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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檢渠道“客帶貨”案件的法律定性及取證優化
——以成都海關為例

2015-04-09 07:52溫馨
四川警察學院學報 2015年6期
關鍵詞:進境定性海關

溫馨

(四川警察學院 四川瀘州646000)

旅檢渠道“客帶貨”案件的法律定性及取證優化
——以成都海關為例

溫馨

(四川警察學院 四川瀘州646000)

緝私作為海關的四大傳統職能之一,一直在海關工作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尤其是網購、微信等購物方式不斷風靡,越來越多的旅客在旅檢渠道以正常行李物品為掩護實則攜帶應稅貨物或禁、限貨物進境不申報,逃避海關監管。在“客帶貨”前提下根據主客觀證據的不同可分為一般行政案件、走私行為及刑事案件三種類型,因而案件的辦理過程中難以避免出現交叉和沖突點,需要把握取證方向,突破取證難點,同時,還要優化辦案模式,加強海關監管。

緝私;客帶貨;刑事;行政;取證

2012年至今,機場分局接收的現場移交的旅客“客帶貨”線索就有12起,其中2014年上半年就有5起“客帶貨”案件,“這種情況可謂越來越頻繁。對旅檢渠道“客帶貨”現象的查緝一直以來都是旅檢工作的一個重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出境旅客通關的規定》和《海關總署關于進境旅客所攜帶行李物品驗放標準有關事宜的公告》(〔2010〕0054)對通關旅客所攜帶的物品種類、申報程序、合理范圍做出了明確細致的規定,但是仍然有屢禁不止的“客帶貨”現象發生。所謂“客帶貨”是指通過旅檢渠道,把涉稅貨物或禁止、限制進出境的物品化整為零,攜帶、運輸進出境的現象,這種情況下,旅客利用自己進出境的身份,攜帶了超過個人合理自用范圍的物品,這個時候其攜帶的東西就不能按照物品來定性,而應該是貨物了,在“客帶貨”前提下根據主客觀證據的不同可分為一般行政案件、走私行為案件及刑事案件三種類型,因而案件的具體辦理過程中也難以避免出現交叉點和沖突點。本文現對旅檢渠道“客帶貨”現象進行分析,闡述其案件的法律定性、取證的重點、難點及如何優化辦理。

一、旅檢現場“客帶貨”現象的三種案件類型

隨著社會經濟,尤其是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網購來滿足自己的購物需求,旅檢渠道客帶貨現象極易出現幫親戚朋友攜帶貨物進境、代購牟利攜帶貨物進境、導游領隊利用特殊身份攜帶貨物進境等現象,排除部分真正作為自用而在國外購買相關物品的人,現階段確實有旅客采取“客帶貨”的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隨著代購、微淘等行業在中國的不斷發展,在利益的趨勢下,很多人就選擇了在自己進出境的時候利用自身出國境后可以購買不含關稅的物品的便利條件進行牟利,這種情況下,他們大多數是不會選擇在回國時向海關申報的。根據線索具體情況的不同,旅檢現場“客帶貨”現象就可以分為三類不同類型的案件。

(一)行政違規案件。

《海關總署關于進境旅客所攜帶行李物品驗放標準有關事宜的公告》(〔2010〕0054)的規定:“一、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二、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备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物品”,指個人以運輸、攜帶等方式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包括貨幣、金銀等。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視為貨物。因此,當旅客攜帶物品同時滿足超過5000元限額,同時也不屬于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物品時一律視為貨物。

如果當事人主觀上不知曉海關相關限制性規定,客觀上沒有藏匿偽裝、偽報、瞞報的行為時,案件就會被定性為行政違規案件,這個時候就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處罰,即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二)走私行為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規定:“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及規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種范圍的,除另有規定者外,海關不予放行?!备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二)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該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境的,是走私行為?!?/p>

因此,當旅客攜帶貨物滿足主觀上知曉海關相關限制性規定,或者有證據證明其應當知曉,同時貨物客觀上超過了合理范圍但不超過應稅款五萬元時,案件就會被定性為走私行為案件,就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處罰,即沒收貨物,可以處以偷逃稅款3倍以下罰款。

(三)走私罪案件。

結合一般行政案件和走私行為案件滿足的條件來看,當旅客攜帶的貨物滿足了主觀上知曉海關相關限制性規定,或者應當知曉,同時貨物客觀上超出了合理自用范圍及超過應稅款5萬元,案件就會被定性為走私犯罪案件,進入刑事執法程序。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銜接的全過程,一般均呈現“脫節”漸進過程與“對接”非漸進過程的動態平衡狀態。就旅檢渠道“客帶貨”現象來說,很有可能在案件的辦理前期由于證據掌握不充分等情況,定性為行政案件,后期可能由于稅款及其它證據的收集,案件性質轉為刑事案件,調查取證的全面合理會使證據鏈條更加完整,定性為刑事案件就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走私貨物、物品章中相關具體的條款處罰。

二、“客帶貨”案件的取證方向及難點

旅檢渠道“客帶貨”現象極易出現由行政轉為刑事案件的情況,在主客觀證據沒有固定的情況下,行政與刑事案件的界限往往就一線之隔,就“客帶貨”現象而言,當事人主觀故意與否、貨物價值形態都會成為取證的重點方向,但是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往往困難重重。

(一)客觀證據鎖定的盲區。

無論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的辦理在客觀證據的固定上是相通的,就旅檢渠道“客帶貨”現象來說,在案件辦理初期,沒有藏匿、闖關等明顯逃稅的現象發生的情況下,我們不可能主觀地把案件以刑事案件來定性辦理,這就決定了在辦理這類型案件的初期我們的干警在調查取證的手段、方式、權限上都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刑事與行政證據在搜集證據的主體、程序、手段、方式上都有著不同的規定,導致行政案件中辦案人員不能像刑事案件那樣采用搜查等措施和手段來獲取證據,后期如果案件在調查取證中隨著相關情況的變化而轉換成刑事案件,再調取的客觀證據的實效性、真實性都會大打折扣,案件的偵辦難度也就會進一步增加,尤為突出的就是對主觀故意證據的固定,其次是對貨物價值的確定,具體辦理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發票遺失、當事人毀掉發票等情況,造成貨物價值的確定難以進行,旅檢現場也還沒有完全實現錄音錄像等形式的證據固定,因此在客觀證據的固定上還是有極大的難度。

(二)主觀故意認定的瓶頸。

主客觀相統一是案件最終定性處罰的根本要求,就旅檢渠道“客帶貨”現象來說,如果在旅檢現場就可以及時認定當事人的主觀故意,例如藏匿、闖關、偽裝等情況,或者當事人是導游、領隊等特殊身份,亦或者是在查驗中發現收貨人地址、姓名、電話、微信QQ等明顯代購情節的,那就很容易對當事人的主觀故意進行認定。但如果當事人只是存在僥幸心理,正常通關被查獲,且不具有特殊身份和明顯證據證明時,那么對于當事人主觀故意的認定就對干警的工作技巧和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考驗。除了當事人主動的承認知曉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從客觀證據上印證當事人的主觀性,是具有很大的取證難度的,例如貨物帶回國內用于銷售的網頁或者郵件記錄、同一種物品過多等情況,這種客觀佐證獲取上的難度就又回到了最初的在行政案件辦理過程中干警調查取證權限的限制上了,所以主觀故意的認定往往比客觀證據的獲取更難。

(三)關警配合調查的時效。

就旅檢渠道“客帶貨”現象來說,現場關員在第一時間對客觀證據的固定和主觀故意的常規詢問對后期案件的辦理和定性有可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而后期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海關業務部門相關工作的操作,例如歸類、核稅等必備要素的辦理更應該注重實效性,辦理具體案件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由于當事人無法提供具體貨物細節、貨物種類繁多等情況,導致案件辦理的時限過長,這對緝私部門調查取證有著直接的影響,但由于貨物的多樣性和一些不可控因素,案件的辦理常常不能理想化,取證過程常常困難重重。

三、優化辦案模式加強海關監督

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會有很多的阻礙和困難,“客帶貨”現象屢禁不止就需要我們海關工作人員加強海關監管,在現有的工作模式下,不斷優化辦案模式,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降低執法風險。

(一)加強工作責任心 現場證據的及時固定。

海關工作人員只有高度重視“客帶貨”現象本身,才能從源頭上加強監督,干警不斷優化辦案模式才能在調查案件的過程中完善證據鏈條、擴寬辦案思路,就旅檢渠道的“客帶貨”現象而言,最直接的體現就是要在現場第一步及時對證據進行固定。

1.對旅客攜帶物品(貨物)的及時清點、記錄。由于旅檢現場的工作特殊性,很有可能在一趟航班抵達的時候面對眾多旅客和較大的工作量,所以對于“客帶貨”的旅客,如果攜帶的貨物過多、過雜,現場關員很有可能出現沒有及時清點完全的情況,或者在查驗記錄上存在記錄不準確、數量品名模糊,隨附案件材料照片模糊缺失等現象,為提高案件辦理的嚴謹性,需要現場關員及時固定相關證據,對貨物攜帶進境的狀態、貨物的細節做細化描述,必要時還應該進行電子證據固定、加強錄音錄像的使用,必要時緝私干警可以提前介入。

2.對旅客攜帶物品(貨物)通關時主觀的訊問。旅檢渠道“客帶貨”現象經常出現,但是對于現場移交的查驗記錄常常都不是統一、全面的,導致現場證據的固定通常都沒有及時做到,建議現場關員應該在開箱查驗前進行固定的詢問,詢問當事人是否知曉海關相關法律法規、所攜帶的東西是否知曉需要申報、隨身攜帶的物品(貨物)是否全為個人所有等情況,這樣詢問以后再進行開箱查驗,這樣會更加有利于前后證據的印證和干警后期對當事人主觀故意的定性。

(二)提升辦案能力建設 調查取證的及時完善。

“客帶貨”現象極易出現刑事與行政的相互轉換,所以對干警工作能力提出了新要求,旅檢渠道的“客帶貨”現象,需要干警不斷加強自身辦案能力建設,落實“一警雙權”工作理念。

1.調查取證的嚴謹完善。執法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要規范合法地收集證據材料,否則,就容易在法庭上出現十分被動的尷尬局面。比如,執法人員在收集視聽資料時只收集復制件,不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情況,或者聲音資料沒有附注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對視聽資料只進行簡單復制等不符合該類證據收集要求的做法,或者提取的物證、書證的筆錄上只有一名辦案人員簽名等到情況,不適應新刑訴法的要求,造成法律成本的浪費[1]。因此,有針對性地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一警雙權”技能的培訓,切實提高其應對“兩法”對接的能力和水平,已經顯現出了其必要性和重要性。

2.對刑事行政法律界限熟悉運用。刑事與行政案件法律界限明確,就旅檢渠道“客帶貨”現象就要求干警在辦理案件的時候清晰明確知曉對案件進行定性的法律條文的界定,定性成行政案件的線索要滿足所攜帶貨物合理,且不知曉海關相關規定,而定性成刑事案件的線索就在主觀故意的前提下,滿足貨物數量、稅款限額等條件。干警長期辦理某一類型案件會導致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出現對另一類型的案件的法律運用是沒有經驗的,防范“客帶貨”現象就要求干警熟悉知曉刑事行政相關法律法規。就旅檢渠道“客帶貨”現象來說,定性為行政案件時,最終會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或者第十五條第(四)款處罰,定性為刑事案件時,最終會運用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走私貨物、物品章中相關條款處罰,這就對干警的法律法規熟悉運用提出了高要求。

(三)推進關警聯動 優化綜合執法效果。

成都海關一直以來都以做好服務為己任,“和諧奉獻、實干爭先”的成都海關精神更在根本上樹立海關的工作理念,關警員合作在工作作風上要求辦案干警要嚴于律己、清正廉潔,切實做到不徇私不枉法,牢牢把握使命,從源頭上防范執法風險,更好的服務于國家經濟發展。

1.與海關業務部門的及時高效溝通。海關業務現場在信息技術高度發展的今天更加應該積極借鑒國際海關的通行做法,向國際規范靠攏,從日本、美國、歐共體等國家海關旅檢工作的主要經驗來看,物品監管制度在改革過程中,通關制度方面∶實行“紅綠通道”驗放制度,管理嚴格,手續方便,驗放快速,“內緊外松”。物品監管制度方面∶管理層次分明,重點突出,大的管住,小的放開,宏觀調控有力。管理方式∶以經濟、效能為原則,以最少人力、物力的投入達到最優的管理效益??萍际侄卧诠芾砩弦l揮重要作用[2]。與此同時,正如第三章中對取證困難的分析,海關相關部門歸類、核稅的進度直接影響了干警調查取證的方向和實效,所以案件的高效辦理就要求干警在干好自身本職工作的同時,更加強與現場關員及時高效的合作溝通,與此同時干警應該掌握一定的海關業務知識,在無法及時獲取海關業務部門的準確計核情況下,自己能有基本的工作預估能力,就旅檢渠道“客帶貨”現象稅款核計就顯得格外重要,干警應該不斷完善自我,提升綜合技能。

2.優化工作技能,提升執法效果。執法效果與立法目的具有本質的一致性,對立法過程和法律規范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執法效果與立法目的在整個法制建設中處于首尾銜接、主客觀相統一的特殊重要位置,二者的接合構成“設計——落實——實現”的完整法制系統,對整體法治秩序的形成至為關鍵[3]。新時期在根本上對干警的工作技能提出了要求,干警既要熟悉行政案件的辦案過程,掌握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轉化的清晰界限,更要熟知刑事案件的調查取證,這對優化干警隊伍極具指導意義,干警的執法過程擔負著將規范化設計落到實處、付諸實施的重任,干警工作技能的提升也在最大限度增強了執法效果,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向統一。

四、結束語

從具體法律制度上考量,行政與刑事之間的銜接關系主要取決于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之間的邏輯關系。就“客帶貨”現象而言,積極推進“一警雙權”辦案模式是行政職能增強的結果,對海關維護正常的管理秩序具有重大意義,也是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合理銜接的制度保障。

[1]吳敏敏.如何實現行政執法證據與刑事司法證據的有效對接[J].法制與社會,2012,(9):268.

[2]周衛前.市場經濟體制下行李物品監管制度改革初探[J].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海關,2009,(7):23.

[3]董和平.執法效果論[J].執法效果研究,2012,(10):30.

The Legality and Optim ization of the Evidence Collection in the“Illegalcarrier”through Passenger Inspection——Taking Chengdu Customer as an Example

WEN Xin

The anti-smuggling,as one of the four traditional functions,has been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hina Customs.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especially online shopping, micro shopping,more and more passengers carried the taxable goods or prohibited or limited goods in normal package passing through the passenger inspection entrance for the purpose of escaping the custom supervision.In such illegal-carrier cases,according to the subject evidence,there are three types in general∶the administrative case,smuggling and criminal case.In such cases,there are inevitable intersections and conflicts.So,we must have right way for the evidence collection,breakthrough the evidence obstacle,while wemustoptimize investigationmode and strengthen the custom supervision.

Anti-smuggling;Illegal-carrier;Criminal Case;administration;Evidence Collection

D918

A

1674-5612(2015)06-0027-05

(責任編輯:吳良培)

2015-08-31

溫 馨,(1991- ),女,四川警察學院2015級警務碩士研究生,成都海關機場緝私分局民警,研究方向:國內安全保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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