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柏拉圖《法義》中的監察官制度探究

2017-04-02 15:48曹義孫婁曲亢
山東社會科學 2017年12期
關鍵詞:政制監察官立法者

曹義孫 婁曲亢

·法學研究·

柏拉圖《法義》中的監察官制度探究

曹義孫 婁曲亢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088)

柏拉圖《法義》一書中有著豐富的關于監察官制度的討論。柏拉圖認為,監察官有“監察人”“糾正官”和“法律維護者”三種角色,不同角色在政治生活中有不同的地位;柏拉圖還對監察官的遴選、榮譽、職權及監察官自身的被監督等制度進行了探析,指出監察官制度具有“框架性的形式表征”“為敬‘神’留有位置”“注重擬制‘法律序言’”“體現民主制因素”等主要特色,提出監察官制度具有預防及治療腐敗的直接目的、實現城邦法治的間接目的、提升公民美德之根本目的等功效。柏拉圖有關監察官制度的討論,可為我國正在全面推進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帶來有益的啟示。

柏拉圖;《法義》;監察官制度;監察委員會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睆难芯康慕嵌瓤?,這必然要對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功能、制度及機制等進行深入而細致的討論與構造。習近平總書記又指出,要“堅決破除一切不合時宜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弊端……吸收人類文明有益成果?!逼鋵?,古今中外的學術思想中有著非常豐富的關于監察官、監察官制度等問題的討論,對相關思想資源進行仔細勘驗,定然會有助于我國監察委員會制度、機制與實踐的推進及完善。

立基于此,本文主要通過對柏拉圖《法義》(Nomoi)一書中有關監察官制度的分析來回應上述問題。之所以從柏拉圖《法義》一書切入展開討論,原因有二:一是“歷史上政治哲學家們所提出的問題在我們自己的社會中仍具有生命力”,為了在任一深度上理解、分析任一社會,分析家本身必然會遇到那些經久不衰的問題,且不可避免地被這些問題所左右。①[美]列奧·施特勞斯、約瑟夫·克羅波西:《政治哲學史》,李洪潤等譯,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一版序言”,第1頁。這里涉及政治哲學處理什么樣的問題這一問題。政治哲學處理的是政治生活應該怎樣的問題,有別于僅僅處理實際的政治生活是怎樣的那種政治理論。②[美]施特勞斯:《修辭、政治與哲學——柏拉圖〈高爾吉亞〉講疏(1963年)》,斯托弗整理,李致遠譯,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3頁?!斗x》全部的努力都是要找出,城邦怎樣才能處于最好的狀態中,以及人們怎樣才能最為卓越地過好自己的生活;或者可以說,管理國家的理想方案是什么,以及個人在過自己的生活時能夠遵循什么樣的最佳原則。③[古希臘]柏拉圖:《法律篇》,張智仁、何勤華譯,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第107頁;[美]施特勞斯:《柏拉圖〈法義〉的論辯與情節》,程志敏、方旭譯,華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55頁。今天的我們還依然置身于這相同的問題當中。二是我們認為,今人對世事人生的見識未必比古人高明,“懷疑古人得不償失,不如依從古人受益良多”④[法]卡斯代爾·布舒奇:《〈法義〉導讀》,譚立鑄譯,華夏出版社2006年版,“《柏拉圖注疏集》出版說明”,第1頁。。在柏拉圖“最具政治性的著作”、甚至是其“唯一政治著作”的作品《法義》中,書中主角雅典異方人與克里特立法者克勒尼阿斯和斯巴達立法者墨吉盧斯為一座將要建立的城邦精心制作了一部法典,也就是說他參與了政治活動。①[美]施特勞斯:《柏拉圖〈法義〉的論辯與情節》,程志敏、方旭譯,華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2頁。而監察官制度是雅典異方人若在人間找不到、就在言辭中另尋的“讓人滿意的立法和政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亦是本文分析和探討的對象。

本文主要通過對五個問題的討論來系統地闡述柏拉圖對于監察官制度的理解:一是監察官的角色與地位,二是監察官的遴選與榮譽,三是監察官的職責與被監督,四是監察官制度的特色,五是監察官制度的性質與目的。

一、監察官的角色與地位

(一)監察官的制度角色

柏拉圖認為,監察官有三種主要角色。第一種是“監察人”,監察人是城邦全體行政官員的監察人,而不論受監察的行政官員是否稱職。這里的“行政官員”不同于我們今天在權力分立、部門制約的邏輯下所認知的“行政部門的公務人員”或“行政部門的高級公務人員”,而是指城邦的全體官員。當然,監察官不是純粹的行政官員,他“既是又不是行政官員”。②按 照施特勞斯的分析,“以討論行政官員為主題的第六卷中,并沒有提到他們。在有關監察官更加廣泛的主題討論中,只有一次稱他們為行政官員。他們的職責是審查并評判任職期滿的行政官員,而非擔任行政官員,他們是法官,而非純粹的行政官員?!眳⒁奫美]施特勞斯:《柏拉圖〈法義〉的論辯與情節》,程志敏、方旭譯,華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174頁。

第二種角色是“糾正官”,其是城邦不稱職官員的“糾正官”。盡管各類、各級官員都通過精心設計的程序、形式等層層篩選(包含抽簽)而出,但仍難保證所有官吏在所有場合、所有時刻都在行為上表現得“稱職”。而如果行政機構交到不稱職的官員手中,則無論城邦秩序多么良好,無論城邦法典制定得多么完善,都甚至會導致這一切趨向毀滅。③[美]施特勞斯:《柏拉圖〈法義〉的論辯與情節》,程志敏、方旭譯,華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85頁。對那些在其整個任職期間不能勝任職務的繁重工作、不足以保持所任職務的威嚴、無視法紀、胡作非為的不稱職的官員,監察官必須加以糾正。④[古希臘]柏拉圖:《法律篇》,張智仁、何勤華譯,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第385頁。

第三種角色是“法律維護者”。作為即將建立的馬格尼西亞(Magnesia)城邦(以下簡稱為“新城邦”)創立者-立法者的雅典異方人⑤關 于雅典異方人的身份,目前學界主要有三種看法(詳參林志猛:《立法哲人的虔敬:柏拉圖〈法義〉卷十義疏》,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版,“導論”,第4-11頁),我們傾向于認為他是柏拉圖本人的化身,主要因為《法義》不是蘇格拉底式的對話,蘇格拉底寧死也不參與政治活動:他自愿接受判處他死刑的城邦法律而不試圖改變它,因為改變法律他就不得不參與政治活動。從整體上賦予監察官的角色是城邦的“法律維護者”,而非“城邦維護者”。因為雅典異方人在談到保護城邦的責任主體時,明確把“法律維護者”和祭司排除在外了?!皯摫Wo城邦的有:軍官、輪值官員以及城鎮和市場管理者,亦即,除了法律維護者和祭司之外,迄今為止討論過的、或至少提過的所有行政官員”⑥[美]施特勞斯:《柏拉圖〈法義〉的論辯與情節》,程志敏、方旭譯,華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91頁。。監察官被設置為“法律維護者”“所有法律的護衛者”,盡管監察官不是新城邦中唯一的法律維護者。⑦除監察官外,至少城邦中負責教育的行政官員以及立法者的接班人,都亦是城邦中的“法律維護者”。

(二)監察官在城邦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監察官在城邦政治生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監察官不僅是城邦全體行政官員的“監察人”、不稱職官員的“糾正官”、城邦的“法律維護者”,而且對于城邦“政制”的保存異常重要。⑧按 照亞里士多德的理解,“政制包括兩類東西,即把統治職務或行政職位授予個人,以及必須用來指導行政官員并由他們實施的法律?!盵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2014年版,第132、180-181頁。維護“政制”的其中一個結構性要素(即“法律”)的監察官同時也為維護城邦“政制”作出了貢獻:在談到政制與監察官的關系時,柏拉圖作了一個比喻,一種政制就像一個有機體,使有機體產生瓦解的實際上是某種有著多種表現形式的性格,這種性格在不同情況下有不同名稱,而監察官就好比支撐著有機體的肌、腱、韌帶一樣,在政制中起著關鍵作用,關系著它的保存和瓦解。⑨[古希臘]柏拉圖:《法律篇》,張智仁、何勤華譯,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第385頁。監察官“僅憑自己就能確保政制在行政職務的多樣性中的統一,從而維護政制”。⑩[美]施特勞斯:《柏拉圖〈法義〉的論辯與情節》,程志敏、方旭譯,華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174頁。

二、監察官的遴選與榮譽

(一)遴選制度

依照柏拉圖的理解,監察官在城邦政治生活中如此舉足輕重,故遴選制度的設計必須得保障遴選出最優秀的人?!叭绻覀兊谋O察官比我們的行政官更優秀,能夠公正完善地完成他們的工作,那么我們整個民族和國家都會繁榮昌盛,享有真正的幸福;但若我們的行政監察出了問題,那么彼此相聯的我們這個社會有機體的每個部分都會削弱,每一種職能都會被另一種職能削弱,各個部門無法通力協作,整個國家將不再是一個國家,而是多個國家,內部充滿爭斗,最后導致滅亡?!雹賉古希臘]柏拉圖:《柏拉圖全集》(第三卷),王曉朝譯,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09頁。

遴選監察官是城邦極其嚴肅的事情。其嚴肅性主要體現在:(1)遴選的時間(每年夏至后)、地點(太陽神和阿波羅神共有的區域內)烘托莊嚴感。(2)采用普選輔以抽簽的形式:城邦全體公民必須參加遴選,必須提名一位(他自己除外)且僅一位“他認為各方面都最好的人”。這個過程反復進行,直至復選剩下的候選人數目減少為3;這3人如果得票相同,就采用抽簽這種增進公民友誼的方式決定他們的等級秩序。(3)組織構成:第一年遴選12個這樣的監察官,以后每年遴選3個,新遴選出的監察官構成整個監察官組織的一部分。(4)對德性的特別要求:當選人要在“德性上出類拔萃”“是最好的人”。(5)對年齡的特別要求:任職時年齡必須超過50歲,且一到75歲就退休。②[ 古希臘]柏拉圖:《法律篇》,張智仁、何勤華譯,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第385-386頁;[英]A.E.泰勒:《柏拉圖——生平及其著作》,謝隨知等譯,山東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1頁;[美]施特勞斯:《柏拉圖〈法義〉的論辯與情節》,程志敏、方旭譯,華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174頁。不難分析出,遴選制度的這一切細節設計都旨在提醒每一個公民其行為承負的重大責任,都旨在提醒每個當選的監察官要高度自律、堪配其職。

(二)榮譽制度

城邦賦予適格監察官的榮譽覆蓋生前身后:從活著時居住在阿波羅和太陽神的神殿內,在所有慶典中坐最前席,有資格在身上裝飾象征勝利與成功的月桂樹冠,有資格擔任外派祭祀團團長和為神工作的祭祀,每年因得票最多而作輪值主席的監察官的名字作城邦存續期間的紀年標準等,到死后遺體的安置,送葬隊伍的規模與著裝的顏色,選用的音樂、墓室與墓地的規格以及死后每年為紀念死者而舉辦的藝術、體育和騎馬比賽等極盡榮耀之能事的規定中,可以看到廉潔公正、稱職的監察官們是怎樣“贏得生前身后名”的。③[古希臘]柏拉圖:《法律篇》,張智仁、何勤華譯,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第387-388頁。

雅典人在談到上述異乎尋常的尊榮時也可謂不惜筆墨,“106行涉及監察官的文字中有36行關系到其榮譽;這36行中有11行處理他們在世時所獲得的榮譽,其余25行討論他們在葬禮或墓地上享有的榮譽?!雹躘美]施特勞斯:《柏拉圖〈法義〉的論辯與情節》,程志敏、方旭譯,華夏出版社,2011年,第174-175頁。但這些異乎尋常的榮譽都只為廉潔公正的監察官所享有,這樣的監察官“比一切行政官員都更值得敬重,或者說是最受敬重的行政官員”。但如果證明他無法勝任他的高位,他就會被免職,所有榮譽也會隨之而去。

三、監察官的職權與被監督

(一)職權制度

依照柏拉圖的論述,監察官具有非常大的職權,可謂是掌握著對全體城邦行政官員生殺予奪的大權。具而言之,監察官的主要職權有:1.調查權。調查行政官員是監察官“審查并評判”他們的必須手段,但調查方式須得自由民認可。2.獨審權和合審權。監察官在對接受調查的公務人員作出判決時,可以一個人單獨作出,也可以與其他同僚共同作出審查決定,審查決定必須包含監察官就接受調查的官員的不法行為發表應處何種刑罰的意見,并形成公文向社會公布。3.附條件的終審裁決權。如上所述,監察官的審查決定實質上是一份包含其處罰意見的“裁決”。如果被處罰人服從該裁決,則裁決對被處罰人生效:該死刑死刑,該流放流放,該罰款罰款。

(二)監察官自身的被監督制度

監督他者者也被他者監督,因為監察官不是發布終審權的君王。監察官自身的被監督制度主要體現在:(1)任職期間固定居所:監察官在任職期間必須居住在“當時選舉他們的場所”,即阿波羅和太陽神的神殿內。這種制度容易激起監察官內心為城邦服務的激情和愛榮譽的激情。對于敬神的希臘人,與神同居所的那種神圣感和莊嚴感無疑對監察官的行為和心靈起到相應的約束和凈化作用。(2)集體住宿:集中一處居住在客觀上降低了監察官們被腐蝕的可能性。(3)接受調查的任何行政官員可以“反訴監察官”:如果他認為監察官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不公平,可以向由若干法官組成的某個上訴法庭申訴。如果申訴成功,即被審查的案件最后被判無罪,那么只要其愿意,就可以反訴監察官們。①[古希臘]柏拉圖:《法律篇》,張智仁、何勤華譯,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第386頁。(4)任何公民都可以向法庭告發監察官,確切而言是在任職期間“以其職位為保護傘而胡作非為,因為暴露出人性中的諸多弱點”的監察官。如果罪名得到確證,那么被告發的監察官將被剝奪職位,他原來可以享有的公葬和其他榮譽將不再有資格繼續享有。②[古希臘]柏拉圖:《法律篇》,張智仁、何勤華譯,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第388頁。但為防止上述兩類主體濫用權利,也同時規定了如果申訴不成功或告發不屬實,則對申訴人加重處罰(原判死刑的,因死刑的自然性質無法加重,而仍執行死刑;其他可以加重的刑罰,兩倍加重之),或判處告發的公民支付罰金。

四、監察官制度的特色

(一)框架性的形式表征

雅典異方人用粗簡有力的線條勾勒出監察官制度的框架,為了突出框架的清晰,其有意識地——畢竟“很多細節都不值得年老的立法者來操心,應該由他的年輕繼任者去決定”③[ 古希臘]柏拉圖:《法律篇》,張智仁、何勤華譯,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第268頁;[美]施特勞斯:《柏拉圖〈法義〉的論辯與情節》,程志敏、方旭譯,華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179頁?!釛壛思毑?。俯拾一例,監察官調查行政官員“必須使用為自由民認可的合適的調查方法”,但“自由民認可”的標準是什么?有時難以判定柏拉圖是否有意——畢竟這是一部未完成的作品,柏拉圖本人來不及整理與修訂——使一些相對重要的問題處于模糊不明、容易使讀者產生困惑的狀態,諸如“接受監察官審查并評判的行政官員”是在“任職期間”“任期屆滿后”還是“任職期間”和“任職屆滿后”這兩個時間段都應當接受審查?④從《法義》對監察官審查“停職”官員的描述來分析(“在他們審查停職的國家官員作出判決時……”參見[古希臘]柏拉圖:《法律篇》,張智仁、何勤華譯,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第386頁),監察官們有權審查的行政官員可以是“任職期間”的,也可以是“任職屆滿后”的官員,因為依照常識,“停職”可以在“任職期間”“停職”,而“任職屆滿后”的狀態也可以理解為“停職”。但《法義》的一些頗有分量的研究者或注疏家們卻認為,行政官員接受審查及評判的時間應是“任期屆滿后”:監察官的職責是“審查并評判任職期滿的行政官員”(參見[美]施特勞斯:《柏拉圖〈法義〉的論辯與情節》,程志敏、方旭譯,華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174頁);“為保證地方官吏履行職責,每個地方官吏在任期結束時都要接受監察官的監察或審計”(參見[英]A.E.泰勒:《柏拉圖——生平及其著作》,謝隨知等譯,山東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1頁)。

綜觀而言,《法義》中的監察官制度非常強調為該制度擬制“法律序言”,突出了監察官的條件、遴選、職責、職權、榮譽、被監督等制度內容,但若從一部監察官法典的完備性來看,我們認為,至少還有以下疑問需要后繼立法者考慮:監察官是否需要分出等級,如果被審查的行政官員與監察官有裙帶等關系監察官本人是否需要回避,監察官的工作如何考核,考核委員會如何組成,考核不合格的監察官如何離職等等。對這些刻意的疏漏,我們切勿魯莽地苛責柏拉圖什么,畢竟,柏拉圖僅以約20萬字的語言織體——盡管這在他全部作品中是當之無愧的第一長篇——織就了城邦存系所必需的諸主要規范。他已出色地完成了他為自己所制定的任務。

(二)為敬“神”留有位置

監察官制度中有遴選的時間設置在夏至日(一年中白日最長、夜最短的一天,一年中太陽最直射人、最普照大地、最光亮的一天),場所設置在阿波羅和太陽神的神殿內,遴選出的監察官要“當作頭生的果實同時奉獻給阿波羅和太陽神”,監察官任職期間居所固定在神殿內,全體監察官都擔任阿波羅和太陽神的祭司。為敬神留有位置體現了立法者的“虔敬”,而“神學”是關于虔敬法律的序曲⑤[美]施特勞斯:《柏拉圖〈法義〉的論辯與情節》,程志敏、方旭譯,華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158頁。。哲學與神學的關系是柏拉圖哲學至關重要的一個問題。在《法義》專門探討“神學”的卷十,雅典異方人論證諸神存在、諸神關心人類且不會被人類的獻祭和祈禱收買,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他要協助城邦立法者應對主張無神論的神學觀(他們將不義者得福的人世現象歸因于諸神不關心人類或可收買)所敗壞的由其自身所締造的希臘傳統宗教。

但柏拉圖為什么要協助城邦立法者應對自然哲人的挑戰(主張無神論)和傳統詩人的敗壞(認為諸神不關心人類或即使關心人類但可被收買)呢?或者說,柏拉圖駁斥自然哲人的無神論以及詩人們不完善的神學觀的深層原因是什么呢?按照潘戈的分析,“血氣”看起來是“宗教熱忱之根”,“公民的血氣即道德義憤要求諸神懲罰壞人”,而且要懲罰得正義,盡管這種公民神學存在不足,但真正的立法者又必須要考慮這一與城邦相符的宗教訴求。①[ 美]潘戈:《〈法義〉中的宗教政治靈魂學之“駁斥無神論者的序曲”》,引自林志猛編:《立法者的神學——柏拉圖〈法義〉卷十繹讀》,張清江等譯,華夏出版社2013年版,第72-78頁。所以,蘇格拉底式或柏拉圖式的哲學必須論證“諸神存在且關心人類且不被收買”,但柏拉圖在論證過程中用哲學(靈魂學)重建了神學,通過將具有完整德性的靈魂等同于諸神,柏拉圖為他的哲學披上了神學的外衣。換句話說,柏拉圖和雅典異方人所敬的“神”是他們所重新塑造的神,而不是傳統的城邦神。雖說《法義》這部柏拉圖最虔敬的著作②[美]施特勞斯:《柏拉圖〈法義〉的論辯與情節》,程志敏、方旭譯,華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3頁。處處呈現出的都是非哲學的面向,但它卻處處都隱藏著哲學,或可說,柏拉圖將哲學融入城邦的法律融得非常隱蔽、非常節制。柏拉圖理解諸神、靈魂、立法等重要主題的新方式啟發我們反觀我們的現代處境。

(三)注重擬制監察官制度的“法律序言”

雅典異方人非常注重為監察官制度擬制“法律序言”:“法律維護者”也好,政制維護者也好,監察官的制度角色也好,監察官的功能或職能也好,這些對監察官在城邦政治生活中舉足輕重的精辟闡述一道共同充當了城邦監察官制度或監察法的“法律序言”。擬制“法律序言”是柏拉圖立法思想中非常有特色的一項內容。從法律的結構要素來看,法律應該包括“法律序言”和“法律條文”,否則就算不上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沒有序言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如同“僭主的命令”或是“不說明理由的醫生的處方”,在喚醒和教育守法者懷著更為合作的心緒學習和遵守法律等方面要打不少折扣。柏拉圖建議,為每部立法擬制法律序言,即使在客觀上做不到,但至少應該為每一項重要法律諸如刑法、婚姻法、教育法等制定序曲。③“ 法律序言”是柏拉圖法治思想尤其是立法思想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法律序言”的一般功能的理解可參見:曹義孫、婁曲亢:《柏拉圖〈法律篇〉的良法思想研究》,《首都師范大學學報》2017年第6期。

柏拉圖為何注重為監察官制度擬制法律序言呢?當然,也可將其轉化為擬制法律序言為何目的的問題。一般而言,法律序言著眼于溫和的“勸諭”,勸諭的技藝是妥協的方法,用以處理哲人與大眾的關系,不同于蘇格拉底那種適合處理哲人與精英關系的不妥協的方法——蘇格拉底方法的不妥協性直接導致哲人與公眾意見的決裂,而決裂對保護哲人和哲學都非常不利。柏拉圖從蘇格拉底之死中反思到方法的重要性:他用序言補充法律,用勸諭融合威脅,在城邦立法中,明確要求把勸諭和強制結合起來。具體到監察官制度的法律序言部分,不難分析,它教育了全體邦民在接受監察官制度或監察法的實定規范時“懷著更為合作的心緒”,勸諭他們減少抵抗,同時也警醒了后人不要只留意監察官作為國家“反腐敗斗士”的淺表程度,示范后世立法者在建構國家監察官制度時在起“強制”作用的法律條款與起“勸諭”作用的法律序言之間須留意平衡。

(四)體現民主制因素

監察官制度中不乏體現民主制因素的內容:遴選監察官中的海選、通過抽簽程序決定最后選出的三位票數相等候選人的名次、監察官調查行政官員的方式要為“自由民認可”以及任何公民都有權力監督“與其榮譽和官職不相適應”的監察官的公民監督等制度設計,都充分彰顯了立法者意識到制度設計中體現民主因素的必要性。立法哲人為何在監察官制度中或者說這部“關于立法”(《法義》的副標題)的談話中體現民主制因素,這個問題和柏拉圖所認為的適合現實城邦的政制或者說現實城邦的最佳政制是混合政制這一主張有關?;旌险茖嶋H上是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的混合:其中貴族制居于“最核心和最關鍵位置”,其實質是對貴族制的加強和保護。

這里問題可約略為:在加強和保護貴族制的同時,為何要特別著意兼顧民主制的成分呢?深層原因在于《法義》作者對于我們今天所謂的“社會關系”賦予了超乎我們想象的重大意義:良好的社會關系“使城邦統一和步調一致,使城邦遠離紛爭,使彼此的關懷超越人與人之間的差異”④[法]卡斯代爾·布舒奇:《〈法義〉導讀》,譚立鑄譯,華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頁。。盡管人與人之間的差異——財富的不平等、婚姻和生育上的安排等都體現出這種差異——不可避免且在意料之中,城邦的法律制度卻還是需要體現公民中的平等——“如果沒有公民中的平等,社會關系就會分崩離析,因為友誼和互相關懷會隨即瓦解”⑤[法]卡斯代爾·布舒奇:《〈法義〉導讀》,譚立鑄譯,華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頁。。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時應同時兼顧社會精英和普通人,注意不使公民中的任何部分脫離法律,注意預防社會關系的斷裂、社會的斷裂,注意在具體制度中體現民主的正當性基礎——因為民主是最容易體現公民平等、最容易表達公民間友誼的制度因素。

五、監察官制度的性質與目的

(一)監察官制度的性質

柏拉圖認為,監察官制度是政制的重要內容,但監察官制度只能是相對于“最佳政制”的“次好政制”或“第三好的政制”中的一項具體制度?!白罴颜啤?、“次好政制”或“第三好的政制”這三種政制是除“具備僭主權力的立法者”之外的其他每一個立法者“都應該知曉的”,因為這樣他才好“讓他自己處于可明智選擇的地位”。而對“次好政制”或“第三好的政制”的理解需要以對“最佳政制”的理解為前提。

然何謂“最佳政制”呢?“最佳政制”是一種只有具備僭主權力的立法者才能建立的政制,因為只有“具備僭主權力的立法者”才滿足“最高的智慧必須與至高的權力集于一身”這個理想條件?!白罴颜啤边@樣顯明自身:在其中,所有民人共產一切東西,婦女、兒童和財產,不僅如此,而且還要“從各方面清除所有被視為私人性的東西——習俗看作私人性的東西”,還要盡量“使那些即便天然就是私人性的東西成為公有之物”。①[美]施特勞斯:《柏拉圖〈法義〉的論辯與情節》,程志敏、方旭譯,華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77頁。然而,身體及其各部分這些天然就是私人性的東西如何非私人性呢?“最佳政制”遭遇到了現實障礙,或許是它的最大障礙?!白罴颜啤痹谶@個問題上的束手無策使得它蒙上了濃重的烏托邦色彩。那么,這種烏托邦式的政制在理論上存在的必要性何在?其必要性在于:它“是人們必須判明自己方位的唯一模式”,即“最佳政制”是唯一的標準,用來衡量、比照其他政制形式,它理想一般的存在,促使人們在現實中即使無法覓得“最佳政制”,亦“必須尋找一個盡可能與其接近的政制”。②[美]施特勞斯:《柏拉圖〈法義〉的論辯與情節》,程志敏、方旭譯,華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78頁。

次于“最佳政制”的政制是什么樣的政制?是“次好政制”和“第三好的政制”。然而何謂“次好政制”?簡單說來,就是雅典異方人和克勒尼阿斯、墨吉盧斯一致同意的那種政制。然何謂“第三好的政制”?這里需要記得,克勒尼阿斯只是接受母邦克里特委托,為新城邦立法的立法團9個成員之一,他很有可能與立法團的其他8個成員達成妥協,這種由克勒尼阿斯和他所屬的立法團的其他成員通過妥協而建構的政制是謂“第三好的政制”。顯然,從“最佳政制”到“次好政制”到“第三好的政制”是一種政制追求上的“下降”,對應著從“具備僭主權力的立法者”到“需要僭主支持的立法者”到一般意義上的“普通立法者”的下降,對應著那種對“最高智慧”的要求(“最佳政制”要求“最高智慧”“必須與至高的權力集于一身”)的下降。

為什么是次于“最佳政制”的政制呢?理解這一點需要我們面對一個必須面對的事實:人的原初狀態是一種不完善狀態,他們“并非天生就具有好判斷力”,他們處身于一種“充斥著無序的聲音和動作”的“瘋狂狀態”。通過“聲音”與“動作”節奏的和諧教育,獲得“秩序感”和“秩序”,才可能療愈人類與生俱來的瘋狂,那種先于“秩序”的瘋狂。我們還需記起,還有一種瘋狂是“超越于秩序的瘋狂”,這種瘋狂不是人人都有機會體會,不是人人都有能力駕馭,因而不可能人人都可能享有“瘋狂的福分”。這也就意味著,不可能人人都是哲人,城邦立法者亦不可能都是哲人。與其說“次好政制”是理論上的次好選擇,毋寧說是現實政治生活中的最佳選擇;與其說監察官制度是一項“次好政制制度”,毋寧說它是現實政治生活中的最佳選擇。那么,為何還要重提“最佳政制”,翻起“最佳政制”的漣漪?為什么不對“次好政制制度”或“第三好的政制制度”的次等性保持沉默?對這種安排較差的認知即便說不上具有顛覆性的影響,難道不會讓人心煩意亂?但如果我們對“最佳政制”的限度有透徹的認知,又為何不能面對現實,非要心煩意亂,非要和理論的可能限度較勁呢?

監察官制度除了其“次好”性外,它還是一項“關于政制的法律”③[美]施特勞斯:《柏拉圖〈法義〉的論辯與情節》,程志敏、方旭譯,華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74頁。制度:依照“政制”的兩個構成要素,監察官制度既將監察官職位授予或分配給個人,自身又是必須用來指導監察官及其他行政官員并由他們實施的法律。同時,它由于自身也承載著柏拉圖對政治的本質、人的本性、權力的本質等重要問題的透徹理解,因而亦反映著治國理政的客觀規律。

(二)監察官制度的目的

設置監察官制度的直接目的就在于預防及治療腐敗痼疾。官員腐敗是現代國家的常見痼疾,但腐敗現象卻非現代國家所獨有,腐敗之風古已吹之矣。阿拉比在對《法義》第三卷加以概括時就曾指出,無論是對城邦還是對個人,只要具備“熱愛制度、高度文明、心靈完善”三個條件,腐敗就存在不了。①轉引自[法]卡斯代爾·布舒奇:《〈法義〉導讀》,譚立鑄譯,華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頁。然而,這“只要”的三個條件同時齊聚的要求幾乎難倒了現實中的“城邦”與“個人”兩個類屬。令人起疑的是,既然“適合做行政官員的人不同于那些受過一點點教育的人”,換句話說,既然那些官員受過良好教育,為何不能在權力所帶來的種種誘惑面前“遵紀守法”呢?根源與其說是權力天然帶有使人腐敗的傾向,不如說人性中的某些成分易受誘惑而使其變成自身的“弱點”?!斗x》作者借講述古希臘黃金時代的一個傳說——克洛諾斯的立法神認識到權力對人的腐蝕作用,就決定讓有品質的王、首領、精靈做城邦的領導者,原因是讓他們來監管人類,一定比人類監管自身更好——借這樣一種神話修辭表明,人性常常處于不完善的狀態。

用制度預防和治療官員腐敗之城邦痼疾非??简灹⒎ㄕ叩牧⒎ㄋ?假定在這個社會中行使公權力的人會被更大的腐敗所玷污,那么,我們需要設置并執行威脅性的法規,對他們進行警示,并懲罰那些有可能在公職人員中間出現的壞人。換用柏拉圖的話說,“在我們這種將沿著卓越路線疾馳的國家……居然能夠產生出一個受到其他國家最壞的邪惡形式的影響,因此立法者不得不用威脅來規范其表現……這意味著,我們必須制定反對這些人的法律,當他們犯罪時威嚇他們并懲罰他們,假定他們肯定會這樣干的話?!雹赱古希臘]柏拉圖:《法律篇》,張智仁、何勤華譯,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第273-274頁。

警示與懲罰是柏拉圖監察官制度表達對城邦官員威嚇的兩種手段,分別關聯著預防和治療官員腐敗兩個直接目的。城邦官員掌握并行使著城邦大大小小的一切公權力,倘若這種對權力的行使在制度上不受任何控制,無疑是危險的。構建監察官制度約束城邦官員之權力行使,并不是說官員對權力的每一處行使都可能是錯的,并不是監察官制度的構建者把官員都看成壞的,監察官制度的存在不過是使“壞官員”不能作“惡”,當一個官員覺得腐化與墮落并不合算時,也容易做個好官員。監察官制度的這一點在功能上類似于城邦“安全閥”的作用。一旦安全閥失效,一旦有官員“變質”,將由監察官依據監察官制度糾正、治療之。

設置監察官制度的間接目的在于實現城邦法治。柏拉圖指出,“如果一個國家的統治者不是哲學家,而且在較短時間內又沒有好的方法把統治者變成哲學家,則法治仍然比人治要好?!雹踇古希臘]柏拉圖:《法律篇》,張智仁、何勤華譯,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第7頁?!叭酥巍笔浅前钪械囊徊糠秩藢α硪徊糠秩说慕y治,恰恰是柏拉圖所要反對的黨派統治;“法治”是理性之治,雖相對于“哲學王”那種直接的理性之治而顯出理性之治的“間接性”,但仍是城邦治理及個人生活應依循的原則。④曹義孫、婁曲亢:《柏拉圖〈法律篇〉的良法思想研究》,《首都師范大學學報》2017年第6期。柏拉圖確信,國家興亡取決于法治:“在法律服從于其他某種權威,而它自己一無所有的地方,我看,這個國家的崩潰已為時不遠了。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并且政府是它的奴仆,那么形勢就充滿了希望,人們能夠享受眾神賜給城市的一切好處?!雹輀古希臘]柏拉圖:《法律篇》,張智仁、何勤華譯,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第123頁。盡管法治如此重要且必要,但法治之實現卻不會一蹴而就,它的實現至少需要:設計良好的法律;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好的法律設立后需要被執行,故尚需要執行法律的合格的行政官員。合格官吏的選拔“不僅僅關注新城邦生活的開端,而這個開端就是整全的一半”⑥[美]施特勞斯:《柏拉圖〈法義〉的論辯與情節》,程志敏、方旭譯,華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85頁。,而監察官制度就是那種為城邦確保選拔出的行政官員繼續合格的制度保障:它的直接目的是預防官員腐敗及糾正腐敗的官員,使官員在任職期間最大可能地成為合格的行政官員。正因如此,它在客觀上也就確保了實現法治的一個重要因素,從而確保了城邦法治秩序的建立。

監察官制度的根據目的在于提升公民美德,《法義》是柏拉圖暢“談法治”的力作,無論是在立法的整體目的還是在具體立法目的的著眼點上,都非常注重和強調德性——整體的德性,具體的德性,注重體現制度的德性,強調提升公民的德性?!拔蚁M駛兎浅酚谧裱赖碌闹敢?;顯然,這是立法者試圖通過立法來取得的效果?!雹遊古希臘]柏拉圖:《法律篇》,張智仁、何勤華譯,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第127頁。然而尷尬的是,“德性”或“美德”雖在立法哲人那里是至善的東西,但大多數人對它并不熱心甚至冷淡。立法哲人借詩人之口表達了他對這一狀態的清醒認知:渴望以盡快的速度完善其道德的人在世間少之又少,而且極難尋覓,“大多數人都只能證明赫西俄德的評價富于智慧,他說過,通向罪惡之路是平坦的,而且走起來毫無困難,因為它非常短;但是,作為‘追求美德的代價’,他說:‘永生神靈在善德和我們之間放置了汗水,通向它的道路既遙遠又陡峭,出發處路面且崎嶇不平;可是一旦到達其最高處,那以后的路就容易走過,盡管還會遇到困難?!雹賉古希臘]柏拉圖:《法律篇》,張智仁、何勤華譯,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第127頁。立法哲人的任務之一就是將這一不太招世人待見、至少難以去熱心追求的美德巧妙地融入城邦立法之中,并在無聲之中提升公民的德性,為他們在世的幸福做根本的籌謀。監察官制度顯在的是約束監察官與城邦官員,潛在的或者在根本上卻是通過維護或提升監察官與城邦官員——他們本是通過城邦創建者所設置的嚴苛的德性考察的人——的美德,通過他們的典范示范作用,進而提升全體邦民的美德,使之在不覺然間已生活在“自然正確”中,生活在“善”與“美德”中——也許他們自己至始至終都未必意識到——這或許正是美好制度德性所共有的“潤物無聲”。

六、結語

整體而言,對柏拉圖《法義》中監察官制度的研究,我們主要是進行了“解釋”與“闡明”,②“ 解釋”與“闡明”兩者的關系,按照施特勞斯的理解就是,“解釋試圖確定言說者之所言,以及言說者實際上如何理解其所言。無論他對此是否明言。闡明則試圖確定其未被言說者所意識到的含義?!盵美]施特勞斯:《迫害與寫作藝術》,劉鋒譯,華夏出版社2012年版,第136頁。并以前者為主。對監察官制度的解釋與闡明離不開對《法義》整體的揣摩,然《法義》遺珍實在良多,對法律人尤其如是,它是柏拉圖在那曾經是希臘精神生活重心的古老城邦的全盛時代一去難返愈來愈明顯的政治生活背景下,在雅典文明甚至希臘文明面對強鄰(東鄰波斯人、西鄰迦太基人)侵犯而難以持守的可能危險中,在建立新城邦、復興老城邦的時代局勢中,為希臘型文明的保存、為新建的社會或復興中的社會提供一種完善政體和基本法律的模型所作的一份卓絕的智識努力。

經由上述分析可發現,柏拉圖有關監察官制度的設想及討論等都能對當前我國正在開展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度建構有諸多啟發,如監察委員會制度設計的目的應是在哪個層面上加以考察,公民美德、國家法治抑或是預防腐敗?顯然,從不同層面對監察委員會進行考量,必然會有不同的認識。從預防腐敗的角度看,監察委員會制度僅僅是一項具體制度設計,是在問題—對策的思路中予以展開邏輯思考的;如從國家法治整體建設的視角看,則會意識到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背景下,需要通盤地考慮監察委員會在我國現有的政治構架中的位置、功能及制度表述;如從提升公民美德的層次看,則能洞見到監察委員會設計能為當前學人所爭議的核心問題——監察委員會的憲法表達——提供基本的思路。柏拉圖有關監察官制度的設想博大而精深,我們可以在監察委員會的性質③就監察委員會的性質而言,秦前紅就坦言“監察委員會調查活動的性質尚未明確”,而柏拉圖的認識則可為我們提供基本的借鑒。參見秦前紅、石澤華:《監察委員會調查活動性質研究》,《學術界》2017年第6期。、監察官如何監督與被監督、監察官的職責、監察官的遴選等問題上從其思想中汲取智識上的營養。

D903

A

1003-4145[2017]12-0153-08

2017-10-06

曹義孫,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院長,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法理學、西方法哲學史。

婁曲亢,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法學理論專業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法理學、西方法哲學史。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良法善治視域下法治與德治關系研究”(項目編號:15AZX021)的階段性成果。

(責任編輯:迎朝)

猜你喜歡
政制監察官立法者
科學設立監察官等級制度
監察官登場
聚焦監察官法五大看點
監察官登場
從德性內在到審慎行動:一種立法者的方法論
與“靈魂城邦的王”建立班級共同體
目的論指導下的《立法者》英漢翻譯策略探討
探討立法法理學
教育何以塑造理想國
——《理想國》卷八芻議
論基本權利對立法者的控制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