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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國稅機關職務犯罪現狀及預防

2015-11-17 02:58王集明陶更芳胡從華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關鍵詞:稅務機關職務犯罪納稅人

王集明 陶更芳 胡從華

職務犯罪顧名思義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亂作為或不作為行為觸犯刑法而構成的犯罪。職務犯罪作為腐敗的極端形式,在本質上是權力的異化和失控,是腐敗現象中最為突出的表現。由于職務犯罪主體所處的及所具有的社會影響,其負面效應遠遠超出腐敗本身對社會造成的直接損害,職務犯罪不僅從政治上侵害了黨和國家的肌體,嚴重危害黨風廉政建設和國家政權的穩定, 而且阻礙了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 破壞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 踐踏了社會主義法制尊嚴,并且已成為人類社會生活、經濟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顆毒瘤。

一、基層稅務機關職務犯罪容易滋生環節

稅務機關是國家重要的經濟執法機關,也是極易發生職務犯罪的部門。稅務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它侵害了國家稅務機關的征管秩序和正常征管活動,由此而帶來的影響和危害是巨大的,也是黨員干部腐敗的一種表現,損害了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的形象,既危害國家,危害社會,也危害家庭。近年來,少數不法分子受自身逐利意識的驅動,看中國稅干部手中的權利,更是想方設法拉攏腐蝕國稅干部,以達到少繳稅款和偷逃騙稅之目的。同時,由于監督的失察和防范的缺位,少數稅務干部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為了私情私利,違背自己的職責,濫用執法公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貪贓枉法、以稅謀私,慷國家之慨……這都是當前國稅系統中職務犯罪出現的新動向和面臨的新問題。加之稅務機關的工作性質又決定要天天與納稅人打交道,尤其是基層稅務人員處在征管第一線,直接掌管各項稅收業務,與納稅戶、納稅企業緊密聯系,不廉行為往往就發生在這“權”與“利”的結合點上,成為不廉行為滋生的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

概括起來,當前基層國稅系統容易發生職務犯罪的環節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日常管理關。隨著國家行政審批權限的下放,辦理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均改為即辦事項,事后日常管理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這給基層稅務機關帶來了一定執法風險,取消行政審批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對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責任更大了,風險更高了。這就要求稅務人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依法依規進行管理,對一些不符合相關條件,卻別有用心采取拉攏腐蝕國稅干部的手段以達到其目的納稅人,要特別提高警惕。此時如果經受不住物質、金錢等利益的誘惑,極易導致權錢交易等不廉潔行為的發生。

二是發票管理關。發票是納稅人進行購銷活動的重要憑據,特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納稅人據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合法憑證。沒有發票,納稅人就很難開展購銷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所以說發票本身所具備的重要功能和特殊作用決定了圍繞發票發售、使用、管理等環節的腐蝕與反腐蝕的斗爭始終是最激烈的。

三是稅款核定關。納稅人稅額核定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納稅人的利益,一些納稅人為了達到少核定或不核定的目的,總是想方設法腐蝕稅務干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核定稅款工作缺乏嚴密的工作程序,缺少有效的監督制約措施,極可能導致不廉潔行為的發生。

四是稅務檢查、納稅評估關。稅務檢查、納稅評估工作處于稅企征納雙方矛盾的焦點,稅務機關對企業開展稅務檢查、納稅評估工作都與納稅人的利益密切相關,有些不法分子為了偷稅逃稅,或為了減輕或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采取請客送禮、行賄等手段,在評查稅務人員中尋找突破口,使少數評查人員有意放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旦不法分子的目的得逞,其最終結果必然是國家利益與個人不法利益的交換。

五是行政審批關。稅務機關的行政審批事項較多,例如減免稅審批,退稅審批,稅款核定審批,發票增量、增版審批,行政處罰審批等等。這其中既有法律、法規的審批事項,也有系統內部規定的審批事項,而且有些事項的審批權非常大或相對集中。對于這些行政審批事項,如果缺乏科學嚴密的運行機制和監督約束機制,一些擁有審批權而又為政不廉的人便有條件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

事實上,稅收征管過程就是稅務機關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過程,就是與納稅人和物質利益打交道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權力與利益無時不在碰撞,腐蝕與反腐蝕的斗爭無時不在進行。如果稅務干部不能正確處理好權力與義務,執法與服務的關系,嚴守紀律、廉潔自律,做到“慎權、慎欲、慎微、慎獨”就不會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導致腐敗行為的發生,進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基層稅務機關職務犯罪產生原因

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因素。主觀因素是指個人需求失控,欲壑難填;人生觀腐朽,價值觀顛倒;私欲惡性膨脹,利令智昏,公仆意識淡漠;特權思想嚴重,對工作不負責任,缺乏社會責任感等??陀^因素是指各種管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社會不正之風的侵襲,社會輿論導向的偏軌,執紀不嚴,執法疲軟,賞罰不明,監督不力等等,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思想認識不到位。腐敗的權力觀是職務犯罪發生的根本原因。當前職務犯罪的滋生和蔓延,雖然有其客觀的機會和條件,但是,職務犯罪人員在主觀上具有腐敗的動機是起決定性作用的,其核心就是人生觀、價值觀發生錯位而產生的腐敗的權力觀。這些人認為:權力就是金錢,因而大肆用權力撈取個人好處,行賄受賄;權力就是地位,因而高高在上,頤指氣使,作威作福;權力就是領導給的,因而投機鉆營,團團伙伙,拉邦結派;權力就是專制,是憑自己的本事得來的,因而恣意妄為,唯我獨尊,藐視法紀;權力就是享受,因而高高在上,享圖安逸,無所作為,只求四平八穩,不求圖強變新,以老好先生自安;權力就是權利,因而隨風而倒,隨俗而行,有酒便喝,有錢便接,有請就到,有忙就幫,有權就用等等。這種腐敗的權力觀突出表現是權力的私有化、專制化、任意化。

二是個人修養不到位。個人素質低劣是職務犯罪發生的內在原因。在新的時期,引發和誘發稅務人員犯罪的內在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個人品質和素質差。如果說體制結構方面存在問題是導致職務犯罪現象的根本原因,而個人的素質也是決定其是否犯罪的一個重要因素。如果一個人的思想、品德、修養高,縱使給他再大的權力,他也會自覺抵御各種非法利益的誘惑。反觀凡是參與職務犯罪的人員,由于缺乏思想的教化,放松自身的改造和學習,往往在美酒、美色的誘惑面前,特別是在巨大的物質利益和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就很難保持理性,就不能夠嚴格自律,把手中的權力當作撈取金錢的工具,以權謀私、錢權交易,最終走向了職務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是法制觀念淡薄。職務犯罪的人員大多數都是沒有樹立起牢固的法律觀念,對法律、規章、制度缺乏足夠的學習、認識和理解。因此,其在實際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覺的遵照法律規定做到依法辦事。有很多人往往會認為其在工作中不會出現問題,不會犯錯誤,就是出現違法違紀的情況后,仍然自我感覺良好,認為自己是正確的。在這種心態支配之下,往往其對工作便會缺乏高標準和嚴格要求,不能兢兢業業的對待每一項工作。

三是制度落實不到位。就當前看,從上到下,從系統內到系統外,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制度不可謂不多、不全,但為什么還有人以身試法,關鍵的一點就是這些制度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往往是寫在紙上的多,說在嘴上的多,檢查監督的少,認真落實的少,抓而不嚴等于不抓。從現實情況看,人為的因素在稅收管理中仍然起著很大的作用,如稅款核定工作和發票管理工作、稅務檢查工作,納稅評估工作,等等,都賦予工作人員一定的權利,而恰恰在這些方面監督制約的機制不夠健全,目標不高,要求不嚴,職責不清,這也正是國稅系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難點和重點。

四是監督管理不到位。監督的形式有很多,既有同事之間,上下級之間相互監督,也有組織對個人的監督管理。其中,組織的監督管理是最有效的。但問題是,有些單位在對干部的監督管理中,存在著失之以寬,失之以軟的問題,甚至對一些問題得過且過,減輕責任,存在僥幸心理。特別是沒有把干部的“八小時之外”真正納入有效的監督管理中,給個別私欲膨脹的人留下了空檔和可乘之機,導致了“吃、拿、卡、要、報”等為稅不廉行為的發生,甚至走向犯罪。

三、基層稅務機關職務犯罪的預防措施

一是加大教育力度,不斷夯實拒腐防變的道德防線,確保干部不想腐敗。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職務犯罪的發生是以思想的蛻變為先導的,加強教育是預防稅務干部職務犯罪的基礎。必須抓住教育這個基礎,從思想上筑牢拒腐防變的道德防線。首先,要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千腐敗,萬腐敗,都是思想先腐敗。防止職務犯罪現象的發生,必須在抓好理想信念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線上下功夫,使稅務干部真正認清職務犯罪嚴重后果,算好人生賬、經濟賬、家庭賬,律已束身、不敢亂來。其次,要加強法制教育。要利用多種形式,增強稅務人員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的能力。結合每年開展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稅收執法檢查“回頭看”活動,組織國稅干部認真學習反腐倡廉的政策法規,讓大家認清職務犯罪、瀆職犯罪的危害。第三,要加強警示教育。通過以案說法,讓犯罪分子現身說法以及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促進稅務干部自重、自省、自勵、自警。要通過組織稅務人員旁聽對職務犯罪案件的開庭審判,進行職務犯罪危害性專題討論等形式,開展形象生動的預防職務犯罪教育活動。

二是構建制約監督機制,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確保干部不能腐敗。不監督的權力是產生腐敗的溫床。因此必須立足于現狀,著眼于發展,以解決現實問題為核心,強化監督意識,進一步完善監督體系,明確監督標準,突出監督重點,改進監督手段,真正形成確保干部不能腐敗的良好機制。其一,加強內部執法監督。要在稅款核定,發售發票、抵扣稅款、辦理退稅、納稅檢查評估等集權單位和環節建立起集體審議制度,通過集體審議制克服權力集中而導致的腐敗。其二,主動拓寬監督途徑,接受群眾和納稅人的監督,增強主要執法環節的透明度。重點抓好稅款核定、減免稅審批等日常管理過程中納稅人關注事項的公示公開,形成外部監督、內部制約的公開透明。同時,要與檢察機關建立聯席例會制度,及時將上述情況通報檢察機關,主動接受司法監督。其三,實行集約化管理,加強層級監督,適當上收稅收執法權,上級稅務機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對下級稅收機關的稅收執法大檢查,檢查可以采取對口交叉和主動邀請相關司法機關參與檢查的辦法,以求實現最佳效果,對于存在的問題早發現、早解決,將犯罪糾正在萌芽狀態。其四,加強對工作程序的監管,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無數典型案件表明,職務犯罪形成的主要原因是違法和規避辦事程序。如果我們能夠守住法律程序這道防線,將違法行為遏制在違犯程序這道檻上,那么更為嚴重的職務犯罪就可以避免,從行為學上講,當事人根據比較效益,也就不會冒被發現的風險,繼續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因此,加強程序監督應當是今后一個時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重點。

三是加大打擊力度,嚴懲嚴處,完善追究機制,確保干部不敢腐敗。加大對腐敗分子的打擊力度,讓其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應有的沉重的代價,是預防職務犯罪最有力度、最能體現成效的辦法。從反腐敗斗爭的實踐來看,正是由于執法不嚴,打擊力度不大,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冒險心理和囂張氣焰。打擊兼有懲處、警戒、教育的功能,這是預防職務犯罪的最有力的措施。為了有效控制職務犯罪,必須不斷提高懲處力度。通過打擊職務犯罪,使腐敗變成“高風險”、“高成本”和“無收益”、“負收益”的行為,加大職務犯罪的成本,增強懲治犯罪的威懾力。在嚴厲打擊職務犯罪的同時,應該有機地結合教育、警戒的方式,利用典型案例進行以“從國家干部到囚犯的蛻變”為題的現身說法,以其犯罪的原因過程、結果來警示他人。在對待職務犯罪這個問題上,必須樹立“以打促防”的思想,始終保持高壓姿態,使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受到法律的制裁,震懾心存僥幸的部分稅務人員不敢犯罪,使其發揮出特殊預防的特有之功效。

預防職務犯罪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我們不僅要加大對犯罪分子的打擊力度,努力把職務犯罪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達到查處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更要積極完善防范措施,建立起有效的預警機制,構筑思想、制度、監督“三大防線”,只有這樣才能減少和遏制稅務人員職務犯罪現象的發生。在今后的工作中,只要我們運用正確有效的手段,敢于堅持不懈地同腐敗現象作長期而堅決的斗爭,有針對性采取各種方法來預防犯罪,就一定能防患于未然,有效地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保證稅收工作的順利開展。

作者簡介:

王集明: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科科長;

陶更芳,胡從華:湖北省老河口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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