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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立法評析

2017-01-27 04:10
法制博覽 2017年15期
關鍵詞:制售人身財產

趙 燕

東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吉林 長春 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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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立法評析

趙 燕

東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吉林 長春 130117

為了使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的行為正確的定罪處罰,實現司法公正,罰當其罪,應當反思有關的立法規范?,F行《刑法》第146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中“造成嚴重后果的”和“后果特別嚴重的”等術語表述不清楚;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范使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都需要我們對《刑法》第146條進行反思。進而,明晰相關術語的內涵,完善有關自由刑。

產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立法評析

《刑法》是我國的基本法律,是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有力武器,與每個公民和單位息息相關。修訂后的《刑法》從1997年10月1日實施至今已經十九年了,隨著時間的推移,《刑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大量的新情況、新問題。在我國,一般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對《刑法》進行補充,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下文簡稱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作為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犯罪,被規定在《刑法》第146條。從1997年至今一次都未修改過,這并不代表該罪的立法沒有任何問題。筆者擬對本罪立法進行評析,并提出相關的建議。

一、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相關概念

(一)產品的概念

《當代漢語詞典》中產品的含義是:經過勞動制造或創造出來的物品。范圍特別廣泛,只是通過勞動一詞對產品進行限制。

經濟學上的產品,不同學者的表述都大同小異。有學者認為:產品泛指自然物之外的一切勞動生產物,它是人們為了生存的需要,通過有目的的生產勞動所創造的物質財富。人們在生產勞動的過程中,借助勞動資料使勞動對象發生預定的變化,勞動被物化了,而勞動對象被加工了,這一過程的結果使勞動與勞動對象緊緊地結合在一起,變成適于人們需要的產品。因此,產品必須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產品的價值是凝結在產品中的人類的一般勞動,通過交換產品而體現出來:產品的使用價值是產品適合一定用途,能夠滿足人們某種需要所具備的質量和特性的總和。[1]有學者認為:在經濟學上,所稱產品,實際指的是商品,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因而必須是有用之物,并通過交換實現商品的價值。[2]不難看出,他們認為產品都是勞動的產物,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都通過交換實現其的價值。不同的是,前者認為產品不等同于商品,產品是指一切勞動生產物,商品則是用以流通的勞動生產物。后者則認為產品就是商品。筆者認為第一種說法比較準確,產品不一定是商品,但商品一定是產品,產品的范圍要比商品的范圍廣泛。

法學中,主要從理論層面和規范層面對產品進行了界定。在理論層面,產品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產品一般表述為:可移動的工業制成品。[3-4]隨著經濟的發展,人類可利用資源和生產出來的產品的種類越來越廣泛,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也趨向于把產品作廣義的解釋。廣義上的產品雖然表述不同,但意思也大致相近。例如,有學者表述為:產品是指與自然物相對應的由人類勞動生產而形成的物品。[5]有學者認為廣義的產品是指:自然物以外的一切勞動生產物。[6]還有學者表述為:產品是經過人類勞動獲得的具有一定價值的物品,既包括直接從自然界獲取的各種礦產品,農產品,也包括手工業加工業的各種產品。[7]在廣義上,對產品的定義還有很多,但大都和經濟學上的產品相似。

在規范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對產品的定義有所變化。1993年《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是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但是,建設工程被排除在外。2000年《產品質量法》對產品的概念重新進行了界定。2000年《產品質量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2009年《產品質量法》對產品的概念未做改動。

如上所述,經濟學上的“產品”泛指一切勞動生產物,而規范層面的“產品”是指用于流通的勞動生產物,并且規范中的產品對產品概念的外延進行了限制。范圍窄于經濟學上產品的概念。本文所稱產品是指2009年《產品質量法》中的產品。

(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概念

根據《刑法》第146條,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是指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督洕缸飳W》[8]和《破壞市場管理秩序犯罪司法適用》[9]中對以上產品作了相似的界定:

首先,所謂電器,是指各種電訊、電力器材和家用電器,如電線、電纜、電熱器、電飯鍋、電視機、收錄機、音響組合、錄像機、電冰箱、洗衣機、空調器、電風扇等。

其次,所謂壓力容器,是指能夠產生、承受或儲存高壓物品的堅定容器,如高壓鍋、壓力機、氧氣瓶、壓力洗衣機等。

再次,所謂易燃易爆產品,是指容易引起燃燒或者爆炸的物品,為鍋爐、閘門、發電機、煤氣制造系統的煤氣發生爐、煤氣罐、炸藥(包括黃色炸藥、黑色炸藥和化學炸藥)等。

最后,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是指除上述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以外的其他與人身、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產品,如汽化油爐、汽水瓶、啤酒瓶等。

二、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立法優勢與存在問題闡述

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規定在《刑法》第146條: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是時代發展的產物,這一刑法條文的規定使得國家在打擊這方面的犯罪有法可依,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是該罪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使得相關人員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

(一)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立法的優勢

1.主觀方面體現刑法與一般法律的層次性

眾所周知,刑法作為最后一道防線,比其他的法律法規更嚴格,在適用上更加謹慎,所以要將一種違法行為規定為犯罪,其所達到的標準就要比一般的違法行為的標準更高?!懂a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此處生產者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即不問故意和過失,只要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文沒有生產者主觀意識的限定,不需要舉證者承擔舉證責任,生產者也不能通過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過失來免于承擔責任。生產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門檻極低?!懂a品質量法》第42條規定: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表明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推定的責任。雖然與生產者承擔的責任相比,對銷售者在主觀方面的要求要低一些,但是與通常的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相比,銷售者仍然要承擔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缎谭ā分兴幎ǖ闹剖鄄环习踩珮藴实漠a品罪,對生產者、銷售者主觀方面的認識要求均為故意,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由控訴方承擔,即誰主張誰舉證。只有控訴方有證據證明生產者、銷售者有故意的主觀心理,生產者、銷售者才構成犯罪。較之于一般的產品侵權而言,《刑法》對成立產品犯罪的要求更高,體現出了刑法和一般性的法律法規的層次性。

2.將特殊產品單獨立法有利于防范此類犯罪

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相比,屬于特殊罪名。在現代社會里,隨著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各種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等產品,廣泛應用于工業、農業、商業、科教、文化等領域,與廣大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而偽劣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等產品泛濫,引發了很多起事故,不僅造成不特定多數人人身傷亡,巨大公私財產損失,而且還危害工、農業生產,經濟發展等?;谏鲜霎a品危險性以及所保護的法益的迫切性,國家對這些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犯罪單獨定罪處罰,有利于打擊和預防此類犯罪,從而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

3.自由刑和財產刑并處同樣有利于防范此類犯罪

對行為人處以有期徒刑,行為人在被監禁期間,接受教育改造,真正地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從而發自內心的不想再實施犯罪;即使通過教育改造,某些頑固分子仍然認識不到自己的錯誤,但也可以通過對這些犯罪分子判處一定數額的罰金,使其沒有再犯的可能性,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預防此類犯罪的發生。

(二)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立法存在的問題

通過以上的分析,筆者對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有了初步的認識,就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立法的優勢進行了分析,本文主要研究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在立法上存在的問題。由于筆者自身認識的局限性,僅就以下幾方面展開闡述:

1.個別術語表述模糊

例如:“造成嚴重后果的”和“后果特別嚴重的”規定過于模糊。兩個術語的具體含義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解釋》)對刑法第三章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下的幾個罪名的模糊術語進行了解釋,但是對本罪中的“造成嚴重后果的”和“后果特別嚴重的”術語只字未提。兩個不同的術語涉及到不同的量刑幅度,司法工作人員在具體實踐中如何認定顯得尤為重要,法官在認定案件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根據自己的認識來解釋法律,判處刑罰,但是法官判處刑罰的這種自由裁量權是被限定在一個量刑幅度內的。本罪中兩個不同的術語不在同一量刑幅度內,一是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兩個量刑幅度的中介線還需要相關的司法解釋來說明。2002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刑法部分條款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下文簡稱《意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146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是指造成被害人重傷、三人以上輕傷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直接損失五萬元以上的?!昂蠊貏e嚴重”,是指造成被害人多人重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直接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該意見對兩個術語進行了界定,有關的司法機關可以參考該意見來定罪處罰,但是基于兩個術語的重要性以及刑法統一性的需要,還需要全國性的解釋機關來進行解釋。這樣才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

再如,“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過于模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上限是什么?七年?十年?十五年?《刑罰通論》[10]中指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上下幅度相差十年??梢娢迥暌陨嫌衅谕叫痰淖罡咝虨槭迥?,也就是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該規定的模糊性使得很多人在認識上有偏差,從而達不到刑法所要求的統一性和公正性。

2.自由刑的適用難以實現司法公正

從《刑法》第146條中可以看出,本罪的處罰分為兩個幅度。一是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二是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據上述規定處罰。筆者認為本罪自由刑適用具體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前文指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的幅度相差十年,幅度顯然過寬。將這么寬的幅度留給司法人員去對具體案件酌情裁量決定刑罰,其自由裁量權顯然過大,不利于維護法律的統一性,難以實現司法公正。

其次,有關刑罰無法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v觀《刑法》第3章第1節的幾種犯罪,其最高刑大都為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就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危害程度而言,由于犯罪對象的特殊性,與《刑法》第140條相比,更具有危害公民生命權、健康權的可能性和迫切性,并且兩罪的主觀方面同為故意,甚至在某種程度上而言,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是比《刑法》第140條性質更為嚴重的犯罪,但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著實不妥。雖然,《刑法》第149條規定,構成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似乎彌補了《刑法》第146條處罰的弊端,但是,卻經不起仔細的推敲。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其中一個方面就是兩者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要求“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中包括財產損失,對公民生命權、健康權的侵害;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要求的則是“銷售金額”,起點是五萬元以上。眾所周知,財產權和生命權、健康權是不能相提并論的。這就會出現如下問題:

假設兩個案列,案例一:行為人甲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造成了多數人傷亡,情節及其惡劣,銷售金額為一百九十萬元,對行為人如何定罪處罰?按照《刑法》第146條,“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按照《刑法》第140條,因為銷售金額未滿二百萬元,只能對甲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兩個法條,最高刑都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從甲造成的后果來看,處罰顯然達不到罪責刑相適應。

案列二:在兩起非共同犯罪中,一起是上述案例一。另一起是乙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銷售金額五百萬元,未造成人員傷亡。對甲、乙如何定罪處罰呢?就甲而言,前文已分析,對甲無論根據哪個法條,最高刑都是十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就乙而言,按照《刑法》第146條,“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生產、銷售本節第141條至148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140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140條,因為銷售金額已滿二百萬元,是可能對乙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的。所以,就第二起犯罪的處罰而言,對乙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從甲,乙分別造成的后果和被判處的刑罰而言,就出現了財產高于生命的情況,顯然是不符合現代刑法精神的。

三、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立法完善建議

前文分析了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嚴重的不便。下面針對前文的問題給出相關的建議:

(一)明晰相關術語的內涵

要正確的定罪處罰,首先需要把前文提到的“造成嚴重后果的”和“后果特別嚴重的”通過相關的全國性司法解釋來闡釋清楚。造成嚴重后果和后果特別嚴重一般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被害人生命權、健康權的侵害;二是給被害人造成的財產上的損失。兩者不要求同時具備。根據最高檢、公安部的《規定》和四川省的《意見》,可以將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中“造成嚴重后果的”表述為:造成被害人重傷、三人以上輕傷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直接損失十萬元以上。之所以將財產損失確定為十萬元以上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為了更好地和《刑法》第149條銜接。行為人在本罪中沒有造成其他的嚴重后果,只是造成了直接財產損失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可以參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造成直接財產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按照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其次,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2條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財產方面的立案標準為十萬元。本罪為結果犯,根據《刑法》第146條的規定,本罪的立案標準就是造成嚴重后果,所以將“造成嚴重后果的”財產標準解釋為十萬元為最佳選擇。

在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中:“后果特別嚴重的”可以理解為造成十人以上的輕傷、多數人重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直接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缎谭ā分械摹岸鄶等恕币话闶侵溉艘陨?,多數人重傷也就是三人以上重傷,把三人以上重傷和十人以上的輕傷等同是借鑒了《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法保護多維視角研究》中的觀點[11]。

關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界定,筆者建議改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表述將在下文中展開。

(二)修改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自由刑

筆者認為可將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立法規定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致使多數人死亡等情節及其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就自由刑的適用,規定為三個量刑幅度,使制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處罰更具有彈性,更有利于相關的司法工作人員來定罪處罰,更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有期徒刑法定刑的幅度控制在五年以內,有利于將司法工作人員的自由裁量權控制在更為合理的幅度內,有利于維護法律的統一性;將最高刑規定為無期徒刑,不僅使第146條在《刑法》第3章第1節中更為協調,而且能夠真正的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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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燕(1991-),女,漢族,山東濰坊人,東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刑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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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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