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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基層公安機關適用監視居住原因分析

2015-02-06 16:38李平,孫娜,柳勝倫
法制博覽 2015年23期
關鍵詞:現狀分析

我省基層公安機關適用監視居住原因分析*

*貴州警官職業學院2014年度校級項目“關于基層公安機關適用監視居住的調研報告”。

李平孫娜柳勝倫

貴州警官職業學院,貴州貴陽550005

摘要:基層公安機關適用監視居住過程中出現操作不規范,閑置不用等問題。本文通過實地調研,在分析研究我省基層公安機關監視居住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找出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以達到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和犯罪嫌疑人人權。

關鍵詞:監視居??;現狀;原因;分析

中圖分類號:D925.2

作者簡介:李平(1974-),男,貴州畢節人,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偵查系教師;孫娜(1981-),女,吉林丹東人,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偵查系教師;柳勝倫(1963-),男,貴州赤水人,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偵查系教師。

監視居住是重要的刑事強制措施之一,在實際運用過程中出現操作不規范、閑置不用等種種問題。通過實地調查,綜合分析研究我省基層公安機關適用監視居住時存在的問題,找出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

一、當前我省基層公安機關適用監視居住的現狀

監視居住作為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適用范圍與適用條件同取保候審有相似之處,基本能互用,但是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不能同時并用。我國新《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不具體,較為模糊。在實踐操作中必然出現很多問題,特別是我省基層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常常優先選擇適用取保候審,不適用監視居住。新《刑事訴訟法》上規定執行主體是公安機關,實踐中的執行主體常常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派出所輔警、聯防隊員,由于這些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易產生違法結果。

在調查我省黔南州公安機關近兩年具體到適用監視居住的記錄就寥寥無幾,至少最近兩年沒有一例案件適用監視居住,在我詢問出現此情況的原因時,該公安局工作人員解釋說:“監視居住這項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們基層公安機關根本不用,沒有使用也就沒有人去研究它,主要是現在公安資源緊缺,人力物力財力等各方面不足,再加上基層公安機關人員素質還不是很高,所以對于刑事案件能適用取保候審,就盡量使用取保候審”。在調查貴州省某些公安局中發現,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十幾個公安局沒有使用一例監視居住,另一公安局情況略好,但也只有1人,其家有小孩及七十多歲的老人,采取監視居住不會發生社會危險,但在操作中也是失控的,只得趕緊收集證據移送起訴;某一公安局2014年辦理一起公司總經理的案子適用監視居住,指定監視居住地點在酒店,十多人輪流值班,每班4—6小時,警力又不足,設施不健全,感覺這樣就更沒有警力去辦其他刑案。

二、基層公安機關適用監視居住存在的問題

新《刑事訴訟法》對監視居住進行了修改和進一步完善,但是,在實踐中仍然存在需要解決和完善的地方。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在實踐中,首先基層公安機關適用的監視居住,絕大多數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常駐地,一律將其放在指定的賓館等地執行。在具體執行監視居住過程中,由于警力緊張等原因,相當于把犯罪嫌疑人流放到社會上。對犯罪嫌疑人指定監視居住地為某賓館,基層公安機關要承擔較高的監視費用;執行機關的監視居住有名無實,犯罪嫌疑人、逃跑、偽造、毀滅證據的行為時有發生,妨礙了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1];一些基層公安機關對沒有監視居住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就直接放人,這極不利于基層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的偵破,新《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有相似之處,基層公安機關盡量選擇適用取保候審,加上一些經濟利益的因素致使基層公安機關在適用這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時,犯罪嫌疑人能交納保證金就取保候審,沒錢交保證金的,就適用監視居住,同時由于新《刑事訴訟法》對監視居住規定得不具體,實踐中不好掌握,執行者易曲解立法原意。

三、我省基層公安機關適用監視居住現狀之原因分析

我省基層公安機關適用監視居住時存在上述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輕視訴訟程序

由于歷史等方面的原因,我省基層公安執法部門一直重視實體法而不重視程序法,重實體而輕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雖然我們提出依法治國的法治理念已有多年,但是,我省基層公安機關部分執法人員由于綜合法律素質及權力觀的影響,價值取向不同。導致法律程序沒有得到充分重視,由此帶來各種負面的影響,加之立法上具體適用監視居住的程序規定不明確,造成基層公安機關具體執行過程中做法有很大差別,基層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無視法律的規定,在被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時,仍然為其指定賓館等場所,24小時派人其進行監視和控制,被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幾乎無人身自由可言?;鶎庸矙C關嚴重違背法律程序。實際上,真正法治就是要依照法定程序辦案,一切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案件,監視居住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個強制措施之一,在執行中不能隨意適用取保候審或

監視居住,一定要依照法律規定的適用條件認真履行,否則,基層公安機關適用監視居住會在實施過程中會出現很多問題。

(二)不注重保障人權

隨著社會進步和法治進一步完善,人的基本權利得到法律的保障。若實行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不符合法律規定,違背法律程序,將會影響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監視居住在立法上規定不具體,不注重對犯罪嫌人及其家屬的人身自由的保護;在執行中,基層公安機關執法人員的人權意識也相當淡薄,根本沒有把犯罪嫌疑人當成與自己享有同等權利的人來對待,進而損害他們基本的人身自由和生活隱私權。如執行機關能夠正確理解和適用則是打擊犯罪的一柄利劍,反之則可能演變為侵犯人權的一把兇器。[2]

(三)我省基層公安機關警力嚴重不足

公安部對派出所轄區民警與人口之比萬分之八。然而就我省而言,絕大部分基層公安機關是達不到的,具體到基層派出所,兩萬人口的轄區派出所,很多地方派出所就只有3-5位民警,萬分之八的比例相比,還有很大一個缺口,各派出所基層基礎工作的報表,治安案件,以及政府部門的安保等工作,需派遣大量的警力人次,如有需執行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24小時三班,每班兩位民警,其他業務工作就基本不用辦理了,導致聘請協警、治保組織也安排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視居住,或者直接把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流放到社會上,證據收集齊再進行起訴。

(四)經費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基層公安機關目前應得到的辦公經費每年應在兩萬元左右,但是具體到每位基層民警手中的辦案經費五千至一萬元人民幣,辦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需大量經費,基本沒有多余的經費來保證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在賓館等地執行。對一位犯罪嫌疑人指定賓館作為監視居住地,每天吃住按兩百元人民幣計算,六個月的監視居住需36000元人民幣,每天出警6人次,六個月出警1080人次,如果是警力才300人左右的縣級公安機關,指定監視居住一位犯罪嫌疑人,全局民警半年之內每位民警就需輪流三次,這還是理想化的,實際執行中,就是幾位民警輪班倒,為一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拖得身心疲憊,根本沒有精力再做其他警務活動。所以實踐中警力嚴重不足,經費不足的情況下,已立案偵查的案件,提請檢察院批捕,但檢察院又不批準,公安機關辦案期限又到,在沒有經費和警力不足的情況下,就適用取保候審而不適用監視居住。即使適用監視居住,基本上是把犯罪嫌疑人釋放到社會上,待證據收集充分后在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

(五)缺乏權利救濟

監視居住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同時也關系到執行人員的根本利益,有權利必有救濟,這是一種基本法治理念,但是,我省基層公安機關適用監視居住執法人員長期受權力觀的影響,法律對執法違法后如何懲罰執行者的規定又極少,使得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監視居住,權利受到侵害時沒有辦法進行申訴,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侯為大.論監視居住存在的問題及完善[J].湖南警察學院學報,2012(6):79.

[2]陳雷.試論新刑訴法中的監視居住制度[J].上海公安高等??茖W校學報,201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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