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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知識產權質押問題的具體分析

2017-10-30 22:14孫少敏
經濟研究導刊 2017年30期
關鍵詞:法律風險

孫少敏

摘 要:知識產權質押是在法律方面形成風險的主要因素,是由于知識產權本身帶有的價值不穩定性、客體無形性、權利被授予性以及時間性等特殊性,這些原因給知識產權的質押造成了巨大的困難。因此,應該采取一定的風險預防措施,積極結合知識產權的特性,改進完善知識產權質押的抵押擔保功能。

關鍵詞:擔保功能;法律風險;知識產權質押;改進優化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7)30-0199-01

一、知識產權質押具有的特殊性

知識產權進行質押時形成相關法律風險的根本原因是,知識產權的固有特性在某種意義上削減了其擔保功能。為了更加全面徹底地熟知知識產權質押所面對的法律風險,調查研究其風險源頭是十分必要的,即知識產權固有特性是怎樣作用于知識產權擔保效用實現的。相較于動產質押來說,知識產權質押具有以下幾點特殊性。

1.知識產權客體具備無形性。知識產權的固有特性并不是權利的無形性,而是知識產權客體的智力成就的無形特性,因此形成了不動產使用權和知識產權質權等為抵押資本的實際區別,與此同時也不同于動產質權。進行質押的知識產權也許因其違背相關法律法規,而被撤銷或者歸為無效(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專利被宣告無效),也許因為權屬不明確而存在的法律風險,也可能因為強行使用或者強制許可導致知識交換核心價值減少,還可能因為出質者懈怠處理相關手續流程而歸于滅失。

2.知識產權存在時間性。公益性是知識產權時間性的源頭。智力成果是知識產權的權利載體,其主旨是推動全世界的發展與進步,唯有大范圍運用才會體現出其核心價值。因此,知識有共享特性,不能在某一權利人手中長久壟斷,但是可以賦予權利人一個時期的占有權。在某種意義上,形成知識產權質押風險因素必不可少的是知識產權的時間性。

二、知識產權質押擔保作用的改進優化

1.全面徹底審核質押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對進行質押知識產權權利實際狀態不確定的風險問題,除了相關審核檢查出質者所有權利證明之外,還要審核檢查知識產權是否被國家人民法院實施了執行措施或者財產保全、是否辦過質押記錄登記以及是否具有能夠導致知識產權滅失的權屬訴訟或者確權訴訟以及案件。除此之外,還一定要管制知識產權地域以及時間的特殊性。

2.貸款制約條款。知識產權持續時期最關鍵的是確定進行質押的對象實際價值,但是因為知識產權本身價值具有極大的波動性,加之知識產權質權的替代物十分的稀少并且都具有很難變現的特點,其擔保作用比較弱。因為知識產權質權的擔保作用相對很弱,為了預防此類風險,最好的方法就是對知識產權質押建立健全必要的限制條件。

3.積極促進知識產權盛行。盡管法規制度對進行質押知識產權的處理分配做了很多制約性規定,比如《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第16條的規定,制約了出質者許可實施以及轉讓專利權的權利,但是書面上的制約不能很好地規避出質者,處理分配已經出質知識產權的行為活動。知識產權和所有有形物體不同,其價值的體現更多的是要對知識產權進行運用。受知識產權實際價值作用時間性的制約,可以許可出質者對知識產權實施處理分配,并且不會損傷質權者的實際利益。

三、結論

知識產權進行質押法律風險的預防方面,應該力求攻克知識產權自身特性所帶來的阻礙,對知識產權直言必須實施條款制約,從中選取比較優秀的知識產權作為質押對象。與此同時,也要關注出質者的自身條件,嚴格保證具備還款能力并且看重知識產權的交易價值,不是簡單地制約知識產權的處理分配,靈活改變知識產權提現的方法模式,導入保險公司、擔保公司等主體以分散潛在風險,最終保證債權的全面實現。

參考文獻:

[1] 張德芬.論知識產權質權的效力——以知識產權質權客體的特點為視角[J].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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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楊延超.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M].王書江,張雷,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16:98-99.

[責任編輯 李春蓮]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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