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民間合會的制度分析

2018-01-22 13:45鄭思漪
職工法律天地 2018年6期
關鍵詞:民事行為集資借貸

鄭思漪

(10019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北京)

一、合會的涵義

“合會”意為“輪轉儲蓄與信貸協會”。它是協會內部成員的一種共同儲蓄活動,也是成員之間的一種輪番提供信貸的活動。按此,這是一種成員之間的民間借貸,是成員之間的資金互助,同時涉及了儲蓄服務和信貸服務。而合會通常是基于家庭成員和朋友之間的信賴關系組建而成,沒有物質擔保,也沒有書面合同,社會信譽和鄉土親情在合會活動中起主要作用,如果每一個成員都能及時足額地上交“會錢”,合會就能夠正常的運行。

二、合會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合會的制度設計存在法律上的缺位。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商業銀行法等對民間借貸做了相關的規定,但是針對合會,這一東南沿海普遍存在的民間融資方式,在法律層面上卻幾乎沒有任何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而合會作為民間集資方式的一種實際上是民間借貸的變異形式,因此合會理應作為特殊的債務合同關系沿用《合同法》第十二章的相關規定來處理糾紛。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1991】121號批復精神,“集資糾紛案件不屬于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的受案范圍,因此,該糾紛由有關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處理為妥者?!边@兩條法律法規本身就存在矛盾。

而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合會產生的民事糾紛,法院通常采取兩種態度。一種是根據最高法經濟庭的批復精神認為該類案件不屬于受案范圍,采取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的態度。而在一個普遍存在合會制度的地區,法院的這種態度讓由于合會產生的各種糾紛失去了“安身”之處,而即使根據《刑法》,會首得到了刑事上的懲罰,會員也很難通過法律的途徑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另一種態度是認為可以受理,但是認定民間合會是一種非法集資的違法行為,不受保護,因標會所約定的行為是一種無效民事行為,應按無效民事行為進行處理。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庇捎诤蠒ǔJ腔跁缀蜁T之間的信任關系產生,因此法律關系也發生于會首和會員之間,而不是會員和會員之間。即如果被認定為無效的民事法律關系,已經得到總會金的會員要將會錢返還給會首,而會首應該把其他會員之前繳納過的每期會錢予以返還。

合會監管機構的缺位。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我國目前的合會監管機構是銀監會即各地的銀監局,當合會活動嚴重到構成犯罪時才會移轉到司法部門。但是,在我國,銀監部門通常只設在地級市,而合會活動大多發生在農村地區,監管部門不但難以對合會活動進行及時的監管,而且基于每一個會大小不一數額不等,對非法合會的發現都很困難。而即使發現,監管部門也大都采取默認的態度,只要不發生大規模的倒會現象,一般不插手管理。也正是由于國家法律對合會的保護和支持力度不夠,在對合會的運行方面沒有相應的規范對以管制,導致這一民間集資方式在自生自發中愈發肆無忌憚地發展壯大起來。

三、合會制度的法律完善

由于合會制度已經事實上在我國許多地區盛行起來,法律如果再采取回避的態度不但無法對這種民間集資進行有效的監管,反而變相鼓勵合會在市場經濟的指導下朝著更加失控的方向發展。而在日本、臺灣和印度等眾多地區,已經對合會制度有了完整詳盡的法律規范,在法律的監管和規制下,這些地區的合會制度相對穩定合規地存在和運行。而實際上基于我國的政策、法律基礎和金融環境,現階段我國構建合會法律制度的條件已經相對成熟,具有了立法的可行性。以下為我對我國關于合會制度的部分立法建議。

首先,按照我國目前的立法,認為合會為一種非法的民間集資方式,而幾乎不給由此產生的糾紛以任何法律上的救濟。但由于合會制度在我國已經有上百年的歷史,且為民間的借貸、融資提供了一種方便快捷的方式,我們應該在法律上對合會制度予以肯定。

其次,在立法中,對合會的主體,會首和會員都應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边@是為了防止由于主體資格存在瑕疵而是合同效力無效或是待定。

同時,應該規定會首和會員在同一個會里面只能擁有一個會份。對會首而言,多個會份可能導致實際上的空會,即會首合會的初衷就是為了騙會,即自己扮演多個角色在前期收取多期會款,而后逃會從而導致倒會。如果把這一規則通過法律的途徑確定下來,即可在立法層面一定程度上減輕這種道德風險。而對會員而言,同樣存在這種風險,即在前面連續幾期獲得會錢之后惡意逃匿,而由于缺口眾多,若會首無法填補其漏洞就會引發倒會。不僅如此,從合會的目的角度來說,也失去其聚合眾人資金的意義,而將一人多會進行極端化的演變,其實就成為普通的計息借貸了。

而由于民間合會無法像金融機構一樣,對每個人的開戶狀況都登記在冊,對它的監管實際上是存在很大難度的,我們難以事實上控制一人多會的情況。于是就應該加大對民間合會的監管。前述已經提到由于合會大都存在于廣大的農村地區,使得銀監部門對其監管的難度巨大,存在現實的不可操作性。因此我認為應該把這一監管任務下派給個鄉鎮的工商所,一為工商所本來就有合同鑒證職能,二則因為各個鄉鎮都有工商所,具有可操作性。

合會在我國已經有了悠久的歷史,確實為許多農村地區解決資金周轉問題提供了便利,因此我們需要肯定它的存在,同時利用立法、監管等途徑對其進行管理和規范,讓它在可操縱的范圍內繼續補充金融機構的漏洞,達到資金的合理流通和利用。

參考文獻:

[1]江曙霞.中國地下金融[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

[2]曹競輝.合會制度之研究[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7.

[3]王曙光.經濟轉型中的金融制度演進[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4]鄭啟福.中國合會法律問題研究[J].福建師范大學,2010,6.

[5]趙麗蘋.論合會的法律規制[J].西南政法大學,2011,5.

猜你喜歡
民事行為集資借貸
民間借貸糾紛頻發 誠信為本依法融資
前夫病逝,必須按照公證遺囑繼承遺產嗎
太原:舉報非法集資最高獎萬元
讓民間借貸駛入法治軌道
孩子侵權,教唆人擔責
強制報告制度 構建反家庭暴力“網”
一張圖看懂民間借貸“防火墻”
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36%無效
西安聯合學院非法集資案五嫌犯落網
黃金佳非法集資案報案金額達53.9億元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