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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侵權責任認定中的“謹慎義務”——以Edwards訴Honeywell案為例

2015-02-06 16:38王威威
法制博覽 2015年23期

過失侵權責任認定中的“謹慎義務”——以Edwards訴Honeywell案為例

王威威

安徽大學法學院,安徽合肥230601

摘要:在Edwards訴Honeywell一案中,如何判定被告的主觀過錯,成為案件審理的關鍵。主審法官經過分析,最終判定被告不存在謹慎義務,從而認定被告的行為不構成過失侵權?!爸斏髁x務”的存在已成為美國過失侵權責任成立的必備要件之一,因其相對客觀的標準,而在責任認定中具有相當的科學性。反觀我國“主觀過錯”標準則過于寬松,過錯認定不是十分科學合理。我國在過錯責任“過錯”要素的認定上有必要借鑒“謹慎義務”理論,以探索出更科學合理的過錯認定方法。

關鍵詞:過失侵權;謹慎義務;主觀過錯

中圖分類號:D923.04

作者簡介:王威威(1990-),男,安徽宿州人,安徽大學法學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Edwards訴Honeywell案

在Edwards訴Honeywell案中,在一次對安裝了被告Honeywell公司設備的火災現場的滅火過程中,原告的丈夫(系消防隊員)以身殉職。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訴稱,被告作為專業的安全報警系統制造商,未能在接收到告警信號后及時通知消防部門,致使火勢變大,增加了火災救援的危險性,其丈夫的死亡與此有關,被告應對這種過失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初審判決原告對Honeywell公司的過失侵權指控不成立。原告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判決理由中最主要的觀點是,被告在這個案件中不存在謹慎義務,故被告沒有過錯,從而不成立過失侵權。

二、過失責任下的謹慎義務

根據布萊克法律大詞典的解釋,過失責任是由于行為人未能盡到在相似條件下一個具有普通理性的人所應盡的謹慎義務而產生的。美國侵權法中關于過失責任的理論也正是建立在這一概念基礎之上的。根據美國侵權法理論,成立過失侵權要具備5個必要要件:其一,需有謹慎義務的存在;其二,行為人違反了謹慎義務;其三,事實原因(也即我國侵權法中的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其四,法律原因(也即我國侵權法中的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通常限于直接原因、最近原因;其五,損害結果,通常限于直接損害。

在本案中,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過失侵權,首先在于判斷被告是否對原告丈夫的死亡負有謹慎義務。而判斷謹慎義務是否存在的關鍵在于,將行為人置于理性人的角度,考察其是否能夠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給他人造成損害。也就是說,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具有可預見性。如果損害具有可預見性,那么行為人行為時就具有謹慎義務,應避免可能的損害結果發生。如果違發謹慎義務,導致損害結果發生,就可能承擔過失侵權責任。本案中,生產報警設備的被告同時接收客戶的報警信息,并向有關政府部門報告信息求救。該公司人員在接到一名客戶報告家中火災后,先后撥打了不同的消防部門電話,才最終確定管轄的消防部門,導致求救時間延誤,消防人員到達后進入室內救火時,因火勢過大導致房屋地板坍塌,致原告丈夫不幸衰落致死。據此,筆者認為被告對原告丈夫的死亡不負有謹慎義務。被告只是一家生產報警設備的公司,其對消防部門復雜的內部管轄分工本身并不知曉,且對火災時間的持續對救援的影響等專業問題不可能作出十分明確的判斷,至于可能發生消防人員因救火死亡的結果更是不可能預見到。站在理性人的角度,報警延遲會導致火勢增大增加滅火難度,但消防人員救火死亡卻是極具偶然性的事件,不具有可預見性。即使被告告知消防人員報警時間延誤的情況,消防人員現場救火是否會發生傷亡也是極其不確定的問題。要被告預見到消防人員因事故死亡的結果,是極其苛刻的,也是有違理性人標準的。也就是說,本案中被告對原告丈夫死亡的結果不負有謹慎義務,故不應當承擔過失侵權責任。

此外,本案中原告即使認為被告負有謹慎義務,要證明具有法律原因即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也是極其困難的。美國侵權法要求的法律原因通常限于直接原因、最近原因,而報警延遲與消防人員死亡之間很難說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最近因果關系?;馂闹械牡匕逄鹿史炊c消防人員死亡之間具有更密切的因果關系。綜上,筆者認為,聯邦法院判決被告不承擔過失侵權責任是正確的、合理的。

我國侵權法上的過失侵權責任要素包括:侵權行為、主觀過錯、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把我國侵權責任要素放到本案來看,被告雖有工作瑕疵但對消防人員的死亡來說也沒有主觀過錯,而且報警延誤行為與原告丈夫死亡之間也不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最多只是微小的“條件”之一。故依我國侵權法被告的行為也不會承擔過錯侵權責任。

三、我國過錯認定標準的評價

中、美兩國在過失侵權責任的認定上,一個顯著的區別在于對“過錯”要素的判斷。美國侵權法過失責任在過錯要素上采用“謹慎義務”客觀標準,通常要求具有理性人視角下的可預見性,故認定過錯較為科學、合理。而我國侵權法上的“主觀過錯”則過于寬松,行為人有無過錯通常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對過錯的認定限定較少,通常法官具有過度的自由裁量權,所以對過錯的認定不是十分科學、合理。我國在過錯責任“過錯”要素的認定上有必要借鑒“謹慎義務”理論,并結合我國法律實踐,探索出更科學合理的過錯認定方法。

[參考文獻]

[1]李響.美國侵權法原理及案例評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2]那述宇.過失侵權中的謹慎義務與責任[J].南通師范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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