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善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調查制度的司法對策

2014-11-27 05:48胡學相張中劍

胡學相++張中劍

摘要: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引入人格調查制度,有利于深入剖析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對其采取有針對性的刑罰及矯正措施,從而最大限度增強教育矯正效果,預防重犯。目前我國存在著司法實踐中面臨的社會調查主體不統一、適用范圍受限、社會調查程序缺失、社會調查報告法律性質不明確、社會調查方法落后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和不足,結合作者的司法實踐經驗,提出了完善該項人格調查制度的若干建議和措施。

關鍵詞: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調查;司法對策

中圖分類號:D916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9-055X(2014)05-0067-08

面對未成年人犯罪急劇攀升的現實,傳統的以行為為中心的報應刑政策趨于失敗,世界各國越來越傾向于控制刑罰的適用,并通過探索其他更有效的方式來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調查制度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項重要的少年司法制度,該制度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少年司法原則在實踐中的具體體現,也契合了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在要求,已引起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關注。然而,我國現行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調查制度還存在不少問題和缺憾,需要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完善與改進。本文以廣州市的審判實踐為樣本就上述問題展開研討。

一、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調查制度在我國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關于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調查的司法實踐均圍繞“兩高”司法解釋而展開。由于司法解釋規定過于籠統、原則,導致各地在實踐中對社會調查制度的探索缺乏統一的標準,往往是各自為政,影響了我國司法的統一。

(一)社會調查主體不統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1條之規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及法院均可以開展庭前社會調查。但由于該條規定是“軟性”規定,導致實踐中對社會調查到底應由哪一方進行理解不一。特別是自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包括廣州在內的全國17個城市的中級法院開展少年綜合審判試點以來,各地法院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探索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更是各有特色,極不統一。

首先,控辯雙方的社會調查流于形式。雖然司法解釋規定控、辯、審三方均可以開展庭前社會調查,但從筆者的經驗來看,實踐中由公訴機關或辯方從事的社會調查極為鮮見,一般都是由法院主導來進行庭前社會調查,這樣加大了法院的工作壓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庭審的對抗性。

其次,受委托調查的主體五花八門。對于由法院主導進行庭前社會調查,由于法院人力、物力的制約,法官極難親自前往調查,因而實踐中一般都是法院委托有關社團組織進行調查。法院所委托進行社會調查的主體也存在很大的差異。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委托群團組織進行調查。主要包括共青團、婦聯、工會、關工委、學校等。二是委托專門的社會調查員隊伍開展調查。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面向社會公開招募一支專門的“羊城少年法庭之友”隊伍,該隊伍的其重要職責之一就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擔任社會調查員,其成員涵括機關干部、學校教師、心理專家等各個方面的群體。三是委托專業社工開展調查。如廣州市于2010年成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社會服務中心,該中心面向社會招募一批專業社工,其主要職能之一就是接受法院委托開展庭前社會調查。

再次,社會調查主體資格要求不一。關于社會調查主體應當具備何種資格,相關法律、司法解釋未作任何規定,各地法院的資格要求也各不相同。如有的地方要求社會調查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學歷,有的地方要求社會調查員具備一定的法學、心理學、社會學或醫學知識,還有的地方要求社會調查員具備充裕的時間,等等,不一而足。

第四,社會調查主體訴訟地位不明確。關于社會調查主體在訴訟中的地位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亦未作明確規定。實踐中,有的地方將之視為證人,如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就將社會調查員視為證人,其主要職責在于接受法院委托開展調查并在庭審中宣讀庭前社會調查報告。還有很多地方將社會調查主體視為一般訴訟參與人。這些分歧的存在,充分反映了我國當前未成年人庭前社會調查制度的亂像,嚴重影響了司法的統一,亟待進行統一和規范。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學 報(社 會 科 學 版)

第5期胡學相 等:完善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調查制度的司法對策

(二)適用范圍受限

從嚴格的規則主義和公平出發,對未成年被告人開展社會調查應平等地適用于每一名未成年被告人,這既是貫徹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原則的需要,也是司法公平的應有之義。但在實踐中,因為人力、物力的制約,各地法院一般只對本地戶籍未成年被告人開展社會調查,而對于廣大的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則難以做到平等對待。特別是在沿海發達地區,由于外來務工人員的大量流入,外來未成年犯罪已經遠遠超過本地未成年人犯罪。以廣州為例,近年來外來未成年人犯罪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一直維持在85%以上。這些外來未成年人廣泛來源于外省和外市。這樣會出現兩個問題:一是有限的司法資源難以承擔遠赴外省開展社會調查所必須的人力、物力支出,即便是財力雄厚的沿海發達地區也難以進行;二是由于外來未成年人具有很大的流動性,加之外來人口管理上的欠缺,無法從相應的社區、學校獲取足夠的信息,特別是對于輟學無業的外來閑散未成年人,更無從開展調查。上述問題的存在客觀上要求社會調查制度形式更加廣泛、措施更加靈活,以滿足司法公平的需要。

(三)社會調查程序缺失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規定》第21條僅規定社會調查的啟動時間在“開庭審理前”,并無更加明確的程序安排。實踐中比較普遍的做法是公訴機關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訴后,由法院出具委托書,委托社會調查員開展相關調查。社會調查員依據委托書中載明的事項進行調查,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交相應的社會調查報告。但對于社會調查應按照何種順序、采取何種調查方法、應按照什么標準調查等均付諸闕如。這種缺乏統一程序的做法,難以保證社會調查的常態化運作,也易使社會調查疏于表面、流于形式,達不到應有的效果。endprint

(四)社會調查報告法律性質不明確

通過社會調查獲取的社會調查報告在訴訟程序中屬于什么性質,是理論界與實務界所廣泛爭議的問題。有的地方將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證據使用,或雖未明確作為證據使用,但規定社會調查報告向法庭宣讀后,需接受法庭的質證,社會調查員要接受控辯雙方的提問及法官的詢問。但更多的地方則并不將社會調查報告視為證據,而是將報告作為法院量刑的一個參考因素。而這種所謂的“參考”就意味著社會調查報告不具備正式的法律地位,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不用對量刑影響不大,這就給調查報告是否做到真實或是否必須證明其真實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從而也就給法庭是否采用及采用程度帶來了很大的隨意性。

對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因素在量刑中的地位問題,法官中有不同的認識。有的人認為未成年人的人格對量刑只具有參考作用,不是量刑必須考慮的依據。有的人認為,人格因素與社會危害性同是影響和決定量刑結果的依據之一,在量刑中必須予以考慮。由于認識上的不統一,導致司法上的不一致,直接影響了量刑的公正與統一。 二、司法對策

(一)統一的人格調查主體的確立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將社會調查權賦予控辯雙方、法院及法院委托的社團組織,筆者以為不盡合理。首先,控辯雙方行使社會調查權難以保證社會調查的公正性。在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各為訴訟一造,雙方屬于對抗關系,控方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辯方以實現無罪或罪輕為己任,均難以站在中立、客觀的立場上開展相關調查,勢必會影響社會調查的公正性。

其次,由法官行使社會調查權不合理。其一,法官積極主動去收集有關未成年被告人的個體信息并不符合司法被動性原則。其二,從中國司法的現實來看,法院一般都面臨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無法保證法官參與調查的時間和精力。其三,法官欠缺人格調查所必須的專業知識,難以保證調查的科學性。

再次,由社會團體接受法院委托開展人格調查的做法需進一步完善。委托社會團體開展人格調查,能夠最大限度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少年審判,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也是現代少年審判發展的必然趨勢。但是在我國當前的少年司法實踐中,接受法院委托開展社會調查的主體五花八門,涉及共青團、婦聯、關工委、教師等各個群體的人員,缺乏嚴格的資格要求,難以保證調查主體的責任心、專業性及充裕的調查時間,勢必要作進一步改良。

完善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調查制度,調查主體的確定至關重要。針對前文提出的我國現行社會調查主體有關問題和不足,筆者以為,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調查主體制度的確立必須堅持以下幾個原則:

1、統一原則

人格調查主體的統一有以下幾層含義:一是從資格要來看,人格調查主體應該有統一的準入門檻。人格調查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司法活動,它要求從事調查的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這種資格條件可以設定為一定的專業條件、學歷條件、工作條件等,并且要通過統一的選拔程序。二是從規范性管理來看,人格調查主體應該有統一的管理機構。該機構承擔對人格調查主體的日常管理,接受法院委托,指派人格調查主體開展調研,并舉辦相關培訓,以提高人格調查質量。

2、專業原則

我國臺灣學者朱勝群認為:“法制的專業化,是現代法制重要進步現象之一,現代社會生活復雜,訴訟之技術性與專門性日漸增加,法定之審理案件,又不以通曉法條機運用為己足,尤必適合社會之童年,求其具體之妥適,法院宜分工易事,始能斟于至當?!盵1]137現代社會的專業化要求我們在確定人格調查主體時,須選擇一個具備這方面的專業知識、符合專業化分工要求的群體。筆者以為,基于人格調查的專業性、科學性要求,凡被選為人格調查主體的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心理學、社會學、法學知識,并熟悉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

3、公正合理原則

人格調查報告對法院作出量刑決定具有重要影響,因而必須賦予人格調查主體中立、公正的地位,以確保人格調查報告的真實性。

筆者認為,可以考慮在司法行政機關下設立獨立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調查機構,由司法行政機關承擔日常管理及業務指導,機構成員由專業社工擔任,以充分保證人格調查的專業性及科學性。在這一方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了一些嘗試,引入專業社工從事社會調查。

(二)明確人格調查的具體內容

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人格調查的內容應盡可能做到廣泛、全面。筆者以為,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調查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身心狀況

(1)年齡。從司法實踐來看,犯罪人一般相對集中于青少年階段,其中14-25歲年齡段的青少年罪犯占全體罪犯人數的50-70%。一般而言,犯罪數量隨著年齡的遞增而逐步減少,尤其在25歲以后犯罪逐漸減少。[2]268(2)性別。統計資料顯示,在犯罪者的總人數中,男性明顯高于女性,如日本男性犯罪是女性犯罪的5倍之多,我國女犯占全體犯人的比例為15%左右。[2]266從生物學的角度看,女性缺乏體力,且負有生育、撫育子女的責任,所以犯罪率低;從心理學角度看,女性犯罪人數少是由于女性具有被動性和忍耐性,自我抑制力較強。[3]62(3)個體需要。具有不同需要或需要強度不同的人犯罪的種類不同,犯罪的概率也不同,由此影響著個體人身危險性的大小。調查未成年被告人的需要,主要是調查其是否有不良需要,例如吸毒的需要、畸形的性需要、剝奪他人生命的需要等等。(4)性格特征。一般認為,以下不良性格特征常易引起行為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缺乏責任感,生活態度輕率,嫉妒心和報復心較強;任性、魯莽、膽大妄為、無組織紀律性;情緒不穩定,喜怒無常,神經質突出;情緒體驗低級、庸俗;缺乏道德感和理智感,美感歪曲、以奇為美;心胸狹窄、敏感多疑;攻擊性強等。

2、家庭情況

(1)家庭結構。主要調查未成年被告人所生活的家庭是否存在缺陷,如是否屬于單親家庭、家庭成員中是否有違法、犯罪人員、家庭是否存在不和睦以及未成年被告人在家庭中的地位、遭遇及與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等。(2)家庭經濟狀況。實踐表明,經濟狀況較差的家庭,因缺乏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基本是放任自流,致使未成年人易與不良人員交往或受不良人員誘惑。在西方和我國臺灣地區有很多統計資料已證實,經濟狀況惡劣的貧困家庭,容易促成少年的犯罪傾向。(3)家庭教育狀況。家庭教育缺陷是誘發未成年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之一。家庭教育不當包括:過于嚴格,如拒絕否認、敵對、過分干涉、支配、期望過高等;過于寬縱,如溺愛、過分保護、放任、不關心等;差別對待,如偏愛;方法缺乏一貫性,如矛盾、不一致、反復無常等。在一項關于反社會人格障礙與父母養育方式的研究中發現,父母對子女采取過多拒絕否認的態度,易使子女產生自卑感、無價值感、無助感、無位置感和不安全感,從而成為人格障礙的高危人群。此外,父母對子女過分溺愛或者過分偏袒子女,極容易使未成年子女嬌氣甚重、優越任性、蠻橫霸道、自私自利、好逸惡勞,進而容易在社會消極因素誘發下導致犯罪。endprint

3、社會經歷

社會經歷一般包括成長經歷和社會交往。成長經歷具體細化為曾經就讀過的學校和學校管理部門及教師、同學對未成年人的評價、居住地居委會或村委會對其的評價;成長過程中對其產生重大影響的人或事,如勒令退學或父母離婚、早逝等;所受教育程度及法律意識。社會交往方面主要指日常交友范圍、活動場所。青少年群體內的不良交往,不僅使錯誤的社會意識、不良的個性品質和行為習慣等得到強化,而且還可能形成地域性的不良群體或犯罪團伙。天津市的一項調查報告顯示,違法犯罪青少年的擇友觀存在偏差:選擇夠義氣,能夠為朋友兩肋插刀的占40.8%;選擇不如自己,心理上有優越感的占37.9%;選擇比自己優秀,能帶動自己進步的僅占12.6%;認為廣交朋友,多個朋友多條路的占8.7%。[4]55因此,調查行為人的社會交往對于評估其人身危險性,查明其犯罪原因和動機有一定意義。

4、犯罪前后的表現

犯罪前后表現主要包括犯罪前、犯罪中及犯罪后的表現。犯罪前的行為表現這主要是看未成年被告人是偶犯還是慣犯、是初犯還是再犯、是否累犯等反映其人身危險性的行為狀態。再犯、慣犯、累犯的人身危險性自然要比初犯、偶犯的人身危險性大。此外,未成年被告人以往的違法、違規記錄等與其人身危險性也有很大的相關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的人相對于劣跡斑斑的人來說,其人身危險性較小是明顯的。犯罪中的行為表現犯罪中的行為表現可以分為犯罪性質、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手段、犯罪的罪過形態、犯罪的時間與地點、犯罪對象等方面。犯罪性質嚴重、動機卑劣、手段殘忍、直接故意犯罪等,此類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比一般的要大。犯罪后的行為表現這主要表現在犯罪后是有自首、立功、坦白交待、積極退贓等情節,還是負隅頑抗、逃避偵查等,前者的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

(三) 科學界定人格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

關于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調查制度的法律屬性,域外立法及司法實踐一般將之視為證據,如英美法系就將人格調查報告視為品格證據。但在我國,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對格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人格調查報告對于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但其并不具有證據屬性,不能當作證據使用。如有學者認為,“不能將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報告等同于品格證據。在未成年人品格證據規則在我國建立之前,即使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在我國使用面積再廣,也不能當作證據來使用,只能是司法機關在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的重要參考資料”。[5]25我國現行司法解釋及《六部委意見》將之視為“辦案參考”,許多地方法院在實踐中亦持此種做法。另一種觀點認為,人格調查報告符合證據的基本屬性,應當作為證據使用。有學者就認為人格調查報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英美法系品格證據的屬性。[6]45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的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而此處的“案件事實”不僅包括行為事實——以犯罪構成要件為核心反映行為刑法意義上的性質的事實狀況,也應包括行為人事實——反映行為人人格狀況的事實情況。[7]33這種證明被告人人格狀況的事實,顯然可以認定為“人格證據”或“品格證據”。其次,從證據的基本屬性來看,人格調查報告是對未成年被告人身心狀況、家庭情況、社會經歷、犯罪前后表現等信息進行收集、整理、鑒別之后形成的專業性結論,能夠充分反映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及刑事責任能力,具備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及合法性,應當歸入證據范疇。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少年司法關注于越軌少年的全部事實,既包括其在案事實,也包括其人格事實。社會人格調查報告所揭示的關于越軌少年社會人格狀況信息,是少年司法中更為重要的事實與證據”。[7]35綜上,人格調查報告應作為證據使用,但其是否被采用及其證明力的大小,亦需通過質證程序由法院最終認定。

(四)明確人格因素在量刑中的地位與作用

我國學術界和司法實務界一般認為,量刑的依據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其中,前者是主要依據,后者是次要依據。而人身危險性的內涵——再犯罪可能性是以行為人的特定人格為其存在依據,即人格是人身危險性形成和存在的內在根據,它對人身危險性的形成和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8]188人身危險性是建立在行為人的反社會人格基礎上的。所以,人身危險性和反社會人格之間的關系是表象和內容的關系。抓住了一個人的反社會人格因素,也就抓住了其人身危險性問題的實質?,F代科學研究成果表明,人格因素是犯罪人實施犯罪的起因和根源。為了消除犯罪,將“再犯罪的可能”變成不可能,就需要將其存在的條件和基礎即反社會人格消除和減少。重視研究刑法中的反社會人格,有助于我們找到犯罪的原因,從而對癥下藥、有針對性地治理犯罪。同樣,承認反社會人格因素在量刑中的地位與作用也是非常重要的,任何輕視和反對將人格因素作為量刑依據之一的觀點對治理犯罪都是有害的。我國著名刑法學者陳忠林教授指出:“意大利刑法學界認為,承認犯罪者人格是一個與犯罪行為并存的現實,強調犯罪者的人格在刑法中的作用,是現代刑法最具靈性、最有人性的部分。因為,只有從犯罪者人格的角度,才能真正理解刑法中規定犯罪的意義、犯罪的原因、犯罪實質、犯罪的目的,才可能真正地在刑法中將人作為刑法的目的,而不是作為實現某種目的(如一般預防或特殊預防)的手段?!盵9]244國外大量的少年法規定,在量刑時將人格因素作為量刑的依據之一。如美國、德國、比利時、日本。我國少年立法也需要學習和借鑒上述做法。

(五)豐富人格調查的方法

1、一般調查方法

一般調查方法主要包括閱卷、會見、問卷調查、走訪調查。這里主要談談走訪調查。走訪調查是指人格調查工作人員前往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社區、學?;蚋改腹ぷ鲉挝坏鹊剡M行走訪,它既可以是正式詢問,也可以是非正式詢問。[10]263人格調查走訪的范圍一般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學校、社區,詢問對象一般包括父母或其他親屬、老師、同學、社區工作人員、鄰居等等。endprint

2、特殊調查方法

(1)鑒定。司法意義上的鑒定主要包括司法精神病鑒定、毒品檢測、身體鑒定等,一般用于解決證據調查過程中的專業或技術問題。如英國《2003刑事司法法》第161條規定,如果法庭準備判處社區刑或者緩刑,應當進行量刑前的毒品檢測。毒品檢測報告的目的是幫助法庭決定是否有必要判處被告人接受戒毒治療。[11]104俄羅斯《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了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狀況或身體狀況可以進行司法鑒定。[12]153

(2)人格測評。人格測評又稱人格心理測評,是指運用現代心理科學成果,通過一系列心理測評量表來完成對個體的人格測評,從而對被告人人身危險性及刑事責任能力進行評估。人格測評因其科學性和專業性得以在現代刑事司法中廣泛應用。近年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人格測評已經引起重視。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審判心理干預機制的建立就是人格測評的典型運用,下文進行詳述。

三、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心理干預機制方面的探索

少年審判心理干預機制,指在少年審判中,通過對涉案未成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心理疏導,以緩解其緊張情緒,消除其心理障礙,矯正其不健康心理,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保證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同時通過多種形式的心理咨詢與測評活動為法院裁判提供科學依據,也為判后對未成年犯進行個性化的矯治提供客觀依據的一系列心理干預措施的總稱。下文介紹少年刑事案件中的心理干預機制。

在長期的辦案過程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逐漸意識到心理干預在少年審判中的重要性。在大量的涉少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特點是犯罪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諸多涉案未成年人存在反社會的英雄觀、性格上具有較明顯的興奮、外傾特征,性情暴躁、情緒不穩定、行為莽撞、攻擊性強等。這些因素與其他社會因素如生理、家庭、學校及社會交合在一起最終導致了不同犯罪行為的發生。換言之,涉案未成年人之所以走向犯罪道路,與其在成長的各個時期尤其是青春期生理上和心理上的不良特征未能得到及時引導和解決密切相關。為深入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為法院裁判提供依據,制定更有針對性的社區矯正方案,廣州中院進行創新,在少年審判中引入了心理干預機制。

1、少年審判中心理干預機制的功能

少年審判中的心理干預機制的功能主要包括:①緩和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緊張情緒,保障庭審活動順利進行,其構造的是一種“家庭式”的庭審模式。[13]229 ②及時矯正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健康心理,為判后進行有針對性的社區矯正和社會幫教提供客觀依據,并最終實現人格的重新塑造。這一矯治功能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通過心理干預措施,及時在庭審中矯正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不健康心理,并據此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庭教育,促從其真誠悔罪,增強庭審的教育和改造效果。其二,針對審判過程中所發現的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問題,深入探究未成年人犯罪之個體與社會原因,為判后對未成年犯進行有針對性的社區矯正和社會幫教提供客觀依據,從根本上斬斷未成年人犯罪之因果鏈條,阻止重犯之發生,增強少年司法的教育、感化與挽救功能。③通過多種形式的心理測評活動為法院的裁判提供科學證據,保證涉少案件審判的科學性與合理性。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各類訴訟中利用科學技術手段調查核實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正成為證據領域的新動態。[14]379在涉少刑事案件中,通過多種形式的心理咨詢與測評措施所形成的心理評估報告,在本質屬于一種科學證據,是心理科學與司法相互融合、相互影響的體現,將心理評估報告作為法院據以裁判的依據之一,能夠充分保證涉少案件審判的科學性與合理性,進一步彰顯少年司法的獨特性,也必將進一步豐富我國少年綜合審判機制。④彌補涉少刑事審判庭前社會調查之不足,促進本地與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司法處遇公平之實現。

2、基本架構

2008年初,廣州市中院在第一起個案中采用心理干預機制。2009年2月,該院正式啟用專門的少年心理咨詢與測評室。迄今為止,少年心理干預機制在該院已經進行了五年多的試點。目前,該院所構建的心理測評軟件系統主要包括四大塊:兒童青少年心理測驗系統、成人心理測驗綜合系統、人格障礙篩查及輔助診療系統、反饋型放松訓練系統,基本形成全方位的心理測評網絡,能在司法實踐中及時啟動心理干預措施。進行心理干預的未成年刑事案件范圍為:(1)合議庭認為有必要進行心理干預的一審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2)可能被判處非監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3)有必要進行心理干預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4)外地未成年被告人。為打造少年審判心理干預機制的專業支持平臺,廣州市中院一直努力開展與專業心理咨詢與測評機構的合作。該院少年審判庭已與廣東省精神衛生研究所、廣州市晴朗天心理咨詢公司等專業機構簽署了專業支持協議,由其為廣州市法院少年審判心理干預機制的開展提供專家支持。這些專家作為特邀“羊城少年法庭之友”可以通過與當事人進行談話、要求輔導對象填寫調查問卷或進行測試、參加庭審、判后跟蹤幫教等方式進行心理干預。目前,被聘為該院特邀“羊城少年法庭之友”的心理專家已經達到20名,其中既有大學教授,又有實務部門的醫師、心理咨詢師、心理治療師,這些專家學歷層次高,實踐經驗豐富,為該院少年審判心理干預機制的開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智力支持。

3、基本程序

心理干預機制的基本程序包括啟動程序、庭前程序、庭審程序和庭后程序。

一是啟動程序。在立案時就以權利告知的方式通知涉案未成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告知他們可以申請進行心理干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當事人自愿選擇的前提下,經法院許可,可以啟動干預:(1)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存在心理問題時,可以決定對當事人進行心理干預;(2)當事人認為自身存在心理障礙時,主動向法院申請進行心理干預。

二是庭前程序。以閱卷或會見當事人等方式對涉案未成年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有效的心理評估,同時做針對性的壓力釋放,緩解庭審前的緊張焦慮心理;同時,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家庭情況、性格特點、學習狀況以及在家庭和學校的表現等情況,并根據獲取的未成年人信息,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心理測評并作出評估報告。endprint

三是庭審程序。心理專家參與涉少刑事案件審理過程,在社會調查員宣讀調查報告環節,向法庭提交心理評估報告,進行有針對性的行為認知、罪因剖析、責任承擔、矯治設計、判決心理預期等方面的評估,從心理上、性格缺陷上分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成因,從而使其真正認識到自己犯罪的根源,找準改過自新的著眼點。

四是庭后程序。庭后定期回訪未成年犯,特別是對于緩刑犯,做好心理過渡咨詢與測評,調整其重新面對人生和積極融入社會的目標、壓力認知,從而避免二次犯罪。圖1少年審判心理干預機制一般流程示意圖

4、實施效果

2009年至2010年,廣州市兩級法院共對20起未成年犯罪案件共23名未成年被告人開展了心理干預,從未成年當事人、家長、司法界等各方面反映的情況來看,心理干預機制運行效果良好,獲得了廣泛認同。法院在量刑時對心理測評報告的參考率達到87%,其中以測評報告為依據對未成年人酌定從輕處罰的占22%、酌定從輕并適用緩刑的占22%,以測評報告作為量刑依據考慮的占43%。根據問卷調查結果,心理干預對未成年被告人有教育感化作用的達70%。此外,根據我們的跟蹤考察,接受心理干預機制的未成年犯認罪改造效果明顯,至今未有重新犯罪現象發生。圖2:2009-2010年度廣州市兩級法院應用心理評估和干預機制情況統計表應用心

四、余論

綜上,我們從完善相關立法、確立統一的社會調查主體、完善人格調查啟動程序、明確人格調查具體內容、豐富人格調查方法、科學界定人格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等方面對完善我國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調查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和建議。這些意見和建議既來自于理論研究,更與筆者二十多年來的少年司法經驗累積密切相關。我們期待能為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調查制度在我國的全面建立和完善“添磚加瓦”,進一步引起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關注和重視,并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有所裨益。

參考文獻:

[1]朱勝群.少年事件處理法新編[M].臺北:臺灣三民書局,1976.

[2]王順安.中國犯罪原因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3]劉邦慧.犯罪心理學. 北京:科學出版社,2004.

[4]共青團天津市紅橋區委員會課題組.對當前青少年違法犯罪及其社區預防工作的實證分析[J].青少年犯罪問題.2006(6).

[5]郭欣陽.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性質及其在審查起訴中的運用[J].人民檢察.2007(11).

[6]唐震.未成年被告個體情況調查報告的法律性質及其運用[J].法治論叢.2002(6).

[7]高維儉.少年司法之社會人格調查報告制度論要[J].環球法律評論.2010(3).

[8]胡學相.量刑與行刑改革探索[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7.

[9]陳忠林.意大利刑法剛要[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10]何家弘.證據調查實用教程[M].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11]陳光中.21世紀域外刑事訴訟立法最新發展[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12]黃道秀.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13]姚建龍.長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構[M]. 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

[14]張麗卿.刑事訴訟制度與刑事證據[M].臺北:臺灣元照出版公司,2000.

The Perfect Judicial Countermeasures of Juvenile Defendant Personality

Survey System: The Trial Practice in Guangzhou City as a Sample

HU Xuexiang1,ZHANG Zhongjian2

(1. Law School,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510641, Guangdong, China;

2.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Nansha District, Guangzhou City, Guangzhou 511458, Guangdong, China)

Abstract: The personality survey system is conducive for an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crimes committed by juvenile defendants, the targeted punishment and correction measures, so as to maximize the strengthening education and prevention of crime. At present, we are facing problems of the limitation of legislation, the unified judicial practice of social investigation, the limited scope of application, the social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lack of clear legal social investigation, and the backwardness of social survey methods. In view of these problems, combined with the authors experience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present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measures to perfect the personality survey system.

Keywords:juvenile defendant; personality investigation; judicial countermeasure

(責任編輯:余樹華)endprint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