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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起訴制度及對當代啟示

2015-02-06 16:38王茹
法制博覽 2015年23期
關鍵詞:限制

古代起訴制度及對當代啟示

王茹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陜西西安710063

摘要:古代起訴制度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通過禮法結合逐漸形成的,用來規范提起訴訟者與審判機關啟動訴訟程序權利與義務的制度,包括起訴的提起、起訴的要求、起訴的限制、受理等內容。探尋與反思古代的起訴制度,對于改革和完善現今起訴制度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起訴;限制;受理

中圖分類號:D929

作者簡介:王茹(1990-),女,漢族,山西忻州人,西北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專業2014級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訴訟法。

一、起訴的形式

1.自訴,指告訴人因自己或自己的親屬遭受侵害,由被害方本人或其親屬向司法機關提起的訴訟。西周時期,無論民事訴訟或是刑事訴訟,都是由原告提出,到唐以后自訴不僅是法律規定的權利也是一種義務,受到侵害的人如果不向司法機關控告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2.舉告,指被害人或其親屬以外的他人向司法機關告發犯罪,舉告制度大致在西周以后正式。唐宋時期,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都要舉告,不履行舉告的義務要受到刑罰處罰。后世各朝代對舉告或鼓勵或限制,但都是出于維護封建等級統治為目的。3.自首,指犯罪在案發前,犯罪人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交代自己犯罪事實和經過,并表示愿意接受審判的行為。春秋戰國時期就出現了自首。4.官糾舉,指官吏和官府見發犯罪提起的訴訟,包括官吏的舉告和官府的糾劾兩種形式,源于西周歷經各朝官糾舉制度逐漸在法典中得以確立、完善。5.越訴與直訴,在一般情況下,法律不允許當事入越級起訴,否則要擔越訴的刑事責任。但是規定了越訴與直訴這種特殊形式,是統治者為了中央集權,控制地方事務而設置的制度。兩者都可以使有冤情的人可以不按逐級起訴制度直接到京師提出訴訟,俗稱告御狀。

二、訴狀

對起訴狀的規定可以總結為:1.一狀不得告二事。2.訴狀要通過書鋪或代書書來書寫,這些書鋪必須是經官府批準的“系籍”,否則沒有資格代人書寫狀辭。3.訴狀不得過200字。4.訴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語言得簡練明白。官府受理案件時要對訴狀進行審查,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不符要求的就不受理。

三、對起訴的限制

統治者為了維護等級統治,在鼓勵告發有害于國家的犯罪的同時又規定了起訴的限制:(一)對原告身份的限制,1.對親屬間告訴的限制,貫徹禮的原則,要求子不得告父、卑不得告尊。2.明確奴隸是無權告發主人的,否則要受刑罰處罰,但是對謀反,謀大逆,謀叛犯罪告發除外。3.年齡、生理上的限制。年限八十以上,十歲以下的小孩及身體殘疾的人,對謀反等重大犯罪與涉及切身利益的犯罪外,都沒有告訴權。4.囚犯的起訴權也受限制,這項規定首創于北齊,后世歷朝有規定。5.在元朝,婦女是沒有起訴的權利的,只有成年男子才可以提起訴訟。(二)對起訴時間的限制,古代農業生產是主要的物質來源,是統治的根本,起訴要為其讓道,有了“務限”的規定。民事訴訟起訴必須在每一年的十月一日到第二年的正月三十日前提起,官府得在三月三十日審理完畢。

四、對起訴的受理

古代法律對違反受理規則的規定了處罰責任:1.對依法應受理的推諉;2.受理了依法不受理的;3.對越訴的受理。如此等等違反告訴與受理制度的行為,《唐律·斗訟》都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予以刑事制裁,以確保告訴與受理制度的實施。

五、對起訴制度的評析

任何制度都是當時社會條件的產物,古代起訴制度也是這樣。禮與法結合,起到教化百姓的作用,可以預防犯罪。嚴刑峻法懲罰犯罪,起到威懾作用,有利于維護封建社會穩定,促進古代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且古代起訴與受理制度的銜接規定是比較先進的。然而古代起訴制度存在不少缺陷:1.起訴的主體復雜,行使權力不規范。審判權的行使不是出于被動而是主動地位,會導致審判機關在實踐中可能偏向一方當事人,受害者又沒有有效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2.“禮”的觀念融入在起訴的各種規定中,法律淪為人治的工具。3.抑制訴訟不利于社會矛盾的及時解決,特別是對起訴的時間限制,因為糾紛是隨時可能發生的,這樣做反而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六、古代起訴制度對當代的啟示

(一)放寬審查條件,在起訴時采用形式審查。新出臺的民訴解釋推行的“登記立案”本質上仍然是實質審查,法院決定民事訴訟的啟動,當事人訴權的行使受到限制。在實踐中法院會因為案件疑難復雜等原因不予受理,這就侵犯了當事人的訴權,立案難而當事人又找不到救濟的途徑。人現代法治社會司法是公民維護權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有保障起訴權的行使才能實現“司法為民”。

(二)建立妨害起訴權責任制度,古代對應受理不受理的,不應受理而受理的規定了處罰責任。雖然古代的刑罰較野蠻,但是在規定義務的同時規定了責任,這種理念值得我們借鑒。而現今《民事訴訟法》及《新司法解釋》只規定了法院應當受理的義務而沒有規定責任,當事人合法起訴而法院不予受理時,權利難以得到救濟。設想對法院受理案件的權利加以約束,規定相應的責任,則當事人的訴權可以得到更多的保障。

[參考文獻]

[1]李交發.中國訴訟法史[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11).

[2]陳光中,沈國峰.中國古代司法制度[M].北京:群眾出版社,1984(10).

[3]柯陽友. 起訴權研究:以解決“起訴難”為中心[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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