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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現代化研究與當代中國法學(1986—2016)
——一個學說史的考察

2017-06-05 08:55何勤華
法治現代化研究 2017年1期
關鍵詞:法制法學現代化

何勤華 陳 梅*

法制現代化研究與當代中國法學(1986—2016)
——一個學說史的考察

何勤華 陳 梅*

法制現代化研究是20世紀80年代中葉以后在中國出現的一股法學思潮,它既是當代中國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也為新時期中國法學的發展與繁榮做出了重要貢獻。本文在對當代中國法學的內涵、法制現代化研究的起步與發展進行梳理的基礎上,重點對法制現代化研究30年在人才培養、學術積累以及對當代中國法學的貢獻三個方面做出論述,并對法制現代化研究中尚存在的問題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進行闡述。

法制現代化研究 當代中國法學 法理學 學說史

法制現代化研究是當代中國法學的重要領域,是中國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的創新驅動力之一。從一個學術史的視角,在簡單介紹當代中國法學和總體分析法制現代化研究的歷史進程的基礎上,本文著重闡述中國法制現代化研究對當代中國法學的貢獻,反思法制現代化研究中存在問題,并提出若干深化研究的建議。

一、當代中國法學的內涵

當代中國法學由基礎法學、公法學、私法學、社會法學、訴訟法學、國際法學、新興學科與交叉學科法學等組成。法制現代化研究是基礎法學中法理學的一個分支領域。

(一)當代中國法學在不同時期的階段性特征和代表作品

從1949年新中國建立到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是當代中國法學發展的第一個時期。在法學理論和思想方面,法律工具主義和法律虛無主義盛行,而法學的理論核心就是以階級斗爭為綱的政治觀念和國家理論。①參見陳甦:《當代中國法學的歷程——〈當代中國法學研究〉導論》,載《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10年第6期。在理論體系和學科體系方面,中國法學全面向蘇聯學習,嚴重缺乏獨立性。

這一時期法學的代表作主要有:北京政法學院國家與法的歷史教研室編印《中國國家與法的歷史教學提綱》(2冊,1962年版),吳家麟《憲法基本知識講話》(中國青年出版社1954年版),李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講話》(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蘇聯司法部全蘇法學研究所主編《蘇聯刑法總論》(上下冊,彭仲文譯,上海大東書局1950年版),張中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東北人民大學1957年版),中國人民大學、北京政法學院編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資料》(1957年版),史懷璧《略論我國繼承制度的幾個問題》(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編譯阿布拉夫的《蘇維埃民事訴訟》(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4年版)和克里曼的《蘇維埃民事訴訟中證據理論的基本問題》(馬紹春、王明毅、陳逸云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7年版)等。

1978年至1992年是新中國法學發展的第二個時期。一方面,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解放思想、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較為徹底地擺脫了近30年的“左”傾思想統治,1992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為中國法制現代化提供了經濟基礎,中國法學得以迅速發展,并開始走自己的發展道路,逐步擺脫蘇聯法學的影響,不再以階級斗爭的政治主張為核心。另一方面,確立了“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正確道路。政治上的變化影響了中國法學的發展,各學科不再以階級斗爭為核心建立,逐漸構建了符合各專業特點的知識體系。此外,這一時期中國法學研究百花齊放,并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各專業的劃分逐漸清楚,但是還不像如今這樣分野明顯。

這一時期我國推出了許多帶有中國特色的法學作品。如陳守一主編、張宏生副主編《法學基礎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81年版),沈宗靈《現代西方法律哲學》(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吳家麟主編《憲法學》(群眾出版社1983年版),龔祥瑞《比較憲法與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羅豪才主編、應松年副主編《行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甘雨沛、何鵬《外國刑法學》(上下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84年版),陳興良《刑法哲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佟柔主編《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梁慧星、王利明《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陳衛東《自訴案件審判程序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汪建成《刑事審判監督程序專論》(群眾出版社1990年版),柴發邦主編的新中國第一本全國統編教材《民事訴訟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李浩培《國籍問題的比較研究》(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強行法與國際法》(《中國國際法年刊》1982年卷),《條約法概論》(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王鐵崖《國際法當今的動向》(《北京大學學報》1980年第2期),《第三世界與國際法》(《中國國際法年刊》1982年卷),姚梅鎮《國際投資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85年版)等。

1992年至今是新中國法學發展的第三個時期。1992年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1997年黨的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明確指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隨后中國法學發展日益繁榮,其研究成果大大超越前兩個時期,并呈現出以下三個方面的特征:法學的學科劃分越來越細;法學的發展逐漸從被動走向主動,不再是法律與政策的“解說員”,充分發揮理論先行的應有學術功能;法學界已經開始表現出對自身文化主體性的關注。

這一時期推出的代表作品有: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初版,2006年再版),張晉藩總主編《中國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楊一凡主編《中國法制史考證》(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劉兆興主編《比較法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肖蔚云《論憲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周葉中《憲政中國研究》(上下冊,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馬懷德《行政法制度建構與判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張明楷《法益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趙秉志《刑法基本理論專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王利明《民法典體系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孫憲忠《德國當代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陳甦主編《證券法專題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鄭成思《知識產權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關懷主編《勞動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楊紫烜《經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林嘉《社會保障法的理念、實踐與創新》(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張衛平《訴訟構架與程式——民事訴訟的法理分析》(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馬懷德《行政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曾令良《歐洲聯盟法總論——以〈歐洲憲法條約〉為新視角》(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等。

當代中國法學的內涵非常豐富,而且這一內涵會隨著時代的變化不斷發展,日益豐富。而在這豐富多元的當代中國法學中,法制現代化研究就是一個重要的學術領域。

(二)法制現代化研究的進程梳理

在20世紀50年代之前,西方已經有不少學者對西方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過渡進程中的法律變遷進行了研究,這些學者不限于法學家,還包括哲學家和社會學家。德國哲學家黑格爾(Friedrich Hegel,1770-1831)在其著作《歷史哲學》之中,通過對世界歷史的比較考察,把東方世界作為世界歷史與法律文明發展的第一個階段,希臘和羅馬世界則是第二個階段,法律文明行程中的最后一個階段是基督教日耳曼世界。英國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梅因(Henry Maine,1822-1888)在其名著《古代法》中,論證了法律制度是在一定的模式或次序下發生變化的。他得出結論,現代社會是建立在個人成就的基礎上,而對成就、契約、個人的強調,則是經過幾個世紀演化的結果。法國社會學家杜爾凱姆(émile Durkheim,1858-1917)在《社會勞動分工論》一書中也討論了早期法的性質,暗含著法律發展理論。除了上述學者之外,馬克斯·韋伯(Max Weber,1864-1920)、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1870-1964)、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等法學家也對法律發展和社會發展之間的內在關聯進行了考察,并揭示出了法律發展中的一些客觀規律。②參見徐顯明主編:《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理論與實踐》,經濟科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5頁。

20世紀50年代以后,首先在美國產生了一場“法律與發展”研究運動,并迅速蔓延至其他西方國家。當時許多殖民地都獲得了獨立,但都面臨著嚴峻的發展問題,原來控制這些殖民地的西方發達國家為了延續其影響力,開始對這些國家實施援助政策。在這樣的背景之下,以第三世界的發展問題為核心的發展研究逐漸興盛起來。推行援助政策的西方發達國家為了使自己的援助有法律的保障,并促成發展中國家在政治上走上法治道路,就以法律的形式來制定和頒布發展援助政策,這樣研究發展問題的學者就不得不重視發展中的法律問題。漸漸地,法律與發展這個發展研究的副產品就興盛起來了,并在第三世界廣大發展中國家產生了巨大影響,就是在這場運動中,學者們提出了“經典法制現代化理論”。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來,法律與發展研究雖進入衰落時期,但它依然存在,只不過存在形式不同而已。③參見姚建宗:《美國法律與發展研究運動述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此段是根據姚書整理而成。

法律與發展研究在中國就表現為法制現代化研究,其起步比較晚。1978年之前,中國法學基本沒有專門研究法制現代化的,這從1989年張友漁主編的《中國法學四十年》一書中可以得到印證。該書系統地回顧了新中國40年法學的歷史進程,其中在法學基礎理論部分,只提到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理論問題,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理論,社會主義法制與精神文明建設,社會主義法制與改革,法律與科學技術等問題。在法理學若干重大理論問題的爭論部分也只提到法制建設協調發展,只字未提法制現代化的問題。到了姜明安主編的《中國法學三十年》一書出版時,才將法制現代化研究置于中國法理學三十年研究(1978—2008)的基本問題與熱點問題之中。書中提道:“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中國法制開始了一次深層次、全方位的現代化變革與改革。因此,法學界與這種現代化熱潮相適應,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開始了關于法制現代化和法律發展問題的大討論,并且直到當前一直是法學界研究和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雹芙靼仓骶帲骸吨袊▽W三十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頁。

在國內,以“法制現代化”為題的第一篇論文是梁治平的《法制傳統及其現代化——東西方法觀念的比較與當代主要法律體系》,載于《讀書》1986年第1期。而以“法制現代化”作為書名的第一本專著是公丕祥的《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上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至20世紀90年代,公丕祥和夏錦文發表成果比較多,也比較集中,成為法制現代化研究的中堅力量。而其他許多學者,如劉作翔、董靈、劉旺洪、張文顯、蔣立山、呂世倫、謝暉、張晉藩、張中秋、秦國榮、杜宴林、姚莉、侯強、程乃勝、龔廷泰、方樂、嚴海良、蔡定劍等,也相繼發表論著,從而使法制現代化研究成為中國法理學研究中的一個重要領域,為當代中國法學的發展與繁榮做出了貢獻。

二、法制現代化研究的起步與發展

由于不同時期經濟政治因素的影響,法制現代化研究在不同的時期有其階段性特征和代表作品,下面,我們就對此進行一些梳理。

(一)1978年至20世紀80年代中期,法制現代化研究開始萌動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著力于撥亂反正,解放思想,結束了長達30年的“左”傾思想的錯誤,大會提出:“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痹诖颂栒傧?,中國法律制度建設逐漸恢復,法學研究也開始復蘇。根據當時政治環境的需要,這一時期在法學理論方面主要是清除“法律虛無主義”的影響,為法制建設提供理論基礎,強調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理論,注重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之間的關系、法制建設協調發展以及法制與改革等問題的研究,因而這一時期學者們并沒有十分關注法制現代化問題。

(二)20世紀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法制現代化研究初步發展

改革開放之后,對外國文化也逐漸解禁,外國文明再次輸入中國。與此同時,與外國進行學術交流的機會逐漸增多,外國現代文明對中國的沖擊,使得學者們開始關注“文化”問題,并開始思考傳統與現代的關系。在此背景下,法制現代化研究在這一時期的特點主要是,關注對傳統法律文化的解構與剖析,重視傳統法律文化現代化,探討分析傳統法律文化向現代化轉變的機制以及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較研究。在這個過程中學者們逐漸認識到,在這個偉大的轉折時期,中國法律的發展之路就是構建現代法律文明。這一時期的代表作除了上述公丕祥的《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之外,還有《法辯——中國法的過去、現在與未來》(梁治平著,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中西法律文化比較》(張中秋著,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武樹臣著,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等。

初步發展階段的代表論文主要有:拓夫、劉凡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及其現代化芻議》,肖宏開的《現代化與中國傳統法律觀念》,樊禮恭的《試論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公丕祥的《中國法律文化現代化的概念分析工具論綱》《沖突與融合:外域法律文化與中國法制現代化》和《論法制現代化的標準》,錢大群、夏錦文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思辨》,劉作翔的《中國法律文化現代化的歷史動力及其轉換機制》,師棠的《市場經濟與法律現代化》,劉旺洪的《行政法治現代化研究框架略論》等。

(三)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現在是法制現代化研究的繁榮時期

這一時期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建設不斷地快速發展。1997年黨的十五大正式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治國的基本方略,2012年黨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基本格局,法制現代化成為學術界關注的熱點,其領域也越來越廣泛,出現了以下新的特點。

首先,受時代環境的影響,注重結合當代全球化的時代背景和法律全球化的大趨勢對中國法制現代化進行研究,問題集中在全球化對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影響、帶來的挑戰,以及在法律全球化趨勢中如何構建中國法制現代化道路。其次,這一時期學術界比之前更注重部門法制現代化的研究,逐漸填補這一領域的空白,開始注重與其他部門法的聯系與交流,此外也開始重視對外國法制現代化的研究。再次,這一時期法學界開始關注法律文化的主體性問題,體現在法制現代化研究上,就是注重對中國特色的法制現代化道路問題的研究。如對從中國清末開始直至現在的整個法制現代化進程或其中的部分階段進行研究,分析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模式特征、歷史動因、變革進程等問題,以及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方式和路徑,中國區域法治現代化,外國法制現代化對中國構建具有中國特色法制道路的經驗與啟示等。具體表現為:

1.對法制現代化一般理論和問題的研究。代表作有:《法制現代化的理論邏輯》(公丕祥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法治及其本土資源》(蘇力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社會變遷與法律發展》(夏錦文著,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法制現代化的理論與實踐》(徐顯明著,經濟科學出版社2011年版);代表性論文有:公丕祥的《國際化與本土化——法制現代化的時代挑戰》《法制現代化的分析工具》和《法制現代化概念架構》,夏錦文的《論法制現代化的多樣化模式》,魏建國的《法治現代化不可忽視的環節:非正式制度與本土資源》和《法制現代化進程中的非制度因素關注及其意義》,柯衛的《論人的現代化與社會主義法治現代化研究》等。

2.對中國法制現代化問題的研究。代表性著作有:《中國法制現代化》(公丕祥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的轉型》(張晉藩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社會轉型與近代中國法制現代化:1840—1928》(侯強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法律現代化:中國法治道路問題研究》(蔣立山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歷史》(王人博、徐顯明主編,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年版)等。

3.對部門法制現代化的研究。代表性著作有:《行政與法治——中國行政法制現代化研究》(劉旺洪著,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梁慧星主編,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刑法文化與刑法現代化研究》(許發民著,中國方正出版2001年版),《憲法與部門法制現代化》(劉旺洪主編,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等;代表性論文有:蔣立山的《論司法現代化含義、原則、作用》,劉旺洪的《中國行政法制現代化之模式分析》,夏錦文的《司法的形式化:訴訟法制現代化的形式指標》和《法律職業化與司法現代化關系的若干理論問題》等。

4.外國法制現代化和比較法制現代化研究。代表性著作有:《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較研究》(張中秋著,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外國法制現代化》(龔廷泰、孫文愷、屠振宇主編,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比較法制現代化研究》(劉旺洪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代表性論文有:夏錦文、唐宏強的《儒家法律文化與中日法制現代化》,夏錦文、付建平的《羅馬法復興與西歐法制現代化》等。

三、法制現代化研究對當代中國法學的貢獻

法制現代化研究作為一股法學新思潮,它對中國法學的貢獻,不僅僅體現在出版專著和發表論文方面,也表現在對法律人才的積極培養和學術成果的不斷積淀等方面。

(一)人才培養

人才培養領域的貢獻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編纂了一批高等院校法制現代化教育的教材,二是開展碩博士的培養。

在教材方面,法制現代化研究是法理學教材內容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公丕祥主編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暨復旦博學·法學系列《法理學》教材中,法制現代化就占了一編。除此以外,在其他法理學教材中法制現代化研究也都以章節的形式得到編寫者的重視。

表一:包含有法制現代化內容的法理學教材簡表

續表

在碩博士培養方面,南京師范大學作為法制現代化研究的重鎮,以法學理論、法律史、訴訟法學、憲法與行政法學、民商法學、刑法學六個博士點和法學理論、訴訟法學、憲法與行政法學、民商法學、法律史、刑法學、經濟法學、國際法學八個碩士點為學術依托,致力于法制現代化領域五個方向的研究:(1)法制現代化基本理論研究;(2)中國憲政法制現代化研究;(3)中國民商法制現代化研究;(4)中國刑事法制現代化研究;(5)中國法院制度現代化研究。⑤參見《南京師范大學法制現代化研究中心》,載《法制現代化研究》(第12卷),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此外,南京師范大學還專門設有“法制現代化”方向的碩士點和博士點。其他主要政法院校雖然還沒有專門設置法制現代化研究方面的碩博士學位點,但以此作為研究方向的碩博士還是很多的,從中國知網上與法制現代化有關的碩博士論文的數量中就可見一斑,基本包含了各主要政法院校。

法制現代化研究,也培養了一批學科帶頭人,他們專心致力于該領域的耕耘,著書立說,教書育人,其代表性的學者首推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院長、南京師范大學法制現代化研究中心主任、江蘇法治發展研究院首席專家公丕祥教授。他在一系列研究法制現代化的作品中,提出了如下創新觀點:

1.法制現代化的概念。公丕祥在其文章中通過三個方面架構法制現代化的概念。(1)關于“現代化”與“近代化”的基本含義。他認為,從廣泛的意義上講,現代化首先是一個變革的概念,是傳統生活方式及其體制向現代生活方式及其體制的歷史更替?,F代化進程是階段性和連續性的有機統一,是世界性與民族性的有機統一。(2)充分注意到法律與法制的文化內涵,強調從更為廣闊的視野去觀察文明社會法律成長及其變革的深刻意義。他認為,法制是靜態與動態的有機統一,即法制是指法律制度的結構和法律的實現過程;法制也是實證與價值的有機統一,即法制是規范和秩序體系與社會主體權利要求的物化了的制度形態;最后,法制也是法律實踐與法律文化的有機統一。(3)關于法律發展與法制現代化的關系。他認為,在現代社會,法律發展具有特殊的含義,它意味著從傳統型法制向現代型法制的歷史變革過程,在這一概念框架下,法律發展成了法制現代化的代名詞。法律發展的本質性意義,就在于伴隨著社會由傳統向現代的轉變,法律也同樣面臨著一個從傳統型向現代型的歷史更替。法律的這一轉型與變革過程,就是法制現代化的過程。⑥參見公丕祥:《法制現代化的概念架構》,載《法律科學》1998年第4期。

2.法制現代化的分析工具。如公丕祥認為,不能將傳統與現代這個二分架構絕對化、凝固化,要看到二者之間的內在相容性以及從前者向后者創造性轉化的歷史可能性。又如公丕祥對長期以來盛行的內生式與外發式的范式作了批判性反思,他認為以現代化的最初動因為尺度而劃分法制現代化的類型或模式,把內生型與外發型絕對化,實際上是與全球法制現代化的歷史進程不盡吻合的,應該要從社會的內部機理出發,合理地評估外來因素的作用條件及其后果,進而正確地把握法制現代化的動因。再如,公丕祥通過國家與社會這一分析工具考察法制現代化進程,把握不同國家法制現代化進程的歷史差異性,提出法制現代化模式與運行機理的多樣性觀點,以此來駁斥“全球市民社會”“世界國家”和“世界法”的看法。⑦參見公丕祥:《法制現代化的分析工具》,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5期。

3.法制現代化的標準。公丕祥強調了三個方面:(1)法制現代化的實證標準。(2)法制現代化的價值標準。有兩個基本的要求:第一,對于公民個人來說,只要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都可以作為;第二,對于國家及政府來說,只有法律明文規定或允許的,才可以作為。⑧參見公丕祥:《論法制現代化的標準》,載《社會學研究》1992年第3期。(3)法律的效益從動態過程中以及法律的外在方面反映法律發展的基本面貌及其水準。

此外,公丕祥還對法制現代化——本土化與國際化、現代法律的成長機理、全球化與中國法制現代化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為法制現代化研究做出貢獻者,除了公丕祥之外,還有張文顯、夏錦文、劉旺洪、劉作翔、賀曉榮、蔣立山、秦國榮、黃文藝、李貴連、杜宴林等一批學者。

(二)學術積累

改革開放之后,尤其是1986年以后,經過30年的發展,雖然法制現代化研究存在一些不足,但還是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為中國法學的發展貢獻了一分力量。首先,就論文而言,比較有代表性的就有如下一批。

表二:法制現代化研究之代表性論文

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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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著方面,成果也是頗豐,以下是部分有代表性的著作。

表三:法制現代化研究之代表性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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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專著之外,南京師范大學法制現代化研究中心從1995年起開始連續出版《法制現代化研究》集刊,《天津社會科學》等刊物還辟有法制現代化研究專欄。在這些作品中,以下三部是最有代表性的。

公丕祥著《中國的法制現代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這是當代中國第一本系統全面研究中國法制現代化的高質量著作,也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發展戰略”的最終研究成果。全書由六編構成,第一編主要是分析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理論工具,從馬克思東方社會理論對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指導意義和中國法律發展的模式特征兩個方面來闡述;第二編考察了作為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歷史基礎的傳統中國法律制度之基本特質;第三編較為詳細地分析了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中的外域因素,主要是西方法律文化的沖擊問題;第四編的主題是20世紀上半葉中國的法律發展及其諸種形態;第五編則反映了從1949年到1978年這大約三十年間當代中國法律發展的基本狀況;第六編重述了20世紀中國第三次法律革命的理論基礎、內在動力、立法和司法領域的深刻變化以及這一革命的發展走向。公丕祥在該書的序言中寫道,本書是其中國法制現代化問題研究的系統總結,著重闡述了中國法律從傳統型向現代型的歷史轉變過程及其本質性趨勢,旨在把握中國法制變革進程的特殊邏輯,認識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模式特征。

劉旺洪著《行政與法治——中國行政法制現代化研究》(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該書分為四個部分:第一章,導論,論述作者對行政法的價值目標或基礎理論的看法;第二章至第五章,理論分析,試圖建立中國行政法制現代化的理論框架;第六章至第九章是中國行政法制若干制度層面現代化的過程分析;第十章,中國行政法制現代化的模式分析,力圖從整體上把握我國行政法制現代化的模式特征。該書填補了中國部門法制現代化研究的空白,開拓了國內行政法研究的新領域,增加了以歷史實證分析為基礎的中國行政法制現代化的理論分析范式。

龔廷泰等主編《外國法制現代化》(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這是國內目前最全面系統介紹各國法制現代化的專著。全書收錄的34篇論文,研究范圍涵蓋亞洲、歐洲、美洲和非洲。具體包括:10篇論述亞洲國家法制現代化的文章,其中涉及后發型法制現代化之典型國家的日本3篇、印度2篇,研究韓國法制現代化的1篇,關注伊斯蘭法系法制現代化的4篇;15篇論述歐洲國家法制現代化的文章,研究范圍涵蓋俄羅斯(含蘇聯)、英國、法國、德國和瑞士5個國家;4篇論述美洲國家法制現代化的文章,論述的主題都是美國;5篇關于非洲國家法制現代化的文章多數出于我國研究非洲法律的專家夏新華之手,這些文章可供讀者了解非洲個別國家法制現代化的進程。

除了著作論文之外,有關法制現代化研究的學術交流也很活躍,通過一系列的研討會推動了法制現代化的深入發展,這些學術交流主要有:

表四:法制現代化研究之代表性學術交流

續表

(三)對當代中國法學的貢獻

第一,法制現代化問題的研究可以為中國法學的發展指引方向。比如,在當今世界,“法律全球化”正成為一種趨勢,面對這一趨勢,中國法律在緊隨世界法律潮流,逐漸融入全球法律發展之中時,如何才能避免邊緣化和防止新的法律殖民主義?如何才能更好地參與到世界法律價值體系的構建中去?法制現代化研究的這些嚴峻問題的提出,恰恰就為中國法學的發展指明了道路。

具體而言,首先,中國法學的發展不能再局限于國內,應該具有國際意識和全球意識。一方面,當前中國法學應關注法學的國際化問題,注重轉化研究視角。在某些方面應當將主權的政治性視角轉換為全球性視角,將眼光從國家利益視角轉換為人本主義視角,中國的法學才能在世界性重大法律問題上發揮作用。另一方面,中國法學應在對傳統中華文化辯證繼承的基礎上,對有中國特色的又具有人類普適性價值的法律文化加以挖掘,形成一套中國特色的普世意義的價值體系。只有這樣,中國在世界法律價值體系構建中,才能改變西方法律文明就是世界法律價值體系的邏輯,才能以積極主動的姿態參與到世界法律價值體系的構建中去。其次,必須注重法學教育的國際化。如果我們想避免在全球法律發展過程中被邊緣化,就必須積極參與其中,獲得話語權,而要做到這些,最基本的就是要培養具有國際化的法律人才。再次,在“法律全球化”趨勢中,許多在世界法律價值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的制度和規則,通常都是以發達國家的價值觀來制定的,它們會通過公約以及國際組織來改變甚至支配我國的制度和規則的建構。對于此情況,中國法學不能只是被動地接受,必須要以辯證的眼光來審視試圖支配我國法律發展的這種潛在轉換過程,在此基礎之上,努力構建一種“全球結構中的中國法學”范式。⑨參見《“全球化時代的中國法學學術研討會”發言摘要》,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4年第2期。

第二,法制現代化研究為各部門法的現代化提供了理論基礎,使其研究更為深刻。如上所述,法制現代化研究中包含有專門針對各部門法現代化的研究,通過這種研究,總結部門法現代化的歷程,提出當代中國各部門法在現代化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深入分析各部門法現代化的動因,提出各部門法現代化的價值目標模式等。中國各部門法制現代化研究來源于對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實踐,但同時又推動著中國部門法的現代化。

第三,對法制現代化的研究有利于更好地處理中國法學在現代化過程中如何對待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以及外來法律文化問題。20世紀初期,西方法律文化在中國廣泛傳播,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帶來巨大的沖擊,從這個時期開始,法學界就一直存在著如何看待西方以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問題。而法制現代化研究使我們了解到,在劇烈的法律文化的沖突過程中,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不斷地揚棄自身,吸收外來法律文化的精髓,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取向也在不斷地發生著變化,以適應社會的劇烈變動,這樣的變化過程構成了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內在機理,所以,在從傳統法制到現代法制的轉變過程中,對傳統法律文化的繼承是必然的。中國的法制現代化進程就一直伴隨著“西化”與“本土化”的矛盾關系,歷史性地生成了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的運動邏輯。⑩參見公丕祥:《“西化”與現代化:20世紀初葉中國法律文化思潮概覽》,載《法制現代化研究》(第6卷),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對于西方法律文化,最好的便是通過中華文化對其進行吸收,變為中華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而要做到這些,首先就必須要有博大精深的中華傳統法律文化底蘊。當代中國法學在現代化過程中要想形成自己的法學流派,和西方法學一較長短,就必須在立足于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基礎上,去吸收和改變西方法律文化,重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使其更好地適應現代社會的需要。中國法學的發展要想不落入西方的“現代化范式”,就必須建構好中國法學的“主心骨”,即表達中華民族精神的傳統法律文化精髓。通過對傳統法律文化的研究,可以發現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有許多資源是可以直接援用于今日的,而且與西方國家近現代法律中之精華部分一致。因此,中國法學在現代化過程中不能僅僅依賴西方法學,而應該重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當今社會的影響。

當然,中國法學在現代化過程中,必然要學習外國先進法學。通過對外國法制現代化的深入研究,以及中國法制現代化與外國法制現代化的比較研究,學者們在了解中國與外國法制現代化過程異同的基礎上,就會有所分辨地去學習外國法學理論。如龔廷泰等主編的《外國法制現代化》一書就比較詳細地分析了各國的法制現代化,研究范圍涵蓋亞洲、歐洲、美洲和非洲;而劉旺洪的《比較法制現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一書,則是我國第一部比較法制現代化的學術專著,綜合運用法制現代化、歷史分析和比較分析方法,系統探討了英、美、法、德、日等主要國家法制現代化的社會基礎、歷史進程、主要層面和模式特征,深刻揭示了不同國家法制現代化的社會機理和法律發展機制,從而在歷史實證的基礎上把握人類法制現代化發展中的多樣性統一的歷史規律,揭示其內在根據。

四、法制現代化研究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未來的拓展

法制現代化研究在取得諸多成果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第一,研究隊伍建設不是很成熟,高質量的研究成果不是很多。雖然20世紀90年代中期南京師范大學成立了研究法制現代化的專門學術機構,還設立了法制現代化研究方向的碩博士學位點,但這僅僅只是南京師范大學的情況,其他主要大學很少有設置法制現代化研究方向的碩博士學位點,法制現代化研究對中國法制現代化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其研究隊伍的建設并沒有和它的重要性成正比。西北地區高校連一個法理專業的博士點都沒有,更不用說開展有組織的法制現代化的教學和研究了。法制現代化研究的論文和專著越來越多,但是數量的增多并不代表其研究成果的質量提升。整體來說,與論文專著的數量相比,高質量的成果還是不多的。關于這個問題,國內法制現代化研究的權威公丕祥就曾在其著作前言中提道,“國內法學界,一些學者雖然充分注意到中國法制現代化問題研究的重大意義,但從總體上看,研究工作較為分散,成果水準有待提高”。?參見公丕祥主編:《全球化與中國法制現代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前言。理論研究繁榮發展的表現之一就是“百家爭鳴”,然而,在法制現代化研究方面的學術爭鳴并沒有其他學科的爭鳴激烈,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上述論斷。雖然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法制現代化研究獲得很大的發展,但這還是處于低水平的發展,相關理論還沒有發展到比較成熟的地步。

第二,法制現代化研究的某些領域和環節還比較薄弱,尚需深入。首先,各部門法的現代化研究成果比較少。在法理學研究中存在這樣的問題,即法理學與其他部門法學科之間比較疏離,法理學不能與部門法有效地結合起來,而法制現代化作為法理學的分支也存在著這樣的問題。法制現代化研究比較注重一般理論以及中國整體法制現代化等問題的研究,部門法的現代化研究相對比較薄弱,除了行政法、刑法、民法、訴訟法、憲法現代化有少量專著和論文,如夏錦文的《行政與法治——中國行政法制現代化研究》,許發民的《刑法文化與刑法現代化研究》,梁治平的《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姚莉的《反思與重構——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中的審判組織改革研究》,劉旺洪的《憲法與部門法制現代化》等之外,其他部門法現代化的研究成果非常少。其次,缺少對法制現代化研究的總結與反思。法制現代化研究要想不斷獲得發展,就必須不斷總結以往研究中的不足,然后再有的放矢地加以改進。但是總結法制現代化研究的論文很少,在中國知網上只能搜到侯強的《十年來中國法制現代化研究觀點綜述》,劉委、趙亞男的《法律移植與法制現代化研究綜述》,郝東升的《三十年來中國法制現代化研究觀點綜述》,黃立民、嚴海良的《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研究述評》等幾篇論文,而且這些論文中,除了《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研究述評》之外,都只是陳述中國法制現代化研究的各種觀點,并沒有指出中國法制現代化研究中存在的問題,也沒有系統梳理、細致總結中國當代法制現代化研究情況。

第三,對外國法制現代化的研究不夠全面深入,高質量論文和著作比較少。

針對以上法制現代化研究中存在的不足,筆者認為如下三個方面的思路是可以提出的。

首先,繼續加強研究隊伍建設,提升學科影響力,并增加法制現代化研究方向碩博士學位點設置的數量。碩博士作為未來此方向研究的新興力量,必須要大力培養。同時,注重提高研究成果的質量,這是提升學科影響力的根本途徑?,F在有些研究成果還摻雜著功利色彩,許多學者都在浮躁的氛圍下從事研究,使得學術成果的質量一時難以提升。而學術成果質量不提高,該學科對中國法學的發展貢獻有限,自然也不會受到重視,更不用說具有大的影響力。

其次,反思、總結法制現代化研究中的不足,注重薄弱領域的研究,掃清法制現代化研究中存在的障礙。一方面,雖然中國法制現代化研究發展時間短,但也有許多知識積累,以及學術經驗和教訓,應該好好總結。只有在總結過去研究之不足的基礎上,才能為法制現代化研究指明方向。另一方面,法制現代化研究也要加強與其他部門法學的聯系,重視部門法制現代化的研究,填補部門法制現代化研究中的空白,完善對刑法、民法、訴訟法、憲法之外的其他部門法制現代化的研究,為其他學科的發展做出貢獻。此外,對于外國法制現代化的研究也必須予以重視,因為中國是一個法和法學后進的國家,尤其是法制現代化研究,西方法制發達國家更是遠遠走在我國前面,因此,域外的經驗尤其值得我們借鑒。

再次,法制現代化研究,其基本的宗旨,就是通過吸收西方法治發達國家在法制近、現代化中的經驗和教訓,以及他們的研究成果和知識積累,為中國的法制現代化服務,并且探索出一條集中外法律文明之精華于一身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因此,在法制現代化研究中,我們不能僅僅關注法律制度、法律學術以及法律教育等方面的建設,而且要在現代法治的理念、現代法治的信仰、現代法治的理想和精神追求等方面,創建出一套理論和體系。具體而言,法理學領域的公平正義之價值觀,憲法行政法領域中的憲政理念和實施模式,民商法領域里的契約意識、平等意識和誠信意識,刑事法領域的司法公正和當事人權益保障機制,以及訴訟法領域里的基本人權保障和公平、公正之程序體系和證據制度的確立等,都可以說是研究法制現代化之中國學者所面臨的最基本任務。

[學科編輯:吳 歡 責任編輯:濮長飛]

The research on legal modernization,a trend emerging in China after the mid-1980s,has not only constituted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legal studies but also made a great contribution to its prosperity in the new period. On the basis of reviewing the beginning and development of the research on Chinese legal modernization as well as the topics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legal studies,this paper focuses on three such aspects as the talent training,academic accumulation and contributions to Chinese legal studies made by the research on legal modernization in the past three decades,and at the same time elaborates on the problems faced by the research on Chinese legal modernization and on its future development.

research on legal modernization;contemporary Chinese legal studies;jurisprudence;academic history

* 何勤華,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梅,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制史專業碩士研究生。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法律文明史”(11 & ZD081)第16個子課題“法的國際化與本土化”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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