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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糾紛的管轄分析

2017-09-11 09:47王丹丹
西部論叢 2017年2期
關鍵詞:國籍

摘 要:律師以及訴訟當事人在處理涉外離婚糾紛時,面臨的首要困惑問題即在何地處理離婚糾紛,怎樣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權益,這就是管轄權問題,也是法律適用問題。本文將從涉外婚姻關系出發,討論在不同主體、不同結婚登記地的條件下,如何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選擇合理的管轄地提起訴訟。

關鍵詞:涉外婚姻 管轄 國籍 夫妻共同財產

一、涉外民事案件中常見的類型之一為涉外離婚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涉外民事關系的案件一般包含四要素:1、主體涉外;2、標的物涉外;3、事實關系涉外;4、其他。在處理此類法律事務問題中,涉及的案件類型主要為涉外合同糾紛以及涉外離婚糾紛。但當事人或律師往往無法明確、理智地選擇訴訟管轄地,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就涉外離婚糾紛的管轄問題作出具體分析。

二、涉外離婚糾紛案件前提是確認訴訟雙方的婚姻關系

在處理涉外離婚糾紛中,首要問題即訴訟雙方的婚姻是否有效,畢竟離婚的前提是訴訟雙方存在婚姻關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結婚的,只要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的四種情形,則訴訟雙方的婚姻應當有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登記結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88條規定,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即訴訟雙方在何國家締結婚姻,則適用于該國的法律。若訴訟雙方婚姻登記程序符合該國法律規定,且已經辦理完成結婚登記,在無特殊規定下,則訴訟雙方在該國的婚姻應當是有效的。但若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確認其婚姻效力,則需要訴訟雙方或一方將其婚姻信息在婚姻締結地進行公證或律師見證,再交于中國駐該國大使館蓋章確認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法院或其他機構方可確認并認可其婚姻效力。

三、涉外離婚糾紛的六種主要情形及對應的管轄地選擇

涉外離婚糾紛中按照離婚主體國籍及結婚登記地劃分,有以下六種情況:

(一)夫妻一方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結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我國登記結婚,我國可以確認其婚姻的法律效力,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在被告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況下,則可根據一般管轄原則,在被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若原告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和23條規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在發生離婚糾紛時,可以在原告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

(二)夫妻一方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登記結婚

原告在起訴離婚時主要考慮夫妻雙方的主要財產所在地以及哪個國家的法律更傾向于保障原告利益。如夫妻雙方主要財產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且夫妻一方長期生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則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起訴離婚,但需要通過婚姻締結地國確定其婚姻效力。如夫妻雙方主要財產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即使夫妻一方長期生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也建議在婚姻締結地進行離婚訴訟,原因在于依據我國法律,法院在處理離婚糾紛時若夫妻共同財產中涉及境外不動產部分,法院不對該部分財產做分割處理。

(三)夫妻雙方都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登記結婚

目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活、工作。根據我國法律,人民法院受理該類案件的前提是夫妻一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一年,該居住地法院才可能具備管轄權。同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視為承認該法院有管轄權。在處理離婚、子女以及財產分割問題上適用于我國法律。

(四)夫妻雙方都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活、工作多年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結婚

該種情況要滿足夫妻一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一年,即可在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且因為夫妻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結婚,我國法院可以依據民政部門出具的結婚證確認雙方婚姻的法律效力。

(五)夫妻雙方都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結婚,但目前一方或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生活、工作

若離婚雙方目前都定居在境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3條,如定居國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若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工作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中境外不動產部分,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處理,仍須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六)夫妻雙方都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登記結婚,且目前一方或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生活、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4條,如定居國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則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樣,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中境外不動產部分,仍須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若離婚雙方已經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法院調解離婚或判決離婚后,任意一方出于某種需要,想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機構確認其已經離婚的事實,例如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不動產或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結婚等,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申請法院確定其境外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的效力。在申請時,應當注意中國公民申請及原配是中國公民的外國公民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若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告知其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

四、結束語

在處理涉外離婚糾紛的案件中,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法院及境外法院都具備管轄權的情況下,建議當事人綜合考慮主要財產所在地、兩國關于婚姻問題的具體法律規定以及訴訟成本等問題,理智地選擇訴訟管轄地,合法合理合情地維護自身人格及財產權益。

作者簡介:王丹丹,廣東杰科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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