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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權利歸屬及保護研究

2017-09-11 09:47肖婷
西部論叢 2017年2期
關鍵詞:人工智能

肖婷

摘 要:人工智能技術當前不僅能夠完成人既定的固定模式工作,同時還能夠進行文字以及視覺藝術等方面的創作,那么人工智能所創作的作品是否能夠以著作權人的身份被認同和保護,成為當前著作權歸屬問題中研究的重點。文章主要探討了作為非法人和自然人的人工智能能否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主體對生成物進行保護相關研究,以期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護提供思路。

關鍵詞:人工智能 創作作品 著作權歸屬

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展使得人工智能產業也獲得了重大的變革,同時各國也開始紛紛加入到人工智能的研究領域,越來越多的人工智能機器被賦予人的智慧,甚至擁有公民的身份。這些人工智能產物不再是冰冷的機器,它們已經具有學習和創造的能力。但是這些人工智能所創作的作品在著作權的歸屬問題上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如何對智能技術創作的作品進行認定以及歸屬權問題進行確定仍然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難題。

一、人工智能創作物的類型及特征

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是作品,而所謂“作品”,也就是“人”的思維認知、理解表達以及情感融入等形成的、具有獨創性的產物。那么,AI創作物是否具有這些特征,存在哪些類型,學界有著以下共識:關于AI創作物的類型,按照“是否存在深度學習產物”為標準劃分為以下幾類:一是源于人類智慧的直接產物,又稱“第一類生成物”。這一類型的AI創作物就是一般意義下的由計算機、網絡技術綜合作用下產生的作品,AI在整個作品的創作過程中僅發揮了輔助性作用,并未有超出程序設計、代碼指引的任何行為。二是非經人類智慧形成的產物,又稱“第二類生成物”。這一類型的AI創作物的產生,并非僅在人類限定的范圍,或是建構的知識庫中,而是基于這一前提,融入了AI的自我學習、深度學習等元素,AI是獨立的創作主體。

關于AI創作物的特點,按照AI的基礎運行原理來看,存在以下兩點突出特征:第一,AI創作物本身與人類自行創作的作品不存在差異性。AI創作作品的過程,主要是基于海量數據分析、相鄰數據解析和既定算法來完成的,因此創作物的信息內涵、欣賞價值等和人類智慧獨創表達并沒有明顯的不同。第二,AI創作過程每一環節皆具高效性。在現代科技支撐下,AI借助超級計算機以及網絡云端數據交互、神經網絡等技術的綜合運用,使之創作的速度和效率是人類創作遙不可及的,同時,在神經網絡驅動下深度學習,能夠讓AI在極短的時間內完成海量知識的學習,并形成更符合要求的作品,而這也是人類無法與之匹敵之處?;谇笆?,目前AI在大多數領域還只是充當“工具”角色,尚未能全權取代人類從事全部的生產行為,但其發展從未停步。因而對其創作物的相關法律認定也亟待進一步形成共識,建立符合時代發展、市場需求的完善法律體系。

二、人工智能創作物權利的歸屬現狀

如今,對于人工智能創作物著作權的歸屬學界兩大爭議焦點分別是人工智能的創作物是否滿足成為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的條件以及人工智能是否能夠成為著作權權利的主體。

(1)人工智能是否符合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

我國著作權實施條例規定作品必須是具有獨創性的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屬于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根據傳統著作權觀念對“作品”的理解,“作品”必須是人類的智力成果。雖然人工智能創作物可以表達其自身的思想情感和價值觀,能夠達到對作品獨創性的要求,但是人工智能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不能滿足現如今著作權法意義上對于作者人格屬性的要求,所以其創作物不屬于智力成果,不符合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

(2)人工智能能否成為著作權權利的主體

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我國著作權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國家。如前文所述,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者必須是法律意義上的“人”,具有獨立的人格,能夠滿足著作權法對于作者人格屬性的要求,承擔法律后果。但是,現如今人工智能在我國無法獲得法律意義上的“人格”,所以其無法成為著作權權利主體。因此其創作物的保護也成為了一大難題。

三、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1)人工智能作品的鄰接權保護

在人工智能作品鄰接權保護中可以按照其他權利設計一樣,從鄰接權的主體、客體上進行規制。人工智能作品的客體為人工智能獨立完成的創作,且模擬并賦予作品人的特定場景的情感,并達到了著作權法上對作品獨創性的關鍵要求。對于人工智能作為人類輔助工具完成的作品并不是這里所要探討的作品,作為輔助工具完成的作品仍是以人為創作的主體,只能認定為人的創作。人工智能創作物鄰接權旨在促進人工智能的研發和應用推廣,最終受益主體為投資者、研發者或者使用者等,即是人工智能創作過程中不可替代的參與者為主體??梢詤⒄諉挝蛔髌返闹贫仍O計,投資者數據庫共享者或應用者為人工智能創作的主體應為權利人。英國版權法中規定計算機所生成之作品進行必要程序者,視為該計算機生成之作品的作者。因此,可以將人工智能程序的開發者、數據庫的共享者、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使用者)都根據具體情況認定為權利的主體。

(2)人工智能作品保護的期限

我國的著作權法上鄰接權保護期限并不是一致的。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等權利保護期限是50年,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是10年??梢詤⒄盏聡鴮︵徑訖啾Wo期限的規定進行更詳細的分類。在當前人工智能快速發展的形式下,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突飛猛進,對人工智能作品鄰接權設置過長的保護期限勢必會抑制人工智能的發展速度,過度的保護會壓制自然人的創作,不利于人類文化的繁榮發展。因此對人工智能作品鄰接權保護的期限適當縮減。對于人工智能作品予以保護的起止日期適用自然人作品的標準。

四、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人工智能的創作越來越多,人工智能作品的歸屬問題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當前現行的法律中還沒有對人工智能著作權的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使得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權的爭議頻發。我國通過委托著作權的相關法律條款根據相應的設定標準對委托創作的主體和類型等給出合理的解釋,進而使得人工智能應用的個人和企業的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但是我們還需要用長遠的目光看待科技的發展對社會法律的沖擊,防止在科技大潮的沖擊下,在沒有充足的準備下無所適從。

參考文獻:

[1] 彭木林.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權歸屬模式探析[J].特區經濟,2018(01):106-108.

[2] 陸泉旭.人工智能創作物版權保護問題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7(13):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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