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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貫徹《種子法》 為打造生態強省奠定種苗基礎

2016-03-17 05:51安徽省林木種苗總站
安徽林業科技 2016年5期
關鍵詞:種子法種苗種業

安徽省林木種苗總站

(安徽省林業廳,合肥 230001)

認真貫徹《種子法》為打造生態強省奠定種苗基礎

安徽省林木種苗總站

(安徽省林業廳,合肥230001)

本文綜述了《種子法》在林木種質資源保護、林木種業科技創新、林木品種審定、林業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和質量監管、種業安全審查、轉基因品種監管、林木種子執法體制、林木種業發展、扶持、保護和法律責任等方面的修訂內容,并提出了安徽省的貫徹措施。

《種子法》;林木種子;修訂;貫徹措施

1 《種子法》修訂概況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斗N子法》按照著力搭建現代種業制度框架,堅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與政府嚴格監管有機結合,循序漸進,精準把握“轉型升級”的指導思想,在林木種子管理上作了多處修訂。

2 《種子法》修訂主要內容

2.1完善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制度

林木種質資源又稱林木遺傳資源或基因資源,包括地方品種、改良品種、新選育的品種、引進品種、突變體、野生種、近緣植物、人工創造的各種生物類型、無性繁殖器官、單個細胞、單個染色體、單個基因、DNA片段等。凡能用于林木育種的生物體和材料,都可歸入林木種質資源范疇。近年來,受城鎮化快速推進、大規模開發建設、氣候變化異常、生態環境惡化等因素影響,種質資源保護形勢比較嚴峻?,F代生物技術的發展,傳統的保護方式已難以適應。為此,《種子法》規定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承擔起建立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地的責任,并有計劃地開展種質資源普查工作。明確規定,林木種質資源庫、保護區或保護地的種質資源屬公共資源,應依法向社會開放;占用林木種質資源庫、保護區或保護地,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國家對林木種質資源享有主權,對林木種質資源的出口需嚴格管理。

2.2完善林木種業科技創新制度

針對林木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人力、財力投入不足,品種選育集成度低,從事原始創新動力弱等問題,《種子法》對林木種業科技創新體制作了調整完善。一是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常規主要造林樹種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二是鼓勵林木種子企業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三是鼓勵種子企業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構建技術研發平臺,或建立以市場為導向、資本為紐帶、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產學研相結合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四是完善品種選育的區域協作機制;五是加強種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促進種業科技成果轉化,維護種業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六是由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育種發明專利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由財政資金支持為主形成的育種成果的轉讓、許可等應當依法公開進行,禁止私自交易。

2.3完善品種審定、登記制度

《種子法》完善了主要林木品種審定制度,規范審定條件和規則。將林木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作為林木品種審定的重要依據;規定審定辦法應體現公正、公開、科學、效率的原則,有利于產量、品質、抗性等的提高與協調,有利于適應市場和生活消費需要的品種推廣;建立包括申請文件、品種審定試驗數據、種子樣品、審定意見和審定結論等內容的審定檔案,保證可追溯;依法公布審定通過品種的審定意見情況,接受監督,品種審定實行回避制度,相關人員應忠于職守,公正廉潔,對違法行為應及時依法處理。規范通過審定的主要林木品種的引種行為,對屬于同一生態區的其他省份的引種,改審批制為備案制,簡化了程序。

2.4完善林業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制度

《種子法》新增設“新品種保護”一章,強化了植物新品種保護的關鍵性制度。包括:①明確國家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及授權條件和原則;②明確取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得到推廣應用的,權利人依法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③明確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④規范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命名、保護例外和強制許可情形;⑤規定同一植物品種在申請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推廣、銷售時只能使用同一個名稱;⑥生產推廣、銷售的種子應與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時提供的樣品相符;⑦明確對違反法律,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植物新品種權;⑧明確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實施權,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2.5完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和質量管理制度

2.5.1生產經營許可

《種子法》將原法“種子生產”“種子經營”“種子使用”合并為“種子生產經營”一章,將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合并為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完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分級審批制度,符合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育繁推一體化”林木種子企業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核發;取消了憑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方可申請辦理或變更工商營業執照的規定;取消了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時對資金的要求;明確將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生產地點作為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條件;規范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載明事項;禁止買賣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完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制度,明確生產經營檔案的具體載明事項及林木種子樣品保存期限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明確符合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育繁推一體化”企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為全國;明確銷售林木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建立標簽和使用說明內容的真實性原則;規范林木種子標簽的載明事項,應標注林木種子品種審定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生產經營者及注冊地、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信息代碼等,明確銷售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的林木種子的,必須標注植物新品種權號;規定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不得作弄虛作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2.5.2種子質量管理

為規范種子質量監管行為,加大種子質量監管力度,《種子法》將原法“種子質量”“種子行政管理”合并為“種子監督管理”一章,在種子質量檢驗、行業自律管理、信息發布及監管等方面作了完善。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林木種子質量檢驗辦法;明確林業主管部門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生產經營的種子品種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依據;可將沒有標簽的林木種子認定為假種子;規定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依法自愿成立林木種苗行業協會,明確林木種苗協會的服務職能;禁止在林木種苗生產基地從事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國家建立統一的植物品種標準樣品庫,建立種業信息發布制度,明確省級以上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統一的政府信息發布平臺上發布林木品種審定、林木品種登記、新品種保護等信息;林木種子使用者因林木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賠償;取消了林木種子檢驗員資格考核的規定;建立自愿性的林木種子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可在包裝上使用認證標識。

2.5.3品種退出

《種子法》規定,審定通過的林木良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經原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后,撤銷審定,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

2.5.4特許經營備案制度

《種子法》規定,對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林木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應向縣級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保留了農民個人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自繁自用剩余林木種子不需辦理許可證的規定。

2.6完善種業安全審查評估制度

《種子法》規定,對境外機構、個人投資、并購境內種子企業或者與境內種子企業、科研院所開展技術合作,要建立種業安全審查機制,規范審批管理。

2.7完善林木轉基因品種監管制度

《種子法》保留了原法涉及轉基因品種管理的三處規定,即:“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注,并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引進轉基因植物品種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增加了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加強跟蹤監管”和“及時公告有關轉基因植物品種審定和推廣的信息”的規定。

2.8完善林木種子執法制度

《種子法》規定,由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受其委托的林木種子管理機構開展林木種子執法。在執法時,可以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對林木種子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查閱、復制相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等有關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2.9完善林木種苗發展扶持保護制度

《種子法》新增了“扶持政策”一章,包括財稅、信貸、保險、良種繁育基地建設項目等方面,共7條。主要內容:對林木品種選育、生產示范推廣、種質資源保護、林木種子儲備給予扶持;將先進適用的制采種機械納入農機具購置補貼范圍;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種業;國家加強種業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林木種子生產經營和收儲提供信貸支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保費補貼措施,支持發展林木種業生產保險;鼓勵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與林木種子企業開展育種科技人才交流,支持科技人員到林木種子企業從事育種成果轉化活動,鼓勵育種科研人才創新創業。

2.10完善法律責任

《種子法》完善相關法律責任涉及40多處。一是增加了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植物新品種申請權和植物新品種權權屬糾紛救濟途徑的3項規定。二是增加了對24種種子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有:植物新品種侵權行為;假冒授權品種行為;未經許可進出口林木種子行為;將從境外引進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在國內銷售行為;銷售沒有使用說明的林木種子行為;收購珍貴樹木種子或者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行為等等。三是加大了對10種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假、劣種子;違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規定;將為境外制種的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在國內銷售;違反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規定;私自采集或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經營推廣應當審定未審定林木種子;強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和劣質母樹上采種,違法收購林木種子等。增加了因生產假、劣林木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吊銷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其法人代表、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5年內不得擔任林木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等3項從業禁止的規定。四是提高法律的威懾力,規定上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種子法》還明確了省級政府的種子儲備責任,同時將煙草種、中藥材種子管理納入了法律規范范圍等。

3 安徽省貫徹《種子法》主要措施

修訂后的《種子法》施行后,安徽省多措并舉,積極學習、宣傳、貫徹、落實。

3.1提高認識

省林業廳要求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特別是林木種苗管理部門要把認真學習、了解、宣傳和貫徹落實《種子法》作為當前工作的首要任務,切實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林業部門主要領導要把該項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形成良好的宣傳學習氛圍,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種子法》的新要求上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把林木種苗管理各項制度和職責落到實處。

3.2宣傳培訓

省林業廳通過舉辦專題講座、發放宣傳圖冊,舉辦培訓班,以及在“安徽林業信息網”“安徽林木種苗網”等網站及媒體發表解讀文章等多種形式,對《種子法》進行了宣傳釋義,提高社會各界對新修訂的《種子法》的認識,使廣大林木種苗從業人員增強法制意識。一要結合本地的情況,制定學習貫徹落實《種子法》的工作方案。廣大林業干部和職工都要認真學習和宣傳《種子法》,尤其是各級林木種苗機構的工作人員,更要準確把握《種子法》的條款和內容,切實做到知法、懂法并依法行政。同時,應及時向省林業廳反饋學習、宣傳、貫徹、落實《種子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經驗、新問題和新成果。省林業廳也將及時推廣這些新經驗和新成果。二要多形式、多渠道向全社會宣傳。充分發揮電視、廣播、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的宣傳輻射作用,擴大宣傳面;要在城鎮、村莊和苗木生產經營集中地懸掛宣傳橫幅、擺放宣傳展版、張貼宣傳畫、發宣傳材料等,營造宣傳氛圍;要通過送法下鄉、知識競賽、專題會、培訓會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廣大群眾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識,提高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的自覺性。三要開展多層次培訓。省林業廳于2016年6月舉辦了首期《種子法》培訓班后,合肥、蚌埠、淮南市和肥西縣、潛山縣等市、縣陸續開展了《種子法》培訓工作,培訓效果良好,其他各市、縣(市、區)也要抓緊時間開展培訓工作,使《種子法》的要義家喻戶曉。

3.3加強監管

各級林業部門要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嚴格林木種苗許可和品種管理,強化監管,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打造公平、有序、健康的林木種苗發展環境。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對現行的法規、規章及有關文件進行認真清理,凡與《種子法》的規定不符的,要按規定程序予以修改完善或者廢止。要按《種子法》的要求,全面落實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標簽、檔案、質量檢驗等制度。加大市場監管力度,治理整頓違反《種子法》行為,嚴厲打擊假劣林木種子,堅決查處違反《種子法》相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一步規范林木種苗生產經營秩序。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及林木種苗管理機構或綜合執法大隊要加強與公安、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溝通和交流,并結合林業打擊“侵權假冒”工作做好案件辦理和銜接工作,公布案件信息。

3.4推進林木種苗機構建設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種子法》的要求,加強各級林木種苗管理機構建設。尚未成立林木種苗管理機構或已成立機構但沒有財政編制的,要主動、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及編委支持,爭取機構編制。充實林木種苗機構的力量,配備必要的裝備設施和相應的檢驗檢測設備,保障林木種苗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加強林木種苗執法隊伍建設,加強人員業務培訓,提高林木種苗的行政執法、行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強工作監督檢查,制定《種子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應對預案和解決措施,保障法律順利實施、有序銜接,確?!斗N子法》各項政策措施全面落實。

(責任編輯:楊婷婷)

Strictly Im p lem enting the Seed Law and Laying the Foundation of Seedsand Seed lings for Building Anhuiinto a Big EcologicalProvince

AnhuiProvincialGeneral Station for Forest Tree Seedsand Seedlings
(AnhuiProvincial Forestry Department,Hefei230001,China)

In thispapera summarywasmadeon amendments to the Seed Law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China in such aspectsas forest speciesgermplasm resources conservation,technical innovation of forestseed industry,validation of forestspecies varieties,protection of rights for new forest plant varieties,forest seed production business license and quality supervision,seed industry safety review,transgenic varieties supervision,law enforcement system regarding forest seeds,development,support and protection of forest seed industry and legal liabilities.Somemeasures for implementing the law in AnhuiProvincewere put forward.

Seed Law;Forestseeds;Amendment;Implementationmeasures

F326.2

A

2095-0152(2016)05-0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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