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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方法以利益衡量原則為邏輯前提和內在精神

2017-04-15 21:53石旭齋
阜陽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17年4期
關鍵詞:利益原則法律

石旭齋

作為反思和批判規則分析法學派基礎上應運而生的利益法學派,強調法官適用法律過程中應當考察和把握立法背后的“目的”以及相關社會關系主體的“利益”及其關系。利益衡量理論在其后續變遷過程中,通常是作為一種法律方法來理解和討論,然而基于法的功能、作用和價值,利益衡量首先是作為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貫穿法律運行各個環節,作為法律方法的利益衡量只是法律職業者基于利益衡量原則的要求在理解和適用法律過程中的一種思維方式、方法。

一、利益衡量理論的提出及流變均以“目的”、“利益”為立論基礎

利益衡量理論的提出應追溯到利益法學派的產生。利益法學作為一個法律解釋流派,從概念主義和機械法學的對立面出發,推動并完成了法學方法論轉向。19世紀西方分析法學學派、歷史法學學派和哲理法學學派三大法學派,盡管各自主張不盡相同,但“都受制于這樣一種批判,即這些法學派都努力只根據法律本身且只從法律本身的方面出發建構一種法律科學?!盵1]自分析法學派發展而來的概念法學,將法律解釋的對象嚴格限定在實定法秩序之內,主張只探求其客觀意義,認為制定法律的秩序是一個封閉的無漏洞之整體,所以強調法官不許造法,也不許在法律上沉默[2]。19世紀末,人們便開始意識到這種只關注法律本身的法學方法之不足,并開始對其進行批判和反思。目的法學派創始人耶林,第一個提出法律是調和個人和群體目標、平衡個人和群體利益的社會機制[3],首次把人們的視線從原先只對法律概念的迷戀轉向對社會事實中的利益的關注,指出習慣上被理解為“意思力”的主觀權利乃是法律所保護的那些存在于法律之外的利益[4]239,強調“目的是整個法的創造者”,把目的作為解釋法律的最高準則?!白杂煞ㄟ\動”也由此興起,強調法律往往因立法者的疏忽、未預見或情況的變更而發生許多漏洞,此時法官應自由地去社會中探求活的法律[5]。利益法學代表人物之一赫克,則進一步把“目的”明確為“利益”,把法律看成所有法律共同體中相互對峙且為得到承認而互相爭斗的物質、民族、宗教和倫理方面的利益的合力,把法律規范理解為立法對需要調整的生活關系和利益沖突所進行的規范化的、具有約束力的利益評價[4]240-248。赫克認為,補充法律漏洞的最好方法是從屬的命令補充,也即允許法官補充法律漏洞,但不能依法官自己的價值判斷而應受到立法者各種意圖的拘束[6]??傮w而言,利益法學派認為僅僅依據邏輯推理并不一定能從實定法律規范中必然得出滿意結論,主張應將“利益”因素納入其中進行考慮,強調法官在適用法律時,不僅要尊重法條文字,還應兼顧立法者意圖,積極探求立法者所欲促成或協調的利益并以此對待決案件中各種沖突利益進行衡量,由此揭示了在法律解釋過程中利益衡量方法的存在,提出司法過程中進行利益衡量主張。

隨著西方法學流派的變遷,利益衡量理論也不斷得到豐富和發展??傮w上,歐陸學者一直將現實利益置于規范體系中考量,或者說現實利益總是以法律上利益的面目出現,衡量也因此多被稱為“法益衡量”[7]。其他法系國家也在批判法律形式主義基礎上,基于各自法律傳統形成了相關理論,其中美國的衡量理論最具代表性。龐德汲取耶林關于人類存在目的乃是利益以及法律是達到目的手段的觀點,對法律功能和社會目的進行廣泛研究基礎上,提出社會利益理論與法律社會控制和工程觀點,明確提出并具體闡釋了“法秩序的任務是利益的確認和衡量”論斷??ǘ嘧魟t將司法過程性質描述為法官發現法律和創造法律,在其中“邏輯、歷史、習慣、效用以及為人們接受的正確行為的標準”不斷獨自或共同影響和型塑著法律,究竟是哪種或哪幾種因素在案件中起主導作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將因此得以推進或損害的諸多社會利益的相對重要性或相對價值?!盵8]相對于利益法學派的利益衡量理論而言,以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為代表的日本學者所提出的“利益衡量論”,不僅僅是一個關于如何通過對立法者利益評價的探尋來補充法律漏洞的法律解釋方法,更是一個指向整個裁判過程的法學方法論,強調決定裁判的實質因素不是法律的構成,而是法律之外的、對案件事實中諸沖突利益的比較衡量后所得出的決斷[9]。

總之,利益衡量理論在其形成、發展及流變過程中,由于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傳統和法律技術等存在差異,對于法律規范和法官權能的理解與定位也有不同,不同法系國家研究成果各有千秋和特色并且相互借鑒和融通,但整體上都以法律及其實施均是為了比較權衡各種利益沖突而作出取舍、分配和協調為基本主張。

二、體現法律價值要求的利益衡量原則是利益衡量方法的邏輯前提

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通常均被視為法的基本要素。法律規則作為具體的行為規范,直接體現了立法主體意志要求及其對社會關系主體社會行為選擇和安排的指引,具有確定性、規范性、穩定性和強制性,也是社會關系法律調整的主體形式。而法律原則因其高度抽象性且數量有限,雖不像法律規則那樣被普遍且經常地直接適用,但是它為法律規則的制定、理解和適用提供了基本準繩和評價依據,甚至直接體現和具體表達了一定法律價值要求,從而為法律制定與實施提供了合法性、正當性根據。我國法學界關于法律原則的代表性定義是以之為 “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原理或出發點”[10]。而在其概念創始人德沃金看來,法律原則是法律規則之外其它準則的總體,之所以要被遵守,也并非由于它能促成或者確保同現實情況相符合的經濟、政治或社會形勢,而是因為它符合我們對公平正義的追求,或是道德方面的相關追求。

基于法的本質屬性以及功能、作用和價值,利益衡量天然成為一項重要基本法律原則。由于社會利益資源的有限性與社會關系主體利益需要的無限性之間矛盾的普遍性和永恒性,需要借助社會規范進行調整以形成和維護一定的社會秩序,法律因為其權利引導與義務約束相結合的雙向調整機制并集中體現國家意志成為其中最為典型最為有力的一種。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在本質上是一種利益調整機制,法的制定說到底就是立法主體對一定利益資源的分配、平衡和協調并以權利安排和義務界定形式加以體現,而法的實施即是根據立法的一般規定具體享用權利和承擔義務,權利享用實質上就是權利主體的利益實現甚至擴大,義務履行實質上是義務主體利益減少或者沒有利益,司法執法等法律適用則是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出現法律糾紛甚或違法犯罪行為時,由國家強制力參與進來解決法律糾紛、懲處違法犯罪行為,從而使得利益矛盾得到化解,被侵害的利益得到救濟和維護。所以,遵循以公平、正義為核心的倫理道德準則,信守自由、安全等價值要求,充分保障社會關系主體應當享有的各種權利,合理地調節各種利益關系,是立法主體制定法律時必須考慮和解決的核心問題。法的運行過程始終圍繞權利義務這一利益的法律表達形式展開,法律關系實質上是一種利益關系,只不過是一種因為融入了立法主體意志和利益要求而被權威化了的利益關系。針對一定利益資源的分配、平衡和協調,在相關主體之間進行利益衡量也就成為法律運行各個環節的核心內容,利益衡量也就必然成為法律制定和實施全過程必須遵守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

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典中都有對于法律原則的明確規定,如“基本人權原則”“人民主權原則”“法治原則”“權力分工與權力制約原則”等憲法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等刑事法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意思自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等民事法律原則。但是,利益衡量原則一般并未以條文形式明確表達。實際上,根據法律上有無明文規定,法律原則可分為“實定法律原則”和“非實定法律原則”。包括利益衡量原則在內的很多法律原則,雖然并沒有明文規定在法律中,但是向來就是整個法律體系的精神和理念基礎。德國學者拉倫茲則把法律原則區分為“開放式”和“法條形式”兩種類型,開放式法律原則“通常具有主導性法律思想的特質,其不能直接適用以裁判個案,毋寧只能藉助其于法律或者司法裁判的具體化才能獲得裁判基準”;而法條形式法律原則“已經凝聚成可以直接適用的規則,其不僅是法律理由,毋寧已經是法律本身”,它幾乎是處于開放式的原則(后者藉助前者得以向特定方向具體化)與具有不太嚴格的構成要件的法規范之間[11]。臺灣學者黃茂榮立足于德國的學術傳統,力圖依據法律原則與實證法之間關系,將其分為三種存在樣態:一是存于法律明文,即直接存于憲法和制定法;二是存于法律基礎,即雖未存于法律明文,但卻可從其中歸納出來,體現著一定的立法意旨;三是存于法律之上,即并未存于法律明文且不能從中歸納得出,但作為實證法的規范基礎,居于法律之上,其效力基礎來自于正義或與“正法”相關的基本價值,常被以正義或法理念稱之[12]。利益衡量原則可以說就是屬于拉倫茨所謂的“開放式的”法律原則,或者說屬于黃茂榮先生所界分的第二種法律原則。

利益沖突和利益矛盾的解決,或者說權利的安排和義務的界定及其實現,必然基于一定的標準、準則——此即法的價值,具體包括公平、正義、自由、平等、安全、秩序等目的性價值,以及分配、平衡、調控和協調等工具性價值。法的價值首先通過立法原則加以體現,進而以此為基準和靈魂形成具體法律規范并成為法律遵守和法律適用的規范依據?;谶@一邏輯,利益衡量首先作為立法原則成為法律制定的基本準繩,進而在法律實施過程中成為法律解釋的基本準繩。作為法律適用過程中法律職業者理解和適用法律的技術和方法之一的利益衡量方法,實際上是利益衡量原則在法律適用過程中的具體化,作為法律原則的利益衡量由此成為作為法律方法的利益衡量的邏輯前提。

三、利益衡量原則通過利益衡量方法應用得到體現并由此支持法的權威性和正當性

“原則的要求具有更高程度的一般性,因而需要依照具體場合作解釋?!盵13]就法的實施環節而言,法律規則往往對特定行為進行直接規制和具體指引,法律原則只是給出行為選擇的抽象要求、一般指引和價值標準,并且法律原則在司法審判中的具體應用往往都要借助利益衡量方法。例如,善良風俗作為一定區域內得到群眾普遍認同,體現公平正義價值理念,且不違背法律法規,在社會生活實踐中反復適用的習慣和慣例,是一個需要進行價值補充的概念,經常采取的方式是通過利益衡量進行價值判斷[14]。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立法者對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各方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基本要求,強調當事人要以誠實守信的心理和行為享用權利、履行義務,法官也要根據公平正義價值準則理解和適用法律,因為誠信原則在兩個方面發揮著作用:首先是對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時必須具備誠實的內心狀態的要求,對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起指導作用;其次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授予[15]。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作為對逸出特定權利及其經濟社會的目的或社會所不容許的界限之權利行使的禁止和否定,這一原則的適用無疑是通過對各相關利益主體進行利益衡量實現的。

利益衡量原則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應用,不僅可以作為一種價值準則提供司法執法行為指向,還往往通過轉化為利益衡量方法幫助法律職業者正確理解、準確適用法律。法律的適用要以對其進行正確理解為前提,也即法律解釋必不可少,而且面對同一立法,不同主體對其意義理解與選擇必然是不同或者不完全相同。法律解釋的結果多元情況下,作為法律原則的利益衡量與其他法律原則就成為法律解釋過程中意義選擇與確定的重要依據和價值標準,同時,作為法律方法的利益衡量則可成為法官在確定復數法律解釋中應當作何選擇的思維方法?!敖浗忉尨嬖谙嗷サ钟|之解釋結果,且各種解釋結果均言之成理,持之有據時,則應進行利益衡量或價值判斷,從中選出具有社會妥當性的解釋結果,作為解釋結論?!盵6]242

在法律制定過程中,立法主體通過運用利益衡量等法律原則對公平、正義、自由、安全、秩序、穩定等法律價值進行衡量和判斷,以具體法律規范等制度形式加以立法表達,在集中體現自身意志與利益要求的同時,還要體現和反映人類文明、倫理道德以及社會價值等要求,由此支持和體現立法的權威性、正當性,確保立法能夠被廣大社會關系主體理解、認同并遵守?!拔覀冏袷胤?,不僅僅因為我們被迫遵守法律,而且因為我們感到遵守法律是正確的。甚至在我們知道遵守法律并不有利于我們個人的直接利益時,在我們知道我們可以不遵守法律而不會因此受到懲罰時,依然感到有責任遵守法律。我們這樣做,因為法律原則通過自身的協調反映了我們的道德情感,使法律獲得了道德特征,獲得了道德權威。這些是以強制力為后盾的規則的集合體所不能享有的。正是法律的這種由法律原則所給予的道德特征,給予了法律特別的權威,也給予了我們對法律的特別尊敬?!盵16]假若立法環節未能科學衡量、合理分配相關利益主體之間利益關系,甚至在其權利安排、義務界定過程中有失公平、正義,違背自由、平等,破壞安全、秩序,以致形成不合理的權利和義務設定,或者即使在立法環節完全遵循利益衡量原則并進行了合理、正當的利益分配與平衡,但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未能對此準確把握,使得具體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享用和義務履行有違公平、正義,違背自由、平等,破壞安全、秩序,結果都會直接危及法律的權威性、正當性和安定性。也正是遵循這一內在邏輯,在法律糾紛處理過程中存在法律漏洞情況下,法官也應當運用利益衡量方法進行漏洞補充,使法律糾紛能夠得到妥當解決。

四、恰當把握利益衡量原則要求的利益衡量方法運用才能體現司法執法技能和藝術水平

一定意義上說,法律適用的過程就是利益衡量的過程。囿于認識論一般規律以及語言表達的天然缺陷等,制定法存在內容有限、時間滯后、表達概括等局限性,在其理解和適用過程中,難免會出現法律規范之間發生沖突,法律條文存在復數解釋,法律制度存在漏洞等情況,因而需要根據利益衡量原則在多元解釋中進行意義選擇,甚至要進行漏洞填補或者不確定條款價值補充。但是,利益衡量方法不僅在本質屬性上屬于典型的主觀性活動,“作為一種主觀性和個案差異性比較強的一種裁判方法,利益衡量在實際運作中常常具有不可操作性、不可重復性,乃至于不可言傳的特征”[17],而且本身沒有也難以形成科學的規則體系①,所以極易造成法律解釋的恣意。只有在正確把握利益衡量原則精神要旨、價值準則基礎上,全面厘清案件所涉利益關系及利益糾紛,準確理解所適用法律背后的利益分配、平衡與協調,才有可能在嚴格執法、規范司法時有效體現個案公正。所以法律適用過程不僅是法律職業者充分發揮自身創造性,將法律的一般規定和要求與具體個案事實相結合解決法律糾紛、懲罰制裁違法犯罪行為的過程,也是法律職業者自身司法執法技能與藝術水平得到體現和展示的一個過程,重要條件之一就是能否在準確把握利益衡量原則精神要旨基礎上科學運用利益衡量方法。司法執法過程中對利益衡量原則的科學把握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社會關系法律調整過程中,利益衡量原則要求基于立法主體意志努力實現多層次、多主體間利益的合理平衡,所以法律適用過程中的利益衡量應當全面調查分析案件所涉各種利益及其層次,以及案件當事人之間利益紛爭焦點及其對不同層次利益可能發生的影響。利益概念極具模糊性和復雜性,可基于不同標準對其所涉內容進行不同區分。但一般認為,利益有其縱向層次結構,可以將其分為具體利益、群體利益、制度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并由此形成一個從具體到抽象、被包含與包含的層次結構關系。作為社會關系調整器,法律對不同層次利益的維護和保障不能確定一個位次不變的等級秩序——盡管人們一直在努力,但至今也沒能找到“一個由所有法益及法價值構成的確定階層秩序”[18],不同法律制度在不同性質社會關系調整過程的不同層次利益優先選擇并不完全相同,但總體上社會公共利益是要受到優先保護和重點保護。利益衡量過程中應當充分而完整地分析、論證所涉各個利益層級的不同利益種類,既要厘清核心利益,也要注意區分把握其他利益,以當事人具體利益為起點,考慮同類案件中同類當事人的群體利益,進而考量案件類型化基礎上形成法律制度后的制度利益,最終衡量是否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從而由此結合個案得出妥當結論,努力實現利益衡平基礎上形成具體裁判,如果對利益層次結構認識不當,只對當事人利益進行簡單衡量,甚至只對當事人之間利益進行衡量而不考慮制度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就會造成利益衡量濫用或者不當[19]。

其次,法律適用過程中的利益衡量要正確選擇利益立場和衡量基點。一方面,這是處理和解決法律制度中表現為法律權利形式的一般利益與案件中表現為當事人權利主張形式的具體利益之間沖突所要求。法律權利的一般規定,實質上是立法主體基于自身意志和利益要求對社會關系主體特定利益的法律確認,而針對個案的法律裁判在本質上是對特定當事人之間具體的利益矛盾、利益糾紛進行裁斷,案件當事人的“利益”要求與法律制度上的“(規定)權利”內涵之間可能存在不一致,此即所謂“利益”與“法益”的區分,因而法律適用過程中利益衡量的立場和基點選擇至關重要,否則將可能直接違背立法中的利益衡量原則。另一方面,這也是積極防范利益衡量過程中法律解釋者本人可能的偏私甚至恣意的需要?!袄婧饬空摼哂袕目陀^結論到價值判斷、從唯一結果到多項選擇、從判決正確到裁判妥當等主導取向;因而也就決定了其先有結論后附根據、論證說理優于邏輯推演、外在視角多于內在視角等方法論特征?!盵20]始于上個世紀60年代并且在日本民法學界一直居于主導地位的“利益衡量論”認為,利益衡量方法實際上是先有結論后找法律條文根據,以便使結論正當化或合理化,追求的是讓法律條文為結論服務而不是從法律條文中引出結論。法院的最后判決依據的不是法律條文,而是利益衡量初步結論加找到的經過解釋的法律條文。[21]所以基于利益衡量的法律解釋,相對更加自由、更具彈性,特別注重考慮案件當事人的實際利益,但這一切無疑都是基于解釋者個人的價值判斷來實現,為此解釋者個人進行價值判斷時所選擇的利益立場和衡量基點非常關鍵,否則同樣可能直接違背立法中的利益衡量原則??傮w上,法律適用過程中利益衡量的利益立場和衡量基點選擇,盡可能從普通人基于社會公平正義的理解角度進行考慮——“客觀存在的基本共識為妥當的利益衡量提供了合理性論證的堅實基礎”[22],但要以法律思維、法治思維為底線,因為“在論辯中提出的任何一個規范必須能夠經得起其社會生成的檢驗”[23]“基于利益衡量所產生的裁判規則,當且僅當已經或者可能參與商談的所有人都在可比情境中認為它應被每個人遵守時,才能獲得制度構建的正當性基礎”[24],尤其是“在面對民意壓力的情況下,法官在具體案件的利益衡量過程中要避免對民意的一味逢迎,而是要能夠區分和鑒別出其中理性的、善意的意見,把握好社會的公平正義導向,使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切不能以社會利益之名肆意侵害個體的正當利益?!盵25]

再次,現行法律制度是立法主體根據利益衡量原則,基于一定立法政策,遵循所在時代法律價值指引而形成的利益分配、平衡與協調規則體系,所以法律適用過程中的利益衡量應當奉行系統思維,遵循法的基本價值指引,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和立法基本精神內實現利益衡平。法律適用過程中的利益衡量,不僅同樣要嚴格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而且在其過程中一定要體系化思考。概括而言,要在案件事實認定過程中系統研判案件所涉利益紛爭及其對不同層次利益可能發生的影響,基于法律制度體系整體把握案件所涉利益的法律制度設計及其背后立法政策、法律價值定位等,在這兩點之間“來回穿梭”基礎上最終認定案件事實、確定法律根據并形成裁判結論。其中特別要注意兩點,一是要在現行法律制度體系內正確選擇妥當的法律根據,“由于法律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不但有其特定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也有其具體的構成要件,所以需要對該制度作體系化思考?!盵26]制度利益具有現實性、具體性、廣泛性等特性。在利益衡量時,需要對潛藏于法律制度背后的制度利益作深入剖析,在復數制度中選擇妥當制度,避免誤入歧途,結合法律情境探尋制度利益,避免利益誤判[27]。這就要求選擇法律根據的時候必須對法律制度體系有系統的理解,對現行法律制度的價值選擇以及立法精神能夠準確把握,否則可能張冠李戴,錯誤適用法律,甚至濫用自由裁量權、突破法律邊界;二是案件事實認定過程中的利益衡量與法律規范選擇過程中的利益衡量要相互聯結,“由于法律事實的認定必須取向于法律規范,而且法律規范之獲得及其具體化必須取向于具體的法律事實,故不僅在法律事實的認定上,而且在法律規范的獲得上,法律事實的認定與法律規范之獲得間皆有依存關系,而共同構成法律適用的過程。固然為了方法上的分析有將組成法律適用之過程的個別階段加以解析觀察的必要,但切不可因而認為它們在法律適用之過程中,一直可以被毫無關聯地個別處理?!盵28]事實認定與規范選擇相互取向,法官要在事實和規范之間“來回穿梭”,求得事實認定過程中的利益衡量與規范選擇過程中的利益衡量之間相統一。

最后,立法過程中立法主體基于利益衡量原則已將各種利益關系通過制度利益形式加以表達,在現行法律制度中尋求公平和正義是司法活動的基本原則,所以法律適用過程中的利益衡量要注意處理司法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與法律制度自身所體現的立法主體意志與要求之間的關系。必須承認,賦予并尊重法官檢察官適度的“自由裁量權”必不可少,這不僅是因為任何制定法都是概括性、原則性的一般規定,面向具體個案的時候都需要進行具體化理解,而這一“具體化理解”過程本身就充滿創造性,還因為“法律一經制定立法者就死了”,或者說法律在其制定程序完結后就與立法者“分離”,對其意義的理解和把握主要是交由法律職業者,另外,法律制定天然地具有滯后性,制定法永遠無法及時跟隨不斷變化的社會現實,甚至法律由于存在“違反計劃的不圓滿狀態”而難免出現法律漏洞。然而,法官檢察官在理解和適用法律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循制定法要求,“嚴格司法”“規范執法”,這是維護和保障法律權威性和統一性的必然要求。所以,法官檢察官在具體利益衡量過程中,應當理性、適度行使自由裁量權,充分尊重既定法律制度背后立法者的意圖,在此基礎上積極關注時勢變化及其新要求,求得法律的安定性與發展性之間合理平衡?!耙砸幏稙槠瘘c和依歸的衡量方法既要求充分尊重法律文本,尊重法律的規范價值,同時也能夠適時妥當地關照社會現實促成法律的自我發展和完善,從而緩解、修正那種輕視規范和規范不穩定的痼疾?!盵7]

總之,無論是從司法執法技能層面,還是從司法執法藝術層面來看,法律適用的直接目標是要有效解決法律糾紛、恰當懲罰制裁違法犯罪行為,而這必然要求司法執法人員要在正確理解、科學闡釋法律的內在精神與立法宗旨,以及包括利益衡量在內各項法律原則前提下,結合具體案件不同情況,科學運用利益衡量方法,客觀認定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規范,最終形成妥當的裁判結論。

注釋:

①盡管學界從利益衡量標準角度進行了廣泛討論并試圖給出具體化建議,比如“相對主義與絕對主義、內在標準與外在標準、法律標準與社會標準、專家立場與普通人立場” 〔焦寶乾.衡量的難題——對幾種利益衡量標準的探討[J].杭州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5)〕;“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相統一原則、法律標準與社會標準相統一原則、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協調原則,利益位階標準、社會通識標準”?!矖钏卦?利益衡量:理論、標準和方法[J].學海,2011(5)〕,但是沒有也無法給出統一適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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