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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和差別對待——以死亡賠償金制度為研究對象

2015-02-06 16:38于晗
法制博覽 2015年23期
關鍵詞:平等

平等和差別對待——以死亡賠償金制度為研究對象

于晗

華東政法大學,上海200042

摘要:2003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死亡賠償金進行規定,社會大眾對“同命不同價”議論紛紛。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本人的賠償,而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精神撫慰和財產損失賠償。城鄉二元結構的劃分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不平等,但差別是一定存在的,是對平等的一種修正,只有形式上的平等和實質上的平等相統一才能達到真正意義上的平等。明確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完善侵權損害賠償是當務之急。

關鍵詞:死亡賠償金;平等;合理差別

中圖分類號:D923

作者簡介:于晗(1992-),女,江西鷹潭人,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在讀,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死亡賠償金性質的認定

(一)“同命不同價”現象產生

2014年9月,家住安徽的駱某去看望在杭州創業的兒子并打算幫兒子照看生意。不料駱某在店門口發生車禍不幸身亡。家人在為其辦理事故賠償時卻發現,因死者駱某戶口在肥西,屬于農村戶口且在當地未辦理暫住證,保險理賠按照“農村”和“城市”標準相差懸殊,約達40多萬元。①實際上關于“戶籍不同,命價不同”的社會感嘆可以追溯到2005年底發生的一個案子。在該案中,三名女生共同搭乘同一輛三輪車不幸死亡,賠償結果卻讓人們覺得不可思議:其中兩位是城市戶口的女生都得到了20多萬元的賠償,但另一位農村戶口的女生得到的賠償連她們的一半都不到。至此之后,社會大眾以及學者們對此意見不一,議論紛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痹摗督忉尅繁闶且饛V泛討論的根源所在。檢索我國關于死亡賠償金的其他相關法律可知,影響"命價"的因素不僅僅是戶籍,還有國籍,年齡,行業。司法解釋規定了不同的計算死亡賠償金的標準,而但并未規定各地法院對此的執行標準,出現案件相似處理結果卻截然不同,最終導致所謂的“同命不同價”。筆者認為我們應當先分析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再討論其標準是否符合平等原則。

(二)死亡賠償金性質之爭

對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問題,學術界主要存在兩種學說。一是“扶養喪失說”。該說認為受害人死亡后,受損主體實則為死者生前負有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及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受害人一旦死亡,其生前扶養的人因此喪失了生活來源,財產遭受實質性損害,侵權人應就該損失進行賠償。二是“繼承損失說”。該說認為,假如受害人沒有遭受侵害,那么他或者她在未來將持續地獲得收入,而這些收入本來是可以作為受害人的財產為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的,由于加害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那么,被繼承人所能夠繼承的財產的預期也就落空。②因此被繼承人可以向加害人主張死亡賠償金。

這兩種學說其實并未有本質區別,二者實質上都為財產損失的賠償。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見解,最高人民法院對死亡賠償金的規定的解釋最終采納的是"喪失繼承說",即將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確定為收入損失的賠償。筆者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因不法侵害造成他人死亡而應支付一定金錢作為賠償金。該賠償發生前提為生命權受到侵害,不是對受害人喪失生命進行賠償救濟,而是以彌補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其他受損利益為目的的救濟。

根據《民法通則》119條可知,如若造成公民死亡,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等費用。從法律對死亡賠償金的規定分析,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權利能力也隨之消滅,那么死者不可能遭受財產損失,不具有賠償意義,加害人無須對受害人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它并非對受害者財產損失和生命權受損的賠償。受害者死亡,其親屬要承受突如其來的喪親之痛,精神上遭到嚴重打擊,家庭結構遭到破壞,受害者死亡損害直接利益受損者為其近親屬。所以,死亡賠償金不僅是對將來預期收入的賠償,實質上更應該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一種精神撫慰。在司法實踐中,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由死者近親屬享有,其他利害關系人無權請求死亡賠償。且加害人如對他人生命進行不法侵害后,如果受害人沒有近親屬,則加害人不承擔死亡賠償金賠償責任??梢娝劳鲑r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損害的補償,而并不是給生命定一個價錢。

二、平等視角下的合理差別對待

法律的平等分為實質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也可以稱為公平分配,它在于反對不合理的差別,即沒有合理根據的差別對待。在關于死亡賠償金的界定案件中,無論是擁有城鎮戶籍還是農村戶籍的人,在他們死后親人都應當有平等的權利去獲得損害賠償,但根據公平分配,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確是和他們以前的生活狀況及水平保持正比的。這就是形式上的平等。

當然,因為人們在現實中必然存在某些差別,有些差別可能是先天的而有些可能是后天的社會的。在某種程度上,我們可以說差別是絕對存在的,而平等只是一種相對的校正。③但并非所有的差別和不合理都應不留余地的消除,如果消除這些差別及不合理強行達到體系下所謂的平等,則反而會帶來不平等。因此,實質上的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允許合理的差別存在,即在合理的程度上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據的差別。④

從平等角度來探討死亡賠償標準是問題解決的核心。死亡賠償金本質并不是對生命權的賠償而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損害補償,那么死亡賠償金就不應該定義為“命價”,“同命不同價”的說法也是不準確。有人認為在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的劃分上,在某種程度上似乎就已經違背了自然平等,對公民進行戶籍劃分實質上就已經將公民劃分為不同類別,筆者認為該觀點稍有偏頗。首先,國家、政策或制度把人進行類的區分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不平等。大致來說農村居民的生活水平經濟狀況不如城鎮居民的好,但是這種差距產生的根本原因或許還是不合理的政策以及制度造成的。不同的情況我們應當不同處理,那么城鎮與農村的各方面情況不同,處理標準也將不一樣。這應當是一種平等之體現。其次,不容忽視的一點是我們在關注將公民劃分為不同類別是不平等的同時,應當立足于這種不平等衡量的基點在哪里。對人們進行類的劃分,那么在比較不平等時應在類內進行。最后,《解釋》之所以如此受爭議無非是因為廣大人民認為該解釋違背了平等正義原則。平等、正義是我們一直以來積極追求和向往的。形式上的正義與實質上的正義相統一才能最終實現正義與平等。

三、我國死亡賠償金制度的合理構建

死亡賠償金是對直接利益受損主體——死者近親屬的精神和財產賠償,而非對死者財產損失和生命的賠償。但目前我國死亡賠償金制度的設計還有不完善的地方。正如有學者指出,該司法解釋忽略了下述問題:由于社會保障系數在不同地區或人群之間是不同的,因此越是不發達的地區,期所遭遇的災難后果的嚴重性越能被加倍的擴大,越是處于弱勢地位的人員,一旦遭遇災難,其損失更顯嚴重,即在損害后果的嚴重程度上,城市與農村是有所不同的。⑤

眾多學者認為以“戶籍、行業、國籍”為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制度并不構成合理的差別對待,“無論是地區差別、城鄉差別,還是年齡差別,立法者所考慮的主要是不同地區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異,雖有其一定的現實依據,但卻不足以構成合理差別,因而也是與平等的憲法原則相背離的,與國家消除地區差別、城鄉差別的努力也是背道而馳的?!雹抟虼撕侠順嫿ㄋ劳鲑r償金制度是完善我國侵權行為法的當務之急。

(一)加大法律宣傳力度,增加死亡賠償金性質的知曉度

對死亡賠償金性質理解偏頗是社會公眾對《解釋》的質疑以及提出“同命不同價”觀點的主要原因。死亡賠償金并非對死者本人的賠償,給予一定的金錢補償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心靈撫慰與經濟補償,并且人的生命本身就是無價的,如果一定要給生命定價那么應該是對死者的一種不可忽視的不尊重。因此“同命不同價”的觀點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不準確的。在完善死亡賠償金制度的根本的一點:應當著眼于社會公眾。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被社會公眾所知曉是《解釋》能夠更好的實施的前提條件。

(二)放棄“類”的劃分

戶籍是城鄉二元劃分的根本表現,毫無疑問,戶籍已經表明立法者在試圖對人們做“類”的劃分,而關于死亡賠償金標準中的行業、年齡以及國籍也只不過是對“類”的劃分的進一步承認。這種“類”的劃分已經受到社會公眾的質疑,就像前文所述以上標準都不足以構成合理差別,與平等的憲法原則相背離,因此放棄“類”的劃分才是明智的選擇。我們可以從兩個方向入手。

1.借鑒國外死亡賠償金制度

檢索國外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為法律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法院沒有自由裁量權,促使了形式上的平等。二為推行判例制度,由法院進行個體分別計算,使死亡賠償金的數額能夠體現個體生命權的財產內容,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平等。⑦結合我國實際,我國各個地區發展不平衡,公民的自身各方面狀況也各不相同,若適用結果上的平等缺乏實際可能。而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官適用制定法判案,對于推行判例制度也是有待商榷的。

2.完善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我國對于侵害人身權利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主要是補償性損害賠償?!督忉尅繁砻?,立法者所持有的是一種獲得公平補償的權利為核心的平等觀。生命是無價的,對于死者來說是無法賠償的,且近親屬在精神上遭受的痛苦其實也很難用金錢來衡量。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國現行侵權制度規定在侵權行為實施后,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是承擔直接損失,可見我國侵權法的核心在于填補損害,對損害以恢復到原始狀態。但這并不能到達實質性效果——侵權行為并未抑制,難以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通過細化懲罰性損害賠償,其運用以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為主觀條件,以侵害人身權為客觀條件,對侵權人實施懲罰更易達到理想目標,也更能實現法律制度的效率價值。

平等是法所追求的基本價值之一,也是現代法的基本原則,而差別作為平等的修正應當具有合理性。我們應當在合理差別的基礎上在追求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的,真正實現對權利人的救濟。

[注釋]

①“同命不同價:阻礙社會公平[EB/OL].http://news.163.com/14/1010/04/A85U9JAO00014Q4P.html,2014-12-6.

②傅蔚岡.“同命不同價”中的法與理——關于死亡賠償金制度的反思[J].法學,2006(9).

③杜宴林.生活中的法理(第二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11.

④吉瑩.論侵害生命權之死亡損害賠償——“同命不同價”所引發的法律思考[J].理論導報,2009.7.

⑤杜宴林.生活中的法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06.

⑥吳萍,廖多福.平等與合理差別——兼論統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立法[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3,11(6).

⑦冉艷輝.確定死亡賠償金標準應以個體的生命價值為基準[J].法學,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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