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我國股東訴訟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15-02-06 16:38周建軍
法制博覽 2015年23期
關鍵詞:完善

論我國股東訴訟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周建軍

西華師范大學法學院,四川南充637002

摘要:《公司法》雖對股東訴訟制度做出了規定。但該制度存在著管轄權不明確、訴訟費用等承擔不合理、舉證責任制度不完善以及未建立完善的和解制度等缺陷。對此,可以通過明確由公司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完善訴訟費用承擔方式、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和構建完善的和解制度來進行完善。

關鍵詞:股東訴訟制度;問題及原因;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2.291.91

作者簡介:周建軍(1965-),男,漢族,四川蒼溪人,碩士研究生,西華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經濟法學。

股東訴訟制度分為兩種類型: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代表訴訟。股東直接訴訟指股東為了保護其自己的權益而向侵犯自己權益的公司、董事、監事或者其他股東提起的訴訟;它起源于“19世紀英美法國家衡平法院的判例,創建這一訴訟制度的最初原因是法律對大股東濫用資本多數決的制衡?!雹俟蓶|代表訴訟,又稱股東派生訴訟、衍生訴訟、代位訴訟②,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于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所獲賠償歸于公司的一種訴訟形態。

一、我國股東訴訟制度存在的缺陷

股東訴訟制度對于保障股東和公司的權益、保障公司正常運轉、完善公司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義,該制度從2006年實施至今取得了不少的成就,但也存在下列缺陷。

(一)管轄權規定不明確

關于股東訴訟的管轄權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原則上是由侵權行為發生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來管轄的,在具體實踐中,侵權行為地不一定是公司住所地,往往是公司住所地之外的其他地方,而根據中國目前的居住現狀可得知,當起訴股東不只一人時,原告住所地則較為分散,也有不在同一個地方的情形,此時,多個法院都有相應的管轄權;同時,我國的此類訴訟大多是董事、監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侵權,其他股東或公司受損,而這些侵權行為通常發生在公司所在地。那么,到底以什么標準來確定在此情形下的管轄法院呢?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并未作出具體規定。

(二)訴訟費用等承擔不合理

法院費用通常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費用,比如證人、鑒定人等的交通費、誤工費等。對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而言,案件受理費由敗訴一方承擔。但在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中,原告通常是中、小股東,而中、小股東的經濟實力一般較弱,若仍需由其預交案件受理費,則會打擊他們的訴訟積極性,不利于懲罰侵權行為保護受損者利益,因此,若仍由原告負擔敗訴后的案件受理費則有不妥之處。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等規定,訴訟費用不包括律師費。那么,律師費應該由誰承擔呢?實踐中可知,一般情況下律師費是由當事人一方自己承擔的,即原告、被告各自付費,法院在判決書中不會對律師費用作出判決,但法院在特殊情況下可能也會讓敗訴的當事人補償對方當事人的律師費用。例如,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6條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負擔。但是,由于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是原告股東基于共益權而提起訴訟,原告股東支付的律師費即使在勝訴后也難以得到補償。因此,作為原告的中、小股東在負擔如此多的費用的情況下,是不會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訴訟的。

(三)舉證責任制度不完善

法律賦予了當事人訴權,不僅需要對當事人舉證不能時如何裁判作出規定,還需要保障當事人有提供證據的能力,即形式上的舉證責任。股東代表訴訟中,原告是股東,但實際的受害人是公司,在這一點上此原告即是名義上的原告,不是受侵害的真正的原告。根據《民事訴訟法》對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即應由主張權益受到侵害的股東承擔舉證責任,但現實中侵權人通常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等,提起訴訟的中、小股東與其相比在經濟、權力上則處于相對比較弱勢的地位,很多與訴訟有關的材料由公司的大股東控制,他們往往千方百計的隱藏、隱瞞證據,因此原告面臨舉證難的困境。

(四)未建立完善的和解制度

美國及日本對于派生訴訟中的和解制度做出了嚴格的限制,如美國的股東派生訴訟中的雙方可以在法院審結前和解,但要獲得法院的批準,法院往往看和解的條款是否符合公司的的長期、整體利益。如果法官發覺和解并不能對公司整體有利益,法官可拒絕和解的要求,那么,雙方要繼續訴訟。③我國相關法律中則缺少此類細致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雙方當事人和解應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由此可以看出,自愿是法院民事調解中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法院在民事調解中應遵循當事人的意愿,不得違背當事人意愿強制性的進行調解,但是自愿原則的運用也應是有限度的,否則一旦濫用則會導致對國家、社會利益以及其他人權利的侵犯。股東代表訴訟是一種極其特殊的訴訟形態,若只是堅持一般規定,則會造成其他未提起訴訟的股東的損失。

二、完善股東訴訟制度的對策

(一)確立由公司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關于管轄權問題,日本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應向被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起訴,而派生訴訟日本商法則規定適用專屬管轄。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股東直接訴訟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股東代表訴訟應適用專屬管轄,即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因在于:

首先,股東代表訴訟是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在公司的董事會或監事會怠于行使訴權或拒絕提起訴訟時而代為提起的訴訟,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往往是控制公司的某些董事、監事或者是大股東,若仍按照民事訴訟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則應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這種情況下的被告人數一般不會是單一的個人,大多數會是多人,這樣的話不僅股東疲于奔命,而且公司也難以應付,此時確定管轄權無疑是很難的。

其次,公司作為商事主體,其成員、商業活動很有可能遍及全國各地,而股東代表訴訟是股東基于共益權而提起的訴訟,因此勢必會涉及許多公司的法律文件,同時也和侵權股東或董事、監事的違法行為有關,這一系列的證據都和公司所在地有關。

(二)完善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的承擔原則

股東直接訴訟本質上就相當于普通的民事訴訟,其訴訟費用等的承擔原則自然和一般的民事訴訟差不多。在此,主要就股東代表訴訟的訴訟費用等承擔原則作一論述。

股東代表訴訟起源于英美法系。在美國,股東提起此類訴訟,如果勝訴原告股東有權從公司獲得一筆合理費用的補償??v然原告股東對公司管理人員的訴訟失敗,只需要法院認為訴訟對公司有重大的利益,法院也會判令公司給付股東律師和訴訟的費用。如果股東敗訴,作為原告的股東須向被告當事人支付“任何一個被告為在該程序中辯護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包括律師費用)”。④如前文所述,股東代表訴訟的性質是共益權,訴訟所得的利益直接歸屬于公司,股東只能間接的從公司獲得利益,根據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可考慮如下做法⑤:

首先,原告勝訴,其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而其他的合理費用,如:交通費、誤工費等則可考慮由公司承擔。原告勝訴,訴訟費用是由被告承擔,這是由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規定的。其他費用考慮由公司承擔原因在于原告是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的訴訟,原告自然不必為此支付其他費用而應當由公司承擔。這不僅有利于維護公司的利益,打擊侵權股東、高管等的違法行為,同時還有利于鼓勵股東積極提起訴訟,維護公司權利,間接的維護自身權利。

其次,原告敗訴,其訴訟費用和其他費用均應由公司承擔。因為任何的訴訟都是有風險的,原告是為了公司的利益,原告勝訴的利益是歸于公司的,那么原告敗訴的后果自然也應歸屬于公司,即由公司承擔原告敗訴的后果,支付相應費用,給予原告相應補償。

(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制度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若舉證不能則有可能敗訴。但在股東訴訟制度中,該原則在適用時會有很多的阻礙,具體原因前文已有論述。從各國目前的實踐來看,大多數國家在這一問題上仍實行的前述舉證責任原則,但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具有相關配套的收集與強制取證制度,使得派生訴訟得到了有效的實施。⑥在中國,目前相關法律并未作出類似的規定,因此,為了適應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有必要積極探索新的理論來完善該制度,可以考慮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即就股東派生訴訟中的證明被告股東侵權的責任轉由被告承擔,如果被告股東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股東的事實主張成立,認定被告股東侵權。若采取這一制度,則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原告舉證難的處境,使公司的損害降到最低,間接的也維護了股東的權利,同時,這一制度的實施有利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增加股東提起股東派生訴訟的可能性。

(四)構建完善的和解制度

訴訟雖然是權利救濟的最終途徑,是最有效的公力救濟的方式,但訴訟是一個既耗費財力、時間又容易加深矛盾的方式,在民事訴訟中,很多人在糾紛產生后經常會選擇和解從而達到糾紛的解決,這樣的做法不僅有利于社會和諧,更有利于減少法院負擔。

我國目前主張民事和解自愿、合法即可,筆者認為對于股東訴訟和解制度應作出進一步的詳細規定,即應參照美國及日本的相關法律規定,制定一系列完善的規定:

首先,在和解前的一定時間通知或公告其他未提起訴訟的股東,保障其他股東的訴訟權利。應在通知或公告上應列明:雙方當事人姓名、糾紛事由、損失程度、和解地點、時間、其他未起訴股東提起異議的時間、地點、方式(必須書面)、對象(法院)等事由。通過以上方式切實保障其他未起訴股東以及公司的訴訟權利,防止起訴股東作出危害其他未起訴股東或公司的行為。

其次,規定和解在法院的干預下進行,由法院把控是否和解的最后一道關卡。當事人雙方應當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書,在和解書中應列明雙方糾紛產生的原因、損害范圍、程度、和解的理由、方案以及通知或公告書,然后由法院審查和解是否合法、自愿、有效以及和解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的最大化利益。法院經審查后,若認為該和解內容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且不會危害其他股東利益,這時法院可裁定以和解結案。⑦若法院發現和解并非出自當事人本人意愿或者和解會損害國家、社會、公司以及其他人的利益時,應立刻制止,并強制雙方繼續訴訟。

三、結語

股東訴訟制度對于我國的司法實踐而言仍是一項比較新穎的制度,目前眾多學者對于這一制度進行了廣泛的探討,但還存在著比較大的爭議。本文首先對該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然后在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立法尤其是美國、日本等國法律的基礎上,結合國內公司治理的現實情況,提出了完善對策。

[注釋]

①宣偉華.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與投資者權益保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14.

②毛文清.股東代表訴訟探源及法理分析[J].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2009,11:82.

③汪江倫.論我國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民事訴訟機制[D].青島大學,2008.

④卞耀武.當代外國公司法,美國標準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6.

⑤周小琳.論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及其完善[D].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2014.

⑥王建敏,邸天利,李紅等.公司訴訟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95.

⑦柏文竹.我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完善[D].華東政法學院,2008.

猜你喜歡
完善
國內外高職院校課程設置比較研究
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研究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