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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允許“利滾利”嗎

2018-10-11 04:48尚慶彩
祝您健康 2018年10期
關鍵詞:計息魏某宋某

尚慶彩

2015年5月7日,魏某和宋某訂立了一份借款協議,約定宋某向魏某借款人民幣100萬元用于企業經營,借款期限1年(自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借款利率年息30%,到期后隨本金一次性付清。借款到期后,宋某未能還本付息,隨后雙方于2017年5月7日達成了一份新的借款協議,將前期利息計入本金共計為130萬元,借款展期1年,利率不變。但是到2017年5月6日,新的借款協議到期后,宋某仍未還本付息。于是,魏某將宋某訴至法院,要求宋某返還本金130萬元以及自2015年5月7日起按照約定應支付的利息。宋某辯稱借款協議約定利息屬“利滾利”,法院不應支持。

民間借貸中的“利滾利”,法律上稱之為復利,指的是在每經過一個計息后,都要將所剩利息計入本金,以計算下期的利息。這樣,在每一個計息期,上一個計息期的利息都將成為生息的本金,即以利生利,老百姓俗稱“利滾利”。按復利法計算,出借的本金越大,利率越高,計息次數越多,與單利法計息產生的差距就越大,所以在民間借貸時非常流行。在傳統觀念中,復利一般與高利貸聯系在一起,一提起“利滾利”很多人就會認為是高利貸,屬于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其實不然!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有條件地支持復利,但考慮到后期利息計入本金后可能導致利息過高,因此為民間借貸做出了一個“本息和”的上限規定。根據規定,前后兩個借款期間內的本息總和不得超出法定的標準,即不得超出以最初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本息之和,超過這個數額部分的,法院將不予保護??傊痪湓?,不管怎么計算,以最初的本金為基數,年利率不得高于24%。

以上述案例為例,雙方約定的前期利息是按年利率30%計算,但只有24%的部分可以計入本金計算復利,也就是說新的借款期間內的本息總和為148萬元(100萬元+100萬元×24%×2),那么第二個借款期間內受保護的借款利息24萬元(148萬元-借款本金124萬元)。即新的借款協議到期后宋某依法應返還魏某借款本金124萬元和借款期限內利息24萬元,共計148萬元。至于逾期利息,可以124萬元為基數,按照利率24%繼續計算。所以,宋某的抗辯并不成立,而魏某主張的復利只能部分成立。

(編輯 王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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