不合理,切斷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影響了增值稅作用的正常發揮。自2010年10月中共十七屆五中全會首次提出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聯合發布了一系列通知,并于2012年1月1日開始,率先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及部分現代服務業展開試點。2013年4月,國務院決定于自2013年8月1日起,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在全國范圍內推開,適當擴大部分現代服務業范圍,將廣播影視作品的制作、播映、發行等納入試點范圍。在稅率方面,財稅〔2013〕37號文規定,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
二、“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理論影響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物質生產部門,2012年我國建筑業總產值135 303億元,同比增長16.2%,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6%。根據《中國統計年鑒》近五年的統計數據來看,建筑企業作為建筑業中的土木工程類建筑,一般占據26%~30%的比重。
建筑業一直以工程產值的全額作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而工程的投入物資中包含的已繳納增值稅,并沒有在征營業稅時剔除,這意味著該部分的材料既繳納了增值稅又繳納了營業稅,被重復征稅了。另外,在建筑市場中普遍存在著工程分包現象,尤其在大型集團企業中,由于各自的子公司企業規模相對較小,競爭力不強,大部分的集團公司都是先統一對外投標,中標后一般由子公司負責施工或再分包給其他分包商,環節非常復雜。而現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取消建筑工程總承包方對分包工程代扣代繳稅金的義務,總包方僅以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額來進行繳納營業稅,但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做到將分包份額全部剔除,也會造成重復交稅。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不利于企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盃I改增”后,建筑業由原來的營業稅納稅企業轉變成增值稅納稅企業,企業只承擔增值稅的稅收負擔,以總承包方開出的發票和收到分包方發票的差額為準,改變了企業重復納稅現象,整體從理論上來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稅負。
三、“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建筑企業負稅及利潤變動分析
假設企業在“營改增”前后的工程產值不變,為X,工程成本為C,其中,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成本為總額為Y(≥0),含3%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成本占Y的比例為W(0≤W≤100),則含17%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成本比例為1-W。其他費用總和為A,營業外收支為Q。附加稅費中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總和為10%,不考慮其他稅費。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利潤總額與應納稅所得額相同。當企業所得稅率為25%時,建筑企業營改增前后各項項目的變化見表1。
1.負稅平衡點測算分析
四、“營改增”后小規模納稅人建筑企業負稅及利潤變動分析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建筑行業的許多小型企業,可能會成為小規模納稅人。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使用簡易征收的方法納稅,不可抵扣進項稅額,即: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沿用前例,假定在與征營業稅時相同的產值情況下,以目前小規模納稅人3%增值稅征收率來測算,營改增后小規模納稅人各項目變動見表4。
對表4的計算結果進行分析:
在產值方面,營改增后小規模納稅人建筑企業的產值將變為X/(1+3%),比征收營業稅時降低了2.91%。
在成本方面,由于小規模納稅人在改增值稅后也不能抵扣進項稅,所以在購買材料時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需計入成本中,與征營業稅時沒有變化。
在應繳流轉稅及其附加稅費方面,應納增值稅額為X*2.91%,相當于增值稅征收率為2.91%,相比征收營業稅時3%的稅率降低了0.09個百分點;由于流轉稅的降低,所以在營改增后,附加稅費降低了0.009個百分點。
在營業利潤方面,改增值稅后上漲了0.096%X。由于利潤總額的提高,使得應交企業所得稅有所增長。
在凈利潤方面,10%、15%和25%企業所得稅率的企業分別上漲了0.087%X、0.082%X和0.072%X。
在稅收負擔方面,企業在這三種情況下分別降低了0.087%X、0.082%X和0.072%X。
由以上分析的結果來看,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建筑企業來說,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是有利于小規模建筑企業降低負稅、提高利潤的。
五、結論
由以上負稅及利潤平衡點的計算,可以看出,對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建筑企業來說,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是有利的,而對于一般納稅人建筑企業而言,則取決于購入的材料物資可抵扣進項稅額的比例。
但是目前,很多建筑企業尤其是路橋企業的工程項目地點較偏遠,如果就近采購,很少能取得增值稅發票,如果從能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大供應商處采購,那這大量材料的運輸費也是一筆不小的開銷,也很少有增值稅抵扣憑證;另外路橋企業建設道路的征地款一般都是由政府撥付的款項,以其他直接費計入到工程的成本中,而這些具有代付性質的征地拆遷、青苗補償款等都無法取得可抵扣憑證。所以對“營改增”后被列入一般納稅人的建筑企業來說,面臨著稅收負擔上漲、利潤下降的風險。
要盡快適應“營改增”政策,促進企業發展,一般納稅人建筑企業應注意盡量提高購進成本可抵扣增值稅在總產值中的比重,即盡可能選擇能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供應商,設立能開具增值稅發票的運輸子公司,加強增值稅發票的監督管理等,盡量使含增值稅的成本與工程產值比例超過平衡點,以達到減負增利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營改增”大事記[J].建筑,2012(21):10.
[2] 國家統計局.2012年國民經濟發展穩中有進[EB/OL].http://www.stats.gov.cn/tjfx/jdfx/t20130118_402867146.htm.
[3] 桑廣成,焦建玲.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建筑企業財務的影響及對策[J].建筑經濟,2012(6):80-83.
[4] 陳林海.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建筑企業的影響[J].商,2012(5):52-53.
[5] 戴國華.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企業影響的思考[J].財務與會計,2012(3):20.
[6] 張衛軍.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稅收負擔探討[J].西部財會,2012(5):17-19.
【摘 要】 營業稅改增值稅后,建筑企業的負稅及利潤發生了變化。文章通過測算“營改增”后不同稅率下建筑企業負稅和利潤的平衡點,分析了“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影響,以期為建筑企業快速適應“營改增”政策,促進企業發展提供一些建議。
【關鍵詞】 “營改增”; 建筑企業; 負稅平衡點; 利潤平衡點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4)13-0090-05
一、“營改增”的政策概況
我國自1994年重新實施營業稅以來,增值稅和營業稅平行征收,一方面給企業帶來一定重復征稅的負擔,另一方面使課稅對象劃分不明確、不合理,切斷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影響了增值稅作用的正常發揮。自2010年10月中共十七屆五中全會首次提出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聯合發布了一系列通知,并于2012年1月1日開始,率先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及部分現代服務業展開試點。2013年4月,國務院決定于自2013年8月1日起,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在全國范圍內推開,適當擴大部分現代服務業范圍,將廣播影視作品的制作、播映、發行等納入試點范圍。在稅率方面,財稅〔2013〕37號文規定,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
二、“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理論影響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物質生產部門,2012年我國建筑業總產值135 303億元,同比增長16.2%,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6%。根據《中國統計年鑒》近五年的統計數據來看,建筑企業作為建筑業中的土木工程類建筑,一般占據26%~30%的比重。
建筑業一直以工程產值的全額作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而工程的投入物資中包含的已繳納增值稅,并沒有在征營業稅時剔除,這意味著該部分的材料既繳納了增值稅又繳納了營業稅,被重復征稅了。另外,在建筑市場中普遍存在著工程分包現象,尤其在大型集團企業中,由于各自的子公司企業規模相對較小,競爭力不強,大部分的集團公司都是先統一對外投標,中標后一般由子公司負責施工或再分包給其他分包商,環節非常復雜。而現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取消建筑工程總承包方對分包工程代扣代繳稅金的義務,總包方僅以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額來進行繳納營業稅,但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做到將分包份額全部剔除,也會造成重復交稅。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不利于企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盃I改增”后,建筑業由原來的營業稅納稅企業轉變成增值稅納稅企業,企業只承擔增值稅的稅收負擔,以總承包方開出的發票和收到分包方發票的差額為準,改變了企業重復納稅現象,整體從理論上來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稅負。
三、“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建筑企業負稅及利潤變動分析
假設企業在“營改增”前后的工程產值不變,為X,工程成本為C,其中,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成本為總額為Y(≥0),含3%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成本占Y的比例為W(0≤W≤100),則含17%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成本比例為1-W。其他費用總和為A,營業外收支為Q。附加稅費中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總和為10%,不考慮其他稅費。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利潤總額與應納稅所得額相同。當企業所得稅率為25%時,建筑企業營改增前后各項項目的變化見表1。
1.負稅平衡點測算分析
四、“營改增”后小規模納稅人建筑企業負稅及利潤變動分析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建筑行業的許多小型企業,可能會成為小規模納稅人。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使用簡易征收的方法納稅,不可抵扣進項稅額,即: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沿用前例,假定在與征營業稅時相同的產值情況下,以目前小規模納稅人3%增值稅征收率來測算,營改增后小規模納稅人各項目變動見表4。
對表4的計算結果進行分析:
在產值方面,營改增后小規模納稅人建筑企業的產值將變為X/(1+3%),比征收營業稅時降低了2.91%。
在成本方面,由于小規模納稅人在改增值稅后也不能抵扣進項稅,所以在購買材料時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需計入成本中,與征營業稅時沒有變化。
在應繳流轉稅及其附加稅費方面,應納增值稅額為X*2.91%,相當于增值稅征收率為2.91%,相比征收營業稅時3%的稅率降低了0.09個百分點;由于流轉稅的降低,所以在營改增后,附加稅費降低了0.009個百分點。
在營業利潤方面,改增值稅后上漲了0.096%X。由于利潤總額的提高,使得應交企業所得稅有所增長。
在凈利潤方面,10%、15%和25%企業所得稅率的企業分別上漲了0.087%X、0.082%X和0.072%X。
在稅收負擔方面,企業在這三種情況下分別降低了0.087%X、0.082%X和0.072%X。
由以上分析的結果來看,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建筑企業來說,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是有利于小規模建筑企業降低負稅、提高利潤的。
五、結論
由以上負稅及利潤平衡點的計算,可以看出,對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建筑企業來說,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是有利的,而對于一般納稅人建筑企業而言,則取決于購入的材料物資可抵扣進項稅額的比例。
但是目前,很多建筑企業尤其是路橋企業的工程項目地點較偏遠,如果就近采購,很少能取得增值稅發票,如果從能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大供應商處采購,那這大量材料的運輸費也是一筆不小的開銷,也很少有增值稅抵扣憑證;另外路橋企業建設道路的征地款一般都是由政府撥付的款項,以其他直接費計入到工程的成本中,而這些具有代付性質的征地拆遷、青苗補償款等都無法取得可抵扣憑證。所以對“營改增”后被列入一般納稅人的建筑企業來說,面臨著稅收負擔上漲、利潤下降的風險。
要盡快適應“營改增”政策,促進企業發展,一般納稅人建筑企業應注意盡量提高購進成本可抵扣增值稅在總產值中的比重,即盡可能選擇能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供應商,設立能開具增值稅發票的運輸子公司,加強增值稅發票的監督管理等,盡量使含增值稅的成本與工程產值比例超過平衡點,以達到減負增利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營改增”大事記[J].建筑,2012(21):10.
[2] 國家統計局.2012年國民經濟發展穩中有進[EB/OL].http://www.stats.gov.cn/tjfx/jdfx/t20130118_402867146.htm.
[3] 桑廣成,焦建玲.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建筑企業財務的影響及對策[J].建筑經濟,2012(6):80-83.
[4] 陳林海.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建筑企業的影響[J].商,2012(5):52-53.
[5] 戴國華.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企業影響的思考[J].財務與會計,2012(3):20.
[6] 張衛軍.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稅收負擔探討[J].西部財會,2012(5):17-19.
【摘 要】 營業稅改增值稅后,建筑企業的負稅及利潤發生了變化。文章通過測算“營改增”后不同稅率下建筑企業負稅和利潤的平衡點,分析了“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影響,以期為建筑企業快速適應“營改增”政策,促進企業發展提供一些建議。
【關鍵詞】 “營改增”; 建筑企業; 負稅平衡點; 利潤平衡點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4)13-0090-05
一、“營改增”的政策概況
我國自1994年重新實施營業稅以來,增值稅和營業稅平行征收,一方面給企業帶來一定重復征稅的負擔,另一方面使課稅對象劃分不明確、不合理,切斷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影響了增值稅作用的正常發揮。自2010年10月中共十七屆五中全會首次提出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聯合發布了一系列通知,并于2012年1月1日開始,率先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及部分現代服務業展開試點。2013年4月,國務院決定于自2013年8月1日起,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在全國范圍內推開,適當擴大部分現代服務業范圍,將廣播影視作品的制作、播映、發行等納入試點范圍。在稅率方面,財稅〔2013〕37號文規定,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
二、“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理論影響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物質生產部門,2012年我國建筑業總產值135 303億元,同比增長16.2%,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6%。根據《中國統計年鑒》近五年的統計數據來看,建筑企業作為建筑業中的土木工程類建筑,一般占據26%~30%的比重。
建筑業一直以工程產值的全額作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而工程的投入物資中包含的已繳納增值稅,并沒有在征營業稅時剔除,這意味著該部分的材料既繳納了增值稅又繳納了營業稅,被重復征稅了。另外,在建筑市場中普遍存在著工程分包現象,尤其在大型集團企業中,由于各自的子公司企業規模相對較小,競爭力不強,大部分的集團公司都是先統一對外投標,中標后一般由子公司負責施工或再分包給其他分包商,環節非常復雜。而現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取消建筑工程總承包方對分包工程代扣代繳稅金的義務,總包方僅以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額來進行繳納營業稅,但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做到將分包份額全部剔除,也會造成重復交稅。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不利于企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盃I改增”后,建筑業由原來的營業稅納稅企業轉變成增值稅納稅企業,企業只承擔增值稅的稅收負擔,以總承包方開出的發票和收到分包方發票的差額為準,改變了企業重復納稅現象,整體從理論上來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稅負。
三、“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建筑企業負稅及利潤變動分析
假設企業在“營改增”前后的工程產值不變,為X,工程成本為C,其中,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成本為總額為Y(≥0),含3%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成本占Y的比例為W(0≤W≤100),則含17%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成本比例為1-W。其他費用總和為A,營業外收支為Q。附加稅費中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總和為10%,不考慮其他稅費。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利潤總額與應納稅所得額相同。當企業所得稅率為25%時,建筑企業營改增前后各項項目的變化見表1。
1.負稅平衡點測算分析
四、“營改增”后小規模納稅人建筑企業負稅及利潤變動分析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建筑行業的許多小型企業,可能會成為小規模納稅人。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使用簡易征收的方法納稅,不可抵扣進項稅額,即: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沿用前例,假定在與征營業稅時相同的產值情況下,以目前小規模納稅人3%增值稅征收率來測算,營改增后小規模納稅人各項目變動見表4。
對表4的計算結果進行分析:
在產值方面,營改增后小規模納稅人建筑企業的產值將變為X/(1+3%),比征收營業稅時降低了2.91%。
在成本方面,由于小規模納稅人在改增值稅后也不能抵扣進項稅,所以在購買材料時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需計入成本中,與征營業稅時沒有變化。
在應繳流轉稅及其附加稅費方面,應納增值稅額為X*2.91%,相當于增值稅征收率為2.91%,相比征收營業稅時3%的稅率降低了0.09個百分點;由于流轉稅的降低,所以在營改增后,附加稅費降低了0.009個百分點。
在營業利潤方面,改增值稅后上漲了0.096%X。由于利潤總額的提高,使得應交企業所得稅有所增長。
在凈利潤方面,10%、15%和25%企業所得稅率的企業分別上漲了0.087%X、0.082%X和0.072%X。
在稅收負擔方面,企業在這三種情況下分別降低了0.087%X、0.082%X和0.072%X。
由以上分析的結果來看,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建筑企業來說,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是有利于小規模建筑企業降低負稅、提高利潤的。
五、結論
由以上負稅及利潤平衡點的計算,可以看出,對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建筑企業來說,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是有利的,而對于一般納稅人建筑企業而言,則取決于購入的材料物資可抵扣進項稅額的比例。
但是目前,很多建筑企業尤其是路橋企業的工程項目地點較偏遠,如果就近采購,很少能取得增值稅發票,如果從能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大供應商處采購,那這大量材料的運輸費也是一筆不小的開銷,也很少有增值稅抵扣憑證;另外路橋企業建設道路的征地款一般都是由政府撥付的款項,以其他直接費計入到工程的成本中,而這些具有代付性質的征地拆遷、青苗補償款等都無法取得可抵扣憑證。所以對“營改增”后被列入一般納稅人的建筑企業來說,面臨著稅收負擔上漲、利潤下降的風險。
要盡快適應“營改增”政策,促進企業發展,一般納稅人建筑企業應注意盡量提高購進成本可抵扣增值稅在總產值中的比重,即盡可能選擇能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供應商,設立能開具增值稅發票的運輸子公司,加強增值稅發票的監督管理等,盡量使含增值稅的成本與工程產值比例超過平衡點,以達到減負增利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營改增”大事記[J].建筑,2012(21):10.
[2] 國家統計局.2012年國民經濟發展穩中有進[EB/OL].http://www.stats.gov.cn/tjfx/jdfx/t20130118_402867146.htm.
[3] 桑廣成,焦建玲.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建筑企業財務的影響及對策[J].建筑經濟,2012(6):80-83.
[4] 陳林海.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建筑企業的影響[J].商,2012(5):52-53.
[5] 戴國華.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企業影響的思考[J].財務與會計,2012(3):20.
[6] 張衛軍.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稅收負擔探討[J].西部財會,2012(5):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