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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需要契約嗎?

2015-05-30 10:02賈廷峰
財富堂 2015年9期
關鍵詞:藏家畫廊畫家

賈廷峰

90年代初,那時候國內基本沒有什么藝術市場,也沒有什么像樣的畫廊,經紀人和畫家之間關系也比較輕松,可以烹茶論藝,可以把酒言歡。合作賣畫大都也是基于個人私交隨便有個口頭協議,雙方互相遵守。

隨著藝術市場的迅速躥紅,國內以廣東,安徽、河南、山東、浙江、江蘇等省為代表的地區雨后春筍般誕生了許多大小畫廊,說是畫廊其實也基本上屬于畫店而已。市場一天天繁榮起來后,畫家的身價也節節上漲,催生了一大批富豪畫家和畫商。巨額財富帶來的眩暈感急速催化了自我物欲的膨脹,致使當時的藝術市場看似炙手可熱,實則亂象叢生。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畫廊克扣藝術家作品,作品賣了不付賬”,“畫家過河拆橋,單方面撕毀合約”等負面消息成為了業界常態。那個時候,大家基本上以各自“良心”和契約為準,在一個藝術市場遠不規范和成熟的時期,一切的亂象都伴隨著改革開放成長。

經過二十幾年藝術市場的摸爬滾打,通過與畫家們的多年合作經驗并結合當今藝術市場現狀,我對以往的合作協議及運營模式也有了些新的考量與觀點。通常意義上的合作方式,往往在雙方權利義務、利益分配的基礎上展開細化,畫廊和藝術家各司其職即可。這種看似平等規范的協議,實際上過于簡單,并且過分看重雙方的短期利益,類似于一竿子的買賣,極易在分配過程中產生矛盾,最終分道揚鑣不歡而散?;诖?,我認為可在以下方面做出嘗試;

一、對藝術家的成長負責

除去畫廊簽約藝術家的常規義務(如:展覽、博覽會、畫冊出版、媒體宣傳、研討會、文章撰寫、送拍)之外,畫廊需要為藝術家做出一個長期的推廣計劃,包括創作過程中學術價值上的引導,銷售過程中和藏家的購藏約定,以我公司為例,為保證藝術家推廣計劃的妥善運營,畫廊一般會和藏家達成作品售出后,三年內藏家不得投放市場轉賣的協議,其間,如需急用,畫廊可按售價的百分比加價回購。畫廊應嚴格控制市場價格,按藝術家的學術提升和宣傳推廣的深入,逐年穩步提高作品定價,不可忽高忽低或漲幅過大。

二、對藝術作品的質量負責

畫廊應要求藝術家在作品質量上嚴格把關,杜絕應酬作品的產生。在藝術家推廣計劃執行初期,有條件的畫廊,甚至需要花費巨大資本來收購或者以高質量作品來置換流通于市場中的劣質作品。藝術家應努力精進個人藝術水準,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完成相應數量的作品交付。

三、對收藏家的利益負責

畫廊應做到出售給藏家的每幅作品都附有作品的展覽記錄、出版刊登、機構發行的收藏證書,使每件作品流傳有序、身份清晰;培養和提高藏家的審美能力,為其定制專屬的收藏計劃;為降低藏家的消費門檻,可提供藝術品按揭服務;在鼓勵藏家自信方面,畫廊為維護藏家利益,可簽署回購協議書,如藏家需要轉售作品,畫廊應加價回購。建立在志同道合、情感友誼基礎之上的合作,是國人長久以來崇尚“君子一言,駟馬難追”的優良傳承,這種以人格和道義作為擔保的約定,顯得溫暖而富有人情味。但在現代社會,書面契約更有其不可替代之功能,古話有云:“先小人后君子”,做到一切有據可循,大家心中有底、互相信賴和約束才能共同發展,這樣也能給“良知”提供保駕護航的堅實壁壘。

目前,國內藝術生態已經步入了深度調整期,而且這次調整會較以前更為突出和徹底。我們要做的是持續加強自身建設,凈化內心,端正從業態度,不斷提高自身的藝術鑒賞力,讓單純的藝術投資行為逐漸提升為藝術收藏行為。因此,作為某種精神上的連帶關系,遭遇危機和困難,我希望能和同道共勉,有所作為,而不要被身邊的黑暗掩蓋住自我原有的光芒。

在美國波士頓猶太人屠殺紀念碑上,銘刻著一位叫馬丁-尼莫拉的德國新教牧師留下的發人深省的短詩:“在德國,起初他們追殺共產主義者,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主義者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后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此后他們追殺天主教徒,我沒有說話,因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們奔我而來,卻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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