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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法視閾下質證權困境芻議

2019-03-08 02:50喬冠臻
西部論叢 2019年4期
關鍵詞:民事訴訟

喬冠臻

摘 要:質證權是一個十分具有專業性質的名詞,然而在我國的法律中,卻沒有對此進行一個嚴格的定義,但是在訴訟法中,質證權這一個法律概念卻總有被提到過。隨著每一個人對于法律的意識的提高,慢慢的,人們也越來越重視質證權。在民事訴訟中,質證權是訴訟人理應擁有的一項權利,更是訴訟人可以靈活運用的一項程序參與權。但是,如此重要的一種權利,在學術界卻罕有研究。我們應該對民事訴訟中,質證權存在的問題和困境展開研究,并提出改變的方法,保證訴訟人質證權的行使。

關鍵詞:質證;質證權;民事訴訟

一、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證人出庭作證制度難以落實

在我國的訴訟法中明確的指出了證人應該出庭作證,并且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只用書面和語音證據等進行作證,出庭所需的費用由敗訴方出。雖然在法律上已經對證人出庭有了十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生活中,證人出庭率低的問題并沒有得到解決。在許多地方,有證人出庭的案件僅僅占出庭所有案件中的3%,如此低的出庭率,是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阻礙我國民事訴訟正常、高效進行,也導致訴訟人的質證權無法落實。

(二)法庭質證嚴重形式化

質證權可以保證證據的有效性,也是質證過程正常進行的保障。然而,如此重要的質證權在我國卻慢慢的變成了一種形式。在許多的法庭上,證人并沒有出席,就導致只要當事人拿出了證人的書面證詞,就可以認為這份書面證詞就是合法、合理的。因為即使想要去質疑,證人卻根本不在場,質證過程形同虛設。對于那些一般的小法院,由于受限于其本身的水平和各種其他因素的影響,導致質證過程就是一個簡簡單單對證人證詞的宣讀。所以就會導致證詞的確定性無法保證,而證據作為案件的核心,證據都不確定,那么案件的判斷也會存在極大的誤差。所以,如果想要民事訴訟可以準確的解決,就要充分的發揮出質證權的作用,讓其不再僅僅是一個形式,保證證據的合法、合理性,保護訴訟人的應有權利。

(三)缺乏對質證權的保障和救濟

訴訟法中對于質證權的解釋和保障本來就比較少,而對于質證權的救濟就更是一個空話。在法律的明文規定中,當事人如果要行使自己的質證權,就需要經過法院的同意,這個條文看上去是對證人的保護,實際上是對證人權利的一種限制和制約。雖然說任何的權利都不能被濫用,需要法院的審核,但是,法院過多的參與訴訟人權利的行使,實際上是對訴訟人質證權的侵害。但是,如何保障訴訟人的質證權,法律并沒有規定,這個也是我國在民事訴訟中質證權無法正確、有效行使的重要原因。所以,如何保障和救濟質證權,是民事訴訟中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二、問題的成因分析

(一)公民法律意識較低,現有法律對出庭證人的保護有限

雖然,隨著我國法律的不斷普及,國家也在這方面加大對公民的法制教育。但是,想要讓我國13億人口都知法、懂法是一個極其困難和漫長的過程。公民們對于法律的不了解和低參與,導致法庭上證人出庭率很低。本身我國人民就一直不喜歡上法庭,從心底就有抵觸,所以他們不愿意去作為證人出庭。在很多小城鎮里,大家基本都互相認識,所以大家可能由于是熟人,就羞于出庭作證,而且由于相互之間都知道對方的身份,證人也會擔心對方的打擊報復。從事實來看,在證人出席后,并沒有做好對于證人的保護。正是存在各種各樣的情況,我們不僅僅要從法律的完善開始,更要加強對于證人的保護,讓大家都敢于出庭作證,沒有后顧之憂,保證每一位人的權利的行使。

(二)司法實踐中法學理論與實際情況的沖突

在法律制度中,質證權的初衷是可以保證訴訟的公平性和正義性,但是,在訴訟過程中,訴訟的“程序”似乎更加重要,仿佛只要按照“程序”完成就可以得到正確的結果。這就導致了現在,法庭上更多的只是走一個流程,不保證過程中各方面的有效性和真實性,也極大的打擊了法官的積極性。對于這種實際與理論不符的情況,各層機關方面也沒有什么好的解決方法,就只好按照這種沒有意義的程序,完成著每一個民事訴訟。而質證權就是其中之一,失去了其本身存在的意義。

三、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落實證人出庭制度

最近,國家也開始重視起公民的法律意識,雖然想要讓每一個公民都知法懂法是比較困難的,但是將普法教育從小做起,從教育著手才能真正提高整體的法律意識。伴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向群眾強調質證權的重要性,打消他們的顧慮,打破他們傳統的觀念,積極落實證人的出庭制度。從法律和群眾兩方面雙管齊下,保障質證權的正確行使。

(二)加強學術理論研究,確保理論聯系實際

再多的學術研究和理論,都是要基于實際的。所以,相關的立法人員,要結合法律實施的情況,來對法律進行一定的修改和完善。只有法律才可以有力的保障質證權,所以要對于質證權這種研究甚少的領域要加大研究,對于已經完善的法律法規要確保落實,不能讓法律法規只是一個走“程序”的過程。在實踐中要保證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良好執行,這就更加依賴法官的臨場能力了。

四、結語

質證權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地位舉足輕重,它保障了質證行為正常、有效的進行。但是,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質證權的行使和保障還殘留著許多的問題。想要去解決問題,就必須要從質證權的明確定義、質證權的基本保障、質證的有效性等方面入手,保證質證主體的權益和安全,讓質證權不再僅僅是一個空架子,為其制定合理的規則,讓其成為程序參與權有效實施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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