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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免證權制度在我國的重建

2015-02-06 16:38張琪偉
法制博覽 2015年23期
關鍵詞:親親相隱重建借鑒

親屬免證權制度在我國的重建

張琪偉

上海海事大學,上海201306

摘要: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律中的證人作證制度存在不少缺陷,其中較為嚴重的便是,我國缺乏對親屬間特別免證權的規定。眾所周知,親屬間特權免證權制度不僅具有悠久的歷史淵源,同時還具有深刻的社會現實意義。應借鑒我國傳統的“親親相隱”制度和西方國家親屬間拒證制度,在我國日后修改的刑事訴訟制度中重建親屬間特權免證權制度,來完善我國的刑事訴訟作證制度。

關鍵詞:親屬免證權;親親相隱;容隱制度;借鑒;重建

中圖分類號:D929

作者簡介:張琪偉(1991-),男,漢族,上海人,上海海事大學研究生在讀,研究方向:海商法。

一、我國的“親親相隱”制度的歷史沿革

“親親相隱”的概念最早萌芽于《論語·子路》篇中,“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鬃釉唬骸狳h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币馑季褪钦f,“我們這種正直的人與他不一樣,父親為兒子隱瞞,兒子替父親隱瞞,正直體現在這中間了?!边@種“父子相隱”的觀念是孝道的體現,在家庭倫理上有正面的意義,違背該種人倫就該受到道德譴責乃至是刑法的懲罰。

由此可見,“親親相隱”的觀念最早出現于春秋時期,然而當時并沒有確立為一種基本的法律制度。這種觀念確立為法律制度是在之后的漢代宣揚的“親親得相首匿”中。①。其中的立法目的在于尊重人們最基礎的倫理和親情,弘揚“親親尊尊”的孝道,赦免人們為了家庭親情而不由自主地包庇或藏匿有犯罪嫌疑的親屬的行為。

唐代沿襲了這種制度,在《唐律·名例律》規定:“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即漏露其事及讁語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若謀叛以上,不用此律?!痹擁椧幎梢砸暈樘拼芍小坝H親相隱”制度的總括。從孔子口中的“父子相隱”觀念到漢代“親親得相首匿”的制度的成立,直至唐代的“同居得相隱”制度,經過歷朝歷代對親屬容隱制度的完善和加強,傳承到明清兩朝,發展成了比較完整且具有特色的親屬作證系統規則:首先親屬不為證;其次親屬間不得強迫互證其罪;最后為親者作證處以刑罰。這些規則從法律上制度免除了為親屬作有罪證明的義務。

清朝末期到民國時期,雖然改革后的近代法律制度中仍然保存了“親親相隱”的制度。但這項制度在內容和性質上卻有了很大的改變,該制度從相關親屬的法定義務變成了法律賦予的權利,即可以選擇容隱或不容隱。

在新中國成立之后,我國奉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國家和集體利益高于其他的一切利益,“親親相隱”的制度被視為封建殘余而被完全否定和取締。我國刑法中還明文規定了窩藏、包庇罪,容隱、包庇的行為還有可能獲刑。

二、西方的親屬免證權

而在西方,不管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都規定,公民不僅有作證的義務,還有出于保護倫理親情和特殊關系等相關因素的需求,不同程度上享有親屬間的免證權。著名法諺“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也反映了人類在對血肉親情的尊重上不分國別,存在著廣泛的天然的共識。當社會秩序失去了了基本的人倫價值,法律也將失去它本來的意義,更不用提達到“良法治國”高度了。

西方人認為親屬之間的免證制度保護和促成了一些重要的社會基礎關系的安定。證言特免權允許人們在訴訟程序中拒絕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某種秘密情報。對于某些基礎社會關系的保護,甚至可以用失去和犧牲某些與案件結果有重大關系的線索或證據來換取,這是親屬間特別免證權存在的法理基礎。而家庭關系和婚姻關系顯然是上述需要被保護的基礎社會關系,所以“夫妻之間所享有的免證特權是絕對的或者說是不容侵犯的”②。談到證人享有的拒證特權,美國著名刑訴專家薩爾斯堡也曾說道,“美國人很珍視特權,因為我們除了審判外,還有生活中的其他價值;我們不是為了作證而是為了生活來到美國的,我們保護特權的社會關系,是因為它們對社會生活至關重要?!雹?/p>

相比于美國法,德國的法律在相關制度上保護的親近關系的范圍更加廣泛,不僅僅夫妻關系,其他近親屬關系也是德國法保護的對象。國外的法律確立這些制度,主要是從維護穩定的社會基礎關系這一價值目標來權衡的。然而,我國長期堅持把查明事實真相、懲罰犯罪行為作為刑事訴訟中追求的唯一價值,而忽視了刑事訴訟中其他的價值目標;一味地追求證人的出庭作證,而忽略了對基礎社會倫理觀念的保護。

三、重建我國的親屬間特別免證權制度

法律是一種地方性的知識,所以無論何種法律制度的建立都是無法和本國國情剝離區分的,想要成功運行特定的法律制度,必須本土化這種制度。在我國建立親屬間特別免證權制度有非常多的有利條件:首先我國自古就有親屬間免證權的悠久的歷史傳統,其次這一制度在我國也有深厚的群眾基礎。我國的立法機關在修改刑事訴訟相關法律時應汲取我國歷史上豐富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精華,并吸收外國和港臺地區的相應制度,重新建立親屬間特權免證權制度,使得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關于證人的規定日臻完善。

首先,在刑事訴訟立法上明確“親屬”概念,其范圍不宜過狹,也不宜過寬,不能簡單地引用民法中的相關規定。較為妥善的處理辦法是借鑒臺灣地區的相關做法,不加特例

地限定“親屬”的范圍,如“配偶、三代以內直系血親、兄弟姐妹和同居的其他親屬”。

其次,在立法上明確親屬間特別免證權的性質和內容。為了體現該項特權的權利性,較為妥善的處理辦法是,規定上文中的親屬間既可以拒絕作證,也可以自愿作證。

再次,在立法上明確親屬間特別免證權的行使和放棄的程序。因為不得證明親屬有罪的規則類似于不得自證其罪,所以司法人員要求親屬作證之前應當像運用“米蘭達規則”一樣告知親屬其所享有的特別免證權。對于親自愿放棄特別免證權的情況,應符合相應的法定程序,唯恐法律的疏漏使得該項權利變為義務。另外親屬間特別免證權一經放棄,就不得再援引該制度,將案情交由法官裁決。

最后,面對某些重特大犯罪,有必要對親屬間特別免證權的行使作出一定的限制。例如面對危害國家安全、恐怖組織、黑社會性質等關于國家安全和重大公益的犯罪,應當排除該特權的適用。對于一些特殊情況則需要法官根據具體情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自由裁量。

最后,我們在適當采納和借鑒相關西方制度的同時,為了應對千變萬化的社會,我們也應當規定免證權例外制度,對親屬間特別免證權的行使作出必要的限制。例如對于危害國家安全、恐怖犯罪、毒品、黑社會性質等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犯罪,則應當排除適用免證規定,對于特定的職務行為或者對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必須排除適用。當然對于一些特殊情況則需要法官根據具體情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自由裁量。

四、結語

重新建立我國的親屬間特別免證權制度只是手段,維護法律的權威,保障人民對法律的充分信任才是其根本目的,我們在實施親屬間特別免證權制度的時候,針對那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免證條件又沒有正當理由惡意拒絕出庭作證的,應果斷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眾所周知,只有某些基礎的社會關系保持穩定,整個社會才能和諧。如果相關法律不建立親屬間特別免證權制度,就說明法律不支持和保護類似于家庭、夫妻等社會基礎關系的和諧,或者說至少認為這些關系的穩定是可有可無的。從反面來看,對出賣親朋好友等行為進行提倡甚至鼓勵,怎么可能擁有和諧社會呢?法律的權威應該建立在維護社會的基本人倫秩序上,而不是破壞這種基本秩序。

[注釋]

①曾憲義主編.中國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96.

②[美]喬恩·華爾茲.刑事證據大全[M].何家弘譯.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283.

③張建飛.親屬免證權制度及其法律效益價值探微[J].政治與法律,2008(7).

[參考文獻]

[1]夏麗詩.從“親親相隱”制度看近親屬免證權在我國立法的可行性[J].法治與社會,2009.5(中).

[2]郝文婧.基于人性視角的親屬免證權設立探索[J].知識經濟,2001(1).

[3]張建飛.親屬免證權制度及其法律效益價值探微[J].政治與法律,2008(7).

[4]胡曉濤.刑事訴訟證人免證權的理性思考[J].探索與爭鳴,2010(4).

[5]曾憲義主編.中國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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