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國確立米蘭達規則的初步探析

2015-02-06 16:38
法制博覽 2015年23期
關鍵詞:沉默權米蘭達保持沉默

孫 盼

重慶大學法學院,重慶 400030

一、米蘭達規則的內容

在“米蘭達訴亞里桑那州”一案(Miranda v.Arizona)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指出:當一個人被拘留或者被剝奪了自由,同時面臨訊問時,反對自證其罪的權利就受到了損害,必須采取法律程序上的保護措施……[1]據此,米蘭達規則要求在拘留訊問開始之前,必須對犯罪嫌疑人傳達下列警告內容:第一,你有權保持沉默;第二,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用作呈堂證供;第三,你有權獲得律師幫助;第四,如果你不能承擔律師費用,在訊問開始之前會為你指定一位律師。違反米蘭達規則獲取的證據將不被法庭采納。米蘭達規則的內容可被概括為如下兩部分:

(一)米蘭達警告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是指不得以強制程序或方法迫使任何人供認自己的罪行或接受刑事審判時充當不利于自己的證人。[2]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強迫自證其罪?!甭摪钭罡叻ㄔ赫歉鶕@項權利創設了米蘭達警告。另外,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規定犯罪嫌疑人享有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米蘭達規則再次重申了這一權利。

(二)供述可采性標準

在米蘭達判例之前,聯邦最高法院對于供述的可采性標準取決于具體案情,主要標準是自愿性?,F在,自愿性仍是其供述可采性的標準之一,但是可采性現在必須經過法庭詢問下列三個問題而且得到肯定回答才被認可。1.是否向你宣讀了米蘭達警告?2.如果已經向你宣讀了米蘭達警告,你是否聲明過棄權?3.你是否在理智且自愿的情形下做出聲明棄權的決定?

二、米蘭達規則在美國的發展

沃倫大法官有當檢察官的經歷,深知犯罪嫌疑人因刑訊逼供所受的折磨。他借此機會,在米蘭達案件中主張對警察行為的限制。支持者認為米蘭達規則保護了人權,批評者則指責法庭對犯罪行為太過溫和。2000年,聯邦最高法院發布了迪克森訴美國(Dickerson v.United States)一案的判決。曾將米蘭達警告描述為“預防性保障措施,而不是憲法性權利”的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表示,反對米蘭達判例已被推翻。最高法院決定用“憲法性的”、“基于憲法的”、“憲法性判例”這樣的字眼表述米蘭達規則。這引來斯卡利亞大法官的蔑視。他對最高法院可以為違反憲法權利建立預防性保障措施的觀點進行了譴責,認為那是“一種巨大的、反民主的、可怕的且并不存在的權力”。[3]這些對于米蘭達規則進行限制的實踐表明,制度與社會是需要磨合的。事實上,米蘭達規則在美國至今仍被沿用,并已成為其文化的一部分。

三、我國確立米蘭達規則的制度基礎

2012年我國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為我國的刑事訴訟正當程序注入了新的血液,也為米蘭達規則在我國的確立提供了制度基礎。

(一)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

為保障犯罪嫌疑人辯護權的實現,我國新《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完善了辯護制度。首先,將委托辯護擴展到偵查階段,同時還規定了偵查機關的告知義務。其次,擴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圍。

(二)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一規定被公認是標志性進步。但是對于該規定能否說明我國已確立了沉默權制度,尚有爭議。持否定態度的學者認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與沉默權具有不同的含義。[4]前者主要目的在于消除司法專橫,體現控權的思想。而后者則通過對個人賦權來增加訴訟的對抗性。也有人主張,不應該對法條進行擴張性的解讀,認為我國已確立了沉默權只是一種推論。本文認為可用明示的沉默權和默示的沉默權解開疑惑。[5]米蘭達規則的實質是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法定的沉默權以及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這一告知是對上述兩種權利在程序上的落實。米蘭達警告中的“你有權保持沉默”是將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中的默示沉默權明示化,而不是創設了沉默權本身。

持否定意見的學者的另一個主要論據是,新《刑事訴訟法》在第118條中保留了如實回答的規定。因為如實回答義務的存在,很多人認為這與沉默權矛盾,所以我國不可能存在沉默權。然而,犯罪嫌疑人是有權選擇保持沉默的。保持沉默的權利不會因為有如實回答的存在便被削弱。因為從法條看,不如實回答是不會帶來法律上的負面影響的,即不會因為“抗拒”而從嚴。反而,如果犯罪嫌疑人選擇了如實回答,可獲得從寬處理。所以如實回答并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義務。因此,我國事實上已確立了沉默權。

(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隨著對程序價值的關注,各國一般認為,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利于遏制非法取證行為,防止國家權力對個人權力的任意侵犯,以加大人權保障的力度。此次修訂,吸收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內容,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四、我國確立米蘭達規則的功能分析

(一)米蘭達規則可保障前述兩大權利

我國公民法律意識薄弱,大多犯罪嫌疑人不了解自己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哪些權利。根據米蘭達規則,如果犯罪嫌疑人表示要會見辯護律師,那么訊問必須停止,直到律師到場為止;如果訊問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并取得了一項坦白,那么控方就有責任證明犯罪嫌疑人已在理智且自愿的情況下放棄了其保持沉默的權利以及獲得聘請或指定律師幫助的權利。

(二)米蘭達規則可優化供述可采性標準

我國現在對犯罪嫌疑人供述采自白任意規則?!蛾P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應當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相關線索或者證據。這一規定表明被告人對于偵查機關的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負有一定舉證責任。對于供述是否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作出這一問題,只有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主張有非法取證情況存在,法庭才調查,否則,被告人所做供述被默認為是自愿作出的。問題在于,首先,自愿性是個模糊的概念,難以確定一個明確的自愿性標準;其次,被告人對于存在非法取證負有一定的舉證責任,在身陷囹圄時要證明自己被刑訊逼供往往難以實現。而確立米蘭達規則可以解決上述問題。按照米蘭達規則,自愿性仍是刑事訴訟中證據可采性的標準,但是其可采性必須經過法庭詢問前述三個問題而且得到“是”的肯定回答才被認可。對自愿性的證明成為一般而不再是例外。

五、我國確立米蘭達規則的具體范式

米蘭達規則,雖然源自美國,但其體現的人權保障精神是國際化的,本文認為我國引入米蘭達規則可以將我國目前默示的沉默權明確化,同時保護犯罪嫌疑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通過確立明確的供述可采性標準減少非法取證現象的滋生,實現司法公正。綜上,我國應確立米蘭達規則,結合我國特色大致如下:第一,你有權保持沉默;第二,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可能被用作呈堂證供;第三,如果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第四,你有權獲得律師幫助;第五,如果你的狀況符合指定辯護的情形,在訊問開始之前會為你指定一名辯護律師。

[1]羅納爾多·V·戴爾卡門.美國刑事訴訟——法律和實踐[M].張鴻巍等譯.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403-411.

[2]孫長永.沉默權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09.

[3]Thaman S.Exclusionary Rules in Comparative Law[M].Springer Science+ Business Media,2013.

[4]楊宇冠.論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J].中國法學,2003(01):130-137.

[5]房保國.你有權保持沉默[M].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1:09-14.

猜你喜歡
沉默權米蘭達保持沉默
米蘭達規則:沉默權和律師幫助權
我的英語課堂經歷
保持沉默
程序正義視野下的沉默權制度
淺談新刑訴法中沉默權的確立及實現
·言論·
不逢其時不開口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