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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財產的刑法保護

2017-09-08 14:04李俊毅
關鍵詞:虛擬財產犯罪

李俊毅

摘要:虛擬財產具有傳統財產的一般特征,符合刑法意義上財物的概念,因此非法獲取虛擬財產達到情節嚴重程度的能夠構成侵犯財產罪。非法獲取虛擬財產并非只能構成侵犯財產罪,應當根據不同的行為類型討論分析其侵犯的不同法益以進行定罪量刑。對不同類型的虛擬財產應當根據不同的價值認定方法認定價值,未獨立于網絡服務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不屬于虛擬財產。

關鍵詞:虛擬財產;犯罪;定罪量刑

中圖分類號: D914 文獻標志碼: A 文章編號:1672-0539(2017)04-0050-07

在當前社會高度發達的網絡世界中,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層出不窮。2015年第一季度PC用戶報案總數中僅是網游交易欺詐案件就占比12.4%[1]。該數據表明,非法獲取虛擬財產的行為由于立法缺失和監管缺位,隨著網絡發展規模擴大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對于非法獲取虛擬財產達到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認定其為犯罪。但是同樣的行為類型,在不同的刑事判決書中體現的定罪內容存在著很大差異,主要被認定為侵犯財產罪或計算機犯罪或是侵犯通信自由罪。對虛擬財產的性質沒有清楚的認識使得司法機關對于犯罪客體產生了爭議,從而對于相同行為認定不同的犯罪,違反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一、刑法保護的正當性

(一)虛擬財產定性

狹義的虛擬財產專指網絡游戲中的角色、裝備、貨幣等(1)。廣義的虛擬財產是指具備一般財產特征的電磁記錄。虛擬財產的載體是網絡和計算機程序,毫無疑問其屬于計算機數據。因此行為人侵入計算機系統竊取虛擬財產,達到情節嚴重情形的,符合計算機犯罪的構成要件。而要認定非法獲取虛擬財產是侵犯財產犯罪,就不僅要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取虛擬財產的行為和非法占有虛擬財產的主觀目的,關鍵還要論證虛擬財產是否符合刑法意義上的財物概念。如果能得出肯定結論,則非法獲取他人虛擬財產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法益,達到情節嚴重程度的應當認定為侵犯財產犯罪,反之則不然。

少數學者認為虛擬財產具有影像性(不是實物,只有影像)、局限性(不能獨立存在,只局限于網絡)、期限性(依附于計算機程序,不能永久存在)、動蕩性(缺乏穩定性)等特征,因而不屬于財物[2]。筆者認為上述觀點有失偏頗,根據上述所謂四種特征并不能認定虛擬財產不屬于財物。僅以股票為例,股票不是實物,人們只能通過網絡方式買進或售出,只能在電子屏幕上看到股票交易的影像,因此股票具有影像性;股票只能局限于網絡,不能脫離網絡而存在,不能打印成紙張文件,因此股票具有局限性;股票依附于網絡和計算機程序,并且可能由于上市公司滿足退市條件而終止上市,使得特定股票消滅,因此股票具有期限性;股票價格時跌時漲,股市交易存在著大量風險,因此股票具有動蕩性。綜上所述,股票具有否定論者所提出的特征,但依然不能否定股票是財物,因此臆斷虛擬財產的特征以判斷其是否屬于財物的方法不可靠。判斷構成要件的符合性時,應當按照三段論法,以法定的構成要件建立大前提,以具體的案件事實建立小前提,進而判斷小前提是否符合大前提以推論出正確的判斷結論。同樣道理,我們判斷虛擬財產是否屬于財物,也應當以財物的一般特征作為大前提,以虛擬財產作為小前提,分析論證虛擬財產是否符合財物的一般特征,從而得出其是否屬于財物的正確結論。有學者認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必須同時具備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與價值性[3]19。另有學者認為,作為犯罪對象的財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并且可受支配可受控制[4]。筆者總結認為,關于刑法上財物內涵的觀點與民法上財產的概念并無實質區別,盡管有些許爭議,但大體相同,總的來說財物具有可支配性和價值性。

第一,財物自身具有可支配性,表明行為人對于該特定財物具有管理和轉移的可能。如果某物沒有支配可能性,即不能被任何人控制管理,那么行為人侵犯該物就不能認定為使被害人遭受了損失,也不可能通過非法占有該物構成財產犯罪。

毋庸置疑虛擬財產具有可支配性,在網游中,玩家可以任意操控虛擬角色,運用一定的游戲方式在虛擬世界中生存并不斷升級強化角色,玩家操控不當還會導致虛擬角色死亡;網游中的虛擬物品不僅可以存放在虛擬倉庫中,還可以供虛擬角色一次性消耗或穿戴使用,甚至可以加工合成,不斷升值;而網絡賬號作為一種重要的虛擬財產,其管理和使用是密不可分的,以廣大網民熟知的QQ賬號為例,用戶以私密方式保存管理其密碼,登錄使用QQ賬號后可以進行添加刪除好友和聊天群等相關操作,并能夠以自己的意愿進行更多功能設置,具有很大的可操作管理空間。所有的虛擬財產,包括上述的QQ賬號、網游物品等都可以以各種方式進行轉移和交易,不僅可以進行線上交易(即通過網游內部設置的交易程序進行交易),還可以進行線下交易(即通過網游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第二,財物具有價值性。通說觀點認為,價值性包括交換價值(又稱價值或經濟價值)和使用價值。所謂使用價值,并不單指經濟學意義上的使用價值,能夠滿足使用者精神、情感等需求,也等同具備使用價值。只有交換價值沒有使用價值或只有使用價值沒有交換價值之物能否成為侵犯財產罪的對象,尚值得商榷,暫且不論(2)。

但能夠肯定的是,虛擬財產不但具有使用價值,還具有交換價值。虛擬財產如QQ賬號、微博賬號等能夠滿足人們的通訊交流需要,并且承載著大量的用戶使用信息,毫無疑問是具備使用價值的。而另一類虛擬財產如網游裝備、虛擬寵物等,不僅能夠滿足玩家的娛樂需求,給玩家帶來精神愉悅,而且玩家能通過優良的虛擬裝備在網游中獲取更好的裝備或其他虛擬戰利品。虛擬財產不但具有經濟價值,有的甚至價值不菲。例如2014年,小米手機官網啟用了全新的域名mi.com,小米公司為購得這個域名出資360萬美元(約為2244萬元人民幣),這個天文數字使人們對于虛擬財產的價值上限有了重新認識。另外,虛擬財產的交易已非個別現象,而是在使用者之間自發構建了一整套穩定的換算交易機制。在國內著名的線上交易平臺“淘寶網”上,虛擬財產不僅可以買賣,還可以租賃。例如用戶在“淘寶網”僅需花幾元錢就可以租到一個限期半年的迅雷白金會員賬號,出租這類賬號的數家店鋪成交記錄都已破萬,充分說明了虛擬財產在生活中廣泛流通。endprint

有人認為,虛擬財產的交易始終只能在承認其價值的網民之間進行,對于不使用虛擬財產的人而言,虛擬財產毫無價值。但不得不指出,財產的價值本身是客觀存在的,不因擁有主體變化而發生變化?,F實生活中的絕大部分商品也做不到讓所有人成為顧客,比如只有一小部分熱愛觀看足球比賽的人才愿意去購買價格昂貴的足球比賽門票,但不能因此否認球賽門票的價值。

還有學者質疑,虛擬財產僅僅在網絡世界中具有使用價值,這種使用價值不能存在于現實世界中,沒有任何意義和價值。虛擬財產也因可以被網絡服務商(4)無限復制產出而不具備稀缺性[5]34。應當指出,網絡世界只是一種稱呼,并非是割裂開來的另一個世界,玩家不論如何癡迷也不能擺脫現實世界的時空束縛。所謂置身于虛擬世界,不過是電子設備運行游戲程序通過影像、聲音、獎勵機制等營造了一種娛樂氛圍,它實際上跟電影、電視節目等娛樂產品沒有本質區別。正如有的電影、電視節目是虛擬的,但依然能夠成為人們茶余飯后的談資,它們的使用價值不是僅在電子設備上才能體現,也不是僅在人們觀影時才能體現,而是可以反映到現實中來,給人們的生活增加樂趣。同樣虛擬財產并非只在虛擬世界中才具有使用價值,它的使用價值不只是體現在虛擬角色上,而是體現在玩家身上,給玩家帶來心理愉悅和精神滿足的,這種愉悅和滿足不是虛擬的,而是真實的。另外,不得不承認虛擬物品是被網絡運營商設計創造出來的,也能被網絡運營商無限復制發行。但這只是理論上可行,基本的市場經濟規律決定了這種復制行為不能達到財富增長的目的,沒有實際操作意義。例如國家擁有貨幣發行權,如若政府只顧解決眼前經濟困難而大量復制發行貨幣,勢必造成通貨膨脹的惡果,甚至引發嚴重的經濟危機。同樣如若運營商認為其某項虛擬物品價值很高而大量發行,供大于求,只能造成這項虛擬物品由于數量過多而價值下降,網絡運營商不會僅因此而得到額外利益。以網易公司代理的大型網游“魔獸世界”為例,2008年末魔獸玩家間的交易均價是800枚虛擬金幣兌換30元人民幣,而之后由于運營商不斷大量發行虛擬金幣,到了2015年末,玩家需要用16000枚虛擬金幣才能兌換30元人民幣。不難發現,虛擬世界同樣擁有穩定的經濟系統,通貨膨脹的現象同樣可能發生于虛擬世界,虛擬財產的稀缺性是由市場需求自始至終注定了的,是不可人為改變的。

(二)合法性討論

上述內容已經說明,虛擬財產使用虛擬兩字僅是為了與現實財產相對應區別,但它不是虛幻的,也不是無中生有的,而是經過網絡服務商勞動創造出來,真實客觀存在的。它具有可支配性、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符合刑法意義上的財物概念。因此非法獲取虛擬財產的行為,滿足相應的入罪條件就應當構成侵犯財產犯罪,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或許有人認為,我國刑法修訂于1997年,立法者在當時不可能預見到虛擬財產的概念,使用刑法規制虛擬財產不符合立法者原意。然而誠如張明楷教授所言,“刑法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但它同時必須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否則便沒有生命力?!盵6]“2015年12月末,中國內地網民規模已達6.88億人,互聯網普及率高達50.3%,居民上網人數已過半?!盵7]“2014年4月1日QQ同時在線數破2億?!盵8]種種數據表明,我們的社會正逐漸演變為網絡和現實構建的二元化社會,虛擬財產與人們的互聯網生活息息相關,逐漸變為人們滿足物質和精神需求的一種手段,是人們財產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既然當前社會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我們對于法律條文就應當根據條文的客觀文字內容和當前時代的需要去進行解釋,而非盲目探尋立法者當時的想法。

虛擬財產的概念在我國已經家喻戶曉,雖然大部分人對其內涵和概念沒有詳細了解,但是人們對于虛擬財產的歸屬和自然屬性基本都有明確清晰的認識,而不使用網絡的人沒有其他接觸虛擬財產的渠道,因而不可能產生非法獲取虛擬財產的意圖,也就更談不上侵犯虛擬財產以觸犯刑法。因此,將虛擬財產納入刑法規制范圍能夠被社會公眾所理解和接受,不會使公眾的預測可能性受到侵犯??偟膩碚f,保護虛擬財產是刑法的任務即“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正確有效地同犯罪作斗爭”[9]的要求。

二、虛擬財產類型

(一)虛擬財產判斷

根據虛擬財產特征而納入虛擬財產類型的包括但不限于網游中的虛擬財產(賬號、角色、裝備、物品、坐騎、寵物、貨幣等),網絡賬號(社交軟件賬號、電子郵箱賬號、平臺賬號等),虛擬貨幣(比特幣等),域名等。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可以預見虛擬財產的種類和內容都將更加豐富,我們不能也不必列舉虛出擬財產的完整內容。最近由學者撰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建議稿在第一百二十五條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的部分提出,網絡及其具有價值財產的內容,視為物[10]。筆者深以為然,我們只需判斷網絡內容是否具有價值財產內容,即可判斷其是否屬于虛擬財產。換句話說,我們需要判斷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是否具有財物的一般特征,即前文所述的可支配性和價值性,就可以判斷其是否屬于虛擬財產。

(二)網絡服務商的“虛擬財產”

爭議頗大但必須大膽提出的是,未獨立于網絡服務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不屬于虛擬財產(3)。

第一,虛擬財產是程序數據的外在表現形式,所有的虛擬財產都是程序數據,但并非所有程序數據都是虛擬財產。網絡內容尚以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形式儲存于運營商的網絡服務器而未表現于外時,應認定為單純的數據而非虛擬財產,只有經過玩家購買或是其他方式表現為具有一定形象的內容后,才屬于虛擬財產。如同人民幣的社會屬性是法定貨幣,其自然屬性是植物原料制作加工而成的紙張。國家儲存的紙幣原料隨時可以用于復制發行人民幣,但紙幣原料本身不能認定為貨幣。

第二,虛擬財產由于能給用戶帶來心理滿足和精神愉悅而具有使用價值,然而當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還未獨立于運營商,沒有轉化為用戶占有的虛擬物時,是不具有使用價值的,因為本質上講,此時的它僅是網絡服務商服務器內儲存的枯燥乏味的數據程序,不具備特定的虛擬物形象和功能。例如騰訊公司的QQ軟件具有通訊社交的功能,QQ賬號也因此而具有使用價值,但騰訊公司為開發QQ軟件而編寫的計算機程序數據本身并不具有通訊社交的使用價值。endprint

第三,虛擬財產的產出與傳統產出有著極大不同。傳統產出是線性的。例如,工廠里有多少生產機器,相應地只能生產多少產品。即使引進先進技術,提高工人生產效率,其單位時間產出也始終存在一個峰值,而不能擺脫產出與投入間的線性約束而無限增長。但是虛擬財產的特點是一次產出,無限銷售。虛擬物品本身的生產和研發是一次性的,但是卻可以無限次復制發行。無論有多少人想購買該虛擬物品,發行商都可以輕易地滿足其購買需求。另外,工廠產品只要生產完成即具有一定價值,不因沒有完成銷售而不具有價值或是價值降低。但虛擬財產的價值產生依賴于必要的銷售環節,僅是復制儲存而沒有對外銷售的虛擬財產不具有價值。例如騰訊公司的設計師和程序員可以花費半天的時間就設計出用于購買騰訊網絡增值服務的Q幣,定價為每個Q幣1元,一旦設計完成,這種虛擬貨幣可以無限復制出售,出售一個和出售一百萬個的成本是幾乎沒有任何差別的,但是營收卻天差地別。向QQ用戶或其他公司出售一百萬個Q幣騰訊將收入一百萬元,如若騰訊自己復制一百萬個Q幣存放于公司賬號而非對外銷售,顯而易見騰訊公司并沒有因此而收入一百萬元或是因此而獲得一百萬元的資產升值。如若承認網絡運服務商占有的網絡內容具有價值,那么就會得出很荒謬的結論,即網絡服務商僅是復制儲存自己的網絡內容就可以使公司資產升值,這是明顯違背基本的市場經濟規律的。

由此可見,只有對外流通而獨立于網絡服務商的虛擬財產才具有價值,網絡服務商自己發行占有的虛擬物品或網絡賬號不具有價值,不屬于虛擬財產。走在網游發展前端的韓國明確規定網游中的虛擬內容獨立于網絡服務商而具有經濟價值[11]。說明韓國立法機構也早已考慮到了網絡服務商占有的網絡內容和用戶占有的網絡內容具有本質的區別,因此通過立法一方面確立了網游虛擬財產的所有權屬于玩家,另一方面將網絡服務商的網絡內容排除于虛擬財產的范圍之外。這將為之后討論非法獲取網絡服務商的網絡內容行為的定罪量刑問題提供新的思路。

三、典型行為類型定罪分析

由于虛擬財產同時具有程序數據和傳統財物的雙重屬性,有的虛擬財產還具有通訊社交的功能,因此非法獲取虛擬財產達到情節嚴重的情形不能一概認定為侵犯財產犯罪,行為人的行為手段不同可能符合不同犯罪的構成要件。以下將針對學界中存在爭議的幾種典型行為類型,根據其符合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罪名。

(一)盜竊用戶(5)的虛擬財產

第一類是行為人竊取屬于用戶的虛擬財產。例如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岳某伙同王某在泗洪縣青陽鎮佳和世紀城19棟3單元506室開設的游戲工作室內,數次從張某處購買“魔獸世界”游戲的賬號密碼,然后指使謝某、陳某甲等人非法登錄游戲,盜竊虛擬金幣7.9億余個,再通過網絡平臺以一萬個虛擬金幣9至16元不等的價格進行銷贓。

對于此類行為如何定罪,學界存在著數種不同意見。有觀點認為,行為人盜竊虛擬財產必須要使用網絡,將不可避免地發生牽連犯罪的情況,同時觸犯盜竊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等罪,應從一重罪處罰[12]。但是這種觀點是不恰當的。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規定的犯罪對象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而不論是個人用戶還是網絡服務商的計算機系統都明顯不屬于上述范圍。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行為人盜竊虛擬財產雖然要使用網絡,但其使用的具體行為手段不一定會符合“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采取其他技術手段”的罪狀描述。例如行為人在網吧偷看他人輸入的賬號密碼,之后暗中登錄賬號盜竊價值較高的虛擬財產。這種行為既不屬于侵入計算機也不屬于采取其他技術手段,此種情形明顯不能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是《刑法修正案(七)》針對盜竊程序數據的行為規定的特別位階的盜竊罪。所以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是法條競合的關系,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條競合規則,該類行為都理當以特別法即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量刑[13]。

第三種觀點是認為,以盜竊方式獲取虛擬財產這種類型的電子數據,主要針對的是虛擬財產所有者的財產權益,因此應定盜竊罪[14]。

第四種觀點認為,偷竊虛擬財產達到情節嚴重程度,構成犯罪的,同時構成盜竊罪與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兩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根據想象競合犯的處置規則可擇一重罪處斷[15]。

但是筆者認為上述觀點都不妥當,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彼?,只要行為人盜竊虛擬財產構成盜竊罪的,無論是否侵入了計算機系統,也無論是否符合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都不能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更不是想象競合犯,而僅是構成盜竊罪一罪。

(二)竊取服務商的程序數據

第二類是行為人以各種技術手段侵入網絡服務商的服務器以復制取得網絡服務商所有的程序數據(6)。例如2014年3月,黃某利用系統漏洞,對綿陽市武道數碼科技公司的游戲服務器進行登錄攻擊及比對,盜取10000余個虛擬元寶并轉賣給他人,非法獲利300元。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的行為符合非法獲取計算信息系統數據罪的構成要件,判決其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有的學者認為應當按照盜竊罪定罪量刑,在具備數額較大或其他成立犯罪所必需條件的前提下,按情節量刑而不按數額量刑,并且原則上盡量避免適用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刑[3]25。但同樣是侵犯財產的案件,侵犯個人用戶財產直接計算數額量刑,侵犯網絡服務商的財產則需要先計算數額后按情節量刑,這種量刑理論使得刑法在財產犯罪中考察被害人的主體身份,造成個人財產和網絡服務商財產不對等,使財物概念喪失了統一性,并且不能體現刑法公平正義的理念。深究其根源,這種觀點是建立在承認網絡服務商擁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屬于虛擬財產的前提下成立的,建立這種前提不可避免地導致該觀點難以應對此類案件的定罪量刑問題。如前所述,本文已經論證了網絡服務商的程序數據不屬于虛擬財產,因此行為人侵入網絡服務商的服務器系統以復制取得網絡服務商占有的程序數據,不能構成侵犯財產罪,只能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并且應當根據2011年8月1日兩高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按照相應情節量刑。endprint

(三)盜竊網絡賬號

第三類是行為人盜竊用戶的網絡賬號,包括但不限于聊天工具賬號、微博賬號、論壇賬號、平臺賬號等。例如2005 年 3 月至 7 月期間,在騰訊公司就職的曾某伙同楊某利用其私自破解的“ioioliu”帳號的密碼,進入騰訊的服務器系統,將大量QQ 賬號的原密碼更改后出售給他人。經查,兩人總共盜賣QQ賬號 130 多個,售出總價 61650 元。法院認為,兩被告人盜號使得原QQ用戶無法使用此 QQ 號進行通訊社交,侵犯了他人通信自由,其行為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睉斨赋?,QQ號是用戶用于網絡通訊的工具,用戶可以使用其進行遠程聊天、視屏通話、傳送文件、收發電子郵件等操作。單純盜竊聊天工具賬號的行為只是使用戶不能使用該賬號進行通訊社交,雖然一定程度上妨礙了他人的通信自由,但無論使用何種解釋方法都不能使其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罪狀。正如手機雖然具有通話和短信等功能,使用過的手機可能承載著大量的通訊錄信息、通話記錄和短信記錄,也不能因此將盜竊手機的行為認定為侵犯通信自由罪。

但并非所有的盜竊網絡賬號行為都不能認定為侵犯通信自由罪,應當根據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不同而進行分類討論。如若行為人僅是單純的盜賣QQ號或者盜竊QQ賬號里的虛擬財產牟利,在達到數額較大或其他成罪條件后應認定為盜竊罪;根據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四條第(二)項,如若行為人具有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或者通信秘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即按照第二百五十二條侵犯通信自由罪定罪量刑;如若行為人盜賣QQ號或盜竊QQ賬號內虛擬財產,同時實施了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認定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盜竊罪兩罪,實施數罪并罰。

四、虛擬財產的價值認定

(一)傳統觀點的否定

侵犯財產犯罪的量刑取決于情節嚴重程度和被侵犯財產的價值大小,如若不解決虛擬財產的價值認定問題,刑法保護虛擬財產就不具有可行性。虛擬財產的價值認定始終是司法實踐中處理侵犯虛擬財產案件的最大難題,同時也是部分學者拒絕承認虛擬財產屬于財物的重要理由之一[5]35。但是筆者認為,不能僅因為虛擬財產的特點造成其難以定價而拒絕承認虛擬財產的價值,只要學界不以傳統的觀點認識看待新問題,我們就能夠通過討論研究建立起一套較為完整的虛擬財產的價值評估方案。

對于如何確定虛擬財產的價值主要有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根據用戶投入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來計算[16]。第二種觀點是根據提供虛擬物品的網絡服務商的官方定價來確定[17]。第三種觀點是按照虛擬財產本身的價值即市場交易價格來確定[18]。第四種觀點是應當區分虛擬財產類型,同時區分擁有虛擬財產的法益主體,采取不同方法計算[3]23。

首先,第一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因為用戶很難證明自己在虛擬財產上的投入成本。況且有諸多因素決定著虛擬財產的價值,用戶投入的經濟成本僅是因素之一。同一項虛擬財產即使被投入相同的經濟成本,但由于玩家的不同游戲水平及運氣因素的影響,最終形成的價值可能有很大的差異。就好比一塊寶玉經過能工巧匠的加工會更為美觀,具有更大的收藏價值,但是普通人若在玉石上妄動刀斧,必將造成玉石毀損。這一點在網絡世界中更為明顯,比如在騰訊公司代理運營的網游“地下城與勇士”中存在著一項經典玩法,玩家可以花費虛擬金幣對裝備進行強化,裝備強化等級越高屬性值越強,但是開發商對裝備強化設定了成功率,強化失敗可能導致該裝備強化等級歸零甚至毀損,花費甚巨最終一無所得的玩家比比皆是。

對于第二種觀點,是否所有虛擬財產都具有官方定價暫且不論,虛擬財產通常在由用戶持有一段時間后會發生價值變化,對于這種價值變化僅依靠官方價格是難以說明的。何況更多的虛擬財產沒有官方價格,例如普通QQ賬號是根據申請免費發放,并不能因此而認定免費發放的QQ賬號不具有價值。第一,QQ賬號可能因賬號數字組合比較美觀吉利(所謂QQ靚號)或是滿足特定用戶的心理需求(比如QQ號碼剛好是生日號碼)而具有價值。第二,QQ賬號經過用戶使用升級和精心維護也會升值。前文所舉曾某和楊某盜賣QQ號獲利數萬元的案例即說明一般的QQ賬號也具有或大或小的價值。

第三種觀點是較為穩妥可行的。虛擬財產的交易在用戶間已經形成了一套自發的、穩定的交易換算機制,在“淘寶網”、“5173”等網站都存在著大規模的虛擬財產交易市場。這種以市場價格為參考的方法比參考官方價格更為合理。因為網絡服務商發行的虛擬財產往往除了直接購買這一種取得渠道外還存在其他更為實惠的取得方式,通過官方購買渠道獲得虛擬財產的用戶較少。出于宣傳、營收等各方面考慮,官方價格通常只是一廂情愿,同一項虛擬財產的市場價格往往比官方價格低,有的甚至低十幾倍到幾十倍。而且市場價格比官方價格更為普及,有的虛擬財產不能通過向網絡服務商購買而得到,只能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因此并沒有官方定價,但依然存在市場價格。但市場價格也具有盲區,例如每一個域名都是全世界獨一無二的,在沒有完成第一手交易之前不存在該域名的市場交易價格。

(二)分類討論

因此筆者更傾向于張明楷教授提出的觀點,即區分虛擬財產類型,區分虛擬財產法益主體,采取不同方法計算虛擬財產的價值。但是在具體的分類內容中有不同的思路,由于前文已經論證網絡服務商占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不屬于虛擬財產,因此在對虛擬財產分類時不需要也不應當再區分虛擬財產法益主體。

第一類是存在市場價格的虛擬財產。對于這類財產我們都只需參考使用市場價格來對其進行價值評估。一方面,我們已經討論了參考市場價格優于參考官方價格和投入成本。另一方面,價值規律決定了市場價格圍繞價值上下波動,因此從長遠來看市場交易價格能真實反映出虛擬財產的價值而不需要其他額外的參考,從而在準確認定價值的同時也避免了參考因素過多導致價值認定存在爭議。endprint

第二類是不存在市場價格的虛擬財產。例如對于前例所述成交價格為360萬美元的域名“mi.com”的價值如何認定。首先明確不能按照“mi.com”域名的發行價格來認定該域名價值,因為所有域名的發行價格都非常低。據筆者查詢,“mi.com”域名注冊于1998年11月6日,經過十多年時間已經巨額升值,以十多年前的發行價格來認定明顯不當。其次,不能僅以小米公司的購買成本來認定“mi.com”域名的價值,因為我們所講的市場交易價格是建立在市場具有穩定交易換算機制前提下的市場均價,個別交易的成交價格實際上是個別買家的投入成本,不具有參考價值。

域名是全球范圍內獨一無二,無法復制的,具有稀有性和不可替代性,由于其巨大的商業使用價值,經濟學界通說早已認定其為無形資產[19]。那么我們可以采用無形資產評估中較為常用的市場比較法[20],根據以往各種類型域名市場的交易情況,找出可以比較的相似域名進行參照,從而得出評估價值。在具體比較中需要考慮到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主體、交易量和當時的社會經濟情況等影響因素。因不屬于專業范圍,具體認定細節則不再詳述,僅以此證明侵犯虛擬財產犯罪中虛擬財產的價值能夠被認定。

司法實踐中針對侵犯虛擬財產的案件,應當委托專門的價值評估機構根據上述方法認定虛擬財產的價值,并參考其出具的價值鑒定報告以定罪量刑,實現罪刑適應。

注釋:

(1)有部分學者持此觀點,認為虛擬財產僅指網游中的角色、裝備、貨幣等。不可否認網游中的虛擬財產是虛擬財產的主要形式,但隨著時代發展,更多類型的虛擬財產逐漸涌現,舊的觀點應當修正。

(2)張明楷教授認為,所謂價值性分為主觀價值和客觀價值,主觀價值等同于使用價值,客觀價值等同于交換價值。因此具備價值性不要求兼具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僅具備其中之一即可。例如情書因具有使用價值即可以被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產,此種觀點有待商榷。

(3)學界普遍認為,存在于網絡服務商服務器而未以一定形象表現于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也屬于虛擬財產,但是這種觀點應對入侵服務商服務器的案件時有很多問題無法解決。

(4)為了方便討論,此處及以下“網絡服務商”一詞均指設計發行虛擬財產并為用戶提供保存、使用服務的法人。

(5)此處用戶是與發行某虛擬財產的網絡服務商相對的概念,包括但不限于個人、企業、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等。

(6)此處單指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為網絡服務商所有,不屬于用戶所有的情況。如若行為人通過非法侵入網絡服務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盜竊用戶的虛擬財產,達到情節嚴重程度的,構成盜竊罪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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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Virtual property have the gener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raditional proper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cept of property in the sense of criminal law, so the illegal acquisi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to achieve the serious degree of the plot can constitute the crime of violation of property.Illegal acquisi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is not only a violation of property crime, it should be based on different types of behavior discussed and analyzed the different interests of the infringement of their rights in order to conduct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Different types of virtual property should be recognized according to different values, not independent of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 data does not belong to the virtual property.

Key words: virtual property; crime;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編輯:黃航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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