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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續監管:山西商事制度改革的關鍵環節

2016-02-12 16:32豐存斌
中共山西省委黨校學報 2016年3期
關鍵詞:大數據

豐存斌

(中共山西省委黨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太原 0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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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續監管:山西商事制度改革的關鍵環節

豐存斌

(中共山西省委黨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太原030006)

〔摘要〕商事制度改革對于釋放市場活力,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局面具有重要意義。山西省商事制度改革的實踐表明,商事制度改革在“寬進”的同時必須“嚴管”,才能有效解決監管薄弱甚至空白問題。為此,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需要通過制定監管職責清單促進協同監管、運用大數據強化信用監管、推進社會參與形成社會監督共治等措施,完善事后監管體系,保證改革順利推進。

〔關鍵詞〕商事制度;后續監管;監管職責清單;大數據;信用監管

商事制度改革的核心是“降低門檻”,改革成功的關鍵是在“寬進”的同時必須加強后續“嚴管”。山西省委書記王儒林在十屆省委七次全會上強調,要加快商事制度改革,積極營造寬松環境,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局面。在“十三五”乃至更長的時期,山西省市場活力的充分釋放,離不開商事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這就對加強后續監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制訂監管職責清單,促進協同監管

商事制度改革之前,管理主要通過事前審批來實現,并形成了審批職能的明確分工。由于審批方式設定的前置性“門檻”較多,相對而言后續監管就比較薄弱,監管部門職責分工也不是很明確。因此,隨著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強后續監管,首要問題就是必須從制度上明確各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從而規范監管職能,明確監管責任,并在此基礎上促進監管部門的工作協同和相互配合。

(一)制訂監管職責清單

加強后續監管,一定要實現依法規范監管權力、合理配置部門職權、陽光運行監管權力。從率先進行商事制度改革試點省廣東的實踐來看,為了做好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續監管工作,廣東省在2014年12月印發了《廣東省市場主體許可經營項目監管清單》和《廣東省市場主體住所或經營場所許可監管清單》,對相關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們應該借鑒這一做法,結合山西省深入推進“六權治本”的要求,以清單方式明確公布市場主體監管職責。在具體工作實踐中,應通過制訂職責清單,重點完善以下監管體制機制:一是明確相關政府部門監管職責分工。主要是行使行政審批權的部門需要承擔的監管責任,以及承擔行業監管的部門的監管責任。二是完善市場監管責任機制。從市場監管的實施流程出發,進一步協調行政審批、行業主管與后續監管等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實現各個監管環節前后要求一致,監管職能相互配合。三是建立監管職責的動態調整機制。一方面要根據法律法規和機構職能調整,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要求,及時調整監管職責清單;另一方面,要根據市場環境變化等具體情況要求,各監管職能部門會同協商,及時更新監管職責清單。

(二)制訂監管實施辦法

監管實施辦法是依據監管職責清單所作的部門操作規范,是保證監管職責落到實處的重要方式,也是加強后續監管必不可少的工作。例如東莞市作為廣東省商事制度改革的試點城市,2012年就印發了《關于制定部門后續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和《東莞市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監管工作方案》,在明確各監管部門職責的基礎上,對制訂部門后續監管實施辦法提出了包括編寫體例在內的具體要求。按照統一要求,包括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在內的22個承擔市場監管職責的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部門的工作情況,從市場監管的實際出發,分別印發了本部門的監管實施方法,對監管流程、方式作了進一步明確,使“誰許可、誰監管”的要求落到了實處,形成了分工明確、協調配合的監管工作格局。我們應借鑒這一做法,依據市場主體監管職責清單,按照統一體例要求,工商行政、稅務、文化、衛生等各監管部門應分別制訂加強后續監管的實施辦法,細化分解各部門承擔的監管職責,明確監管的法律依據,健全完善監管措施和工作機制。對于有關部門監管事項,一般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即由相應的市、縣級監管部門負責實施。對于涉及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則由省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時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指導、督查督辦等工作,保證各行政層級市場監管要求的協調統一。

(三)加強監管部門工作協同

要以全面推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為契機,加強監管部門工作協同,實現從各監管部門程序上的“物理性”改革向監管部門之間“化學性”的優化整合的推進,重點抓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充分利用政務信息化平臺,加強政務信息的交流、共享和有效整合,推進完善監管協作流程,健全部門互動機制,使監管執法資源能夠實現有效整合。特別是作為監管重要主體的工商部門,要進一步強化與環保、食藥監、公安等部門之間執法情況會商和通報制度,通過執法聯動形成監管合力。二是各監管職能部門要根據商事制度改革的實際要求,合理進行部門內部職能調整,加強執法力量的有效配備,突出對于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管工作,保證將更多力量投入其中。三是要把基層市場監管能力建設放在重要位置上,深入推進執法重心下移。要進一步發揮基層協管員的作用,充實第一線的監管力量,逐步推進基層后續監管實現網格化管理。

二、運用大數據,強化信用監管

從各地的改革實踐來看,加強商事制度改革后續監管工作,必須進一步強化信用監管。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國務院明確提出了運用大數據強化信用監管的要求。根據這一要求,山西省在強化信用監管過程中,需要建設和完善相關信息數據平臺,實現信息整合與共享,推動構建大數據監管模式。

(一)推進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數據平臺建設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是信用監管的基礎。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既要保證信息的全面準確、及時更新和公開公示,更要注重各個信息平臺之間的信息數據的交換和共享。為此,山西省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建設過程中要積極推進以下工作:一是要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的要求,搭建信用信息數據平臺,構建大數據監管模型。積極推進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立企業信息互聯互通交換共享機制推進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提出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共享系統”、“山西省市場信用信息網站”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欄”三大數據信息平臺建設工作,進行同步推送,及時實現數據交換,打破“信息孤島”,促進部門間信息共享,推進大數據監管。二是要依法推進政府部門相關信息公示。政府各相關部門要依托“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欄”這一數據信息平臺的建立,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和“誰產生、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門戶網站依法做好向社會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市場主體信息,并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三是要深入推進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依托“山西省市場信用信息網站”這一數據信息平臺的建設,依法公開共享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為政府監管、行業自律、企業內控和社會監督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督促市場主體嚴格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二)落實好市場主體信用抽查

對市場主體信用情況進行制度化抽查,是加強信用監管的重要手段。山西省要在按照經營范圍對企業進行分類、在行業中確立信用等級標準的基礎上,落實好市場主體信用抽查。具體來講,一是依據《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一定比例隨機抽取檢查名單,對市場主體公示信息等情況實施定向和不定向檢查,將重點熱點行業、申訴投訴企業和專項整治企業等作為抽查重點。二是建立信息更新甄別制度,加強對市場主體公示信息真實性、及時性的監督,當前特別需要注重加強對市場主體公示信息更正、舉報的調查核實和依法處理制度建設,對于市場主體公示信息形成制度性要求和約束。三是積極探索適合山西省需要的“兩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方式,完善各監管職能部門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

(三)嚴格實施信用約束懲戒

嚴格實施信用約束懲戒,是加強信用監管的關鍵措施。山西省在構建信用信息數據平臺、逐步完善大數據監管的基礎上,需要建立健全三項信用約束懲戒制度:第一,建立健全異常記錄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市場監管的重要職能部門,主要負責這一工作。根據市場監管要求,要將存有下列問題的市場主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一是未按規定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或者公示有關信息的市場主體;二是公示信息存在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市場主體;三是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市場主體。對于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通過數據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形成有效監督。同時要加快推進其他政府部門建立市場主體異常經營記錄管理制度。第二,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通過建立“黑名單”,實行失信懲戒,強化市場主體信用約束。目前主要是要建立四個“黑名單”:工商部門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稅務部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加快推進其他政府部門建立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管理制度。第三,建立健全聯合懲戒制度。依托“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共享系統”,政府部門建立對失信市場主體的聯合懲戒工作制度,釋放綜合運用市場、行政、法治等手段協同監管的效能,發揮市場監管職能部門聯動響應的積極效應,形成市場主體“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強化對于市場主體的信用約束懲戒。

三、推進社會參與,形成社會監督共治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能夠有效營造全民創業、萬眾創新的局面。在激發社會創業、創新能力的同時,為了規范市場行為,優化市場環境,在加強后續監管過程中,也要推進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后續監管,與政府監管部門協調配合,形成社會監督共治的良好局面。

(一)加強輿論宣傳,激發社會力量參與監督

建立公開透明的開放型監管機制,離不開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要加大宣傳,形成正確的輿論引導。一方面要大力宣傳簡政放權、推進商事制度改革的積極意義,激發人們的創業熱情。另一方面要加大法治宣傳,強調市場主體信用的重要性,使市場主體在市場經營活動中,能夠不斷強化法治意識,逐步養成自律意識,主動自覺地按照要求規范自身行為。同時要注重提高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的意識。一是通過設置一定獎勵措施的辦法,來調動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二是推進相關信息公開,形成開放型監管機制,實現公開透明,便于公眾參與,為社會公眾包括新聞媒體發揮監督作用創造便利條件,實現社會協作共治,完善后續監管體系。

(二)適當引入第三方監管力量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力度,提高公共服務效率,改進公共服務品質。在加強后續監管過程中,可以適當引入第三方監管力量,提升監管的效能。例如廣東省在商事制度改革中,對引入第三方監管進行了一定的探索,主要采取讓渡部分職能來分擔監管部門執法任務的辦法,將一部分監管職能向社會轉移,由第三方來承擔。我們應借鑒這一做法,選取具體的監管領域,明確具體的監管事項,通過完善的制度規范,適當引入第三方監管力量,推進形成政府主導下的多元化的后續監管格局。

(三)促進行業自律性監管

行業自律性監管是對市場主體行為監管的重要形式。在加強后續監管過程中,要強化行業組織在行業管理、監督和約束等方面的功能,發揮其在構建市場監管體系中的積極作用。例如廣東省東莞市在這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明確提出要建立行業自律體系,發揮行業組織的市場監管作用。我們應借鑒這一做法,加快培育、規范發展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健全行業自律性監管體系,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行業管理、監督、約束等方面的作用,鼓勵在行業中確立信用等級標準,努力提髙市場監管的社會化水平。

〔參考文獻〕

〔1〕許瑞生.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J〕.行政管理改革,2015(6):34-37.

〔2〕章政,張麗麗.商事制度改革與企業信用體系建設〔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15(5):20-25.

〔3〕張茅.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釋放經濟發展活力〔J〕.求是,2015(1):34-36.

責任編輯梁華林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1203(2016)03-0058-03

〔收稿日期〕201遠-04-20

〔作者簡介〕豐存斌(1973-),男,山西山陰人,中共山西省委黨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政治學博士,研究方向為政治學理論、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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