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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體育賽事節目的著作權問題

2019-10-21 22:49呂佳學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8期
關鍵詞:法律性質著作權保護

【摘要】:伴著知識經濟的蓬勃發展,人民對于文化生活的需求日益提升。體育賽事節目也被越來越多的人關注,圍繞體育賽事節目形成了全方位的產業鏈,成為國民經濟新的快速增長點。面對層見迭出的網絡盜播問題,體育賽事節目的法律性質和保護問題成為關注的焦點。司法實踐中的處理方法也存在諸多問題,體育賽事節目在著作權法中尋求保護顯得相當困難。從體育賽事節目研究出現的問題,法律性質和保護建議展開論述,有望可解決當前問題。

【關鍵詞】:體育賽事節目 著作權 法律性質 保護

一、各地法院在審理體育賽事節目案件的不同觀點

(一)拒絕給予體育賽事節目物權保護。

2010年,北京體奧動力體育傳播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全土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網絡侵權。原告體奧公司稱,被告未經原告授權或許可,在被告主辦網站上擅自轉播2010年度亞洲足球冠軍聯賽比賽,并以此牟求利益,該行為不僅嚴重侵犯了原告對于比賽所享有的獨家網絡傳播權,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還造成一定經濟損失。體奧公司以我國《物權法》第2條作為法律依據,將涉案體育賽事節目的視頻作為動產,以該動產物權被侵犯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全土豆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規定,物權的種類及內容,受法律約束。原告聲稱其遭受到侵害的獨家網絡傳播權系物權屬性的權利,但我國法律并未對賽事組織者的權利作出相關規定,因此原告所主張的權利缺乏法律依據。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侵犯其獨家播放權缺乏充分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已經刪除了涉案視頻的行為,法院予以確認。據此,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體奧動力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將體育賽事節目認定為錄像制品,但最終卻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體育賽事節目給予保護。

在深圳市福田區法院審理的原告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訴被告華夏城視網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原告通過繼受方式取得在全世界范圍內獨家行使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2014年巴西世界杯比賽節目的直播和點播的權利,被告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的城市聯合網絡電視臺上實行網絡同步直播世界杯足球比賽。原告央視國際公司以涉案世界杯足球比賽節目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為由,并以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7項兜底權利為基礎進行維權,要求被告華夏公司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深圳市福田區法院認為,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性質決定了電視導播、攝制者在節目中并非處于主導地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制作人在直播節目中能夠做出表達非常有限,因此,涉案的體育賽事直播節目尚不足以達到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高度,不屬于作品,而應屬于錄像制品。鑒于此,原告以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7項兜底權利提起訴訟,不予支持。原告、被告均屬于網絡公司,二者之間存在競爭關系,被告華夏公司減少了原告央視國際公司通過網絡直播獲取經濟利益的機會,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將體育賽事節目認定為作品,并認為體育賽事節目的網絡實時轉播行為不受信息網絡傳播權調整,而應當由《著作權法》保護。

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理的原告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被告天盈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鳳凰網站上直播兩場足球比賽。原告新浪公司以涉案轉播的賽事節目呈現的畫面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為由,要求被告天盈公司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認為,賽事轉播的制作程序,對賽事的錄制方法,回播的鏡頭慢放、球員的特寫、賽場內外、全部與局部的畫面,以及賽場解說員和評論員的解說和點評,是導演對賽事拍攝鏡頭的選擇、設置機位的結果,最終形成可供觀賞的新的畫面,構成作品。對體育賽事節目的網絡實時轉播行為不受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而應當由《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7項規定的兜底權利來保護。因此判定被告天盈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原告新浪公司的著作權,責令其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因已通過我國著作權法對原告進行了保護,對其提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訴請,不予支持。

二、體育賽事節目法律性質研究中所存在的問題

以上案例可以總結出體育賽事節目法律性質研究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對于體育賽事節目是否為作品爭議較為激烈 另外一方面,新的傳播方式和不斷拓寬的覆蓋范圍顛覆了人們的傳統理解,使得我們現有的法律安排捉襟見肘。

我國的《著作權法》中規定,視聽節目區分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和錄制品。作品在《著作權法》上所對應的是著作權,錄制品所對應的是鄰接權。在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中,由于立法沒有明文規定,最高法院也沒有標準案例,也尚未有司法解釋,因為無權對兜底條款進行解釋。體育賽事節目還沒有明確的定位,導致在審理時標準不統一。目前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仍未進行修改,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尋求保護,還存在不妥之處。但能否將其視為作品才是爭論的問題的關鍵。

三、體育賽事節目的法律性質探討

目前對體育賽事節目法律性質的界定,存在作品說和制品說兩種觀點,本文則傾向作品說。制品說認為體育賽事節目不具備同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影視作品的獨創性,所以只能認定是錄像制品。而作品說認為,導演對攝影機所捕捉的鏡頭畫面、數量、位置都進行構思與部署,因而體育賽事節目滿足了《著作權法》中對獨創性的要求。在英美國家認為體育賽事節目屬于作品保護范疇。王遷教授的觀點認為,基于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體系結構和邏輯關系,作品與制品存在區別,因此英美國家將體育賽事節目作為作品,對我國對于其法律性質的界定沒有參考意義和借鑒價值。這種觀點雖立足于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實際,但本文并不認同王遷教授的觀點。并且從理論上來說,體育賽事節目是否可以構成作品的理由仍未完全澄清。

1.體育賽事節目是否屬于藝術類智力成果。

體育賽事節目中具有一定的娛樂、戲劇、感人的畫面和解說,如同電影作品一樣,具有較高的藝術創造性,屬于藝術類智力成果。有的解說員解讀比賽趣味性十足,有的解說員在解說過程中會普及體育知識或對運動員有亮點的運動經歷進行評價。競技類比賽很多運動員帶有情懷,劉翔在2004年雅典奧運會中110米欄奪冠的那一刻,給予國人的那份感動和榮耀,如今想起依然澎湃。其實,運動都是具有美感的,對某項運動熱愛的人是可以從中發現其藝術性,不能根據大眾傳統觀念中認為的帶有音樂和舞蹈性質的運動才可以稱作為作品。

體育賽事有固定的規則,這和演員有固定的劇本相似。導演指導類似于教練的現場戰略調整。最后呈現的體育比賽的畫面,還是根據不同運動員的素質展示不同的技巧,這和演員的演技也是類似的。不能用片面嚴苛的角度去比較體育賽事節目和電影等作品之間的差異。所以,體育賽事節目屬于藝術類智力成果。

2.體育賽事節目可復制性的理論分析。

有學者認為,體育賽事節目缺乏作品所必須的條件,即可復制性。體育賽事作為競技體育活動展現的是運動力量和技巧,由于其并非以展示文學藝術或科學美感為目標,不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當然,在競技體育活動有些畫面仍然會給觀眾帶來美的享受,如足球運動員射門時優美的弧線,跳水運動員空中靈動的翻滾等,但這些美感是在展示身體力量和競技技巧中附帶產生的,與競技技巧無法分離,著作權法并不能給予保護。這一觀點看似符合著作權法的原理,然而這一觀點針對的對象是體育賽事而非體育賽事節目。體育賽事作為客觀發生的事實,以其過程的不可復制性,使其難以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客體。但體育賽事節目不同于體育賽事本身,其是指在體育賽事進行的過程中,通過攝像師拍攝機位的拍攝、主持人的解說、記者的采訪以及編導的參與等,由字幕、回放鏡頭或特寫等構成的,是通過攝像機等將現場情況加工成體育賽事信號進行發射從而使電視觀眾能夠觀看。其作為體育賽事活動的載體,很明顯具有可復制性。

3.體育賽事節目是否具有獨創性。

體育賽事的制作流程中,從組織人員的分配,攝制者對鏡頭的選取,即多臺設備拍攝的多個多角度鏡頭,編排的結果不僅包括對賽事的錄制,還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賽及球員的特寫、場內與場外、球員與觀眾,全場與局部的畫面,以及配有的全場點評和個性化解說。新聞曾報道一場足球比賽,全程直播都是全景,就此,觀眾表示強烈不滿。由此看出,觀眾對于體育賽事節目的畫面是有一定要求的。法律上也沒有明確對于獨創性的標準,高低界定也有所不同,但應當考慮對賽事錄制鏡頭的選擇、剪輯和編排,形成富于美感的畫面,為觀眾帶來感官刺激和視覺盛宴,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創作性勞動。有些觀點認為,不同于一般的電視節目,體育賽事節目具有現場性,實時性和真實性的特征,編導對不同體育賽事畫面有選擇性的取舍編排后,主要目的還是還原賽事活動本身。這種觀點也有失偏頗,紀錄片作為電影作品的一種類型,也是以真人真事為表現對象,再通過剪輯而形成的電影藝術形式,所以還原真實畫面不足以成為體育賽事節目不為作品的理由。體育賽事節目不僅僅機械地記錄比賽實況,觀眾們也可以感受到編導對賽事的解讀,所產生的觀點也是節目所創作的,并不能從體育賽事中直接獲得,是具備獨創性的。故而體育賽事節目應整體上被視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客體。

四、體育賽事節目著作權的保護對策

針對修改《著作權法》,修改的思路有兩種。(1)在確保維持“廣播權”不變的情況下,將“信息網絡傳播權”做出擴張,使得“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含義涵蓋了“在網絡環境下”發生的行為,以對實時轉播等行為做出法律調整。(2)擴張“廣播權”之外延,使這一概念的含義能涵蓋非交互式的網絡轉播行為。這兩種解決方式都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依然遭受到學界的質疑。針對以上兩種方案,考慮到當下著作權法在網絡環境下出現的問題以及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引入 “向公眾傳播權”,使其能夠涵蓋現行的傳播權類型,涵蓋現行立法中的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也是一種較為妥當的方案。這一方案來源于WCT第8條規定中的“向公眾傳播權”?!跋蚬妭鞑唷蹦依烁鞣N類型的作品和傳播方式,能夠涵蓋交互式、非交互式的傳播行為。這種方案解決了很多困擾已久的問題,也確實具有合理性,所以這也可成為一種解決策略。

在當前立法仍尚未完善的情況下,對體育賽事節目著作權進行案例指導是進行司法保護的最有效的措施,各級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可以將最高法院發布的相關案例作為指導,從當前我國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此類案件中篩選出專業性較強的案件,選取其中具有代表性案件作為指導案例。我國知識產權學者也應該力求鉆研著作權中的疑難問題,綜合國外案例,結合本國國情,盡早對體育賽事節目做最終結論。

五、總結

在經歷了多年的快速發展和不斷學習借鑒后,中國已經向世界知識產權大國轉變,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制度,但中國仍然不是一個知識產權強國。面對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強市所帶來的新形勢,要充分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不斷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制,致力優化革新自主創新環境,著手研究知識產權審判難題,以創新的方法保護和促進創新,并確保公平、公正、高效,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司法環境,維持經濟穩健的增長方式,建設現代化國家提供更加有力的知識產權司法保障!

【參考文獻】:

【1】 王遷.論我國<著作權法>中的轉播[J].法學家,2014(5).

【2】 王遷.論體育賽事現場直播畫面的著作權保護——兼評體育賽事現場直播畫面的著作權保護[J].法律科學,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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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高天翼.論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著作權保護[J].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7,32(2):141-148.

作者簡介:呂佳學(1993年6月)女,漢族,黑龍江人,研究生在讀,湘潭大學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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