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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經濟法協商式的執法制度

2018-01-22 13:45李大奎
職工法律天地 2018年6期
關鍵詞:人本主義經濟法協商

李大奎

(150028 哈爾濱商業大學法學院 黑龍江 哈爾濱)

從當下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來看,社會主義經濟正不斷的進步和發展,政治體制方面也在經歷著持續的改革,社會層面整體的利益以及實際的價值也以多元化的路線進行發展,逐漸呈現出重視民主的特點,人民群眾對于權利的認識也在持續的提高。正因如此,政府在開展社會治理實際工作中,應該對人民的權利給予高度的重視,不可依然應用過去的強制執法方式。目前所應用的協商式執法方式在很大程度上為我們國家執法觀念的轉變做出十分重要的貢獻,在實際執法的過程中,對政府的職能進行合理的運用,并且加強了與被執法者之間的協商,在實際執法的過程中逐漸融入新型人性化服務的思想,從目前應用的實際情況來看,社會各界對這一新型執法方式的評價都十分好。但是從根本上來講,協商式執法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缺少一定的統一性,并且還存在著部分執法人員自身素質較低的問題,這就直接影響了執法工作,并且也使得部分人民群眾對協商式執法存在著誤解的現象。

一、新型協商式執法模式的實際重要性

毫無疑問,法律是最為公正的,但是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只以法律說話而不講人情,這就使得執法顯得十分苛刻。而目前隨著社會主義的不斷進步與發展,協商式執法逐漸形成,可以說這是時代進步與發展的必然結果。在實際執行中,應用各種法律適當進行協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執法中時有發生的爭吵以及摩擦等問題,大大加強執法的整體效率。在實際協商式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使用與過去應用的強制性執法完全不同的執法方法,在與社會整體利益相關的情況下,吸收社會各方的意見,從而使得相關的法律可以以較高的效率執行,使社會中各個主體都享受到法律對自身利益的保障。

二、當下我們國家經濟協商執法過程中顯現出來的不足之處

(一)執法過程中整體程序透明程度不足

目前,我們國家在進行協商式執法的實際工作中存在著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那就是透明程度不足,這一問題在各個方面表現得十分普遍。在實際進行執法的時候,負責執法工作的相應機構沒有完全公開與被調查者之間協商的具體過程,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負責執法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完全有可能存在違反相關規定的問題。比如說國家相關部門在執行企業價格約談的相關工作過程中,雖然說與企業進行了商談,但是與其相關的利益者并沒有參與到這一過程之中。如果在實際進行執法的過程中缺少第三方人員的監督,那么負責執法工作的相關人員很有可能做出不合理的判決。如果負責執法工作的相關人員沒有過硬的素質,還很有可能依靠這一優勢為自身謀取利益,做出與社會道德相違背的事。

(二)被執法人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因為相關法律不夠完善,在有些時候,執法人所擁有的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通常情況下,執法者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總是會將自身的身份看得過高,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被執法人就會十分被動,這在很大程度上對相關法律的最終執行效果造成了負面的影響。

(三)地位上存在不平等

在大部分的情況之下,人們都會忽略被執法人所具有的權利,這就產生了地位不平等的問題。負責執法工作的相關人員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往往會忽略被執法人的實際想法,而被執法人因為自身的地位被忽視,很難表達出自身真實的想法,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對法律的公正性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

三、完善經濟法協商式執法的措施

(一)完善法律制度,保證雙方權益

國家應當提升對協商式執法的作用,并將其明確應用到各項具體的法律之中。中國的《反壟斷法》中對協商式執法進行了法律意義上的確認,對中國經濟法協商式執法的制度化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對于經濟法協商式執法來說,在法律上是否明確其意義對其發揮優勢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相關法律應該將協商式執法明確到相關的法規中。例如在《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中加入協商式執法的規定,確保協商式執法制度化的實行。要保障被執法人的一些基本權益,如知情權、協商權、平等協商權利等。只有這樣,才能從整體上保證協商式執法的公平性。

(二)建立保障機制,執法透明公開

如果說缺少相應的機制對其進行保障,那么協商式執法的最終效果就很難得到有力的保障。因此在經濟法協商式執法程序中,要將違反協商時達成的決定當成一種單獨的違法行為,并有相應的處罰措施,這對于雙方都有約束作用。完善的保障機制是經濟法協商式執法執行的前提,如果對于違反行為不進行處罰,那么協商的結果將毫無意義。另外,當采取協商式執法時,就要啟動透明執行程序,及時通知被執法者,并將商議的流程和結果向社會進行公布。

四、結語

綜上所述,在目前我們國家實際進行經濟執法的過程中,其執法的整體價值體現在以目前社會各界整體的利益至上,而且其執法的具體方法也與過去使用的強制執法方式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也就是說在執法的過程中,對人民群眾的實際需要進行了充分的研究與考慮。目前,在我們國家的經濟領域之中,各種新型的執法方法正不斷被應用,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協商式執法的新型執法方式就產生了。因此要加強這方面的管理。

參考文獻:

[1]劉念弟.我國經濟法協商式執法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3.

[2]殷繼國.經濟法的人本主義與人本主義經濟法——以住房保障銀行的建立為例[C]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2014年年會暨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2014.

[3]殷繼國.論經濟法的人本主義與人本主義經濟法——兼論住房政策性銀行建立的必要性[J].法治社會,2017(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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