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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類貸款業務非罪探析

2018-02-07 23:33
中國檢察官 2018年6期
關鍵詞:惡意透支持卡人額度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韓某虛報高收入申領中信銀行信用卡后,2014年1月開通“新快現”業務45000元轉至其本人名下借記卡進行消費,并通過中信銀行信用卡分期還款,韓某為逃避銀行催收,其預留電話號碼發生變更未告知銀行。根據中信銀行介紹,“新快現”業務是為持有中信銀行信用卡的優質持卡人提供的現金分期服務,客戶在交付一定的手續費后,可將其信用額度轉至其名下的借記卡或中信藍卡上消費或體現,并享受分期還款服務。

隨著經濟活動的多元化、復雜化,信用卡向著更加自由化、便利化、綜合化的消費信用貸款產品過渡,信用卡的授信方式、還款方式等也隨之演進,一些創新的金融產品不斷涌現。因新類型的業務直接關系到刑事責任的認定,故對其性質認定亟待解決。

一、類貸款業務的界定及分類

和案例中出現的中信銀行“新快現”業務類似,近年來許多商業銀行依托信用卡推出了附屬于信用卡的一次性放款、分期還款的現金分期業務,雖然不同的銀行對該類業務名稱不同,但運作方式類似。根據業務規則的不同,現金分期業務主要分為三類:一是銀行基于持卡人信用額度和交易特征,將核準金額發放至持卡人在本行開立的借記卡賬戶,不占用持卡人信用卡額度,通過借記卡賬戶進行還款,如北京銀行“通信代”;二是銀行基于持卡人信用額度,根據其申請,將核準金額通過預借現金或以轉賬方式將資金劃轉至指定銀行賬戶,持卡人的信用卡賬戶和現金分期業務賬戶獨立,分別還款,如華夏銀行“易達金”;三是現金分期額度和信用卡額度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通過審批將核準金額轉至客戶名下的借記卡后消費或提現,該業務金額與信用卡的普通透支金額相混雜,并通過同一信用卡賬戶還款,如中信銀行“新快現”、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萬用金”、廣東發展銀行“財智金”等。上述現金分期業務的名稱、申請方式、額度依據等雖略有差異,但究其實質,都屬于商業銀行發放的附屬于信用卡的一次性放款、分期還款的現金分期業務,將以信用卡為基礎的延伸信用額度轉為“信用貸款”,本文稱之為“類貸款”業務。

二、對類貸款業務的不同認定標準

關于對類貸款業務的認定,即類貸款業務是否屬于信用卡透支,類貸款金額能否認定為透支本金,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類貸款業務屬于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范圍。

根據2004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類貸款業務是銀行為符合條件的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現金分期服務,持卡人可在綜合授信額度內通過轉賬等方式支取現金,通過涉案信用卡分期償還本金并收取手續費。類貸款業務未還金額雖不占用信用卡消費信貸額度,但占用現金分期還款信用額度,實質上是信用貸款,屬于刑法規定的信用卡的功能之一,故“新快現”等類貸款業務屬于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范圍,金額應計入信用卡惡意透支金額。

第二種觀點認為類貸款金額部分屬于惡意透支金額,具體有兩種不同的認定標準。一種認為在授信額度內的一次性放款可以認定為惡意透支的金額,因為在授信額度內的放款沒有超越信用卡總體的額度;一種認為以類貸款業務是否到期為入罪標準,即通過類貸款業務分期還款的總金額中,截至立案日,已到期的未還款部分計入犯罪金額,尚未到期的剩余期數金額不計入。

第三種觀點認為,類貸款業務不屬于普通信用卡透支范疇。在信用卡交易中存在著發卡銀行、持卡人、收單銀行和特約商戶等多方當事人,彼此之間產生多種復雜的法律關系,其中最主要的是發卡銀行與持卡人、發卡銀行與特約商戶以及持卡人與特約商戶之間的關系。各國法律大多都認為這些法律關系屬于合同關系。[1]而我國對于發卡銀行與持卡人間的信用卡業務關系采用刑法調整,主要是基于我國金融機構地位的特殊性,這無可厚非,但應嚴格控制刑法對該類違法行為的適用范圍,否則刑法可能淪為金融機構的“催債法”,分擔了本應由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防控任務。故類貸款業務不屬于普通信用卡透支范疇,而是持卡人和銀行間達成的另一民事借貸關系,不屬于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范圍。

如本文案例,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認為中信銀行“新快現”業務不屬于信用卡透支范疇,而是韓某和中信銀行間達成的另一民事借貸關系,不屬于我國《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行為。故最終對韓某做法定不起訴處理。

三、對類貸款業務的認定及依據

(一)類貸款業務與信用卡透支存在本質區別

各個銀行類貸款業務雖有差異,但本質都是將以信用卡為基礎的延伸信用額度轉到借記卡等儲蓄賬戶,允許持卡人分期還款并收取一定手續費的盈利業務。類貸款業務形式上雖表現為信用卡業務的衍生品,但實質上與信用卡普通透支有明顯差異:

一是申請方式不同。申請普通信用卡申請人需提供身份信息、工作收入證明等書面申請材料,為控制信用卡發卡風險,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41條的規定,銀行通過征信機構、資信調查等渠道了解和查詢申請人的財產資信情況,根據資信狀況決定是否批準信用卡申請以及確定信用卡的信用額度,申請流程嚴格;類貸款業務通過銀行網站、APP或銀行客服電話即可申請,銀行根據信用卡的歷史使用情況確定資信狀況決定批準與否,一般無須提交新的證明材料,一般1至3個工作日即可放款,申請流程極為便捷。

二是還款方式不同。信用卡透支金額限定在信用額度內,每次的透支金額、還款金額在銀行許可的時間和額度內由持卡人自主決定,信用卡透支后在還款日需歸還欠款,下月透支額度重新計算,透支還款方式具有非固定性、循環性,“信用卡本質上屬于一種信貸產品,是一種小額、循環、信用免擔保的消費信貸業務?!保?]而類貸款業務在銀行審批時已確定了還款總額、每期還款數額和相關息費,相當于給持卡人發放了一筆固定貸款。類貸款業務具有還款期數固定,欠款數額固定,還款總額累加的特征,如“一次性、非循環性”貸款。

三是息費政策不同。信用卡消費和還款無需繳納額外費用,而類貸款業務的目的就是提高銀行信用卡的盈利水平,所以開通該業務均以不同名稱收取一定的手續費。銀行屬于金融機構,非自然人之間的借貸,一般不存在無息借款,信用卡透支則是一個例外,除非超期還款、取現等違規情況,信用卡正常消費透支一般不收取利息,其目的是對短期、小額提前消費的鼓勵,解決個人經濟實力范圍內臨時資金不足的情況,方便日常生活。而類貸款業務針對的是較長還款周期、較大額度借貸業務,以緩解客戶資金長期周轉問題,并收取相應費用,明顯不同于信用卡透支。

綜上,類貸款業務與信用卡透支存在本質區別,而與貸款業務具有更多相似之處,貸款與類貸款業務實質上都是銀行批準給客戶固定金額款項,約定還款期數與每期還款金額,并收取相應息費實現盈利目的的貸款業務。這也是本文將該類型的現金分期業務稱之為類貸款業務的原因。

(二)類貸款業務不屬于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范疇

根據《解釋》規定,認定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首先需要在客觀上認定持卡人的欠款是否屬于透支。上文已概括闡述了類貸款業務與貸款業務的共性以及與普通信用卡透支的區別,以證明其并非信用卡 “透支”,現根據類貸款業務和信用卡額度的關系,具體分析如下:

1.在核定的信用卡額度外,對信用卡持有人另行批準信用額度的類貸款業務,實際上突破了總體授信額度,削弱了額度控制風險防范作用。根據2009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公安部和工商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發卡機構應對信用卡授信額度及分期付款等業務的信用額度應合并計算,隨后銀監會辦公廳發布的 《關于進一步加強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規定:商業銀行應加強信用卡業務統一授信管理,信用卡持卡人分期付款額度必須納入綜合授信額度,不得在整體授信額度之外再給予持卡人分期付款額度。因此類貸款業務本身不符合銀監會的相關規定,在沒有相應的擔?;蛸Y質條件的情況下,變相提高了持卡人的信用卡額度。提高信用額度后,信用風險隨之增加,銀行未對持卡人的還款能力進行相應的審查,應當對此部分風險承擔責任。作為持卡人,對該部分額度享有的權利也不同于信用卡本身額度,自然也不應承擔與信用卡透支同等的義務,即持卡人對增加的信用額度欠款不應承擔和信用卡透支相同的法律責任。

2.針對授信額度內,銀行與持卡人達成的一次性放款分期還款的協議,本文認為也不屬于信用卡透支金額。雖然銀行僅在標準信用卡額度內將一定金額劃入持卡人名下其他借記卡,沒有擴大額度,表面上仍是對標準額度的使用,但該種使用方式已突破了信用卡的正常透支功能。如前文所述其與透支的區別,該部分金額已被特定化,轉入持卡人名下其他借記卡,相當于銀行與持卡人形成的另一民事借貸法律關系,不再是普通的信用卡透支法律關系。這種民事關系與貸款更為相似。根據1996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頒布的《貸款通則》第9條,“信用貸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系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毙庞每ㄉ觐I時僅需個人信息和工資、財產證明等體現還款能力的材料即可,一般不需要財產抵押,由此延伸出的類貸款業務與信用貸款本質上別無二致。貸款業務因其風險較大,審核條件明顯嚴于信用卡申領條件,而類貸款業務附屬于信用卡業務,較申領信用卡條件更為寬松。從某種程度上講,類貸款業務實質上是銀行通過信用卡變相發放信用貸款,大幅減輕了銀行的審核負擔,并將由此產生的高風險轉嫁持卡人與司法機關。在因銀行未盡審核義務發放的錢款無法追回時,一律訴諸于公權力予以解決,既加重了持卡人的責任,也不合理地利用了司法資源,且未盡審核義務的銀行無需承擔不利后果,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綜上,類貸款業務是信用卡業務中較為特殊的一種,申請方式、還款方式與業務功能均具有特殊性,存在信用卡與貸款的雙重特點。從客觀要件上看,類貸款業務是將信用卡延伸信用額度轉到儲蓄卡等賬戶,究其本質類貸款業務屬于銀行與持卡人之間在信用卡業務基礎上新達成的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本質上不屬于信用卡透支,因此類貸款業務所涉金額不應計入信用卡惡意透支金額。如果符合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等其他犯罪構成要件,應以相應犯罪論處。

注釋:

[1]參見張德芬:《論信用卡法律關系的獨立性與牽連性》,載《河北法學》2005年第4期。

[2]徐志宏:《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中國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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