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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司法體系構建研究

2017-06-05 08:55柳玉祥
法治現代化研究 2017年1期
關鍵詞:糾紛司法法治

柳玉祥*

社會司法體系構建研究

柳玉祥*

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創新國家治理和加強法治社會建設作出部署,揭示了法律運行的一般規律,突出了治理的多元化、協商性、前置性等特征。本文借助法律社會學的基本理論,以法律運行為視角、以糾紛預防化解和秩序修復為主線,提出了以司法行政系統“五大工程”為主構建社會司法體系的發展構想。社會司法體系以糾紛化解為中心,向前、向后拓展形成包含糾紛預防化解、秩序修復的法律秩序建設鏈條,這與司法行政系統法律接受、糾紛預防、糾紛非訴解決、訴訟參與、損害修復等工作基本吻合。社會司法體系提出的創新之處在于,一是法律及法律以外的多元規則運用,二是司法活動領域延伸到了糾紛的預防、化解和秩序修復全過程,是實現轉型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基礎。

法治社會 法律社會學 司法行政 社會司法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①《十八大報告輔導讀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8頁。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建設,特別是將法治社會作為一個有別于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概念鮮明提出,并作出一系列決策部署。三中全會提出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②《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輔導讀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頁。的目標,并對法治中國建設提出要求,強調要“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③前引② ,人民出版社書,第31-32頁。四中全會從“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④《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6頁?!巴七M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⑤前引④ ,人民出版社書,第27頁?!敖ㄔO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⑥前引④ ,人民出版社書,第28頁?!敖∪婪ňS權和化解糾紛機制”⑦前引④ ,人民出版社書,第29頁。等四個方面對法治社會建設作出詳細部署,并特別強調要“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⑧前引④ ,人民出版社書,第27頁?!吧罨鶎咏M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⑨前引④ ,人民出版社書,第27-28頁?!鞍l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群眾、幫教特殊人群、預防違法犯罪的機制和制度化渠道”。⑩前引④ ,人民出版社書,第28頁。習近平、孟建柱等中央領導同志多次指出,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參見:《習近平談治國理政》,外文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2014年版,第141頁以下;孟建柱:《在推進依法治國中肩負起實踐者推動者責任》,載“人民網”,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028/c70731-25926559.html,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10月20日;《習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載《人民日報》2016年12月11日。這些戰略舉措,蘊含著豐富的法律社會學思想,勾畫了法律在社會中有效運行的現實路徑,體現了社會治理的協商性、主體的扁平化、規則的多元化,是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理論指南和行動綱領。貫徹落實好這些決策部署和頂層要求,必須以司法行政系統為主導,大力加強社會司法體系構建,切實筑牢法治社會建設根基,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一、社會司法體系的理論基礎:法律運行的法律社會學視角

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大力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應當從“法”的語境和“法的運行”的視角來觀察和思考?!?9世紀中后期,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發展和社會矛盾的激化,西方國家發生了一場以整個社會為背景來看待和研究法律的運動?!?趙震江主編:《法律社會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頁。法律制度及其職業活動不再被看作是隔絕于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神秘活動。這場運動在學術上的表現就是在法理學領域催生了法律社會學分支,并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成熟完善,形成了獨樹一幟的理論體系,有力推動了西方法治建設。法律社會學是一門研究法和社會關系的學科,其研究對象和基本理論特別是“行為中的法”“社會中的法”等觀點,能夠為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提供獨特視角,從中也可以找到“預防化解糾紛修復秩序”的治理主線。

(一)法是多元化社會規則的一種

恩格斯指出:“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產品生產、分配和交換用一個共同規則約束起來,借以使個人服從生活和交換的共同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不久便成了法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1頁。法律史學家和人類學家研究得出結論:“原始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習慣規則為基礎的,而且這些規則并未得到立法者的頒布或未受到職業訓練的法官以書面形式的闡述?!?Paul Vinogradoff. “Custom and Law”,in Anthropology and Eary Law,L.Krader(ed.),Basic Books,1966,p.19;Max Gluckman. The Judicial Process among the Barotse of Northern Rhodesia,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5,pp.236-237;T.F.T.Plucknett. 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Little,Brown & Co.,1956,pp.307-308.現代法律社會學的奠基人埃利希也指出:“沒有哪個訓練有素的法學家會懷疑,過去的法律中有相當大的一部分并不是由國家制定的。即使在今天,在很大的范圍內,法律仍然有若干其他的淵源?!?Eugen Ehrlich.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Sociology of Law”,in The Great Legal Philosophers,C.Morris(ed.),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58,p.439.

這些論述,揭示了國家法律的演進過程及其與習慣等社會規則的關系。法是對原有習慣的提升和確認,但并非所有的習慣習俗都能上升為國家法律。?能夠得到國家確認提升為法律的習慣規則與其他社會規則存在不同,前者代表著明確的權利義務要求,但這并不影響本文的論點。在埃利??磥恚骸胺ü?、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接觸的多是國家制定的法律,國家法所調整的大部分領域卻很少出現糾紛,即使有了糾紛,人們也習慣求助于非專門機構通過法律以外的規則來解決?!?前引? ,趙震江書,第14頁。他將這些“種類繁多且名目不同:法律規則、道德規則、宗教規則、倫理習慣、尊嚴、禮儀……”?前引 ? ,Eugen Ehrlich,p.442.稱之為國家法以外的“活法”。在埃利希眼中,“活法”是大量存在的,它的知識來源主要有兩個:“一是現代法律性文件,二是對生活、商業、習慣和各種社會團體的直接觀察?!?呂世倫主編:《現代西方法學流派》,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320頁。實踐中,人們在規范行為、化解糾紛中,除了完全依賴國家法以外,習慣、風俗、道德甚至宗教等規則在社會生活中也大量運用。比如,在全面從嚴治黨的新形勢下,全國近九千萬黨員必須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既要遵守國法,還要依據黨章黨規進行自律。就目前來講,多元化的規則至少有: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道德風俗、村規民約、團體章程、群體習慣、政策文件、政黨的黨章黨紀等 。?有學者對當前我國存在的包括法律在內的多元規則進行過概括,認為法律社會學中的“法”至少囊括了活法、軟法,民間法、習慣法、風俗法、事實法、社團法、商會法、公司法、行業法、工會法、學校法、政黨法、政策法、法官法、判例法、倫理法、自然法、地方法、本地法、宗族法、村落法、部落法、初民法、傳統法、固有法、原始法、民族法、宗教法等在內的各種社會元素。參見湯唯:《司法社會學的原理與方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93頁。這些規則,從創制主體、適用對象、適用范圍、適用效力等方面看,就是國家法和民間法?主張國家法和民間法分野的學者不在少數:西北政法大學的王勇在《國家法與民間法的現實互動與歷史變遷》一文中詳列了二者之間的六種關系;南開大學法學院于語和教授在《國家法與民間法互動之反思》一文中分析了民間法的存在及其特點,剖析了二元構建的主要原因,指出了實現國家法與民間法良性互動舉措。關于民間法,蘇力、梁治平、鄭永流、謝暉等學者都作過梳理和闡述,只不過名稱有“非國家法”“非官方法”等不同,認為它們并非出自國家法,但與國家法并駕齊驅,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知識傳統。鄭永流教授指出,民間法意指一種存在于國家之外的社會中,自發或預設形成,由一定權力提供外在強制力來保障實施的行為規則。參見鄭永流:《法的有效性與有效的法》,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2年第2期。的分野。

(二)法律有效運行并不僅僅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

法律運行的保障手段多樣,國家強制力是法律實現的最后保障,但不是唯一手段,甚至不是主要手段。法律社會學認為,法不是孤立、靜態的符號,它是一定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等現象的制度化反映。法律社會學剛剛誕生時,西方一些著名法學家就從法和社會的關系出發去理解法。孟德斯鳩從氣候、國土、人口等方面研究法律,認為這些環境因素對法具有決定性作用,注重在現實生活中研究法,把法的精神解釋為“法律同各種政制、風俗、氣候、宗教、商業等應有的關系”。?[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8頁。在現代社會,國家法以外的道德、習慣、慣例、風俗等內生于本土資源的民間規則,是社會文化現象在人們意識中的反映,是影響法律運行的重要因素。蘇力先生的論述值得我們思考:“社會中實際存在著規范、秩序的多元。這種法律的多元對社會的法律觀念,對各社會階層和次群體中的秩序形成,以及對國家制定法的運作都有深刻和規范的影響?!?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頁。因此,厲行法治,將書本上的法變為行動中的法,必須依靠其賴以產生和發展的社會經濟文化條件,使人們接受法律、敬畏法律、信仰法律,有效發揮法律預防糾紛、化解糾紛、修復社會關系的功能。一方面,法律制度中很多內容體現了社會生活中行之有效的慣例、習俗、道德、紀律等民間規則,這些民間規則對成文法的適用具有解釋、表彰和傳播功能,法律在運行中能夠得到民間法的支持和推動。另一方面,在法律與民間法不一致的時候,“民間法因其先入為主的特性和優勢,極大地制約和對抗著與之沖突的國家法律制度效力的發揮”,?胡平仁等:《法律社會學》,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0頁。特別是在一些熟人社會中,人們常常通過民間規則或風俗習慣調整自己的社會生活,?著名電影《秋菊打官司》《杠山爺的困惑》等就充分反映了民間法在遭遇國家法時所面臨的尷尬和無奈,國家法的到來實際上破壞了原有民間法建構和維系的風俗秩序。國家法律沒有得到有效實施。?一些新規則、新秩序的建立必然要破除舊規則、舊秩序,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大量的法律移植導致的水土不服,形成法定秩序與原有自然秩序的對立和沖突。關于這一點,埃利希也給予了分析,他認為,“活法”中的習慣“也有被法律條文忽視和省略的東西,甚至還有些為法律條文所不贊成的東西”。?前引? ,呂世倫書,第320頁。在這個意義上講,實現法律的有效運行,就需要“協調國家法與民間法的對峙,實現國家法和民間法的包容”。?前引? ,呂世倫書,第87頁。

(三)法的重要功能是解決糾紛、維護秩序

秩序是人類社會一切活動和向前發展的前提。但在現實世界中,由于資源的有限性和人的欲望的無限性的矛盾時刻存在,紛爭和相互損傷在所難免,社會秩序總會被破壞。因此,人們需要接受一種共同的規則來控制個人欲望、協調各種利益,從而實現和平共贏。在早期人類社會,沒有軍隊、憲兵和警察,沒有法官和訴訟,一切問題都由當事人選擇的權威,依靠習慣、習俗、禁忌等規則自行解決,國家產生以后,法律規則成為人類指導行為、化解糾紛的重要依據。美國法律社會學家盧埃林認為,“在糾紛產生后予以有序化解”“預防性引導人的行為和預期,以避免沖突”成為法的主要功能。?前引? ,呂世倫書,第485頁。法律不但是相互沖突的利益調整機制,而且還以其權利義務的明確規定性和行為預期的可靠性,使人們知道自己行為的后果,知道什么樣的行為是允許的、禁止的,知道如何行為、行為到什么程度,使社會總體處于穩定有序的狀態。當糾紛發生時,法律實施的國家強制力使違法犯罪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平息矛盾糾紛、修復社會關系。因此,法律秩序是法律運行的必然結果,行為中的法、社會中的法即法律秩序。?有的學者認為,法治現代化的核心標準是現代化的法律規范實現程度,而能夠表征法律規范在社會關系中實現程度的綜合指標是法律秩序。參見夏錦文、董長春:《現代化進程中的法律秩序》,載《江蘇社會科學》1998年第5期。同樣,由于民間法與國家法的淵源性和關聯性,以及民間法自身一定程度的規范性和制裁力,其在指引人的行為、規范社會關系、解決社會糾紛中的積極作用也不容忽視。謝暉教授用“大小傳統間的溝通協調”理論論述了這種重要性,他指出:“代表國家法的大傳統對于人類秩序的構造居功甚偉,因之國家主義的法理回蕩并主導法苑;但人類秩序之達成非唯國家法一端之功勞,自生于民間的小傳統會更妥帖地維系人們日常交往秩序?!?謝暉主編:《民間法》(第1卷),山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總序。

二、社會司法體系的意涵闡釋:概念、屬性、特征、作用

從法律社會學的視角觀察,法律運行與預防化解糾紛、修復秩序具有高度的同質性,法律運行就是預防化解矛盾糾紛、修復社會秩序的實踐,預防化解矛盾糾紛需要法律的有效運行、需要實現法治。這一過程,不僅有依據國家制定法、按照法定程序和國家強制力運行的“國家司法”體系,還存在大量由國家司法機關以外的公權力主體和社會力量依據法律及法律以外的社會規則預防化解糾紛、維護社會秩序的社會司法活動。換言之,社會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以外的主體依據法律以及其他規則預防化解矛盾糾紛、修復社會秩序的法律實施活動。

(一)社會司法的概念辨析

漢語中的“司法”是由“司”和“法”兩個字組成的,前文考察了法的含義及其運行規律,現在從“司”的角度解讀“司法”?!掇o?!氛f,“司”為掌管之意。?《辭?!罚ㄉ希?,上海辭書出版社1999年版,第297頁?!吨芏Y·天官冢宰第一·宰夫》云:“掌管官府之征令,辨其八職:……三曰司,掌管法以治目?!?錢玄等:《周禮》,岳麓書社2014年版,第26頁?!冬F代漢語詞典》把“司”解釋為“主持;操作;經營”。如,司機,是指駕駛交通工具的人,司儀是主持儀式的人,司令是主管軍事的人,等等。?《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1287頁。在古代,“司法”還常常指稱主管刑法的官員?!掇o源》云:“唐制,在府曰法曹參軍,在州曰司法參軍,在縣曰司法。宋于司法參軍外,又有司理參軍?!?方毅等編校:《辭源》(第1冊),商務印書館1999年影印版,第432頁。因此,無論是作為一般名詞,還是官員名稱,在中國古漢語中,“司法”就是掌管、掌握、運用、適用、執行法律的意思。只是到了近代以后,隨著西方國家法律制度的引進,人們對“司法”的理解和記憶發生了變化。國家司法中“司法”的含義,源植于西語中的“Justice”“Judicial”,即以審判實現正義。因此,如果結合法的運行規律,考慮“司”的含義的話,司法就是運用多元規則解決社會矛盾、懲治違法犯罪的活動,社會司法也就是由專門國家司法機關以外的力量推動法律運行的活動。

司法和司法權是復雜的社會現象,在不同國家和地區、不同歷史時期的法律制度中,其概念、內涵和功能各異?,F代司法源于西方,司法制度和司法權是在近代以來國家權力的分立與制衡過程中形成的。雖然純粹的權力分立并不存在,但自洛克、孟德斯鳩、盧梭、漢密爾頓等思想家創立和發展權力分立學說以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種權力形態在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以不同方式呈現,特別是美國憲法賦予了法院獨立的司法權(重心是違憲審查權)后,司法作為制衡其他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概念和制度在世界各國普遍使用。因此,從政治制度的視角看,“司法權是相對于立法權、行政權以外的第三種國家權力”。?陳瑞華:《司法權的性質——以刑事司法為范例的分析》,載《法學研究》2000年第5期??疾焓澜绺鲊F行司法制度,我們發現,國家司法權最核心的部分是法院的裁判權,當然也包含圍繞裁判運行而開展的偵查、起訴、執行等活動。在我國,學界和實務界對司法的理解和概括不盡相同。狹義的司法僅包括審判,認為司法本質上是一種判斷權 ,?參見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頁;徐顯明、齊延平:《論司法腐敗的制度性防治》,載《法學》1998年第8期;陳瑞華:《司法權的性質》,載《法學研究》2000年第5期;孫笑俠:《司法權的本質是判斷權——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十大區別》,載《法學》1998年第8期。因此也延伸出了司法的獨立性、被動性、中立性、終極性、強制性等特征;中義的司法不僅指審判,還包括檢察,司法權就是由審判權和檢察權組成的國家權力?;廣義的司法包含了偵查、檢察、審判、執行等一系列國家解決糾紛、懲罰犯罪的活動,國家司法系統包含了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執行機關等部門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推進嚴格司法等。這說明,中央從廣義的司法概念來設計司法制度改革,將偵查、檢察、審判、執行等職能納入司法活動。由此,可以得出關于國家司法的兩個結論:一是圍繞具體糾紛案件的裁判,向前拓展和向后延伸而形成由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組成的廣義的司法;二是無論是從狹義上看,還是從廣義上觀察,傳統意義上的司法權就是國家權力,司法制度是國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機關是國家機構。

與法的產生和演變規律一樣,在國家出現以前,人類社會沒有現代意義上的公共機構,管理和控制社會的是非國家機構的族長、酋長等社會權威。私有制和國家產生以后,國家開始管理社會,代表國家意志的法律逐步介入到社會生活中去,社會權力和個人權利被國家吸收,民間團體沒有獨立的生存發展空間。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人們開始認識到,國家掌握過多的權力和資源不利于社會的發展,代表國家的政府應當成為社會和市場的“守夜人”。因此,近代以后,國家又開始將部分權力讓渡給社會,形成國家、社會、個人多元的權力和權利發展格局??梢?,社會權力與國家權力的關系,用著名法學家郭道暉先生的話來概括就是:“原始社會有社會權力,后來逐漸為國家權力所包辦,現在又逐步返回社會?!?郭道暉:《論社會權力——社會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8年第3期。在我國,幾千年來,長期的封建統治導致只有國家沒有相對獨立的社會,正可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詩經·小雅·北山》。計劃經濟時代國家幾乎壟斷所有資源,社會力量更加萎縮,個人權利和社會權力被國家權力吞噬。改革開放以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單位人變成了社會人,各類社會主體擁有獨立地位并享有獨立資源,其承接國家權力、監督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職能也越來越豐富和完整,公共權力主體朝著多元化的方向快速發展。特別是隨著全面深化改革的推進,尤其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國家把最初由市民社會集聚形成的公共權力,最大限度地歸還市民社會”,?馬長山:《法治進程中的民間治理:民間社會組織與法治秩序關系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頁。政府作為唯一權力中心的社會格局發生變化,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越來越明顯,社會力量發揮作用的空間越來越大,社會權力的成長日益加速。

與社會權力一起產生和發展的還有社會司法權。國家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社會司法也是如此。如果糾紛調解和訴訟參與是狹義社會司法的話,以此為中心向前向后伸展構成的糾紛預防、矛盾化解、秩序修復等活動就應當是廣義的社會司法。從流程上看,廣義的社會司法包含法律接受、糾紛預防、糾紛解決、社會秩序修復等相互影響、交相促進的環節。從個人、社會、國家三元架構來觀察,社會司法主體因其特定的經濟、政治、法律等資源,而對國家、社會和個人產生一定的影響力、支配力、強制力,對預防和化解糾紛、維護社會秩序特別是法治秩序具有重要作用,這種力量和作用就表現為一種公共權力(Power),是介于國家權力和個人權利之間的社會權力。

(二)社會司法的構建基礎

社會司法體系的提出,不但具有堅實的法律社會學理論基礎,而且還具有豐富的現實基礎和政策支撐。首先,社會司法體系的提出和構建,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國家治理和法治建設決策部署的重要路徑。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高度重視國家治理理念創新,強調治理主體的平等性、治理手段的多元化以及治理機制的靈活性,這些都必須依靠社會性、協商性更強的工作來實現。推進法治社會建設,要求通過社會司法活動把法律運行從國家層面引向更加廣闊的社會生活,打破法律制度和職業活動對社會的隔離,使之成為人們規劃生活、引導行為、化解糾紛的日常工具,成為社會生活中活生生的法。其次,社會司法體系是對歷史和現實社會實踐經驗的總結。司法并非近代以來的發明,人類社會最初的法庭也不是國家的,“法律社會學早已將司法拓展到了早期人類社會”,?高其才、肖建國、胡玉鴻:《司法觀念公正源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06頁?!傲⒎ê蛨谭ㄔ谄浒l展之初都是在國家范圍以外的。司法并不來自國家,而是在國家存在以前就存在了”。?前引 ? ,Eugen Ehrlich,p.452.在中國歷史長期發展進程中,在國家機器無法控制的社會最基層,有很多準司法組織如宗族組織、行會組織、幫會組織、村落組織等,它們利用宗法族規、風俗習慣、村規民約等規則解決大量的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行使著基層社會的司法權。改革開放以來,各種民間團體和社會組織雨后春筍般發展壯大。當今中國,各類社會團體數量和規模日益壯大,群眾性法治宣傳教育蓬勃發展,人民調解制度日益完善,法律服務行業日益活躍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前沿陣地,一體化、社會化行刑矯治趨勢日益明顯,這些制度和活動是國家司法以外的司法現象日益活躍的體現。最后,社會司法體系構建回應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治服務需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加強,社會對法治服務的需求日益增長,人們不僅關心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也關心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秩序的實現,不但渴望得到更多的法律知識,還期盼在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獲取便利的解決渠道,不但希望國家打擊和懲治犯罪,還要求積極參與到教育矯治特殊人群活動中來。社會司法順應了中國傳統文化中追求實質正義的秉性,巧妙地將民間法融入國家法之中,能夠克服國家司法程序煩瑣、成本高昂的局限,滿足群眾多元的法治服務需求,在糾紛預防化解中具有獨特優勢。

(三)社會司法的基本特征

治國理政既有國家治理,也有社會治理。如果說,國家司法是提高國家治理能力的關鍵,那么社會司法則是社會治理的重點,也是法治社會建設的基礎和根基。與國家司法相比,社會司法具有以下明顯特點和優勢:第一,主體和依據的多元性。社會司法的權力主體主要是多元化的社會力量,不是固定的國家司法機關?;顒又?,各參與主體不是固定的三方,而是兩方、三方乃至社會大眾的法治實踐;適用依據不僅有國家法律,還有大量的道德習俗、倫理人情、禮節禮儀等民間規則,特別是調解活動還注重“情、理、法”的綜合運用。第二,過程和結果的協商性。哈貝馬斯認為:“現代法的基礎是一種以公民角色為核心、并最終來自交往行動的團結?!?[德]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范之間:關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國家的商談理論》,童世駿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年版,第40-41頁。他指出:“生活世界合理化的程度,取決于內在交往行動、以商談形式釋放出來的合理性潛力在多大程度上滲透并融化生活世界?!?前引? ,哈貝馬斯書,第121頁。社會司法活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各參與主體之間主要是扁平、互動的合作關系,不具有明顯的對抗性和強制性,側重以商談、對話的方式解決問題,強調通過契約實現自治?馬明亮:《協商性司法——一種新程序主義理念》,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4頁。,以各方合意為基礎達到預防糾紛、化解矛盾、修復秩序的目的,而不是由一方權威作出兩分式的裁決。第三,程序和運行的靈活性。公民可以在不違背國家法律的前提下自主選擇調整自己行為的規范,在糾紛發生時選擇不同的解決機制,司法運行沒有嚴格、規范、煩瑣的程序,具有覆蓋廣泛、運行高效、成本低廉等優勢,可以有效降低法律運行的成本,實現更好的社會控制。第四,效力實現的非強制性。與國家司法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和運行不同,社會司法運行依據多元化的規則體系,其效力實現雖然有時也需要國家強制力作為最終保障,但大多數社會司法活動以自律為動力、以社會輿論和制裁為后盾,有時某些道德譴責和禮俗約束比國家強制力更有效、更及時。第五,社會治理的前置性。提高公民法律素養、規劃公民社會行為、修復被違法犯罪行為破壞的社會關系等社會司法活動,對社會矛盾糾紛具有預防性、控制性作用,糾紛調解也不是單純地化解已然發生的矛盾和沖突,過程中也富有創造性的規劃引導和方案制定,以預防或避免可能出現的侵害和糾紛,等等,這些都更能體現糾紛前期預防性和事中控制性。第六,面向社會和群眾的服務性。社會司法大多是服務群眾的法治實踐活動,國家權力行使、單項行政管理、強制司法運行的色彩較為淡薄,除了服務和保障國家司法活動的職責外,大部分活動是面向群眾、面向社會的法治服務,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而國家司法則依靠既判力強制結束紛爭,服務為民只是其衍生產品。

社會司法的這些性質和特點,體現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法治社會建設的要求,與社會治理的多元性、扁平化、協商性等特征高度契合。社會司法活動,將法律運行從國家層面延伸到了廣闊的社會領域,對于切實維護法治秩序,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四)社會司法與國家司法的關系

社會司法的價值目標是構建法治秩序,既有對現有秩序的靜態維護,又包括對已發糾紛的動態化解,還包括對因矛盾糾紛和違法犯罪破壞的社會秩序的常態化修復。它與國家司法的關系至少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減少國家司法權發動。法治宣傳教育使人們具有了法律知識、樹立了規則意識,公證、律師、基層法律服務等行業能夠為社會主體行為提供法律指引,讓人們對自己的行為有了穩定的預期與合理的安排,進而促進社會規范有序、安定和諧。調解、仲裁等作為國家司法制度的替代制度,靈活運用法、理、情等規則化解大量民事糾紛,不僅豐富了群眾糾紛解決的程序選擇權,而且能夠有效節約司法審判資源,與國家司法互為補充。二是服務監督國家司法。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鑒定人、人民監督員等直接在司法活動中,按照法律規定的職責和權利,協助司法人員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推動國家司法活動有序進行。同時,代理人、辯護人等通過質證、辯論等方式,在偵查、起訴、審判等環節“較真”“挑刺”“找漏洞”,可以有效監督司法人員嚴格規范公正文明辦案,切實維護司法公正。三是保障執行國家司法。一方面,國家司法考試作為特殊性的法治教育,通過培養大量能夠掌握和熟練運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人才力量,保障國家司法機器有效運轉。另一方面,監獄執法和社區矯正通過執行已經生效的刑事裁決,懲罰和改造罪犯,安置幫教工作則通過社會性的教育、幫扶等手段幫助刑滿釋放人員回歸社會,確保刑事司法目的能夠最終實現。四是彌補法律和國家司法的不足。國家司法的權威來自于法律的權威。但法律具有滯后性、?社會生活具有復雜性,而且變動不居。正如霍布斯指出的那樣,“普通法體現了一個民族多少世紀發展的歷史,因此不能像一本充斥著定理和公式的數學教科書一樣來研究法律”。See O.W.Holmes. The Common Law,Little,Brown & Co.,1948,p.33.抽象性、僵化性等先天不足,再加上語言的模糊性,這就導致大量的糾紛無法通過國家司法機制解決,形成“國家司法盲區”。又由于國家司法的高成本、長耗時,特別是其程序的復雜化和司法人員的高度職業化等缺陷,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訴訟解決糾紛的功能和效果。社會司法適用規則的多元化、程序的便捷性等優勢能克服國家司法的不足,推動矛盾糾紛得到有效預防和多元解決,實現基層社會的有效治理。

(五)司法行政系統在社會司法體系構建中的職能再定位

在長期的司法制度發展進程中,我國基層社會的原生社會司法職能大部分被司法行政系統所承接,比如宗族組織、行會組織、村落組織等社會組織所行使的社會司法權,已經轉化為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的矛盾糾紛化解、預防性的法治宣傳教育、律師非訴法律服務、公證服務等職能,以及修復性的刑罰執行工作、司法行政領域社會組織的活動等范疇。當前,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司法行政這方面的職能逐步強化,如強制隔離戒毒職能的轉型、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職能的拓展等。因此,司法行政系統在社會司法體系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是社會司法體系構建的主體。這種主體作用體現在:

第一,在社會司法體系構建中,司法行政系統是綜合利用多元規則的重要主體。處于從禮俗社會向法治社會轉型期的當代中國,國家法律“對社會秩序的建立和維護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并非所有的秩序都是由國家法律創建的,尤其在社會和民事生活領域,法律最多只能提供一個基本秩序,人們的行為更多是依靠習慣、道德、政策、宗教”?前引?,胡平仁書,第229頁。以及村規民約、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來調整。法院和檢察院等國家司法機關推進訴訟活動依據國家制定法,國家行政機關執法履職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而司法行政系統履行職能的過程,就是運用法律、法規、政策、道德、習俗等多元化社會規則,預防和化解各類社會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過程,?在法律存在空白的情況下,村規民約等民間法還以填補法律的空白,起到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基層社會秩序的重要作用。見《村規民約填補法治洼地》,載《人民日報》2016年5月18日。如法治文化實踐,將生硬的法律條文與生動的文化風俗相結合,人民調解運用法理情使糾紛雙方案結事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立足基層,充分發揮熟悉鄉土人情的優勢提供法律服務,等等,都是綜合利用各種規則實現法的效用的生動實踐。

第二,在社會司法體系構建中,司法行政系統是連結國家治理與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法律的生成,通常是特定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者認可某種規則,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活動,是國家意志和國家利益的根本體現。政策、道德、習俗、紀律、行業規章、團體章程、村規民約等規則,有的是政黨團體或行業組織通過一定程序制定的,有的是千百年來相沿成習、約定成俗的集體行為,這些規則體現的是國家之下的集團、團體、區域等的意志,也就是社會意志和利益。在社會生活中,各種規則之間的沖突對抗在所難免,國家意志在基層社會特別是鄉土社會的實現也會遭遇阻礙,這與法治中國建設的目標背道而馳,迫切需要一種力量將國家法與民間法連接、統一起來。刑罰執行是刑事訴訟的重要環節,是國家司法權得以實現的根本保障;法治宣傳教育將法律交給人民群眾和基層社區;人民調解制度在法、情、理的有機融合中化解糾紛、息事寧人;律師等法律服務工作者在訴訟中利用事實和邏輯的力量維護司法公正,等等,都是推動靜態的法、紙面的法向動態的法、行為中的法轉變的重要力量,是法律社會學追求的法的效用實現的社會實踐。此外,相對于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司法行政系統各項工作具有社會性、群眾性等特點,能夠克服高度的法律職業化在推動法律運行中的缺陷,特別是司法行政機關主導的社會組織的培育和運用,能夠為民間規則注入更多的法治元素,為國家法的運行起到潤滑劑的作用。在此意義上,司法行政系統是法治社會建設進程中的民間治理主體。

第三,在社會司法體系構建中,司法行政系統是全程參與法治秩序建設的重要主體。社會司法體系包含了糾紛預防、化解、修復整個過程,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律接受、糾紛預防、糾紛非訴解決、訴訟參與、社會秩序損害修復等五項職能,基本對應了社會司法構建全過程。其中,法治宣傳教育和國家司法考試工作按照不同要求和標準使人們具有了法律知識、樹立了規則意識,讓人們對自己的行為有了穩定的預期與合理的安排;公證制度具有預防矛盾糾紛的獨特優勢,律師非訴業務為社會主體行為提供法律建議;律師、司法鑒定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監督員、人民陪審員等直接參與到訴訟活動中來,推動國家司法機關以裁判的形式解決糾紛;人民調解和仲裁制度作為國家司法制度的替代制度,化解著大量社會糾紛;51據江蘇省法院與司法廳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江蘇法院系統共受理案件1 633 486件,審執結1 341 019件,而人民調解數量達460 707件,是法院受理案件的28.2%。監獄執法、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以執行國家司法機關裁判的形式修復被違法犯罪人破壞的社會關系,使社會秩序恢復到原始狀態??梢哉f,司法行政系統在法律接受、糾紛預防、糾紛非訴訟解決、訴訟、損害修復等法秩序構建各環節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構建社會司法體系中具有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無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圖1 社會司法與國家司法的關系及它們在糾紛防范和秩序維護中的作用

三、社會司法體系的運行機制:實施司法行政“五大工程”

美國法學家龐德指出,法律是社會控制的工具,并將這一過程形象地比喻為“社會工程”。52[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155頁。前文已述,社會司法活動包含了法律接受、糾紛預防、糾紛非訴解決、訴訟參與、損害修復等依次遞進、相互連接的環節,它們如同按照糾紛預防化解和秩序修復的邏輯順序展開的五項社會工程。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大力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努力推動國家治理現代化,司法行政機關干部和法律服務人員、人民調解員、人民監督員、法治類社會組織等整個司法行政系統,應當像工程師設計實施建筑工程一樣,以嚴謹細致的工匠精神推進“五大工程”建設,積極構筑社會司法大廈。

第一,實施法律接受工程,創新普法教育機制,有效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法律的實施和法治秩序的形成有其自身的規律和機制,但“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53前引④ ,人民出版社書,第26頁。公民有效接受法律,內心認同和服從法律,才能有效預防矛盾糾紛、減少違法犯罪。正如英國法理學家哈特所說:“如果一個規則體系要用暴力強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須有足夠的成員自愿接受它;沒有他們的自愿合作,法律和政府的強制力就不能建立起來”。54[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張文顯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196頁。法治宣傳教育是推動公民有效接受法律的重要路徑,是社會司法體系構建的首要環節,也是法治建設的基礎性先導性工作,應從法律和社會、主體和客體、傳統和現代等多重角度謀劃和推動,以公民有效接受法律為目標創新工作體制機制和方法手段,不斷“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55前引④ ,人民出版社書,第26頁。作為一項涵蓋億萬人民的大規模學法用法實踐,法治宣傳教育需要各部門、各單位以及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協力推進。國外經驗也表明,法治教育從來就不只是某一個部門的事情。應牢固樹立“總體法治宣傳教育觀”,建立一切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公民個人采取各種有效形式宣傳、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普法格局。圍繞這一目標,一方面,要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誰主管誰負責、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要求,建立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普法責任清單,明確單位和部門之間的工作責任,凝聚起全社會尊法學法用法的強大合力。具體到個人層面,要落實以案釋法主體責任,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區矯正執法人員等要做好“解決”和“解釋”兩篇文章,在司法、執法、執業活動中積極開展法治宣傳教育,不斷放大法治建設實效。另一方面,還要注重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有關部門要在場地、政策、人員、資金等方面支持普法社會組織培育,將社會組織成熟法治服務項目納入政府購買范圍,努力使群眾在參與普法中接受法律。法律制度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要更多運用社會和群眾知曉的道德、習俗、慣例、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規則闡釋法律制度,運用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典型案例闡法析理,使普法工作貼近社會生產生活實際、融入群眾日常生活。特別是江蘇歷史文化底蘊深厚,要“將法治文化建設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實現法治文化與地方文化、行業文化、企業文化、校園文化、家庭文化、機關文化等的融合發展,支持和引導法治文化作品創作傳播”,56吳愛英:《深化司法行政改革 防控風險服務發展 努力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和保障》,載《中國律師》2016年第2期。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法治文化需求。法律接受既包括向全社會傳播法律的過程,也包括社會個體通過各種方式學習法律知識、培養法律認同、形成法治信仰的過程。因此,必須注重宣傳教育對象的主體性,研究和把握好群眾分眾化法治需求,突出教育對象的參與性、互動性,積極引導群眾參與庭審、調解、復議、聽證等法治實踐活動,努力實現從被動普法向主動接受轉變。還應看到,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現代傳播具有分眾化的特點,時效性和互動性強,要全面實施“互聯網+法治宣傳教育”行動,加快實現普法數據庫開發開放和共建共享,推動傳統媒體與現代媒體的互聯融合,加大微信、微博、客戶端等新媒體建設和應用力度,構建網絡化、協同化、智能化的普法平臺,努力增強普法工作的滲透力、感染力和覆蓋面。

第二,實施糾紛預防工程,積極拓展非訴訟法律服務領域,有效防范矛盾糾紛風險?,F代國家越來越重視糾紛風險的預防和控制。十八大以來,中央反復強調要堅持源頭治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57習近平總書記、孟建柱書記等中央領導不同場合的講話和中央各種文件中,多次指出,要堅持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治理、系統治理。參見《習近平談治國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8頁;《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7頁。源頭治理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積極防范社會矛盾糾紛的發生。法律作為衡量是非的標準和規范行為的準則,具有指引、預測、教育等功能,可以有效預防矛盾糾紛。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等都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民法律生活的規劃者”,對于穩定社會經濟與民事流轉秩序,避免糾紛發生、避免糾紛升級進入訴訟具有重要作用。公證制度是專門的預防性法律證明制度,具有記錄、公示、受領、監察、交流等功能,應當立足“顧問和規劃”這一基本定位,積極拓展證前和證后服務,大力開展公證顧問業務,不斷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公證工作的需要。律師以法為師、以律為業,其預防矛盾糾紛的功能主要體現在非訴業務中,為社會主體擔任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建議、防控法律風險。當今世界,一些發達國家律師非訴法律業務量已突破80%,這說明律師服務活動已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但我國律師業務主要集中在傳統訴訟領域,非訴法律服務比例過低,呈現出訴訟領域結構性過剩、非訴領域結構性短缺的特點。以江蘇為例,2015年全省非訴業務量只占總體業務的8.42%(業務收費也只占16.8%),58摘自江蘇省司法廳內部統計數據。這說明,絕大部分社會主體只有發生了糾紛以后才想到律師,或者說律師只有在社會糾紛發生以后才介入案件。律師行業既要從市場經濟的角度謀劃自身發展,也要從社會司法的角度發揮好糾紛預防作用,大力拓展非訴業務,有效預防矛盾糾紛。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教育引導律師主動對接“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建設,瞄準高端市場積極拓展非訴業務,鼓勵律師大力發展境外投資、并購以及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等高端法律服務市場,積極參與全球治理規則制定,在服務保障企業“走出去”的同時實現自身跨越發展。要按照四中全會要求,積極構建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優化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和網絡平臺,擴大政府購買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公共法律服務范圍,完善村(社區)法律顧問制度,加大公共法律服務產品供給,為基層群眾提供均等化公共法律服務。要做好律師法律顧問的選任和管理工作,積極推薦優秀律師擔任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法律顧問,推動設立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鼓勵個人聘任法律顧問,使“律師成為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工作決策的法律參謀和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法律幫手?!?9桑云:《進一步推進新疆律師工作改革發展的思考》,載《中國司法》2016年第5期。要引導律師積極參與國家和地方立法,協助各級人大開展法律法規清理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律所和律師接受立法部門委托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要推薦更多優秀律師擔任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高律師行業進入立法隊伍的比例。

第三,實施糾紛非訴解決工程,不斷完善調解制度機制,有效發揮調解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的基礎作用。法治社會不是沒有糾紛的社會,而是糾紛出現后能夠盡快得到解決、社會秩序得以及時修復的社會。目前,我國已經形成包括行政復議、訴訟、仲裁、調解等在內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調解主要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是社會司法制度的核心,其不但在“和為貴”“厭訟”等傳統文化觀念深厚的中國獨具生命力,作為一種司法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在西方國家也備受青睞。6019世紀70年代,美國產生了各種訴訟外糾紛解決制度,如調解、仲裁,以及中立評價、事實發現、簡易陪審團審判、小型審判、調解—仲裁等混合型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被統稱為替代性糾紛解決制度(簡稱ADR)。參見杜聞:《論ADR對重塑我國非訴訟糾紛解決體系的意義》,載《政法論壇》2003年第3期。特別是人民調解制度是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完善人民調解制度,發揮調解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的基礎性作用,對于推進法治建設、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要充分發揮協商民主在人民調解工作中的作用,不斷擴大人民調解工作范圍,在婚姻、家庭、繼承、贍養、宅基地、租賃等傳統民事糾紛的基礎上,將打架斗毆、損毀財物、輕微傷害、小額盜竊等尚未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納入調解范圍,適時開展侮辱誹謗、損害名譽、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自訴案件調解。當前,要不斷鞏固和規范鄉鎮(街道)、村(居)調委會,加強法院調解工作室建設,推動公安、檢察及部分行政機關建立人民調解派駐工作室,為人民群眾選擇非訴渠道解決矛盾糾紛提供便利。在調解室的建設上,應當在平臺、管理、人員、實戰等方面加強人民調解與相關部門業務的對接,參照人民調解法的要求加強規范化建設,落實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統一規范標識設置,配齊配強輔助人員,完善案件分流標準和委托調解、司法確認、信息反饋等銜接制度,確保訴調、檢調、公調對接高效運轉。隨著社會分工的日益細化,矛盾糾紛也越來越呈現出復雜性、專業性的特點,迫切需要進一步深化醫療、交通、物業、勞動等糾紛多發領域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要建立律師參與重大矛盾糾紛化解制度,建立由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等人員組成的矛盾糾紛化解專家庫,完善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引導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在家事、商事等領域提供調解服務,為“東方之花”注入新的內涵。調解制度的優勢就在于民間性,一定區域和團體具有不同于社會整體規范的規則體系和文化傳統。要引導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社會團體建立調解組織,加大對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通過政府購買方式激勵社會組織開展糾紛化解,努力形成多層次、寬領域、全覆蓋的調解組織體系。近年來,醫患糾紛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且矛盾激化快,對抗性強,化解難度大,社會關注度高,有必要加強這一領域的糾紛調解體制機制創新,強化醫療糾紛調解與糾紛投訴管理的銜接,做好醫患糾紛排查和分析研判工作,加強醫療機構、公安、法院、信訪等部門與調解組織的流程銜接,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渠道理性協商、鈍化矛盾。多元規則的適用是調解制度的靈魂,也是社會司法相對于國家司法的優勢所在。應加強調解員法律法規、村規民約、公序良俗等的知識認知,教育引導他們深刻理解法律中蘊含的道德價值、承載的傳統習俗。調解員在面對具體糾紛時,要從法律和社會兩個視角入手,綜合運用法理、事理、情理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實現案結事了,推動法治秩序生成。同時,隨著社會的變遷、糾紛結構的變化以及調解范圍的擴大,一些傳統的習慣和風俗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調解制度在適用依據上要加快由主要依靠情理向法理情結合轉變,逐步強化法律在矛盾糾紛化解中的權威作用,強化對人民調解隊伍的法治培訓,引導調解員更多運用法律事實分清是非、用權利義務思維判斷對錯,切實提高人民調解的法治化水平。

第四,實施訴訟參與工程,切實發揮訴訟職能作用,有效維護司法公正。訴訟是化解矛盾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將國家法律付諸實施的重要渠道。在訴訟過程中,律師、司法鑒定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等各自有不同的角色分工和法律地位,他們代表不同的群體正義,與司法人員看問題、辨是非的視角不同,各自發揮好職能作用,有助于司法機關更加客觀、全面地認識問題,形成科學、公正的裁判意見。代理和辯護制度的使命,就是確保訴訟當事人尤其是控辯雙方的力量均衡、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維護法律正確實施。正如孟建柱書記指出的那樣,“律師執業權利是當事人權利的延伸,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程度,關系到當事人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維護”。61孟建柱:《充分發揮律師在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載“中國法院網”,http://www.chinacourt.org/ index.shtml,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8月12日。應著眼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在政策、人才、經費、業務等方面大力支持和發展法律服務業,不斷壯大律師等隊伍規模,為提高辯護率和代理率擴大“蓄水池”。在此基礎上,各政法機關要加強工作聯動,協同貫徹落實好中央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偵查、起訴、審判各環節重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的配套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執業保障權利,特別是要保障好律師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執業權利”,62前引,孟建柱文。充分發揮律師在訴訟各環節的作用(具體見表1)。律師等代理人和辯護人既要發揮好自身法律專長,幫助司法人員運用邏輯的力量實現法律與事實的對接,又要發揮自身了解當事人、熟悉社會生活的優勢,“依法在訴訟的每一個環節上較真、在案件每一個細節上挑毛病,推進司法人員的認識更加符合客觀實際”。63孟建柱:《依法保障執業權利,切實規范執業行為,充分發揮律師隊伍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載《法制日報》2015年8月21日。同時,律師不能用過于技術化的法律概念面對當事人,要善于擺事實、講道理,用最通俗的語言和表達方式回應當事人的問題,向其釋法明理,幫助當事人理解法律、接受法院公正判決。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質是通過政府購買的方式,解決部分困難群眾打不起官司的問題。要不斷擴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圍,將小微企業納入法律援助范圍,推進法律援助對象從低保人群向低收入群體拓展,健全刑事法律援助銜接配套機制,推行法律援助參與申訴案件代理,讓更多的社會主體在訴訟中享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司法鑒定是證據之王,是法律與科學的有機結合。要積極探索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特別是將司法審判亟需的鑒定事項納入統一登記范圍,健全完善司法鑒定工作與國家司法活動的銜接機制,嚴格落實鑒定人出庭制度,加強鑒定機構能力和標準建設,為訴訟活動提供科學、可靠的證據。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制度是群眾參與訴訟的重要司法制度,是民間智慧和國家意志的有機結合,是社會力量分享國家司法權的有效形式。應當按照人民性、廣泛性、專業性相結合的原則,探索構建參審制與陪審制結合、平民陪審與專家陪審共存、常識判斷與專業判斷并行的陪審制度體系,科學界定陪審權力和職責,擴大人民陪審員、監督員選任和陪審、監督范圍,建立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告知、案件跟蹤回訪等制度,加強陪審和監督能力培訓,切實發揮好監督和制衡執法司法的作用。

表1 需要各政法機關協調落實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事項

第五,實施損害修復工程,創新行刑矯治工作機制,有效減少重新違法犯罪。從法律社會學的視角看,違法犯罪行為不僅是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嚴重傷害,也是對法律秩序和社會關系的嚴重破壞。隨著人權觀念的強化和刑事政策理論的發展,人們逐漸認識到,司法活動不僅要關注法律的懲罰作用發揮,更應兼顧犯罪人、被害人、社會三者的關系,在懲罰犯罪人、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的同時,注重修復因犯罪行為損害的社會關系。因此,在源頭上,要提高非監禁刑適用比例。社區矯正是一種將罪犯放在社區中利用社會資源對其加以改造的刑罰執行方式,是開放性、社會化行刑理念的重要體現。相對于監獄刑罰而言,其不但有利于教育矯治犯罪人,而且有助于改善犯罪人與被害社區的關系,實現修復個人、社區、社會的多重目的。20世紀以來,刑罰執行非監禁化趨勢日益明顯,不少國家非監禁刑適用比例達50%以上,有的甚至超過2/3,67以上為2006年數據,轉引自吳宗憲:《社區矯正比較研究》(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31頁以下。而江蘇只有30%—40%。十多年來,江蘇社區服刑人員人均改造成本只有監禁刑的1/5以下,而重新犯罪率僅為0.45‰。無論從執行成本還是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看,都應逐步提高非監禁刑適用比例,認真做好社區矯正適用訴前、審前調查評估,進一步提高社區矯正覆蓋面,擴大假釋或有條件假釋適用,提升刑罰執行社會化水平。行刑矯治工作中,監獄機關和社區矯正機構要圍繞教育、矯治、復歸、修復這四個方面,加強法律、文化、道德、紀律、思想、職業教育,特別是要就地取材,發揮好村規民約、道德禮俗等民間規則在攻心改造中的積極作用,增強教育改造的針對性、實效性,使他們重新回到正確的人生軌道。違法犯罪人來源于社會,其教育矯治也離不開社會大環境的配合。要樹立大教育理念,建立被害人和被害社區參與行刑矯治機制,加強罪犯社區服務和受害補償,鼓勵社會各方面特別是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單位、學校、家庭、社區等積極開展社會幫教工作,讓他們在溫暖、包容的環境中順利融入社會。刑罰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安置幫教、后續照管等工作,其價值目標都是懲罰和改造違法犯罪,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要圍繞這一共同目標,加強政法機關之間的溝通合作,強化執法執業和刑事司法銜接,完善各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工作聯動等制度,建立有關工作一體化的考核指標體系,形成懲罰和改造罪犯、維護法治秩序的閉環。在回歸環節,刑滿釋放和解除強戒人員作為一個特殊群體,如果不進行有效的教育、管理和幫扶,很容易“舊病復發”,重新違法犯罪,破壞法治秩序。司法行政、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門要落實好重點刑釋人員管控措施,整合幫扶資源,做好培訓、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落實精神病等患有嚴重疾病刑釋人員的托底治療和醫療救助政策,建立符合回歸要求的社會適應性幫扶體系,為他們順利回歸社會鋪平道路。

四、結論及展望

社會司法是與國家司法相對應的概念范疇和運行機制?!拔宕蠊こ獭笔且粋€相互連接、逐步遞進的工作鏈條,要理順每項工程在社會司法構建中的工作定位,精準發力、探索創新,準確把握各項工程的邏輯比例,努力實現“社會控制”的最佳效果。在社會司法體系構建中,司法行政各項工作都是糾紛預防化解和秩序維護的重要元素,同時也是參與國家司法、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要理順糾紛發生前中后的法治需求關系,有效推動司法行政各項職能向糾紛前期預防和事中控制轉變(見圖2),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圖2 法治建設進程中“五大工程”工作邏輯演變

以“五大工程”推動社會司法體系構建,是當前司法行政工作在繼承基礎上的創新之舉,是司法行政系統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有效路徑。相信隨著“五大工程”的深入實施,社會司法在推動法律實施和運行中的作用將進一步凸顯,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地位將進一步提高,社會司法與國家司法相互促進、相得益彰,共同推動法治社會建設的制度格局也將逐步形成。

[學科編輯:屠振宇 責任編輯:王 艷]

The Third and Fourth Plenary Sessions of the 18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 have made the policy to innovate state governance an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a law-based society. This national strategy reveals the general principle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of laws and highlighted the fact that governance is a project characterized by pluralism,negotiation and pre-emptive actions. By employing the basic theories from legal sociology an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actual operation of laws,we propose a plan to build a socio-judicial system,which is based on the “Five Big Projects” implemented by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system and mainly aims to prevent and settle disputes and maintain social order. Centering on dispute resolution,the socio-judicial system,extending backwards and forwards,can build a chain of legal order linking the dispute prevention,the dispute resolution and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order. This is basically in agreement with the five projects implemented by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system,i.e. the education of and belief in law,dispute prevention,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judicial dispute resolution,and damage remedy. The innovation of building a socio-judicial system lies in the following two aspects: one is that multiple norms and rules other than the law are employed;the other is that the judicial activities are extended to cover the whole process of dispute prevention,resolution and order restoration.

law-based society;legal sociology;judicial administration;socio-judicial administration

* 江蘇省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江蘇省監獄管理局第一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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