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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數字鴻溝的倫理治理

2018-05-14 08:54陳仕偉
創新 2018年3期
關鍵詞:數字鴻溝大數據技術大數據時代

陳仕偉

[摘 要] 大數據時代的數字鴻溝主要表現在大數據利益相關者之間,并且產生了包括公平、共享、信任、參與和自由等倫理危機??傮w而言,大數據時代的數字鴻溝主要是由于倫理制度規范滯后導致的,當然大數據技術的硬件與軟件的不平衡發展有關,同時現實個人主義、享樂主義及極端功利主義也是產生數字鴻溝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實現對大數據時代數字鴻溝的有效倫理治理,必須不斷完善相關的倫理制度規范并努力弘揚公平參與和協作精神、共享精神、契約精神和人文精神。

[關鍵詞] 大數據時代; 數字鴻溝; 大數據技術; 倫理治理

[中圖分類號] N03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8616(2018)03-0015-08

“數字鴻溝”(digital divide)由1995年美國通信和信息管理局(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發布的《被互聯網遺忘的角落—— 一項關于美國城鄉信息窮人的調查報告》最早提出, [1 ]但是所謂的數字鴻溝,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定義,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和國際電信聯盟(ITU)都曾對數字鴻溝給出了不同的界定 [2 ]。不過,數字鴻溝總是指向信息時代的不公平,尤其在信息基礎設施、信息工具以及信息的獲取與使用等領域,或者可以認為是信息時代的“馬太效應”:“數字鴻溝是一種‘技術鴻溝(technological divide),即先進技術的成果不能為人公正分享,于是造成‘富者越富,窮著越窮的情況?!?[3 ]雖然大數據時代的到來給我們的生產、生活、學習與工作帶來了顛覆性的變革,但是數字鴻溝并沒有因為大數據技術的誕生而趨向彌合。因為“所有技術變革都創造了這些群體,從技術變革中獲得的和失去的,即勝利者和失敗者” [4 ],大數據技術變革也不例外。因此,東南大學的岳瑨(2016)認為,數字鴻溝是“大數據技術面臨的一個世界性和人類性的價值倫理學難題” [5 ]。因此,為了實現大數據時代的順利發展,有必要對大數據時代的數字鴻溝進行倫理治理。

一、大數據時代數字鴻溝的表現

如果說2013年是大數據元年, [6 ]那么大數據時代才剛剛興起。雖然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已經給我們的生存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深遠影響,但是我們都準備好了嗎?一方面是大數據技術的基礎設施并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普及,更沒有在世界范圍內全面普及,往往是城市優越于農村、經濟發達地區優越于經濟欠發達地區、富國優越于窮國。另一方面是即使在大數據技術設施比較完備的地方,也并不是所有的個體都能充分地掌握和運用的大數據技術,個體之間也存在著嚴重的差異。因此,“‘數字鴻溝把人劃分為可以獲得信息技術的人和無法獲得信息技術的人” [7 ]。

由于大數據技術是一項集網絡技術、信息技術、可視化技術、云計算技術等高新技術于一體的綜合體,任何一個個體都不可能全面掌握大數據技術,要真正實現大數據的巨大價值,往往只能在大數據搜集、存儲、挖掘和利用中分工協作完成。因此,大數據時代數字鴻溝首先表現在大數據不同主體之間。在大數據巨大價值實現過程中,由于利益分配不均矛盾的存在,大數據主體之間為了實現各自的利益最大化而處于相互的防備之中,可能會出現搜集者不太愿意毫無保留地將大數據轉讓給存儲者,而存儲者也不會輕而易舉地將數據讓渡給挖掘者,挖掘者也不會無償地將數據挖掘的價值送給利用者的現象。正是這樣的相互防備,使得大數據主體之間獲得了各自大數據有限價值而相互孤立起來,數字鴻溝不僅不能得到有效縮小,反而還會有加大的趨勢。

除了大數據主體之間存在著數字鴻溝外,大數據主體與客體之間即大數據利益相關者之間也存在著嚴重的數字鴻溝。荷蘭學者Andrej Zwitter曾指出:“這里有三類大數據利益相關者(big data stakeholders):大數據搜集者(big data collectors),大數據使用者(big data utilizers)和大數據生產者(big data generators)?!?[8 ]大數據主體之間的數字鴻溝主要表現在大數據搜集者和大數據使用者之間,而大數據生產者作為大數據客體也存在同樣的數字鴻溝。在一切皆可數據化的條件下,大數據生產者的一言一行都將以數據的形式存在并為大數據主體搜集、存儲、挖掘和利用。由于大數據生產者處于絕對的被動地位,無法知道自己生產出來的數據在何時何地被搜集、存儲、挖掘和利用,更不知道將對自己產生怎樣的消極影響。正因為大數據生產者處于絕對的被動地位,他們不得不在大數據時代里改變自己的生存方式,必須更加關注和維護自己的數據權。如果所有的大數據生產者都如此,那么大數據強大的預測功能因為缺乏足夠數據而失去現實性,數字鴻溝也難免要發生。大數據主體有能力但是由于無數據而望洋興嘆,而大數據客體即大數據生產者則有數據而不輕易同意,這樣導致的結果就是大數據主體利用自己的技術優勢而合法地與非法地利用各種數據,大數據生產者只能越來越被動。

結合當前大數據時代發展的現實,大數據時代的數字鴻溝更表現在搜集和存儲大數據的不同主體之間。數據孤島和數據割據就是典型。眾所周知,真正擁有更多、更雜、更整體的大數據的首先是國家與政府,其次是企事業單位,再次是科研院所,最后是個體。但是由于大數據共享的法律制度規范并不健全,導致了任何擁有大數據的不同機構都不敢輕易地實現數據共享,以免帶來不必要的法律層面和倫理層面的麻煩,必然促使大數據共享遲遲無法真正開展。這就進一步加劇了數據鴻溝的“發展”。

當然大數據時代的數字鴻溝也表現在大數據技術的硬件與軟件方面。雖然大數據技術是信息技術、網絡技術、云計算技術和可視化技術等高新技術綜合發展的產物,但是大數據技術基礎設施在全社會并沒有得到足夠的完備,并且大數據教育也沒有在中大專院校中全面展開,不可避免地導致了不同個體、不同機構之間都只是在所掌握的某一方面的大數據技術基礎上來搜集、存儲、挖掘和利用大數據,導致不同個體、不同機構之間存在不同程度的數字鴻溝,而且區域之間還存在嚴重的數字鴻溝。

二、大數據時代數字鴻溝的危機

大數據時代的數字鴻溝仍然表現為極強的“貧富分化”,這必然會出現各式各樣的倫理危機。其實數字鴻溝本身就是一種不公平的表現,因為“數字鴻溝已經被描述為關于誰能夠收獲新技術優勢和誰不能之間之代溝的概念” [9 ]。能夠搜集、存儲、挖掘和利用的大數據相關利益者肯定能夠在大數據時代占據重要的制高點,能夠從中獲得大數據技術帶來的重要價值,相反則只能永遠處于被動挨打的境地。因此,大數據時代數字鴻溝首先帶來的是公平危機。只要數字鴻溝存在,大數據時代就不可能有公平。由于掌握和運用大數據技術的能力差異必然導致個體之間的不公平,由于大數據技術基礎設施普及程度的不同必然導致區域之間的不公平,由于數據孤島和數據割據的存在也必然導致掌握大數據的不同機構之間存在著不公平??傊?,大數據利益相關者之間也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不公平。

在大數據時代,由于公平危機的存在,共享危機無法避免。由于大數據時代數字鴻溝的存在,大數據就無法真正實現共享。如果大數據利益相關者仍然限于狹隘眼界,不實現數據共享,那么大數據時代就不是真正的大數據時代。因為大數據時代的數據必須是更多、更雜和更好。更多就意味著“我們需要的是所有的數據,‘樣本=總體” [10 ];更雜則要求數據不僅是結構性的也包括非結構性的,“要學會擁抱混亂” [10 ]49;而更好則是要求“知道‘是什么就夠了,沒必要知道‘為什么。在大數據時代,我們不必非得知道現象背后的原因,而是要讓數據自己‘發聲” [10 ]67。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出大數據的強大預測功能。但是由于公平危機的存在,大數據利益相關者之間肯定不會輕易地實現數據共享。因此,要實現共享就舉步維艱,即共享危機就產生了。

而大數據時代數字鴻溝產生的共享危機則會促進信任危機的“發展”。大數據時代確實需要實現數據共享才能真正實現大數據的強大預測功能,但是由于公平危機的存在直接導致了共享精神在大數據時代難以得到真正弘揚。這種狀況的出現,從根本上說還是大數據時代數字鴻溝導致的信任危機所致的。在大數據時代誰都希望能夠分得大數據的“一杯羹”,都希望能夠在大數據時代掌握主動權,但是由于大數據時代數字鴻溝的存在,肯定會讓很多人望而卻步,因為只要進行了數據共享就必然導致進一步的不公平,而進一步的不公平則可能導致自己的利益受損或者不能在大數據時代獲得自己應獲得的利益。這樣的結果就會導致很多個體面對大數據時代畏縮不前,因為對“他者”產生莫名其妙的信任危機。

信任危機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參與危機。在大數據時代要實現“樣本=總體”,必須要求大數據利益相關者積極參與其中,但是數據到底是誰的數據呢?說到底還是我們的數據。當我們都成為大數據生產者的時候,由于數字鴻溝的存在,我們永遠只能處于被動地位,無法真正共享著由我們自己生產出的數據所帶來的巨大價值,真正能夠從大數據中嘗到甜頭的是大數據搜集者和大數據利用者。這種不公平的狀況不僅影響到共享危機,而且還影響到參與危機,促使每一個大數據生產者不得不更加注重自己的數據權,想盡一切辦法盡可能地保全自己的數據而不愿意實現共享。這就直接導致大數據時代的參與危機:并不是每一個體都積極地擁抱大數據,而是盡可能地使自己生產的數據不被共享,因為我們都不愿意這樣被動地參與大數據。

其實,無論是公平危機與共享危機,還是信任危機與參與危機,最終的結果就是自由危機。數字鴻溝實際上就是因為技術成果不能公平占有和享有。這就導致處于不公平一端的只能默默忍受著大數據技術帶來的消極后果,諸如隱私威脅、身份危機、被選擇等,我們在大數據時代里的生存自由必然受到威脅。絕大部分人由于技術水平處于劣勢而一直處于被動挨打的地位,根本就無法獲得大數據技術帶來的巨大自由。一方面是無法真正享受到大數據技術帶來的積極成果,另一方面是只能默默承受大數據技術帶來的消極后果,特別是對于大數據生產者。這樣就無法在大數據時代中實現真正的自由。

三、大數據時代數字鴻溝的原因

大數據時代的數字鴻溝確實給我們帶來諸多倫理危機。要使大數據時代能夠順利發展,就必須對其進行必要的倫理治理。但是要真正實現必要的倫理治理,首先就必須尋找到產生這些倫理危機的原因。

總體而言,大數據時代數字鴻溝產生的根本原因還是倫理制度規范的滯后。正如尼葛洛龐帝(Nicholas Negroponte)所言:“我覺得我們的法律就仿佛在甲板上吧噠吧噠掙扎的魚一樣。這些垂死掙扎的魚拼命喘著氣,因為數字世界是個截然不同的地方。大多數的法律都是為了原子的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電腦空間的法律中,沒有國家法律的容身之處。電腦空間究竟在哪里呢?假如你不喜歡美國的銀行法,那么就把機器設在美國境外的小島上。你不喜歡美國的著作權法?把機器設在中國就是了。電腦空間的法律是世界性的,……要處理電腦法律更談何容易?!?[11 ]法律制度規范尚且如此,倫理制度規范就更甚了。這種滯后性進一步促進了大數據時代數字鴻溝導致的不公平。由于沒有必要的倫理制度規范,技術優勢就成了脫韁的野馬而為所欲為,技術優勢就轉變為大數據時代的社會地位優勢。當然并不否認,任何新技術的產生肯定會導致不同程度的不公平,但是如果有必要的倫理制度規范,這種技術優勢就會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特別是對社會帶來的不公平會得到不同程度的規制。即使當技術優勢會帶來不可避免的消極影響時,倫理制度規范也肯定會提出相應的補償原則。比如,我們的數據為大數據利益相關者搜集、存儲、挖掘和利用的時候并沒有給我們帶來任何的價值享有,反而是只能忍受諸如隱私不被保護帶來的消極后果。因此,如果沒有必要的補償機制,大數據時代的數字鴻溝將進一步加劇不公平。

如果說倫理制度規范的滯后,特別是補償機制的缺乏,是導致大數據時代數字鴻溝進一步發展的根本原因的話,那么共享機制的缺乏則是促進這種不公平進一步發展的助推器。數字鴻溝導致的不公平現象實質上就是數據無法真正共享的直接結果。因為在大數據的搜集、存儲、挖掘和利用的過程中,真正能夠占有和享有其中的巨大價值的只能是人數占少的大數據搜集者和大數據使用者,相對于人數占多的大數據生產者而言則根本就無法真正占有和享有其中的價值,甚至只能承受其中帶來的負面影響。正因為沒有必要的共享機制,大數據時代的數字鴻溝只能愈演愈大。

與信息時代的數字鴻溝一樣,硬件和軟件的不平衡發展也是導致大數據時代數字鴻溝的前提原因。由于大數據是一項綜合性技術,其發展程度完全取決于包括信息技術、網絡技術、云計算技術、可視化技術等高新技術發展,更取決經濟的發展水平。因此,這些具體的技術并不是平行發展,經濟發展水平也不是處于平衡狀態。由于技術與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必然會導致數字鴻溝的進一步惡化。再者,就目前的大數據發展狀況而言,雖然大數據技術已經影響到我們生存的方方面面,但是我們的數據素養并沒有真正形成,至少相當部分人并沒有準備好適應大數據時代的生存,數字鴻溝肯定暫時無法得到彌合。正如《網絡素養》一書所評述:“如果我們不知道如何吸收、過濾、評估和消化信息,也不知道如何通過參與協作完善信息,更不知道何時何故應該關上電子設備、拒絕接受信息,信息對我們將有百害而無一利?!?[12 ]在網絡時代尚且如此,在大數據時代又何嘗不是呢?

當然,現實的個人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功利主義也是導致大數據時代數字鴻溝的重要原因。個人主義都毫不例外地都以個人為中心,忽視了只有大數據利益相關者廣泛地參與其中才能真正促進大數據時代的順利發展。這樣導致的結果就是數據割據和數據孤島,無法實現真正的數據共享,數字鴻溝難免要發生。而享樂主義則片面地將大數據技術當作是追求物質財富的工具,忽視了大數據素養的培養,尤其是參與和協作素養,進一步導致了大數據利益相關者的自私自利性,促進了數字鴻溝的發展。極端功利主義往往過于看重了眼前的功利而忽視長遠的功利,過于強調眼前功利的結果就是忽視大數據技術的雙刃性,甚至將大數據潛在的消極影響轉嫁給其他大數據利益相關者,數字鴻溝有一定的必然性。

四、大數據時代數字鴻溝的治理

如果要促進大數據時代的順利發展肯定不能讓數字鴻溝任其發展,必須進行必要治理。而法律制度規范相對滯后的條件下,就更需要進行必要的倫理治理。實質上對大數據時代的數字鴻溝進行必要的倫理治理的關鍵是解決由數字鴻溝導致的不公平問題,但是要真正解決好這一問題,不能僅僅從公平的視角進行,還應該從大數據時代的獨特特征來展開。

其實不僅法律制度規范滯后,倫理制度規范也同樣存在相應的滯后,至少現在大數據從業者的職業倫理規范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因此,從倫理治理的視角分析,要真正解決大數據時代的數字鴻溝問題,首先必須建立健全與大數據時代發展相適應的倫理規范,特別是大數據從業者的職業倫理規范。正如卡西爾(Ernst Cassirer)所言:“生活本身是變動不定的,但是生活的真正價值則應當從一個不容變動的永恒秩序中去尋找?!?[13 ]毫無疑問,要避免大數據時代數字鴻溝帶來的不公平也需要有“一個不容變動的永恒秩序”。如果沒有真正保證公平實現的良好倫理制度規范,那么大數據從業者就會自覺與不自覺地失范,數字鴻溝不僅不能得到有效彌合,而且還會有擴大化的趨勢。2015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也特別強調要“完善法規制度和標準體系”。因此,我們現在首先必須完善相關的倫理制度規范并有效執行之。

在努力完善相應的倫理制度規范并有效執行之的前提條件下,結合大數據時代數字鴻溝的具體表現、倫理危機及其產生的原因,我們還需要重點在大數據時代弘揚公平參與和協作精神、共享精神、契約精神和人文精神。

首先是弘揚公平參與和協作的精神。由于數字鴻溝導致的直接消極后果就是不公平,因此在大數據時代更應弘揚公平精神,不僅是公平地參與到大數據的搜集、存儲、挖掘與利用的過程中,更為重要的是公平獲得大數據帶來巨大價值,當然也應該公平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要求,大數據利益相關者必須積極參與其中而進行緊密的協作。如果在大數據利益相關者之間不能真正弘揚公平精神,那么他們就不可能積極地參與其中而進行緊密的協作,大數據時代就不可能順利發展。因為如果大數據利益相關者不能積極地參與其中并進行緊密協作,那么所謂的大數據生產者就名存實亡,大數據就成了無源之水,數字鴻溝的彌合只能是鏡中花。因此,在大數據時代要真正弘揚公平參與和協作精神,就必須做到“任何人都不應該被排除獲得參與社會生活所必需的資源,被排除從這些資源中獲得好處” [14 ]。

但是要真正實現大數據利益相關者都能夠公平地參與和協作,關鍵還在于要努力弘揚共享精神?!吨泄仓醒腙P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就強調:“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推進數據資源開放共享?!比缜拔乃?,如果無法真正實現大數據的共享,必然會導致數據割據和數據孤島的出現,數字鴻溝就無法得到根本的解決。因為數字鴻溝導致的消極后果就是大數據無法實現共享的結果。大數據時代的大數據不僅是信息,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寶貴資源,掌握了大數據就意味著擁有了資源優勢,在大數據時代占據絕對的主導地位。因此,要從根本上打破這種不公平的現象,就必須消除數據割據和數據孤島,這就要求必須努力弘揚共享精神。

顯然,在大數據時代要真正努力弘揚共享精神以消除數據割據和數據孤島,進而解決數字鴻溝問題,還必須努力弘揚契約精神。畢竟在努力實現共享精神的過程肯定會涉及到大數據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利益與責任等問題。如果這些問題沒有處理好,努力弘揚共享精神就只能是一句空話。因此,需要從契約倫理視角明確確定大數據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利益與責任等的界限。這就要求,必須在弘揚共享精神之前通過契約的形式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利益與責任,特別是在部分大數據利益相關者受到傷害的時候必須完善相應補償機制。相對于大數據時代的數字鴻溝而言,不僅有利于大數據技術的廣泛普及,而且也有利于大數據技術的廣泛恰當運用,可以盡可能地將大數據技術運用到最恰當的領域而實現雙贏。

從大數據時代數字鴻溝造成的倫理危機來分析,還需要努力弘揚人文精神。其實數字鴻溝導致的不公平狀況在很大程度上還是體現在經濟領域,并且現在我們盡情歡呼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也是因為大數據技術能夠帶來巨大的經濟價值。在市場經濟的作用下,“富者越富窮者越窮”的數字鴻溝肯定無法避免,大數據技術也完全有可能運用到不恰當的地方而進一步促進數字鴻溝的“發展”。由于“大數據技術不是萬能的,不能解決一切問題,它只是決策的一種量化手段。正確認識事物的是非利害,遵循人文精神是更為重要的前提” [15 ],因此,從科技倫理的視角分析,我們在努力實現大數據技術的巨大經濟價值的同時還必須積極弘揚人文精神。人文精神不僅意味著我們“求真”的,還是“求善”和“求美”的,只有實現了真善美的有機統一我們才能真正實現屬人的和社會的生存。大數據時代數字鴻溝的出現就意味著我們并沒有實現真、善、美的統一,因此也就導致了各種倫理危機的出現。從某種意義上我們不得不說,數字鴻溝的出現就是我們過于求真而忽視了求善與求美的結果。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積極弘揚人文精神,實現真正的真善美的統一。這樣,大數據技術不僅給我們帶來的就不僅是經濟的巨大價值,而且還有更為重要的人文價值,大數據時代才是真正顛覆傳統生存方式的新時代,是真正的屬人的和社會的生存的新時代。

參考文獻:

[1]郜書鍇,白洪譚.理解大數據時代的數字鴻溝[J].新聞研究導刊,2004(1):35-38.

[2]李昭暉.論數字鴻溝的產生、發展及消亡[J].情報探索,2010(2):94-96.

[3]邱仁宗,黃雯,翟曉梅.大數據技術的倫理問題[J].科學與社會,2014(1):36-48.

[4]Helen V. Milner. The Digital Divide: The Role of Political Institutions in Technology Diffusion[J].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2006,39(2):176-199.

[5]岳瑨.大數據技術的道德意義與倫理挑戰[J].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16(5):91-96.

[6]黃欣榮.從復雜性科學到大數據技術[J].長沙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2):5-9.

[7]邁克爾J.奎因.互聯網倫理:信息時代的道德建構[M].王益民,譯.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16:458.

[8]Andrej Zwitter. Big Data Ethics[J].Big Data &Society,2014(July-December):1-6.

[9]Kenneth R. Wilson. ect .Social Stratification and the Digital Divide[J].Social Science Computer Review, 2003,21(2):133-143.

[10]維克托·邁爾-舍恩伯格,肯尼思·庫克耶.大數據時代[M].盛楊燕,周濤,譯.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11]尼葛洛龐帝.數字化生存[M].胡泳,范海燕,譯.??冢汉D铣霭嫔?,1997:278.

[12]霍華德·萊茵戈德.網絡素養:數字公民、集體智慧和聯網的力量[M].張子凌,老卡,譯.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13:5.

[13]恩斯特·卡西爾.人論[M].甘陽,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04:12.

[14]西斯·J·哈姆林克.賽博空間倫理學[M].李世新,譯.北京: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2010:69.

[15]劉建明.“大數據”不是萬能的[N].北京日報,2013-05-06(18).

[責任編輯:楊 彧]

Abstract: The digital divide in the big data era is mainly manifested among the big data stakeholders and has produced such ethical crisis as fairness, sharing, trust, participation and freedom. Overall, the digital divide in the big data era is mainly resulted from the lag of ethical system, and the unbalanced development of hardware and software of big data technology. Realistic individualism, hedonism and extreme utilitarianism are also important causes. Therefore,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effective ethical governance of the digital divide in the big data era, it is necessary to constantly improve the relevant ethical system and strive to promote fair participation and cooperation, spirit of sharing, contract spirit and humanistic spirit.

Key words: Big Data Era; Digital Divide; Big Data Technology; Ethical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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