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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勞務派遣法律關系及責任分擔

2016-07-07 14:47石興
遼寧省社會主義學院學報 2016年2期
關鍵詞:權利義務合同法勞務

石興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4496(2016)02—047—02

[內容提要]勞務派遣法律關系是在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三方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勞務派遣中存在三方法律主體,法律關系復雜,責任劃分的認定存在一定的難度。

[關 鍵 詞]勞務派遣;法律關系;責任分擔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4496(2016)02—047—02

淺談勞務派遣法律關系及責任分擔

石 興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遼寧 沈陽 110013))

[內容提要]勞務派遣法律關系是在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三方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勞務派遣中存在三方法律主體,法律關系復雜,責任劃分的認定存在一定的難度。

[關 鍵 詞]勞務派遣;法律關系;責任分擔

近年來,由于我國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普遍化,與之相關的勞動爭議案件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本文結合《勞動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嘗試分析勞動派遣法律關系和勞動派遣責任分擔。

一、勞務派遣法律關系

勞務派遣法律關系是在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三方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在邏輯上,可以劃分為三個雙邊法律關系。

(一)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法定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是勞動合同關系。但勞務派遣單位不是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力的直接獲得者,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締結的勞動合同的履行涉及第三方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場所進行勞動。法律雖然將勞務派遣單位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但由于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特殊性,使勞動關系和實際用工上出現了分離,導致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在權利義務上并不對等,勞務派遣單位的部分權利義務受到了限制,因此勞務派遣單位并不具備全部用人單位的特征。

(二)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雖然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不是勞動關系,但這并不表明兩者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是一種“特殊勞動關系”,其特殊之處在于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部分權利義務直接來源于法律的規定。其中,《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具有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的部分權利和義務。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部分權利義務還來源于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派遣協議及被派遣勞動者與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合同關系。雖然勞務派遣協議的性質被定性為民事合同。但是作為民事合同不僅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涉及了第三方即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同時,派遣協議約定不僅涉及了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義務,而且這種約定增加了被派遣勞動者的負擔。但被派遣勞動者并不參與勞務派遣協議的簽訂,對該協議約定的內容僅有知情權。

二、勞務派遣責任分擔

勞務派遣中存在三方法律主體,法律關系復雜。因此,在對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的責任劃分的認定上,存在一定的難度。

(一)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責任的分擔。當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向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任意或同時主張賠償責任。如果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在派遣協議有約定,從其約定,但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被派遣勞動者。已向勞動者承擔責任的一方,如果依照合同約定應由另一方承擔時可以向對方追償。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照“誰侵權,誰負責”的原則認定,勞務派遣單位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由于勞務派遣單位對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的損害承擔的是單向連帶責任,其可向用工單位行使追償權。當派遣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時,僅派遣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派遣勞動者在履行職務行為中實施了侵權行為,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責任的分擔。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用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不真正補充責任。勞務派遣單位的過錯一般表現為其對被派遣勞動者的聘用與選任存在過失。勞務派遣單位如果證明其在選任方面已盡必要注意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被侵權人只能先要求用工單位承擔全部責任,在用工單位不能完全賠償時,才可以要求勞務派遣單位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在用工單位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如果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對侵權責任分擔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且勞務派遣單位存在過錯,用工單位可以向勞務派遣單位追償其在過錯范圍內承擔的補充責任。

(三)被派遣勞動者違約,給用工單位造成損失,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責任的分擔。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違約,給用工單位造成損失,則該被派遣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雖然被派遣勞動者沒有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就約定將被派遣勞動者派往用工單位工作,被派遣勞動者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在指定的派遣公司工作,對用工單位承擔相應的勞動義務。被派遣勞動者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給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當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就派遣單位而言,對于用工單位的損失也應承擔責任。雖然是被派遣勞動者的違約行為,但卻違反了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可視為派遣單位違約,派遣單位應承擔違約責任。另外,如果被派遣勞動者不能獨自承擔責任時,且派遣單位在選任上存在過錯,派遣單位還應承擔連帶責任?;谂汕矄挝慌c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派遣單位承擔責任后,可向被派遣勞動者追償。用工單位可以選擇要求派遣單位承擔違約責任,還是要求被派遣勞動者與派遣單位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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