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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規制的技術嵌入:載體、優勢與風險

2019-01-19 12:06黃新華陳寶玲
探索 2019年6期
關鍵詞:規制政府

黃新華,陳寶玲

(廈門大學 公共事務學院,福建 廈門 361005)

1 引言

規制(Regulation,也譯為管制)是通過規則限制特定主體的控制行為或控制過程[1]4018,其實質是依據一定的規則對構成特定社會主體的個人和構成特定經濟主體的組織實施的限制行為[2]1。政府規制以彌補市場失靈為目的,通過法律法規來規范、約束和限制微觀經濟主體行為,在發揮企業和個人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基礎上,形成政府與市場合作的伙伴關系。政府規制的核心內容包括經濟性規制、社會性規制和行政性規制三大類[3]。政府規制發展歷久彌新,從“命令-控制型”規制到激勵型規制,再到更好的規制;從政府單一管控到規制對象自我規制,再到規制治理??梢哉f,規制發展既是知識辯證推演的結果,亦是實踐倒逼引領的產物?!吨泄仓醒腙P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必須厘清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實現從干預型政府向規制型政府轉變[4]。政府必須減少對經濟的直接干預,在有效回應市場失靈的同時,為保障和實現公共利益提供更好的規制。

更好規制的訴求源于規制面臨的治理挑戰。21世紀是大數據與治理并行的時代,科技的進步和技術的飛躍使得人類生活解碼為不計其數的數據并被之裹挾,規制活動日趨復雜化和專業化。而以調和效率和民主的治理“配方”促使規制主體由單一走向多元化,規制“競技”愈發白熱化。提高效率、倡導民主、規范秩序、法治化等為應對政府規制挑戰提供了新思路,但往往面臨手段、價值和目標沖突等問題,導致政府規制陷入程序繁雜、目標雜亂和效率低下的困境。隨著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一場旨在重塑政府治理的運動正在蓬勃發展[5]162。技術和隨之而生的信息系統潛移默化地改變著公共行政[6]368-369,成為實現管理、政治和法律價值最大化的關鍵。作為治理工具,技術提升了數據采集、存儲和共享的效率;作為新增路徑,技術改善了規制參與、決策和治理的質量。更進一步說,技術嵌入可以提升政府規制能力,智慧治理成為政府規制的常態而不是偶然。

政府規制的智慧治理以新興技術為基礎平臺,以公民廣泛參與為基本特征,以科層官僚體系的逐步消解為基本趨勢,從而實現網絡化治理體系與運行機制扁平化[7]12-14。通過構建政府、市場和社會之間的動態網絡協同共治,實現社會的有效運轉,推動政府規制向現代化轉型[8]。那么,可供選擇的嵌入政府規制的技術載體有哪些,技術嵌入政府規制的優勢是什么,更重要的是技術嵌入的風險是什么,如何化解這些潛在的或現實的風險? 這是實現更好的政府規制首先要回答的重要問題。

2 技術嵌入政府規制的載體

信任是建立在充分獲知他人或組織有效信息的基礎上[9]。傳統規制由于準入受限、信息壁壘和有限理性等原因,主體缺場、信息失衡和規制不足往往導致信任缺失、規制低效和規制失靈等問題。隨著科技的發展,政府規制正在從單向管理轉向雙向互動,從線下轉向線上線下融合,從單純的政府監管向更加注重社會協同治理轉變[10]?;ヂ摼W、物聯網、塊數據、區塊鏈、云計算和人工智能等技術將數據多維化、多向度地嵌入公共治理的靜態體系、動態過程和價值判斷,致力于通過數據實現現代公共治理蘊含的多元、效能、透明、扁平、開放、共享、預見、廉政、民主、倫理和安全等訴求[11],為政府規制升級轉軌提供了新動力。

互聯網包含PC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PC互聯網以電腦等固定終端為載體,提升了信息傳播共享的速度。移動互聯網以手機等便攜設備為端口,實現了信息隨時隨地的交互。以固定或便攜終端為信息節點,電子計算機網絡相互連接而成的互聯網嵌入政府規制,大大提升了個體互動交流的便利性,在消解主體間信息不對稱的同時,降低了信息成本。隨著互聯網的進一步普及和發展,互聯網將發展成為一種“網能”,以數據駕馭萬物[12]自序?;ヂ摼W促進規制信息無門檻共享,實現規制主體由單一走向多元,邊界由封閉走向開放,模式由管控走向治理。

物聯網是RFID、電子代碼等感知技術的廣泛應用,是建立在互聯網上的泛在網[13]57。歐盟對物聯網的定義是將現有互聯的計算機網絡拓展到互聯的物品網絡。如果說互聯網是將電腦作為信息節點,物聯網則是讓每一粒沙子裝上芯片[12]38。物聯網嵌入政府規制是通過傳感器等軟件將人和物無縫連接,讓物體具有場景意識,成為人體延伸的感覺器官。在特定規制情境下,除了語音和文字,物聯網還通過捕捉光、熱、力、聲等信號,源源不斷地為各節點提供數據[14]12-13。物聯網的廣泛應用不僅拓寬了政府規制的信息來源,而且確保了規制信息獲取的全面性和高效性,以及精準性和實時性。

塊數據是基于特定平臺的數據,數據可以自我計算、多維融合、關聯分析,作出更快速、全面、精準和有效的預判,從而揭示事物的本質規律[5]緒論。塊數據不是大數據的分支,而是大數據發展的高級形態。塊數據嵌入政府規制可以在吸收大數據印跡、全體和連續流等優勢的同時,實現規制數據更多(全體優于部分)、更雜(雜多優于單一)和更好(相關優于因果)的發展[15]。通過對人類社會結構、經濟功能、組織形態、生活方式和價值體系的重構[16]序,塊數據將更高度關聯的各類數據在特定平臺上持續聚合,提升政府規制信息收集和傳播的廣度、抓取和處理的速度[7]83-87。同時,塊數據還通過數據的發現、重構和創造,強化政府規制信息挖掘和分析的深度,實現事后被動式規制向事前主動型治理轉變。

云計算是一種服務的交付和使用模式,通過網絡以按需要和易擴展的方式獲得所需的服務[17]53。大數據時代,普通計算機的運算能力無法有效應對紛繁復雜的數據。云計算通過組織和集合各種閑置資源,提供可配置的計算資源共享池。云計算嵌入政府規制使規制者只需投入少量的管理工作或與服務供應商進行很少的交互,即可依托互聯網從巨大的共享池中獲得所需的計算能力和儲存空間[18]54,第三方提供的服務能有效提升規制數據的處理速度,擴充規制信息的儲存空間,實現政府規制由外到內、由靜到動、由淺到深的轉變。

區塊鏈是分布式數據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算法等計算機技術在互聯網時代的創新應用模型,通過建立交易信任以低成本解決信息傳遞問題[19]9-10?;ヂ摼W技術為日常交往和信息獲取提供了便利,但同時也存在網絡空間混沌、無序和信任缺失等問題。區塊鏈推動互聯網從低級向高級形態演進,改變互聯網的游戲規則,為互聯網治理提供了解決方案[5]主編序。區塊鏈類似一套多元主體平等參與治理的機制,當個體在網上進行提交文件、簽合同或約定記錄等交易時,每個參與者都可以參加審核交易記錄的合規性。區塊鏈嵌入政府規制促成參與者的權力平等,規制操作在全體成員共同監督下完成,數據更新只能在事先約定好的規則和共識下進行,從而降低了規制成本,實現規制程序的透明化和責任的可追溯化。更重要的是,根據參與節點范圍的不同,公有鏈、聯盟鏈和私有鏈可滿足不同政府規制類型的應用需求[5]64-66。而兼具技術規則可行性和法律制度權威性的“主權區塊鏈”是技術和法律共同打造的監管與治理的“組合拳”,是法律制度下的技術之治[5]121-125,為應對政府規制權屬不清和法治監督缺失等問題提供了新思路。

人工智能是研究用計算機模擬人類思維和智能行為的科學,主要包括計算機實現智能的原理、制造類似于人腦智能的計算機、使計算機能實現更高層次的應用[20]3。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互聯網的普及、計算成本的下降和傳感設備的便利為人工智能的誕生和發展奠定了基礎。作為對人類思維過程的模擬和人類智能的物化[21]86,人工智能嵌入政府規制可以借助生物傳感器和鏈接推力器等技術,使機器設備獲得智能感知、智能推理乃至深度學習的能力。促使人工智能像人一樣思考和行動,甚至超過人的智識,既幫助規制者處理復雜重復的繁雜事務,也可以通過與大數據結合對規制內容實施精細管理[22],提升政府規制的效率和績效。

總之,互聯網實現了計算機網絡的相互連接,是其他技術發展和運用的重要前提;物聯網實現了人與物、物與物的實時關聯,將互聯拓展為“泛在網”;塊數據實現了各類數據持續聚合,便于網絡數據的快速處理和深度分析;云計算實現了閑置資源整合,提供了可配置的計算資源共享池;區塊鏈實現了交易信任共建,解決了網絡信任傳遞問題;人工智能實現了人類思維和行為模擬,提升處理事務的能力。從政府規制的視角看,這些可供嵌入的技術載體為互聯互通時代的智慧治理奠定了技術鏈接網絡。以政府、市場和社會為中心,互聯網、物聯網、塊數據、區塊鏈、云計算和人工智能等技術載體的交互作用,將徹底改變政府規制過程和規制方式。

從提升規制體系和規制能力現代化的角度來說,互聯網改變了現實世界的行為方式,豐富了社會和政治的運行方式[23],為多元主體參與規制治理提供新平臺,促進規制參與民主化;物聯網刺激和活化了政治(府)、經濟和社會行為的場景意識,豐富了信息獲取渠道,為規制實時提供數據資源,促進規制活動數據化;塊數據聚合和關聯數據,挖掘數據潛在價值,為規制決策提供證據支持,促進規制決策合理化;云計算組織和集合閑置資源,為規制信息存儲和計算提供技術保障,促進規制活動便捷化;區塊鏈規范和升級網絡空間,實現數據“人人審核、大家見證、身份不可抵賴、記錄共享但不可篡改”[19]前言,為降低交易成本提供規范保證,促進規制痕跡可循化;人工智能模擬人的思維和行為,獨立完成感知、推理和學習等工作,為規制活動釋能降壓,促進規制治理高效化。

3 技術嵌入政府規制的優勢

技術嵌入政府規制為多主體參與規制治理提供了可行路徑,為消弭規制主體間信息孤島開辟了新路徑。通過數據化、物聯化和智能化搭建的智慧平臺,技術將優化規制執行質量,提升規制治理績效,促進有限的規制資源得到最為優化的配置,實現失控的狀態可控可預測[13]序。更為重要的是,技術嵌入政府規制有助于實現規制治理的智慧化,借助互聯網、物聯網、塊數據、云計算、區塊鏈和人工智能等技術的運用,政府規制有望實現天上有“云”、地上有“網”、中間有“數”[13]82。各類技術通過數據搜索、關聯融合、自激活、熱點減量化和群體智能激活規制數據,促進“互聯網+”規制的實現。

3.1 有利于多主體參與規制,推動規制走向多元化

傳統政府規制中,規制主體相對單一,主要包括作為規制制度創始人的立法者(立法機關)、制度指令的執行者(規制機構)和規制活動的內外部監督者(公共審計員、消費者等)以及防止立法者和規制機構濫用權力的司法機構[24]505-507。領域的專業化以及準入門檻的受限性在阻礙社會主體充分參與規制的同時,也抑制了主體間開展有效交流溝通的機會,規制由少數政治和行政精英掌控。技術嵌入政府規制為多主體參與規制提供了新愿景。一方面,互聯網的普及和發展深刻地改變了人們感知信息的方式和速度,依托低能耗和高便捷的互聯網,豐富的信息渠道和快捷的數據來源可在短時間內獲得,規制專業性“壁壘”逐步被消解。另一方面,科技開發及其操作簡便化降低了技術運用的準入門檻,技術嵌入促使傳統規制治理向“智慧治理”“云途徑”“協同治理”“可視化”等方向轉變[25]10-17。借助QQ、微信和微博等平臺,加入互聯網的人數總量不斷增加,運用互聯網的群體層次不斷豐富,多元主體以郵件、語音和在線交流等方式開展交流互動,了解、接觸和參與政府規制的“窗口”大大拓寬,促進規制走向治理主體多元化。

3.2 有利于溝通對話和數據搜索,推動規制走向民主化

技術浪潮的到來模糊了人們交流互動的時空界限,主體間信息互動的成本趨于零,由此產生了一個新時代——零邊際成本的時代。憑借便捷的互動、開放的聯系和無處不在的網絡,政府部門、政府同社會間的距離逐步被縮小,公共行政的社會建構獲得了交流互動的新載體,社會和企業等“他者”的意見和訴求得以表達和傳播。在政府規制部門同社會主體的重復博弈、協商和互動過程中,主體間的意見相互碰撞整合后被政府感知吸收,納入決策參考范疇。同時,以物聯網技術為依托,線上線下規模性、快速性、高價性和多樣性的數據資源也被政府規制部門實時感知,在云計算技術的輔助下統一整合存儲,納入決策議程。作為一場平權運動,以互聯網為基礎的一整套技術嵌入政府規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唯專家治國”的行政藩籬。在海量的數據資源和便捷的互動情境下,社會主體置身于不同目標和意圖相互溝通、影響、激變與碰撞的場域中,規制治理走向大眾化?;诰W絡話語指向構建起的“公共能量場”使得“獨白式的對話”邁向“多數人的對話”和“一些人的對話”[26]94-115,規制治理趨向于民主化。

3.3 有利于開展跨部門合作,推動規制走向協作無縫隙化

大數據本質上是一場管理的革命,在助力政府實現公共管理創新的同時,也要求政府成為大數據時代的領跑者,實現信息共享,提高公共管理效率[13]序?;ヂ摼W技術嵌入政府治理有利于實現電子化辦公,方便政府部門間溝通協作,消除政府機構內部的“隔離墻”,在打破行政壁壘的同時,建立職能交叉的團隊和聯合協作的聯盟,構建“無縫隙政府”[27]4-5。借助塊數據技術,政府部門間的數據有望從離散走向融合,由“條”數據整合為“塊”數據,建立數據關聯和價值重構,實現跨部門連接、開放和共享。此外,塊數據在特定的平臺上聚合形成的內在關聯可借助云計算技術深入挖掘數據內在價值,預測未來趨勢,實現數據整合共享后的高效利用。以技術嵌入行政審批為例,數據整合和共享便于消解規制部門與部門、部門與企業間的信息不對稱和信息失真,實現規制數據“增產”。數據挖掘和關聯分析有利于快速精準地把握規制者、規制對象和規制環境的狀況,進而預測未來,實現規制數據“增量提質”,推動政府協同治理。

3.4 有利于實現信任共建,推動規制走向程序透明化

在技術嵌入規制之前,規制主體同規制對象間的創租、尋租和俘獲等亂象暗流涌動。囿于規制“黑箱”的限制、違規手法的隱秘性、制度和技術的受限性往往導致規則活動無法被有效監督。技術嵌入政府規制以互聯網為載體,結合區塊鏈技術,特定規制主體、對象和內容等數據可實現永久儲存,數據修改可全程保留記錄。規制相關主體共同參與審核,確保數據存儲的一致性,保障信息修改的合規性。與此同時,特殊情況除外,其他多元主體對規制相關數據享有法定的知情、獲取和監督審查的權利,技術嵌入為多主體更好地履行權利和義務提供了工具支撐。結合互聯網等技術,多元主體既能夠回顧以往規制數據,也可以追蹤當下政府規制活動。隨著政府規制數據實現對外開放,規制治理將接受大眾監督,當規制存在尋租、規制失靈或規制低效等問題時,規制部門可迅速啟動規制溯源程序,結合存儲數據還原規制全程,追溯相關責任。通過記錄規制痕跡和激活公民監督,技術嵌入為打擊規制亂象和糾正規制失靈提供了證據支持和工具保障,有助于規制的透明化和可問責化。

3.5 有利于促進手段和工具智能化,推動規制走向精準化

在掌握已有數據的同時,政府借助互聯網和物聯網實時獲取最新數據,使政府成為最大的數據生產者和擁有者。塊數據和云計算等技術對海量數據實施收集、挖掘和聯機分析,可在數據間建立關聯,確定數據間的相關程度,進而發現特定數據的內在規律和潛在關聯?;ヂ摼W等一套技術在經濟性、社會性規制領域的擴散和應用促進政府規制部門減少對人力物力依賴的同時,規制能力顯著提升。以環境規制為例,互聯網和物聯網助力政府部門對轄區內的環境質量、污染源和排污情況實施全面監控。在云計算和人工智能等技術的輔助下,相關部門可結合最新數據確定當下污染狀況,借助以往數據預測未來環境形勢,對環境污染實施事前規制,增強規制的前瞻性和精準性。

簡言之,大數據時代的來臨,技術以其原本就具有的全民共建共享屬性,正在豐盈著生產資料的內涵,革新著現行生產關系和交換方式[28]。網絡構建拉近了時空距離,降低了參與成本,拓寬了數據渠道,促進了政府規制的多元化和民主化;數據共享打破了信息壁壘,加強了部門協作,提升了治理效率,推進了政府規制的無縫隙化;工具智能確保了數據真實,減少了人力成本,增強了前瞻預測,增進了規制程序透明化和治理精準化。以技術為觸發器,規制主體多元化與民主化的發展為協同治理奠定了基礎。隨著規制民主化進程的不斷推進以及協作無縫隙治理的持續深入,外在壓力和內生動力交互作用,技術嵌入政府規制拓展了治理的廣度和深度,使得不同主體共同形成和執行規制政策,進而改進和提升了政府的規制能力。

4 技術嵌入政府規制的風險及其規避

技術嵌入提升了政府規制能力進而推動了智慧治理,但是技術“帶來了探索世界的令人振奮的新機會,也成為毀壞人類和社區關系的威脅”[29]598。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技術的儲存、計算和語言學習等能力已遠超人類,正變得更具“自反性”,日益成為人類必須正視的重要問題[30]4。技術嵌入政府規制的風險,既可能是因為技術本身的自主性、失控性和不確定性帶來的技術隱患,也可能是由于技術運用不當而引發的數據缺陷、算法歧視、隱私信息安全受到威脅等方面的問題。

4.1 技術本身可能存在的風險

在風險社會里,未知的、意圖之外的后果正逐步成為歷史和社會的主宰力量[30]8。一方面,技術入侵導致文化發展偏離正常軌道,引發“科學技術文化風險”。隨著人類對技術的依賴,科技灌輸進一步限制人的靈感和想象空間,不斷對已有的倫理道德底線發出挑戰,威脅核心價值體系的建構和核心價值觀的培育[31],導致理性的吊詭或者說理性的自我否認[32]。另一方面,技術本身具有自主能動性,技術脫離控制一直是理論和實踐高度關注的話題。隨著科技的深度發展,技術“不會因為是人類的創造物,就理所應當地永遠為人類任意驅使和奴役”[33]。技術既可以賦予人類強大的力量,也能壓抑和控制人類的偏好和創造力,強化社會屈從。事實上,政府等主體在借助技術維護治理秩序的同時,科技正逐級發展成為管理和控制社會的核心力量,自反性地威脅和瓦解現有秩序。隨著科技自主意識的深入覺醒,人類在運用技術的同時也在為技術所用。技術侵占政治社會領域后形成的透明社會將產生被全面監控而不自由、行為限制和被選擇等倫理困境[34]。隨著人類對技術的依賴日益增強,人類本身的主體性地位有可能逐漸消解,內心否定性、批判性和超越性的向度日漸被壓制,社會和思想逐漸走向單向度[35]。當失去了生活的意義淪為單向度的人后,伴隨著智識和體能的急劇衰退,人類最終可能走向沉淪甚至滅亡。

4.2 技術嵌入可能引發的風險

任何科技都不僅僅是技術,而且是具備了一定社會土壤與社會意義的社會關系的外化物。技術作為一種新型的社會控制形式,嵌入政府規制也可能引發一系列治理新風險,從政府規制的角度看,這些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數據缺陷引發的風險。數據缺陷主要包括數據造假、錯誤發現和數據盲點三種[13]218-225。數據的真實準確性是科學規制的基礎,技術嵌入雖然可以對數據進行實時收集、儲存和分析,但無法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在人為因素作用下,數據容易被造假或“洗白”。與此同時,技術嵌入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規制智能化和高效化,但數據分析結果的呈現和解讀最終取決于人,在有限理性和私利的作用下,錯誤發現通常包括濫用相關關系、將相關關系同因果關系混淆、片面反映事實、偷換概念和數據圖表失實等情況[13]221-222。此外,技術嵌入規制的理想狀態是以全部數據代替局部小樣本數據。但在現實情境下,數據收集存在價值偏好和細節遺漏,線上線下數據存在差距,樣本信息不具有總體代表性,大數據蘊含的無法周全的“信號問題”會導致分析結果出現偏差,規制質量和效果大打折扣。

第二,數據和算法歧視引發的風險。技術嵌入規制后需要對特定主體活動和經濟社會現象進行編碼,進而實現數據收集、存儲和分析。然而,技術是被執行的,技術執行是認知、文化、結構和政治嵌入的結果,而非決定性的[36]。技術在算法編碼過程中,規制范圍、規則量化和管控程度等問題受行政領導和技術人員的影響。即使數據本身是真實客觀的,數據的采集、儲存、分析、決策和結果呈現也往往夾雜了特定群體的利益取向和價值偏好。在數據處理進程中,不同的數據被賦予了差異性權重,不同的程序算法蘊含了特定價值判斷。此外,算法本身只是預測性的模型,是對復雜社會的學理簡化,過于依賴規則和數字就無法對規則和數字之外的因素加以充分考量[37]。最終,出現以偏好性、局限性的算法編碼規制現象,違背了自然規律而導致規制治理的低效乃至失敗[38]。

第三,數據侵犯和信息安全引發的風險。數據不僅有關記憶,而且涉及權力?!拔覀冇泻芏嘈〉?、獨立的信息記錄系統。這些系統,就單個而言,他們可能無關痛癢,甚至是很有用的、完全合理的。但一旦把它們通過自動化的技術整合連接起來,它們就會漸漸蠶食我們的個人自由。這才是真正的危險?!盵39]換言之,技術嵌入政府規制容易引發技術對國家治理多樣性、公共性和回應性的解構[40]。技術運用到政府規制存在脫離規制程序軌道,按照自身邏輯運作的現象,在技術對現有政府規制基礎進行解構的同時,卻無法及時更新創建新的規則,容易引發規制治理缺失難題。隨著技術嵌入政府規制過程中權力和技術結合的加速,會增強政府侵蝕個體數據信息的潛能。政府依托技術對社會的管控無孔不入,數據安全和信息隱私面臨挑戰。此外,技術嵌入規制使得海量信息被收集并儲存,這為不法分子牟利或施暴提供了巨大的吸引力。以技術攻克技術,不法分子通過類似木馬病毒、路由器入侵和WiFi釣魚等黑客攻擊技術非法套取數據,制造慌亂,有可能引發一系列社會性、經濟性乃至政治性問題。

第四,制度政策配套不足引發的風險。政府規制涉及政治、經濟、法律和公共行政等不同領域,內容豐富,范圍廣闊。技術嵌入政府規制使規制涉及的學科知識和可供研究的領域被進一步放大,實踐同理論間的內在張力持續加劇,對已有的制度和法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例如,大數據時代衍生出對數據權力(數權)保護的訴求,而現有的人格權學說、隱私權學說、物權學說、債權學說和知識產權學說等構成的權利體系對數權的保護還存在困境[21]315-319。此外,規制法律滯后于實踐發展和現實需要、規制新領域政策缺失和法規空白等問題,使得規制治理面臨開放數據與數據安全、海量數據困擾、數據分析的價值觀爭議和路徑依賴等諸多挑戰[41]。

4.3 風險何以規避

技術本身存在的隱患或技術運用導致的危害表明,將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和塊數據等技術嵌入政府規制有助于實現規制精細化與協同化,推動政府規制從被動響應型管理向主動預見型治理轉型的同時,還需要認識到技術的潛在缺陷和可能風險,擺正對技術的態度,豐富和完善現有技術,保障數據和隱私安全,規避技術嵌入的風險。

一要擺正對技術的態度。技術工具理論認為,雖然技術是“中性”的工具,可以促進規制的應用和發展,但容易導致“有組織的不負責任”的技術應用問題[42],不利于增強技術同組織間的深度契合,影響技術持續性發展和高效性利用。還有人秉持“技術實體理論”,以悲觀消極的態度看待技術,對技術價值缺乏前瞻性掌控,對技術創新運用實施圍追堵截,容易錯失技術帶來的巨大便利和效益。事實上,技術是一把雙刃劍,應該在認識到技術提升效率和促進發展的同時,意識到技術解構現實和侵犯隱私的風險,應當從技術批判理論視角看技術,在對技術持積極樂觀態度的同時,關注并重視技術運用可能存在的問題,防止對技術的過度依賴。培育數據思維和數據理念,建立起用數據說話、管理、決策和創新的數據文化,實現規制同技術的有機結合。

二要豐富和完善現有技術。技術嵌入政府規制存在的數據造假、錯誤發現和數據盲點等風險表明,出于主觀或客觀等因素的影響,嵌入政府規制的現有技術無法準確識別數據質量問題,在靈活性、高效性和智能性等方面無法滿足智慧治理的需求,嵌入政府規制的技術有待進一步夯實和完善。因此,應深入挖掘塊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互聯網、區塊鏈和人工智能等技術同規制的內在耦合性,細化并拓寬技術在規制領域的功能和定位,豐富政府規制治理的“工具箱”。根據政府規制的現實發展需要匹配技術供給,基于新技術的性能和功效,嘗試性探索技術同政府規制的新結合方式,實現政府規制需求同技術供給間的動態均衡,為便捷、高效的政府規制提供新路徑。

三要保障數據和隱私安全。數據和隱私安全既有賴于技術支持,也需要相關法律政策的保障。在數據采集階段,政府部門首先應明確數據獲取的邊界,避免對公民信息的過度侵犯。與此同時,公民應具有個體隱私和信息防護意識,自覺遵守法律要求和道德規范,不侵犯他人隱私。在數據處理階段,政府應擔負起數據審查責任,確保多主體合情合法合理地運用數據。市場和社會等主體應充分利用技術優勢,監督規范政府行為。在數據運用階段,應加強立法,出臺和完善數權法,為數據和隱私侵犯設置嚴格的處罰手段,通過建立多主體協同的個人信息保護和泄漏舉報機制,保障隱私和數據安全,借助互聯網和區塊鏈等技術建立起數據泄漏溯源機制,使隱私和數據泄漏者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社會責任[16]297-298。

四要建立健全政府規制的體制機制。隨著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大量運用,技術嵌入政府規制面臨的挑戰不僅在于如何有效運用技術,還在于重組技術背后的制度結構。事實上,技術嵌入政府規制產生的效果將以一種意想不到的方式展現出來,這種方式很大程度上是由組織的、政治的和制度的邏輯決定的。因此,如何清晰規范政府部門設置、權責邊界和運行模式等,以進一步發揮技術提升政府規制能力的潛能,是技術嵌入政府規制理應關注的核心問題?,F代國家治理體系是一個有機的、協調的、動態的和整體的制度運行系統,技術嵌入規制提升了黨委領導和政府負責的能力,但是智慧治理的實現既需要進一步強化規制能力,也有賴于市場和社會力量的增強和積極參與,尋求政府有為、市場有效和社會有序的有機整合。因此,規避技術嵌入的風險必須進一步完善國家治理體系,政府在引入技術的同時,明晰規制治理的目標、主體和方法等要素,完善規制治理的激勵機制、責任機制、合作機制和監督機制。

5 結語

規制活動的日趨復雜化和專業化導致規制低效乃至失靈,而技術嵌入改善和優化了政府規制過程和結果,提升了規制治理的功能和績效?;ヂ摼W、物聯網、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和塊數據等技術作為一種輔助工具和新增路徑,在數據感知、收集、處理、分析和運用上的靈敏、便捷、精準和高效同規制“升級”訴求不謀而合,技術嵌入助推了政府規制智慧治理的實現。技術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有利于多主體參與規制并展開對話,便于規制部門開展數據搜索,推進程序可記錄可閱讀但不可更改,實現規制工具和手段智能化、規制程序透明化和治理精準化。然而,技術嵌入也會導致規制面臨技術本身帶來的風險和技術運用造成的數據缺陷、數據和算法歧視、隱私侵犯和信息安全、制度政策配套不足等風險。簡言之,技術既可以帶來全民的狂歡,又能引發技術萬能、技術替代、技術賦權和技術共贏的幻象[43]。規避技術嵌入的風險需擺正對技術的態度,在充分認識到技術功效和存在問題的前提下,培育數據思維和數據理念,實現規制同技術間的有機結合,豐富和完善現有技術,夯實規制的“工具箱”。更為重要的是,應著眼于制度設計促進政治、制度和組織等要素之間的相互協調、匹配和優化,明確政府權力邊界,增強公民個人隱私和信息防護意識,建立和完善激勵機制、責任機制、合作機制和監督機制等,從而推進規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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