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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法治中國建設與我國的司法制度改革

2015-02-06 16:38張百興
法制博覽 2015年23期
關鍵詞:司法制度審判權司法

張百興

河北鋼鐵集團銷售總公司營銷管理處,河北 石家莊 050023

建設法治中國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偉大構想,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成了全社會共同的期盼,正視應然與實然之間的差距,也就是中國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唯有如此方能“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現行司法制度與法治中國要求的差距

(一)司法體制不完善

司法權地方化的問題由來已久,地方政府掌控著地方司法機關的人、財、物,司法機關常常受制于地方政府,在立案、審理和執行中經常受到來自行政權力的干擾和侵犯,在跨地區經濟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等表現尤甚。司法權力地方化破壞了國家法制的統一,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壯大,背離了司法為民的理念。即使在司法機關內部也無法做到真正獨立,單一法官為列,在行使審判權的同時可能受到來自審委會、院分管領導、政法委、紀檢部門的干涉,無法根據法律和事實作出獨立的、理性的判斷和決定,司法機關現行的內部管理體制與建立真正的司法責任還有很大的差距,需要漫長的成本、制度成本來調整與消化。

(二)司法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

權力如果不受到制約,就容易被濫用。我國現有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機制既有人大及常委會的監督、行政監督、輿論監督等監督形式,又有其自身的監督,應該說是比較系統全面的。但監督機制難免存在漏洞以及缺乏監督機構的具體落實,使得有的監督程序未能充分實施,司法監督機制的優點未能得到很好體現,例如在有些地方上級審判機關對下級審判機關實行審判監督,將著眼點放在了地方利益是否受到充分保護上,而不是法制的統一和法律的有效實施上。

(三)司法隊伍素質不高

司法隊伍整體素質比較低,具體表現為司法人員法律專業水平偏低,司法腐敗問題嚴重。司法人員法律專業水平偏低的原因是與法學教育水平息息相關的,司法是一項高度專業性的工作,關系到人的生命、尊嚴與財產,在一段時間以來,大量未受到系統法學教育的人員進入司法隊伍,使得這部分在職人員素質明顯偏低。在司法實踐中,案件多、人手少已經成為常態,司法人員受到再教育與培訓的機會較少,邊干邊學固然可以增加工作經驗,但對信念的養成、理論的提升作用較小,造成自身“免疫力”低下。同時實行司法考試以后,受到系統法學教育的人員加入到司法隊伍,新進入司法隊伍的人員一般是從學校門到機關門,面對社會生活各種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缺乏一定的社會經驗和職業素養。

二、我國司法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

總體上來看,造成我國司法制度中存在缺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規則

中國的司法改革是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的條件下進行的。具體來說,現行司法制度基礎既有憲法這一根本大法,又有三大訴訟法等基本法,還有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各個法律涉及司法體制內容基于司法體制內在要求而彼此關聯,各種相互關聯的關系使得在一些領域中如果某一個法律內容發生變化,其他法律也將相應發生變化。因此現行法律的規則所形成的約束體系導致要么系統修改法律,要么只能在法律框架范圍內進行局部性的調整。實際上目前提出的一些改革設想已超出了現行法律的規制范圍,要實現這些設想和方案就必須修改法律規則,否則就會超越法律。由此可見,以現行法律為基礎,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層次推進就很難實現。

(二)司法權的運行機制

近年來我國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權威缺失,司法審判質量不高,效率低下,根本上說的是司法運行機制出現了問題。從司法權本身和運行上看:司法審判權運行機制的突出問題,一是司法審判權獨立性不高。這表現在:從外部看,各種非正常干預過多,“媒體審判”問題突出。媒體監督司法審判原本是必要的,但是超過一定限度就會引發非理性輿論,影響司法審判權的正常行使。從司法系統內部看,行政化問題嚴重。二是司法審判權的功能定位失衡。司法權功能的核心在于解決糾紛,化解矛盾、恢復性司法則屬次要功能,在行使時應當突出主要功能。從三大訴訟制度層面看:司法審判權運行機制存在的突出問題,一是在民事訴訟領域,由于民事司法功能失衡、主次不分,導致調、判關系錯位。內部行政化管理體制常常導致合議制和而不議、流于形式。二是在刑事訴訟領域,以審判為重心的刑事司法理念沒有樹立起來,地位和功能設計比較弱化,偵查權相比較于檢察權和審判權過于強勢。三是在行政訴訟領域,反復訴訟、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互交織案件的處理程序未得到完全解決。

(三)司法人員的觀念意識和形態

司法制度是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內容已逐漸上升為社會主流意識形態,而且其權威性、優越性也得到了全社會的肯定和支持。在此基礎上,司法人員尤其是立法者的觀念和意識形態的轉變就要擔負起社會各階層、各主體共同的社會理想。以此形成的意識形態氛圍中,固守以往所形成司法制度理念將會影響到改革的實際進程。另一方面,我國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需要借鑒西方國家的法律,在中國司法改革過程中也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實踐。這不僅因為西方發達國家在法制建設上領先于我國,更主要的是司法制度作為一種社會統治實踐,有其普適性的規則和原則。不可否認,隨著東西方制度文明的相互欣賞,中國對西方司法體系有了一定程度的認知。但需說明的是,制度的借鑒與中國法治建設相結合時,應保持相當程度的警惕和戒備。

三、需要關注和討論的問題

(一)頂層設計與突破口

當下中國的經濟、社會和政治的任何改革都是利益格局的深度再調整,深層次的改革還有可能引發意識形態之爭等不可預估的風險與挑戰。司法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事關國家治理的水平,沒有司法體制的改革,一切改革就沒有了評判的標準。司法改革牽一發而動全身,需要系統設計、整體謀劃、協同推進。當司法改革全面推開的時候,全面依靠“頂層設計”也不是萬能的,必須尊重地方的首創精神,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推動一個又一個的改革。司法改革必須堅持問題主義,關鍵在于認清和找到各種問題的邏輯始點和真正動因,最主要的、最迫切、最廣泛的問題就是改革的突破口,堅決推進,并擇機啟動其他方面的改革,在動態中把握司法改革的策略、力度和速度。

(二)司法獨立的目的與手段

司法獨立是中國司法改革的直接目的,在理論界是最有可能達成共識的,這種共識直接來源于對西方司法制度的成功實踐的認知。中國的司法改革面臨是以行政為主導的、極其復雜的政治生態環境,司法權外部地方化與內部管理的行政化僅僅是其中的一個問題,但不是問題的全部,即使是司法獨立的問題本身,內部管理的行政化與司法的外部地方化也存在一個孰輕孰重的問題。

(三)法律的穩定性與司法改革

法律的穩定性是法律的內在需求,而司法改革又勢必要突破現行法律的框架。司法改革必須尊重司法的內在規律,以法治的手段破解司法當中存在的問題,而不能為了改革而改革,或以改革名義造成法律權威的喪失,必須在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下,社會成員進行廣泛討論、質疑和論證后,最終達成共識,通過立法機關形成法律,以保障司法制度改革的合憲性、合法性和權威性。

[1]夏正林.也論人大對司法的個案監督與審判獨立[J].法商研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法學版),2002(01).

[2]俞亮,張馳.提高法官素質是增強司法能力的根本途徑[J].北京交通大學學報(社科版),2006(01).

[3]宮澎.對法院改革背景下法官教育培訓的幾點思考[A].法學教育:比較與省思[C].現代法學教育論壇文集,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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