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案由適用研究

2017-01-21 19:35邱人杰
卷宗 2016年10期
關鍵詞:法律關系

摘 要:案由是一個案件的點睛之處,關乎案件的整個進展程序以及法律適用,它將整個案件的“法律關系”濃縮為簡潔的“法律概念”,但這個濃縮的過程是復雜且艱辛的,司法實踐中關于民事案由的定性也有許多爭議之處,一個案件的案由定性依據是什么,如何進行定性,在定性分析中如何劃分與相似案由之間的界限等問題的存在,是造成“同案不同判”的重要因素。因此,對民事案由定性的研究就成為必要。本文在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近年審理案件的篩選基礎上,擇選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為切入點,分析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是如何進行分析以抽取該類法律關系中的法律概念的。希望能對司法人員在辦理相似案件的過程中起到一定的參照作用,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司法裁判結果,以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穩定。

關鍵詞:法律關系;法律概念;同案不同判

基金項目:本文為貴州民族大學審判專業學位研究生工作站經費資助項目研究成果

1 案由的定性依據

在(2015)黔高民三終字第16號一案中,被上訴人(第一被告)徐礦能源公司(以下稱“徐礦”)通過招標代理公司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招標,發布招標文件對兩個項目標段進行招標。上訴人(原告)必安必拓科技公司(以下稱必安必拓)中標,第一被告并未與原告簽訂技術服務合同,而是要求原告就標段一:100人/套煤礦井下永久避難硐室設計及裝備采購安裝三套;標段二:80人/套煤礦井下永久避難硐室設計及裝備采購安裝二套,與原審第二至第五被告及貴州永輝礦業有限公司就上述中標項目分別簽訂工程技術服務合同。后原告按照招標文件和合同約定對標段一、標段二的興隆、容光、花秋、源興煤礦開始永久硐室避難設計和設備采購安裝工程建設。后雙方產生糾紛,原審法院確定本案案由為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但根據本案所涉合同的內容分析,被上訴人承擔的主要合同義務為煤礦井下永久避難硐室設計及裝備采購安裝,其主要從事的是建設工程設計工作和采購、安裝等部分施工工作;且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工作必然包含技術內容,故在確定建設工程等特殊、具體而又涉及專業技術內容的糾紛的案由時,專為其設立的案由應優先于一般的技術服務、咨詢類案由而適用。[1]本案被定性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在案例中,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工程技術服務合同》,法院將其定性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芍ㄔ翰⒉皇且援斒氯穗p方簽訂的合同的名稱來對其進行定性,而是根據合同中的具體內容及當事人主要權利義務來認定的案由,從而對一審法院的定性做了修改??赏浦粋€案件的案由的定性應主要取決于該案件的法律關系,即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內容。

2 案由定性過程

案例中,審判法官根據所涉合同的內容分析,被上訴人承擔的主要合同義務為煤礦井下永久避難硐室設計及裝備采購安裝,其主要從事的是建設工程設計工作和采購、安裝等部分施工工作;且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工作必然包含技術內容,將其定性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由此可知,在案由的定性過程中,即分析案件的法律關系中,最主要的就是找出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沿法律行為概括出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而具體簡化為法律概念,最后找出適當案由。

3 相似案由之間的界限

不同的案由代表不同的法律關系,進而也就適用不同的法律規范條文,最后可能會有不同的裁判結果。在該案例中,原審法院將其定性為技術服務合同,而終審法院認定其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那么怎么認定相似案由之間的界限,以避免不同審級法院的不同認定。以建設工程合同為例,與其相似的案由還有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承攬合同等。

從概念上講,建設工程合同是指,發包人支付一定價款,承包人完成特定的不動產建設的合同。它與承攬合同以及委托代建合同在概念上都有交叉之處,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其進行定性:

1.從合同主體來講,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資質,《建筑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钡?9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3條規定:“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這一點在其他合同里都沒有特定的要求。

2.從合同的意思表示來講,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是以雙方當事人之間直接產生無第三人介入的以建設特定不動產為目的協議。這里非同于房地產開發經營中的委托代建合同,委托代建合同中的委托人可能是發包方,也可能是承包方,受托人可能是發包人也可能是承包方,而建設工程合同中直接就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兩方,無分包或轉包的意思表示。

3.從合同產生的法律關系來講,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以發包人對承包人負有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對發包人負有按約定交付不動產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在的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直接達成的合意。

4.從合同內容來講,建設工程合同主要是為了進行不動產建設,對其規模、標準、質量、交付期間以及工程款進行的約定,非一般的動產加工及服務性合同。

5.從合同的客體上來講,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只能是物,物是有體的對象,見《德國民法典》第90條。在民法上物分為不動產和動產,而這里只能是基于完成基本建設工程的行為,而不能是其他事物,建設工程本身在屬性上具有不可移動性、長期存在的特點。[2]

6.從合同的法律效力來講,建設工程合同一經生效,非有法定原因或約定條件發生,不得隨意解除合同。合同是典型的私法自治的產物,“合同嚴守”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只有當事情的發展突破了“合同嚴守”的原則時,才可以尋求合同外的救濟。發包人是沒有單方解除權的,合同法與建筑法里都規定,工程的基礎合同結構應該由總承包人獨立完成,如果發包人享有單方解除權,工程的基礎和結構在施工過程中就有可能有多家完成,會嚴重影響這個工程整體的結構安全性。[3]如出現違約,合同當事人不僅可以按合同約定要求損失賠償,還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在本文中,筆者通過以“建設工程合同”案由為切入點的定性分析,演示了案由的分析流程。著重強調在對案件的把握上,對民事案由的認定,應從“多角一元”的角度來整合判斷,要側重“法律關系”這“一元”,結合案件的其他角度來進行闡釋。

參考文獻

[1]貴州法院網:[EB/OL]. http://www.guizhoucourt.gov.cn/splcgk/index.jhtml

[2]宋宗宇、溫長煌、曾文革:《建設工程合同溯源及其特點研究》,[J],重慶建筑大學學報,2003年第5期;

[3]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 組編:《建設工程律師事務》,[M],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1版,第273頁;

作者簡介

邱人杰(1989-),男,漢族,河南駐馬店人,貴州民族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猜你喜歡
法律關系
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風險控制及所涉的法律關系探討
國有企業在經濟法中的法律主體問題分析
法律意識在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的運用
論我國公益眾籌法律制度的完善
論依法治校下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行政訴訟法律關系若干問題之研究
淺析勞務派遣法律關系的認定
試析期貨法律關系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