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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與其他犯罪關系的理解

2016-02-02 14:17張家祥
法制博覽 2016年36期
關鍵詞:肇事罪駕車醉酒

張家祥 楊 陽

1.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檢察院,天津 301700;2.天津市武清區公安局預審支隊,天津 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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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與其他犯罪關系的理解

張家祥1楊 陽2

1.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檢察院,天津 301700;2.天津市武清區公安局預審支隊,天津 301700

危險駕駛罪;其他犯罪;理解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張某微與羅某華夫妻二人駕車去參加朋友的婚禮,典禮中二人均大量飲酒?;槎Y結束后羅某華因過量飲酒頭腦昏沉本想打出租車回家,于是二人互相攙扶在飯店門口等出租車,但等了半個小時也沒有叫到出租車,當時已是晚上8點多且二人轉天還要上班,張某微便勸說羅某華駕車回家,羅某華說:“這幾天正查酒駕呢,太危險了?!睆埬澄е埔庹f:“你這么小的膽子還是男人嗎?今天你要不開車回家,以后就別和我一起出來?!绷_某華無奈之下只好啟動車輛拉著張某微回家,張某微坐副駕駛位置?;丶业耐局袕埬澄⒁贿吪c羅某華聊天,一邊提醒羅某華注意車、開慢點。但經過一十字路口時,羅某華為早點回家搶紅燈正好與橫向行駛的一輛電動車相撞,當場將電動車駕駛人撞死。后羅某華、張某微被帶到醫院檢測酒精含量,分別為285mg/100ml和178mg/100ml,同時交警出具《責任事故認定書》羅某華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對方無責任。

二、主要爭議問題

針對案例一,對于羅某華構成交通肇事罪當無異議,但是對于張某微的行為如何認定產生了三種看法。

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微的行為也構成交通肇事罪。因為雖然其僅唆使羅某華醉酒駕車,但對于醉酒駕車的危險后果具有過失,所以對危險駕駛的結果要承擔,應以交通肇事罪處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張某微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教唆犯。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不可能與羅某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從而以交通肇事罪處罰。

第三種觀點認為,張某微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機動車輛承包人強令、指使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該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本案中張某微指使羅某華酒后駕車并最終發生了交通事故,所以對其應以交通肇事罪處罰。

三、評析意見

我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第二款規定:“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表明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追逐競駛的危險駕駛行為既可以構成危險駕駛罪,也可以構成其他犯罪,從而符合刑法上同一行為觸犯兩個罪名的想象競合犯。危險駕駛罪與其他犯罪的關系主要體現在其與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事實上,刑法分則中各罪之間并不是截然對立、非此即彼的關系,而是相互交織在一起,形成刑法上錯綜復雜的競合關系,此時,應擅于運用競合原理處理案件。

如果實施危險駕駛行為,過失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結果,符合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處罰,此時的交通肇事罪為結果加重犯①。此處認定交通肇事罪為結果加重犯符合刑法關于結果加重犯的理論,即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危險駕駛的基本行為,但卻造成了他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結果;危險駕駛的基本行為與他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結果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犯罪嫌疑人對危險駕駛行為具有故意,對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結果具具有過失;刑法就發生加重結果加重了法定刑,危險駕駛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拘役,而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為三年以下。危險駕駛罪中的醉酒駕駛機動車和追逐競駛情節惡劣都是抽象危險犯,認定危險駕駛的行為過失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屬于基本犯為抽象的危險犯,而行為導致抽象的危險發展為侵害結果時,該結果可能成為基本犯的加重結果的情形。由于刑法對結果加重犯規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對結果加重犯只能認定為一個犯罪,而不能以數罪并罰論處。

筆者贊同張某微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觀點一和三均為張某微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理由。在本案中,羅某華酒后駕車,其酒精含量為285mg/100ml超過80mg/ml,構成了危險駕駛罪。但同時其醉酒駕車的行為過失導致了一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又構成了交通肇事罪,根據法律規定應以交通肇事罪對其處罰。起初羅某華知道自己酒意甚濃本不想開車,其是在張某微的強令指使下才酒后開車,因此張某微教唆他人醉酒駕車的故意和行為非常明顯,屬于危險駕駛罪的教唆犯。由于交通肇事罪是危險駕駛罪的結果加重犯,張某微對羅某華醉酒駕車可能引發交通事故致他人重傷、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已經認識到但輕信能夠避免,對加重的結果存在過失,其還需要對過失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擔刑事責任,張某微的行為同樣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值得說明的是張某微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并不是因為她與羅某華就交通肇事罪成立共犯,而是因為張某微是羅某華危險駕駛罪的共犯,其作為危險駕駛罪的教唆犯仍然需要對羅某華危險駕駛的基本行為而過失造成的他人死亡的加重后果承擔責任,這與我國《刑法》規定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并不矛盾。其次,張某微在明知自己與羅某華大量飲酒的情況下仍然逼迫羅某華酒后駕車,致使發生了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且羅某華與張某微均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故以交通肇事罪對張某微定罪處罰也是符合現行法律規范的。

[ 注 釋 ]

①趙舒敏.危險駕駛罪與相關犯罪之間的關系厘清.法制與經濟,2011(288):167.

D

A

2095-4379-(2016)36-01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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