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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在我國的完善

2018-01-22 23:16王昌來
法制博覽 2018年17期
關鍵詞:合法權益股東代表

王昌來

江蘇衡圣律師事務所,江蘇 南京 210009

一、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相關概念與特征

(一)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含義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主要是為了維護股東人員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項訴訟制度。一般來說,當公司的合法權益遭到不法侵害的時候,如果公司本身并沒有意愿起訴此事或者受到某種限制無法處理的情況時,股東人員能夠以個人的名義代表公司的名義,去當地受理此類事件的法院提出訴訟,達到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目的。關于股東代表訴訟的稱呼有多種,且不同的國家在具體的名稱方面還是有較大區別的。舉個例子來說,某些國家會將股東代表訴訟成稱之為股東代位訴訟,或者是股東衍生訴訟等等。其實從本質上來說,雖然各個地區關于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稱呼不盡相同,但是實質上的意義是大致相同的。而筆者在這里采用股東代表訴訟制度這個稱呼,目的在于側重強調股東人員的主體性,即始終處于公司法人代表的位置。如原告股東并不是以個人原因進行訴訟,而是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到公司的訴訟當中[1]。

(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特征

股東代表訴訟區別于一般的民事訴訟,基本上可以歸類為特殊的訴訟程度制度。本人結合相關的文獻資料和書籍,將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所蘊含的特征,做出了以下歸納與總結,僅供參考。

1.特殊性的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從國內外的有關立法與判例來看,并不是任何有股東身份的人員都具備訴訟提起權。在這里規定,只有符合法定標準的股東人員才能夠行使訴訟的權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因而可以得出,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資格與普通的民事訴訟相比,需要具備更多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2]。

2.股東代表訴訟兼備代表性與代位性

股東代表訴訟與一般的民事訴訟相較而言,比較突出的優勢就是同時兼備代表性與代位性的屬性特征。一般來說,股東代表訴訟具備的代表性主要體現在原告股東方面,主要是指原告股東提起的代表訴訟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代表了在公司中與其處境相同情況的其它股東成員,最終的訴訟結果可以起到全權代表的效果,同時也制約未參與訴訟的股東人員,具備一定的法律效應??梢哉f,這種特殊的屬性特征對于防止多重訴訟與濫訴而言,具有多方面的意義。

股東代表訴訟的代位性主要是指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本應由公司自己行使訴訟權向當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以便及時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防止受到進一步的侵害。一旦加以侵權的人員是公司本身的控股股東或者高層人員,且他們的手中持有掌控公司的大權,如此一來,公司本身向他們提起有效的訴訟就顯得頗具難度。此時可以由股東代位公司以侵權人的身份,向被提起訴訟追究,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從一定程度上來說,這種做法不但有效維護了公司的合法權益與全體股東的權益,還有效維護了公司的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應用價值[3]。

教師和學生以及學生和學生之間經常會出現各種矛盾,在這個時候,班主任就要搭建溝通的橋梁,對溝通藝術進行運用,以此來讓雙方的矛盾得以排解。比如說數學教師在講課過程中,語速相對較快,喜歡采用灌輸式教學方式,這就使得很多學生的上課學習效果相對較差,導致教師的教學質量相對較低。這時,班主任就需要與數學教師之間進行溝通,在充分尊重數學教師講課習慣的前提下,代表學生表達相應的意見,在溝通過程中,重點就是教師的教學質量以及學生的發展,以此來讓數學教師認識到自身教學過程中的不足,并且接受意見,在日后的教學過程中采用啟發式教學,以此來讓教學質量得到切實提高。

3.原告股東無法以公司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

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是原告股東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根本動因,但是從實際的角度上來說,原告股東在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基本上是沒有權力以公司的名義發起訴訟,只能以個人代表公司的方式,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起到代表功能。造成這種情況出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司對于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的這件事情,關注度并不是很高,也就是說自身的起訴積極性不高。如果強行的要求公司主動發起訴訟,這就顯得有些無意義。甚至這反而會導致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保護公司及股東合法權益的功能喪失,十分不利于公司的經濟發展[4-5]。這就使得我國的法律要求原告股東只能以個人的名義發起訴訟,采用由個人代表整體的訴訟方式?;诖?,相關與訴訟相對應的程序流程才能夠正常運行。

4.勝訴獲得權益歸公司所有

在民事訴訟中,只要是原告獲得勝訴,勝訴所帶來的一切利益都歸原告所有,這一點在我國的法律上并無異議。然而在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當中,這項內容發生了本質上的改變。在股東代表訴訟中,原告股東獲得的勝訴權益基本上全部歸于公司所持有,并不是歸于原告股東自身。但這并不是絕對的,原告股東可以享受間接性的利益。對于原告股東而言,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就是在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自身的利益不會受到侵害。

5.代表訴訟的范圍限制在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中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基本將適用的范圍控制在了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當中。這一點從我國的《公司法》中就可以明確的看出,如《公司法》第152條明確規定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范圍界定,點明適用于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當然,股東代表訴訟是否也可以在其它形式的企業中應用,如合伙企業、無限公司等形式的企業,仍然是我國現階段需要重點探究的問題[6]。

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法理基礎

(一)股東權理論

從嚴格意義上來講,股東權理論屬于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實體法基礎。根據實體法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將股東權理論具體分為三種具有代表性的學說,分別為:債權代位權說、受益權說以及股東權說。根據多年的實踐與發展,股東權說成為了股東權理論的核心內容,并作為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中股東訴權的法理基礎。股東權說重點強調了股東成員的作用與功能,奠定了股東成員的主體地位??梢哉f,公司所獲得經濟效益與股東所獲得經濟效益具有直接的聯系。也就是說,一旦公司遭到不法侵害,股東的個人利益勢必受損。因此在公司不出面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時候,股東成員可以以個人的名義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確保自身與公司的合法權益。

(二)程序當事人理論

程序當事人理論屬于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程序法基礎,對加強我國的法治建設與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深刻的意義。一般來說,程序法理論會具體劃分為:利害關系人理論、權利保護當事人理論、程序當事人理論。前面二者在具體的實踐中,出現較多不合理的情況,因此我國主要把程序人當事人理論作為程序法的基礎理論。程序當事人理論提倡當事人應該以個人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或應訴,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需要注意的一點是,程序當事人理論明確規定了必須是當事人才能夠有資格向法院提起訴訟,即案件當事人[7-8]。

三、現階段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存在的不足

經過多年的發展與實踐,國內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得到了初步的完善發展。但是在實際執行的時候,仍舊存在較多不合理的情況。以下是筆者選取的幾個比較有代表性的不足問題,并對其的具體表現進行了總結與歸納,以供參考。

(一)對原告股東限制過多

我國對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股東的限制條件上有所區別,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需要滿足1%的參股權,才能夠有資格享受股東代表訴訟的相關權益??梢哉f,這個比例要求過于苛刻,因而導致大多數股東無法獲得原告的資格。與此同時,我國對其的持股時間進行了嚴格限制,180日的持股期限使得多數持股時間尚未達到標準的股東人員,無法享受到有效的保障,從根本上對這些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9]。

(二)股東代表訴訟地位不合理

我國大多數公司在實際運行的過程中,往往是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存在的,往往與公司具備的行使權力相差甚大??梢哉f,公司以第三人的情況出現,無形中限制了公司自身的訴訟權利。最重要的是,這種訴訟地位會直接導致小股東的權益擴大,并可能會被放在主要的位置。一旦公司的利益受損或者遭到不法侵害的時候,股東權益會與公司利益發生嚴重沖突。即便是向有關部門提起訴訟,也無法取得預期的效果,且會對公司整體的企業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三)免除條件規定尚未明確

雖然新《公司法》對突發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確保股東的合法權益不會受到任何傷害,但是在遭遇緊急情況的時候,股東成員往往會因為沒有及時的上訴而導致公司的合法權益被加劇損害,關于這一免除條件規定的缺乏明確性。另外,即便突發情況可以視為前置程序。但是實際的執行中,對于緊急情況的界定并不是很清晰且免除條件規定尚未明確,可操作性有待商榷[10]。

四、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從我國的《公司法》中就可以明確的看出,如《公司法》第152條明確規定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范圍界定,點明適用于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從這一點來看,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需要完善與發展的地方有很多,筆者結合自身的經驗,提出了以下五點關于完善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方法。

(一)訴訟當事人問題的完善與發展

從實際的角度上來,訴訟當事人問題是我們探析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主要遇到的問題??梢哉f,對股東代表訴訟的當事人進行研究,是有效完善該制度的根本條件。首先,在原告的訴訟資格方面,我們可以從其的持股數量、持股期限等兩個方面進行合理的完善。如在持股數量方面,我們現行的標準要求原告股東必須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才具備訴訟的資格,這種標準未免有些過于苛刻。筆者建議最好對原告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行適當地降低,如降到千分之五[11]。

這樣做既可以維護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又可以規避小股東濫用訴權謀取私利,能夠有效地達到某種平衡。在持股期限方面,筆者認為原本連續180日以上的持股時間過長,可以進行適當地縮短。這一點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的證券市場尚未完善,流通股高度分散??梢詫⒊止蓵r間規定為股東連續單獨或者合計持股超過三個月以上的時間,可以獲得代表訴訟的資格。這樣做比較符合我國的實際國情,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二)管轄權限定問題的完善與發展

所謂的管轄權主要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具體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時,涉及到的分工和權限范圍??梢哉f,管轄權問題會對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完善與發展產生直接的影響,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從我國現行的法律來看,并沒有對管轄權限定問題進行合理的制定與完善[12]。

且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面對該類案件的管轄問題,當地的人民法院一般都會選擇參照《民事訴訟法》的管轄原則進行確定。而這種做法往往會忽略管轄權所具備的功能,并不可取。筆者認為,相關人員應該在結合《民事訴訟法》關于對管轄問題具體規定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的立法例充分地體現出訴訟案件的特殊性,實行由公司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方法,解決現階段存在的管轄權問題。

(三)訴訟時效問題的完善與發展

訴訟時效又被稱為消滅時效,主要是指要求權利人在規定的時期內不能行使請求權,也就說在這段時期中權利人基本喪失請求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一般的侵權案件都會受到訴訟時效的影響,具有一定的限制性與約束性,股東代表訴訟案件亦是如此。一般來說,訴訟時效規定為從權利人得知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算起,即訴訟時效生效。訴訟時效期間會根據案件性質的不同,具有依法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特殊功能。然而對于股東而言,當公司權益遭到侵犯的時候,多數股東是很難第一時間知道的[13-14]。

如果要按照上述的訴訟時效進行訴訟,很有可能出現原告股東起訴期限超過公司利益遭到侵害的最初時間,即超過訴訟時效。關于這一點問題,筆者認為相關部門可以就著上述問題,積極地參照國外關于此項法律的制定要求與界定范圍,最好對股東訴訟時效的時間進行合理的更正。如: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權利可以設為三年的時間,這三年的界定范圍主要是指自侵害行為發生之日開始算起,如果股東人員在這三年當中并未行使此項權利,可以視為無效。對于保護公司和股東的權益而言,三年的時間足夠原告股東行駛代表訴訟提起權,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前置程序問題的完善與發展

我國在新《公司法》中明確確立了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從實踐的角度上來看,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還是比較完善具體的,比較貼合我國的實際國情。但是,筆者認為該規定過于原則化,在具體的操作面前,不夠合理化,需要結合我國的司法內容進行充分地完善與細化。舉個例子來說,如果董事、監事與高管等公司管理層人員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權行為,原告股東此時應該向誰提出具體的請求。

然而,新《公司法》并沒有具體的規定,仍舊有待商榷。針對于此,筆者建議相關人員可以合理地結合原告股東豁免請求原則,讓原告股東直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股東代表訴訟。另外,在股東請求的具體制度方面,筆者建議應該規定原告股東利用書面形式向公司機關提出股東代表訴訟,并細化規定原告股東的請求內容,從根本上完善前置程序存在的不足[15]。

五、結論

近些年,我國新《公司法》順應世界公司的立法趨勢,在具體的條例內容中明確規定與確立了具備中國特色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從整體的發展來看,屬于我國公司立法史方面的重大舉措。該內容對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涉及到權益問題與管理問題都作出了明確的判定??梢哉f,在保護公司與股東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最重要的是,該內容還對監督公司經營與管理以及完善公司的法人結構等方面均發揮出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與其它先進的國家相比,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相關內容顯得過于急躁,部分制度所具備的功能并未得到有效發揮,仍需要堅持不懈地完善與更改。本人相信隨著我國體制結構的不斷完善,公司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勢必會得到完善發展,取得預期的效果。

[ 參 考 文 獻 ]

[1]鄭曙光.論公司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在我國的完善[J].河北法學,2012(06):43-48.

[2]李文華.試析股東代表訴訟引入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合理性——從上市公司股東代表訴訟的角度分析[J].首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03):47-52.

[3]鄭松山.我國上市公司股東代表訴訟制度面臨的困境及對策建議[J].海南金融,2010(08):56-59+63.

[4]鄭松山.完善我國上市公司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探析[J].福建金融,2010(09):23-26.

[5]盧政峰.股東訴訟制度研究[D].吉林大學,2010.

[6]常梅.我國公司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不足與完善[J].法制與社會,2013(15):36-37.

[7]李穎怡.試論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立法完善[D].浙江師范大學,2010.

[8]安麗瓊.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研究[D].山西財經大學,2010.

[9]張茂林.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學,2011.

[10]郝晨宇.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實證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1.

[11]孫淑賢.論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立法完善[D].中央民族大學,2016.

[12]陳龍.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若干問題研究[D].吉林大學,2013.

[13]莊正.試論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及其完善[D].華東政法大學,2014.

[14]趙穎.論我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構建[D].中國政法大學,2014.

[15]王奇.股東代表訴訟之比較法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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