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淺談我國不當得利制度

2019-09-10 19:26楊笛
新生代·下半月 2019年7期
關鍵詞:法律適用解決措施

【摘要】:不當得利制度這一制度,歷史悠久,發展深遠,與合同法、侵權、無因管理共同構成債的來源,如今,全球多數國家對不當得利持肯定態度,并通過在民法典中設置和在現實生活中使用將之完善。然而,我國《民法總則》對不當得利制度這一部分規定不夠具體完善,只有一個簡單的法律條文對其闡述,導致我國司法實踐上出現法律適用的困境。本文將對我國不當得利制度不完善之處提出看法和相關解決措施。

【關鍵詞】:不當得利 法律適用 解決措施

一、前言

不當得利制度是一項源遠流長的民法制度。不當得利制度起源于羅馬法,最初羅馬法中并未建立起不當得利制度,而只是存在一種可以實現不當得利法律效果的訴權,而且這種訴權并不需要很明確的原因基礎。另外,由于其原因基礎范圍的廣泛性和不確定性,這種訴也并不能形成統一的規范制度,在實踐中的處理方式以及其法律效果也多種多樣,例如可以因非債清償、因盜竊、因違背善良風俗而發生不當得利之訴。

縱觀世界各國關于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可知各國都將不當得利置于債法一編,而有的是規定在債法總則,如瑞士、澳門、臺灣,有的是規定在債法分則中,如德國、法國、日本等。同時,各國都有相應的一系列法律條文進行規范,條文內容也具有層次感,相對豐富。

相比之下,我國的不當得利制度有一些不足之處,本文將從主體、客體、范圍三個角度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

二、我國不當得利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不當得利主體規定不同

(1)未區分不當得利主體的類別。不當得利制度作為債的發生原因,必然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而債權主體和債務主體共同構成不當得利之債的當事人。受損人基于不當得利制度而享有向得利人返還其所得利益的請求權,是債權主體。得利人基于無法律上的原因而享有受損人的利益,負有向受損人返還所得利益的義務,是債務主體。債具有相對性,因此不當得利之債的主體關系也具有相對性,但是在實踐中,主體的多樣性往往會將債的相對性模糊化,使得其主體日益復雜化,尤其是當不當得利之債的主體為多數當事人時,另外債的可移轉性,也將導致不當得利主體的變化。

(2)未規定不當得利主題的確定標準。既然不當得利的主體具有類別化和多樣性,且社會實踐又有復雜性,那么就應該有相關的法條指導不當得利主體的確定,但是我國并未對此作出任何法律規定。

(二)不當得利客體規定之不足

我國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之孳息?!贝酥袃H僅規定我國不當得利制度中的利益形態為原物和原物所生之孳息,但在理論抑或是實踐生活中,皆遠遠不止于此,例如臺灣地區“民法典”第181條規定:“受領人若本于所受領利益更有所取得者,并應返還之” 德國民法第818條規定:“返還義務及于所受領之利益并及于受領人基于所得之權利,或對其所得標的物之破壞毀損及侵奪之賠償之所得?!庇纱丝芍?,通常將利益形態擴及至原受利益以及原物基礎上的派生利益。

(1)對利益形態的規定不具有涵蓋性。債具有相對性,因此不當得利之債的主體關系也具有相對性,但是在實踐中,主體的多樣性往往會將債的相對性模糊化,使得其主體日益復雜化,尤其是當不當得利之債的主體為多數當事人時,另外債的可移轉性,也將導致不當得利主體的變化。

(2)缺乏對返還方的規定。我國關于不當得利的規定,只明確了“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并且“應當返還原物和原物所生之孳息”但對于如何返還,卻是只字未提。但返還方式直接影響了不當得利糾紛的處理結果,以及不當得利制度功能的實現。利益形態的多樣性導致返還方式的差異性,尤其表現于原物尚存與原物不存在之間,這直接導致返還方式的不同。歸結起來,有兩種主要方式:原物返還與價額償還,一般以原物返還為原則,以價額償還為補充。

(三)不當得利返還范圍規定之不足

對于不當得利的返還范圍,首先,不當得利制度作為《民法通則》的一項規定,其返還范圍和返還方式作為不當得利最基本的內容,被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予以規定,令該制度難以完整、權威地加以適用 其次,雖然該法條在指導實踐中如何確定不當得利的返還范圍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卻并未用發展的眼光去全面性地規定其返還范圍,不當得利之債的返還范圍是不當得利法律效果的重中之重,它隨著得利人的受益范圍、得利人的善意或者惡意以及得利人的現存利益的的變化而迥異,如果在立法上未將以上變因考慮進去,則將使得不當得利制度在司法實踐中難以適用。

(1)未規定得利人的不同收益范圍下的不同返還范圍。通說認為:損害大于利益,應以利益為準;利益大于損害時,則應以損害為準。不當得利制度并不像損害賠償一樣,以填補受害人的損害為目的,因此,即使受益人受有利益小于受損人所受損失,仍應以所受有之利益為返還范圍;而受有利益大于所受損害時,如果依然返還受有利益,則受損人在其損害獲得彌補后將產生不當得利,如此,則應以受損者所受有之損失為返還范圍。

(2)未區分得利人善意與惡意情況下的不同返還范圍。這其中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未區分善意與惡意。第二,未明確善意與惡意的區分標準。第三,未規定特殊情況下的善意與惡意的判斷。

(3)未規定得利人的現存利益應該如何界定。在我國的不當得利立法中,完全忽視了現存利益對返還范圍的影響,不僅未明確現存利益的含義,而且未規定哪些是在返還過程中可以扣除的受領人的損失,哪些是不得扣除的受領人的損失。歸結起來,主要是以下幾類費用的界定:①受領人受領該利益所應支付的費用 ②受領人對于受領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和有益費用,如治療寵物的醫藥費 ③受益人基于信賴而受有利益,導致財產利益的損失,包括其他財產的損害和權利的損害 ④受領人返還不當得利的費用 ⑤受領人因受領物的本身性質或者瑕疵而導致的財產或者人身損害。

三、不當得利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信息關于不當得利之主體的設計

由于現行立法并未區分簡單主體與復雜主體,而且也并沒有相應的確定標準,因此建議增加對于轉得人以及第三人錯誤非債清償的立法,如此來明晰第三人介入時的不當得利。如對于轉得人,可作如下設計:“第三人從善意受領人處無償受讓應返還的利益,且該善意受領人又主張所受利益已不存在的,第三人應當將所受利益予以返還?!睂τ诜莻鍍攧t可明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主體是清償者和真實債務人,而清償者對債權人并不享有返還請求權,但是債權人在受領時明知的除外。

(二)關于不當得利之客體的設計

首先,應該規定不當得利的利益范圍應該是原受利益以及原受利益之派生利益,同時再具體規定原受利益之派生利益的幾種常見情形:①基于原物的毀損、滅失、受侵權而派生的利益 ②基于原物的使用而派生的利益 ③基于原物本身為權利而派生的利益。

其次,再規定不當得利的返還方式,即以原物返還為主,當存在以下幾種情形時則以價額償還為補充:①原物不存在或原物不在受領人處 ②原物依其性質(如添附、加工)并不能返還 ③原物雖存在,依其性質也能返還,然則返還原物將導致受益者受到超過應返還利益之損害,則不適宜返還原物的

最后,確定價額的計算標準和計算起始點:依客觀價值而定,并且從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產生之時起計算。

(三)關于不當得利之返還范圍的設計

首先,應該嚴格區分受益人受益時的善意和惡意,并設置不同的返還貴任:對于善意受益人,當原受利益存在時,返還原物及原物的派生利益。當原受利益不存在時,免負返還責任 對于惡意受益人,原受利益存在時,返還原物利益及其派生利益,還應支付相應的利息。原受利益不存在時,并不免除返還責任。

其次,明確善意與惡意的區分標準:是否知悉受領時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另外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表人的主觀心理來判斷其行為是善意或者惡意

最后,增加對現存利益構成的規定:是由原受利益或者原受利益的派生利益以及允許扣除的得利人于不當得利過程中所受的不利益構成,同時明晰哪些情形是可以扣除的受領人的損失,如以下三點:①受領人受領該利益所應支付的費用,如稅費 ②受領人對于受領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和有益費用,如治療寵物的醫藥費 ③受益人基于信賴而受有利益,導致財產利益的損失,包括其他財產的損害和權利的損害。再明晰哪些情形時不可以扣除的受領人的損失:①受領人返還不當得利的費用 ②受領人因受領物的本身性質或者瑕疵而導致的財產或者人身損害。

【參考文獻】:

【1】 柳經緯,我國民法典應設立債法總則的幾個問題.《中國法學》2007年第4期.

【2】 薛軍,論未來中國民法典債法編的結構設計.《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3】 翟同美,試析不當得利制度的完善,《人大建設》2013年第11期.

【4】 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

【5】 王澤鑒,《不當得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

【6】 洪學軍,《不當得利制度研究一-種 系統的結構、功能理路》,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

作者簡介:楊笛(1998—02月—19日) 女,漢族,河南洛陽人,河南大學經濟學院,2016級本科生,研究方向:民法

猜你喜歡
法律適用解決措施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存在問題與完善
論意思自治原則在我國涉外合同領域的適用
研究我國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原則
中國涉外夫妻財產案件法律適用實證研究
中國文化中的“君子”思想在法律體系中的適用
初中英語課堂教學效率提升的方式方法研究
淺談城市道路設計中的問題及解決措施
談談如何杜絕礦井測量事故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