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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意對司法的影響及司法對民意的超越

2020-01-08 07:34韓宏偉
天中學刊 2020年2期
關鍵詞:司法機關民意裁判

韓宏偉

(伊犁師范大學 法學院,新疆 伊寧 835000)

隨著自媒體時代的勃興、公民社會的崛起以及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強力推進,民間“草根力量”的權利意識不斷增強,民眾參與社會治理的熱情與激情、責任感與使命感與日俱增,特別是對社會熱點案件和疑難案件的關注愈加強烈。民眾關注案件的審判結果與其對司法正義的期待和評價密切相連。民眾的期待和評價會形成強大的“民意洪流”,這種“民意洪流”監督和影響司法裁判。一方面,“民意洪流”可以有效監督司法機關公正司法,實現個案正義;另一方面,當司法機關屈從或遷就非理性的民意時,妥協的裁判會消解司法權威,戕害司法正義,扭曲司法結果,產生畸形的壓力型司法。壓力型司法不是正態的司法,是一種變異且顛覆司法公信力的司法,它迎合了民意,也使司法機關陷入“塔西佗陷阱”①之中。故此,民意需要回歸理性,尊重司法運行規律,促使司法機關實現公平正義,彰顯“人民司法”的價值意蘊。

一、真切期待:民意影響司法的正效應

我國《憲法》第2條明確規定:“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比嗣袼痉ㄒ馕吨嗣裥允撬痉嗟谋举|屬性。正是司法權的這一特性,決定了司法接受人民監督是理所當然的。民意監督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發揮其促進司法公開、推進司法民主、檢視司法公正的社會功能,彰顯民意的正效應。

(一)促進司法公開

司法封閉并不能完全帶來司法的自洽性。相反,它會引發民意的碎片化,帶來民眾對司法的無限遐想和猜疑。特別是當一些冤假錯案出現時,更加印證和固化了民眾的猜疑。因而,司法公開是回應和消解民意碎片化和猜疑的最佳處方和一劑良藥。在司法實踐中,民意產生的無限效應所形成的“洪荒之力”,使得司法機關必須正視自己人民性的價值屬性,實施“陽光司法”。在“司法陽光”的普照之下,法官必須重視民意,接受民意監督,嚴格依法裁判。這樣,可以有效防止法官肆意擅權、枉法裁判,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最大限度地促進司法公開,實現司法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

作為一種民間力量,民意以群體化的情感和意愿間接介入司法,幫助社會民眾及時了解案件事實和真相,從而有助于司法公開,避免公眾猜疑和碎片化信息帶來的司法公信力的不斷式微?!靶畔⒌募皶r披露和傳播是對群體性事件的參與者特別是弱勢群體最大的支持,也是對糾紛處理機構施加的壓力,可以促使其更加公正地解決糾紛?!盵1]其一,民意以一種無形的壓力促使司法機關將司法的過程和結果向社會公眾公開,使司法權的運行在陽光下進行,防止權力任性和司法潛規則的發生,促進司法廉潔和司法公正。其二,在司法過程中,司法機關廣泛聽取和參考民意,并不是民意干預司法權獨立行使的表現,而是通過司法公開,在查漏補缺中不斷糾正民意中的“不和諧”聲音,消除社會民眾對司法裁判的誤解。而且,司法公開也會給司法機關增加壓力,法官在民意的監督下不敢肆意枉法,因此司法公開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腐敗和司法構陷的發生。其三,通過司法公開,法官可以增進與民眾的溝通和交流,加強彼此間的信任,培育平等的法民關系,建構法律信仰和法治認同的社會環境。實現法官與民眾之間的互動,既可以保障民眾的知情權,揭開司法的“神秘面紗”,又可以監督司法的規范化運作,增強民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英國功利主義大師邊沁曾言:“沒有公開就沒有正義,正義是公開的靈魂?!盵2]司法公開既是民眾追求社會正義的一個重要標尺,也是民眾對法治紅利的一種殷切期盼。正因為如此,民眾渴求司法公開。

(二)推進司法民主

人民司法的價值意蘊和本質屬性決定了司法應當融入民意,體現一定的民意色彩。民眾參與司法,既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也是擴大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現實需要。民眾通過表達不同意愿參與司法,絕不意味著要讓民眾主導司法審判。司法民主是在充分保障民眾參與權的基礎上,盡可能地克服司法精英主義所帶來的經驗誤區和知識短板。從某種程度上講,法律是一種精英理論,而精英理論彰顯的法律價值和民眾的樸素意愿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沖突,這就需要法官“接地氣”地參考民眾的意見和建議。對此,美國大法官波斯納曾言:“當前最高法院大法官中就沒有哪位對于刑事司法體制運作有顯著經驗,無論是擔任檢察官、辯護律師、警員或者初審法官。并且作為上層中產階級的一員,生活在安全的社區,基本上遠離了生活在糟糕社區的人們對犯罪的憂慮,他們也缺乏被害人的體驗……不足以使他們在教育、犯罪控制、區劃、性習俗、宗教實踐或任何法官以《憲法》之名——在許多案件中僅僅是名字——規制的其他人類活動的無窮領域中成為專家?!盵3]正因為如此,民眾參與司法,推進司法民主,以民眾意愿所形成的德治智慧彌補法律精英所衍生的法治限度,可以克服法律中心主義的機械化思維,緩解法律精英與社會民眾之間的對立和緊張關系,增強民眾的司法認同,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奠定良好的“群眾基礎”。推進司法民主,需要吸納民意,反映民眾的意愿和利益訴求。在社會轉型期,只有更多的社會主體、社會資源和社會力量科學有序地參與到司法活動中,實現糾紛解決的多元化機制,才能將法律意愿、社會意愿和民眾意愿融為一體,有效促進社會和諧。

(三)檢視司法公正

作為一種價值體現,司法公正是民意希冀并追求的底線和標尺。從民意的特性分析,民意的道德性與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檢視司法是否公正,因為法律是最低層次的道德,道德是最高層次的法律。民眾的道德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和反映司法的公正性。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指出:“法律是有意識服務于正義的實現?!盵4]正因為如此,每一個司法判例都是公正的試金石,鑲嵌公正的司法判例都可能成為民眾培育法律信仰的一塊基石,同樣,損毀公正的司法判例也都可能成為壓垮法律信仰的一根稻草。特別是社會熱點案件,經過各種媒介的渲染和傳播,會在社會中形成民眾自有的公正性評判,如若司法機關的裁判結果和民眾的評判結果相距甚遠,民眾就會以自己強大的“舌戰優勢”②所形成的“民意場”影響司法機關,促進其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判。如2006年發生在廣州的許霆案。許霆因為自由取款機系統的故障先后取款17.5萬元,廣州中院一審判處許霆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5]。一審判決宣告之后,各種媒介、學術界、民間草根等關于“許霆案”判決的批評之聲不絕于耳。上至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中至刑法學界知名教授張明楷、陳興良等,下至普通的廣州市民,幾乎每個人都在談論“許霆案”?!霸S霆案”引發的社會民眾關注度由此可見一斑。正是“民意洪流”的不斷推動,“許霆案”得以重新審判,最終改判許霆 5年有期徒刑[6]。民眾之所以如此關注熱點案件的裁判結果,一方面是期望司法機關能夠實現更多公正;另一方面,同樣也是最重要的,民眾會將自我境遇進行假定,將自己置入司法個案中進行移位。民眾期待司法公正,并通過自己的樸素意愿檢視司法公正,為司法機關更好地實現人民司法的理念提供了外部環境支持。

毋庸置疑,絕對的司法職業化和司法精英化可能會將司法置于一種脫離人民群眾的尷尬甚至危險境地。因而,司法機關需要“接地氣”地參考和吸納民意,及時回應民眾對司法公開公正的期待和關注,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懊褚馐且磺猩鐣C制賴以運行的基礎,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民意在社會生活和社會發展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從一定意義上說,人類自覺活動構成的文明史,就是民意地位不斷被認識和提高的歷史?!盵7]因而,從民意可以促進司法公開、推進司法民主、檢視司法公正的角度進行闡釋,民意影響司法的正效應彰顯無遺。

二、陷入糾結:民意影響司法的負效應

事物都是一分為二的,民意也不例外。在一定程度上,民意彰顯的正效應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但民意基于自我特性的限制,也存在一定的負效應。民意衍生的負效應,易使民眾陷入困惑或糾結之中。英國哲學家維特根斯坦指出:“洞見或透識隱藏于深處的棘手問題是艱難的,因為如果只是把握這一棘手問題的表層,它就會維持原狀,仍然得不到解決。因此,必須把它‘連根拔起’,使它徹底地暴露出來?!盵8]所以,要消減民意對司法的負效應,就必須將民意的負效應完全暴露出來。民意影響司法的負效應主要表現為:消解司法權威,戕害司法正義,扭曲司法結果。

(一)消解司法權威

作為一種特殊的權威,司法權威是指司法機關通過公正司法,在社會民眾中所形成的一種令人信服的力量、聲譽和威望?,F代司法理念認為,司法權威的價值內涵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司法地位至高無上。在法治國家,法院享有解決一些法律糾紛的終局性權力。二是司法應該受到絕對的尊重。任何民眾對司法的終局性裁判都應當普遍遵從。司法權威代表國家意志,是司法外迫力與民眾內信力的結合與統一。司法權威來自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和認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育民眾的法律信仰,增強司法公信力。但是,在自媒體時代,民意可能會在某些媒介煽情化的虛假敘事中,對一些社會熱點案件形成脫離事實和真相的虛假評論及評判結果,給司法機關的獨立公正審判帶來群體極化的道德性壓力,從而消解司法權威。

司法不是烤燒餅,隨意可以翻幾次。司法權威需要司法保持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隨意遷就或屈從民意。社會民眾中包含一定數量的“烏合之眾”,“烏合之眾”的群氓意識和法盲思維會極大地減損、破壞司法理念,消解司法權威?!八痉ǖ臋嗤怎r明地體現在司法裁判的終局性上,即法院對依法應由其管理的案件享有最終裁判權?!盵9]在諸多案件中,民意非但沒有起到維護司法權威的正效應,反而在客觀上消解了司法權威,甚至使其陷入“塔西佗陷阱”的危險境遇之中。

(二)戕害司法正義

正義是人類社會所追求的一種理想和美德,也是司法追求的一種價值。雖然“正義具有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可以呈現不同形狀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10],但社會民眾對正義內涵和外延的認識與理解大體一致。古羅馬法學家查士丁尼認為:“正義乃是一種使任何人獲得其應得的一種不間斷的、永恒的意志?!盵11]由此看出,正義的最低限度是每一個社會民眾都應當公平公正地享有法律的福祉以及履行這種福祉下的責任和義務。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無論何時何地,正義都應當是司法的重要美德。司法正義體現為一種制度正義,包括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民意對司法正義的戕害,既有對實體正義或程序正義的單方面戕害,也有對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整體性戕害。

一般而言,民眾對社會熱點案件信息的掌握都是碎片化的,而碎片化的信息在各種媒介的渲染和傳播中可能會變異、失真。由此,民意的變動不居和易受操控性顯而易見。新媒體時代,民眾對熱點案件的評判,往往以“好人與壞人”“對與錯”等道德性評判作為正義的標尺,缺乏對事實和真相的法律評價,由此產生非理性。而非理性的民意在某些媒介對案件失真的鼓噪和誤導下會衍生為一種群體極化的民憤,民眾以自己所謂的正義迫使司法機關放棄、犧牲司法正義,從而產生壓力型司法的畸形樣態。壓力型司法是被民意裹挾的司法,是對司法正義的綁架和戕害。

(三)扭曲司法結果

德國抒情詩人海涅曾言:“照耀人唯一的燈是理性”[12]。司法裁判的權威性、確定性和可接受性需要司法理性。而民意變動不居的非理性效應在一定程度上干擾和妨礙了司法理性,影響了司法結果的正當性與合法性。民意聚焦的重點在于司法結果,民眾期待司法結果能夠契合自己內心的價值判斷。如若司法結果與自己內心的價值判斷一致,則民眾會認為司法是公正的;如果司法結果與自己內心的價值判斷相差太大,則民眾會認為司法機關的裁判沒有體現“民意”,可能存在司法貓膩或司法構陷等問題。民眾為何會更多關注司法結果呢?因為“個案裁判兼具解決特定糾紛與指明行為標準的雙重功能,而每個人都存在成為類似案件當事人的可能,所以當今的社會公眾越來越多地關注案件裁判。這種身臨其境、感同身受的自我代入,使得他們有意愿對司法裁判發表意見”[13]。這是民眾自我境遇假定的一種自然流露和換位思考。當民眾意愿與司法結果不一致時,民眾就可能集體發聲,通過越來越大的“民意場”制造聲勢,給司法機關帶來一種騎虎難下的無形壓力。如若司法機關無法扛住這種民意壓力,就會屈從民意,使原本理性公正的司法結果被扭曲。在開放性司法的視域下,民意扭曲司法結果的一般邏輯可以表現為:傳媒報道→民眾關注→民意形成→領導批示→行政等權力介入→影響法官→改變判決[14]。

從民意扭曲司法結果的一般邏輯可以看出,民意并不直接干預司法審判,而是通過擴大自我效應,制造社會輿論,帶來某種社會風險,引發政治關注,間接地影響司法結果。諾內特指出:“法律舞臺只是一種特殊的政治論壇,法律參與具有了政治的一面?!盵15]從本質上講,所有的司法活動都具有鮮明的政治印記。

三、追求正義:司法超越民意的應有智慧

不可否認,“我們要進入的時代,千真萬確將是一個群體的時代”[16]。在群體時代,任何人都不能對群體的意愿(不管是對還是錯)視而不見或置若罔聞。在網絡社會的勃興與迅猛發展的當代,民眾特別是民間“草根力量”參與社會治理的欲望愈加強烈。面對社會熱點案件,民意對司法一方面起到了積極的正效應,另一方面也帶來了消極的負效應。在社會轉型期的背景下,如何在司法與民意之間架構衡平之路,既保持張力,又保持勾連,是司法機關必須思考的問題。這需要司法機關樹立正確的司法理念,堅持理性司法,運用司法智慧回應民意,提升司法裁判的融貫性和可接受性。

(一)樹立正確的司法理念,堅持理性司法

法治的精髓不在于精準,而在于理性。理念是理性的前提和基礎。面對民意的影響和壓力,司法機關必須樹立正確的司法理念,摒棄感性司法,堅持理性司法。理性司法,必須把握好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之間的有機統一,把握好度、變、合。所謂度,就是司法人員裁量權的點,這個點就是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的最佳著力處。政治與法律規則相伴相生,這個點也就是考慮政治因素后的最佳判斷。媒體、輿論和社會關注,本身就是政治。所以,理性司法者,不會簡單地依據所謂干癟機械的法律條文做出判斷,其背后必然考慮法條的原意和事實的情況,這本身就蘊含了政治上的考量。所謂變,就是不能過分拘泥于法條的用語和常規性理解,必須衡量語言的時代內涵,找準常識性認知與法的正義追求之間的結合處,既不脫離常識性認識,又能引領社會認知和社會判斷。所謂合,就是法律與法律之間、法律與道德之間達到內在的契合,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但也是最高的底線和原則。理性司法,必須在法律與法律之間找到平衡,也必須在社會基本認知上能夠獲取最廣泛的認可[17]。

法律是靜態和剛性的,司法應當是動態和柔性的。面對民意的負效應,司法人員應當在動態和柔性之間智慧地駕馭法律,體現“司法為民”的價值理念,通過對靜態法律的智慧性運行,實現理性司法的實踐目標。理性司法,從本質上講,就是司法人員要將法律的理性、情感與民眾所認同的常識、常情、常理結合起來,在法治精神的基礎上,運用理性思維,做出客觀公正的決斷。司法的成長和進步不能在一個自我封閉的循環系統中進行,需要保持適度的開放性和民主色彩?!罢嬲乃痉嗤圆皇墙⒃谒痉ㄉ衩鼗幕A之上”[18],司法不是在真空中進行,不能自說自話,需要司法人員的理性和智慧,需要考慮民眾的意愿和訴求。唯有如此,司法才能超越民意,以民眾可接受的結果贏得聲譽,提升司法公信力,培育民眾的法治認同,增益于法治國家的建設。

(二)健全和完善司法公開制度,運用司法智慧回應民意

司法公開是司法體制改革的一場革命,是樹立司法權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徑,也是司法與民意溝通的重要方式。面對社會熱點案件,民意中之所以出現“信息噪音”,是因為民眾獲得的相關信息大多是碎片化和不完整的,加上一些民眾對司法機關的“妖魔化”印象,不理性的民意或者謠言很容易衍生。司法公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信息噪音”,回應并化解不理性的民意,營造正常健康的民意氛圍。司法公開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是健全司法機關新聞發言人制度,即在司法機關和社會民眾之間建立信息平臺,司法機關通過新聞發言人實現司法與民眾之間的良性互動。新聞發言人對民眾較為關注的熱點案件的信息通報,既可以確定司法的主導性方向,也可以消解信息不對稱帶來的民意負效應,有效引導媒介和民眾,不斷培育民眾理性的法律思維。同時,通過司法信息公開平臺,司法機關可以廣泛吸納民意,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提供外部條件,增強司法的民主化和現實性。

二是強化審判流程公開的實效性。司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定紛止爭,化解社會糾紛和矛盾。對于披著神秘面紗的司法審判,司法機關可以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將立案、庭審、宣判、執行等信息公開,通過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審判”推動司法公開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強化司法公開的實效性。審判流程公開,不僅體現司法的自洽性和溫情色彩,而且通過信息公開,可及時有效回應民意,促進司法公正和公信,進而贏得民眾的理解和信任。

三是完善裁判文書公開制度。裁判文書公開作為司法公開的一個重要方面,既可以方便民眾查閱,又可以接受民眾監督,防止司法權擅斷以及司法腐敗等問題。民眾通過查閱自己關注案件的裁判文書,一方面可以知悉案件的事實和真相;另一方面通過法律的運用,可以檢視司法結果是否契合公平正義。裁判文書公開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民眾對司法的諸多疑慮,提升了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運用多元化的法律方法,增強司法裁判的融貫性

司法裁判從來都不是單純的法律演繹和推理,而是把社會各種因素融合在一起的綜合體。法律的具體運用常常要考察社會情勢并以此為基礎,倘若超越或滯后于社會情勢,都因不具備社會基礎的支持而難以取得預期效果[19]。美國大法官卡多佐對此有系統的闡釋,他認為,法官在裁判案件時,有四種裁判方法可資利用:“一個原則的指導力量也許可以沿著邏輯發展的路線起作用,我稱其為類推的規則或哲學的方法;這種力量也可以沿著歷史發展的路線起作用,我稱其為進化的方法;它還可以沿著社區習慣的實踐路線起作用,我稱其為傳統的方法;最后它還可以沿著正義、道德、社會福利、當時的社會風氣的路線起作用,我稱其為社會學的方法?!盵20]16法律方法運用的多元化,為增強司法裁判的融貫性提供了契機。隨著司法改革不斷推進,多元化法律方法的適用已經成為一種趨勢。面對社會轉型帶來的民意挑戰和壓力,司法機關需要運用法律智慧,通過多元化的法律方法將情理法結合起來,以司法結果的道德性和正義性,為司法機關贏得信任和聲譽。

其一,價值判斷法。簡而言之,價值判斷就是人們對社會事物做出好與壞或對與錯的判斷。價值判斷與人們的價值觀和世界觀有關。司法裁判除了考量純粹技術方法的采用,還應當考量司法的價值和目標,考量司法姓什么、為誰而設,通過價值判斷,克服傳統的司法教條主義和法律虛無主義。面對民眾的“眾聲喧嘩”或“口誅筆伐”,司法機關需要在闡釋法律精神的基礎上,堅持司法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破除法條主義的戒規,入乎其內,超乎其外,內外兼容,使司法裁判具有融貫性、社會可接受性。價值判斷是一種利益博弈,需要法官具備高超的裁判技術和法律智慧。

其二,逆向論證法。即先設定一種確定性的司法結果,然后再尋求需要支撐的方法和路徑,證明司法結果的正當性與合法性。面對民意帶來的各種壓力,司法機關需要做出正確解釋以回應社會民眾的呼聲。對此,卡多佐指出:“當需要填補法律的空白之際,我們應當向它尋求解決辦法的對象并不是邏輯演繹,而更多是社會需求?!盵20]76司法產品供給的市場是社會,社會需要是衡量標尺。逆向論證法可以通過反向思維更好地解決司法機關面臨的現實問題,有效回應社會民眾的需要。

其三,變通解釋法。法律適用的合法性并不必然代表其具有社會合理性。當適用法律的結果產生不符合社會的現實需要、道德情理之時,司法機關可以對法律的相關內容進行變通,采取技術性的處理,做出合理的解釋和論證。法律不外乎人情,司法也需要考慮人情和社會冷暖。特別是對于一些社會熱點案件,民眾的關注度較高時,司法機關可以根據社會情勢適度變通法律,通過司法的實質正義彰顯法律的價值屬性,以契合法治國家建設的現實需要。

四、司法需要審慎對待民意

英國政治學家葛德文指出:“民意是人類本性的堡壘,或者更不如說是人類本性的廟堂?!盵21]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背景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需要審慎對待民意。民意是一把雙刃劍,用之得當,則民眾和司法兩受其益;用之不當,則民眾和司法兩受其害。在社會轉型期,民意的正效應需要不斷增強,民意的負效應需要不斷消解。民眾關注司法并期待實質正義,體現其參與社會治理的一種責任感。德國哲學大師黑格爾曾言:“一個民族有一些關注天空的人,他們才有希望?!盵22]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面對民意帶來的不同社會效應,司法機關需要運用理性和智慧去回應和引導。司法人員不僅需要精通法律知識,更需要洞察世間冷暖,體驗人生百態。在法治中國建設全面推進的過程中,每一位公民的仰望星空與腳踏實地都能凝聚力量,釋放對正義的期冀之情。司法承載正義與溫情,需要審慎對待民意,使民意尊重司法運行規律,從而超越“期待與糾結”的兩難抉擇。

注釋:

① “塔西佗陷阱”,得名于古羅馬歷史學家塔西佗。這一概念最初來自塔西佗所著的《塔西佗歷史》,是塔西佗在評價一位羅馬皇帝時所說的話:“一旦皇帝成了人們憎恨的對象,他做的好事和壞事就同樣會引起人們對他的厭惡?!敝蟊恢袊鴮W者引申為一種社會現象,意指當政府部門失去公信力時,無論說真話還是假話,做好事還是壞事,都會被認為是說假話、做壞事。在自媒體時代,面對“群體極化”的民意壓力,司法機關若不能保持清醒和理智,屈從變異扭曲化了的民意,就會喪失司法公信力,無論之后司法是否公正,都很難獲得信任。

② 舌戰優勢,也稱之為輿論爭論中的道德優勢。在許多領域中,一個觀點與其他觀點相比,如果具有巨大的舌戰優勢,那么對其思想和行為就可以造成可預測的結果。參見凱斯·桑斯坦的《極端的人群:群體行為的心理學》(尹宏毅等譯,新華出版社2010年版)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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