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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奉命審判的責任追究
——以張志新案件為主要素材

2018-03-27 03:56劉風景
朝陽法律評論 2018年1期
關鍵詞:法官案件法律

◎劉風景

引 言

十年“文化大革命”,是個錯亂、荒唐的時代。林彪、“四人幫”一伙倒行逆施,在政治上、思想上、組織上和業務上,給審判工作造成了很大危害。最直接的表現就是這期間發生了大量的冤假錯案。1980年9月2日,江華同志在向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指出:“文化大革命”期間全國共判處了刑事案件120多萬件,截至1980年6月底,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復查了113萬多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7萬多件、普通刑事案件86萬多件)。從中改判糾正了冤假錯案25.1萬多件,涉及當事人26.7萬多人(其中,反革命案件17.5萬多件、18.4萬多人,普通刑事案件7.6萬多件、8.2萬多人)。普通刑事案件中冤錯比例約占9%;特別是反革命案件中冤錯比例約占64%,有些地區達到70%或80%。①《江華司法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56頁。在這些冤假錯案中,張志新被判死刑案件尤顯荒誕,其行刑過程也特別慘烈。更令人憤慨和不解的是,該案是經由完整的審判程序而決定、處理的,原本用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權利的人民法院,卻被當作殘酷鎮壓革命干部和群眾的工具,這無異于“刀把子”②劉風景:《“刀把子”的隱喻學闡釋——分析人民法院性質與職能的新進路》,載《清華法學》2008年第1期。反向的自戕之舉,也是法律人不能忘懷的“恥辱”。1979年,

* 劉風景,孫國華教授1997級博士研究生,現為華東政法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張志新案件曝光后,引發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并深深地刺痛了公眾的神經,可以說是一起典型的社會“創傷性事件”。這類事件“所具有的張力,決定了我們應關心什么問題,賦予我們應當記憶什么或紀念什么的責任;隱含在創傷性事件中的傷痛,鼓起了我們那混雜著快樂與痛苦的激情,一種只有與我們保持著一定距離(但卻不能與我們毫無相干)的可敬畏之事才能鼓動起來的激情”①[德]約恩·呂森主編:《再考烏托邦》,張文濤等譯,山東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16頁。。時間已過去30多年,張志新案件留給法律人的難題還沒找到正解。由于該案涉及的問題非常復雜,本人無力做出全面系統的研究,只就其中一些問題進行探討:奉命違法裁判的法官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獨立審判原則的法治價值是什么?執行明顯背離人類良心的惡法,能否成為法官免責的理由?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當下,對這些問題的深入思考,充分吸取其中的歷史教訓,將有助于在全社會形成反對人治、厲行法治的共識,并采取有力措施切實杜絕“文化大革命”之類歷史悲劇的重演。

一、張志新案件的歷史回放

張志新(1930—1975),天津人,女,中共遼寧省委宣傳部文藝處干事。1966年,張志新和千千萬萬群眾一樣,積極參與“文化大革命”運動??墒?,運動的開展,武斗的升級,使她冷靜下來。她出于對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關心,對林彪、“四人幫”一伙野心家、陰謀家瘋狂篡黨奪權,殘酷迫害革命老干部等罪惡行徑的深惡痛絕,以大無畏的革命英勇氣概同他們進行了堅決的斗爭。早在1968年,她對林彪、江青一伙殘害干部、篡黨奪權的反動本質已經有了深刻的認識,對黨和國家的前途深感憂慮。當時她就明確表示:她對林彪不信賴,對“頂峰論”很反感。她認為,林彪是搞“左”傾機會主義路線的;認為把林彪在全黨的領導地位寫入黨的九大政治報告和黨章的做法不好;認為搞“三忠于”活動不是樹立毛主席的威信,而是樹立了林彪的威信。她懷疑江青的歷史有問題,認為“文化大革命”期間煽動派性、挑動武斗、懷疑一切、打倒一切,是有人在搞名堂。她要求全面地、歷史地對待老干部的功過,反對打倒一切。她認為彭德懷同志在廬山會議上,向黨上書提意見,是黨的紀律所允許的,給他戴上右傾機會主義分子的帽子是不能說服人的,導致的惡果是黨內民主生活不正常,黨員不敢向黨說真心話。她還認為把什么都說成是階級斗爭,必然導致階級斗爭擴大化。張志新同志在批斗她的會上大義凜然地說:“我是為黨和國家的前途擔憂,憂國憂民,我不是現行反革命”,“我越來越感到自己沒有錯”,“強迫自己說自己是錯誤的,這樣受不了,很痛苦”,“忘記自己是個共產黨員不行!不管未來出現什么情況,就是被打成一小撮,也要堅持自己的看法”。她懷著對真理不可動搖的堅定信念說:“哥白尼發現地球是圓的,但他被定了罪,后來證明他是對的。我自己對自己的看法也是如此?!睆堉拘聢猿肿约旱恼_觀點,卻被“四人幫”及其在遼寧的死黨一伙定為“現行反革命”,于1969年9月被逮捕。

張志新被捕后,忍受著精神上、肉體上的摧殘和折磨,堅持學習馬列著作和毛主席著作,黨性立場更加堅定。在第一次提審后,她懷著對黨和人民的熱愛,憤而寫下了近萬言的《一個共產黨員的宣言》,懇切地向黨和人民傾吐了自己的心聲,表明了同林彪、“四人幫”斗爭到底的決心。她寫道:“我之所以至今不認罪,是因為我對路線斗爭及與之有關的一系列問題的疑問起之有因,看法觀點立之有據,堅持不改有理?!薄拔艺J為在熱愛領袖毛主席、信賴以毛主席為首的無產階級司令部這個問題上,我自己沒有錯,沒有和廣大人民為敵,而是出自一個心愿,更不是什么攻擊無產階級司令部,對司令部某些成員有疑慮、有意見,提出不同看法異意(議),或思想上保留、組織上服從,不能視為攻擊無產階級司令部?!薄白咦约旱穆纷屓思胰フf吧!想要革命嗎?你就應當是強者,這就是一個共產黨員的宣言?!睆堉拘碌难哉?,觸怒了“四人幫”死黨一伙。

偵查結案后,張志新于1970年5月6日被送交原盤錦墾區人保組處理。同月,盤錦墾區人保組、革委會提出判處其死刑,報省審批。省人保組、省案件審批小組同意判處死刑。7月29日,省革委會黨的核心小組經討論,決定判處張志新無期徒刑,并將其投入沈陽監獄。1973年12月24日,沈陽監獄以張志新“拒不認罪,頑固堅持反動立場,惡毒攻擊偉大領袖毛澤東和毛主席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公開呼喊反動口號,實屬死心塌地的現行反革命分子”為由,提請沈陽市大東區法院對張志新加刑,判處死刑。大東區法院經過審理,按監獄提出的所謂事實,于1974年3月6日,擬處死刑,報區委討論。同年大東區委同意判處死刑,報市審批。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調查審訊,于1974年8月8日結案,認為大東區法院認定的張志新的罪行存在,同意判處死刑。同年9月5日沈陽市委經過討論,同意判處死刑,于1974年9月7日報省復核。1974年12月6日省法院組成專案審查復核后,討論同意判處死刑,報省委審批。張志新在長期的監禁中,在精神上和肉體上遭受了殘酷的迫害,以致患了嚴重的精神分裂癥。但卻被污蔑為“裝瘋賣傻”“抗拒改造”,并視為“頑固堅持反動立場,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在1975年2月26日的中共遼寧省常委會上,“四人幫”在遼寧的死黨毛遠新說:“判無期(徒刑)以后,一直相當反動,看來是死心塌地?!薄霸诜唐陂g這么囂張,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多活一天多搞一天反革命,殺了算了!” 在這次會上,張志新被批準判處死刑。1975年4月3日被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立即執行,不給上訴期,不通知家屬,不送達判決書。4月4日,管教人員問張志新:“你還有什么話要說?”她坦然回答道:“我是一個共產黨員,我的觀點至死不變!”隨后,張志新被秘密帶到一個辦公室,四條大漢把她按倒在地,在頭底下墊一塊磚,用刀割斷了她的喉管,使其不能喊“反革命口號”。張志新胸前鮮血滿布,忍著劇痛被帶往刑場。10點12分,年僅45歲的張志新壯烈犧牲于沈陽市東陵區大洼刑場。

張志新被執行死刑后,營口法院的一位領導同志,仔細閱讀了原盤錦地區司法部門判處張志新無期徒刑的案卷,一邊看一邊流淚,連說:“人才難得?!痹谒慕ㄗh下,營口市委討論決定:撤銷原判。他們向省里有關部門匯報此事。遼寧省委成立一個聯合調查組,徹底復查這一案件。1979年3月9日,省委常委認真聽取了聯合調查組的匯報。大家聽后很激動,稱贊張志新有很高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水平,具有無產階級的浩然正氣,是可歌可泣的英雄。遼寧省委第一書記任仲夷說,“張志新案件是奇冤大案。她的死是非常慘的。張志新同志是一個很好的黨員,她堅持真理,堅持黨性,堅持斗爭,寧死不屈”,“要號召黨員、革命者向她學習”。3月31日,中共遼寧省委召開有2000多人參加的平反大會,宣讀了《中共遼寧省委關于為張志新同志徹底平反昭雪,追認她為革命烈士的決定》。1979年4月4日,在張志新殉難四周年的日子,遼寧省委宣傳部召開了革命烈士張志新同志追悼大會。①該部分資料主要來自《張志新》,遼寧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社編?。骸稙檎胬矶窢帲簩W習優秀共產黨員張志新烈士專輯》(第1—4輯)。

對于幾十年前發生的歷史悲劇,上面這段描述不可避免地存有諸多的局限性:首先,材料單薄。在研究素材方面,關于張志新案件的原始卷宗文檔,至今尚未搜尋到手,這里只能根據報紙、雜志等媒體的報道,做粗線條的勾勒。其次,隔岸遙望。在敘述效果方面,因缺少親歷的“現場感”,只能做這樣“瘦骨嶙峋”般的素描。誠如一位國外學者所言:“創傷的一種‘成功’再現(一種他人所能理解的再現),將肯定看起來比當初的‘創傷’要平庸,更糟糕的,甚至可能要面目全非?!雹賉德]約恩·呂森主編:《再考烏托邦》,張文濤等譯,山東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10頁。必須承認,對于行刑者的殘暴無情,以及張志新本人身心上所遭受到的折磨和體驗到的痛苦,任何的文字描述都是蒼白無力的。再次,事實重構。在價值取向方面,難免戴著“有色眼鏡”進行觀察。在人權保障、罪刑法定、審判獨立、實行法治已成不言而喻、不證自明的法學公理的語境下,我們對該事件所進行的敘述,無法做到完全的客觀、真實,難免滲透著強烈的情感好惡、明顯的價值傾向,不能奢望做到完全的“保真”,肯定會包含一些“重構”的成分。

二、歸因于政治體制的分析進路

事情的起因與責任的歸結,關系非常密切。張志新案件平反后,各級黨組織、政法機關、社會公眾與法學專家等基于不同的視角對此案的成因做了總結和反思。1979年7月6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報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錯判張志新同志案件的經過和教訓的報告,②參見《遼寧省志·審判志》,遼寧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757—758頁。對此做了系統的分析,較有代表性。

第一,審判反革命案件,必須嚴格區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劃清革命與反革命的界限。判處張志新同志無期徒刑認定的事實,沒有一條是構成反革命罪的,都是對組織上講的和在會議上爭辯問題時提出來的論點和看法。不僅完全符合組織原則,而且是反對林彪、“四人幫”和維護毛主席革命路線的革命言行。而我們審理(當時是人保組)和參加討論這個案件的同志,由于受林彪、“四人幫”“左”傾流毒影響,混淆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和罪與非罪的界限,錯誤地把張志新同志的革命行動當成反革命犯罪。把張志新同志堅持真理、堅持斗爭的革命精神,當成“頑固堅持反動立場,反革命氣焰囂張”,顛倒了是非,混淆了革命與反革命的原則界限。把堅持真理的好同志當成了現行反革命犯,以致后來又加刑,判處了其死刑。

第二,審判刑事案件,必須嚴格執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制度。張志新案件,是在公檢法被砸爛,法律規定的各項程序和制度全部被廢除的情況下造成的。在偵察工作上,由“群眾運動”“群眾專政”取代公安機關的偵破。在審判工作上,完全廢除了以公開審判為中心環節和各項程序制度。審訊不依法進行,隨意侵犯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而且案件沒有公開審理,有的辦案人員常常是多次的、長時間的進行所謂“嚴厲批判”,壓制被告人申辯,不給看審訊記錄。在判決時,不給判決書,不準上訴,剝奪了法律規定的上訴權。特別令人憤慨的是,在宣判之后,采用了法西斯暴行,慘無人道地將張志新同志的氣管切開,連最后“喊冤”的權利也被剝奪了。這就違背了“在執行死刑之前,遇有不能執行的情況,停止執行”的規定?!八娜藥汀边@種鎮壓人民的血腥罪行,在歷史上也是罕見的,這使張志新同志有冤不能申、有理無處訴,結果慘遭殺害。

第三,審判刑事案件,要堅持實事求是,調查研究,忠實于事實真相。遼寧省法院的辦案同志和基層法院的辦案同志在復核張志新死刑案件時,缺乏對黨、對人民認真負責的革命精神。省、市、區三級法院,均未審閱原判無期徒刑的案卷材料,這是違背處理加刑案件的原則的。雖然有的同志提出要調原卷,看原判材料,但因有人說這個案件原判無期是×××同志批的不用調了,也就認為原判無期正確無疑了。對張志新同志入監后患了精神病的問題,監獄未提供有關材料。三級法院在處理過程中,因工作不細,有的問題沒有發現。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雖然懷疑過張志新同志精神上有問題,但又視為“裝瘋賣傻”不了了之。因而,對原判無期徒刑認定的所謂事實未能及時發現問題,加以糾正。繼而又把其患精神病時的言行當成反革命犯罪,造成一錯再錯。

第四,審判刑事案件,要充分發揚民主、堅持民主集中制,不能一個人說了算。張志新同志被錯判無期徒刑,被錯判死刑,就是“四人幫”的死黨毛遠新和他的黨羽、親信破壞黨內民主集中制、審判工作民主集中制,獨斷專行所造成的。在省法院討論張志新案件時,是××ד一錘定音”的。那時,他常常一個人就代表省法院的領導小組審批案件。在省委討論時,是毛遠新一個人說了算。討論反革命案件時,往往不叫匯報具體事實。如不這樣做,就給扣上“犯客觀主義錯誤”的帽子,使一些同志不敢如實匯報案情、講真話。討論案件一言堂,省、市、區三級法院討論,都通過了判處張志新死刑的意見。他們有的是受“四人幫”的影響,把革命的當成反革命;但有的并不是一點問題未看出來,有的看出問題不敢講,不敢堅持原則,這也是造成張志新案件錯判的一個重要原因。

關于張志新案件的成因,還有其他方面的一些總結和思考??偟恼f來,主要有制度與人的兩種進路。其中,制度進路的分析,是人們最為慣常采用,往往也是最為人所重視?;诖?,人們自然會得出結論:這類悲劇的產生,“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①《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頁。。無疑,在制度與人的關系上,制度建設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特點,應是探究“文化大革命”及張志新案件的主要進路。因而,要保持國家的長治久安,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樣的歷史悲劇重演,就必須從制度上解決問題,確立法治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權威性地位。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權威性,使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于張志新案件,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從法律制度、法院工作的角度所進行的總結,自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

另一方面,從人的進路觀察,可以發現遼寧高院的報告對直接審理或參與本案法官個人的審判責任著墨不多,幾乎沒有提及。在我看來,如果把責任完全推給外部的社會環境、社會體制,忽視人的主觀因素,也是失之偏頗的。針對德國納粹的法西斯暴行,阿倫特深刻地指出:“因為對于這個答復:‘不是我,而是那個體制犯下的,我在其中只是一個零件’,法庭馬上提出了下一個問題:‘那么,對不起,你為何成為一個零件,或者,在這樣一種情況下還繼續做一個零件呢?’如果被告想轉嫁責任,他就必須再把其他人牽連進來,他必須提到更多名字,那么這些人就作為可能的共同被告出現,而不是作為官僚制度或其他必然性的體現者出現?!雹賉美]漢娜·阿倫特:《責任與判斷》,陳聯營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6頁。事實上,關于張志新案件中法官個人的責任歸結,也為社會公眾所關注。自1979年5月25日《人民日報》發表《要為真理而斗爭——優秀共產黨員張志新同林彪、“四人幫”進行殊死斗爭的事跡》的通訊和編者按之后,截至6月20日的不到一個月時間內,收到讀者來信和電報500多件。許多讀者來信除了從制度層面對該案件進行分析和反思外,還認為“四人幫”及其在遼寧的死黨殘酷迫害張志新同志,公開槍殺張志新同志,是極殘暴的法西斯罪行,必須充分予以揭露并予以嚴懲。一封讀者來信說:“黨中央為許多昔日的‘階下囚’平反昭雪,全國人民莫不堅決擁護。但是,對這些成千上萬的冤案的制造者,對‘四人幫’及其爪牙犯下的一樁又一樁的法西斯暴行,大都沒有認真追查法律責任,給以嚴懲。試問:對于主謀殺害張志新烈士的人,難道不應該審判嗎?試問:對這樣的殺人主謀不予以嚴懲,還有什么法制可言?以后若有時機,壞人不還是要照樣行兇嗎?所以,我們認為,平反冤案是必要的,嚴懲冤案的制造者也是必不可少的?!雹凇度嗣竦牧x憤》,載《人民日報》1979年6月27日。今天看來,那位讀者提出的問題仍沒有過時,可以說對直接制造張志新案件的法官責任的歸結與追究,是嚴格落實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防止此類慘案再度發生、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所無法繞開的一個重要問題。

總之,在張志新案件成因的這兩個觀察進路之中,制度方面無疑最為人們所關注。但是,基于矯枉過正的考慮,我們也要從社會環境、政治體制的遮蔽之下,對法官個人責任做單獨的觀察,進行焦點集中的放大化處理。

三、法官們的各色表現

從1969年9月被逮捕,到1975年4月4日被執行死刑的近六年時間里,張志新案件先后經過盤錦墾區人保組、革委會,遼寧省人保組,遼寧省革委會黨的核心小組,沈陽監獄,沈陽市大東區法院,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共沈陽市委,遼寧省高級法院,中共遼寧省常委會等多個審判機關以及實際行使審判權的其他組織機構之手,參與處理該案件的審判者人數眾多,這些實際行使審判權的“法官”的表現也各不相同。

第一,旗幟鮮明,勇敢抵制。1977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理論組撰文指出: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司法干部的絕大多數是忠于無產階級革命事業,堅決執行毛主席的革命路線和黨的方針政策,立場堅定,愛憎分明,勤勤懇懇,任勞任怨的?;爝M來的壞人和蛻化變質分子只是極少數。廣大革命干警對于林彪、‘四人幫’一伙篡黨奪權的罪惡活動,是堅決抵制和反對的。許多同志堅決抵制‘四人幫’黨羽散布的‘不為錯誤路線辦案’‘辦案越多罪過越大’的反動謬論,堅守崗位,埋頭苦干,出色地完成了審判工作任務。許多同志頂住‘四人幫’及其黨羽強迫釋放案犯的反革命逆流,硬是不對那些罪惡嚴重的所謂‘造反派’施‘仁政’。許多同志不怕打棍子、戴帽子,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的原則和行之有效的審判工作程序制度,刻苦學習司法業務,提高了做好審判工作,為人民服務的本領。盡管‘四人幫’及其黨羽利用打進來拉出去的手法,篡奪了某些地方人民法院的部分領導權,腐蝕了少數不堅定的分子,造成了司法干部隊伍政治上、組織上和思想上的不純,但他們徹底搞垮我們司法干部隊伍的陰謀并沒有得逞”①最高人民法院理論組:《牢牢掌握無產階級專政的“刀把子”——批判林彪、“四人幫”一伙“徹底砸爛”人民法院的罪行》,載《人民日報》1977年12月4日。。即使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遭到嚴重破壞,一批重黨性、講良心、據事實、依法律的法院干部仍在認真履行審判職責,不做“四人幫”死黨的幫兇。在張志新被捕后,有一次開會要肅清張志新的“流毒”,會場里有一位共產黨員大聲質疑:“張志新提的問題有理!”表示不與張志新劃清界限。事后,這位同志被判了18年徒刑。有一位負責審訊張志新的同志,看了材料后,認為張志新屬于思想問題,不構成犯罪。結果,被指為“右傾”,去向不明。②汪波清、陳禹山:《獻給黨的心愿》,載《光明日報》1979年7月2日。

第二,表面遵命,暗中保護。在當時極其惡劣的司法環境之下,還有一部分法官出于自保的考慮,表面服從“四人幫”及其死黨的指令,但對張志新抱有同情的心理,暗中采取一些保護措施,盡可能地將迫害降至最低限度。張志新被捕后,看守所、法院進行了多次提審。每次她都是理妝整容,從容地步入審判庭。審判員指令她坐下,她不坐,好像在家里一樣安然自如。每一次她都鄭重申明:我沒有罪,我不是罪犯,你不可以用對待罪犯的口氣同我說話。審判員幾次提問,她都拒絕回答。沒有辦法,只好改用談感想的方式提審。談來談去,審判員得出了如下結論:“張志新純屬思想問題,構不成犯罪,無法判刑?!薄吧项^”聽了這個結論,大為惱火,說這位審判員嚴重右傾,將他撤離了崗位。新派來的審判員經過與張志新的多次接觸交流,在自己的良心與政治正確之間不斷地掂量,決定判其十五年徒刑。遼寧省主管政保的一位“大人物”聽到這個決定,再一次大發雷霆:這是首長的大案要案,怎么能判得這么輕?你們只會死摳條條框框,不理解領導的意圖。他跑到盤山,親自閱卷,親自審問。他推翻了地方法院的意見,判處無期徒刑。①張書坤:《正氣歌》,載《鴨綠江》1979年第5期。如果說上述的第一位法官的行為,屬于旗幟鮮明,勇敢抵制的話,那么第二位主張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官的行為,在當時極其惡劣的社會政治環境下,已是對張志新所能做的很大程度的“保護”了。

第三,變本加厲,助紂為虐。在張志新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有些執法人員,由于缺乏應有的無私無畏、仗義執言的精神,明知人民有冤屈,然而懾于權勢,不是噤若寒蟬、裝聾作啞,就是順水推舟、明哲保身。甚至還有些人因利欲熏心,不惜在一些冤假錯案上推波助瀾。要不,為什么在我們的國家竟會產生像張志新烈士這樣的奇冤?為什么社會主義的法庭竟能判決一個共產主義戰士的死刑?”②沈祖安:《有法還看執法人——從川劇〈臥虎令〉談起》,載《人民日報》1979年9月3日。張志新本人將當時受蒙蔽而批斗她的同志看成“受害者”,而不放在心上。但是對于那些為非作歹的極少數人,則予以無情的揭露和批判。1970年2月,張志新的筆已被沒收,在用木簽蘸著墨水寫的抗議信中,她對自己所遭受的非人待遇大聲抗議:“行兇者,幫兇助威侮辱者,你們可以逃之夭夭嗎?不,我要向黨向人民控訴你們,要聲討你們。你們將會受到歷史的懲罰?!薄澳銈児芾淼纳诒梢詿o緣無故辱罵女共產黨員!”“你們管理領導下的伙房,可以用帶有煤渣沙子的黃饃虐待政治犯!你這個一所之長,卻推卸責任,回避問題,逃之夭夭!”“一所之長竟用拖壓辦法不發給女政治犯特需手紙,進行生活上的刁難!”③《張志新》,遼寧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2—123頁。有讀者很憤慨地提出:“我聽說張志新同志就義之前,兇手們竟然先把她的氣管切斷,以防止她呼喊革命口號?!娜藥汀@樣殘忍的獸性行為,簡直比法西斯特務都有過之而無不及。對此,我感到不可抑制的憤怒!”①楊傳緯:《不可抑制的憤怒》,載《人民日報》1979年6月11日。有一個主審員,在審判過程中,明知張志新已經精神失常,卻有意把她的病歷檔案抽掉,說她裝瘋賣傻,根據其在精神不正常的情況下講的話來判處其極刑。②《姐姐的血債誰來償還?》,載《中國人民大學》1979年7月2日。有一部分法官為了討好上司,保持所謂的“政治正確”,滅絕人性、極盡殘暴之能事。毫無疑義,對這類司法人員(包括法官)必須追究法律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第四,嚴格服從,機械執法。針對張志新案件,遼寧省委第一書記任仲夷指出:“在‘四人幫’死黨的法西斯淫威下,一些同志缺乏政治勇氣,對‘四人幫’及其黨羽的倒行逆施,往往保持沉默,有的甚至隨聲附和?!雹廴沃僖模骸段諝v史教訓,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談張志新同志被害這種冤案產生的原因和有關問題》,載《人民日報》1979年6月30日。在省委討論時,往往是毛遠新一個人說了算。把革命的當成反革命,有的并不是一點問題沒看出來,有的是看出問題不敢講、不敢堅持原則。這部分人在法官群體中不占少數,他們放棄自己的職責和道德判斷,不折不扣地服從上司的指示。1979年6月29日,中國人民大學召開全校師生員工大會,邀請張志新的親屬參加。張志新的妹妹張志惠在會上提道:制造張志新冤案的罪魁禍首是林彪、“四人幫”及其在遼寧的那個死黨?!半y道事情就到此為止嗎?其余的主謀者和幫兇呢?難道都可以披著一般執行者的外衣而逃之夭夭嗎?如果這樣的話,我認為姐姐是死也不會瞑目的?!雹堋督憬愕难獋l來償還?》,載《中國人民大學》1979年7月2日。

張志新被判決并執行死刑,其寶貴的生命被殘忍地剝奪,理應有人為此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么,到底哪些法官應該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具體說來,上述的第一類法官具有高尚的人格,恪守法官的職業道德,能獨立地行使審判權,在道德和法律上都應給予積極的肯定和褒獎。對第二類法官,應置于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予以同情式的理解。他們的行為多屬政治高壓之下不得已而為之的被動選擇,是在良心煎熬之下的痛苦抉擇,既不應給以肯定,也不能予以譴責。第三類法官利欲熏心,盡顯人格之卑劣,放棄法官的基本責任,在道德上應予以嚴厲的譴責,在法律上也應嚴厲地追究其責任。而第四類法官固然不是最可惡的,但對其責任的歸結,卻存在著諸多的實踐上理論上難題。1979年3月26日,《中共遼寧省委關于為張志新同志徹底平反昭雪、追認她為革命烈士的決定》指出:“張志新同志慘遭殺害,是林彪、‘四人幫’及其死黨一伙陰謀篡黨奪權,推行極左路線,搞法西斯專政所造成的嚴重惡果。我們要把千仇萬恨記在林彪、‘四人幫’及其死黨一伙身上。參與辦案的大多數人員是執行者。對他們一般不要追究責任,但要教育他們提高認識,從中吸收深刻的教訓。對于法西斯暴行的策劃者、指使者和至今執迷不悟、有意為復查工作制造障礙的人,要查明情況,嚴肅處理?!雹佟稄堉拘隆?,遼寧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頁。其中提及,“參與辦案的大多數人員是執行者,對他們一般不要追究責任”。在黨和國家把工作中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全面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局面的歷史轉折時期,這樣的處理方案,或許有不糾纏于細節、著眼大局、團結大多數人的作用。但是,今天看來顯得過于簡單化,有拿來重新研判之必要。

四、辦案法官的法律責任

面對是奉上司之命令或者依據當時的法律而作出裁判的抗辯主張,是否存在更有力的反駁觀點,以證成追究在張志新案中機械執法、嚴格服從的法官的法律責任呢?我們認為,獨立審判是崇高的憲法原則,任何人都必須遵守與奉行;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司法的重要使命,任何法官都應努力踐行,奉上司之命令或者依據當時的法律而作出裁判的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法律責任。

第一,上司的指示是否裁判的正當化理由?新中國成立后一段時間里,由于“我們沒有能把黨內民主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雖然制定了法律,卻沒有應有的權威。這就提供了一種條件,使黨的權力過分集中于個人,黨內個人專斷和個人崇拜現象滋長起來,也就使黨和國家難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發動和發展”②1981年6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20世紀60年代初期和中期,“個人崇拜”和“個人迷信”持續升溫?!拔幕蟾锩?本質上是破壞社會主義法制和秩序的,國家的法律被棄置一旁,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等現象廣泛存在,規則在社會生活中缺乏剛性約束,朝令夕改,掌權者、特權者的言論本身就是法,憲法和法律成為一紙空文。如果一名法官只依上司的指令,放棄獨立審判的責任,對由此而造成的嚴重后果,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即使是“文化大革命”結束后的一段時間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就指出:當時的法官“依言不依法,習以為?!雹佟督A司法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44頁。,“‘長官意志’凌駕于政策和法律之上,是當前加強法制的一個障礙”②同上,第58頁。。不可否認,承辦張志新案件的法官都處于阿倫特所說的“士兵困境”:“如果他不服從一項命令,他很可能被軍事法庭槍斃,而如果他服從的話,又很可能被法官和陪審團絞死?!雹踇美]漢娜·阿倫特:《責任與判斷》,陳聯營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0頁。毫無疑問,當時惡劣的執法環境,是法官們不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重要原因,但是他們是否就沒有其他選擇呢?

在法學界,有人認為,依命令之職務行為不具社會危害性,其原因是實現國家職能的需要。命令是上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布的,發布命令的目的在于實現國家職能;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義務執行上級的命令。在執行命令時,他在主觀上并不是自由的,而要受到上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制約,因而他就不能對其行為承擔責任。但也有論者對此做了批判:一般的,下級公務人員具有服從命令的義務,在其并不明知上級命令違法的場合,不可能要求其對上級的每一個命令都進行審查并進而決定是否服從。但是,公務人員在執行命令時,其意志并非完全不自由,實際上還是存有選擇的可能的。④高銘暄:《刑法肄言》,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2—403頁?!皞€人應當根據他的良心行事,即使這種行動勢必要觸犯國家的法律?!雹輀美]愛因斯坦:《愛因斯坦文集》第3卷,許良英等編譯,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第379頁。作為一類特殊公務人員的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是其工作的基本方式,他們有著很大的行為選擇空間,而簡單地依命令行使審判權,就是放棄自己的責任與擔當。

在現代社會,法院、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具體表現?!胺ü俪朔删蜎]有別的上司?!雹佟恶R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0—181頁。如果將下級服從上級的管理模式簡單地移入審判過程之中,長官之命、上司指示是審判的決定性理由的話,該社會也就沒有真正確立起分權的體制,法院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人權就不能得到切實的保障。德國法學家魏德士指出:“在司法不能有效保護人民權利不受國家侵害的地方,整個司法體系自然就‘節省’掉了?!雹赱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學》,丁小春、吳越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頁。正是針對“文化大革命”時期一些法官的嚴重失職表現,1978年12月13日,葉劍英在中央工作會議閉幕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檢察機關和法院,在自己的工作中一定要忠實于法律和制度,忠實于事實真相,一定要保持應有的獨立性,這樣才能完成自己的神圣職責。我們一定要有一批大無畏的不惜以身殉職的檢察官和法官,這樣才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威嚴?!雹邸度~劍英選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99頁。針對張志新案件,有讀者明確提出:“‘法庭只忠于法律’。司法、檢察機關要保持相對的獨立性,嚴格按照法律辦事,不憑‘長官意志’辦事?!雹堋度嗣竦牧x憤》,載《人民日報》1979年6月27日。還有作者強烈呼吁:“今天,“四人幫”雖已粉碎,但如果不能真正確立法制,不能為保護人民的合法權利而執法,新的冤獄還會產生。所以制定了法律之后,要真正地實現法治,還必須有一批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無私無畏的司法人員認真貫徹施行它。否則,再好的法律也不過是一紙空文?!雹萆蜃姘玻骸队蟹ㄟ€看執法人——從川劇〈臥虎令〉談起》,載《人民日報》1979年9月3日。即使是今天,我們仍需不斷地重申關于審判獨立的憲法原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也對此作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國家的審判權只能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行使此項權力;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只服從法律,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審判機關行使審判權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準確地適用法律。審判獨立是人類法制文明的優秀成果,是民主社會中司法運作的基本模式,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對此都必須加以承認和接受。

第二,依據惡法裁判能否成為免責的理由?作為一項法律公理,法律是人之外在行為的規范?!皩τ诜蓙碚f,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我的行為就是法律在處置我時所應依據的唯一的東西,因為行為就是我為之要求生存權利、要求現實權利的唯一東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現行法的支配??墒?,追究傾向的法律不僅要懲罰我所做的,而且要懲罰我在行動以外所想的。所以,這種法律是對公民名譽的一種侮辱,是一種危害我的生存的法律?!雹佟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頁。法律不禁止也無法禁止人的大腦活動,只有外在的行為才是法律調整對象,這已成為現代法治社會的共識?!胺彩遣灰援斒氯说男袨楸旧矶运乃枷胱鳛橹饕獦藴实姆?,無非是對非法行為的實際認可?!雹谕?,第120頁。法律只要求人們按照其要求實施行為或者不實施行為即可,它所關注的主要不是人們的思想?!皣业姆蓛H限于對外在的行動作出裁判?!雹踇意]托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選》,馬清槐譯,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21頁。用法律調整思想必然導致法律沒有適用標準,這不僅會使法律喪失自身的特征,而且更重要的是,會使公民的各種權利受到侵害;允許法律處罰思想,實際上就是允許恣意處罰任何人?!拔幕蟾锩逼陂g,“左”傾嚴重錯誤占據了全黨全國的統治地位,個人崇拜甚囂塵上,還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破壞,各個領域也制定與實行了一系列“左”傾政策和法律。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懲治反革命條例》被棄置一旁,一些“惡法”被作為反革命罪的定罪標準。為了保證“文化大革命”的順利進行,中共中央、國務院于1967年1月13日發布的《關于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簡稱《公安六條》)第二條規定:“攻擊污蔑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現行反革命行為,應當依法懲辦?!碑敃r,人們的思想問題或者一般性錯誤行為會被打成反革命科以重刑;搜查出來的個人日記、筆記中的某些記述或者思想匯報等,會被作為反革命“罪證”定罪判刑;不小心打碎領袖像、喊錯口號或者將領袖像章掛在不適當的位置等行為,會被當作反革命犯罪嚴刑處罰。張志新案件就是“文化大革命”期間“以言治罪”、懲罰思想犯的一起典型的冤假錯案。許多“左”傾政策和法律都規定了“以言治罪”,這是“文化大革命”釀成大量冤假錯案的“惡法”根據。實際上,這些“惡法”通常就是領導人意志的體現,是憲法和法律之外的“長官意志”,而且,許多的上司指示也多是依據這些“惡法”而形成的,它們非常緊密、難分彼此地糾纏在一起。

在法學界,最有影響的規范法學派與自然法學派,兩者之間雖橫亙著深深的理論溝壑,但它們在法官有義務抵制惡法這點上,卻鮮見地達成了共識。法律實證主義認為,法官只有服從良法的義務,不公正的法律沒有約束力?!耙话愣?,造物主是贊許我們服從現實政府的。因為,不服從政府權力,也就沒有什么安全或者快樂可言。然而,這個推論的根據,應該是政府行為所展現的功利效果。如果政府提供保護的成本過高,或者其所規定的沒有必要的限制,使我們深感過于沉重,那么,要求我們服從一般義務的功利原則,便會證明抵制行為是正當的?!雹賉英]約翰·奧斯?。骸斗ɡ韺W的范圍》,劉星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頁。奧斯丁以功利主義為標準,認為一般情況下違反法律弊大于利,違法行為是不正當的,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果違反不公正的法律利大于弊,那么這種違反就是正當的。德國刑法學家費爾巴哈認為司法嚴格受法律約束,即“罪刑法定”,這主要源于自由主義思想:刑法不僅僅建構刑罰權力,而且首先也要限制刑罰權力。但是,他并沒有要求法官不惜一切代價去執行法律;相反,當“服從可能有悖于正義,且服從只是職務之規定時”,“法官的不服從”,之于法官是“一個神圣的義務”,也即不受“法律的不公正”約束。②[德]阿圖爾·考夫曼、溫弗里德·哈斯默爾主編:《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鄭永流譯,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頁。費爾巴哈對法律實證主義加上一個附加條件,即法官可以不服從惡法。哈特在對拉德布魯赫的觀點進行批判時也指出:“主張某些規則因為道德上的邪惡而不能成為法律,于是,他和德國法院便以此來反對邪惡的法律,我們便混淆了一個最簡單因而也最有力的道德批評形式。對我們容易了解的功利主義,我們可以說,這些法律是法律,但是它太邪惡了以至于不能被遵守?!雹踇英]H. L. A. 哈特:《實證主義和法律與道德的分離》,翟小波譯,載《環球法律評論》2001年夏季號、秋季號。

另一方面,自然法學的理論支點是“理性”“人性”。自然法表示一種對公正或正義秩序的信念,這種正義秩序普遍適用于宇宙間所有的人,它不同于由國家制定的實在法。自然法具有高于實在法的效力,它是評價實在法的標準。符合自然法的實在法是良法,悖逆自然法的實在法就是惡法。法律中的“應然”和“實然”不能截然分開,法律與道德存在有機的聯系。從法治的基本精神與價值上看,自然法學派關于法與法律二元論的觀點有其重要的理論價值?!白鳛橐环N從超驗權威、平等人格和本性自由構成的觀念結構里生長出來的道德權利、普遍權利和反抗權利,人權有一些作為法定權利的公民權利所不具有的長處。既然我們承認在作為法定權利的公民權利之上還有憲法根據的根本法則,那么,我們也要承認在作為法定權利的公民權利之上還有作為權利根據的人權。將人權概念引入憲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權確定為一項憲法原則,不僅可以保證價值法則向政治法則和程序法則轉化過程中不出有礙法治和憲政的偏差,而且便于立法和司法機關在面對不同利益的權衡時能夠做出有利于保護人權和公民權利的解釋和推理?!雹傧挠拢骸吨袊鴳椃ǜ母锏膸讉€基本理論問題》,載《法治與21世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頁。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對納粹戰犯的審判,適用的就是屬于自然法范疇的人權標準。美國首席檢察官杰克遜認為,“對戰犯的審判不應僅僅標志著權力優越者的勝利,而且還是道德優勝者的勝利。他現在所處的地位,使他有可能對未來施加影響,未來的侵略戰爭將不再被順從地視為極度激化的政治運動,而是將它當作犯罪,將侵略者當作罪犯。那將是文明史中最大的飛躍”。當時面對的最大問題是平息有關他們正在事后制造一種有追溯效力的法律的批評。古羅馬人說過:沒有法律就談不上罪與懲。但是,他們犯了哪些法呢?檢察官可以援引哪部法律,哪部法典的哪一章、哪一條呢?杰克遜開始精心構思他的理論基礎,來解釋盟國何以并非使用事后制定的有追溯效力的法律。他認為:“不要因糾纏法律的細枝末節而偏離方向。所有的文明人大都承認他們犯了謀殺、嚴刑拷打的奴役罪嗎?我們所建議的是懲處該隱時代以來就被視為犯罪,而且已經寫進每一本文明法典中的行為?!雹赱美]約瑟夫·E.珀西科:《紐倫堡大審判》,劉巍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4頁。從一定意義上講,人類共同的倫理觀念、道德良知、善惡評價,就是超越特定政權制定的實在法的居于更高地位的法。

我國現行《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人權本質上是超實證法律的,它的主要目的是向現存的制度、實際活動或者規范,尤其是法律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或者改變它們。人權入憲,將促進法院角色從法律適用者向人權保障者轉變,強力助推審判活動的獨立、公開、公正。無論哪位法官,“如果不打算充當麻木的法律技術匠(Rechtstechniker)角色,他就必須對‘為什么’當為以及法的效力依據確立自己的立場。正如歷史所表明,倘若沒有自己的立場,法律工作者將很容易在無意識當中成為權力所有者的工具,成為權力者的法政策的工具,成為權力者的法政策目標,甚至成為罪惡的法政策的工具?!雹賉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學》,丁小春、吳越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0頁。人權原則要求法官在裁判時,不僅要依據形式上的法律,更要服從人權原則,基于深刻的“法”的內容,依憑人類的正義感、道德良知而獨立地作出判斷。著名科學家愛因斯坦也認為,“有一種不成文的法律,那是我們自己良心上的法律”,它比國家制定出來的“法案都要更加有束縛力得多”。②[美]愛因斯坦:《愛因斯坦文集》第3卷,許良英等編譯,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第25頁??赡苡腥藭f,正義的感覺、人權的內容都過于空泛、模糊,而且還具有“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主觀性,不好認定和把握。實際上,人權概念并不玄奧,也不空洞,它真切地存在于天道人心、人情世故之中。每個人的心里普遍都有一把質樸且靈準的人權標尺,即“你希望別人怎樣對待你自己,你就怎樣對待別人”③《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0頁。。從人權的底線標準看,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不想別人怎樣待你,你就不該如此待人。當想到張志新被按倒在地,頭底下墊一塊磚,喉管被割斷,胸前鮮血滿布被帶往刑場執行死刑的情景,絕大多數人都會心生深深的恐懼和強烈的激憤。一位人格健全者,基于這種不愿發生在己身的“厭惡”“恐懼”,內心可以自然地生成諸多“不得為”的行為標準。相反,基于“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的立場,我們從自身的期許與希望出發,即可推導出一系列“應為”“必須為”的行動準則。在這種設身處地、將心比心、彼此觀照的換位體驗過程中,能夠自然地形成“人人把自己當人,把別人也當人”的社會共識,人權原則所包含的人不得如何的消極內容,以及人應當如何的積極內容,也就越來越清晰了。因而,無論哪位法官如果放棄獨立審判的責任,拒絕良心和正義觀念的召喚,以“惡法”或上司命令作為自己裁判的根據,都不能成為逃避裁判責任的根據和理由。

結 語

往事不容遺忘,記憶需要喚醒。在張志新案件曝光后不久,即有群眾強烈呼吁:我們的政法部門“必須十分嚴肅認真地檢查一下‘四人幫’的流毒是否肅清了,‘四人幫’的余孽是否全都查出來了,在監獄里的管理工作,是否還殘留著‘四人幫’破壞黨紀國法的那一套東西?我們的司法機關必須嚴守法紀,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嚴禁逼供。真正做到對黨對人民負責。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冤案錯案。就是對于真正的罪犯,也要著眼于改造、教育,不能施加刑訊和侮辱。這本來是共產黨歷來的原則,也是行之有效的改造罪犯的方法”①楊傳緯:《不可抑制的憤怒》,載《人民日報》1979年6月11日。。這些主張現今仍振聾發聵,需牢牢記取。以史為鏡,觀照當下。正是在對歷史的不斷回顧與反思之中,人們才可能知道腳下的路應該通向何方。退而言之,借鑒歷史,我們即使不能準確地選擇未來的前進目標,至少也能夠獲知不應重蹈覆轍。忘掉歷史,“文化大革命”式的悲劇就可能會重演,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藍圖就只能是無法達致的幻想。

粉碎“四人幫”后,廣大人民群眾基于張志新被判死刑之類案件的慘痛經歷,人心思定,人心思治,人心思法。1978年底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明確地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和加強社會主義民主的方針。1982年,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并公布施行了現行憲法。1999年3月,全國人大又通過了憲法修正案,明確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004年3月,全國人大更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然而,法治建設如同逆水行舟,不進則退,我們不能滿足于業已取得的成績,深化依法治國實踐沒有止境。為了避免張志新慘劇重演,保證中國不再退回到“文化大革命”時的混亂狀態,必須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國家應更切實地尊重和保障人權。德國法學家耶林,針對歷史法學派把法律與語言、藝術相類比的觀點指出,這種極端宿命的學說,在人們務必行動的領域,且必須以完全明確的目的意識傾注全力而行動之際,卻教導人們事物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人的最佳選擇是無所事事、消極等待,只管信賴、企盼由法的所謂源泉——民族的法信念逐漸顯現出來的東西,徒然地給人以希望。法同原野上的草一樣,無痛苦、無辛勞,無須雕琢,自然形成,這樣的想法是浪漫主義的幻想。①參見[德]魯道夫·馮·耶林:《為權利而斗爭》,胡寶海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1頁。實際上,法律并非“一次性的”(aus einem Guss)鍛造物,而是充滿了緊張對立和深刻矛盾的。②參見[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學》,丁小春、吳越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頁。特別是在有著深厚人治土壤的中國社會,獨立審判制度的落實困難重重,厲行法治存在著諸多阻力,法治進程難免會遇到各種坎坷與挫折。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個長期、繁重的任務,需要幾代人的艱苦努力。③參見田紀云:《堅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國之路》,載《中國人大》2002年第15期。而在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各條戰線的每位法律人,都應有強烈的使命感,深入地闡發、高聲地吶喊、無畏地踐行崇高的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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