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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交通肇事罪相關情形的立法完善

2017-01-28 07:57
法制博覽 2017年35期
關鍵詞:肇事罪交通肇事罰金

劉 婷

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天津 301800

論交通肇事罪相關情形的立法完善

劉 婷

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天津 301800

交通肇事罪作為最為高發的道路交通犯罪行為,司法實踐中現行刑法對其的規制仍存在著與傳統共犯理論相沖突、輕視因果關系審查、量刑情節設置不合理等諸多不足之處。文章從肇事后逃逸行為單獨入罪、加強因果關系審查、完善罰金刑設置等方面提出相關建議,以期對交通肇事行為的規制帶來啟示。

交通肇事罪;刑法規制;立法完善

1997年刑法對交通肇事罪的條文進行了修訂,此后雖先后頒布了九部刑法修正案,但規定交通肇事罪的第一百三十三條一直未做修改沿用至今。2000年,為了在司法實踐中更好的適用交通肇事罪條款,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交通肇事罪的適用做出了較為詳細的界定。但在此后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罪罪名仍存在著與傳統共犯理論相沖突、輕視因果關系審查、量刑情節設置不合理等諸多不足之處。對此,筆者提出一些個人的看法和建議。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單獨入罪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犯罪中的多發現象,與交通肇事罪相比,交通肇事后逃逸極易導致犯罪證據滅失、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犯罪人逃逸過程中發生次生事故等嚴重后果。此外,犯罪人逃逸的逃逸行為,必將導致司法機關破案過程中大量人力、物力等司法資源的浪費。將交通肇事“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作為交通肇事的加重處罰情節,是刑法對逃逸行為的有效回應。但在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逃逸的持續高發,表明現行以現行規定作為手段打擊逃逸行為已顯得力不從心,故此,筆者認為加大對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打擊力度,將其單獨入罪顯得尤為必要。

本質上,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道路交通秩序,具有較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具備犯罪行為最本質的特征①。并且從司法實踐來看,將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從交通肇事罪中分離出來單獨入罪,有利于簡化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保證交通肇事逃逸類案件定罪標準的統一。同時,交通肇事逃逸單獨入罪后,逃逸行為本身即可認定為是故意犯罪,如果他人教唆駕駛者逃逸的,依照傳統刑法理論可以認定為共同犯罪,這也解決了前述的交通肇事罪做共犯處理的兩種情形與傳統共犯理論沖突的問題。

在量刑幅度方面,交通肇事罪要在刑罰階梯中做好與交通肇事罪銜接。依照現行交通肇事罪一般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加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交通肇事逃逸罪應根據一般、造成較大損失或惡劣情節、致人死亡三類危害后果確定三檔法定刑。

綜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罪應規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逃逸致人重傷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加強對交通肇事罪因果關系的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交通肇事罪案件時,在“解釋”②中引入交通事故責任的做法細化了定罪標準,提高了案件辦理的操作性和規范性。但將公安交管部門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責任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且混淆了行政法律責任與刑事法律責任,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則的實現。

完善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筆者認為,不應否定引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做法,但司法實踐中,應加強對交通肇事罪因果關系的審查。具體來說,公安交管部門、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各方,都應結合各自工作職能和優勢,協同配合做好因果關系審查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公安交管部門是道路交通的主管機關,負責車輛管理、道路管制、事故處置等工作,直接接觸交通肇事犯罪的第一現場,對交通肇事證據的固定具有得天獨厚的權利資源優勢。同時,交通事故的成因往往是復雜的,對其的分析認定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而這些專業知識和技能一般只有公安交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才具有。因此筆者認為,在交通肇事罪因果關系審查中,作為最前置的一環,應繼續發揮公安交管部門的行政職能優勢,引導其做好證據規定和事實認定工作。

肩負審查起訴職能的檢察機關,在交通肇事因果關系審查中,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事實部分和證據部門進行審查。即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時,檢察機關應重點對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嫌疑人的違反道路交通法的情況及各類書證物證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情況作出事故責任的初步認定,對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退回補充偵查或責令補充證據。

法律責任應當由司法最終決斷,交通肇事中因果關系的認定,只能由法院以裁決的方式確認。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應對檢察機關移送的事實和證據部分進行司法審查,重點查明形成交通事故損害后果的真實原因行為,分析真實原因行為能否必然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即原因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三、進一步完善罰金刑設置

相對于生命刑和自由刑而言,罰金刑有著天然的輕刑化特點,特別是對于交通肇事罪過失犯的性質來說,適用罰金刑能夠更好的滿足刑罰輕緩化、非監禁化的要求。在前文對域外道路交通犯罪規制現狀進行分析時,我們也看到,英國、日本等國家對過失類的道路交通犯罪均規定了罰金刑。目前我國刑法分則中,與罰金刑有關的犯罪也占全部罪名的近50%③。因此,筆者認為,進一步擴大我國罰金刑的適用范圍,將其用于對交通肇事罪的處罰勢在必行④。但是,由于我國立法的無限額罰金制規定,賦予了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罰金刑適用的隨意性無法得到有效控制,同類案件罰金數額相差懸殊的判例不在少數,其規范化程度亟需進一步提高⑤。同時,前文中,我們也提及,適用罰金刑時,還應努力解決貧富犯罪人之間的實質不平等問題。在此,筆者嘗試對罰金刑的規范化適用做簡單的論述:

一是明確裁量原則。目前我國刑法中關于罰金刑數額的規定有比例制、倍數制、比例兼倍數制、特定數額制和抽象罰金制等五種情形⑥。抽象罰金制由于沒有罰款數額的上限,一般被稱為無限額罰金制,其不利于不同個案間罰金刑適用的均衡和個案的公正。筆者認為,在立法中增加道路交通肇事罪罰金刑適用時,應明確裁量原則,盡量杜絕無限額罰金制的適用,構建起以犯罪情節和危害后果為雙重標準的罰金刑裁量制度,此外,還應借鑒英國的做法,在作出裁量前對犯罪人的經濟狀況進行評估,盡量杜絕罰金數額超出犯罪人繳納能力情況的發生。

二是確定明確的減免范圍及減免幅度。雖然《刑法修正案(九)》中對罰金刑的“延期繳納”和“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做出了規定,但過于籠統的立法仍需司法的具體化,特別是在減免條件、減免幅度方面仍需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

[注釋]

①曾志輝.風險社會背景下交通犯罪的立法研究[D].華南理工大學,2011:31.

②<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行為人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要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確定其是否構成犯罪.同時第二條中明確的九種定罪標準均要求行為人負擔同等及以上的責任(包括同等責任、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

③王瓊.罰金刑實證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01.

④對于危險駕駛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說,同樣存在罰金刑適用過少的問題,此處的論述,同樣適用于危險駕駛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⑤張天虹,馮鳴舒.論罰金刑的適用[J].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2016(5):57.

⑥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第五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242.

D924.3

A

2095-4379-(2017)35-0161-02

劉婷(1985-),女,漢族,天津人,本科,法律碩士,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員額內檢察官,研究方向:刑法學、檢察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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