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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稅務政策在供電企業的應用研究

2017-12-18 10:32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惠州供電局李庭生
財經界(學術版) 2017年21期
關鍵詞:進項營業稅稅率

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惠州供電局 李庭生

“營改增”稅務政策在供電企業的應用研究

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惠州供電局 李庭生

目前,在“營改增”全面擴圍的形勢下,學習研究“營改增”的相關政策,實現“營改增”政策的順利實施成為了值得研究的課題。本文將研究著眼于供電企業“營改增”稅務政策的應用,以目前增值稅管理現狀為出發點,從進項稅環節和銷項稅環節兩個角度進行分析,為相關從業人員處理業務提供一定的指導。

“營改增”供電企業稅務政策

一、緒論

(一)研究背景

“營改增”就是將征收營業稅改為征收增值稅,自從2012年1月1日在滬試點以來,已然在我國相繼鋪開,改革的領域也從交通運輸業、現代服務業擴展到電信業、郵政業。2016年5月1日我國開始全行業“營改增”試點,增值稅將全面取代營業稅。

供電企業的業務涉及范圍廣,收入來源主要有售電收入、輸電收入、電網輔助收入等,也不乏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出租收入等。其成本構成總的來說可以分為購電成本、輸配電成本、發電成本等,具體來說又可以分為資產購置類、建筑安裝類和成本費用類等。此次“營改增”將增值稅擴展到全行業,完成了增值稅對營業稅的徹底取代,是對國民經濟全方面產生影響的一次稅制改革,其中對建筑安裝業、金融業等的相關規定都值得供電企業著重關注。

(二)研究意義

本文以現有的針對“營改增”的相關研究為出發點,結合5月1日全面“營改增”的大背景,將論文研究之重心放置于供電企業,著重分析“營改增”政策在供電企業的應用及其對供電企業產生的影響。借此,期望能夠對供電企業的相關稅務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導作用。

二、“營改增”稅務政策在供電企業的應用現狀

根據實務當中遇到的具體情況,筆者總結了以下幾點在“營改增”的過程中面臨的增值稅管理相關的問題和困難:

(一)票據管理難度加大

“營改增”改革以后,很多原本并非增值稅納稅人的企業和商家新開通增值稅業務,這些新增納稅人在增值稅管理方面缺乏經驗,開票不規范,常常出現密文區密文移位、稅額小數點后位數缺失等問題。對于這些不合規的票據的退換,造成了不必要的工作和浪費。

(二)企業涉稅風險提高

1、政策了解不清引發涉稅風險提高

全面“營改增”,在實務當中存在由于對“營改增”相關政策了解不夠透徹,對不能抵扣的項目進行抵扣的現象,而這顯然是不符合規定的。再者,由于業務性質的不同,可抵扣的稅率與實際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稅率不相符,從而造成錯抵現象。

2、增值稅范圍擴大引發的涉稅風險

全面“營改增”,一些原本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項目納入到增值稅征收范圍中,一些原本不屬于增值稅納稅人的企業變更為增值稅納稅人,這就加大了企業原本的增值稅管理難度,更易引發涉稅風險。

3、涉及之電力安裝工程稅務風險加大

就目前的狀況看,電力安裝施工方面仍然存在不能夠嚴格按照工程施工進度開具發票的現象?!盃I改增”之前繳納營業稅不存在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對稅負及稅務風險的影響都不大。但是“營改增”之后,企業需要按照發票上實現的銷項稅額計銷項稅,與購入成本可抵扣的進項稅抵扣后的差額繳納稅款。

(三)賬務處理難度加大

營業稅針對營業額納稅,財務處理和相關管理相對比較簡單,而增值稅實行抵扣制,在發票管理和處理合規方面要求都比較高,這就對企業的財務處理能力和相關的管理系統提出了新的要求。加之一些原本不是增值稅納稅人的商家新成為增值稅納稅人,這就需要我們對相關的發票進行新的歸集和整理。

三、“營改增”稅務政策在供電企業銷項稅環節的應用研究

本文筆者從銷項稅環節和進項稅環節兩個方面進行“營改增”稅務政策應用研究。本節主要針對銷項稅環節進行闡述:首先供電企業具體的收入類型進行分析、描述;然后針對供電企業的具體收入類型進行相關的稅務政策應用分析。

供電企業在此次“營改增”擴圍之前大都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入項目大都為原增值稅納稅項目,與此次“營改增”擴圍的相關政策變化不大。

(一)主營業務收入的適稅政策

(1)售電收入?,F行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包括銷售或進口貨物,其中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2)電網輔助收入。主要是高可靠性供電收入。在“營改增”以前,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3%。目前高可靠性供電費用應該按照現代服務業中的“其他現代服務業”征收增值稅,適用稅率6%。

(3)自備電廠收入。自備電廠收入中也包含與之相對應的國家重大水利基金等相對應的基金項目,其適稅狀況與售電收入類似。

(二)其他業務收入的適稅政策

供電企業的其他業務收入中,銷售材料收入等原屬于增值稅納稅范圍,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技術轉讓收入在2012年針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的“營改增”試點中已經列入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按照相關規定適用6%的稅率,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運輸收入也于2012年納入試點,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設計收入,含規劃收入、咨詢收入、評審收入、設計收入等,此部分也于列入到了增值稅的征稅畛域,按照現代服務業的要求征收增值稅,適用稅率6%。

其他項目刨除收入占比重較低,不具有相關性者,與此次“營改增”擴圍相關的收入主要有:固定資產出租收入和無形資產出租收入。

固定資產出租。出租“營改增”前(即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適用5%的征收率;出租“營改增”后(即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適用11%的稅率。

無形資產出租收入。企業在持有無形資產期間,其出租收入屬于收入要素中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使用權的讓渡及相關服務免征增值稅,商標權和著作權的使用權讓渡按6%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四、“營改增”稅務政策在供電企業進項稅環節的應用研究

本節主要針對進項稅環節進行闡述,其性質將其分為資產購置類、工程建造類和成本費用類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資產購置類

資產購置類主要有購進動產和購進不動產。購進動產(機器設備等)屬于原增值稅應稅項目,只要購入資產不是用于不得抵扣增值稅項目,即可進行相關抵扣,在此不做贅述。

購進不動產原本并不屬于增值稅抵扣范圍,此次“營改增”擴圍后被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適用稅率為11%。其具體規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不屬于該分兩年抵扣之范圍。

(二)工程建造類

建筑安裝業原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此次“營改增”后,加入了增值稅的征收畛域,此次“營改增”擴圍前,建筑安裝業適用營業稅,稅率為5%?!盃I改增”后,針對建筑安裝也得征收規定更加復雜,包含了新老項目的區分、簡易征收等多項問題,建筑安裝業“營改增”與供電企業相關的規定主要有:建筑服務老項目可以選擇簡易征收;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另外,施工單位在報稅的過程當中需要逐個項目進行,并且在申報以后的三年內不得變更該項目的稅率。理論上講,施工單位申報的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應當是針對同一項目的,不可能出現其一邊采用簡易征收變法給我方開具3%的銷項稅發票,另一邊又按照一般征收方法抵扣11%的進項稅,但是目前處于“營改增”的過渡階段,各種規章的履行仍然存在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所以還是需要相關人員提高意識。

就目前階段,結合供電企業的具體情況,在工程安裝類項目中,還沒有辦法統一規定執行什么樣的稅率和政策,為了能夠更好地執行“營改增”的相關規定,實現順利過渡,就要求相關單位和相關工作人員逐個項目甄別,加強審核,以避免涉稅風險,維護單位利益。

(三)成本費用類

目前,供電企業已經不再區分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主營業務成本,統一采用生產成本科目核算,所以在此分類中主要包含兩個項目——生產成本和財務費用。具體分析如下:

1、生產成本

(1)購電成本

供電企業的購電成本,顧名思義就是供電企業購買電力所付出的成本,該項成本的構成相對比較簡單清晰。按照發電來源主要可以分為購買水電、煤電、油點、燃氣電、核電、可再生能源電等,盡管這些購買的電力各有不同,但是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都是17%。

(2)輸配電成本

供電企業的輸配電成本相對比較復雜,包含的內容也較多,筆者對此進行了簡單的整理,如表所示:

供電企業輸配電成本

2、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主要包含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和金融機構手續費。

利息收入項目,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目前是不征收增值稅的,暫時不需要著重考慮,但是應持續關注相關政策的變化。

利息支出主要為貸款利息,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購進貸款服務以及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對于金融機構手續費,可以抵扣銷項稅額,適用稅率為6%。但是,金融手續費中與取得貸款直接相關的部分不得抵扣。

五、總結與展望

(一)結論

全面“營改增”,一些原本不屬于增值稅范圍的項目納入到增值稅征收范圍,一些原本不屬于增值稅納稅人的客戶或供應商變更為增值稅納稅人,這給供電企業帶來了財務處理、人員培訓、信息溝通等方面的一系列的問題,盡管目前各個供電企業都在進行著各個層面的應對工作。筆者從進項稅和銷項稅兩個方面對供電企業的涉稅政策進行了分析。簡而言之,在進項稅方面,供電企業要繼續加強相關管控,做到及時報稅,避免稅務風險;在銷項稅方面,供電企業應當明確“營改增”有所變化的項目,做好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做到及時抵扣、最大化抵扣,以降低企業的稅務成本。

(二)展望

全面“營改增”是一項涉及國民生活方方面面的重大改革,即便供電企業為原增值稅納稅人,主營業務的銷項稅環節和進項稅環節的管理工作已然成型,受到此次稅制改革的沖擊不大,但是由于生活服務業、建筑業和金融業等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仍然有很多業務面臨“營改增”后帶來的改變。據此,筆者認為供電企業應當從以下幾個角度加強管理:一是加強相關管理和制度的完善以應對風險;二是加強相關的培訓溝通工作以提高效率;三是將“營改增”全面擴圍后的項目加入當稅務籌劃過程當中,做好相關的籌劃和預算工作。

[1]威尼·瑟斯克(烏克蘭).發展中國際的稅制改革[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1-3

[2]楊軍,龐勁松,劉斌.“營改增”觸發的企業管理變革探索[J].財務與會計(理財版),2013(5)

[3]孟瑤,蔣海鵬.淺析“營改增”對供電行業的影響[J].現代經濟信息,2015(13):16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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