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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864年《皮特雷敕令》

2018-04-25 09:57種法勝王晉新
古代文明 2018年2期

種法勝 王晉新

提 要:敕令是研究加洛林政治、軍事史極為重要的史料。西法蘭克國王禿頭查理864年頒布的《皮特雷敕令》被譽為加洛林敕令的頂峰。本文從解讀該敕令的文本結構和內容出發,進而對其產生的時代背景以及其歷史傳統、制度文化和執行成效等方面進行多維度的分析研究,以期透過該敕令,來了解西法蘭克國王在穩定社會秩序、管理政治事務、軍事防御建設等方面的努力。

關鍵詞:禿頭查理;皮特雷;敕令;大會議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8.02.004

法律的制定、頒布與貫徹,是加洛林王朝統治制度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內容和表現。843年加洛林帝國三分,帝國西部地區史稱“西法蘭克王國”。秉承矮子丕平(Pepin of the Short,751-768年在位)、查理曼(Charlemagne,742?—814年。769年為加洛林王國國王,774年稱倫巴德國王,800年稱帝)和虔誠者路易(Louis of the Pious,773-840年。查理曼之四子,781-814年間為阿基坦王、814—840年間為皇帝)等歷代帝王的立法傳統,禿頭查理(Charles the Bald,843-877年在位)繼續頒布數量眾多、種類繁雜的法令,以強化其統治。864年,“依循其先祖列王之慣例”,禿頭查理在皮特雷召開的全國大會上(即傳統上所稱謂的“大會議”),“將各種法規修訂為三十七款,并告諭全國臣民咸當以此為律,予以遵奉”,是為著名的《皮特雷敕令》(Edict of P?tres)。1西方學界一些主流學者對其評價甚高。如蓋伊·哈紹爾(Guy Halsall)認為它是禿頭查理時期所頒布的最重要的一部軍事立法。2帕特里克·沃爾麥德(Patrick Wormald)則認為它是“加洛林立法的頂點”;3而簡內特·尼爾森(Janet L. Nelson)更將其推崇為“自《查士丁尼新律》4到12世紀之間最著名的立法”。5

本文意在以原始史料文獻為基礎,通過文本、時代和制度等三個維度的解析,對該敕令的基本內容和產生背景以及時代意義加以探究,從而進一步了解當時西法蘭克王國的社會、經濟和軍事防務等方面的真實狀況;同時,以該敕令辨析作為一個特定角度,對西法蘭克王國法令的生成機制、執行方式加以探究,進而深化對9世紀中后期西法蘭克王國,乃至中世紀早期西方社會整體狀況的認知,并求教于方家。

一、文本結構和內容維度的解析

首先,本文將對《皮特雷敕令》的基本面貌,即其抄本、結構和主要內容加以簡要概述,以便于全文分析、論述的展開。

(一)抄本流傳狀況

《皮特雷敕令》稿本闕如,現被廣泛使用、最具權威性的版本,是文獻學家布雷提烏斯通過對諸多抄本中的8種加以細密考訂之后編校而成,這8種抄本即:

(1)博韋本:Beauvais。曾傳世于17世紀早期,雅克·瑟蒙(Jacques Sirmond)的《禿頭查理及其繼承人的敕令》(Capitula Caroli Calvi et successorum, Paris, 1623)曾使用并參考了博韋本?,F該稿本真跡已經失傳,但有兩份現代早期版抄本保存在梵蒂岡圖書館:分別是Vaticanus reginae Christinae 291以及Vaticanus 4982。有學者研究,梵蒂岡這兩個抄本相似,但是Vat. 4982或許更接近于原稿本。1(2)梵蒂岡宮廷本:Vat. Palat. 582;(3)巴黎本,Paris, 9654;(4)巴黎本,5095;(5)慕尼黑殘卷,第29084欄:fragmentis Monacensibus Clm. 29084;(6)倫敦本,22398;(7)慕尼黑本,3853;(7b)巴黎本,3878;(8)米德西爾本:Middlehill,210190。

在這8種抄本中,抄本2-8僅含有敕令正文部分;而且內容亦有差別。其中,抄本5只有敕令的1-20章(有殘損)、第27-29和34章(有殘損);抄本7(及7b)僅有第5、22、25、32、34章;而且,在正文標題上亦有差別。抄本5的標題是:《蒙主之恩的查理:偉大的查理國王的敕令》(Karolus gratia Dei. Capitula Karoli maioris regis),抄本6標題為:《偉大的查理國王25年在皮特雷制定的敕令》(Capitula constituta in plactio ad Pistishabito . Regni Karoli gloriosi regis);抄本8標題為:《吾主查理國王在皮特雷制定的敕令》(Capitula domni Karoli regis iunioris in Pistis facta)。

被輯入《日耳曼史料集成》(Monumenta Germaniae Historica)《法律編》(leges)之《法蘭克王國法令集》(第2卷)(Capitularia Regum Francorum II)中的《皮特雷敕令》拉丁文本,3被西方學者廣為參考,也是本文所參照的版本。

(二)文本結構

從文本結構上看,《皮特雷敕令》相當規范,有前言、正文和附錄。在禿頭查理時代具有如此規范結構的法律文獻尚不多見。

其前言部分名為:《吾主查理在皮特雷的通諭》(Adnuntiatio domini Karoli apud Pistas),主要內容是申明制定該敕令的緣由和目的。正文部分為該敕令的主體內容,即Edictum,共有37章(capitula)。最后一部分為《附錄》(Et post haec omni lecta,直譯為“在所有內容宣讀完以后”),由三章組成。三部分合計43章。

就篇幅而言,載于《法蘭克王國法令集》(第2卷)中的該敕令共計18頁(第311-328頁),為禿頭查理時代篇幅最長,內容最為豐富的一篇法律文獻。

(三)基本內容

該敕令正文內容繁多,然按主題進行歸類,筆者以為可將其所關涉內容分為三大類:

其一,是對社會秩序加以規范的相關內容。

這部分內容體現在該敕令正文中的第1至第7章之中。4主要涉及內容有:忠于國王,效忠朝廷,遵奉王命;保護教士以及弱勢群體的利益;按時參加軍事征召;尊重為王室服務的封臣;流竄他地的違法者應被遣返故鄉受審等一般性的社會統治與社會治安事務等。

其二,與造幣相關的規定和執行細則。

這部分占據該敕令正文的最大篇幅(第8-24章),其內容涵蓋了銀幣制造、流通、使用的各個環節以及相關各個方面。首先,嚴格規定新幣樣式。其基本樣式為:在新幣的“一面,我們的名字應以環形展開(于四周),在中間鐫刻我們名字的十字插花體;另一面應該有(造幣廠所在)城鎮的名稱,其中間為十字架?!?其次,明確指定造幣地址。既指定:“位于貢比涅的宮廷、昆托維克、魯昂、蘭斯、桑斯、巴黎、奧爾良、塞納河畔沙龍、梅勒和納爾榜”等10處為可以造幣和發行新幣的地點。2復次,確定新幣流通時間。即該敕令頒布后當年的圣馬丁節(11月11日)前,將所有的舊幣換成新幣,“在所有城鎮、鄉村以及莊園,無論它們是我們封地財產,或是處于豁免權之下,亦或伯爵的司法權之下,再甚是屬于我們的封臣或任何人……都不應拒絕新幣”。3再次,嚴令禁止制造假幣和劣幣等各種違法行為。最后,頒布對各類違法行為的懲治處罰條令,并規定由伯爵、主教等世俗官員和教會人士負責執行監管之責。其懲治規定頗為詳細,包括對造假者的懲處;4對拒絕兌換新幣者5和繼續使用舊幣者的處罰;6對那些膽敢反抗者則施與嚴懲;對那些包庇罪犯的主教等人,7在這些懲戒、處罰的方式中既有罰金,也有鞭笞,甚至還有剁手之酷刑。8并且依據違法程度、犯罪者身份的不同,而制定了不同的處罰條款。

除了上述直接與造幣相關的條款外,該敕令的第19-20章,雖與造幣無直接聯系,但卻同其又有著密切相關的內容。即要求各地伯爵編制各地市場的名冊,并嚴格規范度量標準?!跋M總€伯爵皆應編訂各自轄區內所有市場名冊……每位伯爵應在下次大會議上帶著這個名錄,以便吾等決定各個市場存在的必要性和有用程度,確認哪些市場是經授權可以留存,哪些是多余應予取消的,或者應予恢復的?!?

其三,是關涉軍事防務的內容。

《皮特雷敕令》有相當篇幅,涉及到另外一個重要主題:即軍事方面的改革。其主要內容有:

1. 建筑大型防御設施,以抵御外寇。

2. 征召大量民眾服務于征戰、后勤、巡邏護衛等任務;規定“凡不能參軍(作戰)的人皆須從事于新防御工事、橋梁和沼澤渡口的建設”,10要求農民擔負起運輸泥灰任務。11

3. 確保服軍役的民眾不被債務所累。12

4.各地伯爵不得欺壓能夠提供馬匹的民眾。13

5. 為國王服軍役的期限(40天),在服軍役40天滿后應放下手中的武器。14

6.“不得以任何理由給予諾曼人鎧甲、馬匹以及任何武器”,凡違背者“無論其是否繳納贖金或付出任何代價,應該被處以叛國罪,或者出賣基督教的罪名,不應給予任何原諒或救贖的機會?!?5

7. 為確保兵員、勞力,嚴禁將自由民賣往海外;16而各地伯爵等應允許逃難民眾遷入各自轄區居住。17

《皮特雷敕令》的上述三個部分,又依次分別對應著政治、經濟和軍事等不同主題。以下,則結合禿頭查理的個人經歷和9世紀60年代前后西法蘭克王國的狀況,對《皮特雷敕令》進行更為深入的分析,進而來考究其內涵的實質。

二、時代背景及需求維度的剖析

加洛林歷代帝王中,禿頭查理是一位頗具才華的君主。838年,正式登上王位,18屆時他年僅15歲。19840年,17歲的查理便擔負起捍衛自己權位和領土的大任。843年,又獨自領有西法蘭克王國。875年,登上加洛林帝國的皇帝寶座。1

877年,禿頭查理駕崩,2在位凡40年。他敢做敢為,殫精竭慮,勵精圖強,且大力扶掖文化藝術,可謂一代文功武治有為之君王。然而,禿頭查理在位期間正值法蘭克時代的一個大轉變時代。此時,帝國統一局面業已不復存在,繼之而起的是諸國分治時代。在如此時代環境中,作為一代君王,禿頭查理面臨著此起彼伏的諸多內憂外患,為此他必須處理好以下三個方面的事務,方能掌控局勢,繼續維系其統治。一是,處理好其王國內部的各個階級、階層、集團之間關系,駕馭好中央朝廷與地方貴族當局的各種復雜關系,消弭各類矛盾,使得社會秩序得以維系,國家政權得以運行。二是處理好同羅泰爾(Lorthar)3及其子嗣所領有的中法蘭克王國和日耳曼路易(Louis the German)4所領有的東法蘭克王國之間的政治外交關系,此外還有與羅馬教廷等各種法蘭克世界內部的矛盾沖突。三是,處理好面對南方的穆斯林和北方諾曼人的不斷沖擊、侵擾的軍事防務及外交問題。而這三個主要方面的事務、問題又彼此勾連,相互作用,一旦處理不當,就會糾結于一處,造成巨大的社會風波。這便是《皮特雷敕令》制定的時代大背景和具體的社會環境。

權力強固、秩序安穩,乃所有王朝政權首先追求的政治目標,也是其統治主要內容。從史料文獻來看,對西法蘭克王國統治秩序構成的內部威脅來自于兩個方面。一是當時其國內部分上層貴族對禿頭查理威權的挑戰,其中尤以阿基坦丕平(Pippin I,814-838年間為阿基坦國王)之子丕平二世(Pippin II)、塞普提曼尼亞伯爵伯納德(Bernard of Septimania)的子嗣5等叛逆行為最為猖獗。這些貴族或謀求地方自治獨立;或與日耳曼路易的東法蘭克王國互通款曲,暗中勾結;甚至還與穆斯林和諾曼人相互結合,助紂為虐。這使禿頭查理感到十分有必要對其至高無上的君王威權加以重申,對屬臣加以嚴厲管束,對危害朝政的行為加以處罰,對社會的紊亂秩序加以整肅。而這便是《皮特雷敕令》開篇的第一部分,即前7章之各種規定和內容所主要針對的對象。對于這一切,在《圣伯丁年代記》相關年份的記載中,甚至在《皮特雷敕令》頒布當年864年的事條中皆言辭鑿鑿,有著相當詳細的記載。6

對西法蘭克王國統治秩序的另一個內部威脅來自于社會底層,由于上層統治階級的殘酷統治和各層次領主們的過度盤剝導致的下層民眾的生存境況惡化,人民反抗情緒滋長;此外,諾曼人、撒拉森人等外部勢力的頻繁侵擾劫掠,通常也會對普通民眾的生活、生產造成極大的傷害。無論哪種傷害,一旦使民眾生存境遇惡化程度超過了其所能承受的限度,勢必導致廣大民眾以各種方式予以消極或積極反抗。其直接表現就是,當廣大民眾不堪沉重壓迫和戰亂災害之苦,就會寧愿委身為奴,以求豪門庇護,這不僅致使朝廷不愿看到的大土地制的不斷滋生蔓延,地方貴族勢力逐漸坐大。同時更使王朝官府賴以存在的稅源、兵源和承負各種勞役的人員數量銳減,導致國本動搖。廣大民眾應對危難的另一種方式就是舉家遷徙,逃亡他鄉,這又會形成嚴重的流民、移民問題,從而令王國的統治秩序面臨巨大壓力。在對當時西法蘭克王國這些社會情勢了解之后,我們便可理解《皮特雷敕令》中為何一方面對民眾做出諸多征調兵役勞役之規定,另一方面又對各地伯爵提出各種“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的要求。簡而言之,這些規定與要求雖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農民等底層民眾的利益,但其主要目的還是為了加強對農民的控制、確保其能夠按時承擔稅賦和各種軍役、勞役。有學者認為這些規定與要求是試圖恢復法蘭克民族傳統,即撇開大貴族,重建對社會下層民眾的直接統治。1筆者以為這一觀點并無強有力的資料支撐,似乎過于牽強。在該敕令之中并無有關對民眾直接反抗的規定,但是大批民眾會聚一處,暴力抗爭,乃是官府和貴族最為擔憂、恐懼之事。一旦這種情形發生,朝廷和地方官府也絕對不會手軟。859年,居住在塞納河與盧瓦爾河之間的一些普通民眾,曾自發地組織起一個團體,在塞納河一帶同丹麥海盜進行殊死抗爭,然而卻被當地“那些更強大有力的人們所斬殺?!蹦釥柹J為這是“反映當時法蘭克人之間所存在的社會矛盾沖突的一個重要史料證據”。2明了了當時西法蘭克王國內部政治局勢之后,我們便可以明晰該敕令緣何在其篇首以7章之規模對政治、社會事務進行各種規定。

保障經濟秩序和社會生產穩定環境也是禿頭查理制定《皮特雷敕令》初衷之一。正如我們所看到的這部敕令以諸多條文對造幣和市場等經濟事務做出了明確而詳盡的規定。為何禿頭查理在此時要如此關切其王國造幣和市場事務呢?其實任何一種法律、法規皆為對業已發生的已然之事加以規范、懲治的后置性舉措,中外皆然。筆者曾欲查詢有關此時西法蘭克社會的經濟史史料,以圖對此問題做出解答。然翻檢各類當時文獻,有關經濟事務方面的記載卻鳳毛麟角,少之又少。此乃當時史家所關注的熱點不在于此所致。故而在這一方面的分析,我們不得不更多的依靠邏輯推理。從《皮特雷敕令》所關涉的各種有關幣制、市場設置和商品流通方式等內容來看,可以斷定當時的經濟秩序,尤其是流通貨幣處于一種極其紊亂的狀態之中。從9世紀30年代以來,內部戰亂和外敵侵擾持續不斷,而頻仍戰亂勢必使法蘭克社會的生產、流通等處于極為艱難的境地。極為艱難的經濟局勢又肯定大大加劇了整個西法蘭克王國社會的紊亂程度。在《皮特雷敕令》這一重要法律文獻中,禿頭查理自然要對各種經濟亂象加以規制、整頓。

西方學界在對該敕令有關經濟事務條款解讀方面取得了眾多成果,然而有些見解,尚需審慎對待,不可人云亦云。如有的學者認為禿頭查理之所以清理私設市場,維持地方市場秩序的目的是試圖在保護商人利益的同時,從這種秩序的重建中和商人一起獲取部分收益。3然筆者以為,禿頭查理此舉意在迅速增加朝廷經濟收益,以確保整個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行,進而維系其王朝的統治秩序。還有學者從當時存在的貨幣流通量的分析入手,強調西法蘭克王國的社會經濟并不落后,儼然已是一個貨幣經濟國家。4但要據此而斷定當時的法蘭克國家已經達到“貨幣經濟國度”,卻有些牽強。禿頭查理之所以對幣制加以嚴控,力禁假幣、劣幣,強制推行新幣,在筆者看來就是意圖要對造幣事務方面所出現的各種挑戰予以壓制,以捍衛國王的權威地位。而最為重要的原因在于,西法蘭克王國此時對金錢的需求極為迫切。通過各種方式、途徑所收斂而來的黃金白銀主要是被禿頭查理和地方權貴用于應對、遏制諾曼人入侵的狂潮。這其中雖有支付前線軍事作戰的費用,但更多的是以向敵方繳納“貢金”的方式來退敵。當時的史料文獻對此有著詳細而充分的記載。5從外部環境而論,對西法蘭克王國構成最大的威脅就是持續不斷且愈演愈烈的諾曼人入侵狂潮。從某種意義上講,應對諾曼人入侵當為推動《皮特雷敕令》制定與頒布的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要素之一。在人口增長、資源匱乏、內部矛盾沖突等因素的壓力下,原本居住在斯堪的納維亞半島的諾曼人開始向東、南、西三個方向擴展。而西法蘭克王國就處在諾曼人進軍的正南方。翻檢史料,諾曼人進入法蘭克史家的視線始自于782年。1自9世紀以降,開始對法蘭克王國頻繁發動掠奪性侵擾。查理曼和虔誠者路易統治時期,加洛林王朝似乎尚能予以有效的抗擊,甚至還遣派傳教士深入北方向諾曼人傳教。史料中也有一些關于諾曼人接受“福音”,皈依基督教的記載。2然而從9世紀30年代中葉起,諾曼人沖擊頻率愈發密集,從而給加洛林諸國構成的危害也愈發嚴峻。從838年稱王以來,禿頭查理幾乎每年都受到諾曼人入侵的壓力,及至864年的26年間,僅有840年一年免于諾曼人的刀兵之災。而在其在位40年間,也只僅有五年時光,未見有諾曼人侵擾之記載。3初始,諾曼人對西法蘭克的北部沿海地區進行侵擾,后逐漸擴展至南方各地。

就軍事角度而言,諾曼人之所以屢屢得手就是他們將自身善于駕舟航行的技能發揮到極致,往往從海上順著內河入??谀媪鞫?,深入內地后,對沿岸城鎮、鄉村,特別是富有的修道院發起突襲,大肆搶劫。一旦局勢不利,便退回河中船上迅即遠遁。而慣于陸地征戰的法蘭克人則常常是聞訊之后,先集結兵馬,再長途行進,待趕到事發地點之后,卻發現來犯之敵已登船駕舟,滿載劫掠之財貨和人質,從容撤離,而他們卻無計可施,只能“望洋興嘆”。無奈之下,遂有史料文獻所記載的那些為了換回人質或平息事態惡化而向諾曼人交納“貢金”、“贖金”的事件接連發生。這種不利局勢,在862年出現轉機。是年,禿頭查理在瓦茲河、馬恩河和塞納河一帶布防,意圖阻擋諾曼人的寇犯侵掠。一開始作戰未見成效。但他采納了一項建議,以在河上構筑橋梁,阻斷舟船通行的方式,使一大批諾曼匪徒陷入法蘭克大軍重重包圍之中,其首領被迫投降臣服。4此次大捷,使禿頭查理找到了一種對慣常以河流通道發起進攻的諾曼人進行有效抵御的軍事方略。于是,他決定將這種以修建橋梁或橋頭堡來阻斷敵軍的方式在全國各主要河流地區推廣。862年當年,禿頭查理頒旨,令全國所有顯貴攜眾多工匠和車輛于6月1日前后,齊聚皮特雷之地,此地是昂代勒河(the Andelle)與厄爾河與塞納河的交匯處。5通過在塞納河修造要塞的方式,便可將往來于河上所有船只全部阻斷,從而達到防備諾曼人之目的。6

864年,他再次于此地召開大會議。而著名的《皮特雷敕令》就是在此次會議期間頒布的。

構筑大型防御設施雖然有極其重要的戰略意義,但其實施必然涉及到征調民力、物力、財力等諸多方面,而且為時漫長,可謂是一種關乎軍政、民政和財政的系統工程。因而它不僅需要由當時最高權力當局來加以組織,同時還必須籌劃周全,方能奏效。故而,在《皮特雷敕令》中涉及這項工程的部分條款中,除了談及軍事事務,還就如何征調民力等各類相關事宜做出了一些繁復而細致的規定、并且依據實際需要,不斷加以改進。如在該敕令頒布的第二年,即865年,由于諾曼人不斷襲擾,在瓦茲河與馬恩河上建造兩座橋服役的民眾未能適時完成維修工程。因此查理采納其忠誠部下之建議,下令將較遠地區那些建造塞納河上堡寨的服役人群抽調過來應急,為此,王室承諾,參與修復這些橋梁的人們今后將永遠免除任何類似的勞役。1而在866年,鑒于軍情危機,禿頭查理又一次率領工匠和馬車急忙趕往皮特雷,以完成堡寨的修建,杜絕了諾曼人越過此地沿塞納河溯流而上的機會。2

上述這些結合史料文獻對《皮特雷敕令》文本所做的分析表明,該敕令乃是禿頭查理為應對9世紀60年代前后的復雜時局所制定一部規制社會經濟活動,懲治違法犯罪,進而有效組織起社會力量投入到軍事防御工程建設中,最大限度地減少諾曼人入侵機會的主要法律文件。它的制定初衷既反映了時代的任務和主題,揭示了社會發展中的重重矛盾,也體現出了西法蘭克王國統治者的政治謀略和訴求。

三、傳統、制度和法律成效維度的解讀

對《皮特雷敕令》這部重要法律文獻的認知,不僅要從對文本和時代的研究入手,了解其內容,明晰其制定頒行背景,還應從法律演進和制度發展的角度著眼加以辨析,如此方可獲得更為全面深入的解讀。

(一)對傳統的借鑒

美國著名的中世紀史權威諾曼·坎特(N. F. Cantor)認為“在中世紀早期法律概念中,好的法律就是古老的法律,新的訴請需要有傳統的或歷史的依據?!?而《皮特雷敕令》文本中就曾強調要參考“古代與其他民族的傳統”4以及加洛林前期代的敕令。所謂古代傳統指的是羅馬法。中世紀早期,羅馬法的傳統與權威在歐洲西部并沒有全然消失,而是以各種粗俗形式存留了下來,諸蠻族王國大量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如西哥特國王阿拉里克二世(AlaricⅡ,484-507年在位)就曾制定了一部羅馬法典縮編本。而加洛林早期歷代帝王也曾頒布了數量眾多的各類法令法規。5禿頭查理非常重視法律傳統的學習,在他寫給教皇哈德良二世(Hadrian II,867-872年在位)的一封信中曾這樣說道:“一個忠于天主的基督徒,從童年時就應開始學習圣書以及宗教和世俗法律書籍?!?事實上,他也一直積極運用法律這一利器,來強固自己的統治。在其治國理政的40年間,禿頭查理共計頒布了58部法令法規,而大體同時在位的東法蘭克國王日耳曼路易則僅有9部敕令問世。

《皮特雷敕令》在很多條款中,仿效了查士丁尼之前各個版本的羅馬法典,如《狄奧多西法典》(Theodosian Code)、《瓦倫提安三世新律》(Novles of Valentianian III)以及阿拉里克縮編版的《狄奧多西法典》的相關條款規則。例如,敕令第13章便參考了《狄奧多西法典》的《劣幣論》(De falsa moneta, 9.21.5)中對于“造假者應被處火刑”的規定。7而在《皮特雷敕令》中則寫道,“制造不純或不足額的銀幣,就等于犯下欺騙朝廷或者是對欺詐窮人財產之罪,犯罪者應被判以剁手(之刑)”。8而關于市場管理方面,該敕令參考了《瓦倫提安三世新律》中之第24章《貿易論》(De negotiatoribus)的相關規定,以解決市場地點發生變動后,造成國庫損失的問題。9但《皮特雷敕令》對市場管理事務做了更加詳細的規定。10與羅馬法相比,加洛林王朝對經濟罪量刑較寬,很少判處死刑,常見的是處以罰金和鞭笞的懲罰。但是對軍事物資等特殊商品的販賣卻有嚴格規定,《皮特雷敕令》亦受到《狄奧多西法典》中“任何不法商品都不能賣給蠻族”這一規定的啟發,1與之對應做出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給予諾曼人鎧甲、馬匹以及任何武器……違背者將被處以叛國罪,或出賣基督教的罪名?!?此外,在《皮特雷敕令》第26章中規定“確保居住于每一個伯爵區的法蘭克人提供驛馬的能力不受到削弱”,這與《狄奧多西法典》中的對“后勤服務”的關注,以及“提供驛馬是一種軍事徭役”的規定有著相通之處。3

據英國學者羅薩蒙德·麥基特里克考證,在對本朝前期歷代君王法令、法規借鑒方面,禿頭查理主要受益于旺德里爾修道院長安塞吉烏斯(Ansegisus, abbot of St.-Wandrille)的工作,他從查理曼、虔誠者路易時期頒布的近百部敕令中,選擇了26部,收集成冊。4禿頭查理于853-873年間所頒布的各種敕令均不同程度地參考了安塞吉烏斯的敕令集。5據筆者統計,在《皮特雷敕令》中出現“如我們的先祖和前輩的敕令中所規定的那樣”,或者“如吾等祖父查理曼的敕令中所規定的那樣”之類的表述,多達16處。6在《皮特雷敕令》的第25章中關于禁止售賣武器的命令,引用了查理曼敕令的內容:第一處是查理曼的811年敕令,命令“任何主教或修道院長,亦或修女院長,甚至教區長或教區監督,都不能將鎧甲、刀劍售往國外,只能售予自己之封臣”;7第二處是805年敕令,“禁止在斯拉夫邊境線上的商人買賣兵器和鎧甲?!?這種仿效前代的作法彰顯了西法蘭克王國對羅馬法律體系的模仿和對前代帝王法律實踐的繼承延續,從而達到以前代人的法律為當代敕令張目,為自己之法令法規的合法性提供強大基礎的目的。

(二)《皮特雷敕令》制定、頒布的制度環境

法律制度是社會制度整體結構中一個組成部分,在各種復雜歷史環境中,在各種不同社會力量博弈中所形成的政治、軍事、經濟等各種制度安排體系構成了法律得以生成、執行的制度環境。無論何種法律都必須與整個社會制度形成一種匹配、耦合關系,否則便會造成制度上的紊亂。故而筆者認為,對《皮特雷敕令》這樣一部重要的法律文獻的分析,不僅需要從法律史角度著眼,也必須從制度演進維度加以考察,以探究其是否與當時西法蘭克王國的整體制度結構構成了一種匹配、耦合關系。

1. 法令制定與大會議之關系

據《圣伯丁年代記》864年事條之記載:“六月一日,在一處名為皮特雷之地,查理召開了一次大會議……查理頒令塞納河兩岸地區修建堡寨,以抵抗沿此河溯流而上的諾曼人。在其忠實臣子的建議下,并依循其先祖列王之慣例,查理將各種法規修訂為三十七章,并告諭全國臣民咸當以此為律,予以遵奉”。9從此記載可以判斷《皮特雷敕令》形成的時間和空間背景。所謂“空間”便是“大會議”(great assembly)。而在筆者看來此次大會議的含義不僅是該敕令制定的“空間”,也是其得以生成的“制度環境”具體顯現。為何有此一說?實乃“大會議”在法蘭克時代特定的政治含義和性質所使然。

塔西佗曾記載了軍事民主制時期,日耳曼人舉行全體會議的傳統,“在某個固定日子里舉行會議,或在朔月,或在望月,除非意外或者不期事件發生”。10這種早期會議具有三重作用:處理地方或者政治事務和從事法庭審判以及實現軍事會議的功能。11法蘭克時代仍保存這種軍事民主制的傳統,如法蘭克人早期的“三月校場”(Marchfield)及8世紀中葉的“五月校場”(Mayfield),都是由國王召集全體臣民(士兵)參加的大會。巴克拉什認為,“加洛林早期統治者每年舉行兩次由貴族參加的會議?!?岡紹夫認為在查理曼統治時期,“五月校場”的功能逐漸被大會議所取代,2其召開的時間也不限于在五月。這種大會議商討議題除征戰事務外,更多的涉及商議王國的政治或宗教、司法等各類事宜。3

在《圣伯丁年代記》中,頻見禿頭查理召開大會議的記載。4在《宮廷政制》(De Ordine palatii)一書中,5蘭斯的辛克馬爾(Hincmar of Rheims)曾對大會議的類型和功能做了較為詳盡的論述。從中可知,大會議是加洛林君主與世俗貴族和教會上層人物商討朝廷各種軍國大事的議事場所,也是制定、頒布王朝法律最為重要的平臺,實為加洛林王朝一種極為重要的制度安排。岡紹夫認為它是加洛林統治的核心制度之一。6蒂莫西·魯特認為大會議是西方議會制度的原始形式,“通過會議政治,中世紀早、盛期的國家才能運行和存在”,“從大會議逐漸演化為原始議會以及其他種類的代議性制度”。7

魯特還認為加洛林王朝的立法活動與大會議之間有著密切關系,“大會議頒布立法或者準立法性的命令,查理曼、虔誠者路易和禿頭查理都是這么做的?!?體現法蘭克軍事民主制遺風、權力角逐與協商之場所的大會議制度,以集體商議和決策為形式,將國王、教俗貴族、民眾的利益和訴求,轉化為具有公共性、普遍約束性的敕令,并通過大會議這一平臺向全國頒布?!镀ぬ乩纂妨睢肪褪怯?64年“大會議”所制定、頒布的,因而其權威不容置疑,其法律地位極為重要。

當然,我們應持辯證的立場來看待加洛林時代大會議與立法之間的關系。因為大會議并非是決定加洛林時代法律制定的唯一的程序或最重要的源泉。若絕對地以大會議作為當時法律制定的不可或缺的要件,那么該王朝的絕大部分法令、法規都將不具備法律權威。據有的學者統計,大部分加洛林敕令無法與大會議建立起直接關聯,“查理曼時期頒布的敕令僅有4部、虔誠者路易的敕令中有5部敕令與大會議有關”。9還有學者認為過分強調只有立法會議通過的決議才能稱作立法的觀點與當時歷史的真實狀況并不吻合。而將其強行植入加洛林時代,便是“時代誤置”。10在被布雷提烏斯輯入《日耳曼史料集成·法蘭克王國法令集》的各種法律文獻中,既有經大會議之程序而制定的文獻,但更多的則是未經大會議而是由歷代君主所直接頒布的其他各類法令。

2. 王權與臣民的關系

《皮特雷敕令》中有許多“法律在民眾同意與國王命令下得以維系”之類的表述,11如“民眾同意”(conensu populi)出現了一次、“臣屬同意和建議”(consensu et consilio fidelium)的表達出現了6次之多。12這種表述中的“民眾”和“臣屬”究竟是誰?他們在法律制定過程中究竟占據何種地位?對于這些問題,必須詳加考辨,因為這關乎到西法蘭克王國的法律究竟是體現其君主的意志,還是全體民眾意愿的表達等一系列關鍵問題。

首先,可以確認這些“民眾”概念的含義絕對不是指普通的平民百姓,而是指一個特定群體。根據該敕令的文本語境,可以得出這個由“民眾”所指代的特定群體,就是有權參加大會議的人等;而具備此資歷的只能是那些受君王之命而前來與會的教俗兩界的貴族。據蘭斯的辛克馬爾描述,所謂的“大會議”一般每年舉行兩次。一次是所謂“冬季會議”,在每年11月到次年3月期間召開。參會者僅限于王國中最重要的教、俗貴族以及宮廷咨議重臣,因參加人數較少也稱小會議。他們需要對第二年有可能發生的重大問題作出決議,所議內容多為軍國大事,因而必須保密。1另一次大會議為夏季會議,其規模較大。王國所有世俗與宗教要人都須與會。長老貴族們(seniores)可參與決策,而低級貴族(minores)則只能在會上聽取決議,偶爾也會參與商討。2由于史料闕如,究竟有哪些人參加了864年皮特雷大會議,不得而知。然皮特雷會議上有建設橋梁堡壘、阻擊諾曼人的軍事計劃等議程,所以禿頭查理勢必會召集大量教俗貴族參加會議。

其次,對教俗貴族在王國法律制定過程中的地位或者作用的辨析,應從多方面入手探究。既要看到貴族們所具有的重要性,又不能對其過分夸大。首先,如前文所提及,在加洛林王朝頒布的數量眾多的法令、法規中,很大一部分并非是在大會議通過或得到其臣民的同意,而是由歷代君王所直接制定、頒布的。其二,即或有些法令、法規是在大會議期間頒布的,或者其文本中載有“民眾、臣屬同意”的表述,我們也不能就此得出“禿頭查理在敕令上‘同意的表達方式,表明加洛林王權從830年以后的衰落”的結論。3因為無論是從法律文獻還是年代記之類的史料文獻中,均表明只有國王才是大會議的召集者和主持人。每次大會議所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應予商議的議題都是君王一人所決定。雖然在具體事務上,與會的貴族們可能有不同見解,甚至存在爭議,但在人事任免、軍事戰略等重大問題上,國王還是最終的決斷者,而會上所頒布的各類法律也必然是首先和主要體現君王的意志。其三,9世紀中葉,西法蘭克王國的君主與貴族之間的關系極為復雜。雖不時發生貴族反叛事件,但未見有在大會議上公然反叛的記載。從總體而論,為了自身的利益,當時國王與大貴族之間既是博弈雙方,更是一個利益攸關的相互依賴的共同體。很多西方學者都認為,對敕令形成過程中需要參會者或教俗貴族同意的表達,并不意味著王權衰落,國王與貴族在加洛林時期是一種非對抗性關系。貴族在中央與地方充當中介作用。4實際上,加洛林王族本身就是法蘭克最大的貴族家庭,王權是在奧斯特拉西亞(Austrasia)貴族的鼎力支持下建立起來的,二者存在巨大的利益交換,加洛林社會處在“(利益)交換”(do ut des)的傳統之下,統治者亦不能免俗。5而從《皮特雷敕令》的基本內容來看,主要是統一全國臣民的意志,動員、征調各種力量共同抗擊諾曼人入侵,符合西法蘭克王國的各個階級、階層、集團的共同利益,有利于維護整個社會的安全,故而并不會遇到哪個集團的公然對抗。

3. 《皮特雷敕令》的實施成效

對該敕令成效的考證,是考究其是否與西法蘭克王國整體制度體系相吻合匹配的一個重要的方面。加洛林法令的傳播是一個書面與口頭傳達相結合的系統。具有規范性、命令性的法律文本形成以后,由國王向全國頒布,各級地方權貴,即伯爵和主教,負責組織力量向廣大民眾宣讀、講解。

《皮特雷敕令》對如何加以傳布、執行有明確記載?!巴ㄖI”中,要求“傳達到每個伯爵區的敕令復本,應被很好地宣讀和保存,使其能被堅決地維護并能忠實地執行。我們也希望通過主教以其屬下以直白的語言傳達到教區各地,使得每個人都能知曉”。6在第36章,強調大主教、伯爵的責任,“希望大主教連同依附城市的伯爵,應接受從中書令(chancellor)那里得來的敕令,每人應該使本敕令在其主教區內為其他主教、修道院長和伯爵以及其他封臣所知而加以抄寫,并將本敕令在伯爵區內當場宣讀給每個在場的人”。1除此之外,還派遣巡按使(Missi Dominici)監督伯爵、主教等對敕令的執行情況。中書令須向國王匯報執行情況,“中書令應該記下來這些忙于收集敕令的主教和伯爵,應該將他們的名字讓我們看到,以使無人敢漠視(本敕令)”。2從文本上看,這些規定與措施的制定是相當嚴密的。

至于該敕令實際成效,尚需進一步加以細密考察,一時難以得出定論。筆者對《圣伯丁年代記》865-877年的記載逐一加以翻檢,試圖從與諾曼人抗爭角度對該敕令之成效加以判斷。在此期間仍舊發生了諾曼人大規模入侵事件,3

甚至禿頭查理不得不重新以交納“贖金”、“貢金”的方式退敵。4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一時期西法蘭克王國在抵御諾曼人侵擾方面,絕非乏善可陳,不僅憑借大規模軍事工事進行有效防御,而且還發起主動進攻,5并取得了相當成效,甚至致使部分諾曼人團伙向法蘭克人投降。6

然就整體態勢而言,諾曼人對西法蘭克王國的威脅尚未終結。

在該敕令成效評估方面,西方學界也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見解。有些學者對此表示懷疑,如漢斯·德爾布呂克認為禿頭查理時期的王權極為衰落,該敕令沒有真正得到貫徹執行。7岡紹夫也對該敕令實際成效持悲觀態度。認為“這些命令的實際執行可能遠非他們計劃的那樣,它們多大程度上被執行是另一碼事”。8不過,晚近以來學界對加洛林敕令做出了積極評價,尼爾森認為敕令能夠很好地傳達國王的意愿,有效維持了中央與地方的聯系。9哈紹爾也認為,該敕令頒行顯現了王權擴張,尤其在征調普通民眾勞役方面。10還有學者對禿頭查理時期大量的錢幣研究以及對彭德拉克橋梁堡壘的發掘,證明其在幣制改革、遏制錢幣貶值以及軍事防御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效。11綜合史料記載和各種學術研究文獻,筆者贊同《皮特雷敕令》是一部取得一定成效的法律文獻。而且,對它的考察使我們可對禿頭查理統治時期所頒布的法律與西法蘭克王國整體制度的匹配狀況有進一步的認識。

結 語

禿頭查理的《皮特雷敕令》不僅反映了一個處于暴風驟雨時代的王權理想,更是出于實際需要而制定的最重要的文獻之一。對其加以深入研究可使我們對加洛林中期王權、法律制度和社會的真實狀態有進一步的認知。雖然學界對此研究業已達到一定水平,但仍有繼續發展提升的空間。如可以結合錢幣學領域的學術成就,對該敕令有關幣制的規定和成效加以更為深入的研究;還可以通過與加洛林前期法律的比較,對該敕令是否具有嚴密、規范和豐富性等特征進行更為確切的評估;以及通過與9世紀晚期西法蘭克王國統治狀態的比較,對從禿頭查理的統治效果進行評析。

(責任編輯:徐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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