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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是否需要備案

2016-02-09 16:07向春華
中國社會保障 2016年3期
關鍵詞:社會保險費本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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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是否需要備案

主持人:

我公司一職工勞動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前用人單位和該職工協商一致勞動合同期滿后不續簽,并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終止協議。因為工作交接及后續工作的完成,該職工實際提供勞動至2016年1月31日。公司支付該職工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費至2016年1月31日。因為當地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備案,公司將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提交當地人社部門時,相關工作人員認為該協議終止期限與勞動關系、工資支付關系、社會保險費繳納關系的實際終止時間不一致,不同意備案。請問,用人單位在該職工勞動合同解除中的行為是否有不當之處?人社部門不予備案是否恰當?

河北讀者段女士

段女士:

用人單位有依據《勞動合同法》等合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人社部門不能干涉,人社部門是否實行備案、是否同意備案對用人單位的這一權利不發生影響。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修訂)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于15日內辦理登記手續。相關規定未對何謂“備案”予以明確。對于勞動用工和勞動關系的終止、解除的備案,主要是就業統計的需要,并沒有對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行為進行審查和干涉的職權,因此,即便人社局認為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不當,也不應干涉,但可以提醒用人單位,至于接不接受則是用人單位的自由。從《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目的來看,最重要的是掌握勞動者的就業狀況以便提供相應的服務,因此只要知悉勞動者的具體勞動合同已經解除或終止即可,無需知道解除或終止協議的具體內容。

就本例來看,用人單位的處置并無不當。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在此同時以及勞動合同終止后,勞動者協助用人單位進行工作交接等善后事宜,是通常情形。在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后,勞動者進行相應協助活動,時間較短的,用人單位并不需要支付報酬,這也是勞動者的義務之一。在本例中,勞動者實際多提供了一個月的勞動,用人單位據此支付了這一個月的勞動報酬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公平正當。既可以將這一個月的勞動關系理解為原勞動關系的延續,即雙方勞動關系的實際終止期限為2016年1月31日,也可理解為雙方在原勞動關系終止后建立了新的、為期一個月的勞動關系。無論何種理解,重要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利義務公平,意思表示一致,并無矛盾和爭論,人社部門作為第三方不僅“自尋煩惱”,還要充當“婆婆”教訓一通,缺乏法律依據。

主持人

(本欄目漫畫作者均為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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