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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權利:解釋及分類

2015-03-17 12:47姚尚建
關鍵詞:權利

姚尚建

(華東政法大學政府理論研究所,上海201620)

城市權利:解釋及分類

姚尚建

(華東政法大學政府理論研究所,上海201620)

從人權出發,強調城市權利就是強調城市中人的權利。應該明確的是,城市權利的形成既有歷史的縱向演變過程,也有橫向的分布格局;既有宏觀的政治學背景,也有微觀的經濟學和法學的內容。從總體上看,權利與自由、正義密切相連;從表現上看,城市權利表現為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和社會權利等諸多內容;從邏輯上看,城市權利表現為自然權利之上的公民權利的實現過程。在中國城市化進程中,資本與政治的聯合作用形成了一定的權利差距,如果任由這樣的差距擴大,中國城市化進程就難以為繼,因此中國城市政治過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實現權利平衡的過程。

城市權利;城市發展;權利平衡

一般認為,城市發展存在著兩個不同的路徑:國家路徑與市場路徑。但是城市始終是人類公共生活的新的場所,在這樣的視角下,國家視角與市場視角的不足之處均在于忽視了城市中人的意義,而權利作為審視城市發展的基本維度,賦予了城市以人性的關懷。英國學者沃克曾經感嘆道:“權利(right)——這是一個受到相當不友好對待和被使用過度的詞?!盵1]我們必須看到的是,權利固然有濫用的可能,但是在后發國家城市化的進程中,權利的變遷并不是一個可以忽視的概念。城市權利的形成既有歷史的縱向演變過程,也有橫向的分布格局;既有宏觀的政治學背景,也有微觀的經濟學和法學的內容。

一、城市權利的規范解釋

城市權利是什么?如果我們無法解決這一問題,那么就可能陷入戴維·哈維對于這一命題的質疑:“宣稱城市權利實際上就是宣稱對一重不復存在的東西的權利(如果這個東西真正存在過的話)。進一步講,城市權利只是一個空空如也的符號,取決于誰給它填充上意義?!盵2]前言權利概念的誕生本無學科的壁壘,但是在今天的學術劃分中,權利這個詞多出現在法學著作或法律條文之中。盡管這些討論有著內在的一致性,但是在不同的學科體系中仍然有話語轉換的必要性。

首先,權利的來源及其分類。西方對于權利起源的討論仍然存在爭論,比較典型的表達方式是,權利是天賦的人權還是商品經濟的產物。蒲魯東在比較了安全、自由、平等與財產權之后,指出所有權與其他三種權利并不在同一邏輯層次。值得注意的是,蒲魯東首先論述了自由的價值:“自由是不可侵犯的,我既不能出賣又不能出讓我的自由;—切旨在出讓或停止行使自由權的契約或條款是無效的;當奴隸一旦踏上自由的國土,他就立刻成為自由人。當社會逮捕一個壞人并剝奪他的自由時,這是正當防衛的問題;凡是以犯罪的行為破壞社會契約的人都是公敵;在侵犯別人的自由時,他迫使被害人剝奪他的自由。自由是人的地位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自由,我們怎么能夠完成人的行為呢?”[3]在自由之后,他繼續論證了平等與安全的重要性,因為平等、安全同樣不可以交易。

龐德梳理了學術界對于權利的六種基本分類:第一,它指利益,就像關于自然權利的很多討論里所使用的那樣。第二,權利這個詞被用來指法律上得到承認和被劃定界限的利益,加上用來保障它的法律工具,這可以稱為廣義的法律權利。第三,權利這個詞被用來指一種通過政治組織社會的強力,來強制另一個人或所有其他人去從事某一行為或不從事某一行為的能力,這可以稱為狹義的法律權利。第四,權利這個詞被用來指一種設立、改變或剝奪各種狹義法律權利從而設立或改變各種義務的能力,可以稱之為法律權力。第五,權利這個詞被用來指某些可以說是法律上不過問的情況,也就是某些對自然能力在法律上不加限制的情況??梢杂幸环N對整個活動領域不加過問的一般情況,即自由權。第六,權利還被用在純倫理意義上來指什么是正義的。在歐洲大陸的各種語言中,“權利”的這個詞,另外還有法律的意義[4]。

龐德的理論影響了中國法理學,也給我們對于城市政治的討論以切入點。在龐德的分類中,從具體的所有權出發的權利到抽象的政治權利的過渡,論證了利益、權力構成權利的基本內容。從政治學的角度看,在利益與權力的背后,權利的核心在于對正義與自由的捍衛。需要討論的是,政治體系的發展到底應該圍繞權力本位還是權利本位進行?而這一回答又建立在以下的追問上:權利來源于社會生活,還是來自法定?“權利的源泉問題與權利本位觀念直接相關,因為如果承認權利來源于社會生活,那么,尊重權利就會是自然的;如果認為權利來源于法定,那么尊重權利就會是人為的?!盵5]

其次,權利由國家加以保障。在現代國家興起之后,國家是否有存在的必要逐步淡出政治學的視野,政治學研究的視角開始轉向如何建設一個更好的國家。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強調:“在權利方面,人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因此,公民的榮譽只能建立在公共事業的基礎上。一切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于保護人的天賦的和不可侵犯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以及反抗壓迫?!盵6]因此,國家是由人組成的,國家的發展與人的尊嚴實現并無沖突;從國家出發,國家擁有了維護公民權利的道德和義務。

無疑在政治學說史上,國家與公民權的關系是一個被反復討論的命題。為什么成立國家?契約論以來的國家學說大多指向了公共利益。斯賓諾莎則強調,建立在契約之上的國家有保護人民權利的責任,而服從國家管理的人民與奴隸并不相同,服從國家是人民成為公民的必然環節:“遵從命令而行動在某種意義之下確是喪失了自由,但是并不因此就使人變成一個奴隸。這全看行動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行動的目的是為國家的利益,則其本人是一個奴隸,于自己沒有好處。但在一個國家或一個王國之中,最高的原則是全民的利益,不是統治者的利益,而服從最高統治之權并不使人變為奴隸于其無益,而是使他成為一個公民?!盵7]218

政治學常識告訴我們,國家已經成為最大的政治組織,人民雖然在法理上擁有國家的全部主權,但是沒有任何一個人的私權能夠與國家強權相抗衡。國家來源于社會,并最終成為社會的異化力量,這種異化從積極的意義上看就是唯有國家才是公民權利的重要保護者,借助于傳統清官式的個人品質與家族式的同態復仇都是消極意義上的、狹隘的權利維護方法,無益于現代國家制度的確立。但是國家是否可能損害公民的權利,自由主義者的答案是確定的;因為國家既是公民權利的保護者,也可能由于過于強大而失去控制,國家悖論與權利之間的張力此消彼長,難以化解。政治過程,無論是國家政治過程還是地方政治過程,都在國家與私人權利之間艱難前行。

再次,人民擁有自身的最終保障權利。人民主權學說賦予了人民對于國家的最終控制權,但是國家一旦產生,就有了自主性,抽象的人民如何實現對國家的控制便成為一個政治學難題;我們必須承認,代議制危機也就是在這一點上擊潰了社會契約論的制度想象。

美國法學家尼爾·K.考默薩在《法律的限度》中揭示了一個典型的案例——“新區流動人口案”。在這一案件中,原告是紐約州阿爾巴尼附近地區的七位居民,他們對居住地的一個大型水泥廠提出訴訟,稱工廠排放出來的污垢、機器轟鳴侵犯了他們的私人財產權,希望法院通過傳統的損害侵權賠償辦法維護他們自身的權利。但是法院從工廠產生的價值與成本(包括權利損害)的平衡角度出發,既要求被告進行賠償,又同時駁回了原告的請求[8]??寄_在這一案例中發現,諸如目標、價值、思想意識以及法律和權利等概念之間的聯系,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制度選擇。但是政治學關心的是,誰有權去選擇并決定這種平衡的比例?法律經濟學家波斯納就明確指出,當收益與成本之間的平衡可以通過市場交易來完成的時候,法院不能也不應該去做這種平衡[9]。

上述案例僅僅是一個企業與部分公民的權利沖突,難以想象當更大的政治組織與公民發生沖突之后,個體的公民如何獲得制度救濟——因為作為終極裁判的司法體系也開始關注“利益平衡”;同樣,即使上述案例是建立在市場的交換之上——這也許是一個比較可行的方法——那么市場是否能夠保持更大的公平性,也值得懷疑,因為法律的執行者祭出的“利益平衡”的旗幟,同樣可以為市場所用。

在斯賓諾莎看來,所謂“自由”,就是人們必須有能力決定自己的行為:“凡是僅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為僅僅由它自身決定的東西,就叫做自由。反之,凡一物的存在及其行為均按一定的方式為他物所決定,便叫做必然或受制?!盵10]在斯賓諾莎自然屬性的討論中,我們還無法推出他是否會討論這種“利益平衡”,但是從他另外的一段話中,我們大概可以得出結論:“政府最終的目的不是用恐怖來統治或約束,也不是強制使人服從,恰恰相反,而是使人免于恐懼,這樣他的生活才能極有保障……政治的目的絕不是把人從有理性的動物變成畜生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發展他們的心身,沒有拘束地運用他們的理智……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盵7]272夏勇也同樣指出,一個現實的人要充分享有權利,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有某種特定的利益,能夠通過現實途徑提出自己的要求,具備提出這種要求的資格,這種利益和要求得到某種現實權威的支持,以及他自己要有起碼的人身自由和選擇自由[11]。

二、城市權利的一般分類

自由成為權利的起點,符合政治學的一般邏輯,也吻合世界城市發展的基本歷史。在中國的城市歷史中,自由并不是“城”的必需品,但是城市確是“市”的發源地。軍鎮到城市的過程的背后意味著人口的涌入,也意味著人口在身份轉換后的新型生活的開始,意味著新的權利的邏輯展開。

首先,城市政治權利。在城市政治史中,希臘城邦首先賦予了城市公民以平等的權利。因此,城市政治作為民主政治的重要來源成為政治學的共識:“現代政治是城市政治而不是鄉村政治?,F代民主政治的最初實踐發生于自治城市,而后作為政治權力中樞的現代化城市一直是現代民主政治的重鎮?!盵12]但是與西方不同,東方的中國并不存在古典城邦的歷史,清末民初自治城市的發展也可謂曇花一現,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中國的城市政治并不具備天然的民主因素。中國長期以來是一個農業帝國,在新中國成立之后,城市政治權利是通過與農村政治權利相比較而產生的。

在1949年以后中國城市的發展過程中,城市與農村享有不同的政治地位。1953年我國第一部選舉法規定,城鄉按8∶1的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1995年修改的選舉法把城鄉選舉人大代表的比例變更為4∶1;一直到2010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對選舉法進行第五次修改,才決定城鄉按1∶1的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即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實行“同票同權”。

鄧小平同志在1953年關于選舉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了這種選舉不平等的現實原因:“這些在選舉上不同比例的規定,就某種方面來說,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這樣規定,才能真實地反映我國的現實生活,才能使全國各民族各階層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有與其地位相當的代表”,“隨著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我們將來也一定要采用……更為完備的選舉制度”,“過渡到更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選舉”[13]。但長期以來,我國選舉制度的不平等一直為理論界詬病。韓大元分析道,建國初期選舉權不平等的基本背景是, 1953年我國居住在城市和農村的居民人數比例為13∶87,人口構成的工農比例相差非常懸殊,如果按照相同比例分配代表名額,農民代表所占的比例就會極大地超過工人代表的比例。這種特殊國情決定了只有規定城市和鄉村代表分別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才能保證工人階級在各級人大代表中占相對多數[14]。因此不難看出,由于工人階級多居住在城市,保障了工人階級的政治地位其實也在法律上確認了中國城市的特殊地位。中國的選舉制并不完全是建立在個體公民權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特定階級及其階級力量集中的城市政治地位之上。

除了工人階級優先視角,在中國的城市政治學中,還無法忽視戶籍制度對城市政治權利的確認。1951年,公安部頒布《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將我國居民分為住家戶、工商戶、公寓戶、船舶戶、寺廟戶和外僑戶等六類,但是這部規章尚未把居民嚴格分割為城鄉兩種類型,更由于1954年憲法規定了遷徙和居住的自由,因此,城鄉分割體制尚未形成。但是到了1958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對人口自由流動進行嚴格的控制,法律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边@部法律明確將城鄉居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戶籍。因此,城鄉不同戶籍制度在事實上廢棄了1954年憲法關于遷徙自由的規定,與選舉制度一道,再次從剛性制度上確認了城市權利的優先地位。當這一制度面臨市場體系的沖擊時,權利的不平等就迅速成為城市化、工業化與市場化進程中的巨大障礙。

其次,城市經濟權利。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城市并非一個獨立的空間,城市不過是一個甚至若干個封建領主互相割據的市場或居所,而“市場的存在往往建立在領主或王公對外來商品和長途市場的手工藝產品經常性的供應、對他收入的關稅、護送和其他保護費用、市場收費、訴訟費用等,都感興趣,但是除此而外,對有納稅能力的手工藝行業經營者和商人在當地定居,也感興趣,而且一旦在市場的邊緣形成一個市場定居點,他也可以希望因此而提高土地租息,從中獲益——當這里所涉及的是貨幣經濟的、增加他的貴金屬寶庫的收入時,這些機會對他就具有更大的意義”[15]。因此,城市要想獲得自由,就必須從經濟獨立入手,逐步擺脫封建領主的束縛。

在現代城市的世界性發展路徑中,多數城市都成為區域性的經濟中心。城市在匯集資金、技術與信心等資源上具有無可置疑的優勢。法國歷史學家費爾南·布羅代爾指出:“歐洲和別處一樣,城市在創立和成長過程中都遇到同一個根本問題:城鄉分工。這一分工從未得到明確規定,始終下不了一個定義。原則上講,商業、手工業以及政治、宗教與經濟指揮職能,都屬于城市一方,但這只是原則上的劃分,因為分界不斷在向一方或另一方移動?!盵16]49

在近代城市開始發育的中世紀,城市明顯有著過渡性特征,但是這一時期已經看出城市作為經濟中心的雛形,當然這些經濟中心無法擺脫政治保衛。隨著手工業與商業的結合,中世紀中期以后,近代意義上的商業城市開始逐步興起,城市生活開始逐步有著自己的獨立性特征。

亨利·皮雷納指出:“中世紀城市的起源與商業復興直接有關,前者是果后者是因,這是毋庸置疑的。商業的擴張和城市運動的發展非常明顯地協調一致就是證明。商業發軔的意大利和尼德蘭正是城市最先出現而且最迅速最茁壯地成長的國家。顯而易見,商業愈發展,城市愈增多?!盵17]32其實,與中世紀城市同時復興的還有市民社會,但是需要強調的是,這些手工藝人和商人等組成的市民階級并不享有特殊的權利,“只在有利可圖的情況下他們才尋求人身的自由。這是千真萬確的,例如在阿拉斯,商人企圖冒充圣瓦斯特修道院的農奴,以便享受給予農奴的免繳商品通行稅的權利”[17]105。

在20世紀50年代的中國,居民被分割為城鄉兩種類型時,為了限制人口自由流動,一系列權利限制性配套政策相繼出臺。其實在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頒布之前的1953年4月17日,政務院就公布了《關于勸阻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阻止農民進城,要求對流入城市的農村勞動力實行計劃管理,并稱自由流動和遷徙的農民為“盲流”;1954年3月,內務部和勞動部發出《關于繼續貫徹<勸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重申這一禁令;1956年12月30日國務院又發布《關于防止農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等文件。在這些中央政府文件及其后來的一系列文件中,農村人口進入城市受到了嚴格的限制,這種限制主要從就業與戶籍兩個方面進行。到了1955年8月,國務院頒布《市鎮糧食定量供應暫行辦法》,在這部行政法規里,對非農業人口一律實施居民口糧分等定量供應制度,這可以看作從基本生存保障上對農村人口流入城市的限制。當然按照今天的標準看,這些口糧只能算是基本保障標準,但是由于這種保障只面向少數群體,因此可以看出城市經濟權利的優先性。同樣的經濟權利還體現在不同的城鄉補貼上,中國至今依然引起廣泛批評的城鄉不同標準的養老醫療等保障政策可以看作不平等經濟權利的延續。

僅僅從城市經濟權利救濟角度出發,我們不難發現,由于城市經濟權利往往與就業等要素相連,城市居民一旦失業,就可能面臨十分嚴重的經濟困境。隨著城市經濟社會迅速發展,城市居民由于低收入導致的公共服務與基本生活物資的匱乏是一個日益嚴重的城市問題。1997年9月,《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下發,標志我國城市社會救助制度的初步建立。在這一文件中,三類城市居民被界定為社會救助的對象:一是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二是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三是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因此,落實城市救助制度就是強調城市居民經濟權利的落實。

再次,城市社會權利。城市自其產生之日起,就注定不僅僅是建筑的結合,更是人類生活的結合。而落實城市社會權利,使城市成為自由舒適的居住工作之所,就成為城市政治學考慮的內容。但是生產方式變化的一個重要結果是,“日益增大的工人和中產階級家庭都認為僅依靠一個人的收入來獲得可接受的生活水平已變得越來越困難了。這導致了雙職工家庭的增加;另一個結果是非正規經濟的增長和成熟;而這又反過來開始創造出新型的家庭組織、新的家庭及城市空間的分化以及新的公共關系”[18]14。在擁擠而互相聯系密切的城市中,什么是城市的最小單位,如何保障這些單位的基本運作權利,則成為城市政治學要考慮的又一個問題。

城市社會權利首先應該是保障居住、擁有自身空間的權利,在這一前提之上,形成公共空間。我們認為,組成城市社會的既包括個體,也包括社會組織;但即使是在市民社會發育成熟的城市,家庭仍然是最重要的社會單元,因此保障家庭等社會單元的居住與生活空間是城市居民首要的社會權利。但是美國城市地理學家保羅·諾克斯和史蒂文·平奇不無悲哀地發現,在貧困的家庭里,這樣的社會權利的獲得是困難的,即使被視為最為隱私的廁所,也必須和其他家庭成員共用,個人隱私依然被進一步侵蝕[18]235。當然在家庭以外,人們同時組成了社會的其他單元,雖然這些單元往往以社團或利益集團甚至非正式的、松散的組織形態呈現出來,但是這些形態同時體現了城市居民的社會權利。

所謂城市的社會權利,還包括減少社會排斥、促進社會融合、實現社會自我生長的權利。社會排斥體現為多種類型,從一般的表象來看,這種排斥主要體現為社會關系的排斥:“社會關系排斥是指一定的社會成員或者社會群體交往人數和頻率下降,社會網絡分割和社會支持減弱。其主要表現為由于受到偏見、習俗或者其他因素影響,一定的社會成員或者社會群體與其他社會成員或者社會群體在社會關系方面出現了斷裂,無法進入其他群體的社會關系網絡中,社會交往和社會關系受到相當大的限制?!盵19]但是可以確定的是,這種社會關系的排斥及其背后的社會權利的喪失,其本質仍然要從政治權利上去尋求答案。

三、城市權利的邏輯批判

城市權利是由多種權利共同組成的,但是這些權利必須源自對人權最樸素的規定,并在不同的歷史階段逐步增加了時代的內容。因此,城市畢竟是人類生活的新場所,自然也是人類諸多權利實現的新場所。城市權利歸根結底討論的是人在城市中的權利及其實現的問題。

首先,城市權利是具體的嗎?陳忠教授認為,“城市化是人對可能性生活的不斷創造,城市權利的不斷實現,也就是人的可能性生活的不斷展開。從少數人的城市到多數人的城市,是城市發展、城市權利轉換的歷史趨勢。保障人們在城市中的空間權、參與權、生活權,特別是平等的實踐權、創造權,是激活城市活力,實現城市可持續繁榮、可持續穩定的根本選擇?!盵20]但是這些權利將如何實現,必須取決于這些權利能否進一步細化。

在城市政治中,權利是具體的還是抽象的?是政治的概念還是僅僅是一個法律的概念?不同的學者給出了不同的結論。在城市中,或由于城市制度設計的缺陷,或由于個人組織能力的不足,導致城市居民政治、經濟、文化及社會權利的匱乏。而在洪朝輝看來,社會權利本身就包含了豐富的內容,所謂“社會權利的貧困就是指一批特定的群體和個人,無法享受社會和法律公認的足夠數量和質量的工作、住房、教育、分配、醫療、財產、晉升、遷徙、名譽、娛樂、被贍養、以及平等的性別權利,而且由于他們應該享有的社會權利被削弱和侵犯而導致相對或絕對的經濟貧困”[21]。

從經濟貧困入手來思考權利貧困,并繼而思考權利的分類,為城市權利的供給提供了視角。但是把所有問題都歸結為社會問題無助于其他問題的解決,尤其無助于政治權利問題的解決。我們認為,政治權利的匱乏,影響著其他權利的供給,難以想象一個不自由的城市可以保質保量地供給工作、住房、教育、分配、醫療、財產、晉升、遷徙、名譽、娛樂、被贍養、以及平等的性別權利。同時,即使一個寬泛的概念也沒有掩蓋中國城市化進程中的權利差距,如果任由這樣的差距擴大,中國城市化的進程就難以為繼,因此中國城市政治過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實現權利平衡的過程。

其次,城市權利實現的障礙是什么?既然權利與正義有關,那么權利的匱乏一定與正義的匱乏有關?!八^的正義大體有兩種,一種是社會上公共承認的社會正義,一種是政府的法庭中所執行的法律正義。法律的正義如以社會的正義為基礎,使二者絲絲入扣地合而為一,則這個國家的政治一定清明而安定,人民的權利也能得到較好的保護,反之,如果這兩種正義的距離很遠,這個國家的政治一定黑暗而動蕩不定,人民的權利也常常受到侵害甚至被完全剝奪?!盵22]

在《論人權》中,潘恩把人的權利分為兩種:自然權利和公民權利。在潘恩看來,人人生來平等,都有平等的自然權利。一切公民權利的基礎就是這種平等的自然權利[23]211。羅爾斯在“無知之幕”的假設中也得出相同的結論,即人們在實現正義的過程中必須首先確定平等規則。因此,我們同樣認為,任何個體的權利都不應該被傷害,城市不同主體權利的實現必須也只有建立在平等之上,才可能是比較完美的解決方案。

潘恩強調,自然權利包括思想權利以及某個個體在不侵犯他人自然權利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幸福的權利。它僅僅是具有生存權的人所具有的權利。而公民權利恰恰是以這種自然權利為基礎的作為社會成員的個體所具有的權利。因此,個體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能享受這些權利,例如與個體安全及保障有關的一類權利。由此可見,由于個體行使自然權利本身是同等和完整的,不能用自然權利的總合體中衍生出的權利去侵犯個體的自然權利,因此,對于每個人來說這是一種不完整的權利[23]211。正是在這樣的判斷中,潘恩批判了迷信政府、強權政府,而推崇建立在獨立人權之上的契約性政府,因為只有這樣的政府治理才會以社會與人類的共同利益為目標,而契約就是我們所說的憲法。

結合孫哲與潘恩的思考,我們知道,權利之所以無法得到保障,無非與兩種正義的缺失相關。而法律正義是社會正義的底線,良好的社會正義是權利保障的主要原則。在權利的保障中,法律正義的缺失從基礎上剝奪了公民權利,也瓦解了契約精神,摧毀了公共治理。僅僅以社會權利為例,我國1954年憲法規定了遷徙和居住的自由,但是在后來的憲法取消這項普遍性權利時,居然沒有受到中國社會的強烈抵抗,因此,中國公民權利的缺失表面上看是因為法律的修改,而本質上正是社會正義的喪失。理由很簡單,當公民的個體權利無法在社會中得到堅決維護時,權利通向國家的道路必然被迅速阻隔。社會權利如此,經濟、文化、政治等權利也如此。

再次,城市權利實現的歷史定位。城市權利歸根結底是人的權利,按照潘恩的分類,政治、經濟、文化與社會權利都可以合并到自然權利與公民權利,并指向了建立什么樣的國家與政府。

在城市權利的平等實現選擇中,我們承認這里一定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但是在這樣的過程中,在我們承認不同個體的平等權之后,對于同一時期的同一個體來說,是否存在需要優先實現的權利?因此,自然權利與公民權利對于個體來說同樣重要,自然權利是與生俱來的,而公民權利則和現代國家相關;前者解決了公民權利平等的邏輯問題,后者解決了公民權利的實現問題。在這樣的分析下,我們發現,城市權利的實現必須建立在現代政府之下,并用以觀察現代政府尤其是城市政府治理的制度路徑。

在2014年9月底的一次論壇上,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所主席王賡武教授提出,我們所處的時代,其實有三個“正?!?首先是1945年二戰后世界政治安排,即“機制性正?!?其次是過去500年歐洲國家向亞洲、美洲、非洲擴張形成的“系統性正?!?以及歷時更長遠的“結構性正?!盵24]。這樣的分類為我們的研究提供了借鑒,如果從城市主權與人權的關系角度看,我們可以認為,城市權利的實現確實經歷了三個階段:城市主權與人權分離;城市主權與人權合一;城市權利的完全實現。而我們今天的討論,顯然主要集中在第三個階段,即如何在一個現代城市治理中實現個體權利與城市的契合,這種契合可以看作是城市機制性權利的實現。

結 論

從財產權利到政治權利,權利的解釋與分類深化了我們對于城市權利實現的邏輯思考。我們認為,所謂城市權利的討論其實就是關于城市中人的權利的實現的研究,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城市權利的實現有不同的內容。但是任何寬泛的概念都無法掩蓋城市化進程中的權利差距,如果任由這樣的差距擴大,城市化的進程就難以為繼,而基于自由與正義的城市就不復存在。在中世紀時期,城市文明就出現過普遍的潰敗與失敗。在這一潰敗過程中,城市的“社會生活中的有機模式開始分崩離析了。逐漸地,它的外在形式傾頹荒廢了。而且,即使它作為城市仍然矗立在大地上,它的城墻所圈圍的,是一處空無內容的場所”[25]。而在資本進入城市的時候,城市權利則意味著對城市社會的異化的批判,對城市中的自由、平等與正義的呼喚。城市歸根結底是權利的共同體,也正是在這樣的角度下,哈維強調:“城市權利是一種集體的權利,而非個人的權利……建設改造自己和自己城市的自由是最寶貴的人權之一?!盵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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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 to Cities:Interpret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YAO Shang-jian
(Institute of Governmental Theory,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1620,China)

Right to cities is understood as right to city residen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uman rights.It should be clear that the forming of city rights can be a historical and longitudinal process;it can also be in a horizontal distribution pattern.This is manifested in both political sciences as well as in microeconomics and the science of law.In general,right to cities embodies political rights,economic rights,cultural rights,and social rights,etc.Logically,right to cities is maintained when citizen rights are achieved which go beyond natural rights.In the urbanization of Chinese cities,the alliance of capital and politics has resulted in certain gap in rights.When this gap gets widened,progress of urbanization would be hard to maintain.Thus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urban politics in China can be perceived as a process of balancing rights.

right to cities;city development;the balance of rights

C912.81;D034.5

A

1009-1971(2015)02-0013-07

[責任編輯:張蓮英]

2014-12-25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新型城鎮化進程中的權利平衡及其實現途徑研究”(14BZZ083)

姚尚建(1970—),男,江蘇連云港人,華東政法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華東政法大學政府理論研究所所長,法學博士,從事政府理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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