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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要從“小”抓起

2016-03-01 11:48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李丹琪
新教育 2016年5期
關鍵詞:幼女倫理道德依法治國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李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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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要從“小”抓起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李丹琪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從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局出發,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其中依法治國是根本保障,在推行依法治國的進程中,應當做到從“小孩”、“小事”、“小處”做起,所謂細微之處見真知。本文分別是從以上三個“小”著手,對其中反映出來的法治意識培養的滯后、法治意識培養的缺失、法治規范與倫理道德的脫節等社會問題進行簡要地討論。

從“小孩”做起

首先一起來看一則報道。2013年5月13日,海南省萬寧市第二小學校長陳某與萬寧市房管局職員馮某松帶6名小學女生開房,有一名女生事前被奶奶接走逃過一劫,另外五名女生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這起事件的兩名涉案嫌疑人以涉嫌強奸罪被提起公訴,最終這兩名犯罪嫌疑人被雙雙開除了公職和黨籍,以猥褻兒童罪進行了批捕,并以強奸罪分別判處陳在鵬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馮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

看到這個新聞時,或許震驚和憤怒是多數人的第一反應。這種反應恐怕來自于當時雙方的身份,一方是未成年、需要保護的,對自己的行為不能夠承擔全部責任的孩子們;另外一方面恰恰被稱為他們的教導者、保護者——學校校長?!靶iL”這個為人師表的頭銜在“萬寧事件”發生后被人們感嘆,似乎當校長的門檻很低,而受到懲處的門檻又很高。在這個案例當中,兩位犯罪嫌疑人以強奸罪論處,而不是嫖宿幼女罪,在量刑方面也從重處罰。這一判決實實在在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這得益于我國相關法律的修訂。在1997年刑法修訂時,單獨制定了嫖宿幼女罪,即對嫖宿不滿14周歲幼女的行為,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一刑法罪名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奸罪相區別。但自嫖宿幼女罪產生以來,廢存之爭一直不絕于耳,因為它的量刑輕于最高可判死刑的奸淫幼女罪,使各地在相關案件執行上標準不統一。更多的擔憂是該罪名可能成為有權、有錢者傷害幼女的“避風港”。例如在2009年云南省曲靖市富源縣法院法官楊德會因涉嫌強奸和嫖宿幼女,一審被判無罪后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二審以嫖宿幼女罪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樣的量刑結果不得不讓人質疑這個罪名存在的有效性。由于近年來多起類似案件的頻現,在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并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把嫖宿幼女視為奸淫幼女并從重處罰。從本案例中可以看到,女童的保護問題是我國社會發展進程中多重因素形成的社會問題,需要從抓好女童自身的安全防范、家庭監護、學校教育、部門職能保障等多個環節入手,進行系統治理和綜合化解,從小就提高孩子的自我保護意識和習得躲避危險的相關知識與能力。同時,法律是對社會倫理底線的堅守,要建立健全教師約束法規,對于觸犯倫理底線者,法律應及時介入,不能讓法律失語。

從“小事”做起

學生打架不是新聞,發生在中國留學生身上,便成了新聞。2015年6月12日轟動美國的中國留學生打人事件經過庭審,中國留學生綁架案案情逐步浮出水面,受害者劉某在波莫納高等法院控訴了中國留學生翟某等人對她的暴行,包括扒光衣服、用煙頭燙傷乳頭、強迫其吃沙子、剃掉頭發逼她吃掉等,而案件的緣由竟然是因為男女之間的爭風吃醋而引起的,這起綁架案的幾名被告人如果罪名成立,可能面臨“終身監禁”的嚴重后果。

在這個案例當中,司空見慣的校園斗毆事件轉移到了美國,卻可能落得“終身監禁”的罪名。為什么到了他國,打人事件會判如此重的罪呢?因為根據加州法律,“酷刑折磨”是一項重罪,對酷刑的懲罰是判處終身監禁,并最高處1萬美元罰金。而在我國,對于打架斗毆事件的處理遠沒有如此嚴厲的。比如,2015年6月21日,14歲的女生陳某由于與受害人小英發生口角糾紛,就同其他4個女生在某一巷道內對受害人進行毆打,并脫掉其上衣拍照上網,隨后公安局對陳某等3人分別給予行政拘留和罰款,對其中2名未滿十四周歲的女生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相關的監護人加強教育管理。[3]

相比于嚴密的美國法律的處置結果,中國的處理方式并不能彌補受害人生理和心理的雙重傷痛,這也是打架斗毆事件頻現的主要原因。而在留學生斗毆事件當中,被告人翟某直到今年4月出庭時還沒弄清自己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在她看來這不過是在校園司空見慣的學生打群架的“小事”,處罰結果最多是被訓斥一頓或者是記過,連開除學籍都輪不到,更談不上被警方逮捕,還要坐牢,甚至是“終身監禁”。并且在這起留學生綁架案中還傳出案外案,6名留學生當中的一名學生家長因涉嫌賄賂證人被抓,再次上演中國家長試圖“花錢擺平”不成,反而搬起石頭砸自己腳的丑聞。

這起案件凸顯了中國留學生對美國法律的無知,可笑的“中國式家長花錢消災”等庸俗手段在他國也在上演。如今,“精英留學”的時代早已過去,當大量學生涌出國門,良莠不齊現象自然難以避免,人們應以理性和嚴謹的態度去看待類似事件,尤其是近幾年中國留學生觸法乃至犯罪的案例頻頻出現,固然有文化背景和法律制度的差異因素,但也反映了國內教育對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缺失。要全面貫徹依法治國的方針,就應當重視“小事”的危害性,千里之堤毀于蟻穴,如果“小事”都得不很好的處理,將來定會成為威脅社會穩定與和諧的“大事”。

從“小處”做起

2015年的8月14日,一位老人倒在一輛黑色轎車的旁邊,并不停地抽搐,前來急救的120醫生見到老人很嫌棄地說:“行了行了,你不要抽了,你碰瓷好多次了!你不要裝了,我在公交車上都接過你N次了!”可笑的是老人直到被抬上救護車依然沒有放棄表演,不停地抽搐。

從2006年的彭宇案至今,“扶不扶老人”的新聞動輒成為媒體熱點,并一再引起爭論。國慶長假期間,中國老人在日本“碰瓷”的假新聞也占據不少媒體的重要版面以及不少人的朋友圈。中國傳統美德中的“扶老攜幼”,竟然因為一個“彭宇案”而戛然而止!

實際上“扶不扶老人”總被熱議,潛在地折射出人們呼喚社會信任感的心理,也反映了法治建設與倫理道德的脫節。倫理道德彰顯社會的精神境界,法治建設體現社會的底線原則。在法治建設過程中,需要將“軟性”的倫理道德規范融入到法治建設過程中,成為引導人們行動的“硬規范”。實際上,“見老人摔倒扶不扶”,折射的是整個社會普遍彌漫的不信任感。在一個低信任度的社會里,人際之間缺乏對善行的起碼理解。在彭宇案中,法官宣稱“沒有人會多做事情來幫助一位陌生人”,公眾感到尤其憤怒,這樣的裁決無疑會擴大和增強世俗偏見,破壞公眾信任。在這個時候,恰恰需要通過法治的力量,使得倫理道德所包含的傳統價值觀得以彰顯。要遏制這些現象對社會倫理道德的沖擊,就要對訛詐者進行法律上的懲罰和輿論上的譴責。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每個人的本性中都潛藏著丑惡的一面。而一個好的法律制度體系可以極大地提高人們的道德素質。

類似的問題也存在于各種慈善活動中。在人們從事慈善活動時,總會考慮成本,如時間、金錢等方面的投入。一般而言,成本越低意愿越強,反之意愿越弱。例如李連杰的公益壹基金,一塊錢就可以幫助一群人,這樣低成本的救助使得人們更有意愿奉獻自己的愛心和金錢。要想這類善舉得以延續,除了輿論宣傳以外,還需要在法治上提供支持和保障。也就是說,解決“扶老人遭訛”之類的事件,需要有多方面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政府在這方面應當負起必要的社會責任。

【參考文獻】

[1]海南萬寧帶女生開房校長以強奸罪判處13年6個月[EB/OL].http://news.163.com/13/0620/20/91RD4BOD00014JB5.html.

[2]中國女留學生在美國遭同伴綁架毆打[EB/OL].http://www.takefoto.cn/viewnews-439351.html.

[3]四川女孩遭“扒衣合影”[EB/OL].http://news.163.com/15/0624/05/ASRR4AIO00014AED.html.

[4]醫生吐槽成都碰瓷老人[EB/OL].http://www.365qilu.com/top/20150815/90598.html.

◎新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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