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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期法律知識的生產、傳播與接受——以法律書籍的“序跋”為中心

2015-03-19 23:10徐忠明
關鍵詞:序跋書籍法律

徐忠明

明清時期法律知識的生產、傳播與接受——以法律書籍的“序跋”為中心

徐忠明

【摘要】明清時期法律書籍的序跋,對于考察法律知識的生產、傳播與接受具有不可小覷的意義。這些法律書籍的主干部分,包括律學注釋、行政和司法指南以及判牘匯編三種不同但又相互關聯的法律知識類型,注重實用性與實踐價值。法律書籍的作者群體呈現出多元化的特征,但大多數是頗具愛民情懷、關注民生、重視吏治,并且富有治理經驗的官員與幕友。作者預設的讀者群體,主要是初登仕版的官場新人,也包括經驗老道的官員與幕友,乃至民間社會的訟師與民眾。書籍的傳播者既有作者及其家人,亦有皇帝、官場同僚與書坊商人,以及官員曾經任職地區的人士;傳播渠道多種多樣,除了官署張掛和刻印,也包括家刻和坊刻。這些法律書籍的刊印,在客觀上極大地推動了法律知識的傳播,對明清時期的吏治實踐也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和作用。

【關鍵詞】序跋法律知識生產傳播接受

【收稿日期】2014-10-24

【中圖分類號】D9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5455( 2015) 01-0009-39

【基金項目】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十一五”規劃項目“明清時期法律知識的傳播與接受”( GD10CFX02)

一、引 言:問題、材料與框架

明清時期法律知識的生產、傳播與接受,之所以成為問題并逐步引起了學者的研究興趣,是因為: ( 1)隨著中國法律史特別是法律教育史和法學史研究的推進,關于法律知識的演變、結構與特點,關于法律知識的生產、傳播與接受,必須進入學者的視野;否則,我們就難以勾勒出一幅中國法律史的完整圖像。( 2)近來明清時期司法制度史和司法實踐史研究的展開,促使我們必須探究訴訟主體——司法官員、訴訟兩造、幕后的助訟專家(幕友和訟師)的法律知識;只有這樣,方能理解在司法場域中呈現的知識競爭和訴訟策略,方能把握司法實踐的技藝和特點。( 3)除了關注國家制度及其運作以外,我們還要更多關注社會秩序及其實踐,這就迫使我們必須研究法律知識的生產、傳播與接受,冀以了解民間社會法律知識的需求和狀況。( 4)在20世紀60年代之后漸次興起的西方書籍史、閱讀史研究的學術潮流的影響下,傳統中國書籍史、閱讀史也引起了中外學者的強烈關注;由此,關于“明清時期法律知識的生產、傳播與接受”的課題,就被提了出來。( 5)具體到本文,則是鑒于目前學界關于這一話題的研究尚少,①研究中國書籍史和閱讀史的作品,基本上沒有涉及法律知識;研究中國法律史的學者,也殊少關注這一問題。目前所見的專題研究,參見徐忠明、杜金:《傳播與閱讀:明清法律知識史》,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尤陳俊:《法律知識的文字傳播——明清日用類書與社會日常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很有必要作些專題討論。

接下來的問題則是,所謂“法律知識”又有哪些內容呢?梳理以往的學術成果,即可發現兩種不同的研究取徑:一是純粹的律學研究,主要圍繞律典和律典解釋所作的考察,屬于狹義的律學;二是涵蓋律學以外的其他法律知識,如“吏學”和“讞學”等著述,可謂廣義的律學。②關于傳統中國律學研究的成果,參見何勤華編:《律學考》,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何勤華:《中國法學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何勤華:《中國法學史綱》,第14—230頁,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對于律學研究的評論,參見徐忠明:《困境與出路:回望清代律學研究——以張晉藩先生的律學論著為中心》,收入前揭《傳播與閱讀:明清法律知識史》,第309—337頁。順便一提,還有學者對律學進行了法哲學與解釋學的研究,參見謝暉:《中國古典法律解釋的哲學向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管偉:《中國古代法律解釋的學理詮釋》,山東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在本文中,筆者對于“法

律知識”的界定,要比“廣義律學”的范圍更寬,乃是將所有與法律和司法相關的知識全都囊括在內,包括各類民間通俗文學描述的法律故事,可以說是一個內容非常龐雜或范圍非常寬泛的框架。之所以采取如此寬泛的界定,是因為,惟有這樣,才能包羅民間日常的法律知識的生產、傳播與接受。換言之,它可以避免僅僅檢討精英階層法律知識的局限,而將普通民眾的法律知識亦包羅在內。但也必須說明,囿于本文篇幅以及蒐集史料的困難,筆者很難實現這一預期的理想。換言之,在本文中,筆者僅僅考察明清時期司法實踐運用的“律學”“吏學”以及“讞學”方面的法律知識。

雖然既有的律學研究成果已經爬梳了諸多史料,并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些可資“順藤摸瓜”的索引;但是,它們很少從“法律知識的生產、傳播與接受”來考察這個話題,①傳統中國法律教育史研究也會涉及這一方面的問題,參見湯能松等:《探索的軌跡——中國法學教育發展史略》,第1—111頁,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王健:《中國近代的法律教育》,第5—51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所以筆者還得另覓檢索的渠道。如果我們意欲探究明清時期法律知識的生產、傳播與接受,那么以下資料值得留意: ( 1)全面蒐集各種律學書籍的不同版本或相關信息,無疑是一種切實可行的方式;仔細辨析匯編和摘錄在不同法律書籍中的法律文獻,同樣是一條不可忽略的線索,例如明清時期的《經世文編》即是很好的資料。( 2)明清時期的《大誥》和“教民榜文”以及《圣諭廣訓》的文字解說和圖像解說等宣傳資料、地方官員頒示的各種具有法律效力的告示,都是考察帝國官方“送法下鄉”與民間百姓接受法律知識的絕佳材料。( 3)明清時期民間“日用類書”收錄的法律文獻、鄉規民約、家規族法、契約文書、訟師秘本、公案文學以及相關插圖,甚至某些宗教文獻如“善書”等,皆蘊含著非常豐富的法律知識與司法故事,可以作為考察民間社會法律知識的有效資料。通過上述資料的考察,就可以勾勒出一幅“從廟堂到鄉野”的法律知識的大致輪廓。然而,鑒于法律書籍的版本資料不易獲取,亦非筆者擅長;全面辨析匯編和摘錄的工程又過于龐大,而其他各種史料也太過繁雜,不易在短期內理出頭緒,因此本文只能放棄這些可資利用的資料,僅僅以明清時期相對流行的法律書籍的“序跋”來描繪法律知識的生產、傳播與接受的大致情形。

在研究傳統中國文體學的論著中,學者往往將序跋歸為一類,放在一起研究,這或許是因為它們的功能基本相似。②關于傳統中國序跋之相關研究,參見曹之:《古書序跋之研究》,載《圖書與情報》1996年第2期;吳承學、劉湘蘭:《序跋類文體》,載《古典文學知識》2009年第1期;李志遠:《明清戲曲序跋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11年版;王潤英:《20世紀以來中國古代序跋研究綜述》,載《勵耘學刊》2013年第2期。明人吳訥在《文章辨體序說》中這樣寫道:

東萊云:“凡序文籍,當序作者之意;如贈送燕集等作,又當隨事以序其實也?!贝蟮中蚴轮?,以次第其語、善敘事理為上。③(明)吳訥:《文章辨體序說》,第42,45頁,于北山校點,人民文學出版社1962年版。

按蒼崖《金石例》云:“跋者,隨題以贊語于后,前有序引,當掇其有關大體者以表章之,須明白簡嚴,不可墮人巢穴?!庇鑷L即其言考之,漢晉諸集,題跋不載。至唐韓柳始有讀某書及讀某文題其后之名。④(明)吳訥:《文章辨體序說》,第42,45頁,于北山校點,人民文學出版社1962年版。

徐師曾強調了序文的兩個要點:“一曰議論,二曰敘事?!睂τ诎衔?,他說:“前有序引,后有后序”;又說:“跋者,本也,因文而見本也”。⑤(明)徐師曾:《文體明辨序說》,第135、136頁,羅根澤校點,人民文學出版社1962年版。概括地說,所謂“議論”,不外乎是圍繞原著論旨所作的發揮或商榷;所謂“敘事”,則是針對原著的寫作背景和作者生平所作的交代;至于“見本”,無疑也是對于原著論旨的揭示,與“序作者之意”相似。在檢閱明清法律書籍的序跋時,筆者發現:一是它們的功能確實類似;二是序文遠遠多于跋文。

就筆者寓目的法律書籍序跋而言,與不同版本、匯編和摘錄等法律書籍相比,倒也不無自身的優勢。其一,有些序跋本身即有版本方面的信息,可資鑒定書籍的版本。⑥關于序跋對于書籍版本的鑒定功能的討論,參見尹洪:《論古書序跋在版本鑒定中的作用》,載《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3期。其二,有些序跋為了自抬身價,不無“廣而告之”的意圖。⑦關于明清中國書籍“廣告”的研究,參見林雅玲:《余象斗小說評點及出版文化研究》,第299—306頁,里仁書局2009年版;王海剛:《明代書業廣告研究》,武漢大學2009年博士學位論文。這種現象,在法律書籍中同樣存在,參見杜金:《明清民間商業運作下的“官箴書”傳播——以坊刻與書肆為視角》,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11年第3期。必須指出的是,明清時期的書籍廣告并非全都出現在“序跋”中,不過在“序跋”中確實存在具有廣告意味的文字表達或隱含信息。其三,有些序跋不

但提供了相關書籍的出版信息和傳播情況,①關于序跋傳播功能的討論,參見譚新紅:《宋人詞集序跋之傳播芻議》,載《文藝研究》2010年第8期;前揭李志遠:《明清戲曲序跋研究》,第170—199頁。還提供了作者的生平事跡和寫作背景或動機。其四,有些序跋除了闡述了法律的精神特質和實用價值之外,還描述了社會風氣和訴訟實踐的特點。其五,有些序跋不僅介紹了法律書籍的核心內容,還表達了序跋作者自己的法律思想與司法經驗;②在談到清代學術大師為友朋所寫的序文時,余英時先生特別強調了“序文”的學術價值與思想意義。他說:“他們的寫作態度都十分嚴肅,一方面盡量發揮‘作者之意’,另一方面卻本所知所信,在專門學問上進行商榷,甚至不避獻疑質難。他們絕不會僅僅由于敷衍人情的關系,為沒有真實貢獻的作品相互標榜的序文?!庇终f:“作者必須有自己的真知灼見,序者也必須言出肺腑?!眳⒁娪嘤r:《原“序”:中國書寫文化的一個特色》,見氏著《中國文化通釋》,第130—131頁,三聯書店2011年版。換言之,這些序跋與原作之間形成了互文性的特色,從而深化了原作的價值,推動了原作的傳播與接受。其六,有些序跋寫得頗有學術特色,對于相關法律書籍進行了雖然簡要但卻不失精湛的考證和論述,儼然短篇的學術論文,可以成為讀者了解這些書籍的津梁。譬如,沈家本撰寫的諸多序跋,即為例證。③參見沈家本:《寄簃文存》卷六—卷八,見《歷代刑法考》(四),第2207—2286頁,中華書局1985年版。其七,由于序跋作者與原書作者基本上是親友、鄉誼、師生以及同僚關系,構成了寬廣的交誼網絡,有助于法律書籍的傳播與接受,在很多情況下,序跋作者本身就是傳播者與閱讀者;如果加上出于“射利”目的之書商的介入,經由市場機制或市場網絡的推波助瀾,那么這些書籍的傳播面和接受面就更加廣泛了??傊?,序跋可以成為一種研究法律知識的產生、傳播與接受的絕佳資料。不過,仍須指出,正是由于序跋作者與原書作者之間有著上述特殊關系,其間難免溢美之詞,故爾,在運用這些法律書籍的序跋時,我們必須保持審慎的態度,以免出現“偏聽偏信”的問題。

綜上所述,研究明清時期法律書籍的序跋,對于考察法律知識的生產、傳播與接受的意義,著實不可小覷。然而,令人感到遺憾的是,在以往的中國法律史和法學史研究中,關于法律書籍序跋的史料價值,尚未被學者所重視;故爾,至今未見相關的專題研究。據此,本文不僅旨在考察明清時期法律知識的生產、傳播與接受這一尚待開拓的學術領域,而且所用的序跋史料,對于研究中國法律史或法律文化史亦有拓展意義。

本文的理論框架如下:其一,傳播學理論。上個世紀中葉,美國政治學家哈羅德·拉斯韋爾提出了一個被傳播學者稱之為“拉斯韋爾模式”的傳播學理論。這一模式的五個要素與運作過程: ( 1)誰是傳播者?→( 2)說了什么訊息?→( 3)通過什么渠道?→( 4)誰是訊息的接受者?→( 5)取得了什么效果?④對于“拉斯韋爾模式”的簡要介紹和評價,參見[英]丹尼斯·麥奎爾、[瑞典]斯文·溫德爾:《大眾傳播模式論》,第13—15頁,祝建華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8年版。關于“拉斯韋爾模式”在明清時期法律書籍傳播上的運用,參見杜金:《明清民間商業運作下的“官箴書”傳播——以坊刻與書肆為視角》,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11年第3期。其二,書籍史與閱讀史理論。美國文化史學家羅伯特·達恩頓也提出了一個理論模式:作者→出版商→印刷人→運輸者→銷售商→讀者;其中,還包括了書籍史和閱讀史的諸多社會文化要素,例如思想影響和宣傳、經濟與社會因素、政治和法律的保證。⑤參見[美]羅伯特·達恩頓:《書籍史話》,見《拉莫萊特之吻》,第90頁,蕭知緯譯,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達恩頓:《閱讀的未來》,第185頁,熊祥譯,中信出版社2011年版。與拉斯韋爾模式相比,達恩頓模式的不同之處在于它作出了兩點改進:一是細化了拉斯韋爾模式;二是提出了書籍史和閱讀史研究的社會語境,從而使書籍史和閱讀史研究變得更加切實可行。要而言之,筆者將拉斯韋爾的傳播學模式、達恩頓的閱讀史模式作為本文的分析框架,可謂適切,而非簡單的生搬硬套。

二、法律知識的語境:制度與心態

眾所周知,明清時期法律知識的生產與接受,實際上呈現出一種作者、讀者多元化與作品多樣性的格局。所謂作者和讀者的多元化,系指法律書籍的作者和讀者不僅包括官僚精英,而且還有來自民間的知識群體,乃至“匿名”的作者和讀者;與此相關,所謂作品的多樣性,不但包括律典注釋、吏學指南、判牘匯編以及圣諭講稿,而且還有“日用類書”“訟師秘本”“公案文學”以及“善書”等。必須指出的是,正是鑒于這種多元化與多樣性的情形,本文難以面面俱到、逐一討論,只能擇要作些考察,以見梗概。

與春秋時代“鑄刑書”和“鑄刑鼎”⑥參見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注》(修訂版),第1276、1504頁,中華書局1981年版。俱來的乃是,法律知識成了一種可以在民間自由學習與自由傳播的知識。鄧析在民間代理訴訟,廣招生徒,傳授訟學,可以視為這種現象的例證。然而,鄧析被

殺一事則又表明,法律作為一種捍衛“權利”的工具,如若放任其在民間自由傳播,必將成為挑戰國家權力的“利器”。①參見錢穆:《先秦諸子系年》,第48—50頁,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戰國時代的商鞅則設計了“法官法吏”制度,用以解釋法律。②參見蔣禮鴻:《商君書錐指》,第139—147頁,中華書局1986年版。實際上,這是國家壟斷法律知識傳播的構想。沿著這一思路,由李斯提出而得到秦始皇允準的“以吏為師,以法為教”的思想,就得到了實施。③(漢)司馬遷:《史記》,第255頁,中華書局1982年版。漢代以降,帝制中國法律知識的生產大致上沿著兩條路徑展開:一是帝國官方,二是民間社會。其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公家(官僚精英)與私家(民間精英)的法律解釋,成為法律知識生產的基本方式。而其原因有三: ( 1)秦漢時期“法吏政治”的深遠影響; ( 2)國家對于法律教育的相對重視; ( 3)儒家經典尚未在科舉考試中取得壓倒一切的霸權地位。④詳盡討論,參見徐忠明:《明清以前法律知識的生產、傳播與接受的歷史回顧》,未刊稿。

但是宋代以還,則出現了某種意想不到卻也在情理之中的變化。例如蘇東坡有詩曰:

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終無術。⑤引據(宋)蘇軾:《戲子由》,見王水照選注:《蘇軾選集》,第44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關于詩句的另一表述“致君堯舜知無術”,以及詩句背景的考釋,參見同書,第46頁。

實際上,這兩句詩可以作不同的解釋: ( 1)單看前句,讀律不重要; ( 2)合觀兩句,則意味著讀律很重要,它是達致堯舜時代理想之治的津梁; ( 3)如欲達致堯舜的理想之治,不能靠法律,而是靠道德和風俗,所以讀律還是不必要。只不過,如果將《戲子由》置于寫作當時的政治語境之中予以解釋,那么這兩句詩寓有微妙的“反諷”意味,旨在譏刺朝廷“重法輕儒”的狀況。值得注意的是,這兩句詩后來竟然蛻變成了所謂的“俗諺”,⑥(清)王明德:《刑名八字義序》,見賀長齡輯:《清經世文編》卷九十一·刑政二,《清朝經世文正續編》,第2冊,第349頁上欄,廣陵書社2011年版。順便指出,在《讀律佩觿》(何勤華、程維榮、張伯元、洪丕謨點校,第2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中,則是“宋儒蘇子瞻曰”,而非《清經世文編》中的“諺曰”。足見其影響之深廣。對于蘇軾之言,被譽為晚清律學殿軍人物的沈家本,也頗有微詞。他說:“蘇氏于王安石之新法,該以為非,故并此譏之,而究非通論也?!雹?清)沈家本:《設律博士議》,見《歷代刑法考》(四),第2060頁。在沈家本看來,這種論調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傳統中國律學教育的廢弛以及法律研究的衰弱。

另外,司馬光尚有更極端的看法:

至于律令敕式,皆當官者所須,何必置明法一科,使為士者豫習之?夫禮之所去,刑之所取,為士者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誦徒流絞斬之書,習鍛煉文致之事,為士已成刻薄,從政豈有循良?非所以長育人才,敦厚風俗也。⑧引據(宋)司馬光:《司馬光奏議》,第403頁,王根林點校,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雖然司馬光同樣是不滿于王安石之明法新科,說話比較極端,不能當真,從“律令敕式,皆當官者所須”中,可見一斑;但也多少道出了當時的精英階層對于法律之學在道德認知與治理功能上的偏頗態度,⑨實際上,宋代官僚精英的法律素養并不低,參見陳景良:《“文學法理,咸精其能”——試論兩宋士大夫的法律素養》,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6年秋季號—1997年春季號。并且影響深遠,到了明清時期,這種論調亦不少見。

乾隆年間主持編修《四庫全書》的著名文人官僚紀文達(曉嵐),同樣對于法律書籍進行了邊緣化的處理。這又是為什么呢?他解釋說:

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⑩(清)紀文達:《欽定四庫全書總目》卷八十二·史部三十八·政書類二·法令,引據《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二冊,第721頁。

以致《四庫全書·政法類》只收錄了兩部——《唐律疏議》和《大清律例》;存目也只有五部——《永徽法經》《至正條格》《金玉新書》《官民準用》以及《明律》。?兩部律典,參見前揭《欽定四庫全書總目》卷八十二·史部三十八·政書類二·法令,引據《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2冊,第719—721頁。五部存目,參見《欽定四庫全書總目》卷八十四·史部四十·政書類存目二·法令,引據《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2冊,第752—754頁。鑒于《四庫全書》代表了帝國官方的正統意見,流風所及,其結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對于紀文達的說法和做法,沈家本作出了痛切的批評:“紀文達編纂《四庫全書》,政書類法令之屬僅收二部,存目僅收五部。其按語謂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所錄略存梗概,不求備也。夫《四庫目錄》乃奉命撰述之書,天下趨向之所屬,今創此論于上,下之人從風而靡,此法學之所以日衰也?!?(清)沈家本:《法學盛衰說》,見《歷代刑法考》(四),第2143頁。沈家本供職刑部數十載,并且精研律學,著述豐富,對他的評論,我們是否可以信為實據呢?

答曰:不必太過當真。①簡要評論,參見[法]鞏濤:《西方法律引進之前的中國法學》,載《法國漢學》第八輯·教育史專號,第225—228頁,中華書局2003年版。

倘若更深一層追究,我們也就可以發現,宋元以來法律教育廢弛與律學研究衰弱的根本原因,除了在意識形態上推崇儒家經典和道德倫理,壓抑法家思想和律例之學,還有一個關鍵問題,即是科舉制度的誘導與宰制。②參見湯能松等:《探索的軌跡——中國法學教育發展史略》,第39—62、77—86頁;王健:《中國近代的法律教育》,第34—46頁;張偉仁:《清代的法律教育》,見《磨鏡——法學教育論文集》,第6—28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徐忠明、杜金:《清代司法官員知識結構的考察》,載《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5期。筆者姑且抄錄幾條序跋,以見一斑:

業科目者,唯工括帖,刑名乃所恥談;攬端揆者,包舉大綱,纖悉在所不問;執刑憲者,務從簡約,以登上理,亦不欲拘文墨而事煩苛。③(清)嚴沆:《讀律佩觿序》,見(清)王明德:《讀律佩觿》,第1頁,何勤華、程維榮、張伯元、洪丕謨點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讀書與從政有二道乎?童而習之,以逮于長,風雨孤燈,咿唔咕畢,幾于漂麥亡羊之弗知。一朝拾科名為郡邑長吏,簿書填委,四顧茫茫,于是別求所謂治譜。否則,以文移公牒、鬼薪城旦之律文,悉委之幕友、吏胥之手,主者署尾畫諾而能事畢矣。此所謂腐儒不適時用者也。④(清)屠沂:《天臺治略序》,見《官箴書集成》,第4冊,第3頁。

今欲奪天下帖括之學,使豫習夫民事,其勢誠有不能。無已,則仕而學乎。⑤(清)杜貴墀:《平平言序》,見《官箴書集成》,第7冊,第590頁。

夫自科舉肇興,父兄之誨子弟,惟斤斤焉,弊精疲神,求符有司之尺寸。猝膺民社,所習與所用齟齬不合,子羔尹何,甚者禍其國,以及其家。⑥(清)杜貴墀:《平平言續序》,見《官箴書集成》,第7冊,第590頁。

此類話語,真是不勝枚舉!綜合起來,它們表達了四層意思: ( 1)在儒家經典教育和科舉考試的強烈誘導與宰制下,自束發受書起,讀書人浸淫于“四書”和八股制藝,誦讀觀摩的乃是“時文稿”這類專為科舉刊刻的書籍,而雅不欲研習“砍砍殺殺”的刑律知識。( 2)讀書人之所以讀書,無非是為了出仕為官;一旦膺任民社,刑名錢谷、簿書期會皆系分內之事,在這種情況下,就產生了“所學”與“所用”之間的強烈反差。( 3)如果出仕為官而不熟悉律例,甘愿“署尾畫諾”,勢必出現一切衙門事務委諸幕友、吏胥之掌控,從而導致權力旁落;如果剛愎自用,更有可能產生“任其聰明,騁其識見”和“羅織銗筩,意為重輕”之弊病。( 4)讀書人出仕之前未能研習律學,尚可原諒;然而出仕之后,那就必須采取“且仕且學”的態度,冀以掌握律例知識;否則,不僅禍國殃民,抑且殃及身家。

事實上,讀書人之不愿意花費心力專研律例之學,尚有其他原因。其一是“報應”觀念的影響。王肯堂說:“余久欲鍥行于世,聞袁了凡先生言,流傳法律之書,多招陰譴,懼而中止?!雹?明)王肯堂原釋,顧鼎重輯:《王儀部先生箋釋》原序,見楊一凡編:《中國律學文獻》,第2輯,第3冊,第5頁,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影印版。意謂王氏原本打算刊刻乃父王樵所撰《讀律私箋》一書,但因懼怕“多招陰譴”而中止了這一計劃。其二是受到了乾隆以降考據學風氣的影響。例如徐壽茲說:“凡古所以責士者,皆日用當行之事,而誦讀考據尋章摘句之學,其末焉。自圣學不明,士多求工于科舉帖括之末?!雹?清)徐壽茲:《學治識端》,見《官箴書集成》,第9冊,第427頁。這意味著,讀書人汩沒于皓首窮經的考據學而未暇精研律例之學。

問題在于,先秦法家提出“垂法而治”和“循名責實”的治理思想以及相關制度,并沒有因漢代推行“獨尊儒術”而被拋棄;實際上,在帝制中國官僚政治的骨子里,崇尚的是法家的那一套東西,誠所謂“外儒內法”或者“陽儒陰法”者是矣。故爾,控制官僚與統治百姓,實乃一體之兩面。⑨直到清代,人們依然認同法家的學說。如劉樹堂說:“今之入幕者,動曰習申韓學。抑知申韓之道乎?太史公曰‘申子施于名實,韓子引繩墨,切事情,明是非’數語,深得其蘊奧,惜人多習焉不察?!?清)劉樹堂:《幕學舉要跋》,見《官箴書集成》,第4冊,第728頁。滋賀秀三進一步說:帝制中國法律體系的兩個分支——刑法與官僚機構的組織法、行政的執行法以及違規的處罰法。參見[日]滋賀秀三:《中國法文化的考察》,見《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第2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及至明清時期,這套制度架構已經發展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關于帝國官員的行政責任與司法責任的禮法規定,可以說是密密麻麻,將各級官僚控制得透不過氣來,以致于汪輝祖有所謂“州縣官如琉璃屏,觸手便碎”⑩汪輝祖的原話是:“州縣官如琉璃屏,觸手便碎,誠哉是言也。一部吏部處分則例,自罰俸以至革職,各有專條,然如失察,如遲延,皆為公罪,雖奉職無狀,大率猶可起用,若以計避之,則事出有心,身敗名裂矣。故遇有公罪案件,斷斷不宜回護幸免,自貽后諐?!?清)汪輝祖:《學治臆說》,見葉留、汪輝祖:《為政善報事類學治臆說》,第153—154頁,岳麓書社2005年版。的感嘆!

在此,我們姑且撇開“勤政愛民”和“使民無冤”之類的為官理想不談,即使出于避免動輒得咎和烏紗不保的困境,無論出仕之先抑或為官之后,講讀律例似乎不可避免。也正因為如此,明太祖朱元璋在《大明律》中才會設置“講讀律令”的專條規定:

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永為遵守。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終,在內從察院,在外從分廵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處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一月,再犯笞四十附過,三犯于本衙門遞降敘用。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致罪,不問輕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謀反、逆叛者,不用此律。若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成法者,斬。①懷效鋒點校:《大明律》卷第三·吏律二·公式“講讀律令”,第36頁,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這條律文,可謂文字簡練,層次清晰,邏輯嚴謹。首先,提出了“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的要求;其次,為了確保律文意圖的實現,還規定了御史和臬司負責“考?!钡娜蝿?再次,對于“不能講解、不曉律意”的官員,作出了懲處的規定;最后,對于官員人等舞文弄法的行為,處以斬刑。關于百姓“講讀律令”的具體情形,筆者另擬專文討論,此不贅述。然而,值得指出的是,至少在理論和制度上,如果百姓確實能夠“講讀律令”并且“通曉律意”,那么他們的法律知識狀況,必將對司法官員產生某種壓力。換言之,面對通曉律例的訴訟兩造,司法官員同樣必須通曉律例;否則,他們根本無法在法律知識上居于優勢地位,進而作出能使兩造“信服”的裁決。不過,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根本無法期待百姓真能達到律例期待的要求。畢竟,普通百姓基本上不識字,②相關討論,參見[美]周紹明:《書籍的社會史:中華帝國晚期的書籍與士人文化》,第152—153頁,何朝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從而難以研習律例,就更談不上通曉律意了。就此而言,民間百姓只能求助于訟師。事實上,訟師的助訟活動,也確實給司法官員造成了壓力;要不然,官府對訟師的規制與打壓,也就成了毫無必要的舉措。③參見邱澎生:《以法為名:訟師與幕友對明清中國法律秩序的攻擊》,載《新史學》( 2004)第15卷第4期;林乾:《訟師對法秩序的沖擊與清朝嚴治訟師立法》,載《清史研究》2005年第3期;鄧建鵬:《清代訟師的官方規制》,載《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邱澎生:《爭訟、唆訟與包訟:清代前期的查拿訟師運動》,收入“文獻足徵:第二屆清代檔案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臺北:故宮博物院,2005年11月3—5日;張小也:《清代的地方官員與訟師——以〈樊山批判〉與〈樊山政書〉為中心》,載《史林》2006年第3期。

這條律文,在《大清律例》中亦有規定:

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永為遵守。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終,在內在外,各從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官,罰俸錢一月;吏,笞四十。

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致罪,不問輕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謀反、逆叛,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成法(即律令)者,斬(監候)。④田濤、鄭秦點校:《大清律例》卷七·吏律·公式“講讀律令”,第157頁,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兩相比較,清律作了兩點修改: ( 1)將“在內從察院,在外從分廵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處考?!?,改作“在內在外,各從上司官考?!? ( 2)把“初犯罰俸錢一月,再犯笞四十附過,三犯于本衙門遞降敘用”,變為“官,罰俸錢一月;吏,笞四十”。但是,它們的基本精神不變,皆系出于提升官吏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強化他們的法律責任。

值得指出的是,這條律文還提供了以下兩點信息:其一,法律知識的生產者與接受者的大致范圍——官與民;其二,這種知識的大致范圍——律與令,從“國家律令”和“講明律意”或“通曉律意”諸詞中,可以推測。這也難怪,漢唐以來的律學研究,為什么一直圍繞著律令來展開,現代學者為什么將律令解釋視作“律學”的基本內容。⑤相關討論,參見羅昶:《明代律學研究》,北京大學1997年博士學位論文;何敏:《清代注釋律學研究》,中國政法大學1994年博士學位論文;前揭何勤華所編《律學考》收錄的論文,大致上也是這樣。但是,從行政實務和司法實務來看,所謂“吏學”和“讞學”類型的法律書籍,在數量上則遠遠超過了律令解釋這類“狹義律學”的書籍。原因在于,即使通曉律令的奧義,然而與行政實踐、司法實踐仍有不小的距離;惟有將其結合起來予以把握,方能得其精蘊,并且運用得當。

綜合上述情形,我們可以斷言,倘若帝國官員果真置法律于不顧,并且置行政和司法實務于不顧,那么他們的仕途肯定難以長久。因此,為了謀求升遷,至少是保住“寒窗十年”和“金榜題名”辛苦

得來的一官半職——實際上,平均得花20年方能博取一官;據此,出仕之前或許還顧不上研讀法律,但是為官之后,研讀律例恐怕是一項必不可少的功課。這正可以反過來說明,為什么明清時期會有如此眾多的作者熱衷于法律書籍的寫作和刊刻,會有如此繁多的律學解釋、行政指南、司法指南以及判牘匯編之類的書籍問世。我們完全可以想見,倘若沒有法律書籍的大量讀者,又怎么會產生如此眾多的作者和書籍,并且形成多元化的傳播渠道,包括繁盛的法律書籍市場。足見,生產者、傳播者與接受者對于法律書籍的需求,皆有非常清醒的認識;否則,就不會有那么多的法律書籍被生產出來,更不會存留到現在?;蛟S,在意識形態與道德話語上,某些明清中國的士人和官僚確實有可能恥于研讀法律、討論法律、并且寫作法律書籍;然而出于為官作吏的實際需要,他們又不得不閱讀法律書籍,掌握法律知識,至少也得掌握一些與日常行政、司法相關的律例;在遇到疑難問題時,還可以向幕友請教。只有這樣,才能勝任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才能保住來之不易的官位。退一步說,即使有刑名幕友之襄助,有胥吏之幫辦,不過最終還得由承審官員自己來作決定;否則的話,他們就要承擔“冤假錯案”的司法責任,此乃關乎官員身家性命之要事。①對此,只要我們檢閱一下河南王樹汶冤案歷審官員的懲罰名單,也就可見一斑。參見徐忠明、杜金:《誰是真兇?清代命案的政治法律分析》附錄·表3,第355—358頁,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

要而言之,在考察明清時期法律知識的生產問題上,吾人不應該一味地相信那種道德主義色彩濃厚的貶抑法律知識的話語表達,而必須采取更為現實的、更為實際的研究視域,兼顧實證記錄和道德表達,進行綜合考量,得出更為平實、更為切合事實、亦更為可靠的結論。

上面,筆者對法律知識生產的語境作了扼要的廓清?,F在,我們還將追問:明清時期的律學作者與作品又有哪些?在《法學盛衰說》中,沈家本曾經給出了一個估算:

明設講讀律令之律,研究法學之書,世所知者約數十家,或傳或不傳,蓋無人重視之故也。本朝講究此學而為世所推重者不過數人。國無???,群相鄙棄。②前揭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四),第2143頁。

不消說,沈家本的估計似乎比較保守。筆者推測,這數十家法學之書,可能是指律學注釋類的作品,而不包括“吏學”和“讞學”類的作品。張晉藩先生指出:明代中葉以后,比較有影響力的律學著作,不下二三十種;到了清代,律學家更是群星璀璨,律學著述也超越了前朝,作品不下百余種。③參見張晉藩:《清代律學及其轉型》,見《律學考》,第419—420、434頁。懷效鋒也有類似說法,參見懷效鋒:《中國傳統律學述要》,見《律學考》,第5頁。又說:光是注釋《大清律例》的作品,據不完全統計,亦有150多種;其中影響力較大,適用面較廣,對于清律之修訂和變革產生直接影響的作品,約有60余種。④參見張晉藩:《清代私家注律的解析》,見《律學考》,第453頁。何敏也有類似的估算:有清一代的私家注釋《大清律例》,約有百余家;不計重復版本,則有130多種;對于清律之修訂和變革產生影響的作品,約有60余種。⑤參見何敏:《清代私家釋律及其方法》,見《律學考》,第493頁??梢?,與沈家本“為世所推重者不過數人”相比,可謂相去甚遠。

所謂“后出轉精”,在全面整合既有學術成果,并且調查律學文獻的基礎上,何勤華對于明清時期律學之盛況,作出了進一步的估算和評價:

明清時期私家注律的活動異?;钴S,不僅律學著作的數量達到了中國歷史之最,已知的有二百六十余部之多;而且律學著作的種類也達到了中國歷史上最為豐富的境界,從學理解釋,到圖表解釋,歌賦解釋等,都有大量作品問世;此外,中國古代法律注釋學,至明清時期,在技術層面上也達到了最為精細、最為詳盡的程度。與此相聯系,在普及法律知識方面,明清時期也創造了許多經驗,一大批通俗易懂的律解釋書,也都是在該時期面世的。最后,明清時期的判例匯編和判例法研究也有新的發展。⑥前揭何勤華:《中國法學史》,第172—173頁;前揭何勤華:《中國法學史綱》,第182頁。

從何勤華教授的行文和措辭來看,這260余部律學作品,不但包括了明清兩朝540余年的總和,而且重點是指律例解釋學著作,盡管也包括了一些“吏學”和“讞學”書籍。⑦這260部法律書籍的目錄,參見前揭何勤華:《中國法學史》,第198—210頁;前揭何勤華:《中國法學史綱》,第186—192頁。如果從廣義律學來看,那么數量肯定還要龐大得多。例如,法國學者鞏濤指出:魏丕信教授領導的一個國際研究團隊,曾經清查出清代最后兩百年的法律專門著作與行政執行

手冊,共六百部之多。①參見前揭鞏濤:《西方法律引進之前的中國法學》,載《法國漢學》,第8輯,第221頁。魏丕信對于清代法律著述的研究成果,筆者無緣得見全豹,只讀過以下論文。[法]魏丕信:《明清時期的官箴書與中國行政文化》,李伯重譯,載《清史研究》1999年第1期;魏丕信:《在表格形式中的行政法規與刑法典》,張世明譯,見張世明、步德茂、娜鶴雅主編:《世界學者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第39—79頁,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Pierre-étienne Will(魏丕信),From Archive to Handbook: Anthologies of Administrative Documents in the Qing,見陳熙遠主編:《覆案的歷史:檔案考掘與清史研究》(上冊),第145—189頁,臺灣“中央”研究院2013年版。在另一份研究報告中,魏丕信則提供了一個更為龐大的數據,共計有1 021部。②筆者未能讀到魏丕信教授的數據原文,轉見蔡基祥:《官箴、官場與官術:清代基層官員實務知識的生產與流傳》,第68頁,中國文化大學2009年碩士學位論文。事實上,這一數據還不包括明代的相關書籍;如果加上明代的法律書籍,無疑數量更多。

進一步說,倘若囊括民間盛行的訟師秘本、日用類書、鄉規民約、家規族法、通俗文學——筆記、小說、戲曲、諺語,以及配合“圣諭宣講”編寫的故事和講稿,那么明清時期涉及法律知識的書籍及其作者,在數量上無疑更為龐大,簡直可以說是浩如煙海。關于它們的作者與受眾,吾人根本無法做出切實的考證和統計,就連作些基本推測都很困難,至少目前筆者尚未見到這樣一種堪稱全面的調查和估算。③關于明清時期的訟師秘本,龔汝富根據夫馬進、邱澎生等人的研究成果,再加上他自己收藏的資料作過一些考證,不同版本的書籍約50種。參見龔汝富:《明清訟學研究》,第120—128頁,商務印書館2008年版。關于明清時期的日用類書,吳蕙芳也有考證,共計有68種之多。參見吳蕙芳:《萬寶全書:明清時期的民間生活實錄》,第641—673頁,臺灣政治大學歷史系2001年版。由于清代刊行的日用類書已經不收法律方面的文本,所以實際數量要少得多。另外,無論訟師秘本抑或日用類書,作者通常難以考證,只好付諸闕如。關于明清時期的公案小說,黃巖柏作過初步的梳理,但據筆者所知,資料很不完整,僅供參考。參見黃巖柏:《中國公案小說史》,第136—187頁,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但是了解這些書籍的作者與受眾,對于我們在整體上描述明清中國社會的法律實踐與法律文化,無疑有著極其重要的價值。

我們完全可以想象,數量如此巨大的法律書籍背后,必定存在數量眾多的作者隊伍;種類如此繁多的法律書籍,也必然存在身份參差不齊的作者群體。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書籍的“序跋”及其作者,同樣可以歸入法律知識的產品和作者的行列。但也必須指出,對于這么龐大的法律書籍及其作者群體,要想一一查考,并予以利用,勢所難能。故爾,在討論明清時期法律生產的作者與作品時,筆者擬以抽樣方式來進行,而非逐一臚列。至于“抽樣”的標準則有三項:一是明清時期具有重要影響的作者與作品;二是現代學者已經達成共識的代表作者和典范作品;三是序跋敘述比較翔實的作者與作品。

三、法律知識的生產:作者與作品(一)

明太祖朱元璋非常重視法律的治理功能,曾經悉心參與律典的編撰。史稱:“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講唐律,日進二十條?!孔嘁黄?,命揭兩廡,親加裁酌?!迸c此同時,也很重視法律的推廣和宣傳。早在修訂明律之前,朱元璋即已下令:“凡民間所行事宜,類聚成編,訓釋其義,頒之郡縣,名曰律令直解。太祖覽其書而喜曰:‘吾民可以寡過矣?!雹芤龘睹魇贰ば谭ㄒ弧?,見《歷代刑法志》,第510頁,群眾出版社1988年版。律典編撰成書之后,他在《御制大明律序》中寫道:“編寫成書,刊布中外,使臣民知所遵守?!雹菔杖肭敖覒研тh點校:《大明律》,第1頁。足見,律典之注解,早在吳王元年即已出現。

另一方面,朱元璋對于官員的行政技能和實務經驗也很重視。例如,針對經由學校和科舉選拔出來的官員缺乏行政能力之現象,他說:“觀其文詞,若可與有為,及試用之,能以所學措諸行事者甚寡?!雹抟龘睹魈鎸嶄洝肪砥呤?,洪武六年二月乙末。也因此,朱元璋不但沿用了以往朝代的官員試職制度,并且設計了官員實習制度。⑦關于明代試職制度與實習制度的創設與演變的詳盡討論,參見高壽仙“明代的官僚管理制度”,見張顯清、林金樹主編:《明代政治史》(下冊),第595—605頁,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又如,為了提升地方“親民”官員的行政技能,朱元璋還制定了《到任須知》這本實務手冊。在下令要求官員知曉該書的《敕諭》中,明太祖說:“志人未官,不可不知受任應行之事。但肯于間中先知《到任須知》,明白為官之道,更有何加?!雹?明)申時行等修:《明會典》(萬歷朝重修本)卷九“關給須知”,第53頁,中華書局1989年版??梢?,朱元璋將《到任須知》視為地方官員必須熟讀通曉之書。又在《敕諭》之下,詳細開列了地方官員日常行政工作的31項內容:祀神、恤孤、獄囚、田糧、制書榜文、吏典、吏典不許那移、承行事務、印信衙門、倉庫、所屬倉場庫務、系官頭匹、會計糧儲、各色課程、魚湖、金銀場、窯治、鹽場、公廨、系官房屋、書生員數、耆宿、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官戶、境內儒者、起滅詞訟、好閑不務

生理、祗禁弓兵、犯法官吏、犯法民戶、警跡人。①具體條目,參見《明會典》(萬歷朝重修本)卷九“關給須知”,第53—64頁。相關討論,參見方志遠:《明代國家權力結構及運行機制》,第336—340頁,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不消說,這些條目涉及到了明代地方政府日常行政工作的方方面面,可謂具體而又周詳。

與此同時,鑒于存在著“方今所用布政司、府州縣、按察司官,多系民間起取秀才、人才、孝廉,各人授職到任之后,略不以《到任須知》為重,公事不謀,體統不行”的官場弊病;故爾,為了實現這部具有“為官之機要”作用的《到任須知》,洪武二十三年( 1390)明太祖制定了《責任條例》一篇,特別要求:“布政司治理親屬臨府,歲月稽求所行事務,察其勤惰,辨其廉能,綱舉《到任須知》內事目,一一務必施行?!雹趨⒁姟睹鲿洹肪硎柏熑螚l例”,第77頁。據此,《到任須知》不僅僅是一部行政工作的指南手冊,而且也是一部考核官員的法律文本。

稍后,何廣則編撰了《律解辯疑》一書,它應該是明代較早的一部律學著作。據學者考證,何廣,字公遠,江蘇松江人,太祖洪武年間考中明經科,歷任任丘知縣、江西僉事,官至湖廣參議,精通律學。③參見張伯元:《〈律解辯疑〉版刻考》,載《上海師范大學學報》2008年第5期;前揭何勤華:《中國法學史》,第211 頁;羅昶:《明代律學研究》,第21—24頁;張伯元:《〈律解辯疑〉所引“疏議”、“釋文”校讀記》,見《律注文獻叢考》,第161—171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版。在“自序”中,何廣自陳“讀律玩味”。在“后序”里,四明卻敬稱說何廣“書通律意”。④轉引前揭張伯元:《〈律解辯疑〉版刻考》,載《上海師范大學學報》2008年第5期。另據序文落款時間洪武十九年( 1386)來推測,此書編撰不會晚于這一年份。關于《律解辯疑》的寫作動因,何廣在序文中作了扼要的交代:

蓋令以教之于先,律以齊之于后。然其律法簡古,文義深邃,治獄之吏非老于案牘者,則未盡知耳。茍或法司成獄,定擬之際,失于詳明,誤乖律意,致有輕重出入之非(罪),而況罪誣于人否,則終身之玷,而死(者不能復生。嗚呼)恤哉!

其待見高明之士觀之者,尚冀校正無謬,以使迷惑渙然冰解,怡然理順,豈非希升堂必自開戶牖矣。凡蒞官君子,于議刑判決之間,庶望盡心慎求,以輔圣化,而至于無刑之效,斯亦是編之□□□。⑤轉引前揭何勤華:《中國法學史》,第211頁。

不煩深考,即可知曉,何廣之所以編撰《律解辯疑》一書,顯然是為了幫助司法官員準確理解“文義深邃”的律典。而其目的有二:一則避免出入人罪;二則避免因“罪誣于人”而導致自身的“終身之玷”。足見,該書的預期讀者,乃是司法官員,而非普通民眾。

張楷( 1399—1460),字式之,號介庵,浙江四明人,永樂二十二年( 1424)考中甲辰科進士,歷任兵部主事、江西道監察御史、福建巡撫以及南京都察院右僉都御史等職。根據致仕官員——禮部侍郎倪謙作于成化三年( 1467)的序文介紹,張楷“入官憲臺,于法律之學精究講明,深所練習,乃于聽政之隙,特加論釋”⑥(明)倪謙:《重刊律條疏議敘》,見楊一凡編:《中國律學文獻》,第1輯,第2冊,第5—6,4—5、10—11頁,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影印版。,完成了《律條疏議》的寫作。⑦關于張楷及其《律條疏議》的考證和評論,參見前揭羅昶:《明代律學研究》,第24—27頁;張伯元:《張楷〈律條疏議〉考》,見《律注文獻叢考》,第186—204頁。倪謙盛贊它是一部“誠仕學之不可無者”的律學佳作。關于張楷的寫作動機,或如倪謙所言:

律總三十卷凡四百六十條,其為事則詳且悉,其為文則奧且嚴,誠萬世不刊之大典也。自非精究而講明之,欲使郵罰皆麗于事,輕重不失其倫,蓋亦難矣。

法家拂士,執此而熟復之,固能使刑當其罪而無所失。凡民觀之,亦曉然知遷善遠罪之方。其為治化之助,豈淺淺哉。⑧(明)倪謙:《重刊律條疏議敘》,見楊一凡編:《中國律學文獻》,第1輯,第2冊,第5—6,4—5、10—11頁,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影印版。

如果將其與“誠仕學之不可無者”以及“入官之初,得而覽之,了然無疑”⑨轉引前揭張伯元:《張楷〈律條疏議〉考》,見《律注文獻叢考》,第189頁。結合起來,那么,張楷編撰《律條疏議》的意圖就清楚了: ( 1)解決因律典事項復雜、文字簡奧而導致司法官員難以通曉律意之問題; ( 2)使民亦能通曉律意,秉遵法律之目的。

應槚( 1493—1553),字子材,號警庵,浙江遂昌人。嘉靖五年( 1526)進士,歷任刑部主事、兵部左侍郎、兩廣總督等職。精通刑律,擅長決獄,并撰寫了《大明律釋義》和《讞獄稿》兩部法律書籍。⑩相關考證,參見張伯元:《應槚撰〈大明律釋義〉之動因考》,見《律注文獻叢考》,第239—251頁。關于《大明律釋義》的著述動機,應槚在跋文中寫道:

槚自丁亥務員法曹,幸無多事,而素性偏狹,不善應酬,乃得暇日,究心于律文,每有所得,隨條附記,積久成帙?!`謂一得之愚,①轉引前揭何勤華:《中國法學史》,第227頁。

或少為治獄之助。

應槚之寫作《大明律釋義》一書,與其任職刑部、留意律學密切相關。而其著述之目的,除了提升自己的治獄水平,恐怕亦是為了幫助他人克服在治獄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如果解析律典的疑義,乃是為了在司法實踐中準確適用法律以免產生冤假錯案,那么這僅僅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實際上,在讞獄實踐中,司法官員還會遇到更復雜、更具體、甚至意想不到的疑難雜癥,這就需要獲取司法經驗層面的相應知識或操作技能。也因此,除了編撰《大明律釋義》以外,應槚在總結自己的司法經驗的基礎上,還撰寫了《讞獄稿》一書,并完成了從律學理論(律典注釋)到讞獄實務(判牘匯編)的法律書籍的著述。關于《讞獄稿》的司法意義與政治意義,嘉靖年間的蘇州知府聶豹在序文中有所發揮與評價。他說:

秋卿應子恭承厥命,審錄于東吳,而有是錄也。具是美焉,君子曰此可以觀德矣。夫人亦罔弗將順是意,推極之以通天下之情。以噬獄,則刑為祥刑,足以體皇上好生之心,導養善氣,而我國家有道之長,實惟賴之。②(明)聶豹:《讞獄稿序》,收入楊一凡編:《古代判牘案例新編》,第5冊,第573—574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影印版。

從這篇序文中,我們或許可以推測,應槚不僅精通律學,擅長讞獄;而且,在司法實踐中又能認真對待疑獄。如若聶豹的評論屬實,而非溢美之詞,那么應槚的《讞獄稿》一書,無疑既體現了“仁恕”之心,又反映出“欽恤”之德。我們也可以進一步推知,應槚本人應該是一個法律素養、職業精神與道德情操三者兼備的優秀官員。

在明代眾多的律學書籍中,還有一部既為明清兩朝律學家所推崇,③在《重編自序》中,顧鼎寫道:“至王儀部先生箋釋一書出,條分縷晰,闡發精奧,允為后學津梁,誠有不可一日缺者?!币龘?清)顧鼎:《王儀部先生箋釋》所附《重編自序》,見《中國律學文獻》,第2輯,第3冊,第16頁。亦為中國法律史學者所重視的著作,即王肯堂編撰的《律例箋釋》一書。何勤華指出:這無疑是明清時期最為重要的律學著作,它不僅闡釋律例比較精到,初步奠定了明清律學的內容與風格,而且還是被清代律例注釋著作引用最多的明人作品。例如,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征引《律例箋釋》多達120余次;然而只引用了雷夢麟《讀律瑣言》63次、陳柬《讀律管見》13次。即便較少征引明人著作的清代律學家沈之奇,在《大清律輯注》中也引用了20余次;可是,只引用了《讀律瑣言》2次而已。④參見前揭何勤華:《中國法學史》,第236頁;何勤華:《中國法學史綱》,第192—193頁。凡此,足以證明《律例箋釋》之影響。但也不可忽視,王肯堂《律例箋釋》是在乃父王樵《讀律私箋》基礎上擴展增輯而成,并非全新創作。邱澎生指出:“說是王樵、王肯堂父子合著固然沒錯,但稱其為王肯堂個人專著也講得通?!雹萸衽焐?《當法律遇上經濟:明清中國的商業法律》,第58頁,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

王樵,字明遠,江蘇金壇人??贾屑尉付? 1547)進士,曾任刑部、南京大理寺和都察院等司法官員,還出任過山東和浙江兩省的提刑按察司僉事等職,著有《讀律私箋》等書。王肯堂在《律例箋釋·原序》中講述了王樵撰寫《讀律私箋》的原委:

先少保恭簡公為比部郎,嘗因鞫讞引擬不當,為尚書所訶,發憤讀律,是以有“箋釋”之作。兩出持憲,一東袞,一嘉湖,皆最煩劇地,而案無留牘,庭無冤民,有余暇焉,自以為比部“箋釋”效也。⑥前揭顧鼎:《王儀部先生箋釋》所附《重編自序》,第5,5—7頁。

王樵在“讀律”之前,雖然任職刑部,但對于律例卻不甚通曉,以致讞獄錯謬,并被上司訶責;在“發憤讀律”之后,則取得了“案無留牘,庭無冤民”的效果。他自認為這是《讀律私箋》產生的效果。下面,我們再來檢討王肯堂及其《律例箋釋》的故事。

王肯堂,字宇泰,考中萬歷十七年( 1589)進士。起初,對于律例亦不了解。他說:

乙丑等第進士,學詞林,又以文史為職,雖法曹致律例,禮曹致會典,而翰墨鞅掌,不能讀也?!仁厣挪?,在假多暇,且銓曹有藩憲之推,念當彈壓一方,其具不可不豫究,始發篋取讀律之箋釋,僅存坊刻,訛不可讀。而他家注釋,不得律意者多?!思T家之說,舍短取長,足私箋之所未備,以及見行條例,俱詳為之釋,而會典諸書有資互考者附焉。始庚戌十月朔,訖辛亥三月,初稿完,而余亦病矣。⑦前揭顧鼎:《王儀部先生箋釋》所附《重編自序》,第5,5—7頁。

這段自述,非常清楚地介紹了王肯堂編撰《律例箋釋》的動機和過程。首先,他的寫作速度頗為神速,從萬歷三十八年( 1610)到三十九年( 1611),僅僅用了不到半年的時間,就完成了《律例箋釋》的

初稿。不過,從“初稿完,余亦病”來看,亦稱得上是“廢寢忘食,嘔心瀝血”的辛苦勞作了。王肯堂之所以能夠快速完稿,顯然是因為他的工作底本——王樵《讀律私箋》的基礎好、質量高之所致。①王樵不僅“發憤讀律”,以治經之法治律,更有豐富的中央與地方的司法經驗;單就撰寫《讀律私箋》而言,就費了三十年的精力。參見邱澎生:《當法律遇上經濟:明清中國的商業法律》,第58—71頁。其次,就王肯堂的寫作動機而言,應該包括兩個層面:其一,因為即將出任“彈壓一方”的藩憲之職,必須“豫究”律例,似有避免重蹈王樵覆轍之意,故爾此書之作,乃是為了自身的需要;其二,從序文“世之司民命者,倘因余言而有感焉,體圣祖之心,遵圣祖之訓,則刑為祥刑,而皋陶邁種德之一脈,為不斷矣”來看,寫作《律例箋釋》也是為了滿足其他官員的需要。

上面已經說過,與明代相比,清代律學著作更多;然而,作者的寫作動機與律學著作的功能,倒也沒有什么特別的變化。盡管《大清律例》的最終完成,要到乾隆五年( 1740)方才告一段落??墒?,早在《大清律例》的漫長修訂過程中,②參見蘇亦工:《明清律典與條例》,第110—126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即有相關的律典解釋書籍陸續問世?,F在,筆者選擇比較著名且影響廣泛的律學著作來略作討論。

何勤華指出:《讀律佩觿》一書,是明清律學著作中流傳最廣的一部,與明清時期的其他律學作品——諸如王肯堂《律例箋釋》、雷夢麟《讀律瑣言》、沈之奇《大清律輯注》以及吳壇《大清律例通考》等相比較,在內容取舍與理論闡述上,皆有許多新的特點。③何勤華:《點校說明》,見(清)王明德:《讀律佩觿》,第2頁,何勤華、程維榮、張伯元、洪丕謨點校;張伯元:《〈讀律佩觿〉引注考?!?,見《律注文獻叢考》,第301頁。奇怪的是,雖然《讀律佩觿》流播廣泛,影響深遠,但對于王明德(約1634—1681)的生平,則不甚了了。我們只知道,王明德,字亮士,一說字金樵,江蘇高郵人。由蔭生出任刑部陜西司郎中,后又轉任湖廣漢陽府知府,讀書萬卷,精研律學,著有《讀律佩觿》。④簡要考證,參見前揭何勤華:《點校說明》,見前揭《讀律佩角嶲》,第1—2頁;前揭何勤華:《中國法學史》,第281頁;還請參見李艷君對《讀律佩觿》所作的介紹,見張晉藩主編:《清代律學名著選介》,第1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關于《讀律佩觿》的著述動機,王明德在寫于康熙十三年( 1674)的《本序》中作了扼要的交代,是針對清初官場“律學之不明久矣”的情勢。他感慨說:

明生千百世以下,猶幸得讀千百世以上之書,而更司其職,因為此懼,昧不自揣,妄以千百世以下之人,仰師千百世以上之心,管窺其義,以輯斯編,抑以旅進貽譏,素餐滋愧,聊不失夫孝子制彈之心,以勿極乎其敝而已,敢云于律實有得乎哉!⑤(清)王明德:《本序》,見前揭《讀律佩觿》,第7頁。

在這謙虛話語底下,卻隱藏著勃勃雄心;換言之,王明德抱持著“立返唐虞,致治羲農”的崇高意愿,而撰寫了《讀律佩觿》一書。在跋文中,王明德交代了一些其他細節:

……惟以碌碌任子,循資挨授,隸職西曹,歷有年所。緬懷遺訓,夙夕不遑,數載勤劬,微通窺度,偶有疑見,反復推詳,筆而志之,以竢就正,謬蒙滿漢大君子問道于蒙,略短錄長,噓嘉逾分,實非余所敢望也。繼奉堂諭,廣推八字,因與二三同志,旁參互折,得則筆以楮墨。⑥前揭《讀律佩觿》,第387頁。

這段文字,亦透露出作者于謙虛之中蘊含著自得之情。更可措意的則是: ( 1)王明德對律學稱得上是刻刻留意,精益求精; ( 2)在不甚講明律學的清初,王明德的律學成就受到了上司的高度推譽; ( 3)由“繼奉堂諭”可以得知,這部著作的寫作,似有奉命而為之意; ( 4)結合“二三同志,旁參互折”和“參訂姓氏”⑦參見前揭《讀律佩觿》所附“參訂姓氏”,第1—3頁。開列的38人來看,《讀律佩觿》很可能是一部集體商榷而由王明德執筆的作品,在明清時期的律學著作中,這是絕無僅有的一例。

關于《讀律佩觿》的成就,清人已有評論。例如,曾經任職齊楚等地知縣,后又出任西曹(刑部)的詹惟圣,在該書序文中就予以了極高的評價。他說:“王子金樵,淵源家學。其推本刑賞,忠厚之至,皆遂自趨庭退學時,較余得之獨早,實獲我心,豈偶然哉。夙夜共事,黽勉在公,志合道同,因得從其后,博取律令各書,備加參考?!雹?清)詹惟圣:《讀律佩觿序》,見前揭《讀律佩觿》,第2頁。筆者按:在《讀律佩觿》該序首頁中題署“王明德撰”,誤。核之該序末尾落款,署有“詹惟圣頓首書”字樣。在《讀律佩觿》所附的其他序文中,亦有類似的議論或評價,不再贅述。⑨參見豫嘉、彭師傅以及嚴沆等人的序文,前揭《讀律佩觿》,第1—2頁。

沈之奇,字天易,浙江秀水人。關于他的生平,可謂蹤跡難覓。如今,我們僅能讀到以下簡單的記載。例如,山東巡撫蔣陳錫在敘文中提到:“嘉禾沈

子天易,曩者與余同事,于淮、徐究心名法,嗣后屢佐煩劇之幕?!雹?清)蔣陳錫:《敘》,見(清)沈之奇:《大清律輯注》,第6—7頁,懷效鋒、李俊點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沈之奇在自序中也說:自己“作客三十余年,所至院、司、府、州、縣,閱歷讞牘多矣”②前揭《大清律輯注》,第8頁。閩冬芳在新著中雖然設了“關于沈之奇本人”的專節,但也未能提供更多的資料。參見閔冬芳:《〈大清律輯注〉研究》,第10—11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值得注意的是,與上述律學書籍的作者不同,沈之奇是一個積有30余年游幕經歷的幕友,而非官員。他之所以寫作《大清律輯注》一書,無疑是為了幫助司法官員避免在讞獄實踐中出現錯謬,以致受到懲罰。他說:

律文簡嚴,意義該括。名例固諸律之通例,而諸律亦互有應照。必深思尋繹,始能融會貫通,非淺嘗泛涉可以盡其意義也。吏律講讀律令之條,列于公式之首,曰務要熟讀講明律意。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再、三犯,分別示罰。朝廷之責望講讀,若是之切也。奇作客三十余年,所至院、司、府、州、縣,閱歷讞牘多矣,竊見講解通曉,又若是之難也。不揣淺陋,考據思索,謬為輯注。③前揭《大清律輯注》,第8頁。

如果我們把律文簡嚴、意義賅括、通曉之難與講讀律令之條的懲罰結合起來理解,那么沈之奇撰寫《大清律輯注》的用意,就昭然若揭了,這是一部寫給司法官員的律學著作。故爾在寫作過程中,他將自己在30余年游幕經歷中積累起來的豐富司法經驗,與精研明清諸家律學著述(共征引了15種作品)的心得體會,融會而貫通之;又花費了六七年的時間,才完成了這部著作??梢哉f,這是一部心力之作。無論在立法、司法還是律學研究中,沈之奇的《大清律輯注》都產生了非常廣泛而又深刻的影響。④詳盡討論,參見前揭閔冬芳:《〈大清律輯注〉研究》,第107—249頁。也因此,現代學者將《大清律輯注》視為清代律學的代表作,更是律學成熟的標志性作品。⑤這一方面的評價,參見懷效鋒:《點校說明》,見《大清律輯注》,第1頁;前揭何勤華:《中國法學史》,第266頁;閩冬芳:《〈大清律輯注〉研究》,第3頁。

在明清時期,律屬于基本法,相對穩定,條文較少;例則是補充法,比較靈活,隨事增損,與時俱進,條文很多,涵蓋面廣,龐雜瑣碎,具有追加或補充或細化律之不逮的性質和功能。⑥參見《明史·刑法一》和《清史稿·刑法一》,見前揭《歷代刑法志》,第509、567頁。相關討論,參見前揭蘇亦工:《明清律典與條例》,第167—246頁;楊一凡、劉篤才:《歷代例考》,第137—406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版。然而在律學研究中,關于律的成果較多,而對于例的研究則相對較少。其中,薛允升編撰的《讀例存疑》,可謂有清一代“例學”研究中的集大成之作,亦是代表性之作。

薛允升( 1820—1901),字克猷,號云階,陜西長安人。咸豐六年( 1856)進士,歷任江西饒州知府、山西按察使、山東布政使、署漕運總督、刑部右侍郎、刑部尚書等職。在41年為官生涯中,除了擔任外官7年,薛允升基本上都是在刑部任職,約34年,其中擔任刑部堂官凡17年,可以說是一個職業司法官員。一生精研律學,著述豐富,影響廣泛,著有《漢律輯存》六卷、《漢律決事比》四卷、《唐明律合編》四十卷、《服制備考》四卷、《讀例存疑》五十四卷、《定例匯編》若干卷、《薛大司寇遺稿》二卷。⑦關于薛允升的生平和著述的詳細考證,參見黃靜嘉:《清季法學大家長安薛允升先生傳》,見《中國法制史論述叢稿》,第240—267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光緒二十九年( 1903),在將《讀例存疑》進呈御覽的奏折中,刑部官員盛贊薛氏畢生“究心法律”,并達到了“律學深邃”和“融會貫通”的境界。特別強調:“諸書之中尤以《讀例存疑》一書最為切要,于刑政大有關系?!惫薁?,“請旨飭交修例館以備采擇?!边@一請求得到了皇帝的恩準。⑧引據胡星橋、鄧又天主編:《讀例存疑點注》,第1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關于撰寫《讀例存疑》的動因,薛允升在《自序》中作了扼要的交代: ( 1)從國初到現在,例條不但愈積愈多,幾至二千條;而且均系隨事纂定,相互抵牾,難以顜若畫一,導致適用上的困難。( 2)自己“備員刑曹,前后三十余年,朝夕從事于斯。有可疑者,即筆而記之,擬欲就正有道。為日既久,遂積有數十冊”。( 3)“誠以法令為民命攸關,一或偏倚,即大有出入,且有生死互易者,故不憚繁復,詳為之說,使業此者,知某條之不可輕用,某條之本有窒礙,熟識于心,臨事庶不致迷于向往。非敢云嘉惠后學,或不無稍有裨益?!雹崆敖摇蹲x例存疑點注》所附《自序》,第1頁。薛氏這話雖然說得謙虛,但意圖卻非常明確,為司法之后學作寶筏。

關于《讀例存疑》的律學成就和實踐價值,沈家本評論道:“長安薛云階大司寇,自官西曹,即精研律學?!彼鲿?,“洵律學之大成而讀律者之圭臬也”。并強調說:

……惟此《讀例存疑》一編,同人攜來京師,亟謀刊行,家本為之校讎一過。秋署同僚,

復議另繕清本,進呈御覽,奉旨發交律例館。今方奏明,修改律例,一筆一削,將奉此編為準繩,庶幾輕重密疏罔弗當,而向之抵牾而歧異者,咸顜若畫一,無復有疑義之存,司讞者胥得所遵守焉,固不僅群玉冊府之珍藏為足榮貴已。①沈家本:《讀例存疑序》,見《歷代刑法考》(四),第2222頁。

足見,薛氏所著《讀例存疑》一書,不僅具有律學研究的學術價值,而且還有修改律例與司法實踐的參考價值??上?,吾人尚難考訂該書對清末修律究竟產生了怎樣的影響。

劉衡( 1776—1841),字蘊聲,一字讱堂,號廉舫,江西南豐人。嘉慶元年( 1796)副榜貢生,歷任廣東四會、博羅、新興知縣,四川墊江、巴縣知縣、錦州知州、保寧知府、成都知府,河南開歸陳許兵備道等職。著有《庸吏庸言》《讀律心得》《蜀僚問答》《六九軒算書》以及《纂學備考》等書。所著《讀律心得》,是律學著述中比較特殊的作品,即僅僅摘錄了州縣牧令常用并且必須熟讀的律條目錄,對于某些律文也進行了扼要的注解,篇幅非常短小。道光十六年( 1836)吳嘉賓在《讀律心得》序文中寫道:

嘉賓與喆嗣星方農部為姻,出先生作吏時所鈔《讀律心得》諸篇示之,信乎其能素講求法者歟。先生是篇,所援法各數條或數十條,一理訟撮要,二通用擬斷罪名,三通用加減罪例,四祥刑隨筆,皆所以示有司法所得為與所不得為而已。然法所得為者,吾執法以奪奸民之所恃;法所不得為者,吾體法以行上之慈,則朝廷立法之意具是焉,何其簡且要歟!吾愿世之為有司者,皆先講求于是,而后及其余,則知法固甚不繁,而官與民已受治矣。然則先生是篇,烏可不極公諸世歟!②(清)吳嘉賓:《讀律心得序》,見《官箴書集成》,第6冊,第160頁。

據此,《讀律心得》是一部律學的入門讀物,不但內容簡括,而且以日常司法為鵠的。這與劉衡《蜀僚問答》所言“讀律在熟讀訴訟、斷獄兩門,其四十一條”③參見(清)劉衡:《蜀僚問答》,見《官箴書集成》,第6冊,第149頁。此外,在《理訟撮要》中,劉衡有一概括:“以上若干條,乃聽斷大綱領之最切要者,誠刑名家初學津梁也。蓋訟不外告訴、審斷,而訟之人不外原被、證佐,即不外紳士、吏役、老幼、婦女及諸色目,此篇已得其概矣。若大而命盜、拐詐,小而戶婚、田債等項,則訟之目也。各有正條,不具錄,錄其匯于總者而已?!鼻敖摇妒窳艈柎稹?,見《官箴書集成》,第6冊,第164頁。之宗旨,可以說是完全切合。要之,《讀律心得》乃是一部寫給初登仕版之牧令的實用法律書籍;與此同時,對于訴訟兩造來說,該書也發揮著教育和說服的功能。④劉衡之子良駒在跋文中更說:“家大人出堂皇決事,輒手是編置案上,時用循覽,或呼從隸舉示兩造,咸聽命,有因是罷訟者。良駒手錄一帙,攜至京師,戚友銓授外吏者,競向假鈔?!鼻敖摇妒窳艈柎稹?,見《官箴書集成》,第6冊,第171頁。

綜上所述,從狹義律學知識的生產來看,不僅作品的數量眾多,而且篇幅亦不算小。例如《大清律輯注》多達60余萬字,又如《讀例存疑》更是多達百余萬言,稱得上是鴻篇巨制。有些律學著作,歷時數十年之久,王樵寫作《讀律私箋》一書,就花費了30年以上的時間和精力。⑤王樵自陳:“初稿五巨冊,蓋吾三十年之精力在焉?!蓖蹰?《方麓集》,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285冊,第9卷,第281頁,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年影印版。而且父子相繼,王肯堂對《讀律私箋》再次加以修改完善,篇幅也有很大擴展,并最終完成了《律例箋釋》的撰寫工作。有些作品,經由同好之間的相互商榷,摻合自己的司法經驗與律學修養,撰寫而成。例如王明德《讀律佩觿》的參訂者多達38人,又如沈之奇《大清律輯注》的參訂者也有9人。⑥參見前揭《大清律輯注》所附《沈之奇自序》,第9頁。必須指出,王明德《讀律佩觿》的參訂者,應該是參與了實質性的商榷討論;沈之奇《大清律輯注》的參訂者,可能是參與了技術性的校正工作。當然,也有像劉衡《讀律心得》那樣,雖然只有寥寥數頁,但卻切于實用的律學作品。無論如何,他們的寫作態度都很嚴肅。

與此同時,這些作品的作者群體,呈現出多元化的特點。既有出身副榜貢生,僅為州縣牧令的劉衡;也有身世不明,僅為地方衙門幕友的沈之奇;還有出身進士,任職中央司法機構(刑部)長達30余年,擔任刑部尚書的薛允升??傮w而言,他們皆與官場有關,很多還有刑部任職的特殊經歷。他們不但具有豐富的司法經驗和精湛的律學基礎,而且還有“經世致用”和“關心民瘼”的思想傾向。也因此,寫出這樣的律學著作,絕非偶然。至于這些律學作品的特色,應該說是實用主義與經驗主義的,而非法理學和法哲學的;即使存在法理學與法哲學的色彩,那也不是主要的、基本的,而是次要的、附屬的。不過,在序跋里反而會有一些法理學和法哲學意味的闡述。對此,筆者擬在第六節中略作討論。

就他們的著述意圖而言,大致包括以下四點: ( 1)因作者自己在司法實踐中一度出現司法錯誤而發憤讀律,或者因自身即將參與司法工作而專研律學; ( 2)有感于其他司法官員平時不愿究明律例,造成冤假錯案而撰寫律學著作,以供他人參考; ( 3)不

僅出于“哀矜折獄”的道德理想的考量,而且出于“講讀律令”的制度要求和法律懲罰的考量; ( 4)盡管總體上是基于司法實踐之需要而寫作律學書籍,但也不排除使民閱讀律例的意圖??傊?,它們基本上是官場中人寫給官場中人閱讀的書籍;其他讀者,只是意圖之外的效應。

這一概括還意味著,雖然明清時期確實是一個以儒家思想為意識形態的國家,科舉取士并不怎么重視法律的考試;與此同時,它確實是一個鄉土社會,禮俗也確實構成了社會秩序的基礎,維護了社會秩序的運作。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法律果真無足輕重,人們果真無視法律的秩序功能與治理功能。實際上,帝國官員之所以熱衷于撰寫律學著作,恰好是因為,法律才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及司法裁判的依據。在常態情況下,禮俗可以用來維護鄉土社會的秩序;然而一旦出現糾紛,一旦因觸犯法律而構成犯罪,并且進入訴訟程序,那么法律就浮出了水面。就此而言,無論帝國官員抑或庶民百姓,法律是他們必須了解的知識。而對皇帝來說,無論官民都必須遵循法律,此乃國家宣傳法律的真正意圖。①參見徐忠明:《明清中國的法律宣傳:路徑與意圖》,見《傳播與閱讀:明清法律知識史》,第169—210頁。在學術研究上,我們必須尋找在儒家經典與法律知識之間、在為官作吏的業余性與專業化之間的平衡,并且作出合理的解釋。換言之,任何偏于一隅的視域,皆有可能喪失求得歷史真相的機會。

四、法律知識的生產:作者與作品(二)

毋庸置疑,對于為官作吏者來說,了解甚或通曉“文本中的法律”固然重要;然而,在法律文本與社會現實、司法實踐或“行動中的法律”之間,畢竟還存在著不小的差距。換言之,即便把紙面上的法律背得滾瓜爛熟,也未必能夠應付行政實踐和司法實踐遭遇的各種具體問題。誠如俗諺“不習為吏,視已成事”②引據(清)李容:《司牧鏡鑒》所附《李原小引》,見《官箴書集成》,第3冊,第197頁;另見(清)胡文炳:《折獄龜鑒補自序》,見陳重業主編:《折獄龜鑒補譯注》,第10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之所謂也。這意味著,在明清時期官場中盛行的名目繁多的“顯規則”和“潛規則”,皆系初入仕途的官員必須首先學習和掌握的經驗知識;當然,其中也包括了法律知識。必須指出,那些承載正能量的“顯規則”,因為具有規范意義和指引功能,故爾它們往往被寫在書籍里,可以堂而皇之的公開傳播。相反,那些承載負能量的“潛規則”,只能刻寫在官員的記憶里,通過口耳相傳的方式秘密流傳;或者像“訟師秘本”那樣,雖然也有書籍或抄本,但只能在“地下”秘密傳播。

下面,為了幫助讀者理解這種官場的慣例或“潛規則”,筆者抄錄清人文康所著《兒女英雄傳》的兩段描寫,作為本節的一個引子。文曰:

列公,你道安老爺既中得這樣高,為什么直到此時才報?原來填榜的規矩,從第六名填起;前五名叫作“五魁”;直等把榜填完,就是半夜的光景了,然后倒填五魁。到了填五魁的時候,那場里辦場的委員以至書吏、衙役、廚子、火夫,都許買幾斤蠟燭,用釘子釘的大木盤插著,托在手里,輪流圍繞,照耀如同白晝,叫作“鬧五魁”。那點過的蠟燭,拿出來送人,還算一件取吉利的人情禮物。因此上,填到安老爺的名字已是四更天的光景。那報喜的誰不想這個五魁的頭報,一得了信,便隨著起早下圓明園的車馬,從西直門連夜飛奔而來,所以到這里還沒亮。③(清)文康:《兒女英雄傳》,第10,19頁,北方文藝出版社2013年版。筆者按:標點略有調整。

我們這些河工衙門,這“據實”兩個字用不著行不去的哪。即如東家從北京到此,盤費日用,府上衙門,內外上下,那一處不是用錢的?況且,京中各當道大老、合本省的層層上司、以至同寅相好,都要應酬的,倒也不容易。這也在東家自己,晚生也不敢冒昧多說。但是就我們這衙門講,晚生是有也可,沒有也可,倒也不計較;只這內而門印跟班以至廚子火夫,外而六房三班以至散役,那一個不是指望著開個口子,弄些工程吃飯的?此尤其小焉者也。再加一個工程出來,府里要費,道里要費,到了院費,更是個大宗;這以后委員勘工要費,收工要費,以至將來的科費、部費,層層面面,那里不要若干的錢?東家是位高明不過的,請想想:可是“據實”兩個字行得去的?④(清)文康:《兒女英雄傳》,第10,19頁,北方文藝出版社2013年版。筆者按:標點略有調整。

雖然這僅僅是小說家言,似乎當不得真,但實際上,它們卻有很強的寫實意義。第一段是描寫科舉填榜和報喜的慣例,顯然是官場的“顯規則”之一;第二段是專講衙門“虛報工程款項”的陋規,無疑是官場的“潛規則”之一??梢韵胂?,倘若不了解衙門的填榜規矩,考生還會以為自己早已名落孫山、功名無望了呢。⑤安老爺參加了進士考試,在放榜那天,闔家都不睡覺,盼著報榜的消息,但是“等到鐘亮以后無信,大家也覺得是無望了,又乏又困,興致索然,只得打點要睡”。參見前揭《兒女英雄傳》,第10頁。如果不知道官場“雁過拔毛”的陋規,一味照章辦事,勢必得罪衙門內外的胥役

以及官員周圍的同僚,從而遭到他們“明刀暗槍”的報復,結果惟有“掛冠而去”作罷。而這,也正是安老爺的不幸結局。①安老爺不僅被摘印待審,最后被要求賠還工程款項五千兩。參見前揭《兒女英雄傳》,第20—24頁。

從現代學者整理的明清時期的官員工作指南書籍——以下統稱為“官箴書”來看,明宣宗朱瞻基( 1398—1435)親自編纂的《御制官箴》,算是一部比較特殊的、也是比較符合“官箴”②關于“官箴”的涵義、精神與沿革的討論,參見郭成偉:《官箴文化研究》,見郭成偉主編:《官箴書點評與官箴文化研究》,第417—477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原意的著作。該書根據國家機構的性質與職能,提出了若干道德意味濃厚的、官員應該遵循的原則。朱瞻基在《圣諭》中說:“因取古人箴儆之義,凡中外諸司各著一篇,使揭諸廳事,朝夕覽觀,庶幾有儆?!雹?明)朱瞻基撰:《御制官箴》所附《圣諭》,見《官箴書集成》,第1冊,第247頁。毋庸贅言,明宣宗之所以要求各級官員將“官箴”揭貼在衙門官廳上,無疑是為了能使官員觸目儆醒,時時秉遵。盡管該書與法律知識看起來沒什么關系,然而在泛道德主義的明清時期,法律與道德原本即有“剪不斷,理還亂”的關系,故爾這些道德箴言,實際上是法律知識的原則性與支持性的基礎。

在明代刊印的諸多官箴書中,呂坤《實政錄》和佘自強《治譜》兩書,可能是最有代表性、也是最具影響力的著作。下面,我們即以這兩位作者及其作品為例,來稍作討論。

呂坤( 1536—1618),字叔簡,一字心吾、新吾,自號抱獨居士,河南寧陵人??贾腥f歷二年( 1574)進士,歷任山西襄垣知縣、大同知縣、吏部主事、山東濟南道參政、山西按察使、陜西右布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刑部右侍郎等職。為官清勤、秉正持法,力行“移風易俗”的教化措施,有著豐富的地方治理經驗,著有《呻吟語》和《實政錄》等書,影響廣泛。在道光六年( 1826)清廷允準呂坤從祀孔廟,成為“優入圣域”的模范官僚。④關于呂坤之從祀孔廟、為官生涯、著作刊刻以及《實政錄》思想內容的詳盡討論,參見解揚:《治政與事君:呂坤〈實政錄〉及其經世思想》,第1、52—72、306—311、147—204頁,三聯書店2011年版。對于“優入圣域”的討論,參見黃進興:《優入圣域:權力、信仰與正當性》,陜西師范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萬歷二十六年( 1598),出任湖廣監察御史、自稱呂坤之“燕趙門生”的趙文炳在序文中著重揭示了《實政錄》所蘊含的三個核心內容: ( 1)將“保蒼赤,安社稷”作為政治理念與行政基礎。( 2)從“墾荒田、興水利”,到“樹桑棗、養五孳”;由推行保甲鄉約,至彌盜安民;從道德教化,到撫育饑寒殘病;一應設施,皆身體而力行之。( 3)趙文炳不僅于“奉命按楚”之時,本著“日惟兢兢凜凜”之心,把“先生書布之政令”;并且還堅信“宇宙之廣,必多篤學好修留心當世者,緣先生之跡而神明之,太平可致也”。在趙文炳看來,呂坤所撰《實政錄》一書,對于地方治理,必將起到“豈曰小補之哉”⑤參見(明)趙文炳:《新吾呂先生實政錄序》,見《官箴書集成》,第1冊,第407—411頁。的實踐作用。如果將其與《御制官箴》相比,那么《實政錄》的特點,無疑在于它的地方性與操作性。而其根本原因,則誠如魏丕信所說:該書是“公牘”匯編。因此,《實政錄》就成了明清時期官箴書編纂在類型與內容上的新嘗試,也可能成為了“公牘”匯編的創始者。⑥參見前揭魏丕信:《明清時期的官箴書與中國行政文化》,載《清史研究》1999年第1期。

佘自強,字健吾,另有作“余自強”⑦參見(清)萬斯同《明史》卷一百三十四·志一百零八·藝文二即有“余自強《治譜》十卷(字健吾)”。清鈔本。另據《四庫全書總目》卷八十·史部三十六所記“《學政錄》五卷(直隸總督采進本)……是編原本呂坤、余自強兩家之書”。清乾隆武英殿刻本。其他史料甚夥,不贅。者,四川銅梁人。萬歷二十年( 1592)進士,歷任巴陵知縣、山西參政、江西按察使等職,頗有政聲。著有《治譜》一書,被學仕者奉為律令。崇禎十二年( 1639),吏部驗封郎胡璇在該書序文中寫道:

譜中凡筮仕所欲知,民情、胥弊、賦役、刑名諸政務,以及上下交之節文,罔不具載。大抵綜法衷理而適于情道之中,政之平也。若莊語、理道、學論,寧有漏義。所以就治言治,惠民切而除害準,固引人以功名之路,而要之大道之歸。⑧(清)胡璇:《治譜敘》,見《官箴書集成》,第2冊,第83—84頁。

這說明了,該書將“天理、人情、國法”貫而通之,本著“就治言治”的務實精神,詳盡開載胥弊、賦役、刑名以及官場交際之節文??芍^既重實用,而又不失道理。這大概是胡璇之兄胡璉感慨往日因未讀《治譜》而“深痛往治之不克副”的原因,也同樣是“急欲摩傳”的原因。他們希望“初仕君子人挾一冊,隨舟車而習繹之”,從而“增益仁明德政,實究于百姓,冀或藉此以消孽回”。⑨前揭《治譜敘》,見《官箴書集成》,第2冊,第85頁。足見,急欲刊刻《治譜》諸君的良苦用心之所在。

與明宣宗朱瞻基所纂《御制官箴》相比,雍正年間刊布的《欽頒州縣事宜》(或稱《欽頒州縣條規》)一書,雖然并非皇帝親自操刀,而系田文鏡、李衛奉

旨編撰,但它卻是雍正“親加披覽”審定,進而“欽頒”的官箴書。①關于《欽頒州縣事宜》的專題討論,參見周少元、韓秀桃:《中國古代縣治與官箴思想——以〈欽頒州縣事宜〉為例》,載《政法論壇》2001年第2期;杜金:《清代皇權推動下的“官箴書”的編撰與傳播——以〈欽頒州縣事宜〉為例傳播》,載《學術研究》2011年第11期??梢哉f,此書同樣表達了皇帝的意志,與《御制官箴》差別不大。兩者的真正差別在于,《州縣事宜》更具實踐性和操作性。

眾所周知,雍正登上帝位之后,一者決意整頓吏治,二者著手改革賦稅。既然意欲整飭吏治,就得拿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辦法。雍正二年( 1724)下旨編纂《州縣事宜》,顯然是其中的一項措施。在諭旨中雍正既交代了編纂之原委,也提出了實施之要求。文曰:

惟是地方事務皆發端于州縣,頭緒紛繁,情偽百出。而膺斯任者,類皆初登仕籍之人,未練習于平時,而欲措施于一旦,無怪乎彷徨瞻顧,心志茫然。即采訪咨詢,而告之者未必其盡言無隱。此古人所以有“學制美錦”之嘆也。

……朕親加披覽,見其條理詳明、言詞剴切,民情吏習罔不兼該,大綱細目莫不備舉,誠新進之津梁,庶官之模范也。在二臣各就其所閱歷者而言,繁簡同異之間不必一致,而慎守官方、勤恤民隱、興利除害、易俗移風,其大指則一而已矣。

爰就本文付之剞劂,頒賜州縣官各一帙,俾置之幾案間,朝夕觀覽,省察提撕。②引據《雍正上諭內閣》卷九十二,前揭《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415冊,史部一百七十三·詔令奏議類,第424頁。

據此,其一,雍正欽頒《州縣事宜》的預期讀者,乃是初登仕版的州縣牧令,從而與規范各級官員操守的《御制官箴》有著根本性的差異。其二,雍正提出“爰付剞劂,頒賜州縣官各一帙,俾置幾案間”的要求,這意味著該書乃是州縣牧令的欽定讀物;還意味著該書不僅讀者眾多,而且傳播廣泛,影響深遠。其三,雍正指出新任牧令不諳州縣事務的問題,可以說是清代官場的普遍現象。例如在道光年間重刻《州縣事宜》的跋文中,山西巡撫盧坤就表達了同樣的意思。他說:“顧居是官者,大抵皆初登士籍之人,不習為吏。一旦臨民治事,無所依據,欲其無忝厥職,往往難之?!雹蹍⒁?清)盧坤:《欽頒州縣事宜原跋》,見《官箴書集成》,第3冊,第690頁。是以,才有重刻《州縣事宜》之舉。

實際上,以州縣牧令為讀者對象的官箴書,確實構成了清代的主體。這倒不難理解,因為除了牧令皆系初登仕版、不諳吏事之外,還有即是,他們的人數眾多,事務涵蓋的范圍廣泛,操作起來復雜而又瑣碎;他們不但要治事,而且要管人——控制胥吏和衙役;雪上加霜的是,州縣牧令的任期卻又很短,雖然法定三年,但實際上只有一年多,既不能了解地方事務,又安能作出行之有效的決策,以致草率將就成了難以克服的常態或頑癥。④關于清代州縣衙門與牧令職權的詳盡討論,參見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宴鋒譯,何鵬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郭建:《帝國縮影:中國歷史上的衙門》,學林出版社1999年版。這就給人造成一種刻板的印象——牧令無能。即便精強干練的牧令,若要勝任愉快,亦非易事。

就筆者寓目的清代官箴書而言,最系統、最規范、最翔實的作品,當推康熙年間黃六鴻所寫的《?;萑珪?。該書不但受到了清代官場的推崇,還受到了現代學者的關注。⑤關于《?;萑珪返膶n}討論,參見陳曉敏:《清代州縣衙門文書制度一瞥——讀〈?;萑珪翟洝?,載《檔案與建設》1986年第4期;劉秀生:《清代縣政管理的百科全書——評黃六鴻〈?;萑珪导捌錇楣僦馈?,見方行主編:《中國社會經濟史論叢:吳承明教授九十華誕紀念文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陳俊右:《清初地方衙門司法職能之觀察——以〈?;萑珪禐橹行摹?,中興大學2010年碩士學位論文。雖然此書傳播廣、影響大,但關于黃六鴻之生平事跡,則蹤影渺茫。我們只約略知道。

黃六鴻,字正卿,號思湖,一說思齊,江西新昌人,生卒不詳,享年88歲。順治八年( 1651)舉人,康熙九年( 1670)出任山東郯城知縣,康熙十四年( 1675)復任直隸東光知縣,之后又相繼擔任過禮科、工科衙門的職官??滴跞? 1693)致仕歸里,并完成了《?;萑珪返膶懽?。⑥詳盡的考證,參見前引陳俊右:《清初地方衙門司法職能之觀察》,第14—25頁。在“自序”中,黃六鴻比較詳盡地闡述了寫作的命意和動機:一是本著視民如傷之仁,造福百姓之心,實施?;莅傩罩?,以期仰副皇上愛民之盛德,下體百姓之殷望。二是揭橥州縣牧令在政治結構中的位置,所謂“牧宰之職,以上循公孤、六卿、督撫大吏之揆法,而下遂斯民之幽隱”。三是盡管州縣系蕞土,牧令乃微員,施惠于百姓之孔道狹隘,然而州縣關系到百姓之利害甚大;故爾,牧令在政治運作和行政實踐中既占據了非常關鍵的位置,也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四是厘定州縣的職權范圍,即“大而錢谷、刑

名、教養、風俗,小而建制、修舉、科條、庶務”。五是如果牧令背離詩書之志業,被利欲遮蔽了聰明,那么不但會隕越闕職,而且會流毒地方,危害不可謂小。六是將詩書蘊含的道理與自己采行又有實效的舉措,予以貫通匯編。①參見(清)黃六鴻:《?;萑珪孕颉?,見《官箴書集成》,第3冊,第211—214,214頁。

一言以蔽之,在《?;萑珪分?,黃六鴻將政治道德與行政技藝作了很好的整合,系統而有條理,既有大綱領又有小節目。最后,他還提出了自己的期待:

天下賢牧宰,誠能仰體圣天子愛民之心,覽是書或亦有所觀感興起,堅窒乎利欲之萌,力刷乎精明之蔽,務期政之大小必利興而害除,任之始終必克謹而克慎。一本于存造福之心,行施惠之事,而與子輿氏推不忍人之一念,而竊有合焉,則天下之民咸沐浴于循良樂愷之休,共歌舞乎唐虞雍熙之世,所以答君恩而酬所學。②參見(清)黃六鴻:《?;萑珪孕颉?,見《官箴書集成》,第3冊,第211—214,214頁。

稍可措意的是,黃六鴻將“賢牧宰”視為預期讀者,而不僅僅是初仕者,這是否意味著他的期待要比其他同類書籍的作者更高?或許是,但不能肯定。不過,如果把它置于“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③(清)焦循:《孟子正義》,第484頁,沈文倬點校,中華書局1987年版?;颉坝兄稳?,無治法”④(清)王先謙:《荀子集解》,第230頁,沈嘯寰、王星賢點校,中華書局1988年版。的語境中來考量,那么我們還是可以說,即便制度設計良好,牧令能夠熟讀講解,但也并不能保證制度會被有效實現?;蛟S,這正是黃六鴻試圖將道德理想與行政技藝結合起來的根本原因之所在。⑤實際上,即使像海瑞這位大名鼎鼎的、古今頌揚的模范官僚,別看他成天板著面孔,把倫理道德的大纛舉得很高,口號喊得很響;但是,如果細讀他的著作,倒也不乏務實的精神,細節方面的考量很多。只不過,這種務實精神的背后,仍有深厚的道德意蘊。參見陳義鐘編校:《海瑞集》,中華書局1962年版。這說明,無論政治抑或行政、司法,綱領原則的厘定固然重要,細節技術的組織同樣不可忽略。

晚明以降,在地方政府(特別是州縣衙門)中出現了一個非常特殊的群體,亦即師爺或曰幕友。盡管他們并非國家的正式雇員,而僅僅是地方官員聘任的私人顧問,然而在賦稅征收、司法裁判與其他事務上卻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一如“影子”政府。不消說,這一群體的出現,既與帝國治理難度的增加有關,也與皇帝控制官僚的強化有關。由于地方官員的考成所系,因此他們通常都會聘用錢谷師爺和刑名幕友,可以說是基本配置,其中尤其以刑名幕友為重要。⑥之所以錢谷幕友和刑名幕友居于主導地位,是因為,他們與州縣衙門的職責和考成息息相關。黃六鴻寫道:“有司以錢谷、刑名為重,而刑名較錢谷為尤重。夫錢谷不清,弊止在于累民輸納;刑名失理,害即至于陷人性命?!鼻敖尹S六鴻:《?;萑珪し怖?,見《官箴書集成》,第3冊,第216頁。還有其他名目繁多的師爺,諸如書啟、掛號、硃墨、征比、賬房、閱卷、奏折、發審,視乎衙門實際需要而有不同配置。這群以浙江省紹興人為主體的師爺,成了地方衙門不可或缺的技術專家,從而有“無紹不成衙”之俗諺。⑦關于師爺群體的專題研究,參見郭建:《紹興師爺》,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郭潤濤:《官府、幕友與書生——“紹興師爺”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版;王振忠:《紹興師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前揭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54—191頁;郭建:《師爺當家》,中國言實出版社2004年版。概括地說,幕友的基本功能有二:一是補充了地方官員人手之不足;二是彌補了他們法律知識和實操經驗之短缺。

如果為官作吏有“吏道”和“吏學”,那么充任幕友亦有“幕道”和“幕學”。講究“幕道”和“幕學”之書,大致上在雍乾之后逐漸刊刻流行。其中影響廣泛的包括:萬維翰《幕學舉要》、王又槐《辦案要略》以及汪輝祖《佐治藥言》和《續佐治藥言》等書。鑒于王又槐和汪輝祖已有不少研究,⑧關于王又槐《辦案要略》的研究,參見顧元:《佐治司法的指南指導入幕的教材》,見前揭《官箴書點評與官箴文化研究》,第171—191頁。關于汪輝祖的研究,參見張偉仁:《良幕循吏汪輝祖——一個法制工作者的典范》,見前揭《磨鏡——法學教育論文集》,第95—178頁;鮑永軍:《紹興師爺汪輝祖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關于汪輝祖的律學著作之傳播與司法實踐的研究,參見徐忠明:《清代中國法律知識的傳播與影響——以汪輝祖〈佐治藥言〉和〈學治臆說〉為例》,見《傳播與閱讀:明清法律知識史》,第62—100頁;徐忠明:《清代中國司法裁判的形式化與實質化——以〈病榻夢痕錄〉為中心的考察》,見徐忠明:《眾聲喧嘩:明清法律文化的復調敘事》,第331—412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本文僅以《幕學舉要》為例,略予討論。

萬維翰,字楓江,江蘇吳江人,乾隆年間的著名幕友,其他事跡不詳。萬楓江在《幕學舉要原序》中只說自己曾經遨游燕趙之間,之后南返寧波,不再反轍北游。⑨參見(清)萬維翰:《幕學舉要原序》,見《官箴書集成》,第4冊,第730頁。著有《律例圖說辨偽》《刑錢指南》和《幕學舉要》等書?!赌粚W舉要》一書,頗受時人推

崇。萬維翰寫道:“先是,鐵翁李君見余《幕學舉要》,為作序,且慫恿付梓人,而補堂亦深為擊節。迄今二十余年,白巖姜君令蜀歸,相見于越王城,甚喜是書,作數弁言其端?!雹賲⒁?清)萬維翰:《幕學舉要原序》,見《官箴書集成》,第4冊,第730頁。之后,又被收入《入幕須知》一書。例如,光緒九年( 1883)張廷驤在《幕學舉要》中指出:

《幕學舉要》為乾隆初年吾吳萬楓江先生所著,論習幕之道,挈要提綱,語語從閱歷而來,誠為后學津梁。于直隸情形,尤了如指掌。其中條目,間有今昔異勢,上下異情,非可強為,而理自不謬。學者會而通之,可也。

嗟乎!幕雖小道,非洞達世情,周知利弊,焉能出而佐人。書中總論官方,所以兼及居官之道與用人之法,不僅為習幕言之,實仍為習幕言之。蓋幕與官相表里,有能治之官,尤賴有知治之幕,而后可措施無失,相與有成也。幕顧可忽乎哉!②(清)張廷驤:《幕學舉要敘》,見《官箴書集成》,第4冊,第730頁。

其中的要點不外乎是:其一,雖然《幕學舉要》的內容來自萬維翰在燕趙之間游幕的實務經驗,但是它們仍有超越當時當地的普遍價值。其二,更為重要的是,張廷驤指出了“吏道”與“幕道”之相與表里的特點,人們之所以習幕,是為了佐官出治;換言之,盡管幕友與官員的身份不同,然而他們治理地方社會的任務,并無根本區別。其三,張廷驤還特別強調了《幕學舉要》的閱讀群體乃是幕友??梢?,這是一部幕友寫給幕友以及未來幕友觀摩學習的書籍。筆者推測,引文中的“不僅為習幕言之,實仍為習幕言之”一句,如果前一個“幕”字系指幕友,那么從上下文來看,后一個“幕”字,當作“官”字,即指官員。如若這一推測不誤,那么《幕學舉要》顯然也是官員的閱讀對象。

要之,在雍正整飭吏治的語境中,由于他加強了對于官僚的控制,故爾幕友就變得逐漸重要了起來。顧肇熙在《入幕須知序》中寫道:“幕為專門名家之學,以歷聘于有司。顧位在賓師,其道本交相重也。一二自用者不知重幕,幕或亦不足取重于人。官幕積輕,而吏治受其實害。每慨近世往往加幕以劣之目,而被官以不肖之稱,嘗不私心痛之?!雹?清)顧肇熙:《幕學舉要序》,見《官箴書集成》,第4冊,第727頁。是以,禮聘幕友,尊重幕友,乃是官員之所必須;秉遵“合則留,不合去”之原則,則是幕友自重之所必須。就幕學而言,更是“非特為佐治之津梁,更可為出治之模范”④(清)劉樹堂:《入幕須知跋》,見《官箴書集成》,第4冊,第728頁。。也因此,幕學書籍的讀者,應該包括幕友與官員;與吏學書籍相比,則是側重稍有不同而已。當然,從幕友與訟師“對決爭勝”的角度來講,幕學書籍的主要閱讀群體,恐怕還包括了訟師在內。

雖然明清中國的州縣衙門號稱“一人政府”,也被稱為“全能衙門”。⑤所謂“一人政府”的提法,參見前揭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28頁。所謂“全能衙門”的提法,參見賀衛方:《司法的理念與制度》,第244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但是,除了牧令主導州縣所有日常事務之外,還有若干被稱之為“佐雜”的輔助官吏;沒有他們的參與,州縣牧令想要完成社會治理的重任,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由于佐雜官的名色頗多,這里不便一一介紹。⑥參見柏樺:《明代州縣政治體制研究》,第76—85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柏樺:《明清州縣官群體》,第50—54頁,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前揭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8—28頁。在明清官場中,佐雜官頗受鄙視,因此規范和指導佐雜官的書籍,也就非常少見。在《佐雜譜自序》中,李庚乾感慨說:“夫不為佐雜立譜者,大抵以其官為閑為散為稗為枝,無關治理,若有不足責望者?!雹?清)李庚乾:《佐雜譜自序》,見《官箴書集成》,第9冊,第312頁。在“自序”中,他還談到了寫作之原委:

琴棋書畫藝也,習之者無譜不能工,況為官耶!官之等不一,秩愈卑則于民愈親,濟民愈速,故州縣重而佐雜亦不可自輕。然如《州縣提綱》、《州縣事宜》、《圖民錄》、《牧令書》、《?;萑珪分?,州縣之譜則備矣,而佐雜初無譜也,豈非世間一缺陷乎!……不知朝廷設一官,必有一官之職。士夫為此官,必盡此官之職。為佐雜與為州縣,無異也。佐雜而欲稱其職,不負其官,又非以昔賢為模范,其道奚由。況今日之佐雜,不同前代,率由薦辟、科目出身,捐納十居八九,多平昔未嘗學問之人。一旦出而服官,若無一本譜子在,目中無幾個古人在,胸中安望其為廉吏,更安望其為良吏。吾固佐雜也,雖以諸生應制科,奏策大廷,簡用

今職。而自顧空疏無具,竊憾早不讀有用書,今臨割學操刀之晚。但失之東隅,尤可收之桑榆……爰搜古今佐雜官有政事風節者,輯為一編,列經訓及先正格言于前,曰佐雜譜。用以自鏡自勉,即與同僚共勉。①前揭《佐雜譜自序》,見《官箴書集成》,第9冊,第312頁。

李庚乾自陳“吾固佐雜也”,四川總督巴圖魯劉秉璋稱其為“該州同”。足見,這是一部佐雜官寫給佐雜官閱讀和參考的書籍。更可措意的是,與眾多明清時期的牧令書相比,之前似乎還沒有專門為佐雜官編寫的治譜。李庚乾編撰《佐雜譜》一書,可謂首倡者。只不過,這已經是清朝末期了。也因此,此書一經編成,就受到了各級上司的高度稱贊,竭力推薦,并且予以獎勵。譬如劉秉璋批曰:“該員志在盡職,不失為讀書人,實為佐貳中有志之士,不可不酌予獎勵。嗣后遇有司道首領及優缺佐貳,不論班次,先盡委署二次,以為刻書之資,藉廣其傳?!雹?清)劉秉璋:《佐雜譜批》,見《官箴書集成》,第9冊,第309頁。為了推動《佐雜譜》的刊刻與傳播,四川按察使成綿龍以及四川兵備道黎某等多人,都作出了批示。③關于其他批示,參見前揭《佐雜譜批》,見《官箴書集成》,第9冊,第309—311頁。甚至四川按察使、署布政使德壽還專門為《佐雜譜》寫了序文,稱贊李庚乾“通曉吏治,公余搜羅古今佐雜官有政事風節者,輯為一編”④(清)德壽:《佐雜譜序》,見《官箴書集成》,第9冊,第311頁。這種有益于吏治的行為。就筆者寓目的明清時期官箴書而言,這種情況并不多見。李庚乾《佐雜譜》之特點在于,以采擇“古今佐雜官有政事風節者”來作為同僚追慕和師法的榜樣,它與儒家一貫奉行的“我欲載之空言,不如見之于行事之深切著明”⑤前揭司馬遷:《史記·太史公自序》,第3297頁。的著述傳統,倒是頗為切合。

從上面對于“官箴書”作者與作品的擇要梳理和簡要評析來看,我們大致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 1)雖然存在若干道德性和原則性的用以指導、規范官員行為的書籍,不過它們中的絕大多數還是實用性與操作性的法律知識;當然,即使實踐性與操作性的書籍,也會夾雜著一些道德性和原則性的話語。在泛道德政治的社會中,這是不難理解的事情。( 2)作者群體呈現出多元化的特征,從皇帝、封疆大吏,一直到州縣牧令、幕友和佐雜,可謂應有盡有;其中的主體,仍然是牧令書。這意味著,這類書籍的生產屬于官場內部的事情,外人不便染指,似乎也不可能染指。( 3)盡管作者與作品存在著對應性的關系——牧令與牧令書、幕友與幕友書、佐雜與佐雜譜,然而作者與作品仍有交集之處,譬如《欽頒州縣事宜》即非牧令編撰的書籍。( 4)作者、作品與讀者之間亦同樣存在著交叉關系,例如牧令書與幕友書之間的差異非常微妙;因此,牧令有必要了解幕友書,幕友同樣有必要掌握牧令書。( 5)牧令書之所以構成了法律書籍的主體,不但是因為州縣牧令人數眾多,而且是因為他們往往屬于初登仕版的官場新兵,對于政事不甚了了;相反,高級官員基本上出身于牧令,而且老于官場,再加他們人數較少,皇帝可以直接掌控,故爾編寫相關書籍的意義不大。

五、法律知識的生產:作者與作品(三)

沿著“不習為吏,視已成事”這一脈絡,我們轉而考察那些更具實踐性、操作性或者技術性的法律知識書籍——判例匯編。在帝制中國,重視司法經驗,編寫判例匯編,作為司法實踐之參考甚或依據,至少西漢以來就受到了司法官員的高度關注。例如,在《漢書·薛宣朱博傳》中即記載了一個有趣的故事,可以用來說明司法經驗之重要。文曰:

朱博遷廷尉,職典決疑,當讞平天下獄。博恐為官屬所誣,視事,召見正監典法掾史,謂曰:“廷尉本起于武吏,不通法律,幸有眾賢,亦何憂!然廷尉治郡斷獄以來且二十年,亦獨耳剽日久,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掾史試與正監共撰前世決事吏議難知者數十事,持以問廷尉,得(為)諸君覆意之?!闭O以為博茍強,意未必能然,即共條白焉。博皆召掾史,并坐而問,為平處其輕重,十中八九。官屬咸服博之疏略,材過人也。每遷徙易官,所到輒出奇譎如此,以明示下為不可欺者。⑥前揭班固:《漢書·薛宣朱博傳》,第2403—2404頁。

這位“起于武吏,不通法律”的朱博,憑借著二十年郡太守的斷獄經驗,在出任漢代“最高法院”院長——廷尉時,通過“臆度”覆審案件,居然能夠達

到“十中八九”的程度,他所憑借的正是司法經驗,當然也包括對于“人情世故”的洞察和把握。①相關討論,參見徐忠明:《情感、循吏與明清時期司法實踐》,第124—125頁,上海三聯書店2009年版。順便一提,對于洞察人情世故以及司法經驗的重要性,現在已經成了學術界和司法界的共識。例如,美國著名大法官霍姆斯那句人們耳熟能詳的“法律的生命并不是有邏輯推理的結果,它是經驗的積累”的名言,講述的也是這個道理。轉見[美]愛德華·懷特:《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法律與本我》,第182頁,孟純才、陳琳譯,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意大利法學家皮羅·克拉瑪德雷教授也有類似的見解。他說:“我仍然記得父親的老助手給我的警告,當時我剛完成法學院學業,開始我的學徒生涯。父親的助手幾乎不會讀寫,但是在法庭接待室工作五年后,他變成這個行業的實踐中的專家。有一次,他走進我的房間,發現我正沉浸在書堆之中,他慢慢搖頭,嘆息著對我說,‘可憐的先生!別把時間浪費在讀書上。如果讓我說,真正重要的是經驗?!庇终f:“‘真正重要的是經驗?!敃r,我以年輕人的傲慢回絕了老人主動的忠告。但是,現在,四十年后,我意識到,這些簡單話語包含著重大的真理。今天,我必須承認下述事實:寫在法典中的司法過程只是空洞的模型,根據置入其中的特定內容,它產生不同的結果?!保垡猓菘死數吕?《程序與民主》,第6—7頁,翟小波、劉剛譯,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至于漢代的判例匯編,最為著名的可能是董仲舒的經義決獄之匯編。史稱:

故膠東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廷尉張湯親至陋巷,問其得失,于是作《春秋折獄》二百三十二事,動以《經》對,言之詳矣。②《晉書·刑法》,收入前揭《歷代刑法志》,第44頁。

另外,還有“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以及其他名目繁多的決事比。③參見程樹德:《九朝律考》,第32—36頁,中華書局2003年版。實際上,從唐宋以來的法律考試來看,無論實判抑或擬判,關注司法實踐可以說是一種常態或傳統。正因為如此,從事案例匯編也就成了一些留意政務的官員熱衷的工作。

從整體和制度上來看,在明清司法實踐中,雖然案例并不具有當然的法律效力,④例文規定:“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屬成案,未經通行著為定例,一概嚴禁,毋得混行牽引,致罪有出入。如督撫辦理案件,果有與舊案相合,可援為例者,許于本內聲明,刑部詳加查核,附請著為定例?!币龘餄?、鄭秦點校:《大清律例》,第596頁,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不過司法官員還是可以參考案例——以案例來論證待決案件,或者說,將案例作為論證待決案件的資源或參照;在個別情況下,司法官員甚至直接把案例(特別是刑部作出裁決的案例)作為待決案件的依據。⑤在司法實踐中,援引成案之事也時有所見,在《刑案匯覽》中即有這樣的例證。參見王志強:《清代成案的效力和其運作中的論證方式——以〈刑案匯覽〉為中心》,載《法學研究》2003年第3期。如此看來,那種將傳統中國視作成文法與判例法之混合法系的論斷,似乎與事實不符。但不管怎么說,重視判牘的經驗價值乃是不爭的事實。蒯德模說:

《唐書·選舉志》吏部擇人之法,其四曰判。凡試判,登科謂之入等,甚拙者謂之藍縷,故唐人無不工判語。張鷟所撰《龍筋鳳髓判》,文詞典雅,至今猶膾炙人口。明人有以張文成判、蘇文忠表并課子弟者。⑥(清)蒯德模:《吳中判牘》所附序文,光緒四年《嘯園叢書》本,見《明清法制史料輯刊》,第31冊,第279頁,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08年版。

這意味著,唐人研讀判牘文書的傳統,即使到了明代,仍然受到了讀書人的重視。盡管將判詞作教材督課子弟,并不只著眼于其中的法律知識和司法技藝,所謂“文詞典雅”和“膾炙人口”云云,即透露了個中消息。然而在這一過程中,讀者或多或少也會留意里面隱含的法律知識和司法技藝。實際上,這兩件事根本就難以分開來理解。

值得補充說明的是,通過先例或故事來學習,無疑是中國古人掌握知識的一條途徑,甚至是思維方式的一個特點。就歷史著述而言,所謂“紀傳體”和“紀事本末體”,其所敘述的內容,不外乎是關于“人”與“事”的典范;正是通過對于這些“典范”的敘述——或表彰或譏刺,以供后人觀摩、仿效或引以為戒、吸取教訓。也因此,傳統中國的歷史敘事充滿了道德主義和實用主義的濃厚色彩。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亦能讀到類似的故事。⑦例如《隋書·循吏梁彥光列傳》即有記載:“有滏陽人焦通,性酗酒,事親禮闕,為從弟所訟。彥光弗之罪,將至州學,令觀于孔子廟。于時廟中有韓伯瑜母杖不痛,哀母力弱,對母悲泣之像,通遂感悟,既悲且愧,若無自容。彥光訓諭而遣之。后改過勵行,卒為善士。以德化人,皆此類也。吏人感悅,略無諍訟?!?唐)魏征:《隋書·循吏梁彥光列傳》,第1676頁,中華書局1973年版。再如《金史·循吏蒲察鄭留列傳》也記載了一個類似的故事:鄭留任職“順義軍節度使,西京人李安兄弟爭財,府縣不能決,按察司移鄭留平理。月余不問,會釋奠孔子廟,鄭留乃引安兄弟與諸生敘齒,列坐會酒,陳說古之友悌數事。安兄弟感悟,謝曰:‘節使父母也,誓不復爭?!讼嘧尪鴼w”。(元)脫脫撰:《金史·循吏蒲察鄭留列傳》,第2768頁,中華書局1975年版。足見,用古人的“先進事跡”來充當教化的資源,在傳統中國的司法實踐中確有例證。

進一步說,前引孔子所謂“我欲載之空言,不如

見之于行事之深切著明”之名言,就表達了這樣的思想。這句話,在官箴書的序跋中亦有引述。①參見(清)周云:《學治識端序》,“孔子有言:‘吾欲托之空文,不如載之行事之深切著明”,見《官箴書集成》,第9冊,第421頁。這或多或少表明了官箴書的作者對于“以事說理”的認同。章學誠甚至說:“六經皆史也。古人不著書,古人未嘗離事而言理,六經皆先王之政典也?!雹?清)章學誠:《文史通義注》,第2頁,葉長青撰、張京華點校,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這意味著,六經本身就來自于政典,而政典則源于政事,原本并不存在所謂的六經。這又說明,六經實際上是后世儒家建構的產物??梢?,道理或原則,不外乎是“事”的產物或抽象,過往之“事”,也就成了“史”;反過來講,倘若離開了“事”和“史”,那么道理或原則或許就成了孔子所謂的“空言”,也就失去了承載道理或原則的語境,從而變得不可理解、難以把握。換言之,從特殊意義的“人”和“事”來掌握普遍意義的道理或原則,也就成了學習的一條路徑、思維的一種方式。

具體到律例與案例的關系上來看,道理亦無不同。例如,乾隆五十九年( 1794)熊枚在沈沾霖所編《江蘇成案》的序文中這樣寫道:

例之有案,如權衡之相準,例定于一成,成而不變。案惟君子所盡心。蓋案以例為折衷,即例以案為究竟。是案者,所以輔律例之未備,惟變所適,以觀其會通者也。③(清)熊枚:《江蘇成案序》,見楊一凡、徐立志主編,齊鈞整理:《歷代判例判牘》,第8冊,第3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

盡管這段文字旨在闡述律例與成案之間的辯證關系,然而在解釋上,我們仍可以說,惟有通過觀摩案例,人們方能真正理解:律例究竟應該如何準確適用?案件事實應該怎樣解釋?司法官員應該如何進行具體操作?怎樣才能建構律例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邏輯關系?只有四者把握得當,待決案件之裁判才算得宜,也才能避免冤濫。推而言之,如果律例是“經”,那么案例就是“事”,惟有通過對于“事”的推究和領悟,才能把握“經”的意義和運用。對此,王有孚作了更形象的比喻。他說:“讀律之道,譬諸學醫?!庇终f:“律者成方也,例與案佐使之藥也;比例援引,用藥加減法也?!雹?清)王有孚:《一得偶談》自序,見前揭楊一凡編:《中國律學文獻》,第3輯,第4冊,第383頁。足見,如果司法官員要將一成不變的律文運用得宜,那么僅僅熟讀律文、吃透律意,顯然是不夠的,還當細細揣摩律文與例文、成案之間的微妙關系。如果例文提供了律文的實施細則,那么成案則提供了具體操作的范例。只有領悟了成案中的裁量技藝,司法官員才能做到既不失律意,又實現個案的妥當裁量。

對初仕者來說,研究案例,有益于更感性地、更具體地、更真切地獲取司法經驗,并且成為讀者自己的知識資源。誠所謂“司牧者得是編(指《駁案新編》)而讀之,即一案而通乎情法之準,究心律令之源,庶與以禮制刑、以教袛德之微意肫然有合”⑤(清)阮葵生:《駁案新編序》,見李璞、李琳整理:《歷代判例判牘》,第7冊,第1頁。者是矣。沈廷瑛也說:“不習為吏,視已成事。是成案乃后事之師,宜廣收博采,以資比較者也?!雹?清)沈廷瑛:《成案備考》所附序文,見前揭楊一凡編:《古代判牘案例新編》,第18冊,第209頁。這些深具經驗價值的話語,無疑是強調了初仕者研讀判牘文書的實踐意義。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能理解,為什么明清時期出現了數量如此眾多的裁判文書匯編。

總之,在中國古人的思維方式中,道理或原則必須用事例來彰顯或解釋。⑦在中村元看來,中國人的思維方式具有偏重具象與特殊,缺乏抽象與法則的特點。參見[日]中村元:《中國人之思維方式》,徐復觀譯,見《徐復觀全集》,第67—100頁,九州出版社2014年版。也有不同的看法,參見張隆溪:《中國古代的類比思想》,見張隆溪:《一轂集》,第159—163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否則,光是抽象空泛的道理或原則,既難以被人們所領悟,又難以被人們所信服,更談不上指導實踐了。也因此,在一些官箴書的序跋中,作者對于歐陽修研讀判牘與關注吏治的故事,才會津津樂道。例如,在道光二十八年( 1848)刊刻的《牧令書》跋文中,李煒寫道:“昔歐陽永叔為夷陵令,取積年案牘盡閱之,因得究知人情、物理,后亦有裨于相業?!雹?清)李煒:《牧令書跋》,見《官箴書集成》,第7冊,第570頁。在同治十年( 1871)刊刻的《學治臆說》序文中,楊紹祖說:“昔歐陽公多教人以吏事,謂文學止于潤身,政事可以及物也?!雹?清)楊紹祖:《學治臆說序》,見《官箴書集成》,第5冊,第265頁。在光緒十八年( 1892)刊刻的《牧令須知》序文中,剛毅寫道:“歐陽文忠公,大儒也。其令夷陵時,無書可讀,日取破爛案牘讀之,得盡知人情物理?!雹?清)剛毅:《牧令須知序》,見《官箴書集成》,第9冊,第213頁。所謂“無書可讀”,是指宋代的出版事業和書籍市場均不夠發達,以致地處偏遠的夷陵,書籍難得。?關于宋代“獲取書籍難易”的討論,參見前揭周紹明:《書籍的社會史:中華帝國晚期的書籍與士人文化》,第51—52頁。不消

說,這些文字皆出自《宋史·歐陽修傳》的記載,即所謂歐陽修:

方貶夷陵時,無以自遣,因取舊案反復觀之,見其枉直乖錯不可勝數,于是仰天嘆曰:“以荒遠小邑,且如此,天下固可知?!弊誀?,遇事不敢忽也。學者求見,所與言,未嘗及文章,惟談吏事。謂“文章止于潤身,政事可以及物?!雹?元)脫脫、阿魯圖等撰:《宋史·歐陽修傳》卷三百一十九,第10380—10381頁,中華書局1977年版。

官箴書作者征引歐陽修因“無以自遣”或“無書可讀”,而“盡閱積年案牘”,遂至“究知人情、物理”這一歪打正著的故事,除了證明研讀案例的實踐意義,還提供了追慕先賢的經典范例;所謂“后亦有裨于相業”之說,更有“勵志”的深意。

明清時期的判牘匯編,基本上出現在晚明之后。至于究竟有多少這方面的作品,目前尚不清楚。何勤華在《中國法學史》中整理了一份案牘專集和文集所收判詞的目錄。②參見前揭何勤華:《中國法學史》,第350—353頁。日本學者濱島敦俊對于明代判詞作了調查和介紹。③參見[日]濱島敦俊:《明代之判牘》,載《中國史研究》1996年第1期。稍后,楊一凡和徐立志領導的團隊,對明清時期的判牘進行了整理和出版,④楊一凡、徐立志主編:《歷代判例判牘》,第1—12冊,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提供了研究上的方便。下面,擇要略予討論。

毛一鷺,字孺初,浙江淳安人。萬歷三十二年( 1604)進士,初授松江府司理,先后五年。根據松江知府張九德的介紹:“《云間讞略》者,司李孺初毛公所梓爰書也?!睆埦诺略谛蛭闹袑γ机樦痉▽嵺`與《云間讞略》可謂贊賞有加。他說:

戊申余承乏守云間,而公先為司李。公名能文章,擅雕龍繡虎之稱,顧獨明習法令。每一牘上,片言立剖,即老吏咸咋舌退而文無害。嘗曰:吾愿為千金璧。以故五年中發奸摘伏,威行于拔薤而平反實多。書曰:與其失不辜,寧失不經。詩曰:不僭不濫。公持三尺,而衷之以不經不濫之心,其有不得情者乎!⑤(明)張九德:《云間讞略序》,見前揭《歷代判例判牘》,第3冊,第399,399頁。

鑒于張九德系知府,毛一鷺乃司理,張氏所見應該比較真切,評價亦屬可靠。作為一個讞獄能手,毛氏所作爰書,理應受到關注。故爾,張九德在序文中接著說:“然得奉為司空城旦書,則于公猶在矣?!边@里的“于公”,無疑是指漢代的模范官僚于定國,應該源自“張釋之為廷尉,天下無冤民;于定國為廷尉,民自以不冤”⑥前揭班固:《漢書·于定國傳》卷七十一,第3043頁。之俗諺。朱勖在序文中除了表彰毛一鷺的司法業績之外,亦感嘆說:“是牘也,何足以盡公哉!何足以盡公哉!”⑦(明)朱勖:《云間讞略序》,見《歷代判例判牘》,第3冊,第401頁。據此,這一讞牘匯編,不僅是毛一鷺“心跡”和“治績”的寫照,而且是值得觀摩的典范。

明清時期的云間,向有“好訟”⑧關于各地訴訟風氣的比較研究,參見徐忠明、杜金:《清代訴訟風氣的實證分析與文化解釋——以地方志為中心的考察》,載《清華法學》2007年創刊號,第89—125頁。關于云間地區“好訟”風氣的討論,參見徐忠明:《一個紳士眼里的清初上海的司法實踐——以〈歷年紀〉為范圍的考察》,見前揭《眾聲喧嘩:明清法律文化的復調敘事》,第292—303頁;該文所征引的研究文獻亦可一并參考,茲不枚舉。之稱;不過毛一鷺對于民間“健訟”的態度,與很多以道德眼光來看待“好訟”的地方官員,則有很大不同。張九德說:

或言:云間習狙詐,爭止蠅頭,狡若兔窟,其所訟多不實。即以刀錐訟者,十不得五。以田廬訟者,十不得三。至以殺劫訟者,十不得一。公雖欲下禹泣祝湯綱,其如民之無實何!公笑謂:此非民好為無實也,或亦有不獲已之情焉。吾得其不獲已之情而稍繩之以法,第期無失刑止耳,不能為淵中察以重民辟也。⑨(明)張九德:《云間讞略序》,見前揭《歷代判例判牘》,第3冊,第399,399頁。

張九德稱,此乃毛一鷺“仁心”之證據,信然。所謂“仁心”,實際上是一種設身處地或將心比心的態度;惟有在這種態度的支配下,才能對民間訴訟抱有同情,才能理解民眾“不獲已”的處境,才能以平實的心態、積極的態度去應對民間訴訟,并且作出合情合理、恰如其分的裁決。否則,就會采取消極的態度,回避甚或壓抑民間訴訟。

顏俊彥,字開眉,一字開美,號雪臞。崇禎元年( 1628)進士,歷任廣州府推官、松江府推官、工部主事等職。精于讞獄,所著《盟水齋存牘》一書,乃顏俊彥擔任廣州府推官期間的判詞與公牘的匯編。從《盟水齋存牘》所附序文來看,作者對顏俊彥頗多稱頌:

雪臞顏公之為士于廣州也,廣之皋陶也。公才操神理,迥然獨異,甫釋鉛槧,事爰書,嚴明堅正。兩造當前,立剖庭下。對實,有實;無佐證,色槁死;即有抵讕致辭,探情窮狀。詰鼠矢之投蜜,割雞腹而得粟,一郡詫為神君。他郡有疑獄,率移公就訊,讞詞如金科玉律,確不

可易……公持是編以往,理天下當如一郡矣。①(明)韓日纘:《盟水齋存牘序》,見顏俊彥:《盟水齋存牘》,第1頁,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整理標點,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筆者案:引文標點略有調整。

禮部尚書韓日纘將顏俊彥比若皋陶,又將該書視若治理天下的法寶,足見評價之高。其他諸序,對顏俊彥及其《盟水齋存牘》亦有很高的評價。譬如,陸鏊稱許顏氏“微獨引律精詳,足稱老吏;即其豎義玄暢,仍是文人”②(明)陸鏊:《盟水齋存牘序》,見前揭《盟水齋存牘》,第2頁。。陳子壯說:雖然“朝廷勵諸司屬將《大明律》熟讀講解,務明其意,甲令諄切,亦既再三”,但卻“庋閣如故”。故爾強調“觸是書也,其可以翼而興也”。③(明)陳子壯:《盟水齋存牘序》,見前揭《盟水齋存牘》,第3頁。這篇序文,則強調了《盟水齋存牘》的典范意義。

顏俊彥的《自序》雖然不長,不過寓意倒也豐富。其中特別提到:“比及三年,簡笥中所存稿,復視之皆罪案也,不敢盡付之一炬,揀其稍關系地方及無甚關系而一時設身處地談言微中者,略為次序之……付之剞劂,與通國共寓目焉,使諸父老有所據以教我也?!雹?明)顏俊彥:《盟水齋存牘自序》,見前揭《盟水齋存牘》,第8頁。所謂“教我”固屬謙辭,但“與通國共寓目焉”,則不乏供人觀摩之微意。

明清時期的刑部,乃是一個負責“天下刑名”的專門機構,更準確地說,實際上只是一個負責司法的職能機構,以幫助皇帝掌控全國的司法審判事務。故爾,刑部不僅負責審核各省題奏的命盜重案,⑤參見《明史·刑法二》與《清史稿·刑法三》,見前揭《歷代刑法志》,第530—531、582—587頁。相關討論,參見那思陸:《明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第16—21頁,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2年版;那思陸:《清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第44—50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而且其所作出的裁判,對于地方衙門的司法實踐亦有指導意義。⑥收集和研讀刑部作出的裁判文書,乃是地方官員特別是幕友的一項工作。例如劉衡曾說:除了熟讀《大清律例》,還要研讀《駁案新編》諸書。參見劉衡:《蜀僚問答》,見《官箴書集成》,第6冊,第149—150頁。汪士仁則記有:“吾師每舉以訓曰:吾輩既為入幕之賓,例案不求其精熟,不可以言幕。然徒恃例案而不求乎佐治之本,尤不可以言幕?!?清)汪士仁:《刑幕要略·贅言十則》,見《官箴書集成》,第5冊,第29頁。關于幕友閱讀法律知識的討論,也見前揭張偉仁:《清代的法學教育》,見前揭《磨鏡——法學教育論文集》,第55—72頁??傊?,由于牧令庶務蝟聚,無暇閱讀判牘;但幕友則不同,他們必須熟讀判牘。乾隆四十三年( 1778)丁人可編撰刊刻的《刑部駁案匯鈔》一書,即是比較有代表性的法律書籍。其后,這類“駁案匯編”續有編輯,篇幅也有擴展。⑦關于此書編輯的簡單介紹,參見何勤華、張伯元:《駁案匯編·前言》,見(清)全士潮、張道源等纂輯:《駁案匯編》,第1—4頁,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關于編輯《刑部駁案匯鈔》的意圖,序文作者已經作了明確的提示。文曰:

茲《刑部駁案》一編,皆司寇歷年平反外讞之爰書,適重適輕,引律為斷;有倫有要,比例為衡……丁生南阿匯而輯之,分條著例,裨于吏治,正非淺尠。⑧(清)丁可人編:《刑部駁案匯鈔》所附序文,見《歷代判例判牘》,第6冊,第3—4,5,6頁。筆者案:引文標點略有調整。

南阿匯輯成書,又為之分門別類,律注例條系于簡端,使披閱者一目了然,比引者曠若發蒙,則為功于吏治,豈僅云一技之長哉!⑨(清)丁可人編:《刑部駁案匯鈔》所附序文,見《歷代判例判牘》,第6冊,第3—4,5,6頁。筆者案:引文標點略有調整。

南阿留心經濟之學,其苦心之綿邈而不已者有如此。⑩(清)丁可人編:《刑部駁案匯鈔》所附序文,見《歷代判例判牘》,第6冊,第3—4,5,6頁。筆者案:引文標點略有調整。

足見,丁可人之編輯《刑部駁案匯鈔》的旨趣,無疑是為官員提供學習的范例,以使他們在司法實踐中能夠真正實現“率皆切中情事,動合機宜,必符于律例,斷于科條,順乎人情,當乎天理,稱物平施,生死、出入、輕重、平反如銖兩之悉均焉。誠千秋之寶鑒,萬年之信讞也”?蘇爾德:《刑部駁案匯鈔·蘇序》,見《歷代判例判牘》,第6冊,第5頁。的理想。又如,在《駁案新編序》中,阮葵生表達了同樣的意思:

全君秋濤偕同曹諸君子取近年駁案匯輯成編,予讀之數過,見其博採廣收,芟繁提要,排門編纂具有手眼,極案情之變而惟齊非齊,抉律例之情而有倫有要,斯其用意亦良深矣。司牧者得是編而讀之,即一案而通乎情法之準,究心律令之源,庶與以禮制刑、以教袛德之微意肫然有合。?前揭阮葵生:《駁案新編序》,見《歷代判例判牘》,第7冊,第1頁。

另外,劉瑞芬在《駁案匯編》序文中寫道:“俾司刑者易于繙閱?!?引據前揭何勤華、張伯元等點校:《駁案匯編》所附的序文。又如,鮑書蕓在《刑案匯覽》序文中也說:“俾閱者一覽無遺,匯而通之,可以無不明,無不慎?!?(清)祝慶祺、鮑書蕓、潘文舫、何維楷編:《刑案匯覽》(三編),第1頁,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總之,因出于“經世致用”之目的而編纂判牘匯編,應該說是清代官員的基本考慮,既是起點,又是

終點。撇開序跋闡述的道理與意圖,如果我們仔細審讀判牘本文,那就可以看到,在這些書籍中,基本上沒有律學理論方面的闡述,其所展現的風格,乃是如何精準考量案件的事實與情節,怎樣悉心評估律例與案情之間的細枝末節,冀以實現“無枉無縱,情罪適宜”之目的?;蛘哒f,所謂“哀矜折獄”的司法理念,則蘊含在判牘文書的深層;然而在字面表達上,我們只能讀到案件的事實、情節與律例之間的精細考量和決斷。閱讀刑部官員編輯的判牘匯編,可以使下級官員“猜度”刑部關注的核心問題,這對于避免遭到駁案,無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誠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者是矣。

關于地方衙門的判牘文書的主要內容與寫作風格,明清兩朝并無根本區別。在此,筆者聊舉三例,以見一斑。而其樣本,則涵蓋了省府州縣三級地方司法機構。

例一,乾隆年間沈湘葵(背景不詳)編輯了《江蘇成案》一書,此乃目前比較少見的省級判牘匯編。根據江蘇臬司熊枚的序文可知:有鑒于“江蘇刑名甲天下”,又由于司法實踐經常出現“有同一事而人分重輕者,有同一人而事分重輕者”這類讞獄失倫的情形,沈湘葵蒐集了自乾隆四十一年到五十九年之間的138個案件,匯為一編。關于該書之價值,他說:“豈特補二死成案所未備,并以江蘇一省軍流徒之成案,為十六省作一隅之舉?!雹偾敖倚苊?《江蘇成案序》,見《歷代判例判牘》,第8冊,第3頁??梢?,此書不僅可以用來指導本省的司法實踐,而且可以作為其他省份的范例。

例二,邱煌在《府判錄存》自序中只說:在出任鳳翔知府時,曾經檢點16年來審理的案牘,由于“自出心裁,不假他手,未忍拋棄”,因而將其匯編成冊。②(清)邱煌:《府判錄存·自序》,見前揭《明清法制史料輯刊》,第18冊,第397頁。何增元在序文中作了比較詳盡的交代: ( 1)稱贊邱煌“再攝鳳翔,以察吏安民為務,日坐堂皇,平反庶獄,凡數十余年未結者,迎刃而解,不假思議,不資他手,五官并用,樂此忘疲,數月之間,清厘塵牘,至數百件之多,實為從來所罕見”。足見,他是一個聽訟能手,以至“郡人頌以一堂之號,言其一堂而結,不煩重鞫也”。③(清)朱為弼:《府判錄存序》,見前揭《明清法制史料輯刊》,第18冊,第395頁。( 2)表彰邱煌“一介維嚴,點塵不染,清也;低昂揣合,情法持平,慎也”。( 3)贊嘆邱煌“以實心行實政,故能惠保斯民,所在輒留,去后思,是自信者已堪與吾民共信焉,又何妨以共信者反而自證自慰耶”④(清)何增元:《府判錄存序》,見前揭《明清法制史料輯刊》,第18冊,第371—372,371—372頁。。綜上可見,作為知府的邱煌,在“清、慎、勤、能”上達到了漢代循吏的道德品格與職業素養。

值得追問的是,在清代中國的各級地方衙門中,知府又發揮了怎樣的作用呢?何增元接著說:“聽訟雖末務,固小民利害之切身者??锴?,所以辨淑慝,亦即所以公好惡。移風易俗,實基于此,牧令之所關大矣。然牧令親民,而郡守又親牧令。牧令之賢否,惟視郡守為轉移?!雹?清)何增元:《府判錄存序》,見前揭《明清法制史料輯刊》,第18冊,第371—372,371—372頁。就訴訟程序而言,路德在序文中講得非常精彩:

雖自知其曲,而亦不憚于訟。州縣訟不解,則訟之府;府訟不解,則訟之司道;司道不解,則訟之督撫;督撫不解,則訟之京師;至京師而情偽歧出,失其本直,雖有皋陶,不能窮詰。且督撫者總核一省之訟,而不暇遍為聽;京之三法司總核天下之訟,愈不暇遍為聽……夫親民之官,莫如牧令;親牧令者,郡守也……諸郡牧令聽訟,必矢勤矢慎,不掉以輕心,不參以成見,不以毀譽為是非,不以愛憎為喜怒,州縣持其平,則訟于府者必稀;府持其平,則訟于督撫司道者必稀,更奚有匍匐京師叩帝閽而煩星使者乎!刑罰清于上,習俗美于下,使人人樂為謹愿而不樂為黠且悍。⑥(清)路德:《府判錄存序》,見前揭《明清法制史料輯刊》,第18冊,第378—382頁。另外,朱為弼在序文中也有類似概括:“國家慎簡牧令,為斯民任保障,而以表率之責寄之郡守??な匾圆炖舭裁駷閯?,所以宣上德而通下情者,胥于是乎。在獄訟,其一端也。然州縣斷擬庶獄,自城旦以上,例由郡守審轉,以達于臬司。外有督撫考其成,內有三法司執法以議其后?!敝鞛殄?《府判錄存序》,見前揭《明清法制史料輯刊》,第18冊,第389頁。

據此,在聽審程序上,雖然州縣屬于第一環節,居于基礎地位;但是,在管理牧令與審轉案件上,知府則發揮著監督作用,這也正是“察吏安民”之命意所在,尤以“察吏”為重。也因此,邱煌所撰《府判錄存》一書,對于知府與牧令皆有典范意義。

順便指出,上述引文告訴我們: ( 1)所謂“督撫者總核一省之訟,而不暇遍為聽;京之三法司總核天下之訟,愈不暇遍為聽”之句,從根本上道出了省級的臬司與中央的刑部,之所以看起來像具有專門性質的司法機構,是因為案件數量劇增所致,而非基于國家權力的分化。就此而言,明清時期并不存在具有獨立意義的司法機構或司法權力;換言之,臬司和刑部只能說是督撫與皇帝在司法審判上的

輔助機構,而非享有獨立權力的司法機構。( 2)在明清時期的司法程序中,之所以特別強調州縣牧令在初審案件上的基礎功能,無疑是為了減輕上級司法機構的聽審壓力。但是,也正因為上級司法機構意欲將訴訟案件抑制在州縣衙門,所以極有可能導致以下兩個后果:其一,由于州縣牧令的司法工作過于繁重,從而產生回避聽訟折獄的態度,以免因審斷錯謬而承擔嚴苛的司法責任;其二,看似嚴格的審轉程序,也會變得日趨文牘化與空洞化,從而難以產生預期的司法效果。

例三,樊增祥( 1846—1931),字嘉父,號云門,別字樊山,湖北恩施人。光緒三年( 1877)進士,歷任湖北咸寧知縣、陜西渭南知縣、陜西按察使、江寧布政使等職,亦是晚清著名文人,善文能書。所著《樊山批判》一書,乃其任咸寧、渭南知縣時的判詞匯編。從樊增祥的“自序”來看,他對自己的讞獄能力與判詞寫作頗為自信。文曰:

余服官十年,凡有訟牒,皆手自批答,先后殆以萬計。光緒丁亥以前概未錄副,而民間頗有傳鈔,同人索觀,無以應也。庚寅辛卯居京師,李伯師語余,公牘別是人間一種文字,可與入官者作前馬。而沈君子培亦云,古今政書雖夥,求其切情入理、雅俗共喻者蓋鮮,而以余之判事為獨有心得。師友譽勉,感莫能忘……父母之于子,情親而無文,縣令視民如子,誼當如是。①(清)樊增祥:《樊山批判·自序》,見《歷代判例判牘》,第11冊,第1,1頁。

稍可措意的是,其一,十年批結上萬案件,平均每年即有成千,這一估算與清代州縣審案的普遍情況(每年一二百件)或有出入,亦即案件多了很多。然而如果僅以批答稟詞而言,那么每年千件倒也靠譜。因為其中不乏重復投詞的案件,而且比例很高。②關于明清時期州縣訴訟案件數量的考察,參見[日]夫馬進:《明清時期的訟師與訴訟制度》,見[日]滋賀秀三等著,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第391—395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黃宗智:《民事審判與民間調解:清代的表達與實踐》,第165—174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其二,由于判詞寫得“切情入理、雅俗共喻”而成為了“別是人間一種文字”,故爾在民間被傳鈔,足見它們在晚清社會上挺受歡迎,影響也應該不小。其三,判詞寫得精彩,固然值得夸耀;但是,對于司法實踐的精髓,樊氏亦有很好的領悟。所謂“平情斷事,枉直分明”,這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司法要義;所謂“父母之于子,情親而無文,縣令視民如子,誼當如是”,此乃鄉土中國或人情社會比較特殊的司法理念。其四,樊氏編輯刊刻《樊山批判》一書,不僅是出于師友的稱賞、民間的傳鈔,更有“可與入官者作前馬”的深意存焉。另外,所謂“在讀者自取之耳”③(清)樊增祥:《樊山批判·自序》,見《歷代判例判牘》,第11冊,第1,1頁。一言,實際上已有自覺傳播判牘文書的意圖??梢哉f,樊增祥刊布《樊山批判》一書,具有雙重意義——作為司法實務的參考與文體寫作的范例。

以上,筆者擇要考察了明清時期的判牘匯編,它們涵蓋了刑部、臬司、知府以及州縣各個層級的官僚機構。由此,我們亦能看到,明清時期的各級官員皆頗為重視來自司法實踐的經驗知識。司法審判之所以受到了官員的高度關注,他們之所以熱衷于編撰判牘匯編,這顯然是因為,司法審判不僅關乎民眾的財產與生命,而且關乎地方社會的治理與秩序,乃至關乎皇權統治的基礎與穩定;與此同時,它還關乎官員自身的利益與安危。因為,一旦出現冤假錯案,相應的司法責任就會隨之而來,司法官員的烏紗帽就保不住了。

與狹義律學的解釋性著作、行政和司法的實務性著作相比,判牘匯編可以說是更具技術性和操作性的作品。在一定程度上,由于這些作品僅僅是一批司法裁判文書的匯編,因此它們的重點不是闡述道理,而是通過呈現實例的方式,發揮示范作用;或者說,道理就隱含在實例之中,惟有悉心體悟這些實例,讀者方能心領神會,把握其中隱含的道理。它們所起的作用,即是供人揣摩,供人仿效。一句話,作為度人的金針,這些判牘匯編必將起到指導各級官員司法實踐的作用??傮w而言,它們的作者和讀者都是官場中人,但是又不僅限于此。作為潛在官員的士子,可能也是這些判牘匯編的讀者。另外,即便是普通的文人學者,偶爾也會編撰這類書籍,李漁編輯的《資治新書》④(清)李漁:《資治新書》,見《李漁全集》,第10卷,張道勤點校,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雖然李漁沒有為官的經歷,僅于明末在金華當過兩年幕友;但是入清以后,他卻抱著極大的熱情編撰了《資治新書》。該書的編輯過程也比較特殊,他以“征文小啟”的方式來蒐集文告與判書,于康熙二年( 1663)完成了《資治新書》(初集),在不晚于康熙六年( 1667)又編纂了《資治新書》(二集)。就是例證。

在理想層面上,對于明清時期的衙門中人而言,讀書與讀律并舉兼顧,乃是各類法律書籍經常

提到的話題。而多讀有用之書——經書、史書、操作指南以及判牘匯編,更是官員相互勸勉之事。①例如,唐尹在《學仕遺規》跋文中就有如下回憶:“延師課讀,每一親炙,咸以讀有用之書相敦勉?!笨?清)陳宏謀:《學仕遺規》,見《官箴書集成》,第4冊,第553頁。又如,汪輝祖更以實例證明讀書博學對于司法實踐之價值。參見汪輝祖:《佐治藥言·讀書》,見《官箴書集成》,第5冊,第319頁。據此,官員和幕友必須閱讀的書籍范圍,并不狹窄。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實際問題,他們還要掌握與司法相關的其他知識,例如《洗冤集錄》和《折獄龜鑒》這類與司法相關的實用知識。阮其新寫道:“夫《洗冤錄》一書,入官佐幕者無不肄習?!雹?清)阮其新:《補注洗冤錄集證序》,引據(清)王又槐輯,李章煜重訂:《補注洗冤錄集證》,見楊一凡主編:《歷代珍稀司法文獻》,第10冊,第451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版。胡文炳指出:對于《折獄龜鑒》一書,“大雅高明,固無庸瑣屑于此,而初登仕版者閱之,或不無小補焉”③前揭胡文炳:《折獄龜鑒補·自敘》,第10頁。??梢?,與法醫檢驗、偵破案件有關的知識、經驗與技能,同樣是司法官員必須掌握的知識內容。此乃因為,與現代社會的司法分化——公安、檢察與法院——不同,明清時期的州縣牧令必須承擔偵查、檢驗、起訴以及審判的所有工作;即使仵作負責檢驗,但是牧令仍有監督責任。如果對于偵查和檢驗毫無經驗,那么冤假錯案必將層出不窮。在這種情況下,想要保住烏紗帽,乃至于仕途步步高升,那是絕無可能的事情。故爾,關于偵破案件與檢驗尸傷的知識,同樣不可或缺。囿于本文篇幅,這里就不再贅述了。

六、法律知識的傳播:主體與方式

在“法律知識的生產:作者與作品”三節中,筆者比較翔實地討論了明清時期三種不同類型的法律書籍與其作者。這一考察告訴我們,撰寫這些作品,并非出于“藏之名山”的意圖,盡管不無“傳之后世”的愿望,而完全是基于“經世致用”的考量,即滿足行政與司法的實際需求。故爾,傳播這些知識或書籍,無疑是作者及其相關人員必須考慮的問題。

從傳播史和閱讀史的視野來看,不同的知識生產者或書籍創作者,通常都會預設不同的接受者。但問題是,受眾既不可能完全依循作者的意圖來接受,更不可能囿于作品的思想來接受;他們既有積極的選擇權,也有接受作品的能動性和創造性。④參見[美]羅伯特·達恩頓:《拉莫萊特之吻》,第107—108頁,蕭知緯譯,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換言之,知識和書籍的受眾,并非被動接受,更非照單全收。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

另一方面,作品與受眾之間的關系,也同樣是一個頗為復雜的問題。清代著名的善人余治,他所記述的下列對話,或可作為討論這個問題的起點。文曰:

予又應之曰:“客所言亦是。請問古人作戲為上等人說法耶,為下等人說法耶?”客曰:“大約上下兼該耳?!庇柙?“上等人讀書明理,有經史訓言、儒先格論在,無取乎戲也。即中等人,亦有近時所傳勸善諸書在,亦無取乎戲也。所以演戲者,為不識字之愚夫愚婦耳。彼愚夫愚婦既不能讀書明理,又不能看善書,即宣講鄉約以曉愚蒙,而近世人情又皆厭聽,故特借戲以感動之?!?/p>

予乃曰:“吾子既知此,即可知近日梨園雜劇大都藥不對病矣。古人作傳奇,命意各有所在,如《長生殿》立意在諷諭人主,是為居南面者作前車之鑒,宜演于宮闈,與鄉民無涉;《精忠記》立意在勸戒人臣,是為食祿者作當頭棒喝,宜演于官場,與鄉民無涉。至一切戰陣勝負設計用謀之戲,是皆為行伍兵勇,激發忠勇而作,宜演于戎行,鄉民觀之,適以開好勇斗狠之習,是何異以治膏粱之體者,治藜藿之體耶?”⑤(清)余治:《庶幾堂今樂答客問》,見蔡毅編著:《中國古典戲曲序跋匯編》,第2261—2262頁,齊魯書社1989年版。

從余治的“長篇大論”來看,第一段是說,不同的作品類型與不同的讀者群體相對應;第二段是講,同一類型(戲曲)但命意不同(諷諭人主、勸戒人臣以及激發忠勇)的作品與不同的接受群體相對應。如果從寬泛的視域來看,那么我們要說,這一分類頗有理論價值,可以成為一個基本的亦是合理的分析框架。然而,從接受實踐的角度來看,這一分析框架未免有些僵硬,過于絕對,難以說明這些作品在傳播與接受過程中的動態情形。我們很難斷言,那些“愚夫愚婦”就不能接受善書的道理和訓誡,⑥實際上,明清時期“善書”的作者、作品、受眾以及傳播途徑,是非常復雜的,而不完全是像余治所說的那么界限清晰。參見游子安:《善與人同——明清以來的慈善與教化》,中華書局2005年版;[美]包筠雅:《功過格——明清社會的道德秩序》,杜正貞、張林譯,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亦很難說“讀書明理”的精英階層就拒絕小說

戲曲、善書和宣講鄉約。①關于精英階層與小說戲曲的關系,葉盛記錄的一個故事很有典范意義。參見(明)葉盛:《水東日記》卷二十一“小說戲文”,第213—214頁,中華書局1980年版。實際上,不少精英都參與了善書的寫作、傳播與實踐,在游子安《善與人同》與包筠雅《功過格》兩書中,均有討論,讀者可以參考。至于宣講鄉約,雖然是出于“以曉愚蒙”之目的,但它卻是官方推動下的“移風易俗”的社會實踐。參見蕭公權:《中國鄉村——論19世紀的帝國控制》,第217—241頁,張皓、張升譯,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版??梢哉f,作品與讀者之間的分界和對應是存在的,但互動同樣是存在的。就此而言,客人所謂“大約上下兼該”的答復,不無理據。

總體上,儒家經典及其注釋,通常是精英階層的讀物;明清時期的“時文稿”,可以說是科舉考生的讀物。②關于“時文稿”的討論,參見劉祥光:《時文稿:科舉時代的考生必讀》,載《近代中國史研究通訊》1996年第22期,第49—68頁。但是,仍會存在讀者交集的現象。比如,像《水滸傳》《金瓶梅》以及《紅樓夢》這樣的通俗小說,即有可能存在讀者群體上的交集。原因在于,它們不僅僅是精英階層愛讀的作品,其他文化程度較高(具有閱讀能力)的群體也不例外。相對來說,讀懂《水滸傳》和《金瓶梅》,顯然要比讀懂《紅樓夢》來得容易。因為品讀和欣賞《紅樓夢》穿插的大量詩詞,這無疑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它們要比《水滸傳》和《金瓶梅》夾著的詩詞深奧得多,品玩難度自然更大。換言之,倘若沒有高深的文化素養和詩詞的鑒賞能力,那就難以透徹理解??墒橇硪环矫?,不同的知識和書籍,也會采取不同的傳播媒介,并且形成不同的傳播方式。在通常情況下,儒家經典及其注釋和“時文稿”,可以堂而皇之的傳播;與此不同,像《水滸傳》和《金瓶梅》這類“誨淫誨盜”的書籍,則被歸入“禁書”③在明清時期,中央和地方官員曾經頒布過很多禁毀“誨淫誨盜”和“好勇斗狠”一類的小說、戲曲的禁令。其中《水滸傳》《金瓶梅》與《紅樓夢》經常是名列禁書榜單的作品。參見王利器輯錄:《元明清三代禁毀小說戲曲史料》(增訂本),第122—123、134—136、143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的范疇,不便公開傳播。但是,只要存在社會需求,必定會有“射利”的書商刊刻售賣。這意味著,研究書籍的出版、傳播與閱讀,不僅涉及到前引達恩頓所謂的政治與法律的保障,而且涉及到國家的政治態度與法律禁令;前者是權利保障,而后者則是思想控制。不同的法律規制,將會產生不同的社會效應,從而影響知識、書籍的生產、傳播與接受。

就法律書籍而言,本文在上面考察過的三種法律書籍,由于它們的作者和預期讀者基本上是衙門中人——官員和幕友;并且,這些書籍的寫作宗旨,也不只是為了指導行政與司法的實務工作,更有改善吏治的深意,因此就得到了帝國官方的鼓勵和推動,可以公開流傳。但是,像“訟師秘本”一類的“助訟”書籍,則是國家嚴厲禁止的法律知識,它們通常只能在“地下”秘密傳播,所謂“秘本”之稱,就是這個原因導致的結果。④關于禁止“訟師秘本”的討論,參見前揭龔汝富:《明清訟學研究》,第105—109、210—238頁;前揭尤陳俊:《法律知識的文字傳播——明清日用類書與社會日常生活》,第181—188頁。美國學者麥柯麗認為:“訟師秘本并非如此隱秘。從16至20世紀,至少出版了37種不同版本的《蕭曹遺筆》(訟師秘本的原型)。它們陳列于主要商業市場的書架上,特別是在江蘇、浙江、江西以及范圍較大的湖廣地區?!保勖溃菝防溈蔓?《社會權力與法律文化——中華帝國晚期的訟師》,第42—43頁,明輝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這意味著,基于國家治理目的之差異,對法律書籍也采取了不同的態度與措施。對有裨于吏治的法律書籍,就采取積極鼓勵的態度;相反,對有挑戰國家權威嫌疑的法律書籍,則采取打壓的措施。

具體到明清時期法律書籍的傳播上,由于序跋提供的信息并不完整,因此很難在細節上逐一查考這些法律知識和相關書籍傳播的方式與媒介。不過,我們仍有可能借此整理出一條基本線索,勾畫出一幅大致圖像。從已有研究成果來看,它們包括了以下四條線索:一是皇帝推動下的法律書籍的傳播,例如明宣宗《御制官箴》與清世宗《欽頒州縣事宜》兩書,即是例證,然而這是比較少見的傳播方式。⑤以官箴書為例的相關討論,參見前揭蔡基祥:《官箴、官場與官術:清代基層官員實務知識的生產與流傳》,第25—33、44—58頁;前揭杜金:《清代皇權推動下的“官箴書”的編撰與傳播——以〈欽頒州縣事宜〉為例傳播》,載《學術研究》2011年第11期。二是官員推動下的法律書籍的傳播,此乃居于主導地位的傳播方式。⑥杜金曾經以清代高級官員陳宏謀和丁日昌為例,進行了比較翔實的個案討論。參見杜金:《清代高層官員主導下的“官箴書”傳播——以陳宏謀、丁日昌為例》,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1年第6期。三是民間商業推動下的法律書籍的傳播,雖然難以統計,不過這同樣是一種比較普遍的傳播方式。⑦以清代官箴書為例的相關討論,參見前揭杜金:《明清民間商業運作下的“官箴書”傳播——以坊刻與書肆為視角》,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11年第3期。四是同僚和戚友之間的交流,既有當面討教(屬于法律知識傳播)和借鈔傳閱,也有相互贈閱,還有摘錄和匯編收入其他書籍,例如《經世文編》和不少官箴書,即采取了這樣的方

式傳播;①以清代官箴書為例的相關討論,參見前揭徐忠明:《清代中國法律知識的傳播與影響——以汪輝祖〈佐治藥言〉和〈學治臆說〉為例》,見《傳播與閱讀:明清法律知識史》,第77—90頁。實際上,序跋寫作亦可視為一種傳播方式??傮w而言,與明清時期的其他書籍相比,法律書籍的傳播并無特殊之處。也因此,在考察明清時期法律書籍的傳播時,我們完全可以借鑒既有的學術成果已經行之有效的框架,不必另行建構相應的分析框架;所不同者,只要將法律書籍填入此一研究框架之中即可。

現在,我們切入正題。明清時期法律知識或法律書籍的傳播,大致上包括了以下兩個基本環節:誰是傳播者?通過什么渠道傳播?而實際上,在考察明清時期法律書籍傳播時,我們很難把它們敲作兩橛,完全分開來作研究。此乃因為,明清時期的書籍出版,大致上有三種類型或渠道:官刻、坊刻與家刻。如果進一步細化,那么法律知識亦可以通過口頭方式傳播;而法律書籍,則可以通過手抄、張掛以及贈送之類的方式傳播。不消說,它們既涉及到傳播主體,又涉及到傳統渠道;可以區別的,或許只是觀察問題的視角。故爾,在下文中筆者將著眼于傳播主體,同時兼顧傳播渠道,而不作細節上的嚴格區分。

首先必須說明的是,除了法律書籍的作者以外,促使和參與法律書籍的刊刻者,實際上同樣可以看作是傳播者;此乃因為,如果沒有他們的積極參與和推動,那么有些法律書籍可能就不會被刊布,勢必影響傳播的范圍。在一定程度上,讀者也是傳播者;而其原因在于,讀者市場的存在,不但構成了法律書籍寫作的一個重要誘因,并且成為了法律書籍傳播的一股推動力量。此外,為了“射利”之目的,民間書坊(商人)也參與了法律書籍的傳播。這樣一來,官刻、坊刻與家刻就可以歸入傳播主體一并考察了。

第一,作者推動下的法律書籍傳播。上面說過,對于作者來說,他們之所以編撰法律書籍,并非想要藏之名山——當然,亦不完全排除這種可能,而是為了經世致用。故爾他們編纂這些書籍,在很大程度上即是為了被傳播、被閱讀。朱瞻基編纂了《御制官箴》之后,下旨要求“凡中外諸司各著一篇,使揭諸廳事,朝夕覽觀”。所謂“揭諸廳事”,是指以張掛或板榜的方式來傳播。在形式上,它仍然可以采取多種方式,譬如刻印或手抄。雍正不但欽點了《州縣事宜》的編寫者,而且要求“爰就本文付之剞劂,頒賜州縣官各一帙,俾置之幾案間,朝夕觀覽,省察提撕”。這顯然是以“官刻”渠道來傳播,但也不妨礙《州縣事宜》在民間書肆被翻刻、被售賣,而由官方流入民間。相反的情況同樣存在,有些私人著作也可能被納入“官刻”渠道傳播。譬如,在道光八年( 1828)刊印《欽頒州縣事宜》時,就收入了《佐治藥言》《學治臆說》《夢痕錄節鈔》以及《折獄便覽》四書。②道光八年刊印的《欽頒州縣事宜》的兩篇跋文,作者的題署是山西巡撫兼管提督鹽政印務節制太原城守尉盧坤,山西布政使葉紹本。據此,我們可以推測,該書是官刻本。然而,卻收入了私人著作。參見前揭《欽頒州縣事宜》,見《官箴書集成》,第3冊,第659—692頁。由于受到“袁了凡先生言流傳法律之書多招陰譴”的影響,以致“懼而中止”刊行乃父王樵所撰《讀律私箋》一書;然而時隔多年之后,王肯堂改變了原來的想法,認為刊刻法律書籍乃是“種德”之事,從而決意刊刻乃父《律例箋釋》以廣流傳,即所謂“余與虞倩來初捐俸流通之”③參見前揭王肯堂:《律例箋釋》所附原序,見前揭《中國律學文獻》,第2輯,第3冊,第5、11頁。。這可能是“家刻”,它同樣不排斥在民間書坊里銷售。④民間書坊出售法律之例,并不少見。例如晚清廣東知縣杜鳳治即有記載:“《大清律例》已買一冊,計錢18千;《六部則例》書多而價昂,未買?!?清)杜鳳治:《望鳧行館宦粵日記》,見桑兵主編:《清代稿鈔本》,第11冊,第81頁,廣東人民出版社2007年影印版。足見,傳播主體與傳播渠道容有交叉,可以一并考察。在筆者寓目的序跋中,還可以讀到大量的作者主動將法律書籍“出示”或“郵示”或“寄示”以及“贈送”他人的記載。雖然這僅僅是親友和同僚之間“小圈子”的溝通或交流,不過仍不失為一種傳播方式。

雖然有些作者說得非常謙虛,但刊布之意圖則一目了然。茲舉三例,聊見一斑:

鴻偃臥林泉,希觀太平盛事,乃樂于有言。緣手腕拘強,不能拈管,遂口授童子而命書之。語皆鄙俚,且多沉復,未暇裁擇,擬欲公諸同志,濫登諸梓。⑤前揭黃六鴻:《?;萑珪ぷ孕颉?,見《官箴書集成》,第3冊,第214—215頁。

因以閱歷所得,證之經史之中,知其決可施行、可遵守者,筆墨記之,編為四卷,常欲系之肘后,以自鏡見,或者亦裨益斯民之一助乎。古人有言,夫茍中心圖民,智雖不及,必將至焉。余之才,誠不能及此,而所以樹于中者,不敢不堅也。⑥(清)袁守定:《圖民錄·自序》,見《官箴書集成》,第5冊,第175—176頁。

民有以信我,而我轉無以自信。求諸圣天

子為民設官之至意,能無負乎?否乎?余滋愧矣。茲檢公牘之為余自撰稿者,錄而存之,題曰《從公錄》。非敢謂于公有裨也,亦聊以質之同心云爾。①(清)戴肇辰:《從公錄·自序》,見《官箴書集成》,第8冊,第231頁。

盡管三位作者的態度都很誠懇,措辭亦很謙虛,不是說自己的文才不足,就是說自己的才識不夠;然而,他們均將自身的從政經驗和公牘文書撰寫成書,匯編成冊,雕版刊印,予以流傳。雖然不無為己之意,但也有為人之心。有些更透露了作者的自得之意,推銷之心。例如《?;萑珪肥醉摼吞貏e標注了“州縣牧民要覽”六字,旨在強調該書的預期讀者;而在書名左側,還刻印了幾行小字,意在彰顯該書內容的重要性和獨創性。文曰:“是編也,括入仕之要,皆出新裁,非同襲腐泛陳言?!敝劣凇八灸林伢疟M泄于斯”②前揭黃六鴻:《?;萑珪?,見《官箴書集成》,第3冊,第211頁。一言,更是刻意強調《?;萑珪肪哂小蔼毜弥堋钡膬r值,頗具“吸引眼球”的廣告意味。如果從這個角度來看,那么,所謂“擬欲公諸同志,濫登諸梓”,就未免有些故作謙虛了。事實上,原本籍籍無名的黃六鴻,也正是因為刊布《?;萑珪凡疟么竺?,而被世人牢記在心。

還有作者更是講得直白,意謂寫作法律書籍,就是為了廣為傳播。例如,被沈琯推許為編寫了“真士林之寶鑒,治平之金繩也”③(清)沈琯:《未信編·題詞》,見《官箴書集成》,第3冊,第10頁。的《未信編》作者潘月山,即有自譽之辭:

是編著于乙卯,刻于甲子,存稿日久,故四方頗多繕本;且十余年來,日有見聞,即日有損益,繕本每每不同,而必以刻本為備。

仕學之書,坊刻甚多,大都搜羅文告以示規模,是編唯事指陳利弊,雖名章紙貴,不敢妄收一字。中有一二附刻者,皆屬興厘關鍵,非徒欲附空言也。間有南北事宜不同者,則兩存之,亦非重復。④(清)潘月山:《未信編》,見《官箴書集成》,第3冊,第11,7頁。

第一條“凡例”無非是吹噓《未信編》的版本多、流傳廣、影響大,進而夸耀“新編”之完備。第二條“凡例”無疑是通過鄙薄同類著作“大都搜羅文告以示規?!敝撞?,彰顯“是編唯事指陳利弊”之優勢,廣告意味十足。倘若將其與首頁題詞“士林寶鏡”合而觀之,那么潘月山之刊刻《未信編》一書,求名逐利之意圖就更為顯豁了。不過在表面上,潘月山還是保持了些許讀書人的矜持。他說:“然謂此而余能自信焉,則未也?!雹?清)潘月山:《未信編》,見《官箴書集成》,第3冊,第11,7頁。(清)李彥章:《潤經堂自治官書·自敘》,見前揭《明清法制史料輯刊》,第17冊,第2—3頁。似乎《未信編》仍有不足,刊刻此書只是為了有裨吏治而已,但這僅僅是中國式的謙虛,不能當真。

就筆者寓目的序跋史料而言,在作者自行刊刻和傳播法律書籍的諸多例證中,似乎要以道光年間的李彥章最為特殊。在《潤經堂自治官書》的“自序”中,他不無自得地寫道:

……故必手自屬草,不欲假手他人,積稿所存,遂滿一篋。既而移權慶遠、潯州二郡,至觀察桂管,亦皆守此,兢兢焉。年來每攜刻工自隨,脫稿后即信手授之,以省胥鈔而免蠹失。嘗見桂林陳文恭公《培遠堂存稿》,皆公牘文字,可法可師。彥章此編亦猶是張惕庵先生自刊,學《實政錄》之例耳。吾斯之未能信從,不敢以示人。惟遠宦一隅,親友有貽書以近狀詢者,姑寄一本,以當筆談,就有道焉。⑤(清)潘月山:《未信編》,見《官箴書集成》,第3冊,第11,7頁。(清)李彥章:《潤經堂自治官書·自敘》,見前揭《明清法制史料輯刊》,第17冊,第2—3頁。

作者除了表彰自己勤于政事、善于聽審以外,特別強調了自己熱衷于判詞和公牘的寫作;不寧唯此,他居然還隨身攜帶刻工,以便隨時刊刻公牘文書,誠可謂是不計工本。盡管我們不清楚李彥章雇傭一個刻工所費幾何,但是一年下來總得花個10來兩銀子吧。所謂“姑寄一本,以當筆談,就有道焉”一句,所述容或屬實,卻也不免自炫之意。

第二,戚友推動下的法律書籍傳播。這里的“戚友”,包括了作者的家人和友人。至于他們在推動法律書籍傳播方面的作用,則有兩種情形,或是由他們來刊刻,或是為了滿足他們之需求而刊刻。下面,筆者聊舉數例,以資佐證。

……巳未叨總汴臬之暇,爰輯舊編,令忠、孝二嗣厘分款目,刻為家傳,庶蔣氏子孫知魯成立之所自云爾。若曰善與人同,則吾不敢。⑥引據(明)蔣廷璧撰:《璞山蔣公政訓》所附蔣宗魯序文,見《官箴書集成》,第2冊,第16頁。

蓋公(筆者按:吳壇)生平無嗜好,獨于刑名之學夙所專心,用是輯為《通考》一書?!奈迨纴?,抱殘守缺,斤斤恐墜,時冀有專門之學繼纂成書,而虛愿難償,名山終悶。徒以未成之著慎重遷延,未付梨棗。重熹承先人余蔭,幸秉一麾。每撫遺編,時虞隕越,況其間一經傳托之非人,兩歷梓桑之烽火。倘有失墜,罪孽彌深。不如即以原稿梓刊問世,用質當代

君子續為編輯,于以備一代之典章,定百年之因革,使千古律例之學洞沏淵源,而先人畢生之功亦附以不泯焉。①引據(清)吳重熹:《律例通考??壠稹?,見(清)吳壇原著,馬建石、楊育棠主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1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良駒手錄一帙,攜至京師,戚友銓授外吏者,競向假鈔。匆遽中傳寫多訛,從父敘將試令山西,尤讀而好之。謂此編實學治津梁,屬速以付梓。良駒不諳律意,同年生狄君聽、奎君綬、趙君鏞及姻丈吳君光業,皆官比部郎,有聲于時,因請查考現行律例,讎校再四,而吾姻吳孝廉嘉賓為序纂輯之意云。②前揭劉良駒:《讀律心得》所附跋文,見《官箴書集成》,第6冊,第171頁。

在例一的“識文”中,編輯者詳細交代了《璞山蔣公政訓》的編纂原委: ( 1)蔣魯宗初膺知縣,不諳吏事,乃父蔣廷璧編寫了“政訓”若干條予以訓導。( 2)蔣魯宗“服膺”此書,在從政實踐時秉遵該書,從而取得了頗為良好的治理效果;而同僚聞訊,亦爭相抄錄。( 3)在這種情況下,蔣魯宗囑咐兩子(忠、孝)負責編輯和刊刻事宜。( 4)所謂“刻為家傳”,說明此書最初很有可能是“家刻”,而與“官刻”和“坊刻”不同;當然,也有可能是委托民間書坊刻印,筆者使用的收入《官箴書集成》的本子,即是“明崇禎金陵書坊唐氏刻官常政要本”。③參見前揭蔣廷璧撰:《璞山蔣公政訓》,見《官箴書集成》,第2冊,第1頁。初刻究竟如何,待考。從例二的“緣起”中,我們可以得知吳壇撰寫《大清律例通考》的背景。吳壇之父吳紹詩,雍正七年( 1729)制科出身,先后任職刑部20余年,并擔任過刑部侍郎和尚書等職,精通律例。④參見蔡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序言》,見前揭《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1頁。乾隆二十六年( 1761),吳壇考中進士之后,復任刑部官員。父子兩代歷官刑部,可謂既有家學淵源,又有實踐經驗。嗣后,吳壇又以畢生精力撰寫了《通考》一書。作為吳氏后裔的吳重熹,為了不使先人之著述“失墜”湮滅,而于光緒十二年( 1886)決意刊刻此書。由例三的“跋文”亦可得知,劉衡的《讀律心得》不但被廣為鈔傳,而且被“從父”要求刊刻。這種例子甚夥,筆者就不一一臚列了??傊?,子孫刊刻先人的法律書籍,除了書籍本身的價值,亦有表彰先人的意愿。實際上,這也是一種家族共同體的文化資本。

接著,我們再來考察一下友人勸說刊刻法律書籍的情形。例如,俞樾在《吳中判牘》序文中寫道:“得讀此編,詫為奇絕,并勸君早付剞劂,傳布藝林?!雹菀龘敖?清)蒯德模:《吳中判牘》所附序文,見前揭《明清法制史料輯刊》,第31冊,第281頁。又如,姚正鏞在《問心齋學治雜錄》序文中寫道:“籍之所存,僅得什一,非獨為一家治譜,實與劉廉舫、汪龍莊兩先生之書有互相發明者,因慫恿付梓,請任校讎之役,愿以示今日之從仕牧令者,其誰曰不然?!雹抟龘?清)張聯桂:《問心齋學治雜錄》所附序文,見前揭《明清法制史料輯刊》,第29冊,第432—433頁。再如,周樂在《宦游紀實》自敘中亦談到了編輯和刊刻之緣由:“伏處多暇,輒取昔年游宦事跡及公牘之尤要者,筆之于冊,以備遺忘。而二三友人慫恿付梓,因訂為二卷,名曰《宦游紀實》。蕪詞俚語,存而勿刪?!雹?清)周樂:《宦游紀實·自敘》,見前揭《明清法制史料輯刊》,第28冊,第1—2頁。這些例子,皆系筆者隨手抄錄,借此足證,在法律書籍的刊刻過程中,作者友人的勸說和襄助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第三,官場同僚推動下的法律書籍傳播。官場同僚的慫恿和協助,乃是明清時期法律書籍刊刻與傳播的又一動因。例如,薛允升《讀例存疑》的刊刻,即是在沈家本等刑部同僚的熱心推動下的一個例子;又如,李庚乾《佐雜譜》的刊刻,也得到了四川官場諸多上司的積極響應和推動。這兩個例子,前面已經提到過了,不再贅述。下面,再舉兩例。

是集藏之二十余年,不容終晦。余因請梓之,而先生固遜,以未訂正為辭。今年春司徒郎木山鄧君、庠生康子宗周,咸在倚廬,皆汀之博雅士也,因與考訂詳校,特捐俸鋟之。人皆曰:“是集傳,而今之有志向往師古循良者有真鑒矣,其惠政寧有涯乎!”刻成,先生謂余常有言;余以先生之自序盡之矣,復何言哉。⑧引據(明)楊昱:《牧鑒》所附李仲僎序文,見《官箴書集成》,第1冊,第312頁。

序文所述,乃時任福建汀州府同知李仲僎鼓動和刊刻當地官僚楊東溪所輯《牧鑒》之事。期間,李仲僎不但提出了“請梓”的動議,而且還“捐俸”支助。與此同時,當地士紳也參與了“考訂詳?!钡墓ぷ???嫡a在《??棠凌b后語》中寫道:“得是集而必欲刻之,自有不能已者??讨?,不以誥為不肖,命供校讐之役?!雹嵋龘铌?《牧鑒》所附康誥《??棠凌b后語》,見《官箴書集成》,第1冊,第379頁。毋庸置疑,“后語”作者康誥,即是李仲僎序文提到的“庠生康子宗周”,正好可以互證。

第四,書坊商人推動下的法律書籍傳播。在劉

俊文擔綱編輯的《官箴書集成》中,共收入了明清時期的官箴書90種:明代17種,清代73種。根據杜金的初步整理可知,光是題署“明崇禎金陵書坊唐氏刻官常政要本”,即有不著撰者《新官到任儀注》、不著撰者《新官軌范》、蔣廷璧《璞山蔣公政訓》、不著撰者《牧民政要》、不著撰者《初仕要覽》、吳遵《初仕錄》、不著撰者《居官必要為政便覽》、不著撰者《居官格言》等多種。①分別收入前揭《官箴書集成》第1冊、第2冊。至于清代坊刻官箴書,就更多了。例如,黃六鴻《?;萑珪?,康熙三十三年種書堂刊刻印行,②據說,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圖書館藏有清康熙三十三年種書堂刻本《?;萑珪?,參見徐立志、蘇亦工等:《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圖書館善本書提要(上)》,載趙九燕主編:《中外法律文獻研究》,第2卷,第23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實際上,在黃六鴻《?;萑珪烦霭嬷?,也確實傳播廣泛、影響很大。戴璐謂其“坊間盛行,初仕者奉為金針”。(清)戴璐:《藤陰雜記》卷二,第18頁,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滴跞四杲鹆赍ハ獣菘?③劉俊文主編《官箴書集成》收錄的即是這個版本,參見《官箴書集成》,第3冊,第211頁。陸隴其《蒞政摘要》,清光緒八年津河廣仁堂刊本;④收入《官箴書集成》,第2冊,第621—657頁。值得說明的是,天津“廣仁堂”本身并非出版機構,而是收濟寡婦、孤女的慈善機構。但是為了所謂的“生產自救”,在廣仁堂內設置了工藝所,組織災民刻印并出版了一大批書籍。其中,以通俗讀物為主。其書籍刊刻和發行的過程,均為自己獨立進行。它所刻的書,雖然由慈善機構主持,但實際上卻屬于坊刻性質。相關討論,參見劉尚恒:《津河廣仁堂的刻書述略》,載《圖書館工作與研究》1994年第1期。陳宏謀《在官法戒錄》,清匯文堂刊本;⑤收入《官箴書集成》,第4冊,第613—696頁。余治《得一錄》,清同治八年蘇城得見齋刊本;⑥收入《官箴書集成》,第8冊,第447—728,729—788頁。褚瑛《州縣初仕小補》,清光緒十年森寶閣排印本;⑦收入《官箴書集成》,第8冊,第447—728,729—788頁。等等。⑧關于坊刻各書的刊刻情況,參見前揭杜金:《明清民間商業運作下的“官箴書”傳播——以坊刻與書肆為視角》,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11年第3期。潘月山所輯《未信編》一書,根據“凡例”所說:“是編著于乙卯,刻于甲子,存稿日久,故四方頗多繕本?!笨梢?,坊刻甚夥。

第五,其他主體推動的法律書籍傳播。在編輯《資治新書》的過程中,為了廣泛蒐集海內名公巨卿撰寫的公移、文告、條議與讞詞,明末清初的著名文人李漁,居然還采取了特殊的“征文”方式。這篇“征文小啟”頗長,筆者摘錄一段,以見梗概:

茲特廣搜遺牘,博采新篇,著為有益之書,用作可傳之具。但恨海宇遼闊,聞見空疏,兼之壑處林居,貴游絕少。前代名公巨卿、當世賢豪長者,聞其名而未見其人,見其人未讀其書者,不知凡幾。走書徑索,既恥未同而言;浼友代征,又慮乞憐見鄙。是用借初編為驛使,征嗣刻于郵筒。⑨前揭李漁:《資治新書》,第10卷,第7頁。

在“小啟”中,除了詳細交代郵寄的地址和方式,李漁更以“二集之出,紙價倍騰”之術招徠海內名公郵賜稿件。這種舉措,在筆者所見法律書籍序跋中乃是僅有的一例。

就明清時期法律書籍傳播而言,尚有一個比較特殊的傳播主體——轄區士民。例如,乾隆年間出任禮部左侍郎的張廷璐,所撰《澄江治績》序文即有相關介紹:“今茲春杪,澄江人士郵君《治績》一書,丐余作序?!雹庖龘?清)蔡澍撰、吳震編:《澄江治績》所附張廷璐序文,收入前揭《明清法制史料輯刊》,第12冊,第146頁。澄江人士將《治績》一書郵寄當朝禮部堂官,請作序文,足見其心之誠、意之切。而陳陛誠在序文中講得更為具體:“邑侯賢句,存諸篋笥者久矣。近者徐生方行來署,袖《澄江治績》一書,為邑士夫紀功誌實之言,縷析條分,詳列于冊,凡予曩所未既者,公無不相其機宜,巨細畢舉,而化加洽言?!?前揭《澄江治績》所附陳陛誠序文,見前揭《明清法制史料輯刊》,第12冊,第158—159頁。書稿編成之后,澄江人士又請蔡湜之門生盛大典擔任??惫ぷ?,可謂盡心盡意。盛大典說:“都人士相與綜其治績之大者,匯萃成帙,呈請付梓,以光吏治,爰命典為之校字?!?前揭《澄江治績》所附盛大典序文,見前揭《明清法制史料輯刊》,第12冊,第164頁。澄江人士之所以熱心編輯蔡湜任職期間的法律文書,無疑是為了追念蔡湜的德政和治績。順便一提,門生參與老師著述之???,不但在法律書籍刊刻中常見,而且在其他書籍出版中亦然。

綜上所述,明清時期法律書籍的傳播者頗為復雜,既有作者及其家人,亦有皇帝、官場同僚與書坊商人,甚至還有官員曾經任職地區的人士,等等。至于法律書籍的傳播渠道,也可謂多種多樣,既有官署張掛和刻印,又有家刻和坊刻。這些主體與渠道匯聚起來,極大地推動了明清時期法律書籍的廣泛傳播,基本上滿足了士人和官員的需求,并且產生了深遠的社會影響。從更微觀、更具體的層面上來看,明清時期法律知識和法律書籍的傳播,尚有

其他路徑,交流、觀摩、手抄與饋贈。①( 1)交流。吳肇榮記有“恒與二三同儕劇談吏治”。(清)吳肇榮:《東興紀略·自序》,見前揭《明清法制史料輯刊》,第10冊,第293頁。汪輝祖說:“同官之至省者,識與不識,多叨過訪,間以吏事商榷?!鼻敖摇秾W治臆說·自序》,第267頁。( 2)觀摩和閱讀。阮元寫道:“余曩隨任右林姻丈于之江節署,從事申韓之學,讀是書而不甚解?!鼻敖彝跤只陛?,李章煜重訂:《補注洗冤錄集證·阮序》,第454頁。戴肇辰說:“肇辰于癸巳年隨侍叔父子安先生耒陽縣任內,讀書之暇,兼習學吏治焉?!庇终f:“于壬寅年需次兩淮,嘗與知交論州縣之治?!贝髡爻?《求治管見·自序》,見《官箴書集成》,第8冊,第217頁。江瀚自述:“兒時隨宦巴蜀,側聞先人之訓,蓋已稍稍知吏事矣?!?清)江瀚:《中州從政錄·自序》,見前揭《明清法制史料輯刊》,第37冊,第291頁。( 3)抄錄。張錫藩說:“所謂《寶鑒》者,乃全錄之歌訣也。宮保祁竹軒中丞閱而善之,已刊行于西粵。錫藩偶得是書,錄其副本?!鼻敖彝跤只陛?,李章煜重訂:《補注洗冤錄集證·張序》,第456頁。褚瑛說:“年來頗辱諸公下詢,恒欲借觀原稿?!內站褂兴鞒?,頻久假不歸,取閱者蹤至,殊無別本以應命,乃爰集活板,籍以代抄?!?清)褚瑛:《州縣初仕小補·自序》,見《官箴書集成》,第8冊,第734頁。有些法律文本也被傳抄,沈家本在《秋審比較條款附案序》中即有敘述。參見前揭《歷代刑法考》(四),第2219頁。( 4)贈送。汪輝祖在《學治臆說·自序》中寫道:“有姻友筮仕者,持此與《藥言》并贈,倘亦古者贈人以言之義歟?”前揭汪輝祖《學治臆說·自序》,第267—268頁。零星史料尚有一些,茲不枚舉。不過它們的范圍有限,影響不大。

七、法律知識的接受:讀者與閱讀

所謂法律知識的接受,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讀者,二是讀者反映。這也是傳播學所要考察的兩個問題:誰是接受者?取得了什么效果?關于誰是讀者,經由上面的討論,已經基本清楚,他們大致上是官場中人——官員與幕友。在一定程度上,還有可能包括某些潛在的官員——希望通過科舉考試踏上仕途的讀書人,但人數應該很少;原因在于,他們“自少志圣賢學,工詩古文辭,刑名家言未一寓目”②(清)桂超萬:《宦游紀略》所附桂青萬序文,見《官箴書集成》,第8冊,第324頁。。換言之,讀書人在中舉出仕之前,通常無暇顧及法律知識,更不愿意分心研讀法律書籍?;蛟S,還要把訟師也包括在內。因為躲在訴訟兩造幕后操盤和撰寫狀詞的訟師,如果對于法律一竅不通,自然難以勝任愉快;故爾,閱讀律例與判牘一類的書籍,亦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下面這段文字,或可說明問題:

或問:制訟師胥役奈何?則應之曰:而去若訟師彼訟師敗矣。今幕中刑名錢谷,皆官訟師也,累累若干牘,與訟師爭勝紙筆間,而訟者與聽訟者若無預焉。舍紙筆而任口耳,彼訟師敗矣。官司文辭皆可人代,獄訟謂之聽,聽乃與民親,親者或間之,真情皆失已。謀制胥役,胥易役難。吏事官可自事,拘攝傳喚,不能無役,雖極嚴明,僅僅使有忌憚,猶五十步而止耳。③(清)孫鼎烈:《四西齋決事》所附自序,見《歷代判例判牘》,第10冊,第501—502頁。

盡管這段“問答”的要旨,是討論牧令應該如何控制訟師和胥役,然而卻暴露了在司法場域中幕友與訟師之間“對決”的真相。既然幕友是法律專家,那么與幕友在紙筆上“爭勝”的訟師,倘若不精通律例,不熟悉訴訟程序,不掌握官府裁決的套路與技藝,那是絕對令人難以置信的事情。④關于訟師與幕友的不同位置以及彼此爭勝的討論,也見邱澎生:《訟師與幕友對法律秩序的沖擊》,見前揭《當法律遇上經濟:明清中國的商業法律》,第97—103、117—132頁。所謂“知己知彼,百戰不殆”,用在這里也正合適。

如果從訟師的視域來觀察,那么,我們確實可以看出訟師與官員或幕友之間有著明顯的反差;訟師的行動策略,正是為了回應官府的控制。請看《珥筆肯啓》序文的解釋:

慨自民偽日滋,案牘日煩,上之人日益厭焉,故限字之法立。字限漸少,愚民每每不能自伸其詞說,不已,而求之能者。奈何淺見陋學之士人不能以數十字該括情詞,往往負人者多矣。予甚憫之,是以忘其僭悖,即生平所經歷者逐類敘之,各類之中又擇人情所變遷者輯而錄之……蓋皆協當時限字之制者,而人情、律法更具備焉。熟此而能精之,則法家之要訣已在于我,遇事而裁應之也,有如燭照而龜卜之矣。⑤(明)小桃源覺非山人:《珥筆肯綮序》,見前揭《歷代珍稀司法文獻》,第11冊,第3頁。

姑且撇開其他因素——助訟行為的道德性和正當性——不談,覺非山人的序文所言,正是為了應對官府的限字之法,才使訟師發展出了一套書寫狀詞的對策與技巧。⑥關于“訟師秘本”之狀詞寫作技巧的討論,參見邱澎生:《真相大白?明清刑案中的法律推理》,見熊秉真編:《讓證據說話——中國篇》,第154—162頁,麥田出版公司2001年版;黨江舟:《中國訟師文化——古代律師現象解讀》,第97—129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前揭龔汝富:《明清訟學研究》,第170—209頁。而另一訟師秘本《透膽寒》的作者湘間補相子,則有更進一步的論辯。他說:“讀書不讀律,治術非堯舜之資也。讀書專讀律,修身

以蕭曹之技也?!雹?明)湘間補相子:《新刻法家透膽寒·自敘》,見前揭《歷代珍稀司法文獻》,第11冊,第83頁。這意味著,讀書以修身,讀律以治事,方能臻于堯舜之治。足見,研習律例、掌握訴訟的策略和技藝,實乃訟師的看家本領。

上面圈定的法律書籍的讀者范圍,實際上只是核心部分。關于它的邊緣界址,我們根本無從勘定。因為書籍一經刊布,并且進入流傳環節,誰會接觸這些書籍?又為什么接觸?怎么閱讀?閱讀效果如何?等等,就變成了只能推測,難以實證的問題。說得寬泛一點,我們充其量也只能推斷,但凡有識字能力者,皆有可能閱讀法律書籍,這倒與明清法律的要求吻合。不過,識字率同樣是一個捉摸不定的概念,它與閱讀能力不能等量齊觀。再者,即使具備識字甚至閱讀能力,這也并不意味著他們一定就有閱讀法律書籍的必要或興趣。想象一下現代社會,雖然已經基本上消滅了文盲,并且生活在一個法律多如牛毛乃至令人感到“無法生活”②此乃描述或形容因法律過多而導致動輒觸法的現象。參見[美]菲利普·K.霍華德:《無法生活:將美國人民從法律叢林中解放出來》,楊珍、林彥譯,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的社會,但是又有多少與法律職業無關的人在閱讀法律書籍呢?而在俗諺“天高皇帝遠”以及“當了兵,納了糧,好比自在王”的明清中國社會,盡管訴訟暴漲,③有關明清時期“訴訟社會”的提法,參見夫馬進:《訟師秘本〈蕭曹遺筆〉的出現》,見《日本學者考證中國法制史重要成果選譯·明清卷》,第490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寺田浩明:《中國清代的民事訴訟與“法之構筑”——以〈淡新檔案〉的一個事例作為素材》,見易繼明主編:《私法》,第3輯,第2卷,第306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然而與現代社會還是不能相提并論;換言之,它畢竟是一個法律和訴訟相對稀少的禮俗社會。對于普通民眾來說,即使識字并有閱讀能力,也未必會閱讀法律書籍。

現在,回到官員上來。對于出仕之前不讀法律書籍的讀書人,序跋作者大致抱有同情的理解;但是,如果為官之后仍然不讀法律書籍,照舊不講吏事實務,那就不怎么茍同了。在前引《欽頒州縣事宜》的諭旨中,雍正即說:“膺斯任者,類皆初登仕籍之人,未練習于平時,而欲措施于一旦,無怪乎彷徨瞻顧,心志茫然?!边@話多少說明,出仕之前未能習讀律例和熟悉吏事,固屬無可奈何之事,一旦膺任民社,就不能懈怠下去了。是以,雍正才有下令田文鏡、李衛等重臣編撰《州縣事宜》之舉措,并且提出“頒賜州縣官各一帙,俾置之幾案間,朝夕觀覽,省察提撕”之要求。對負責任的官員來講,通常都會認真對待此事。外任官員多年,深知地方利弊的劉衡之祖父,不但“屢以官箴勖衡”,而且“課衡讀律暨廿四史循吏良能諸列傳,旁及昔賢荒政、水利、保甲、彌盜、聽訟、理冤獄諸法,曰:‘爾師此,他日毋作孽也?!雹軇⒑?《庸吏庸言·自序》,見《官箴書集成》,第6冊,第174頁。有些官員,在任職之際和之后,也會認真讀律。例如,前引王樵與王肯堂父子即是例證;汪輝祖說:“有姻友筮仕者,持此與《藥言》并贈”;以及劉衡之子所謂“良駒手錄一帙,攜至京師,戚友銓授外吏者,競向假鈔”;等等,皆可佐證。

然而問題在于,明清時期編寫并且刊印了這么多的法律書籍,是否已經足以證明帝國官員果真認真對待了法律知識,進而閱讀了法律書籍呢?從理論邏輯上來講,我們確實可以這么說;否則,編寫和出版這些書籍——費時費力還要費錢,不就成為無謂之舉、徒勞之事了嗎?尤其是,以“牟利”為旨趣的書商介入刊印與銷售,更能說明問題。因為,官府為了表示一種姿態,書籍作者為了“求名”,或許可以不計成本,但書商絕不會這么愚蠢,去做“無利可圖”的生意。從實證角度來看,似乎亦是如此,因為有些法律書籍的印制甚多、銷量甚廣,并被視為吏學之津梁、學士之金針,頗獲人們的稱許。再者,倘若我們檢視如此眾多的吏治箴言、實務手冊與判牘匯編,那么其所展現出來的經驗務實、質樸敘事以及細節精準的風格,同樣可以證明它們的針對性、實踐性與操作性,確實是為了滿足實踐的需要,而非出于“藏之名山,傳之后世”的意圖。

但問題在于,我們又怎么理解沈家本下面的評論呢?他說:

近世紀歐洲學者孟德斯鳩之倫,發明法理,立說著書,風行于世,一時學者遞衍,流派各持其是。遂相與設立協會,討論推尋,新理日出,得以改革其政治,保安其人民。流風所被,漸及東海,法學會稱極盛焉。獨吾中國寂然無聞,舉凡法家言,非名隸秋曹者,無人問津,名公巨卿,方且以為無足重輕之書,屏棄勿錄,甚至有目為不祥之物,遠而避之者,大可怪也。⑤沈家本:《法學會雜志序》,見《歷代刑法考》(四),第2244頁。

這一言述意在強調:與近代歐洲相比,中國法律人才寥落,法律學會寂然無聞,中西之間存在強烈的反差;與秋曹官員相比,普通官員往往將法律

看作無足輕重之事,甚至目為不祥之物,不予講求,更談不上深究。刑部官員之所以尚能講求律學,是因為“職守所關,尚多相與討論”①沈家本:《大清律例講義序》,見《歷代刑法考》(四),第2232頁。??蓡栴}是,難道審理案件不是地方官員的“職守所關”嗎?為何他們就不愿意“問津”法律之學了呢?筆者以為,沈家本之所言,乃因有感于時勢而不無憤激之慨,以致持論稍嫌偏頗。但是,僅僅從“職守”著眼來考察和評判地方官員是否閱讀法律書籍、講求法律知識,仍有不足之處。而其根本原因,恐怕還得從文化氛圍去尋找。不過,筆者還是愿意在一定程度上相信沈家本的這一觀察;畢竟,他在刑部任職數十年,說話不至于無的放矢。

那么,這一文化氛圍又是怎樣的呢?我們來看《官場現形記》第56回的故事:朝廷下旨,要求組織官員考試。湖南巡撫便傳話來:從候補道府到佐雜,不論科甲、捐班,“分作三天,一體考試。如有規避,從重參處。倘有疾病,隨后補考”。由于“藩臺是個甲班”出身,就為科甲官員求情,希望準予免考,②筆者以為,布政使(藩臺)為科舉出身者求情的原因有三:一來出于“惺惺惜惺惺”的緣故;二來他們畢竟受過經典訓練,應該具備良好的道德操守;三來經典又是律例與實務的價值源泉。相對而言,捐班出身者,既不讀書,又系“花錢買官”,因而在明清時期的士人眼里,皆是素質低劣和品行可疑的家伙。對捐班出身者而言,花錢買官無疑是一筆生意;花錢投資,必須在出仕為官后設法撈回,否則便是賠本買賣。卻被巡撫駁了回去。巡撫指出:舉人或進士得自八股和試帖,它們與“國計民生毫無關系”。照該,“試以政事”也沒什么了不得,可“這個風聲一出”,居然“人人害怕,個個驚皇”。而之所以“害怕”和“驚惶”,無疑是因為,無論現任抑或候補官員,無論科甲還是捐班出身,對法律和吏事,皆不熟悉之故。

倘若進一步追問,究竟考些什么科目呢?長沙知府答曰:“聽說也不過策論、告示、批判之類?!庇袀€前來請教的科舉出身并且被委任過差使的候補知府卻說:“若說策論呢,對策不過翻書的工夫,鄉、會三場以及殿試,我輩尚優為之。至于作論,越發不是難事,不過做一篇散體文章,況且朝考亦要作論,這些都是做過的。至于擬告示,擬批,擬判,我兄弟雖是一行作吏,但自問并不同于俗吏所為,一向于這公事上頭卻也不甚留心,不甚了了。驟然拿個稟帖叫我批,說樁案子叫我判,叫我寫些什么呢?”于是,長沙知府就向這個候補知府推薦了一個自己衙門的書吏王某。那么,王某又提出了什么樣的解決之道呢?他說:

案卷有幾千幾百宗,一時那里查得齊!況且書辦管的單是刑科,還有吏、戶、禮、兵、工五科的事情,再加現在的洋務、商務,一共有八九門,書辦一個人怎么管得來呢。若是大人考較各種格式,依書辦的愚見,外面書鋪里有一種書,叫做什么《宦鄉要則》,買部來看看,大約亦有個六七成。③參見(清)李伯元:《官場現形記》,第687—690頁,冷時峻校點,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

鑒于《官場現形記》乃清末“譴責小說”④參見魯迅:《中國小說史略》,第252—264頁,人民文學出版社1973年版。的典范之作,以諷刺挖苦為能事,故爾所述故事極具夸張色彩,不可信為典據。不過,這段故事仍暴露了某些歷史真相:其一,確實存在不少官員視吏事為俗務,不讀律例、不諳吏事之現象。其二,即便是“臨時抱佛腳”,但坊間流布的法律書籍,還是在清末官場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并成為官員必備的讀物。其三,其中提到的《宦鄉要則》一書,并不是李伯元的虛構,應該是實有其書。光緒十六年( 1890)即刊印過七卷本的《宦鄉要則》,編者是張鑒瀛。⑤(清)張鑒瀛:《宦鄉要則》,見《官箴書集成》,第9冊,第103—212頁。據此,我們沒有理由認為,這兩本同名書籍僅僅是一種巧合??傊?,李伯元在《官場現形記》里描述的故事,為我們提供了一個生動的思考法律書籍讀者的文化氛圍,不能因其是小說而一筆勾銷。

雖然明清時期確實存在出仕之后仍抱持著吏事乃“俗吏所為”的陳腐觀念,不過“經世致用”向來是帝制中國的思想特色。這一時期既有理學、心學之空談,亦有實學、經世致用之學的務實,故爾究心吏事、講求法律之學仍然是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對此,在法律書籍序跋中已有很好的敘述。這里,我們再抄錄文康所著《兒女英雄傳》的一段敘述,以感受另一種時代精神。安驥自從點了翰林之后,就思考起吏事問題來了。文曰:

……便想到自己眼下雖然交過這個讀書排場,說不得“士不通經,不能致用”;但是,通經而不通史,也不過作一個“朝廷不甚愛惜之官”;便是通經、通史,博古而不知今,究竟也于時無補;要只這等合他云游下去,將來自己到了吃緊關頭,難道就靠寫兩副單條對聯、作幾句文章、詩賦,便好去應世不成?想到這里,自己便把家藏的那些《廿二史》、《古名臣奏疏》以

至本朝《開國方略》、《大清會典》、《律例統纂》、《三禮匯通》,甚至漕運、治河諸書,凡是眼睛里向來不曾經過的東西,都搬出來放在手下當作閑書,隨時流覽;偶爾遇著個未曾經歷、無從索解的去處,他家又現供養著安老爺那等一位不要脩饌的老先生可以請教……公子從此胸襟見識日見擴充,益發留心庶務。①前揭文康:《兒女英雄傳》,第482—483頁。筆者按:標點有調整。

這同樣是一段小說家言,但道理卻講得非常通透。其一,如若八股、貼括或“時文稿”可以視作科舉“敲門磚”的話,那么邁向仕途之門一經撬開,這些東西即可棄置,從而轉向實用之學。其二,如果八股、貼括或“時文稿”是工具,那么經濟實學同樣是工具,它們只是用途不同的工具罷了;前者是為個人撬開仕途之門,后者是為承擔治理國家之責。而其背后,皆有“實用主義”思想的支撐。其三,如果將引文開列的書目清單與法律書籍及其序跋合而觀之,我們即可看到,取得出仕資格之后,閱讀法律與實務書籍乃是必要的準備工作;否則的話,一旦“到了吃緊關頭”,那就應付不過來了。其四,倘若“經”包含了形而上的終極價值與形而下的政治道德的話,那么“史”即彰顯了踐履終極價值與政治道德的典范之事與人;如若“名臣奏疏”是關系國計民生的政策討論,那么“會典”“律例”與“三禮”即是具體的制度表達;至于“漕運”與“治河”之書籍,則是技術規程。足見,它們構成了明清時期每個合格官員應該掌握的知識體系??傊?,文康的這段文字,頗具典范意義。而其典范性就在于,雖然它并不是對于閱讀法律書籍“具體真實”的客觀呈現,但是卻代表了當時“歷史意見”的真實表達,筆者把它稱為“抽象真實”,即一種文化氛圍。②也有學者指出:“文學作品也與歷史著作一樣,往往都是作者根據時代風氣和讀者的需要來進行創作的產物,要受制于和反映既有的社會結構及文化脈絡,它們不一定是代表過去歷史的‘真實’,但一定代表著當時‘歷史意見’的‘真實’,這就可以為后世提供許多反映時代精神氣候與人們心態世界的佐證?!睆堉倜?《從書籍史到閱讀史——關于晚清書籍史/閱讀史研究的若干思考》,載《史林》2007年第5期。

概括地說,如果將《官場現形記》《兒女英雄傳》的文學描述,與上文討論的法律書籍的作者、作品以及讀者結合起來考察,或將“抽象真實”與“具體真實”結合起來考察,那么我們就能得出一個初步判斷,亦即,在通常情況下,這些衙門中人寫給同行閱讀的法律書籍,確實被衙門中人所閱讀。不過,這幅圖像又充滿了相互抵牾的張力。

至于究竟有多少人會認真對待?又閱讀和掌握到什么程度?對于帝國治理有些什么影響?這些皆是不易回答的問題。③從閱讀角度來看,如何把握讀者的閱讀反映,乃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對此問題,達恩頓教授有一評述值得參考。他說:“我們無法判斷讀者如何理解書?!庇终f:“人們無從知曉伏爾泰的讀者是誰或者他們如何看待他的作品。在圖書的循環中,閱讀仍是最難研究的環節?!保勖溃萘_伯特·達恩頓:《還原,圖書史的歷史》,見氏著《閱讀的未來》,第195頁。然而,撇開地方事務的特殊性,我們就能發現,這些法律書籍對于基本問題的描述具有很高的一致性。這種一致性,盡管與明清時期中央皇朝的權力架構和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密不可分;但是,它與官員頻繁流動導致的知識交流以及法律書籍介紹的實操知識的統一性,同樣息息相關。這意味著,法律書籍的影響不容忽視。不過,高屋建瓴式的宏觀判斷,與解剖麻雀式的微觀描述,并不是一回事。④參見前揭達恩頓:《閱讀史初探》,見氏著《拉莫萊特之吻》,第132頁。本文不擬追究法律書籍序跋作者之閱讀反映,⑤仔細檢閱本文討論的法律書籍序跋,筆者以為,閱讀反映可以分為三個層面:一是官員閱讀這些書籍之后,用以指導行政與司法的實務工作;二是序跋作者對于相關書籍的作者與內容的評論;三是由閱讀而引起的具有創作意義的法律闡述。囿于篇幅,本文僅就第三層面的問題作些梳理和討論。以及其他的瑣碎問題,而是從“讀者也是作者”的視域來考察他們在序跋中究竟在何種程度上表達了自己對于法律理論和司法實踐的思考。

其一,關于法律概念的法理學或法哲學思考。在《讀律佩觿·本序》中,王明德對律學有一非常精湛的法哲學闡述。序文的闡述非常詳盡,下面摘其要點:

刑律之名何昉乎?舜典曰:同律度量衡。孟氏曰: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是律之為具,乃開物成務,法天乘氣所必由,萬古圣王不易之匭度也。

嘗考往古,統乎律為用,惟歷與樂,刑則未之前聞。三代而上,勿論已。

子思子曰:仲尼祖述堯舜,憲章文武,上律天時,則刑之以律著也。⑥前揭王明德:《讀律佩觿·本序》,第1—4頁。

王明德將法律之律,與音律之律、歷法之律勾連起來思考,從而為律學闡釋提供了一個形而上的終極根源,也提示了一個“天道與人道”關聯的分析框架;與此同時,所謂“同律度量衡”一言,又揭示了

一個形而下的評估法律之學的功能機制。換言之,作為宇宙秩序與人間秩序的終極根源之“道”或“理”,在此得到了交匯。①關于“律”的雙重功能的詳盡討論,參見徐忠明:《道與器:一種關于“律”的文化解說》,見《明鏡高懸:中國法律文化的多維觀照》,第25—46頁,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所謂“天理·人情·國法”才有可能組成一個系統結構;而傳統中國法律“多值邏輯”的命題,也才有可能得到證成。②關于傳統中國法律“多值邏輯”特征的詳盡討論,參見林端:《韋伯論中國傳統法律:韋伯比較社會學的批判》,第37—154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下面,我們來看明清時期兩個最具權威的法律文本所作的解釋:

陛下圣慮淵深,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成此百代之準繩,實有易、書之奧旨,行見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凡日月所照,霜露所墜,有血氣者,莫不上承神化,改過遷善,而悉臻雍熙之治矣。何其盛哉!③引據(明)劉惟謙等:《進大明律表》,見前揭懷效鋒點校:《大明律》,第3頁。

朕寅紹丕基,恭承德意,深念因時之義,期以建中于民。簡命大臣,取律文及遞年奏定成例,詳悉參定,重加編輯,揆諸天理,準諸人情,一本于至公,而歸于至當。④(清)乾隆:《御制大清律例序》,見前揭田濤、鄭秦點校:《大清律例》,第4頁。

不煩細說,天理和人情構成了律例(國法)的根源或基礎。此類話語,在明清時期法律書籍序跋中頗不少見;實際上,它們代表了當時法律思想的主流觀念。

尚要申述的是,如果董仲舒提出的“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變,道亦不變”⑤前揭班固:《漢書·董仲舒傳》,第2518—2519頁。表達了天道的永恒特質,或宇宙的普遍規律,那么人情更有復雜的意涵。它包括了四層意思:一是人性的顯示;二是人的自然情感;三是人的道德情感;四是人際交往的準則。人情又有雙重特性:一是源于人性的普遍性;二是來自人際交往的特殊性和地方性。必須指出,以往中國法律史學者只強調了情理的普遍意義,而忽略了情理的特殊意義和地方特性。實際上,誠如俗諺“一方水土,養一方人”或“十里不同風,百里不同俗”之所謂。除了植根于天理、人性與事理以外,人情還淵源于地方社會的日常生活語境。張五緯寫道:“此外理所無而事恒有者,倣此批發,實因民間各有其情其理,不可盡以常情常理概論,不能不使之調停息事之辦法也?!雹?清)張五緯:《未能信編·原起總論》,見《歷代判例判牘》,第9冊,第507頁。足見,除了具有普遍特性的常情、常理以外,尚有特殊性和地方性的情理。學者爭論不休的所謂“民間法”,說到底也就是情理的相對實定化而已。而從情理本身來看,則又不像律例那樣,具有實定性和清晰性的特點,⑦關于情理與習慣的討論,參見滋賀秀三:《清代訴訟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情、理、法》,以及《清代訴訟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作為法源的習慣》,見《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第19—96頁。反而有著與事實黏在一起的特點。當然,情理→習慣→律例并不是一個逐層遞進的關系,它們的關系遠較這一圖式來得復雜。

也正因為“天理·人情·國法”之間存在著微妙復雜的動態關系,致使國家制定的律例體系,不再具有“自我封閉”的系統特征,它變成了開放結構,情理成了彌補和平衡律例固化的有效工具,從而形成了一種盧曼式的“系統與環境”的互動關系。⑧參見[德]盧曼:《社會的法律》第17—62、214—231頁,鄭伊倩譯,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對相關概念的討論,參見[德]Georg Kneer,Armin Nassehi:《魯曼社會系統理論導引》,第43—139頁,魯貴顯譯,巨流圖書公司1998年版;高宣揚:《魯曼社會系統理論與現代性》,第49—93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杜建榮:《盧曼法社會學理論研究》,第23—80頁,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那么,為什么產生了這樣一種“多值邏輯”的系統特點?其根本原因有二: ( 1)秉承先秦法家倡導“明主治吏”⑨引據陳奇猷校注:《韓非子集釋》(下),第759,906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的政治意圖,恪守“任法而治”⑩引據蔣禮鴻:《商君書錐指》,第137頁,中華書局1986年版。的基本原則,遵循“循名而責實”?引據陳奇猷校注:《韓非子集釋》(下),第759,906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的技術路線,以使皇帝實現嚴格控制帝國官員之目的。隨之而來的是,必須制定具體翔實甚至繁瑣苛細的法律規則;然而一旦規則細化,就會產生僵化,并且不副實用,從而需要一種平衡機制;實際上,情理就起到了這種平衡作用。( 2)導致這種具體化或精細化的原因,則來自于律的“數度”和“計算”功能,這也是“同律度量衡”的固有內涵。清人姚文然說:“律意者,其定律時斟酌其應輕應重之宜也。如秤錘然,有物一斤在此,置之十五兩九錢,則錘昂;置之十六兩一錢,則錘沉;置之適當,則不昂不沉,錘適居其中央,故曰刑罰中。中者,中也,不輕不重之謂也?!?(清)姚文然:《律意律心說》,見(清)賀長齡輯:《清經世文編》卷九十·刑政一,刊于《清朝經世文正續編》,第2冊,第346頁,廣陵書社2011年版。如果將兩

者結合起來看,那么問題就非常清楚了,鑒于細瑣僵化的律例有限,但案情卻千奇百怪,如何作出妥當的裁量,這就需要引入情理的平衡機制;在必要時,還需要引入更具彈性的情感來平衡。只不過,掌控這種以情理和情感來平衡裁量案件的權力主體,因案件大小而不同。就詞訟案件而言,由牧令掌握;對命盜案件來說,則必須由刑部和皇帝掌握。至于設計這一案件司法管理的基本原則:一是“省儉治理”,二是“抓大放小”;此乃滿足“君主制+科層制”的要求。

其二,關于司法實踐的法理學或法哲學思考。如若梳理明清時期法律書籍之序跋,我們就能看到作者比較關注的司法實踐問題,主要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司法理念,二是司法技藝。鑒于司法技藝比較瑣碎,不便詳述。下面,筆者僅就司法理念稍作討論。

前面說過,中國古人向來奉行孟子“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或荀子“有治人,無治法”的訓誨,從而對司法官員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即《尚書·呂刑》所謂“惟良折獄”。①引據顧頡剛、劉起釬:《尚書校釋譯論》,第1995頁,中華書局2005年版。根據袁守定的解釋,我們可以將“良”置換為“溫良忠厚之長者”。②參見前揭袁守定:《圖民錄》卷二,見《官箴書集成》,第5冊,第194頁。換言之,惟有溫良忠厚之長者,才能充任司法官員;惟有這樣的司法官員,才能本著“哀矜”的態度來聽審折獄。由此,才能達到“刑罰得中”的效果。請看法律書籍序文的闡述:

士非明義理,備道德,通經學者,不可居治獄之官。③(清)王士祿:《資治新書序》,見前揭李漁:《資治新書》,第3頁。

通達治體于天理、國法、人情,三者皆到,雖老于吏事者,不能易也。④(清)翁傳照:《書生初見》所附俞樾識文,見《官箴書集成》,第9冊,第355頁。

昔者圣門政事之才,片言可以折獄,謂其忠信明決,故言出而人信服之也。后世吏尚嚴酷,深文周內,于得情哀矜之意未之聞焉……非忠信無以立其體,非明決無以善其用,聽訟之難如此……吏治飾以經術,無不泛應曲當。⑤(清)沈衍慶:《槐卿政跡》所附劉繹序文,見《歷代判例判牘》,第10冊,第143頁。這三條材料,基本上道出了司法官員必須具備的素質:道德與經驗、經學與律學、洞察力與決斷力??梢哉f,即使到了今天,它們也是每個優秀法官必須具備的素質。就此而言,黃仁宇批評傳統中國官員習慣“以道德之長,補技術之短”⑥詳盡討論,參見[美]黃仁宇:《萬歷十五年》,第134—163頁,中華書局1982年版。的斷案,可能就要打些折扣。必須說明,筆者僅僅是說“打些折扣”,而非否定這一斷案本身的合理性與洞察力。

如果我們將司法官員的道德素質加以具體化,那么其中最根本、最可貴的品格,無疑當推“愛民”與“哀矜”兩個相互關聯、密不可分的條目。筆者且來摘抄一條史料:

惟天下之仁人,為能用刑;惟義之盡者,乃能仁之至。故夫刑也者,圣人仁天下之大法;而律也者,則義理之權衡也。⑦引據(清)趙俞:《讀律辯訛序》,見前揭《清經世文編》卷九十一·刑政二,刊于《清朝經世文正續編》,第2冊,第348頁。

那么,為什么惟有“仁者”才能折獄呢?因為“仁”的要義,不外乎是一個“愛”字,誠所謂“仁者,愛人”⑧原文為“樊遲問仁。子曰:‘愛人?!眳⒁姉畈?《論語譯注》,第182頁,中華書局2012年版。是矣。因此,特別強調官民之間必須形成一種“官視民如子弟,民奉官如父母”⑨前揭胡文炳:《折獄龜鑒補·自敘》,第9頁。的情感紐帶,并且以這種擬制的父子關系和倫理原則為政治統治的道德基礎。司法實踐中的“愛”,無疑是“哀矜惻怛”之理念。此種“愛”的精神,還包含了同情之心與珍惜生命之心。由此,又衍生出以下四層意思:一是“而于折獄,尤兢兢焉”⑩引據(清)李鈞:《判語錄存》所附馬懿跋文,見《歷代判例判牘》,第10冊,第137,137頁。。此乃要求司法官員本著“如履薄冰”的審慎態度來審理案件。二是“虛心以鞫其訟之由,平心以定其法之允”?引據(清)李鈞:《判語錄存》所附馬懿跋文,見《歷代判例判牘》,第10冊,第137,137頁。。這是要求司法官員排除偏見,更不能以喜怒之情來聽審。三是“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前揭楊伯峻譯注:《論語譯注·子張》,第283頁。。此乃要求司法官員對于疑犯抱有同情之心,不要因審得案情而沾沾自喜。四是“治獄者于死中求生,勿于生中求死。惟此求生一念,足以服死者之心”?前揭王士祿:《資治新書序》,見前揭李漁:《資治新書》,第3頁。。實際上,這不僅是為了“服死者之心”,亦是為了“服生者之心”,以使生死兩無遺憾;換言之,既使死者(犯罪人)感到無冤,也使生者(被害者家人)感到無縱。惟有這樣,才稱得上是“刑罰得中”。毫無疑問,這是一種很高的要求,可以說是一種司法實踐的理想境界。

在“哀矜折獄”以及“刑罰得中”的司法理念下,

尚有三點具體要求。其一,由于“律文至細,律義至深。有一句一意者,有一句數意者;有一字一意者,有一字數意者”①引據(清)徐宏先:《修律自愧文》,見前揭《清經世文編》卷九十一·刑政二,刊于《清朝經世文正續編》,第2冊,第347頁。。故爾,司法官員必須仔細推敲,以期探得律意,才談得上準確適用法律。其二,雖然司法官員必須恪守“律例者,聽斷之本”②(清)凌銘麟:《新編文武金鏡律例指南·自序》,見前揭《歷代珍稀司法文獻》,第8冊,第5頁。的準則,但又要掌握“通權達變,靈活運用”的原則,所謂“奉行乎法,而實不拘于法;變通乎法,而究不背于法”③前揭李鈞:《判語錄存》所附劉禮淞序文,見《歷代判例判牘》,第10冊,第3頁。。司法官員唯有掌握律文、律意、案情與情理之間的微妙關系,并折中平衡到恰到好處之境界,才能實現“刑罰得中”的司法理想。誠如《駁案匯編·凡例》所說:“或闡發律義,或推勘案情,辨晰精微,胥歸情法兩平”④前揭《駁案匯編·凡例》,第4頁。之所謂也。其三,既然“愛民”乃是牧民之要,那么司法官員也就必須以法律來約束自己。吳嘉賓說:“法之意必使民畏官,必使官愛民。民不畏官,法有以治之;官不愛民,法有以治之?!瓏乙苑▽儆兴?,有司者不自過乎法,亦不使民得過乎法?!雹萸敖覅羌钨e:《讀律心得序》,見《官箴書集成》,第6冊,第159頁。也就是說,司法官員首先必須以律例來嚴格約束自己,才能實現“愛民”的仁政理想;反之,百姓才會“敬畏”官員,也才能遵守律例。足見,兩者相反而又相成。

對于“哀矜折獄”引導下的司法實踐,黃六鴻作出了很好的概括。他說:

有司以錢谷、刑名為重,而刑名較錢谷為尤重。夫錢谷不清,弊止在于累民輸納。刑名失理,害即至于陷人性命?!缑I逃奸等獄,審鞫不厭煩瑣,務期必得真情,問擬須別重輕,務期吻合律例。然獄情之似是而非,與律例之似同而異,所謂毫厘千里之差者?!缫娮棯z之下無冤民,古人之命意良深;令典之中無疑義,方為勝任而愉快也。所以然者,總歸與寧出毋入,與寧出不經之意。⑥前揭黃六鴻:《?;萑珪し怖?,見《官箴書集成》,第3冊,第216—217頁。

這段闡述,可以與前文的所述相互發明,彼此印證;并且,對于明清時期“哀矜”理念指導下的司法實踐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與操作要求,也都作了非常精要的概括。不消說,此一植根于“仁愛”精神的“哀矜”理念,既可以作為司法價值的基礎,又可以作為司法操作的指引。一句話,惟有在“哀矜”理念的指引下,司法實踐方能達到理想的境界。

綜上所述,關于明清時期法律書籍的讀者群體,雖然可以厘定一個大致清晰的范圍,他們皆系衙門中人——官員與幕友;但是,他們還應該包括訟師這一民間的法律專家,少數意欲通過科舉邁入官場的士人,乃至某些根本無法界定的民眾。至于法律書籍的閱讀效果,基于“讀者也是作者”的視域,我們分析了序跋作者的創造性閱讀——關于律學體系與司法實踐的法理學或法哲學的闡述,從而揭示了法律書籍序跋的史料意義與理論價值。

八、結語:實踐價值與名利意識

經由上面的考察與分析,我們可以清楚看到,明清時期法律書籍的主干部分包括律學注釋、行政和司法指南以及判牘匯編,此乃是三種不同但又相互關聯的法律知識類型。其中的律學注釋,屬于狹義的法律知識,旨在注釋律例的概念、律例的意涵、律例條文之間(體系解釋)的相互關系,乃至律例與經義之間的涵攝關系;另外,還有方便記憶的律例圖解與律例歌訣;等等。它們的特點是在運用,而非理論。相對而言,行政和司法指南書籍涉及的知識范圍要比狹義律學來得廣泛,但凡在官方治理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皆有詳略不同的介紹與解釋,既有原則性的指引,又有操作性的細則。至于判牘匯編,從州縣起,以至府司和刑部,可謂應有盡有;而其宗旨,則是提供司法裁量的范例,以便官員和幕友學習和模仿。通過本文的考察和分析,我們即可以得出結論說:這些法律書籍有著很高的實踐價值。

經由仔細查考法律書籍的作者,我們尚能發現,他們大多數是頗具“愛民”情懷、關注民生、重視吏治,并且富有治理經驗的官員與幕友。另外,從序跋作者提供的信息來看,法律書籍作者預設的讀者群體,大致上是初登仕版的官場菜鳥;當然,也不排斥其他經驗老道的官員與幕友,乃至民間社會的訟師與民眾。也正因為如此,這些衙門中人寫給同行閱讀的法律書籍,必須注重實用價值;換言之,如果沒有針對性、可行性與操作性,那么,它們顯然也沒有實用價值,更不會有市場價值,要想成為“吏學之津梁”,那就不可能了。

本文之前一直沒有提到,但卻必須追問的是:難道這些作者果真都是因衙門實務之需要而撰寫法律書籍的嗎?似乎也未必。此乃因為,明清時期尤其是晚明之后,中國的印刷出版呈現出迅猛發展之勢,刻書成本比較低廉,以至形成了但凡是個讀書人,皆會刻一部集子的風氣,從而導致了書籍市場“良莠不齊,魚龍混雜”的局面。這種風氣,乃是書籍作者“求名”或“射利”的心態所致。不消說,它自然會感染法律書籍的作者。故爾,除了面向衙門實務之外,還出現了因“求名”或“牟利”而撰寫和刊印法律書籍的現象。筆者相信,在上文提到的例子中,李笠翁為編輯《資治新書》而廣泛征集名公巨卿的文牘,李彥章專門雇傭刻工隨時刊印《潤經堂自治官書》收錄的公牘文書,潘月山不惜吹噓《未信編》的獨特原創和一再刻印,以及樊增祥自譽《樊山批判》收錄的判牘曾經受到的熱烈追捧,等等,它們之刊印,不無“求名”或“牟利”的意識。據此,在探討明清時期法律書籍的編撰意圖時,我們固然應該留意并且強調作者熱心吏治的意愿;與此同時,也不可忽略可能存在“求名”或“牟利”的意識。但是,無論寫作動機如何,這些書籍之刊印,在客觀上極大地推動了法律知識的傳播,對于明清時期的吏治實踐也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和作用。

綜上所述,批評明清中國沒有專門的法律教育,固然可以,因為這是事實;批評科舉取士扭曲了人們的讀書取向,以致造就了脫離實際行政與司法實務的人才,仍無問題,這同樣是事實;批評明清中國官員的業余風格,亦有一定道理,因為他們自幼熏染養成的文人習性難以遽改。然而,如要全盤否定明清時期的官員不能勝任行政與司法的工作,則有商榷的余地。原因非常簡單,其一,經20年寒窗苦讀而博取功名,才有機會出仕為官,實屬不易;因此,為自身利益計,一旦膺任民社,閱讀法律書籍、掌握實務知識,無疑是一件必須考慮并且切實從事的工作;否則,一旦刑名錯違,那就烏紗帽難保了。其二,數以千計(絕對數量多到難以估量)的法律書籍的持續出版與廣泛傳播,倘若沒有讀者市場的支撐,那么作者和書商又何來這么大的熱情,持之以恒地、不惜費心勞力又費銀子地編撰和傳播這些書籍呢?換言之,這些書籍的不斷刊刻、廣泛傳播,其本身就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了官場中人確實需要它們,也在閱讀它們。其三,從州縣到刑部各級衙門的司法檔案來看,其格式化的運作程序與規范化的文書寫作,皆表明了這樣一套法律知識體系得到了廣泛的傳播,并得到了制度化的遵循。實際上,它可以成為一個頗為有效的考量司法官員是否具備法律知識的指標。其四,在明清中國的司法場域,確實存在不少刑名錯違的審判,甚至嚴重的冤獄;但必須追問的是,究竟有多少是因司法官員不懂法律知識而造成的呢?或許,我們還可以換一種方式追問,導致這些冤假錯案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根據筆者的有限閱讀和初步觀察,其中不少是證據(謊狀、假證以及證人偏袒等)和技術(現場勘驗和尸傷檢驗)原因造成的;而另有不少冤假錯案,則是司法腐敗導致的。其五,退一步說,即使出仕之前未能閱讀法律書籍,未能掌握法律知識;為官之后,由于政務蝟聚,無暇閱讀法律書籍;甚至,因偷懶而不愿意學習法律知識,或因鄙為“俗事”而不愿意講求法律知識;然而晚明以降,地方衙門已經普遍聘用作為法律專家的幕友,他們可以參與司法審判,或備顧問或寫判書。故爾,僅僅因官員法律知識不足,而出現刑名錯違和嚴重冤獄的概率,應該不會很大。

必須說明的是,筆者在一定程度上認可明清時期的“衙門中人”業已具備了相應的法律知識和司法經驗,并不是要否定他們當中仍有一些對法律知識和司法經驗的欠缺者甚或無知者,而是希望借此起到一定的“糾偏”作用。另一方面,筆者還想說明,我們不能以現代法律人的標準來衡量明清時期的司法官。這是因為,不僅現代社會要比明清中國來得復雜,而且現代法律也比明清律例來得復雜,故爾他們所要掌握的法律以及所能達到的水平,就不一樣。深究導致差異的原因,則是另一個故事,需要另一篇論文來作專門考察。(作者簡介:徐忠明,上海市人,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山大學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研究中心研究員。)

【責任編輯:王建平、肖時花】

[主持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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