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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制度之完善

2015-08-15 00:51陳秋玲
衡陽師范學院學報 2015年1期
關鍵詞:生父撫養費婚姻法

陳秋玲

(衡陽師范學院 法律系,湖南 衡陽 421002)

隨著社會多元化的縱深發展,試婚、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現象在我國不斷地涌現,由此導致非婚生子女數量的驟增。雖然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然而這一原則性的規定由于缺乏具體制度的支撐,使得一些不負責任的生父極易逃避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義務,致使非婚生子女處于悲慘的生活境地,也由此引發了許多的社會問題。有鑒于此,本文擬對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保護問題做一粗淺的探索,以期能改善這一弱勢群體的生存狀況。

一、非婚生子女的界定

研究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問題的前提是必須對非婚生子女的內涵有一個準確的界定。在這一問題上,各國(地區)通行的做法是只對婚生子女的定義做出明文規定,然后從其對立面推導出非婚生子女的內涵。關于婚生子女的界定標準,各個國家(地區)的立法不盡一致,概括起來有以下三種:第一,受胎標準。這種標準是以該子女是否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作為判定其是否為婚生子女的依據。例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061條之規定:“婚生子女是由婚姻關系受胎而生之子女?!比欢鴱目陀^上說受胎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按一般醫學規律,胎兒從受胎到分娩,通常最短不少于181天,最多不長于302日[1],因此采用此標準的國家和地區往往規定了受胎期間的范圍和計算方法。第二,出生標準。這種標準是以該子女是否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作為界定其婚生性的依據。因子女的出生是客觀可見的事實,故這一標準比受胎標準更易操作。第三,混合標準?,F代各國從盡可能縮小非婚生子女范圍的目的出發,傾向于采用受胎與出生相結合的混合標準。如英國普通法沿襲羅馬法 “母親的丈夫就是子女的父親”的原則,規定子女受胎或出生時,生父母間有婚姻關系存續者,為婚生子女。由此反推出,在英國,只有子女自受胎直至出生期間生父母均沒有婚姻關系的才是非婚生子女。

我國現行 《婚姻法》雖使用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稱謂,但立法上未對二者的內涵作出任何界定,民法學界通常是從語義分析學的角度來理解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內涵,認為非婚生子女是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具體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奸所生子女、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婦女被強奸后所生的子女以及妻子未經丈夫同意采取異質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子女等[2]。

二、我國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制度現狀分析

(一)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制度的現狀。從立法上來看,我國對非婚生子女采取的是分散保護的方式,在不同的部門法中對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作出了保護性規定。

現行 《婚姻法》在1980年 《婚姻法》的基礎上加強了對非婚生子女權益的保護,不僅在第25條重申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而且考慮到非婚生子女與其父母的實際生活情況,將1980年 《婚姻法》所規定的非婚生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由 “生父”負擔修改為由 “生父或生母”負擔,從而更有利于切實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同時,該法第21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北緱l與第25條共同構成生父母對非婚生子女撫養義務的規定。

我國 《繼承法》對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也做出了明文規定。我國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边@一規定表明,我國給予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其立法宗旨和新 《婚姻法》第25條是相一致的。這使得非婚生子女在能否繼承父母遺產及繼承份額上均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不會因為其出生問題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也發揮了很大作用。該法第30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非婚生子女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極易受到外界的歧視和傷害,因此對其隱私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這一規定是非婚生子女對自己不具有婚生性這一信息進行保密的直接法律依據,有利于給非婚生子女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從而更好地促進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

(二)我國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制度之缺失。第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不明確。目前,我國對于非婚生子女這一概念并無立法上統一的標準,僅有學理上的種種界定,如所謂 “非婚生子女即指與婚生子女相對稱的、由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等”?;橐龇▽W界的這些界定受到了普遍認可,歷來少有爭議。但若仔細推敲,則不難發現這種界定是很不嚴謹的,“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究竟是指子女受胎時其父母沒有婚姻關系還是指子女出生時其父母沒有婚姻關系抑或是指從受胎到出生其父母都沒有婚姻關系無從得知,而此處的明晰卻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它直接影響著非婚生子女的外延。如果這一外延過于寬泛,則會增加非婚生子女的數量,進而加大家庭和社會的負擔。因此,非婚生子女內涵的界定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必須在立法上統一標準。

第二,我國沒有設立非婚生子女親子關系的確認制度。我國 《婚姻法》盡管規定了生父母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義務,但是缺少了一個重要的邏輯前提——親子身份的確立規則。其實,一個完善的親子法體系不應該只包括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還應當包括父母子女身份的確定規則。因為只有將父母子女間的身份確定下來后才能夠探討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可以說親子關系的確認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一旦將其割裂開來,就容易滋生遺棄非婚生子女和惡意逃避撫養義務的現象,也會導致一些非婚生子女在生父或生母去世時無法實現 《繼承法》賦予的繼承權,從而使非婚生子女處于無人撫養的境地。雖然2011年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 (三)》第二條第二款對 《婚姻法》的這一缺失做了一定的彌補,規定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边@一條款似乎隱含著我國婚姻法是以客觀血緣關系的存在作為非婚生子女親子關系的確認規則,但是這一規定與國外成熟的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相比較還存在很多的不足,完整的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應該包括自愿認領和強制認領,我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里規定的顯然只是強制認領,根本沒有涉及到自愿認領,而且這種強制認領也存在著諸多問題,如強制認領的請求權人的范圍不明確、必要證據的標準不清晰、強制認領的請求權是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等,因此我國婚姻法必須對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加以完善。

第三,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實際地位不平等。盡管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然而囿于傳統婚姻道德的影響,立法者在進行具體制度設計時總是不自覺地向婚生子女傾斜,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的規定不及婚生子女全面。我國 《婚姻法》第25條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對非婚生子女的醫療費用由誰負擔、怎樣負擔則是一片空白。而 《婚姻法司法解釋 (一)》第21條對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則規定為“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同時,《婚姻法》第37條第2款還規定父母離婚后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痘橐龇ㄋ痉ń忉?(三)》第3條則進一步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沒有針對非婚生子女作出過類似的規定,因而構成了對非婚生子女的立法歧視;二、在撫養權的規定上,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不平等?!痘橐龇ā返?6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庇纱丝梢?,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父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但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如何行使卻是一片空白;三、在精神權益的保護上,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不平等。我國婚姻法目前對非婚生子女還僅限于有關物質權益方面的保護,忽略了對非婚生子女精神權益的保護,但是婚姻法對婚生子女的保護卻涉及到了精神方面,如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钡摋l卻未同時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探望權。盡管探望權的主體是父母一方,但探望權的行使客觀上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因為對未成年子女而言,物質上的關懷固然重要,精神上的關愛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我國婚姻法應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生父母一方的探望權。

第四,非婚生子女的戶籍申報難。非婚生子女由于無法選擇自己的出生而無辜地來到這個世界,但他們一睜開眼睛就遇到了一個難題— —戶籍問題,對此各地的規定不盡相同。一般而言,大部分地方都規定非婚生子女上戶口可以隨父或隨母,但是需要父母到計生部門繳納社會撫養費,取得計生部門的證明,然后才能憑借小孩的出生證明到公安機關上戶。如是規定的法律依據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該部法律規定,不符合該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國務院于2002年頒布了具體的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也紛紛規定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的子女,應當繳納相關的社會撫養費。如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非婚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其中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然而絕大部分非婚生育人士都面臨不同程度的經濟困境,如此高額的社會撫養費自然令他們望而卻步,由此導致非婚生子女的戶口無法落實。雖然沒有戶籍不會影響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取得,但是缺乏戶籍登記便無法獲得合法的社會身份,從而導致非婚生子女社會成員權的缺陷,進而使非婚生子女面臨上學難、就業難、出行難、享受社會保障難等諸多困擾。

三、完善我國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制度的若干建議

第一,在 《婚姻法》中對非婚生子女的內涵做出明確界定。我國宜借鑒各國通行的做法,即先對婚生子女的定義作出明確規定,再從其對立面推導出非婚生子女的內涵。從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出發,我國應采用受胎和出生相結合的標準來界定婚生子女,規定子女受胎或出生時,生父母間有婚姻關系者,為婚生子女,如此方能盡量縮小非婚生子女的范圍。

第二,在 《婚姻法》中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親子關系的確認原則并以此為基礎構建完整的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系比較好確定,通?;?“母卵與子宮一體”原則,采納 “誰分娩誰為母親”的規則,依據生理上的出生分娩事實發生法律上的母子關系[3]。但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之親子關系無法以分娩的事實而直接確定,對此各國曾有過三種不同的立法原則——主觀主義、國家主義及客觀主義。主觀主義認為,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之法律上的親子關系的發生完全取決于生父的意思,如果生父不為認領的意思表示,縱使存在自然血緣上的父子 (女)關系亦無法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系。國家主義則以國家的意志作為確定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親子關系的依據。因為在科學尚不發達的時代,要精確認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之間的血緣關系特別困難,而且國家也無經濟實力為非婚生子女提供福利保證,于是國家只得強行為非婚生子女選定法律上的父親,由其承擔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義務。這種做法表明在立法者眼中讓孩子沒有撫養費比將撫養的責任強加于一個錯誤的人身上更危險[4]??陀^主義是以父子 (女)之間是否具有自然血緣聯系作為判定親子關系成立的依據,與生父母的主觀意思及國家意志無關。那么,我國在設計非婚生子女親子關系的確認原則時應作何選擇呢?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應選擇客觀主義的立法原則。因為主觀主義以生父之意愿——認領之意思表示作為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親子關系確立的唯一根據,不能使所有的非婚生子女都得到生父的撫養。而在國家主義之下,與非婚生子女毫無血緣聯系的人也可能成為其法律上的父親,而其事實上的父親卻可能逃脫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義務??陀^主義則主張事實上的父子 (女)關系應與法律上的親子關系一致,其與主觀主義相比,更能實現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與國家主義相比,客觀主義在確定親子關系方面更為科學,因此我國應選擇客觀主義的立法原則。

在選定了非婚生子女親子關系的確認原則之后,我國就應著手構建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所謂認領,是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親生子女并承擔法律上的撫養義務的行為。認領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生父自愿認領;二是強制認領。對此,各國的立法不盡相同,有以法國為代表的自愿認領模式,也有以北歐及德國為典型的強制認領模式,還有強制與自愿兼顧的混合模式。從前述客觀主義的原則出發,我國應采第三種模式,具體做法是:1、生父可自愿認領非婚生子女,同時法律還應規定與事實不符的認領即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之間無真實血緣關系的認領無效,以免使所謂的 “父親”不公平地承擔養育本無血緣關系的 “子女”的責任。至于自愿認領的形式,可采用公證或遺囑的方式,且應按戶籍法的規定進行登記;2、在非婚子女的生父能夠確定,但生父因種種原因拒絕認領的情況下,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法定代理人及成年的非婚生子女本人均可提出強制認領之訴,但應提供必要的親子關系存在的證據,如生母與指認的生父于孩子受胎期間同居之事實,或通過錄音、書信、電子郵件等途徑獲得的證明親子關系的證據,以及指認的生父曾對孩子撫養的事實或者曾公開承認系孩子之生父,在這些情況下如果被指認為孩子生父的一方不能提供相反的證據來推翻申請方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同時婚姻法還應明確強制認領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為親子血緣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如果以訴訟時效來限制強制認領權的行使不利于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利益。

第三,真正貫徹無歧視原則。無歧視原則也被稱為平等保護原則,《國際人權宣言》第25條載明:所有兒童,無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都應當享有同樣的社會保護。如前所述,我國婚姻法中已經引入了這一原則,但是在具體制度的設計上離平等保護還有一定的差距,為此我國婚姻法應補充以下內容:一、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作出全面的規定。具體而言應規定撫養費的范圍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同時,還應規定關于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并進一步明確在非婚生子女父母同居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有請求支付撫養費的權利。另外,還要注意到當一個人既有婚生子女又有非婚生子女時,應明確其對這兩種子女的撫養程度應大致相同;第二,區分不同情形對非婚生子女的監護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如果能確定非婚生子女父母一方的身份,則由已確定的生父或生母行使監護權;父母雙方身份均已確定的,如果雙方如同夫妻般共同生活,則由父母共同行使監護權,如果父母未共同生活,則由雙方協議確定一方行使監護權,不能達成協議者,由法院依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從父母中選定監護人;第三,明確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探望權及直接撫養該子女的一方有協助配合的義務,以避免子女因未能與雙親共同生活而留下感情上的缺憾和心理上的陰影。除此之外,為了防止有些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因害怕丟人而不愿意去探望孩子,婚姻法應將探望權設計為既是不直接撫養方的權利,同時也是不直接撫養方的義務。

第四,簡化非婚生子女的戶籍申報程序。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不是自身的過錯,他們應該享有與婚生子女平等的生存權,我們不能用懲罰非婚生子女的辦法來抑制非婚生育的違法行為,這樣不僅于事無補也有失公允,因此應該適當簡化非婚生子女的戶籍申報程序,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的戶籍登記,只需憑出生證明即可隨父母任意一方辦理落戶登記,無需繳納社會撫養費和其他證明材料。這種做法在全國已有先例,如黑龍江省公安廳在2003年出臺的便民措施中就包括對出生登記落戶的情況不論子女為婚生或非婚生,一律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隨父隨母落戶,不再索要其他證明材料。重慶市公安局戶政部在2005年也公布,對歷年來出生和計劃外生育、非婚生育未入戶的子女,均按本人自愿隨父隨母的規定,憑出生醫學證明或醫院出具的其他出生證明、街道 (村)證明、知情人證明等,由民警區別核實后,辦理入戶。這兩個地方的入戶政策對非婚生子女實行了真正的無歧視原則,值得推廣。

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保護不僅是一個社會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任何人來到世間都是平等的,非婚生子女也不例外,我們不應該將那些不公平的懲罰和歧視都加注在無辜的非婚生子女的身上,而是應該給予他們真正的無差別待遇。在一個倡導法制的國家,法律是人權的最后一道保障,因此只有不斷地健全相關的立法,非婚生子女的權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護。

[1]史尚寬.親屬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538.

[2]王麗萍.親子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0.

[3]余延滿.親屬法原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91.

[4]張壽民.俄羅斯法律發達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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