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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存款保險制度的道德風險及防范

2015-11-17 02:58鄒子旺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關鍵詞:保險制度存款

摘 要: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由于眾主體的利己傾向、錯誤或不適當的激勵機制,將會導致道德風險及相關負面問題。存款保險制度的道德風險問題是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理論問題。針對此問題并不是無藥可施,可以通過實行基于風險的差額費率制度,通過嚴格的市場準入等措施加以應對,以求存款保險法律制度的作用更加完美展現。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防范

一、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

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是指存款人、投保機構、存款保險管理機構以及金融監管者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惜以存款保險機構或存款人的損失為代價,最大限度地減少自身的損失,最終導致銀行倒閉或者存款人存款利益得不到保障的可能性。

存款保險法律制度中的道德風險主要來源于四種主體:存款人、投保銀行、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存款保險管理機構。首先,存款人的道德風險,即相對于沒有存款保險制度來講,存款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其次,投保銀行的道德風險,許多學者從各個角度指出了存款保險對投保銀行的影響,他們認為存款保險使投保銀行有過度承擔風險的激勵,因為銀行所承擔的風險成本和收益不對稱。再三,金融監管當局的道德風險,放任經營狀況不佳是目前金融監管機構存在的最主要弊端。

二、道德風險成因分析

傳統上對銀行系統中的道德風險的認識一直是與存款保險制度聯系在一起的,認為政府提供的存款保險制度破壞了競爭的市場環境,加劇了銀行體系的風險積累,似乎因為有了存款保險制度才產生了銀行經營中的道德風險行為。其實道德風險并不是存款保險制度所特有的,而是先于該制度存在于銀行體系中的。

(一)利己傾向是眾主體的共性

作為存款人,在自己的存款可以后顧無憂的情況下,為什么不能去投資風險更大的理財方式以追求更大的收益呢,另外,既然存款有存款保險管理機構的保障,存款人又何必費時費力去監督和了解金融機構的信用和經營狀況呢,銀行的性質是企業,目的在于盈利,存款保險管理機構最后的買單促使他們會毫不猶豫的選擇高風險的業務,以獲取最大盈利。至于存款保險管理機構和金融監管當局,金融監管當局依賴存款保險管理機構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危機時的及時救助,而出現了自身惰于監管缺失的現象。

(二)錯誤或不適當的激勵機制

錯誤或不適當的激勵機制,即存款保險制度在對銀行存款提供保護和對危機銀行進行救助的同時,改變了存款人、投保機構、金融監管者和存款保險機構所面臨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有人認為,正確的激勵機制應遵循兩個原則:一要使當事各方能因做得正確而獲得回報;二是使當事各方承擔過錯所導致的成本。

(三)有限責任制的內在缺陷導致道德風險溢出效應

有限責任制是現代企業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基于該制度,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而企業則是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權人承擔責任,由此導致二者分離,在企業出現危機時,股東只是基于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這樣就會刺激各類非道德高風險的投資行為,誘發道德風險,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

三、道德風險的防范

道德風險非存款保險制度所特有,而是先于該制度即存在于銀行體系。但這并非意味著道德風險是無法駕馭的,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可以通過在其“直接參與者—存款人、投保機構和存款保險機構”之間建立合理的激勵機制,同時配以強有力的外部約束機制,從而有效防范和控制道德風險。

(一)實行基于風險的差額費率制度

以風險為基礎的差別費率是將銀行的投保成本與其風險狀況相聯系,減少銀行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這是各國保險費率制度改革的方向。傳統的固定費率操作容易,但其缺陷是保費的支付與投保銀行的財務狀況和資產的風險程度脫節,會刺激風險偏好型的銀行追求高風險、高收益,誘發道德風險,造成不公平競爭。

(二)提高銀行資本充足率,通過嚴格的市場準入等措施加大銀行的專有價值

從道德風險與期權價值的相互關系分析中可以了解到,股東權益、專有價值等因素在抑制道德風險方面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特別是在我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逐步對各類銀行機構,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造,要嚴格按照《巴塞爾協議》的規定要求,促使其提高資本充足率,并通過嚴格的市場準入等措施加大銀行的專有價值,將是克服道德風險的重要舉措。

(三)對投保人限定保險范圍與保險額、金融機構之間實行交叉擔保制度

限定存款保險范圍有助于不受保障的存款人施加市場紀律,并可以減輕存款保險人的負擔。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一般將其保障的存款限定為:本國貨幣活期與定期存款、金融公司發行的本票、本金及其利息、外匯賬戶存款等。限制保險額會使大額存款人面臨風險,以此增強其以轉移資金而對銀行施壓的監督動力。規定被保險銀行倒閉時只對被保險存款人保險額范圍內的存款給予一定比例的不足額保險制度,也使被保險的存款人面臨損失的可能性。

(四)賦予存款保險管理機構更多的權力,加強金融風險監管力度

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進一步修訂下,已確立了有效監管的初步法律框架,進一步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等職能部門監管職責的分工、協作。

參考文獻:

[1]鐘翔.存款保險道德風險防范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北方工業大學,2014年5月.

[2]喬偉娟.理性看待存款保險道德風險[N].上海金融報,2004年3月.

作者簡介:

鄒子旺(1991.01~),男,山東聊城人遼寧大學法學院在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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